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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管理基本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8 08:36:15 查看人數:22

      安全技術管理基本規定

      第1篇 安全技術管理基本規定

      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2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管理范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3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4 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方編制、、修改、審核和審批的權限、程序及時限。

      5 根據權限,按方案涉及內容,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技負責人審批。 審核、審批應有明確意見并簽名蓋章。編制、審批應在施工前完成。

      6 建筑施工企業應明確安全技術交底分級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7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的設置,組織相關編制人員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并明確其它參與交底驗收和檢查的人員。

      8 建筑施工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安全技術標準和圖集,定期進行技術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改善作業環境。

      第2篇 機械運人安全技術管理規定-2

      機械運人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⒉斜井人車全速重載脫鉤試驗前,應由人車主管單位編制試驗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運輸總工程師負責組成由有關單位領導參加的試驗領導小組,具體領導試驗工作。

      ⒊必須認真確切的記錄好試驗前后測量的各項數據,試驗負責人簽字后存檔。

      ⒋使用中的斜井人車,每班進行一次靜止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由試驗人填寫試驗記錄并簽字。

      第40條平巷機械運人

      ⒈大巷停車站的架線高度和安全間隙要符合規定。

      ⒉按規定地點停車,必須正常使用自動停送電開關,保證上下人員地點60m范圍內架線無電。嚴禁中途隨意停車。

      ⒊人行車要設專職押車工。

      ⒋嚴禁用非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⒌嚴禁同時牽引人行車和物料車。

      ⒍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m/s。

      第41條立井乘罐升降人員

      1.乘罐規定人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負責關閉和打開罐門(簾),人員進出罐籠須經填罐工許可。嚴禁乘罐人私自打開罐簾(門)。

      3.嚴禁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42條其它運人機械

      1.索道

      ⑴安裝前,必須將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查。

      ⑵系統安裝后,由機電礦長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明確由機電專業負責索道的管理和檢查。

      ⑷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進行一次檢查。

      ⑷當系統運行中出現故障時,應通過沿線保護裝置或絞車開關及時停車,防止事故擴大。

      ⑸采用活動座椅時,用完后需將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亂放。

      ⑹各乘人地點設乘人須知和站名標志,各托繩輪支架要編號掛牌管理。

      ⑺使用索道的軌道上下山,禁止使用繩式擋車器。

      ⑻嚴禁使用含油鋼絲繩。

      ⑼嚴禁超員乘坐。

      ⑽漲緊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

      2.助行器

      ⑴助力棒由運輸部門提出設計,由礦機修廠統一加工制作,做到耐用、方便、省力。

      ⑵安裝后由運輸副總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禁止在絞車提升時使用行人助行器。

      第3篇 連接裝置安全技術管理規定-1

      連接裝置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46條加工與訂貨

      ⒈斜巷中使用的鏈環、提升銷、“馬蹬”連接器必須是由取得“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產品,并有出廠合格證和“ma”標志。嚴禁采購無證產品和自制斜巷連接裝置。

      ⒉斜巷各種鏈環、提升銷必須統一規格。

      ⒊平巷和地面使用的轉環和其它規格的鏈環、插銷,原則上由集團公司定點廠加工,也可由各礦按標準統一加工制作。

      第47條管理

      各礦運輸部門負責全礦連接裝置的業務管理,運輸區及掘進工區等負責管理本工區使用的連接裝置。健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運輸科(組)和運輸區都要建立臺帳和檢查試驗記錄。配備專用量具。

      第48條使用

      ⒈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⒉平巷礦車運輸一律要使用正規的鏈環、插銷,花車允許使用正規繩套連接。

      ⒊運送大型設備、材料的專用車輛和連接裝置,其強度必須經機電部門驗證合格后方可使用。

      ⒋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馬蹬”其強度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倍。連接保險繩的“馬蹬”其破斷力應不小于保險繩的破斷力。“馬蹬”連接銷必須用螺帽固定,其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對連接裝置的規定,并能防脫。

      ⒌一次提升車數,必須經機電部門核算,在各車場掛牌公布。

      6.嚴禁將鏈環固定在礦車上。

      7定期檢查

      ⑴由專人每半個月對斜巷連接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主要檢查磨損、斷絲、焊縫、裂紋、銹蝕、變形、變音等并有檢查記錄。

