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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9 20:04:15 查看人數:23

      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強化工程管理員、現場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安全指施工安全,所稱施工單位指工程項目施工項目經理部,所稱施工人員指施工班組工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施工單位和承包公司承接施工任務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四條安全管理的目標

      1.預防傷亡事故。

      2.預防、消除危險,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達到最佳安全狀態。

      第五條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安全管理是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并對此負責,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都要參與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擔相應責任。

      2.以預防為主。在施工生產活動中,經常檢查,及時發現、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經常與安全監督部門聯系,自覺接受監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動態管理。

      ⑴.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生產活動中的各方面,涉及到從項目開工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全部施工生產過程,涉及到全部施工生產時間和一切施工生產因素,在施工生產活動中要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安全管理。

      ⑵.動態安全管理的重點是控制施工生產中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

      ⑶.安全管理要不斷的發展、變化、總結經驗,適應不同的施工生產活動,消除不斷產生的新的危險因素。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公司成立質安部作為安全監督的工作班子,負責監督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計劃和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質安部經理、副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1.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法規制度,接受并協調同政府安全監察機構人員的安全監察活動。

      2.擬訂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監督、檢查辦法及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監督、檢查基層單位安技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指導或培訓。

      4.參予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技措施編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5.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對事故原因的分析,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對責任者的嚴肅處理。

      6.積極開展勞動保護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和防護保險裝置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檢查記錄,并經常深入工地現場,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或責令停產。

      第七條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1.檢查、監督公司各部門或施工現場貫徹安技規程和落實安技措施。

      2.發現安技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有權向實施現場提出修改意見,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或令其暫停作業,立即改正,實施現場必須接受監督檢查,按期落實整改。

      3.對違反政策、法令,忽視安全措施,冒險蠻干又不聽勸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生產指揮人員有權向上級部門報告,或向當地政府安全監察部門反映,以致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訴訟。

      4.有權對安全、文明生產做出顯著成績,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物質獎勵和給予榮譽稱號的建議意見。

      第八條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1.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訂、落實。

      2.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施工班組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和未遂安全事故,及時按規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領導報告。

      4.負責組織對輕傷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負責組織對新工人入場的第二級安全教育。

      第九條現場施工負責人(施工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1.負責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的設備、設施的狀態進行審驗和認可。

      2.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提交施工班組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的未遂安全事故,及時按規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領導報告。

      4.負責組織對輕傷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負責組織對新工人入場的第二級安全教育。

      第十條現場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1.對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動態管理。

      2.檢查發現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的,提交施工班組整改,施工班組拒絕整改的,及時向現場施工負責人(項目經理)報告。

      3.監督施工班組完成新工人上崗前的第三級安全教育。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新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

      1.新工人進入現場開始作業前應分別完成由安全管理部門、項目經理部、施工班組組織的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安全意識三個方面的教育。

      安全知識教育是為了使操作者了解、掌握施工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教育是為了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獲得完善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

      安全意識教育在于激勵操作者自覺堅持實行安全技能。

      2.安全管理部門、項目經理部、施工班組要做好安全教育的組織、考核、記錄和安全教育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 工程施工開工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核、執行等工作。

      第十三條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1.安全技術措施是具體指導安全施工的規定,也是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檢查和驗收的依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場地環境、施工條件等一手資料,并熟悉安全法規、規程、規范、標準等。

      2.安全技術措施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并按規定報送公司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必要時報送安全監督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確認。

      3.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不同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針對不同的施工方法可能給施工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險,保證安全。

      4.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使用的各種機械設備、用電設備和設施給施工人員可能帶來的危險因素,從安全保險裝置等方面采取技術措施防范。

      5.安全技術措施要針對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業可能給施工人員造成的危害,從技術上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傷害事故。

      6.安全技術措施要細致、全面、具體、要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1.工程施工開工前,工程施工項目經理(或指定的施工技術人員)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向施工現場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現場安全員要將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施工要求向班組進行詳細交底。

      3.安全技術交底應有記錄,并經交底雙方簽證。

      4.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種安全措施、防護裝置的實施應列入施工任務單,將其實施責任落實到施工班組或個人,并實行驗收制度。

      5.各級有關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糾正違反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公司質安部每月對各施工項目工地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十五條 公司收取合同總金額1%的工程施工安全責任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除扣除罰金和獎金外,全部退還給工程項目部。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經理或委托人員向公司質安部辦理扣繳安全施工責任保證金協議或有關文件手續并經財務部會簽。

      第六章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化,建立良好的生產秩序和創造安全的生產環境

      1.施工現場除應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外,危險位置還要按規定設置安全色標和安全標志,白天光線較弱和夜間有人經過的坑洞應設防護設施或紅燈示警。

      2.用火用電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設施和消防責任制等都應按公安管理條例和消防要求周密考慮和落實。

      3.明火作業必須經現場技術人員(施工員)批準并指定專人負責。

      4.施工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器漏電保護及防火措施。

      第十八條 杜絕不安全行為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配戴安全帶。

      2.禁止穿高跟鞋、拖鞋、硬底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3.禁止從高處隨意向下拋物等不安全行為發生。

      第十九條 安全技術資料的管理

      1.安全技術資料的內容:

      ⑴.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⑵.安全技術交底書;

