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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3-16 15:30:07 查看人數:73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第1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乙炔存放場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規范要求,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電器要有防爆裝置。附近應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

      2、乙炔存放場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嚴禁與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須豎立放置,嚴禁臥睡,避免丙酮溢出發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傾倒。

      3、乙炔存放場所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距離不得少于10米,要有“嚴禁煙火”標志。

      4、乙炔瓶搬運要輕起輕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無泄漏,安全附件齊全有效。

      第2篇 車間乙炔氣、氧氣安全管理規范

      一、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在使用現場儲量不得超過5瓶。

      ø 嚴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應離開5m以上。

      ø 禁止敲擊、碰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嚴禁靠近熱源,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ø 檢查設備、導管、閥門是否漏氣時,必須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ø 乙炔氣瓶應保持直立,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乙炔氣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

      ø 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ø 冬季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

      ø 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ø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ø 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kgf/cm2,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ø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合金含銅量應低于70%。

      ø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二、氧氣瓶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移動氣瓶時,可以沿底部轉動,不得拖曳或滾動.

      ø裝卸氣瓶時,應輕輕提放并應避免閥受力,如用吊車吊卸,應采用合適氧氣瓶之吊具(一般吊索,吊籃不適用)將瓶身穩置夾牢,保證中途不會滑落才可以.

      ø氧氣瓶儲存庫室溫應保持40℃以下.

      ø易燃性或爆炸性危險物料,如油類,電石及灌充有其他可燃性之容器等,不得同時堆放於氧氣瓶儲存庫內.氧氣瓶內,外部,閥等不得沾染油污雜質;如油質,油脂,電石,或其他危險物質.

      氧氣瓶應遠離熱源或火源.

      ø開啟氧氣瓶閥時,須站在瓶口背面,不可面對瓶口,并應慢慢旋開避免高壓氧氣之沖擊.

      ø瓶內之氧氣不要用盡,應保留余氣.余氣壓力應不低於1.7kg/cm2.

      ø氧氣不可替代壓縮空氣使用.

      ø應避免氧氣瓶接觸電焊條或電路.

      三、皮管的安全管理規范

      ø 氧氣、乙炔皮管強度是不一樣的,氧氣皮管允許的工作壓力為1.5mpa,乙炔皮管允許的工作壓力為0.5mpa,每種皮管只能用于一種氣體,不能錯接或互換使用。同時氧氣、乙炔皮管的長度不能太短,一般為10-15米為宜。

      ø 不得使用裝過油類或修補過的氧氣、乙炔皮管,皮管在工作中應防止粘上油脂或觸及過熱金屬。

      ø 皮管兩端接頭的固定必須采用卡子卡緊,不得用鐵絲、繩子等代替。

      ø 氧氣、乙炔皮管在使用中若發生破裂或者著火時,應迅速折彎靠氣瓶一段皮管,將其熄滅。也可迅速關閉瓶閥停止供氣。

      ø 使用新皮管時應檢查內部是否積存橡膠或其他粉末,可用壓縮空氣吹干凈后使用。

      附1:乙炔特性介紹

      乙炔屬于碳氫化合物,又名電石氣,化學分子式為c2h2。在常溫和常壓下是無色無味的氣體。

      工業用乙炔因含有硫化氫(h2s)、磷化氫(ph3)和氨(nh3)等雜質,故具有特殊的刺激性臭味和一定的毒性。比空氣稍輕,微溶于水,能溶于苯、汽油,易溶于丙酮。

      乙炔化學性質比較活潑,是可燃氣體,它與空氣混合燃燒時所產生的火焰溫度可達2350℃,乙炔與氧氣混合燃燒溫度可達3000~3300℃。易與空氣均勻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是不飽和的碳氫化合物,可發生分解反應和聚合反應,具有爆炸的危險性。與銅、銀接觸會生成乙炔銅(cu2c2)和乙炔銀(ag2c2)等爆炸化合物,當受到摩擦沖擊時就會發生爆炸。工業用乙炔含有磷化氫和硫化氫,磷化氫的自燃點較低,溫度為100~149℃時就會發生自燃,容易引起發生器乙炔和空氣混合氣的著火爆炸事故。