      ⑵把鉤工(鏈環工)交接班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直觀全面檢查一次。

      ⑶每勾在發送開車信號前,把鉤工必須檢查連接情況。

      ⑷發現不符合強度要求的連接裝置,必須停止使用立即更換。

      8.認真執行原煤炭部頒布的《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管理細則》

      第49條連接器檢驗辦法:

      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傾斜井巷使用的連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做試驗。并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每年進行抽檢試驗。

      ⒉送檢范圍:

      ①斜巷提升使用的連接器,包括礦車用三環鏈、多環鏈、連接插銷及“馬蹬”連接器;斜巷人車連接器,斜井用鋼絲繩連接器等。

      ②新購連接器準備投入使用的;

      ③使用時間達到1年的連接器。

      ⒊送檢方法:由送檢單位將連接器送至連接器檢驗站。

      ⒋檢驗標準:各礦要向檢驗站提出本礦提升的最大靜荷重的數據,檢驗站據此進行兩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對于試驗合格的連接器要有永久標志。對于試驗不合格的應有特殊標志,各礦不得繼續在斜巷中使用。

      5.報廢:對超過下列規定的連接器必須報廢:

      ① 外形尺寸磨損量:斜巷人車連接器達到10%,其余的達15%;

      ② 彎曲、變形量達原尺寸的10%;

      ③ 有開焊、裂紋、嚴重銹蝕的。

      第50條新汶礦區煤礦窄軌車輛連接器檢驗站的任務:

      1.任務:

      ①負責連接器初次使用前的檢驗。

      ②負責連接器使用中的檢驗。

      ③做好試驗資料的存檔工作。

      ④每半年向機電處書面匯報一次檢驗情況。

      2.對檢驗站的要

      第4篇 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 液化烴球罐區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烴球罐區及球罐的安全設計、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及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相關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

      1.2 液化烴球罐區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的有關法規和報批程序。建設項目中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抗震減災技術措施和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 術語

      2.1 液化烴

      在15℃時,飽和蒸氣壓大于0.1mpa(g)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不包括液化天然氣。

      2.2 緊急切斷閥

      安裝在球罐進出口管道上、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能夠快速緊密關閉(tso)的閥門,緊急切斷閥的允許泄漏量等級應達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該閥門應具有熱動、手動及遙控手動(帶手柄的遙控)關閉的功能。

      2.3 關閉時間

      緊急切斷閥靠液壓、氣壓或電信號關閉時,由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或操作者發出關閉信號開始至液流完全關斷為止所經歷的時間,以秒(s)表示。

      2.4 全壓力式儲罐

      液化烴在常溫和較高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5 半冷凍式儲罐

      液化烴在較低溫度和較低壓力下存儲的液態儲罐。

      2.6 熱動

      指受高熱(如火烤)情況下啟動或動作。

      3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及區域布置、設計要求、運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選址及區域布置

      3.1.1 選址

      液化烴球罐區的選址要嚴格執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油田企業、城鎮燃氣、油庫等煉化板塊以外的企業液化烴球罐區應執行相應行業的國家標準。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的液化烴球罐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3.1.2 罐組

      3.1.2.1 液化烴球罐組應設防火堤。防火堤不應高于0.6m,且不應低于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安裝高度。

      3.1.2.2 液化烴球罐不得與其他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同組布置,但全壓力式液化烴球罐可與可燃液體的壓力儲罐同組布置。

      3.1.2.3 球罐材質不能適應該罐組介質最低溫度時不應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3.1.2.4 同一罐組內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且不超過2排。

      3.1.2.5 兩個罐組相鄰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烴罐組周邊應設環形消防通道,路面寬度不小于6m,轉彎半徑不小于12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

      3.1.3.2 罐區內的產品運輸道路距離球罐外壁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3.2 設計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4、《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 3136、《鋼制球形儲罐》gb 1233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 3059等各專業現行規范的有關規定。

      3.2.2 設備材質

      3.2.2.1 球罐選材除符合相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a)采用低溫鋼時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如p、s含量及沖擊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并要求在使用過程中工藝上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3.2.2.2 對于氣候潮濕,且最低設計溫度t<0℃球罐的閥門、螺栓、導淋管、管帽應選用可適用于液化烴介質且耐大氣腐蝕的材質。