      ⑶.安全設施任務單,復雜或特殊要求的安全設施,還應有設計圖紙、計算書;

      ⑷.安全設施驗收書;

      ⑸.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驗證記錄;

      ⑹.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整改材料;

      ⑺.安全施工日志;

      ⑻.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資料。

      2.工程施工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都要收集和妥善保管安全技術資料,為安全管理提供動態信息。

      3.每個工程施工項目必須建立完整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以備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隨時檢查。

      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安全事故處理

      1.施工現場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應按規定逐級報告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領導。

      2.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應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二十一條 安全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未遂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項目經理或現場負責人及施工現場有關人員調查,查明原因和隱患,督促施工班組整改。

      2.重傷事故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調查,查明原因和隱患后由項目經理督促施工班組整改。

      3.對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關安全部門和政府安全部門調查、處理。

      第2篇 運用中變電站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管理總公司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促進承包商及運行單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員和運用中變電站設備的安全,根據管理局、總公司有關制度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一、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1、?參與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施工的承包商應取得勝利油田地面建設工程市場準入證和辦理《承包商安全施工安全資格證書》,并建立健全hse管理體系。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承包商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掌握《中石化安全生產禁令》、《勝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以及本規定,并嚴格遵守。工程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考試,持證上崗。

      3、?工程承包商必須根據工程設計,按照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中應包含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要考慮運用中電力設備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應經有關部門(計劃、基建、預算、安全、技術、運行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已交底的安全技術措施,不得擅自變更。

      4、?施工中所使用的安全用具以及工器具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合格,施工期間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佩戴個人安全用具。

      5、?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前,應按照《勝利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施工開始前承包商還應分別與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和運行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書,承包商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電力管理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扣除部分安全風險抵押金,發生電網跳閘事故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6、?工程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向所有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等,進行安全教育。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及相關規定。

      7、?對運用中的變電站設備進行擴建、改造、維修,必須按規定提出工作申請,簽發工作票,向運行單位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并遵守運行單位的有關規定。

      8、?工作人員必須在安全措施范圍內工作,嚴禁進入非工作區域,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工作。

      9、?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電力設備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10、?承包商為保證自身安全或設備安全在變電站內自行增設的安全措施,應通過運行單位的審批,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11、?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服從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及運行單位的安全管理。

      12、?工作結束后,現場工作人員必須把使用的工具、材料從作業設備上清理干凈,將設備恢復至工作前狀態。檢查無誤后向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負責人必須復查。

      13、?變電站內施工所有臨時電源,應辦理臨時用電手續,布設要規范,并有漏電保護措施。

      14、?工程施工完畢后,承包商應向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基建部門組織總公司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新設備方可投入運行。

      15、?新投產的設備,投運前要經過調度部門的參數計算。

      16、?新投產變電所及大型設備投產送電的第一次操作,由施工人員負責操作,運行人員監護,運行72小時后方可交運行單位管理。

      二、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1、在工程開工前要與承包商簽訂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書。

      2、對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審核無誤并符合現場實際后,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按照要求布置好安全措施。

      3、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商的工作負責人交待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項,并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集團公司、油田和總公司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規定,變電站安全生產特點、重點要害部位及特殊要求等。(2)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勞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3)針對電力生產特點提出具體施工安全要求,以及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專業安全要求等。

      4、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人員的安全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影響人身安全和電力安全設備運行的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頓。對于施工單位的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有權利提請有關部門扣除施工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

      5、工程結束后負責對工程進行初步驗收,并配合總公司相關部門的驗收工作。確認施工單位已將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6、負責新投產變電所或大型設備操作的監護工作,負責對部分停電設備恢復送電操作等工作。

      三、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管理要求

      1、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對于無安全資質的承包商,堅決不予簽訂施工合同。

      2、組織承包商負責人與運行單位接洽,通知運行單位施工任務,到工作現場進行工程內容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

      3、認真履行對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禁令》等安全文件規定,定期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作業現場、設備、器材和車輛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4、與承包商簽訂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責任書,確定承包商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會同運行單位向承包商進行技術方案交底,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帶電設備、地下工程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現場情況,明確安全技術要求和承包商應遵守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5、組織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核、確認。

      6、會同安全管理部門對承包商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做好記錄。

      7、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設備投產送電前的驗收工作。

      8、配合安全部門對承包商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行為進行評價。

      電力管理總公司

      2008年4月27日

      第3篇 電力線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對運用中電力線路進行調整、改造,必須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前,項目管理部門要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內容、技術方案、施工組織、安全管理等進行論證,并安排施工計劃和安全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計劃須經項目管理部門、運行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認可,電力調度負責安排停電計劃及送電方案。

      2、所有電力線路作業和施工工作,工作單位必須提前向管轄電力調度提出申請并辦理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要認真填寫工作票,并負責辦理工作票審簽手續。電力調度當值正值調度員負責審簽工作票,并做好記錄。

      3、在一條線路上工作,只設一名工作負責人。若一條線路上同時有幾項工作,可增設若干小組負責人。但僅共做人責任與電力調度發生聯系(接受調度命令、向調度匯報工作、提出申請等);小組工作負責人只與工作負責人聯系(接受命令、匯報工作等)。

