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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4 15:30:15 查看人數:16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第1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乙炔存放場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規范要求,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電器要有防爆裝置。附近應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

      2、乙炔存放場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嚴禁與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須豎立放置,嚴禁臥睡,避免丙酮溢出發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傾倒。

      3、乙炔存放場所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距離不得少于10米,要有“嚴禁煙火”標志。

      4、乙炔瓶搬運要輕起輕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無泄漏,安全附件齊全有效。

      第2篇 乙炔氣焊的安全管理規定

      1、一次加電石10kg或每小時5m3發氣量的乙炔發生器應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乙炔站設計規范。

      2、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堅固牢固,不得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軟管接頭不得用銅質材料制作。

      3、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機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應采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間距不小于10m。

      4、電石的儲存地點必須干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必須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如電石有輕微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5、搬運電石桶時,應打開桶上小蓋。嚴禁用鋼鐵工具敲擊桶蓋。搬運人員不得站在桶的兩端。取出電石的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6、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干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用泡抹、四氧化碳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毀。

      7、如用新品種電石時,在使用前應作溫水浸試,并經試驗無爆炸危險時,才能使用。

      8、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1.5kgf/㎝2)時應停用。用水必須清潔。發生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材料制作。溫度不得超過80℃(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浮桶式發生器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時應停止作業,并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過1㎜,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0、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爆曬。四周應設圍欄、懸掛'嚴禁煙火'標志。

      11、碎電石應摻入小塊電石內裝入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加添電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2、新橡膠軟管必須經壓力試驗。未經壓力試驗的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土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或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更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4、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也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應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爆曬。嚴禁用行車或吊車運氧氣瓶。

      15、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但應觀察壓力表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至少應留49kpa(0.5kgf/㎝2)剩余壓力。

      16、嚴禁使用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進行作業。

      17、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氧氣閥門吹除污垢,然后安裝減壓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對氧氣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閥門出氣口時,須先松動減壓器的活門螺絲(不可緊閉)。

      18、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后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19、在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平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行拆卸修理。

      20、發現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著火燃時,應立即把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來將火熄滅。

      22、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軟管和回火防止器冰結時,可用熱水、蒸氣或在暖氣設備下化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槍倉內若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4、氫氧并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后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再關氫氣,最后關乙炔氣。

      25、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卷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并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后取出電石籃,剩余電石和電石渣,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3篇 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掛牌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現場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現做如下規定:

      2.編號

      各車間單位現場使用的皮管、頭尾兩頭必須分別掛牌,指定編號的標牌,各車間單位編號如下:

      1.船體車間為:ct­­------xxx

      2.舾裝車間為:xz------xxx

      3.電裝車間為:dz------xxx

      4.輪機車間為:lj------xxx

      5.船臺車間為:ctt------xxx

      6.動力科為:dc------xxx

      3.要求

      3.1各車間單位將氧、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編號于10月30日以前報安??苽洳?,(標牌自做,規格30㎝x60㎝的金屬牌,編號打印)。

      3.2各車間每月對所掛牌必須有專人檢查,凡損壞、丟失、模糊不清的及時更換,各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必須經常自檢自查,車間、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對檢查的各種皮管必須有記錄并負責。

      4.處罰

      4.1安??瓢踩珕T每天對現場施工的各種皮管掛牌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不掛牌或模糊不清或損壞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每根違章皮管扣款50元)。

      5.執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0日執行。

      6.記錄

      sf-qr-222-08《車間(科室)皮管檢測記錄表》

      第4篇 溶解乙炔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溶解乙炔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為q2級場所。溶解乙炔生產火災、爆炸的危險程度就決定我們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必須加強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什么叫動火作業:在溶解乙炔生產區域使用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因此在動火前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二)凡溶解乙炔裝置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三)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逐項填寫不得缺項。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六)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合格,其有效期為120小時。

      (七)動火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定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

      (十三)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三、動火作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技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長呈驗動火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員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動火作業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入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四、動火分析終審權限規定

      (一)特殊危險動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復查后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二)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復查后,報公司安技部門終審批準。