      3.2.2.3 球罐保溫材料應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須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臺和梯子應根據當地區氣候條件選用耐腐蝕材料。

      3.2.3 工藝要求

      3.2.3.1 球罐應至少設2個安全閥和1個緊急放空線(安全閥副線),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閥前后均應設手動全通徑切斷閥,切斷閥口徑不應小于安全閥出、入口口徑,正常保持全開狀態,并加設鉛封或鎖定;氣體緊急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

      3.2.3.2 對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且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3.2.3.3 球罐應根據存儲介質的特性確定是否需要設置切水設施。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切水接管應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脫水系統,脫水罐應為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應低于球罐的壓力等級,設計溫度應按照所存介質常壓沸點考慮;與球罐之間的管道系統應為壓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溫度0-10℃)、及嚴寒(最冷月平均溫度<-10℃)地區的脫水系統應采取保溫伴熱等防凍措施。

      3.2.3.4 液化烴球罐應視存儲物料的性質設置合理的注水設施。注水設施的設計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強為原則。

      3.2.3.5 兩端閥門關閉且因外界影響可能造成介質壓力升高的液化烴管道應有泄壓的安全措施或設施。

      3.2.3.6 攜帶可燃液體的低溫可燃氣體排放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的有關規定;低溫管道器材的選用應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選用設計通則》sh3059的有關規定。低溫氣體如未設專用排放系統,則在排入全廠性火炬總管前應設置氣化器。

      3.2.3.7 液化烴蒸發器的氣相部分應設壓力表和安全閥;液相部分應有液位指示儀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在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或在其進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掃措施;在寒冷及嚴寒地區,對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閥進出管道應采取防凍措施。

      3.2.3.9 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等物質時,應采取防止生成過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應采取以下措施:

      a)設置氮封系統;

      b)儲存周期在兩周以內時,應設置水噴淋冷卻系統,使球罐外表面溫度保持在30℃以下;儲存周期在兩周以上時,應設置冷凍循環系統和阻聚劑添加系統,使丁二烯溫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閥出口管道應設氮氣吹掃。

      3.2.3.10 液化烴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可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排放至安全地點,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系統。

      3.2.3.11 在非正常條件下,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壓力容器應設安全閥;當設備頂部最高操作壓力為0.03~0.1mpa(g)的設備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安全閥。

      3.2.3.12 液化烴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3.2.3.13 相鄰液化烴球罐宜設聯合平臺,聯合操作平臺應設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兩個是斜梯,斜梯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大于42°),作為安全疏散通道。

      3.2.4 儀表自控

      3.2.4.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置儀表控制系統完成生產過程的數據采集、監控、報警及過程控制任務。控制系統可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scada)和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

      當罐區操作中有安全聯鎖要求時,應設置安全聯鎖回路及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聯鎖回路中的測量元件(包括傳感器、變送器等)、邏輯控制器和執行元件(包括電磁閥、控制閥、切斷閥等)均應滿足安全完整性等級(sil)要求。

      3.2.4.2 液化烴球罐罐頂應設壓力就地和遠傳儀表測量氣相壓力,壓力表與壓力變送器不得共用同一開口。宜單獨設置壓力高報警設施,壓力高報警檢測元件可采用壓力開關或獨立的壓力變送器等可靠性強、有廣泛應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烴球罐應設就地和遠傳液位計。就地液位計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計、鋼帶液位計、雷達或伺服液位計的罐旁指示儀,不應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計。當就地液位計采用雷達或伺服罐旁指示儀時,球罐還應設一種不同類別的液位遠傳儀表。寒冷及嚴寒地區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計應采取伴熱或保溫措施。

      3.2.4.4 液化烴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聯鎖切斷進料措施。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獨立設置,可采用超聲波、音叉、浮球或電容式液位開關,并宜與雷達、伺服等遠傳液位計的高高液位信號組成“三取二”聯鎖切斷進料,高高液位聯鎖的檢測元件應能在線校驗。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應為球罐的設計儲存液位。高高液位報警的設定高度,不應大于液相體積達到球罐計算容積90%時的高度。