      4、在一條線路上工作,需要相鄰線路或其他線路(如同塔線路、交叉線路)采取停電措施的,可辦理一張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內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對兩條或兩條以上有電氣關聯的線路或有工作重疊的線路同時進行調整、改造工作,允許設一名工作負責人和若干小組負責人,辦理一張工作票。

      6、在電力線路上作業和施工,工作單位必須提前制定hse作業計劃書(或作業指導書),在危險部位、環節設專責安全監護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變更電氣設備雙重名稱(名稱、編號,以下簡稱設備名稱)時,電力調度要提前下達書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設備原名稱、新名稱外,還要規定變更時間。

      有關部門、單位在接到設備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時”的要求,提前做好設備更名準備工作(包括變電設備名稱、電力線路桿號等)。在規定的變更時間到來時,應立即啟用新的設備名稱,并做好運行及交接班記錄。

      8、因電力線路(包括架空和電纜線路)調整改造需要變更設備名稱的,設備更名應與施工改造工作同時進行。一般地,宜以設備第一次停電后、確認工作許可之時作為設備名稱變更時間。

      在此情況下,電力調度員要向工作負責人、變電站值班員及相關調度下達設備更名命令,并做好調度記錄。工作負責人、變電站值班員在接到設備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運行記錄中做好變更記錄,并通知有關人員執行變更后的設備名稱。

      9、當線路工作不能在計劃時間內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在規定結束時間之前一個小時向電力調度省情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當線路工作因故中斷時,工作負責人應向電力調度申請辦理工作中斷和轉移,并做好現場安全保護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滿足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在此工作之前必須重新辦理調度申請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發生變化,可繼續執行辦理延期手續后的工作票,但開始工作之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向電力調度申請辦理工作許可,并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與工作票所列內容相符。

      10、需要線路帶電后才能進行的工作(如核對相序、帶負荷測試等)是電力線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內容,必須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對線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單位負責。線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在確保人員撤離、接地線拆除、無送電障礙后,可直接向電力調度申請線路送電,并通知工作班成員;在得到調度許可后方可進行核相。

      需要調整相序時,工作負責人可直接向電力調度申請線路停電。在接到調度工作許可命令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工作票所列內容重新設置安全保護措施,在檢查無誤后方可安排調相。

      11、線路調整改造工作全部內容完成之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向電力調度辦理工作終結手續;需在得到調度確認之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

      12、電力線路調整改造工作結束后,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在三日內將竣工資料報送電力調度、運行管理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4篇 爆破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 總則

      (1) 為加強施工現場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 爆破作業安全要求高、破壞性強,因此,承建單位必須對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加強規程、規范知識的教育,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對施工現場嚴格檢查、爆破作業嚴密監控、違章現象嚴肅處罰,及時發現、糾正施工作業中的違規行為,將各類隱患、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確保施工區域人、機、物的安全及生產的發展。

      (3) 現場監理工程師將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 爆破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認真執行爆破作業安全規程和安全規定,切實做好爆破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

      (2) 爆破作業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時間、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明確安全警戒人員。

      (3) 認真編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作業技術交底工作。

      (4)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 爆破材料必須符合標準和工地使用條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有關性能、工藝參數的試驗。

      (6) 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及擠壓裝有雷管的起爆藥。

      (7) 工區內火工器材的采購、運輸倉儲、保存由水布埡建設公司負責,由工區炸藥倉庫至施工作業面的由各施工單位負責,任何承建單位不得自行采購火工器材。工區內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術需經水布埡建設公司民爆器材領導小組批準。

      (8) 嚴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運輸等各環節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場所嚴禁煙火。

      (9) 在同一地點,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10)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安全地點或采取防護措施,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11)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

      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12)點炮人員事先必須選定安全隱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使用火藥起爆(按規定要求點炮)。

      (13) 地下井挖洞內空氣含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以及加劇不良地質地段巖體的惡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電力起爆、導爆索起爆、導爆管起爆及處理瞎炮時應遵守《清江水布埡工區民爆器材與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 爆破作業審批程序、信號、安全警戒

      (1) 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

      (a) 預裂爆破、特殊環境爆破(如主要設備、主要建筑物及高壓線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藥超過2000kg,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附表1),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公司審批。一次起爆藥量超過300kg及一般爆破作業,均需編制爆破設計,報請監理單位審批。

      (b) 爆破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c) 各施工隊在進行爆破作業前,必須領取'爆破作業準爆證'后,在核定的時間內實施并同時在'三點會'上進行申報。

      (d)'爆破作業準爆證'應由承建單位安全科會同調度室審核簽發,保留存根備案。

      (2) 爆破作業的信號

      (a) 視覺信號:各作業點在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樹立起紅旗標志,以提示人們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選擇避炮地點,作業完畢后收回。

      (b) 音響信號:采用警報器、廣播等音響工具所發生的信號。

      (3) 爆破作業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隊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布置嚴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為二道設置,離爆破中心點半徑300~500m范圍為第一道警戒區,在裝藥點50m范圍內設置第二道警戒區。第一道警戒區由責任心較強的作業人員擔任,第二道警戒區的警戒任務由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監督員等擔任,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警戒區。

      (b) 擔負安全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紅旗,警戒過程中,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履行職責。

