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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管理處罰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3 16:16:01 查看人數:66

      施工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①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好,積極排除隱患,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作出貢獻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轉報公司經理審批,根據貢獻大小在公司會議上給予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200-500元獎勵。

      ②對裝飾施工安全檢查評分不合格的工地,處以300元以上的罰款。

      ③工地無建立各級安全責任制或已建立責任制但未執行或執行不認真處以50-100元罰款。

      ④工地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無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每月未向公司送安全檢查報表,每項處以20-50元罰款。

      ⑤無定期執行安全檢查,對公司及上級部門發給的隱患整改通知未定人、定時整改,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動每項罰款10-30元。

      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通過專業培訓,由上級發給《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無證操作都每人次罰款50元。

      ⑦施工現場無五牌一圖,無安全標志或安全標語,施工機械設備無隨機持設安全操作規程,每項罰款10-30元。

      ⑧不得使用童工,如發現16周歲以下童工,每人給予罰款30元。

      第2篇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標志管理規定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志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范、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志。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志產品的采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并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 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后,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復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準后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后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后,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志的標準,提出安全標志的制作委托計劃或采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準。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安全標志牌。

      12、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志牌上加企業標志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13、安全標志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志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志變形、破損或圖案脫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第3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為控制勞務用工管理規定

      行為控制

      1、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2、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 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3、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將證件報監理單位審核后備案。

      勞務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嚴禁上崗作業。

      2、每日上班前,施工單位班組負責人,必須召集所轄全體人員,針對當天任務, 結合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和作業環境、設施、設備狀況、本隊人員技術素質、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進行班前安全活動提出具體注意事項,跟蹤落實,并做好活動記錄。

      3、強化對外施人員的管理。用工手續必須齊全有效,嚴禁私招亂雇,杜絕違法用工。

      第4篇 施工安全管理辦證規定

      為了保障飯店內部改擴建工程項目能“按時、優質、經濟、安全”地圓滿完成,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對改擴建工程施工中要加強安全管理的要求,結合飯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

      1. 飯店內部改擴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 “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施工單位必須對所屬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并指定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負責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 飯店有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及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的權利。施工人員必須遵守飯店有關規章制度和施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飯店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管理。

      3. 施工單位應向飯店提供“施工人員登記表”,并憑本人身份證由飯店保安部核發臨時出入證后,方能進店施工。

      4. 飯店核發的臨時出入證僅作施工人員本人進出本店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進出飯店須從指定的大門進出,不準翻越圍墻或使用其他非正式途徑進出飯店。

      5. 施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賓客的住宿場所和主要活動場所。

      6. 施工人員禁止在施工場地和禁煙區內吸煙,不準亂扔煙頭。

      7. 講文明、講衛生、講秩序。施工場地不亂牽亂掛、不亂停亂放、不隨地大小便。

      8. 施工中不準亂接亂拉電線,插頭、插座應保持完好,防止發生觸電、跳火等意外事故。每天施工結束,務必切斷電源。

      9. 電工、電、氣焊工及其它重要設備的操作人員應有有效操作證,禁止無證操作。

      10.施工中需動用明火(如電焊、氣焊作業;燒柏油等等)應到飯店保安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擅自動火。

      11.進行電、氣焊作業及動用其它明火時,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指定現場監護人,清理操作場地后,用石棉板、石棉布或其它防火材料進行遮擋,方能進行操作。

      12.油漆、香蕉水、汽油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應設專庫存放,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13.施工現場的一切物資不準私自送人或進行其它違法活動。

      14.個人的貴重物品、現金及各類施工工具、設備、物資材料應自行妥善保管,倉庫應由專人負責,防止發生丟失,一旦發生丟失,責任自負。

      15.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應愛護施工現場的各類滅火器材,并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滅火性能。

      16.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廢物(如木屑、刨花、廢紙等),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17.禁止在飯店內進行賭博活動。

      18.施工單位所使用的廚房灶具、燃料(含液化氣)、火源應由專人負責,按操作規程操作,禁止違章操作。非廚房工作人員不準操作。每餐工作結束應詳細檢查安全情況,熄滅火源,切斷電源、氣源。