      3.2.4.5 緊急切斷閥

      a)液化烴球罐液相進出口處應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可選用氣動型、液壓型或電動型(優先選用氣動)。當切斷閥的執行機構為氣動執行機構時應選用單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氣動雙作用氣缸執行機構時應配事故空氣罐。當執行機構為電動型時,其電源應通過電氣ups供電,其電源電纜、信號電纜和電動執行機構應做防火保護。

      b)緊急切斷閥應與工藝控制閥相區別。其密封結構應采用耐火結構并符合ansi/api std607標準;允許泄漏量應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級或以上級。

      c)液化烴球罐區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開關或軟開關)應設置緊急切斷閥聯鎖按鈕,當球罐液位高高報警或發生火災時,操作員能夠遙控或就地手動關閉緊急切斷閥,在緊急切斷閥關閉后,自動聯鎖停止進料泵。緊急切斷閥的關閉時間按下表:

      緊急切斷閥的完全關閉時間

      公稱尺寸dn(mm)完全關閉時間(s)

      ≤50≤5

      65~350≤10

      d)緊急切斷閥應能保證在易熔元件自動切斷裝置溫度達到75±5℃時自動關閉。

      e)選用的緊急切斷閥應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現場聲/光報警設施。固定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信號應接入現場聲/光報警設施。探測器的設置及報警設定值的設定嚴格執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烴球罐區現場遠傳儀表及儀表控制系統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供電,ups的后備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30分鐘。

      3.2.4.8 電纜宜按防火堤外橋架或埋地敷設,堤內埋地方式敷設,至設備處穿鋼管保護。埋地敷設的電纜應考慮防止地下水的侵蝕。如果堤內采用儀表匯線槽盒架空敷設時,應選用阻燃型電纜。

      3.2.4.9 液化烴球罐區應根據所在地區雷擊概率及相關標準設置相應的電涌保護器。

      3.2.4.10 液化烴球罐區儀表及控制系統的保護接地、工作接地、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應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3.2.5 安全監控系統

      3.2.5.1 液化烴球罐區應設工業電視監控系統。室外安裝的攝像機應置于接閃器有效保護范圍之內;攝像機的視頻線、信號線宜采用光纜傳輸,電源采用ups供電,各類電纜兩端加裝浪涌保護器;攝像機應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網。

      3.2.5.2 遠離生產廠區或獨立的液化烴罐區應設周界報警系統,周界報警系統應能與工業電視監控系統聯動。

      3.2.6 電氣及防雷防靜電

      3.2.6.1 液化烴球罐應設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線不應少于2根,并沿罐周長均勻分布,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3.2.6.2 液化烴球罐支柱應設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線應采用螺栓與接地板可靠連接(如果1臺球罐設有n根接地引下線,則至少n-1根需要螺栓連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礎沉降產生的應力)。

      3.2.6.3 接地引下線以及接地極宜采用銅材料,如果使用熱鍍鋅扁鋼,則腐蝕性土壤條件下宜采用75mm×5mm熱鍍鋅扁鋼,其余地區不應小于40mm×4mm。采用銅線或圓銅材料的接地引下線的有效截面積應≥50mm2。

      3.2.6.4 與罐體相接的電氣、儀表配線(鎧裝電纜除外)應采用金屬管屏蔽保護,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在相應的被保護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3.2.6.5 液化烴儲罐及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在管道進出設施、泵房、防火堤處設靜電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處、液化烴泵房門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處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連接的工藝管道法蘭及閥門應做電氣連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信息系統接地等應共用接地系統,實測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網應設檢測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其配電線路宜采用耐火電纜。油田、油庫等另有專門規范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烴球罐區的消防水源應可靠,供水時間不低于8h。當球罐區附近有合適水源時,可設置為消防備用水源,消防備用水源上設可靠的取水設施。

      b)液化烴罐區應設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宜為0.7~1.2mpa(g)。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罐區應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c)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臺泵的能力。消防冷卻水泵供水能力除滿足額定工況要求外,在滿足150%額定流量時,水泵揚程不低于65%額定揚程。穩壓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啟動1只消火栓時的流量。若考慮備用動力源,應考慮100%流量備用。