      (c) 在預告信號發生后,各安全警戒點應將警戒范圍的人員、車輛迅速組織撤離。所有無關人員應聽從安全警戒人員的指揮,迅速撤離,不得無故拖延,影響爆破作業,否則由此而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負責任。

      (4)標識與警示

      施工區域和現場,應設置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標牌、標語及宣傳欄(櫥窗);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層交叉立體施工時,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識。夜間施工要保證作業場所和相關通道有足夠的照明。施工現場相關部位的安全警示標識必須醒目,臨邊、孔洞、人員進出口等部位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善。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建立值班檢查室,有專人負責,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5篇 項目季節性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公司安全委員會應根據季節變化對各項目 施工方,抓住氣候特點,對項目現場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地安全教育(夏季、冬季),以確保安全生產。

      2、 冬、夏季施工時,項目經理部應增加安全檢查管理次數和人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并做好相關文字記錄。

      3、 夏季施工時,應加強施工用電安全教育,每天應全面檢查所有用電設備,電線、配電箱、開關箱,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按照“三定”措施落實人員整改。

      4、 夏季施工時,應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合理安排好作息時間,注意勞逸結合,盡量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延長早晚工作時間,確保工人有充沛的精力和體力,并配備相應的急救藥品,以防食物中毒,高溫中暑。

      5、 夏季施工時,應講解雷擊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避雷裝置的原理,以及預防雷擊的方法。雷雨、大風天氣應盡量避免室外高空和焊接作業。

      6、 冬季施工宿舍內嚴禁使用煤爐、電爐取暖,以防觸電、煤氣中毒。

      7、 臺汛期間應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并及時做好防臺防汛準備工作。

      8、 冬季高空作業應將霜、雪清除后方可作業,并作好相應防滑措施。

      第6篇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安全規定:

      l、工程開工之前,施工單位要詳細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及機械駕駛、爆破。瓦斯檢測等特殊工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施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并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5、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專人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7、施工現場要設置必需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準備階段安全規定:

      1、施工現場選擇要有利于生產、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災的要求,具備文明生產、文明施工條件。

      2、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應選在水文、地質良好的地段,備種運輸道路,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材料堆放及動力、通訊路線和其它臨時工程,按照有關安全規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圖。

      3、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產、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須的安全凈距,一般情況活動板房為7m,鐵皮房為5m,臨時爐房、發電房、變電室、鐵工房、廚房等與其它房屋之間凈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臨時小型油庫遠離生活區50m以外,外設圍欄,炸藥庫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管理部門認可。

      6、在林區進行施工測量時,要遵守護林防火規定,嚴禁煙火。

      7、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在陡坡及危險地段測量時應系好安全帶,穿軟底輕便鞋;在2m以上墩臺上測量作業,應按高處作業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員墜落。

      9、清場、砍樹要組織身體結實;有一定經驗的人員承擔。要明確分工,不準跨在樹干上斷樹筒,高邊坡清場作業應使用安全繩、安全帶。

      三、土石方開挖安全規定:

      l、施工之前先清除邊坡上方3至5米內的樹木、雜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機械進場道路;高邊坡危險地段要設防護欄,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員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人工與機械不準同時上下作業,人機配合施工應交錯進行。

      3、自上而下進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設計邊坡一次做合標準。

      4、高陡邊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員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繩,嚴禁上下雙重作業。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體發現滑動、崩坍跡象危及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機具。

      7、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設警告標志,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揮。

      8、機械在邊坡邊溝作業時,應與邊緣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使車輪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9、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交替作業,機上機下人員密切協作,當必須在機械作業范圍內同時進行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運轉后,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四、挖掘機作業安全規定:

      l、發動機起動后,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上嚴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須平坦穩固。工作前履帶應制動,輪胎式挖掘機應頂穩支腿,車身方向與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時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得過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夾石塊的土方,應清除較大的石塊和雜物。上體挖成懸空狀態不能自然塌落時,須用人工處理,嚴禁用鏟斗將懸空土砸下。

      4、對吊桿頂端的滑輪和鋼絲繩進行保養、檢修拆換時,應將鏟斗和吊桿放落地面,再進行維修。

      5、嚴禁鏟斗從運土車駕駛室外頂上越過,向運土車輛卸土時,應降低鏟斗高度,防止偏載或砸壞車箱。鏟斗運行范圍內嚴禁站人。

      五、推土機作業安全規定:

      l、推土機下坡時,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橫坡上作業,橫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嚴禁空擋滑行,必要時可放下刀片作輔助制動。

      2、在陡坡高坎上作業必須專人指揮,嚴禁鏟刀超出邊坡邊緣。送土終了應先換成倒車檔后再提鏟倒車。

      3、在垂直邊坡的溝槽深度,對大型推土機不得超過2m;對小型推土機不得超過1.5m,推土機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機身的孤石或大上塊。

      4、多機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前后兩機相距不小于5m,左右相距離應大于1.5m,兩臺或兩臺上推土機并排推土時,兩推土機刀片之間應保持20至30cm間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線行駛;后退應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機摘卸刀片時,必須考慮掛裝方便,摘刀片時,輔助人員應同司機密切配合,抽穿鋼繩時應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繩孔窺視。