      19.嚴格遵守飯店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其它安全規定。

      20.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施工人員,飯店有權給予警告、罰款,責令離店等處罰。違反禁煙規定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違反文明衛生規定,隨地大小便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違*火審批規定的,每次罰款500元;偷竊公、私財物的,按所偷竊物品價值的十倍予以罰款;違反禁賭規定的,沒收賭資,并處于罰款每人500元。違反其它安全規定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至1000元。所有罰款,均以現金的形式兌現。

      21.因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及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事故和其它損失的,施工單位和直接責任者應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并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5篇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基本要求

      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2、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3、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上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4、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5、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后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

      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

      3、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

      5、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

      8、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二、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

      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5、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制作。

      6、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三、成品保護

      1、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

      2、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墻、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2、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1、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3、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6篇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安全規定:

      l、工程開工之前,施工單位要詳細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及機械駕駛、爆破。瓦斯檢測等特殊工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施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并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5、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專人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7、施工現場要設置必需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準備階段安全規定:

      1、施工現場選擇要有利于生產、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災的要求,具備文明生產、文明施工條件。

      2、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應選在水文、地質良好的地段,備種運輸道路,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材料堆放及動力、通訊路線和其它臨時工程,按照有關安全規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圖。

      3、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產、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須的安全凈距,一般情況活動板房為7m,鐵皮房為5m,臨時爐房、發電房、變電室、鐵工房、廚房等與其它房屋之間凈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臨時小型油庫遠離生活區50m以外,外設圍欄,炸藥庫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管理部門認可。

      6、在林區進行施工測量時,要遵守護林防火規定,嚴禁煙火。

      7、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在陡坡及危險地段測量時應系好安全帶,穿軟底輕便鞋;在2m以上墩臺上測量作業,應按高處作業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員墜落。

      9、清場、砍樹要組織身體結實;有一定經驗的人員承擔。要明確分工,不準跨在樹干上斷樹筒,高邊坡清場作業應使用安全繩、安全帶。

      三、土石方開挖安全規定:

      l、施工之前先清除邊坡上方3至5米內的樹木、雜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機械進場道路;高邊坡危險地段要設防護欄,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員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人工與機械不準同時上下作業,人機配合施工應交錯進行。

      3、自上而下進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設計邊坡一次做合標準。

      4、高陡邊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員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繩,嚴禁上下雙重作業。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體發現滑動、崩坍跡象危及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機具。

      7、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警告標志,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揮。

      8、機械在邊坡邊溝作業時,應與邊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使車輪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9、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交替作業,機上機下人員密切協作,當必須在機械作業范圍內同時進行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運轉后,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四、挖掘機作業安全規定:

      l、發動機起動后,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上嚴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須平坦穩固。工作前履帶應制動,輪胎式挖掘機應頂穩支腿,車身方向與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時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得過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夾石塊的土方,應清除較大的石塊和雜物。上體挖成懸空狀態不能自然塌落時,須用人工處理,嚴禁用鏟斗將懸空土砸下。

      4、對吊桿頂端的滑輪和鋼絲繩進行保養、檢修拆換時,應將鏟斗和吊桿放落地面,再進行維修。

      5、嚴禁鏟斗從運土車駕駛室外頂上越過,向運土車輛卸土時,應降低鏟斗高度,防止偏載或砸壞車箱。鏟斗運行范圍內嚴禁站人。

      五、推土機作業安全規定:

      l、推土機下坡時,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橫坡上作業,橫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嚴禁空擋滑行,必要時可放下刀片作輔助制動。

      2、在陡坡高坎上作業必須專人指揮,嚴禁鏟刀超出邊坡邊緣。送土終了應先換成倒車檔后再提鏟倒車。

      3、在垂直邊坡的溝槽深度,對大型推土機不得超過2m;對小型推土機不得超過1.5m,推土機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機身的孤石或大上塊。

      4、多機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前后兩機相距不小于5m,左右相距離應大于1.5m,兩臺或兩臺上推土機并排推土時,兩推土機刀片之間應保持20至30cm間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線行駛;后退應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機摘卸刀片時,必須考慮掛裝方便,摘刀片時,輔助人員應同司機密切配合,抽穿鋼繩時應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繩孔窺視。