      d)消防水泵應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能依靠管網壓降信號自動啟動。

      3.2.7.3 球罐區消防冷卻水系統

      a)液化烴罐區的消防冷卻總用水量應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與移動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b)消防冷卻水管道應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設置控制閥,控制閥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或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鋼管,以及銅管、不銹鋼管;控制閥后的管道應采用前述材質的管道。當控制閥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鋼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現銹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噴霧(噴淋)噴頭的雜質時,閥前應設置帶旁通閥的過濾器,管道可焊接連接;閥后管道應采用避免出現焊渣、銹渣的連接方式。閥后的鍍鋅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嚴禁在預制及施工過程中損壞鍍鋅層。

      c)容積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烴球罐的消防水噴淋應采用遠程手動啟動程序控制系統,同時具備現場手動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烴罐區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使用擴音對講系統作為消防應急廣播時,應能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

      3.2.7.5 液化烴罐組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2配置1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但每個球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3個。

      3.2.7.6 有液化烴球罐(區)的石油化工企業,如單罐容積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烴球罐區總容積大于等于2000m3時,應配置干粉消防車。

      3.2.7.7 出罐區防火堤污水管道(溝)應設水封井及切斷閥。

      3.3 運行管理

      3.3.1 檢測制度

      3.3.1.1 液化烴球罐的定期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的相關規定。球罐管理單位應在全面檢測時提出溫度計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檢測要求。

      3.3.1.2 安全閥的檢測檢驗要嚴格執行《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

      3.3.1.3 壓力管道的檢測檢驗應嚴格執行《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周期不大于1年,并應滿足當地主管部門的檢測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應每半年檢測1次(可結合法定檢測進行,1次法定檢測,1次管理檢測),并在每年的雷雨季節前進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檢測,檢測時應先斷開斷接卡后進行測試。

      3.3.1.6 對已建在采空區、煤田、軟地基等不良地質條件上的液化烴球罐,應每年對罐區地基進行獨立沉降觀測,或者經過充分論證,制定適合當地條件的監測周期。新建球罐應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質條件地區。

      3.3.2 檢查、維護制度

      3.3.2.1 設備檢查

      a)操作平臺以及扶梯等通道應保持完好、暢通、清潔,不得遺留其他雜物。

      b)每年應組織人員進行閥門、法蘭、導淋、放空管等細小設施的檢查,檢查腐蝕情況以及盲板或法蘭蓋的配置情況等。

      3.3.2.2 電視監控系統檢查

      a)電視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有人負責監視。

      b)確保電視監控系統運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時維修。

      c)保持攝像鏡頭清潔,圖像清晰。

      d)電視監控記錄應至少保存1周。

      3.3.2.3 儀表電氣系統檢查

      a)每年在雷雨季節來臨前組織專業人員對球罐區的等電位和接地系統進行檢測,經評估必要時,應挖開地面抽、檢查地下隱蔽部分銹蝕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b)定期對儀表系統進行調試及維護,確保儀表靈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統檢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噴淋管網及噴頭內的雜物,確保噴頭暢通。

      b)每月檢查1次消防箱內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消防水帶是否老化、破損,不合格的水帶及其他消防器材應及時更換。

      c)每月對球罐的噴淋(霧)系統出水情況測試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統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確保系統完好。

      3.3.3 安全運行制度

      3.3.3.1 液化烴罐區應定為一級要害部位,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關鍵裝置要害(重點)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嚴格管理。液化烴球罐區的管理人員應熟悉球罐區周邊情況。在應急預案中應分析球罐區周邊設施的危險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護等),判斷其是否會威脅球罐區的安全運行,同時評估球罐區事故狀態下的影響范圍,分析在事故狀態下相互影響的關系,并以此為依據制定合理可行的應急方案。一旦周邊關系發生變化,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3.3.2 液化烴罐區大門明顯處或者未單獨設出入口的罐區明顯處應設置“人員進入安全須知”告示;罐區內應設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標志和危險危害告知牌。對于泄漏有沒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設備,是否能夠實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給予說明。

      3.3.3.3 獨立或遠離廠區單獨的液化烴球罐區應實施封閉化管理,廠區內的化烴球罐區可依托廠區進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嚴格的門禁管理制度,配備完備的門禁設施,對人員和車輛實行嚴格管控,對各危險源實行實時電視監控。