      六、裝載機作業安全規定:

      l、起走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或翻鏟斗;嚴禁用鏟斗載人。

      2、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距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斗應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業,可將鏟臂置于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地推進。推進阻力過大時,可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4、向運輸車卸土應緩慢,鏟斗高度適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車廂。

      5、應經常注意機件運轉聲響,發現有非正常響聲立即停車排除故障,當發動機不能運轉需要牽引時,應使各轉向油缸能自由動作。

      七、壓路機作業安全規定:

      1、先看清壓路機前后左右無障礙和人員后才能啟動。

      2、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3、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時,應根據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碾壓傍山道路 時,必須由里側向外側碾壓。上坡時變速應在制動后進行,下坡嚴禁脫檔滑行。

      4、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其前后間距不得小于30cm;在坡道上縱隊行駛時,其 間距不得小于20m。

      5、振動壓路機還應遵守如下規定:

      ①起振和停振必須在壓路機行走時進行;在堅硬路面上行走,嚴禁振動。

      ②碾壓松軟路基,應先在不振動情況下碾壓1至2遍,然后再進行振動碾壓。

      ③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必須在離合器脫開后進行;在急轉彎時不得用快速檔;嚴禁在尚未起振情況下調節振動頻率。

      第7篇 某高速公路項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安全規定

      1、從安全生產出發,對施工現場出進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詳細妥善的布置,在進洞前應完成對風、水、電、路等設施的統一安排。

      2、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4、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帶安全帽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5、不良地質施工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二、開挖及鑿孔安全規定: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土石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必須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機械鑿巖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的鑿巖機。站在渣堆上作業時,要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坍滑傷人。

      4、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頭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應予修理或更換。

      5、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扳鉗松動撥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6、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鞋,不得用手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卡住的釬子。

      7、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鉆、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鉆眼。

      9、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車速不得超過25米/分鐘。臺車行走或待避時,鉆架和機具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三、爆破作業安全規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2、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剛鉆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泥未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3、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4、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并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計時導火索燃畢,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5、為防止點炮時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間距必須大于1m。

      7、爆破后必須經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跡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8、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9、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藥。

      11、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爆破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必須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加強聯系和警戒,防止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12、土質或巖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地質情況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至安全距離。貫通后的導坑應專人看管,嚴禁非作業人員通行。

      四、洞內運輸安全規定:

      1、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宜進洞。

      2、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高運輸。裝運大體積或超長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或強行搭車。

      4、機械裝渣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載機械的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通過。電纜線、高壓膠管等應有專人收放保護。

      5、車輛在裝卸碴時須制動停穩;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須開燈鳴號或由專人指揮;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邊緣處設置擋車木。

      6、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邊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顯示界限,以防止運輸車輛撞碰。

      7、洞內車輛相遇或遇行人時,應使用近光或小燈。

      五、支護工程安全規定:

      1、隧道各部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及設計文件中規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

      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人隨時檢查,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撤出施工人員,再進行加固。

      3、洞內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到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將支撐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支撐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楔緊。

      6、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撐使用的梁、柱、連接桿件等選材,必須符合設計和承載要求。木支撐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保證坑道運輸凈空。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吊裝。

      8、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漿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9、檢查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巖有較大的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現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支架。

      10、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施工。

      第8篇 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為加強本市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在重慶市范圍內的爆破作業項目。

      2 爆破作業項目分類

      2.1 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作業項目分為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復雜環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等。

      2.2 硐室爆破、大型深孔爆破(包括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深孔爆破、水下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復雜環境巖土爆破作業項目,應實行分級管理。

      2.2.1 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各類爆破作業項目分級為a級、b級、c級、d級以及一般巖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等。

      2.2.1.1 a級、b級、c級、d級爆破項目應經公安機關審批后,方能進行爆破作業,未經審批不能開工。該類項目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2.2.1.2 一般巖土爆破、礦山常規爆破應經施工單位領導人批準,并將經批準的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后即可爆破作業。該類項目無需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3 爆破作業項目許可

      3.1 爆破作業項目設計

      3.1.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承擔a級、b級、c級、d級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符合表1中所列條件。

      表1 承擔a級、b級、c級、d級爆破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條件

      項目等級設計施工單位條件

      單位單位內人員

      a一級資質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a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b一級、二級資質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b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c一級、二級、三級資質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c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d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資質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持相應d級證者不少于一人

      3.1.2 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域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建(構)筑物及設施進行調查。

      3.1.3 爆破設計分為可行性研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其各階段設計工作深度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論證爆破方案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在經濟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通過與其他施工方案比較論證爆破方案的優越性,通過二個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較分析,推薦初最優的爆破方案;

      --技術設計是提交審核與安全評估的重要文件,在技術設計階段應將推薦方案充分展開,做到可以按設計文件開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圖設計應為施工的正常進行提供詳實圖紙和安全技術要求,對硐室爆破還應在裝要前根據硐室開挖過程中揭示的地質情況和開挖工程驗收資料,提出每條導硐裝藥、填塞、網路敷設的施工分解圖。

      3.1.4 a級爆破工程和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3個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b級爆破工程、c級硐室爆破工程,允許將可行性研究與技術設計合并,分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文件;其他屬于分級管理的爆破工程允許一次完成施工設計。