      六、裝載機作業安全規定:

      l、起走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或翻鏟斗;嚴禁用鏟斗載人。

      2、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距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斗應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業,可將鏟臂置于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地推進。推進阻力過大時,可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4、向運輸車卸土應緩慢,鏟斗高度適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車廂。

      5、應經常注意機件運轉聲響,發現有非正常響聲立即停車排除故障,當發動機不能運轉需要牽引時,應使各轉向油缸能自由動作。

      七、壓路機作業安全規定:

      1、先看清壓路機前后左右無障礙和人員后才能啟動。

      2、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3、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時,應根據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碾壓傍山道路 時,必須由里側向外側碾壓。上坡時變速應在制動后進行,下坡嚴禁脫檔滑行。

      4、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其前后間距不得小于30cm;在坡道上縱隊行駛時,其 間距不得小于20m。

      5、振動壓路機還應遵守如下規定:

      ①起振和停振必須在壓路機行走時進行;在堅硬路面上行走,嚴禁振動。

      ②碾壓松軟路基,應先在不振動情況下碾壓1至2遍,然后再進行振動碾壓。

      ③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必須在離合器脫開后進行;在急轉彎時不得用快速檔;嚴禁在尚未起振情況下調節振動頻率。

      第7篇 氧化鋁廠檢修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及范圍

      1.1為了加強分廠檢修、施工、清理等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設備和人員的安全,做到安全、規范、有序、文明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鋁業山西分公司檢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第一氧化鋁廠檢修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在分廠區域內從事檢修、施工、清理等項目工程的所有單位。

      2.術語和定義

      2.1特種作業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爆破作業、高空作業、煤氣作業等。

      2.2危險作業:作業過程具有特殊危害,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業。主要包括:有限空間作業、防火重點部位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機械作業、高壓電作業、大型起吊作業等。

      2.3外委施工單位及人員:指分廠以外的承包檢修、清理施工等任務的單位及其雇傭人員。

      2.4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的各類容器、貯罐、槽、地窯 (溝)、下水道、箱盒、大直徑管道、除塵器、煤粉倉、瀝青倉、油焦倉、各種爐窯或其它狹窄等有限空間中的作業。

      3.職責

      3.1施工單位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其承擔檢修項目的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該項目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3.2項目所屬生產車間對其所屬資產的檢修、施工、清理等項目的安全交底負直接責任,并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3.3對于外委項目,項目委托或管理單位對其安排的項目在安全管理上負有管理及監督檢查責任。

      3.4安全環保科對檢修等項目施工安全負有監督職責。

      4.管理內容

      4.1.1自檢項目安全管理。

      4.1.1.1時間較短的分廠日常自檢項目,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車間和施工所在生產車間負責。作業前,生產車間要向施工人員進行生產現場狀況安全交底,施工車間項目負責人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施工作業安全注意事項交底,并按照相關施工安全管理規定,辦理機械工作票,逐項進行安全確認。

      4.1.1.2工期超過七天或危險性較大的自檢項目, 負責施工的車間必須制訂書面的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申報表,到分廠項目主管科室及安全環保科辦理安措審批手續后方可施工。牽扯到重點防火區動火作業的,還必須嚴格按照分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動火作業審批。

      4.1.1.3對于分廠自檢項目,各車間要嚴格按照開工程序要求安排施工,對所安排的施工項目按要求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對所涉及的安全設施、工器具、施工人員資格、安全確認負責,對施工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機械工作票上注明。

      4.1.2外委項目安全管理。

      4.1.2.1外委施工單位在第一氧化鋁區域內進行檢修施工、清理等作業,必須與項目委托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應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而私自進入生產現場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立即補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辦理相關安全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

      4.1.2.2工期在三天以下的外委項目, 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和施工所在生產車間負責。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向項目管理單位及生產車間了解工程具體情況,對作業環境、作業人員、作業對象以及作業過程進行全方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范措施,報分廠項目管理單位審批存檔。