      (三)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終審批準。

      五、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超過30分鐘,均必須更新取樣分析。

      六、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七、動火還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二)有沉積物的設備,如發生器和貯料斗必須經清除沉積的電石渣和貯料斗的電石粉未,經置換合格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部位現場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安全生產是溶解乙炔生產的前提條件,這是由溶解乙炔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加強乙炔生產,檢修過程中動火安全作業的管理,是執行安全生產法的具體體現,只有加強安全作業全員全過程的管理,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乙炔的生產,才能使企業取得生產、經營的雙豐收。

      第5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辦法

      1、乙炔存放場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規范要求,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電器要有防爆裝置。附近應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

      2、乙炔存放場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嚴禁與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須豎立放置,嚴禁臥睡,避免丙酮溢出發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傾倒。

      3、乙炔存放場所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距離不得少于10米,要有“嚴禁煙火”標志。

      4、乙炔瓶搬運要輕起輕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無泄漏,安全附件齊全有效。

      第6篇 車間乙炔氣、氧氣安全管理規范

      一、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在使用現場儲量不得超過5瓶。

      ø 嚴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應離開5m以上。

      ø 禁止敲擊、碰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嚴禁靠近熱源,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ø 檢查設備、導管、閥門是否漏氣時,必須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ø 乙炔氣瓶應保持直立,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乙炔氣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

      ø 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ø 冬季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

      ø 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ø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ø 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kgf/cm2,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ø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合金含銅量應低于70%。

      ø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二、氧氣瓶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移動氣瓶時,可以沿底部轉動,不得拖曳或滾動.

      ø裝卸氣瓶時,應輕輕提放并應避免閥受力,如用吊車吊卸,應采用合適氧氣瓶之吊具(一般吊索,吊籃不適用)將瓶身穩置夾牢,保證中途不會滑落才可以.

      ø氧氣瓶儲存庫室溫應保持40℃以下.

      ø易燃性或爆炸性危險物料,如油類,電石及灌充有其他可燃性之容器等,不得同時堆放於氧氣瓶儲存庫內.氧氣瓶內,外部,閥等不得沾染油污雜質;如油質,油脂,電石,或其他危險物質.

      氧氣瓶應遠離熱源或火源.

      ø開啟氧氣瓶閥時,須站在瓶口背面,不可面對瓶口,并應慢慢旋開避免高壓氧氣之沖擊.

      ø瓶內之氧氣不要用盡,應保留余氣.余氣壓力應不低於1.7kg/cm2.

      ø氧氣不可替代壓縮空氣使用.

      ø應避免氧氣瓶接觸電焊條或電路.

      三、皮管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氧氣、乙炔皮管強度是不一樣的,氧氣皮管允許的工作壓力為1.5mpa,乙炔皮管允許的工作壓力為0.5mpa,每種皮管只能用于一種氣體,不能錯接或互換使用。同時氧氣、乙炔皮管的長度不能太短,一般為10-15米為宜。