      礦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復性爆破的設計,允許采用標準設計。

      3.1.5 設計文件編制應包含以下內容,不同類別的爆破可適當增刪;不同設計階段的具體深度和內容編排,由設計單位決定。

      3.1.5.1 說明書

      --工程概況、環境與技術要求;

      --爆破區地形、地貌、地質條件,被爆體結構、材料及爆破工程量計算;

      --設計方案選擇;

      --爆破參數選擇與裝藥量計算;

      --藥室及導銅布置,鉆孔設計;

      --裝藥、填塞和起爆網路設計;

      --爆破安全距離計算;

      --安全技術與防護措施;

      --施工機具、儀表及器材表;

      --爆破施工組織;

      --工程投資概算;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1.5.2 圖紙

      --爆破環境平面圖;

      --爆破區地形、地質圖或被爆體結構圖;

      --藥包布置平面和剖面圖;

      --藥室和導酮平面圖、斷面圖;

      --裝藥和填塞結構圖;

      --起爆網路敷設圖;

      --爆破安全范圍及崗哨布置圖;

      --防護工程設計圖。

      3.1.6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c級、d級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圖設計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般爆破工程的爆破設計書、爆破說明書也宜參照以上設計要求編寫,內容簡單扼要。

      --工程概況及施工方法、設備、機具概述;

      --施工準備;

      --鉆孔工程或酮室、導碉開挖工程的設計及施工組織;

      --裝藥及填塞組織;

      --起爆網路敷設及起爆站;

      --安全警戒與撤離區域及信號標志;

      --主要設施與設備的安全防護;

      --預防事故的措施;

      --爆破指揮部的組織;

      --爆破器材購買、運輸、貯存、加工、使用的安全制度;

      --工程進度表。

      3.2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

      3.2.1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完成設計后,在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爆破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評估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

      3.2.2 對爆破作業項目實施安全評估的爆破作業單位,由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或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自主選擇。爆破設計施工難度大或對公共安全影響大的爆破作業項目,應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組織安全評估。

      3.3.3 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

      --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提出爆破效應監測項目;

      --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3.2.5 經安全評估審批通過的爆破設計,施工時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設計,應重新設計,重新評估。施工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并對安全有較大影響時,應補充必要的爆破對象和環境的勘察及測繪工作,及時修改原設計,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

      3.2.6 經安全評估發現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不符合規定的,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或范圍超過了爆破作業單位作業等級或范圍的,安全評估單位應主動向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及作業地區縣公安機關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報告,接報告后,區縣公安機關或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應組織安全評估單位、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商議,經商議采信安全評估單位評審意見的,區縣公安機關應告知爆破作業單位停止進行該爆破作業項目,如爆破作業單位堅持提交爆破作業申請的,審批公安機關應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2.7 安全評估單位應符合下述規定:

      3.2.7.1 根據ga990規定,一級、二級資質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按照其資質等級對應開展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

      3.2.7.2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單位至少應有兩名具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3.2.7.3 其他b級、c級和d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單位至少應有一名有相應“作業范圍和作業級別”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3.2.8 安全評估單位接受爆破作業單位委托后,應及時開展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綜合情況,編制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

      3.3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

      3.3.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完成設計后,在提交申請前,應委托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應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監理。爆破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監理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安全監理單位不能為本單位安全評估的項目進行監理。

      3.3.2 對爆破作業項目實施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由爆破設計施工單位或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自主選擇。

      3.3.3 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應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進度和實施要求編制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細則,按照細則進行爆破工程安全監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階段竣工完成后,簽署爆破工程安全監理意見。

      3.3.4 安全監理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監測爆破地震引起的振動振速、空氣沖擊波等爆破有害效應是否控制在設計參數內;

      --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資格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

      --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

      --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爆破作業項目委托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3.3.5 a級、b級硐室爆破、其他a級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但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前已與相關利害關系人就爆破可能引起的損失事項進行充分協商,達成補償、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不進行爆破效應監測。距爆區200m范圍內無任何保護對象的爆破作業項目無需進行爆破地震振動效應監測。監測項目應由安全評估單位提出。

      3.3.6 安全監理單位使用本單位滿足國家計量法規要求的測試系統、儀器進行爆破效應監測時,可以作為監理項目的仲裁性監測方。

      3.3.7 安全監理單位對監理項目進行爆破效應監測后,應編制監測報告備查,報告內容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系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形圖級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標準和判定結論。

      3.3.8 安全監理單位受委托進行安全監理,至少應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為作業現場監理負責人,主持日常安全監理工作,并作為監理項目的聯絡人。實施監理期間,監理項目負責人不能再負責其他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理。

      3.3.9 安全監理單位受委托進行安全監理,除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要求聘請保安人員負責現場治安防范的,其他情形下無需聘請保安人員派駐到作業現場。

      3.4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與受理

      3.4.1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設計施工單位爆破設計書經安全評估后,應向爆破作業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見附錄1)及下列材料,但作業項目被評審為巖土爆破c級及以上的、拆除爆破d級及以上的,以及爆破設計施工難度大或對公共安全影響大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則應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項目申請材料:

      --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

      --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

      --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安全評估報告。

      3.4.2 爆破作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同時,應將相關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同步通過系統提出爆破作業項目申請。