      4.1.2.3三天以上的項目或業務科室有特別要求的三天以下的分廠外委項目,除做好上述要求外,施工單位還必須到分廠安全科辦理安全文明施工手續,持《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安全措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申報表》到分廠項目管理單位、項目所在生產車間、安全環保科審批登記,簽字蓋章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未辦理以上手續的施工單位,生產車間應禁止其進入現場施工。

      4.1.2.4分公司外委的施工項目,嚴格按分公司檢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1.2.5項目委托或管理單位在審批安全措施的同時,負責該項目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的審查,包括特殊工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嚴禁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承擔檢修等項目工程和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1.2.6施工前,項目管理單位及生產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確認工作,安全技術交底記錄中要有安全教育登記。

      4.1.2.7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辦理“機械工作票”,并和生產單位一起到現場,逐項確認安全隔離措施是否到位,生產單位負責對檢修設備與運行生產設備進行有效隔離,施工單位負責對檢修施工區域與生產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隔離措施包括切斷檢修設備電源、切斷水、料、汽、風等來源;管道設施必須采用盲板封堵等徹底的隔離措施;并在現場電源開關處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在管道斷開處掛“禁止合岔,正在檢修”警示牌等,對安全確認的內容,雙方確認人員要進行簽字。

      4.1.2.8 項目管理單位、安全科及生產車間應加強檢修、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對不服從分廠安全生產管理的施工單位,或施工過程存在不安全因素,均有權停止其施工作業,停工期間發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4.1.3施工過程管理。

      4.1.3.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項目名稱、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開、竣工日期等。不許行人通過的地方必須有安全措施。夜間施工,光線必須充足,同時設專人監護。

      4.1.3.2施工單位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的管理,特別是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絕緣手套等的管理,濕法車間作業要佩戴防護眼鏡。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4.1.3.3各種槽內及容器內清理檢修時,要確保切斷各種物料來源,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5℃,所使用照明必須是36伏以下安全燈,碳分槽要打開人孔充分排氣后方可進入。

      4.1.3.4在高度超過兩米以上施工時,必須系安全帶,并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專人監護.

      4.1.3.5在裝卸閥門及法蘭時,必須先把管道或容器中殘余物料放干凈,工作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不能面對法蘭,要先卸下部螺絲。

      4.1.3.6施工單位應為項目施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工器具,電焊機,氧氣、乙炔瓶的使用應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分廠的設備或工器具,應辦理相關借用手續,用完后及時歸還,損壞的設備或工器具應予以修復或賠償。

      4.1.3.7施工單位不許擅自啟動生產設備,確需啟動時,必須與生產車間值班室聯系,通知崗位人員按程序啟動。

      4.1.3.8重點防火部位需動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必須按分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4.1.3.9施工現場必須整潔文明,施工所用物料要堆放整齊,施工垃圾按“邊施工、邊清理“的原則及時清理,施工結束后,應清理現場,拆除的安全防護設施應及時恢復。

      4.1.4考核.

      4.1.4.1外來施工單位應遵守分廠的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接受分廠的安全考核。

      4.1.4.2分廠項目管理單位、生產車間及安全環保科,對于檢修施工、清理現場安全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具有考核權。屬于分公司項目的,由分廠項目主管科室經分廠廠長審批簽字后通報施工單位及分公司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屬分廠項目的,由分廠項目主管科室考核。

      4.1.4.3安全環保科對沒有認真履行上述規定,或檢修、施工、清理等現場的事故隱患和違章管理不到位進行考核。在月度績效考核中對生產車間、管理單位各處罰50元/次。

      第8篇 z小區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現場須按裝修的實際面積和使用材料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二、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燒雜物、彎曲膠管等。

      三、禁止將易燃易爆、腐蝕劑、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小區內。

      四、裝修工程所需有機溶劑、油漆等只允許帶進適量裝修所需用量,不得大量儲存、堆放在小區內。

      五、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定,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或超負荷用電。

      六、室內布裝電線須使用阻燃性絕緣導線,并穿硬塑料管或鋼管進行明、暗敷設,絕緣導線的絕緣強度應符合電源電壓要求。

      七、室內裝修須嚴格按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不燃的或難燃的防火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動明火燒焊的客戶(單位),在計劃燒焊動火作業前,須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嚴格按臨時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九、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改動觸動消防栓。