      ø 不得使用裝過油類或修補過的氧氣、乙炔皮管,皮管在工作中應防止粘上油脂或觸及過熱金屬。

      ø 皮管兩端接頭的固定必須采用卡子卡緊,不得用鐵絲、繩子等代替。

      ø 氧氣、乙炔皮管在使用中若發生破裂或者著火時,應迅速折彎靠氣瓶一段皮管,將其熄滅。也可迅速關閉瓶閥停止供氣。

      ø 使用新皮管時應檢查內部是否積存橡膠或其他粉末,可用壓縮空氣吹干凈后使用。

      附1:乙炔特性介紹

      乙炔屬于碳氫化合物,又名電石氣,化學分子式為c2h2。在常溫和常壓下是無色無味的氣體。

      工業用乙炔因含有硫化氫(h2s)、磷化氫(ph3)和氨(nh3)等雜質,故具有特殊的刺激性臭味和一定的毒性。比空氣稍輕,微溶于水,能溶于苯、汽油,易溶于丙酮。

      乙炔化學性質比較活潑,是可燃氣體,它與空氣混合燃燒時所產生的火焰溫度可達2350℃,乙炔與氧氣混合燃燒溫度可達3000~3300℃。易與空氣均勻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是不飽和的碳氫化合物,可發生分解反應和聚合反應,具有爆炸的危險性。與銅、銀接觸會生成乙炔銅(cu2c2)和乙炔銀(ag2c2)等爆炸化合物,當受到摩擦沖擊時就會發生爆炸。工業用乙炔含有磷化氫和硫化氫,磷化氫的自燃點較低,溫度為100~149℃時就會發生自燃,容易引起發生器乙炔和空氣混合氣的著火爆炸事故。

      第7篇 煉鋼廠氧氣乙炔安全管理規定

      1氧氣

      1.1氧氣管網的設計、作業和檢修,應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規定;從事氧氣管道檢修、維護和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2煉鋼車間管道中氧氣最高流速:碳鋼管不大于15m/s;不銹鋼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設的氧氣管道,應脫脂、除銹和鈍化;氧氣管道在檢修和長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應預先用無油壓縮空氣或氮氣徹底吹掃。

      1.4氧氣管道的閥門,應選用專用閥門;工作壓力大于0.1mpa時,不應選用閘閥。

      1.5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凍結時,可采用熱水或蒸汽解凍,不應采用火烤、錘擊解凍。

      2乙炔

      2.1乙炔站應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應符合甲類生產車間廠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時,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過9m/s。

      2.3乙炔管道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壓力為0.02~0.15mpa的中壓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且管內徑不大于90mm;

      ——內徑大于50mm的中壓管道,不應使用盲板或死端頭,也不應采用閘閥。

      2.4使用乙炔氧氣點火槍應遠離電氣柜,點火槍附近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車間內乙炔管道進口,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每個使用管頭應設崗位回火防止器。室內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

      第8篇 氧氣、乙炔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避免激烈振動和碰撞沖擊,防止氣瓶直接受熱。

      2、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等易燃氣瓶混裝運輸。搬運氣瓶要旋緊瓶帽,輕裝輕卸,用推車運送,嚴禁肩扛、拖拉、拋滑或其他易碰撞跌的搬運方法。

      3、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少于10米,氣瓶間距離保持5米以上。不準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可燃、助燃氣體。

      4、開啟瓶閥時,用力要平穩,操作者應位于出氣口側以防受氣體沖擊,使用減壓器時應檢查氣瓶絲口是否完好、緊固,防止高壓沖掉。

      5、嚴禁將瓶內氣體用盡,須留有余壓以防空氣倒灌和用于檢查。

      6、使用時,必須用專用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要直立放置,防止傾倒,嚴禁臥放。必須按規定連接氣帶與氣瓶,嚴禁亂接膠管,以防事故,且氧氣、乙炔膠管長度以20-30米為宜。

      7、焊割時發現回火或有倒吸聲音,應立即關閉割炬上的乙炔閥門,再關閉氧氣閥門,稍停后開啟氧氣閥門把割炬內灰塵吹掉,恢復正常使用。

      8、在輸氣膠管或減壓器發生爆炸、燃燒時,應立即關閉瓶閥。

      9、若發現瓶閥易熔塞或瓶體等部位有漏氣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把氣瓶轉移到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且附近不得有火源。

      10、當氣瓶瓶閥易熔塞或其它部位因漏氣而著火時應用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同時用水冷卻瓶壁以防發生更大危險。

      11、若發現瓶壁溫度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用大量冷水噴淋以防燃燒和爆炸事故。

      12、氧氣瓶、乙炔瓶嚴禁混吊,運輸過程中必須先撤去減壓器,氣瓶上必須有防振膠圈,氣帶不得漏氣。

      13、工作地點不固定,頻繁換動時,應將氣瓶裝在小車上,不得將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一起。

      14、使用結束時,須將氣瓶閥門關閉,收好氣帶,并將氣瓶放回規定位置,收拾作業場所,保持環境衛生。

      15、使用后的空瓶應立即退回倉庫,不得留在現場。

      16、氧氣、乙炔焊割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焊割作業特種作業證,持證上崗。

      第9篇 某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氧氣、乙炔氣瓶的充裝、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q/sy 1365—2011)》,特制定xx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一、氣瓶檢查