      3.4.3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接到爆破作業項目申請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內容填寫是否正確。

      3.4.4 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爆破作業項目申請,經初步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口頭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人要求書面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捺指印確認;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爆破作業項目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申請。

      3.4.5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項目申請的,應當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如不予受理申請人爆破作業項目申請,則應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5 爆破作業項目審查與審批

      3.5.1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市公安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全市范圍內爆破作業項目的督導檢查,區縣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本轄區范圍內爆破作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3.5.2 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受理爆破作業項目后,可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進行初審,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內,項目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應完成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報送市局主管部門。

      3.6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

      3.6.1 施工公告

      3.6.1.1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

      3.6.1.2 施工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作業項目名稱;

      --委托單位;

      --設計施工單位;

      --安全評估單位;

      --安全監理單位;

      --爆破作業時限。

      3.6.2 爆破公告

      3.6.2.1 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

      3.6.2.2 爆破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爆破地點;

      --每次爆破時間;

      --安全警戒范圍;

      --警戒標志;

      --起爆信號。

      3.6.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施工

      3.6.3.1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應至少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現場爆破技術管理工作。

      3.6.3.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受委托下井為合法的煤礦、有色金屬礦進行爆破作業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至少派遣一名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現場爆破技術管理工作。

      3.6.3.3 爆破作業期間,負責施工現場爆破技術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再再負責其他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理。

      4 爆破作業項目執法監督

      4.1 市公安局爆破作業主管部門、法制部門、督察部門應加強對區縣公安機關爆破作業項目受理、審批的監督檢查,并將其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及時糾正受理、審批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4.2 各級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爆破作業項目審批的投訴電話或者信箱。

      4.3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項目審查的專管民警、批準領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視情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

      --參與經營爆破作業項目的;

      --因利益關系指定有關爆破作業單位進行爆破作業、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

      --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投訴,且投訴屬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超越法定條件范圍,增設爆破作業項目行政許可條件,提高爆破作業項目許可門檻的;

      --其他違法違紀情形。

      4.4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爆破作業項目審查的專管民警、批準領導在審批爆破作業項目工作中有執法過錯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其他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業項目備案

      5.1.1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收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5.1.2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對其承接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或外省市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在爆破作業項目批準后3日內將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方案、安全監理合同等情況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備案。

      5.1.3 持有經市公安局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對其承接的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15日內,將經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見附錄2)。

      5.2 降級及撤銷

      5.2.1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營業性)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并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范圍。

      5.2.2 爆破作業項目施工單位(營業性)在爆破作業活動中被檢查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

      5.2.3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直至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認真踏勘爆破作業現場,審核爆破作業有關參數,致評審爆破作業項目等級有偏差的;

      --受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指使、要求或因利益關系,故意降低或拔高評審爆破作業項目等級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ga991的規定實施安全評估的。

      5.2.4 爆破作業項目安全監理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直至撤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造成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爆破作業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爆破作業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ga991的規定實施安全監理的。

      5.2.5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5.3 爆破作業項目價格

      根據《合同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價格由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自行協商;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價格分別由爆破作業項目委托方或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與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自行協商。建議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執行行業自律有關收費標準。

      第9篇 x購物廣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購物廣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三樓)

      一、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人,必須攜身份證復印件到物業部辦理施工證,憑有效施工證進入施工現場,非施工人員請至物業部申請領取施工證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二、所有在施工現場動用明火的,必須經物業保安部同意,辦理動火證,配備滅火器,并有專人負責現場監督,自行制訂防護措施,清理現場可燃物后方可動火。

      三、施工現場用電必須由專業電工從事作業,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生活中大功率電器(電水壺、電爐)等。

      四、所有留宿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到物業保安部辦理相關手續,登記備案。

      五、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必須配戴安全帽,并要遵守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六、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七、施工現場嚴禁挪用或破壞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等。

      八、施工現場不得在地面拖拉、滾動物品等現象及噪音過大影響賣場經營。

      九、不得在施工現場做飯、飲酒及酒后施工。

      十、物品外運必須至物業部辦理物品放行手續或持本單位確認負責人簽字之放行單,并配合現場核對檢查。

      十一、如有違反施工管理規定的視情節將處以50-1000元罰款。

      第10篇 防突鉆機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由于局部區域瓦斯抽放的不均衡性,為了確保在瓦斯涌出較大或地質構造帶施工防治瓦斯措施孔的安全,特制定《防突鉆機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 、施鉆現場人員構成及職責:

      1 、施鉆工作由當班班長負責現場指揮,當班安全員負責安全監督,瓦斯員負責現場瓦斯濃度檢測。

      2 、施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瓦斯措施孔要求進行作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參數。

      3 、在施工措施孔過程中,切斷施鉆工作面的所有電源,同時嚴禁進行其他作業,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施鉆工作面。

      二、 施工前準備:

      1、各工作面在施工措施孔前,必須將工作面頂、幫支護到迎頭。迎頭煤壁傘檐活矸(炭)進行處理后并進行有效的臨時支護。

      2、在施工措施孔之前,必須將工作面迎頭的浮煤清理干凈,并確保人員撤退路線的暢通。

      3、工作面及回風流的瓦斯濃度小于1%時方可允許進行施鉆作業。

      4、在施工鉆孔回風側2米范圍內懸掛一氧化碳便攜式報警儀,便攜儀報警濃度為24ppm。若一氧化碳便攜儀報警,或現場人員聞到煤焦油氣味,必須立即停止鉆進、撤出人員及時匯報調度室,進行處理。