      十、室內裝修間隔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十一、裝修施工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出口,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道的正常使用。

      十二、每日施工結束離場前,須進行室內消防安全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鎖門離開。

      第9篇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縣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后10日內,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工程平面布置圖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保衛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 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選擇無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確定施工單位后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

      (三)在開工前未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實體圍檔的;

      (四)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單位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安全施工資格證書而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的;

      (二)對建設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發生施工傷亡事故后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的,責令停工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施工安全資格證書并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責令停工,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現場道路應保證行駛暢通,能滿足運輸和消防的需要,道路兩旁應根據地形設置排水溝。否則,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按四級過失處罰。

      2、水、電管網設置:施工現場應設消防用水管網,配齊消火栓;供電線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應注意堆放高度;現場不準使用裸導線;工地使用塔吊時,應注意供電線路。否則,均屬一般違章。

      3、施工的樓梯口、電梯井、預留孔等洞坑、溝及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處,應加設牢固蓋板,并有明顯警標。否則,責任者按一般“三違”處理。

      4、井字架、龍門架必須設置纜風繩,有專用地錨,避免與電源交叉。否則,屬嚴重違章。

      5、腳手架:必須滿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規定、質量要符合有關規定,應有足夠的伸縮度、剛度和穩定性。

      6、腳手架的搭設:除斜撐、剪刀撐外,桿件應力求橫平豎直。

      7、高處作業的安全網:凡在4m 以上的施工,首層應設3-6m 寬的安全網。每隔4 層再設一道3m 寬的安全網。高層施工時,首層應支雙層米網。采用立網保護的,立網應高出建筑物1m 以上,安全網應符合質量要求。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根據情節,按三級或四級過失處罰。

      8、機械工具:現場使用的機械工具,必須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護裝置,吊鉤、鋼絲繩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并經常檢查。操作人員,專人專機,經培訓合格上崗。否則,屬一般違章。

      9、施工現場注意明火管理,使用電焊、氣焊時,有專人看火。否則,屬一般違章處理。

      10、施工現場的入口處及現場所有危險區域,應有宣傳畫或安全警標,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業。施工現場應設圍檔欄和門衛。否則,追究單位領導責任,門衛脫崗屬一般違章。

      11、拆除腳手架、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看管,禁止入內,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作業。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12、深坑、深井內操作時應保持坑、井內通風良好,要注意對有毒氣體的檢查工作,遇有異常要立即停止工作,報主管部門處理。通風不好,不檢查氣體便工作者,屬一般違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時,應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無措施按一般違章處理。

      14、挖基坑時應視土壤的性質、濕度和挖深(超過2m)必須設置安全邊坡或者固壁支護,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離溝邊0.8m,高度不能超過1.5m,對基坑邊坡或固壁支護要隨時檢查,如發現有裂縫、支撐松動、折斷、走動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15、裝卸、搬運、熬制、鋪涂瀝青,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皮膚不得外露。裝卸、搬運瀝青,必須灑水、防止粉末飛揚。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16、在地下室、基礎、池壁、管道、容器內等處進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業時,應定時輪換間歇、通風換氣。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時,應自上而下,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一部分時,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時倒塌,應搭腳手架時,必須搭放牢固,搭放在穩固的地方。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18、拆除模板須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須按順序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扎腳。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19、在高空、梁坑綁扎鋼筋和安裝骨架,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0、在高處安裝玻璃,應將玻璃放置平穩,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裝屋頂采光玻璃,應搭設腳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2、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cm 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0—700 為宜。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23、在建筑安裝過程中,不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下面工作。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4、夜間施工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電燈外,還應備有獨立電源和照明燈。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5、在工地內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員要熟練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則,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易燃、易爆品要單獨堆放并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否則,對責任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齊,刨花隨時清理并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27、瀝青熬制、熬油鍋灶必須離建筑物10m 以外,距易燃品倉庫25m 以外,鍋灶上空不得有電線,地下5m 以內不得有電纜、煤氣管道,鍋灶最好設置在施工地點的下風向。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28、每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否則,對責任者按過失處理。