      3.3.3.4 編制合理的液化烴罐區《工藝技術規程》和《作業指導書》,并嚴格執行。應控制工藝參數,不超壓超溫超液位指標;應控制好物料脫水,堅持三不脫水,即夜間不脫水,大霧天不脫水,雷、暴雨天不脫水,脫水時不得離人(如夜間、霧天必須脫水時,應由當班班長批準,并加強監護);收、付、倒料作業的流程設定應實行雙人確認;物料采樣作業應采用密閉方式,并由操作人員進行監護;實行物料管線卸壓的規范化操作;認真落實員工的現場巡回檢查責任和控制系統監控責任。

      3.3.3.5 在寒冷及嚴寒地區應編制冬季防凍防凝方案,落實防凍防凝措施,并責任到人。對物料系統可能含水部位必須加伴熱保溫并及時排水。

      3.3.3.6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規范和企業設備管理規定。應按規范要求定期組織壓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檢驗,不超期使用;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完好;做好在用設備的運行管理和備用設備的定期切換運行,運行動設備應實行點檢,并做好設備運行記錄;及時對故障設備設施進行檢修,不帶病運行。確須超期使用的設備設施應采取相應措施,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3.3.7 對液化烴罐區配備的各種消防、氣防設備設施,各種檢測、報警儀表或系統等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并做好記錄。

      3.3.3.8 液化烴球罐或系統停用檢修前應編制停用工藝處理方案,按方案組織工藝處理,并用盲板隔絕,經分析合格并確認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統首次投用或檢修后投用,應編制投用方案,必須經吹掃、置換、氣密、保壓、分析合格,并按確認表的要求進行逐項確認簽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烴球罐首次投用前應進行含氧量分析,對于烷烴類介質氧含量應小于6%,對于爆炸范圍較寬的介質氧含量應小于3%;當貯罐介質對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時,氧含量不應超過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烴罐區的直接作業環節應嚴格執行相應管理制度,并辦理相應手續。要嚴格控制用火作業,采取嚴格用火措施,各種用火(含可能產生火花)作業不得與工藝處理、采樣等可能產生物料泄漏的作業交叉進行;機動車進入液態罐區必須安裝阻火設施;嚴禁使用非防爆電器;嚴格控制電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烴罐區的操作應采用防爆工具;維修時應依據現場作業條件,確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烴罐區應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組織液化烴罐區管理和操作人員技能培訓和反事故演習,提高其操作技能和應變突發事件的能力。液化烴罐區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地方政府頒發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操作資格證和企業頒發的崗位操作上崗證,做到持證上崗,并定期復審。

      3.3.3.11 按照《應急程序》中物資清單配備備用應急物資,做到定人管理,定點擺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資清單記錄,進行實物標識,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專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關專業的施工資質。

      3.4.2 企業要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明確施工范圍,并作出標記,告知存在的危險源、可能引發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經業主審核后,向所有作業人員交底。

      3.4.4 進入液化烴球罐區所有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合格后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4.5 在液化烴球罐區動土、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及車輛進入該區域作業必須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否則不得作業。

      3.4.6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機構、落實職責、編制應急預案、配齊應急物資。

      第5篇 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技術管理,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放頂煤開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30號)等要求,結合山東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放頂煤開采要積極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技術,提高煤炭開采安全可靠性,實現安全、高效開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所有生產礦井和新建礦井。

      二、一般規定

      第四條 要加強對煤礦放頂煤開采設計的審查,確保設計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頂煤開采技術的新建礦井,各項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工作面的設計與生產,必須經過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及以上的,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工作面月產量10萬噸以下的,省屬煤礦由集團公司審批和驗收,其他煤礦依照監管關系,由市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煤礦企業要充實技術管理力量,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放頂煤開采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強化放頂煤開采過程中的技術管理。要詳細收集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頂板和頂煤冒放性等技術資料,為放頂煤開采設計和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提供依據。加強放頂煤開采動態檢查,研究分析放頂煤開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條 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區隊管理人員要跟班作業,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三違”現象。礦級干部要把放頂煤開采工作面作為帶班、跟班的重點場所,經常深入放頂煤工作面進行檢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時,必須有礦級干部和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指揮,確保各項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八條 工作面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對放煤步距、放煤順序、端頭支護、初采、收尾等生產工藝作出明確規定,對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開采的適用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1.煤層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綜采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3,懸(滑)移支架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區或工作面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4.煤層有煤(巖)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5.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第十條 應抽采瓦斯的放頂煤開采工作面必須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經瓦斯預抽后,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風達到規定的最大風速時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否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十一條 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及單體液壓支柱支護方式進行放頂煤開采。