      1、xx隊所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均從具有氣瓶生產、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和充裝氣瓶。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

      2、氧氣、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并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進行檢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視化管理規定》[2009]552號的有關要求,掛貼相應的標簽。

      4、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5、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氣瓶的使用狀態(滿瓶、使用中、空瓶)。

      6、氣瓶驗收安全管理要求:氣瓶驗收安全管理實行“五查一登記”制度,主要檢查項如下: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有無鋼??;查氣瓶出廠合格證;查氣瓶有無防震圈(瓶體上至少應裝有兩個防震圈);查氣瓶有無防護帽;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一、其他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請參見附表1)

      附表1

      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

      序號

      介質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

      1

      o2

      淡(酞)蘭

      p=20mpa白色環一道

      2

      乙炔

      c2h2

      乙炔 不可近火

      7、氧氣、乙炔氣瓶應按相關文件規定,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氧氣、乙炔的檢驗周期為每三年檢驗一次)。

      8、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9、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10、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

      二、氣瓶運輸

      日常進行氣瓶運輸應滿足如下要求:

      1、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的安全標志。

      2、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3、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妥善固定,防止傾斜、摔倒或跌落,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運輸氣瓶的車輛停靠時,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區附近停靠。

      5、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

      6、運輸氧氣、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7、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8、氧氣、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9、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 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氣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凈。

      10、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11、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三、氣瓶搬運

      1、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第10篇 氧氣乙炔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檢查中發現,各施工單位機修廠在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存在嚴重的違章作業,此行為給從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為加強各施工單位機修廠氧氣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確保從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氧氣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1、進行氧氣、乙炔焊割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若各機修廠聘用無證人員進行氧氣和乙炔進行焊割作業,一經發現將給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罰款,并要求其清退無證人員進行氧氣和乙炔焊割作業。

      2、嚴禁將電源線搭放在氧氣瓶、乙炔瓶設備和管線上。違者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3、氧氣和乙炔運輸貯存時必須加瓶帽及鋼瓶護圈以防摔壞瓶閥,嚴禁用滾動方式搬運氧氣瓶和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嚴禁將氧氣瓶和乙炔瓶進行同車運輸,違者給予500元/次的罰款。

      4、氧氣瓶和乙炔瓶閥門應使用專用工具開啟,嚴禁使用鑿子、錘子等非專用工具開啟。違者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5、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的爆曬。若未按要求進行遮護,將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6、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與動火點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氧氣瓶和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違者給予500元/次的罰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11篇 氧氣乙炔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一、氧氣瓶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1、運輸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3)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氣不準用凈,應留0.1mpa。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規定的余壓。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第12篇 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掛牌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現場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現做如下規定:

      2.編號

      各車間單位現場使用的皮管、頭尾兩頭必須分別掛牌,指定編號的標牌,各車間單位編號如下:

      1.船體車間為:ct­­------***

      2.舾裝車間為:*z------***

      3.電裝車間為:dz------***

      4.輪機車間為:lj------***

      5.船臺車間為:ctt------***

      6.動力科為:dc------***

      3.要求

      3.1各車間單位將氧、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編號于10月30日以前報安保科備查,(標牌自做,規格30㎝*60㎝的金屬牌,編號打印)。

      3.2各車間每月對所掛牌必須有專人檢查,凡損壞、丟失、模糊不清的及時更換,各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必須經常自檢自查,車間、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對檢查的各種皮管必須有記錄并負責。

      4.處罰

      4.1安??瓢踩珕T每天對現場施工的各種皮管掛牌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不掛牌或模糊不清或損壞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每根違章皮管扣款50元)。

      5.執行時間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0日執行。

      6.記錄

      sf-qr-222-08《車間(科室)皮管檢測記錄表》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十二篇)

      1、乙炔存放場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規范要求,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電器要有防爆裝置。附近應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2、乙炔存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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