      29、開工前,工人未學習安全規程不準施工。否則,責任者按三級或四級過失處罰,作業者按一般違章處理。

      30、操作中不執行安全規程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處理。

      31、施工現場不整潔,經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檢人員提出后也不整理,不準操作。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32、發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進意見及措施,不準操作。否則,追究單位領導責任,根據情節,按三級或四級過失處罰。

      33、施工現場內如有危險地區,應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否則,負責人按違章或四級過失處理。

      34、工地內運輸道路,必須保持暢通。否則,施工負責人按四級過失處罰。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齊、穩固。現場中拆除的模板和廢料須及時清理,并將釘子撥掉或打彎。否則,施工負責人按輕微失職論處。

      36、電焊工、氣焊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理。

      37、煤層氣新舊管道碰頭時嚴格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操作,并經檢測置換合格后方能碰頭。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罰。

      38、施工用的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否則,責任者按一般違章處罰。

      39、開關箱內必須裝有漏電保護器。否則,責任者按嚴重違章處罰。

      40、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應由專人負責;電器設備必須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1、每臺施工用的電氣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否則,按一般違章處罰。

      42、上述各條,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

      第11篇 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一)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施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操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

      (四)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

      (五)必須審查監理單位的監理文件,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六)為施工提供的各類產品和安全設施應當保障人體健康,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七)根據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八)對于存在危險因素施工作業,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安全作業設計,經批準后才準予實施。

      (九)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十)天然氣站場及房屋建筑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安全規定、防火制度等標牌。

      (十一)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干凈、暢通,有交通指示標志。施工現場的溝、坎、井應當填平、設圍欄或者蓋板;危險地區應當懸掛警戒標志,夜間應當設置紅燈示警。

      (十二)施工現場應當建立防火和危險品保管、使用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備用狀態。

      (十三)現場工程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現場工程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十四)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和當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由于我方人員失職造成的,根據情況對當事人追究責任。

      (十五)本規定由公司工程技術管理部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工程技術部安全管理目標

      (1)2月20日至2月25日對收假的各施工項目部展開開工前的安全大檢查

      (2)2月25日—3月5日開展三級入場教育;

      (3)4月1日—30日開展施工現場100%戴安全帽及安全防護用具的雙百活動。

      (4)5月1日—5月30日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周”活動及上級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文明安全工地驗收及安全生產紅旗工地檢查,推動施工現場小責任區整潔,大現場文明標準化管理;

      (5)6月—7月30日施工用電預防觸電傷亡專項教育活動及文明施工教育。

      (6)8—9月份開展小責任區整潔,大現場文明標準化檢查活動,迎接下半年文明安全工地復查及驗收。

      (7)9月15日—12月25日開展百日安全生產無事故活動,重點開展對雨期施工及冬期施工教育管理活動;

      (8)12月25日—12月30日進行安全生產總結,表彰當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先進集體與個人。

      (10)全年不發生一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

      (11)去年不發生一般以上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管網施工、爆炸事故、操作事故、火災事故)

      (12)不發生一般以上同等的工程建設事故、環保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12篇 分包勞務人員進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 勞務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前,必須在簽訂勞務合同的同時完善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并配置專職安全員,進場施工的勞務人員必須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個人安全生產保證書。

      2. 勞務分包單位應保持現場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得經常變換施工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增減人員時,應及時告知項目部安全員。

      3. 人員進場后必須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工作,安全教育應有教育登記卡、身份證復印件、安全知識考核試卷及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復印件等。

      4. 憑“三級教育”資料,項目部配發企業“統一標志”的安全帽,未經三級教育的人員項目后勤部門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組應堅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記錄資料。

      6. 項目現場的施工人員應服從項目的統一管理,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管理規定,堅持文明施工,確保安全生產,維護企業形象,承擔安全責任。

      7.對各級組織在施工現場查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勞務分包單位及班組人員應按“三定”原則(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及時整改閉環,對于現場不服管理的勞務人員和嚴重的安全“三違”現象,項目安全員有權按“安全獎罰制度”執行罰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安全管理處罰規定(十二篇)

      ①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好,積極排除隱患,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作出貢獻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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