      四、頂板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面應建立礦壓監測系統,加強頂板初次來壓、初次放頂和過斷層構造期間的礦壓觀測,并對頂煤、頂板移動破碎及冒落規律進行觀測和分析。

      第十三條 工作面應有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期間加強對煤壁的輔助支護,防止煤壁片幫冒落。

      第十四條 工作面放頂煤期間,嚴格控制放煤量,嚴禁支架懸空。工作面傾角大于15°的,必須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條 工作面應制定防止采空區懸頂的措施。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必須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條 要積極推廣應用端頭支架,強化工作面端頭處的頂板管理。

      五、通風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條 工作面要合理選擇通風方式,確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必須根據防瓦斯、防煤塵、防火及空氣溫度合理確定工作面風量、風速,減少系統環節和采空區漏風,保證風流穩定可靠。

      第十八條 加強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特別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護段的巷道維護工作,確保有效的通風斷面。

      第十九條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間,要采用臨時支護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風壓通風;特殊情況必須制訂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對瓦斯涌出量進行預測,并分析確定瓦斯來源,制定瓦斯綜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統,加強煤層、采空區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強化工作面隅角、架間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裝瓦斯抽排風機抽放、或設置引風幛等措施抽排瓦斯,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吹排瓦斯。對堅硬頂板,必須采取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造成采空區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時,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走向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風流控制必須可靠。要加強對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與回風巷之間聯絡巷的維護,保證專用排瓦斯巷和聯絡巷的合理配風及通風系統暢通。

      第6篇 矸石山提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⒈矸石山軌道一側,必須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車不干活的規定,卸矸架附近及軌道上禁止人員逗留,嚴禁一切人員違章蹬鉤。

      ⒉提升鋼絲繩由專職人員每天檢查一次,穩繩每周檢查一次,并有檢查記錄。穩繩的母子繩要符合規定,禁止使用不同直徑的繩連接。

      ⒊移卸矸架、三翻車和卸矸架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⒋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員入內。需要清理地下道的矸石雜物或處理堵塞漏斗故障時,要嚴格執行“開鉤牌”的規定,絞車司機不見“開鉤牌”不準開車。

      第7篇 機電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機械操作時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械的機座應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裝防護裝置。

      3)工作前應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應按規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上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

      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6)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人機械行程范圍內。

      7)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應停電;不能停電的,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作業。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不應小于有關規定。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9)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氣、液化石油氣,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10)*光或其他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11)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定期進行體檢。

      第8篇 壓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氧氣瓶要有防震膠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輕搬輕運,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氣、乙炔兩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小于3米,兩瓶距明火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壓線下使用。

      3、鍋爐、風包、氣包必須有安全閥、壓力表。茶爐禁止充壓使用,高低壓蒸汽禁止連通混合使用。

      4、凡屬安全設施,如防爆門、人孔、切斷閥、逆止閥、降壓閥、放散閥等,不得隨意改變捆綁,增加配重。

      5、打開壓力容器時,切記先放氣,后打開,不得隨放隨打。

      6、存放油類、木材、綿紗、乙炔、氧氣、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須備有水管、沙子、滅火器等消防用具。各電氣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須備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7、臨時席棚、帆布棚、油氈棚,禁止靠近高溫火源或搭在高壓線下邊。

      8、焊接或開始割時,應檢查周圍,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嚴禁私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

      10、危險域域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

      第9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注冊、職責,制定本規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注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范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審查員注冊。

      (二)審查員注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注冊,發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申請注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注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匯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注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匯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注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注銷審查員資格:

      1. 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 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 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注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注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注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并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

      第10篇 施工機械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建筑安裝企業及其附屬的工業生產和維修單位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4、機械設備應按時進行保養,當發現有漏保、失修或超載帶病運轉等情況時,有關部門應停止其使用。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限得有關部門頒發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6、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8、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9、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10、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咨詢。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1、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到必須的條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12、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13、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4、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處理。