      5、在距施鉆地點5米內必須配備兩個8kg的滅火器,并確保完好。

      三 、設備完好性檢查及鉆孔定位:

      1、施鉆前當班班長對鉆機、鉆桿、壓風系統的完好性進行檢查。

      2、施鉆人員在班長的指揮下根據設計的鉆孔位置進行鉆孔初步定位,如因異常情況需要變更鉆孔開孔位置時,必須經過設計人員的同意。

      四、施鉆安全注意事項:

      1、施工措施孔時,需保持勻速鉆進。

      2、每次接鉆桿前必須對鉆桿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不得使用變形彎曲的鉆桿,防止甩傷人員。

      3、在打鉆時注意觀察鉆孔口的排渣情況,并掌握好鉆進速度,如果因打穿瓦斯抽放鉆孔或其它原因出現噴煤、噴瓦斯,瓦斯壓力增大,響煤炮、瓦斯涌出異常等突出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到安全地點,并匯報調度室。

      4、打孔過程中出現鉆屑量過多時,不要急于鉆進,保持旋轉讓鉆屑向外排出。

      5、工作面施鉆時必須采取孔口灑水防塵、降溫措施。

      2023年12月1日

      第11篇 群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規定

      一、管理組織

      1、 塔吊高度控制與頂升時必須有項目塔吊管理員書面申請、項目總工程師簽字確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頂升操作。

      2、 其他日常管理、維修保養等由安全組負責

      二、管理措施及規定

      1、塔司、信號工必須持證上崗,必須熟悉所操作塔吊的性能,并嚴格執行說明書有關規定和“塔吊十不吊”。

      2、塔吊司機、信號工在作業前檢查對講機電池電量是否充分,頻道是否一致,聲音是否清楚,必須保證使用正常。

      3、塔吊司機在每天開始工作時應檢查各安全、限位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重點檢查剎車系統,保證剎車靈敏可靠。

      4、關注當地的天氣預報,大于、六級或以上風力天氣嚴禁塔吊作業。

      5、塔吊司機在每次旋轉前臂時,應實行鳴笛示意,相互環顧臨近塔吊前臂所處的位置,要緩慢旋轉。

      6、塔吊相互間做到禮讓“三先”(后啟動的讓先啟動的,不急需的物件讓急需的,低塔吊盡量讓高塔嚴謹抱饒幸心理強行通行。

      7、工作中塔吊司機要攜帶特殊工種操作證,嚴守工作崗位,嚴謹擅自離開操作室,嚴禁在操作過程中接(打)手機電話。

      8、塔吊吊裝時,空間及平面相互交叉相鄰的兩臺塔吊之間不得向相反方向旋轉,以免發生碰撞。

      9、明確規定塔機在施工中的運行原則:低塔讓高塔、后塔讓先塔、動塔讓靜塔、輕車讓重車、客塔讓主塔。

      10、塔司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交班、接班人員應當面交接完畢方可離開駕駛室,要認真做好交接班的書面記錄。

      11、相鄰塔吊相關人員所用對講機應分設不同頻道便于相互提醒、告知、避讓。

      12、塔吊長時間暫停工作時,吊鉤應起到最高處,小車拉到最近點并卸去吊鉤上的吊索,大臂按順風向停置。

      13、指揮過程中嚴格執行信號員與塔機司機的應答制度,即:信號指揮人員發出動作指令時,先呼叫被指揮塔機的編號,待塔機司機應答后,信號人員方可發出塔機動作指令。

      14信號工和專職安全員必須持證上崗,嚴謹酒后作業。

      15、起吊用的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16、每臺塔機固定塔司,做到定人定機定崗,填寫運轉記錄,每星期二交到項目部安全組。

      17、塔吊安裝后,定期做好對塔吊的定期檢查工作,對塔身垂直度進行測量監控,并認真做好各項記錄。運轉使用后施工期間每兩周一次,并且每次雪后、雨后必須對塔吊基礎及塔吊進行檢測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調整。

      18、所有塔吊駕駛室玻璃不能用不透明膠帶,室內夏天要有防暑,防熱措施。

      19、4-1塔控制室內電線太亂,必須更換。

      此規定參照建設單位“高層建筑群塔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規定”編制,為確保施工安全,以上規定要求塔司、信號工必須嚴格執行。未盡事宜施工中根據情況調整解決。

      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辛店項目部

      2022.3.30

      第12篇 碼頭瀝青輸送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程

      1.參加作業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域,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督區域分管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作業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或作業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

      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第一章 前 言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強化工程管理員、現場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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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依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為確保公司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進一步規范安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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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路局安全管理規定龍路安保[****]10號一、市公路局關于加強施工管理的規定各公路分局:我市境內國道319線及205線沿線的公路分局正在對水泥砼路面破損嚴重的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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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路工程運、架梁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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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渝二線鐵路工程運、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總則根據成鐵建設[20**]136號關于《成都鐵路局建設工程運、架梁施工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為切實加強遂渝二線鐵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