      15、起重機械的布置、施工進度計劃要求,以及現場布置固定式垂直運輸設備(如井架、門架)的位置時,須結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狀、高度和構件的重量,考慮機械的負荷能力和服務范圍,做到便于運輸,便于組織分層,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樓層和地面的運輸,并使其運距縮小。塔式起重機等有軌道的布置要結合建筑的平面開頭和四周的場地條件綜合考慮,以確定一側布置還是兩側布置,是否需要轉彎設施等,使材料和構件能直接運至任何使用地點,避免出“死角”。還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帶,輪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機行駛路線時,要考慮建筑物平面形狀、高度、構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順序和吊裝方法。

      16、塔式起重機的租憑單位必須具備資質,同時配備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司機。施工現場必須固定信號指揮人員,掛鉤人員也應相對固定。吊索具的配置應齊全、規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機拆裝、頂升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資質。同一臺設備的拆裝和頂升作業必須由同一施工單位完成。安裝完畢后,各部門必須認真履行驗收手續。

      18、施工組織設計應有施工機械使用過程中定期檢測方案。

      19、施工現場應有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0、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檢測。

      21、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22、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須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并輸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23、施工電梯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24、卷揚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專用操作棚。固定機身必須設牢固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25、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26、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置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時,必須掛好上料斗的保險鏈。維修、保養、清理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監護。

      27、機動翻斗車時速不超過5km,方向制動器、燈光等應靈敏有效。行車中嚴禁帶人。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并設檔墩。

      28、鋼筋加工機械的安裝必須堅實穩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機械應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作業時應楔緊行走輪。室外作業應設置機棚,機房應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場地加工較長的鋼筋時,應有專人幫扶,并聽從操作人員指揮,不得任意推拉。作業后,應堆放好成品;清理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第11篇 電工使用管理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 所有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

      2. 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持證的電工負責只用管理。

      3.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時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4.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頭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5. 所有配電箱、開關箱再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下述操作順序:

      a 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b 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6. 施工現場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并掛牌標志。

      7.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并應保持經常維修和整潔。

      8. 配電箱‘開關箱內不得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不準亂剪亂接電源線。

      9. 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熔體和鐵絲、銅絲、鐵釘等金屬體替代使用

      10. 電工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技術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11. 各種用電人員應做到:

      a.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b. 使用設備前必須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備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c.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d. 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e.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12. 要做好電工維修值班和工作記錄。

      13. 再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陸下方施工。高、低壓線陸下方,不能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等。

      14. 再建工程(含腳手架與機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

      15.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最小垂直距離:外電線路電壓ikv以下為6米、1-10kv為7米、35kv為8米。

      第12篇 安全技術培訓外訓管理規定

      (1)外出培訓是指由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和各有關處室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或臨時培訓計劃,外出審批程序是: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處室下達的培訓計劃,報礦長簽署意見后,安監處、人力資源中心根據批示制定培訓計劃,由分管礦領導簽批后,下達各培訓人員單位。

      (2)各工區區長是外出培訓計劃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專業領導監督實施。接到外出培訓通知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排落實培訓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是單位負責人未安排培訓人員的,每人次罰款5元。是本人原因未參加培訓的,罰本人10元。

      (3)學員外出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培訓單位的管理,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元,曠課一次罰款20元。學習期間考勤由培訓單位提供,綜合科依據培訓單位考勤向學員所在單位提供出勤證明,罰款由綜合科按違反勞動紀律出具“三違”罰款單。

      (4)外出培訓人員結業后,必須在三天之內將學習筆記、授課計劃表交安監處綜合科,由綜合科出題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辦理報銷手續時,資料費、住宿費據實報銷,培訓往返車船費,不論時間長短只報銷一次車船費(礦安排回來的除外)。

      (5)外出培訓人員接到培訓通知后,不論哪個專業下達的計劃,都必須到安監處辦理外出培訓登記手續。凡培訓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報銷事宜。培訓結束后,由安監處按照培訓內容進行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除培訓費不準報銷外,由礦對其進行脫產培訓,直至考試合格,培訓期間礦只支付生活費。

      (6)外出培訓報銷由安監處綜合科集中辦理,統一上報。

      安全技術管理基本規定(十二篇)

      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2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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