      第3篇 煉鋼廠氧氣乙炔安全管理規定

      1氧氣

      1.1氧氣管網的設計、作業和檢修,應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規定;從事氧氣管道檢修、維護和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2煉鋼車間管道中氧氣最高流速:碳鋼管不大于15m/s;不銹鋼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設的氧氣管道,應脫脂、除銹和鈍化;氧氣管道在檢修和長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應預先用無油壓縮空氣或氮氣徹底吹掃。

      1.4氧氣管道的閥門,應選用專用閥門;工作壓力大于0.1mpa時,不應選用閘閥。

      1.5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凍結時,可采用熱水或蒸汽解凍,不應采用火烤、錘擊解凍。

      2乙炔

      2.1乙炔站應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應符合甲類生產車間廠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時,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過9m/s。

      2.3乙炔管道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壓力為0.02~0.15mpa的中壓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且管內徑不大于90mm;

      ——內徑大于50mm的中壓管道,不應使用盲板或死端頭,也不應采用閘閥。

      2.4使用乙炔氧氣點火槍應遠離電氣柜,點火槍附近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車間內乙炔管道進口,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每個使用管頭應設崗位回火防止器。室內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

      第4篇 乙炔氣瓶氧氣瓶安全管理

      施工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要與動火點保持10米的距離,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保持5米以上。 電焊機一次線(搭鐵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小于30m。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為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的規定(依據)

      在生產過程中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與氧氣瓶廣泛地應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經常同時使用,氧氣為助燃氣體,乙炔為易燃氣體,氧氣與乙炔又分別盛裝在移動式壓力容器中,在使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乙炔瓶與氧氣瓶放置在同一個地點,無安全距離;氧氣瓶與油脂接觸,乙炔瓶水平滾動后,未豎直靜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溫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業無遮蓋;氧氣、乙炔瓶未按規定留余壓等,這些問題,曾導致了一些傷亡事故的發生。因為是溶解乙炔,氣瓶里有丙酮,如果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話,在閥門打開(使用過程)的時候,有可能導致丙酮流出與空氣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 2.55%~12.8%(體積)。氧氣瓶盛裝的是高壓氧氣,存在著物理和化學兩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氣被壓縮而壓力升高后,有與周圍常壓取得平衡的趨向,當與常壓之間的壓差愈大,這種趨向也愈大。當很大的壓差一旦以極短的時間在相當大的空間內迅速地達到這種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稱的“爆炸”。如果通過較小的孔隙在相對較長時間內達到這種平衡,就形成“噴射”。二者都能造成嚴重后果。 化學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質,一旦遇有可燃物質和引火條件,即可發生猛烈燃燒,甚至出現爆炸性火災。

      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檢查規程》第50條乙炔瓶使用規定“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之間未有明確的距離描述。

      2、《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時具明火點的距離是大于10米,但氧氣、乙炔瓶間的距離我國規定似乎沒那么明確。

      3.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552條要求“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4.《氣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第二條寫明“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涂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 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第5篇 乙炔發生器安全管理工作分析

      一、乙炔發生器

      1.乙炔發生器是利用電石和水相互作用而制取乙炔的設備。大部分工廠氣焊與氣割所用乙炔氣都是直接由乙炔發生器制取的。應用較為廣泛的乙炔發生器主要有排水式、浮桶式和排水滴水聯合式3種。就安全性而言,以排水式較好。

      2.乙炔發生器利用的電石屬于遇水燃燒一級危險品,其產生的乙炔氣也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質。因此,乙炔發生器是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的設備。

      二、乙炔發生器發生爆炸失火的原因

      1.發生器缺少安全裝置(如安全閥、回火防止器等)或安全裝置失靈。

      2.電石含磷化鈣過多,在加料換料時遇水產生磷化氫而自燃。

      3.在發生器的空間形成了乙炔——空氣或乙炔——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

      4.分解用水和冷卻用水不足,電石分解不良,造成局部過熱。

      5.機件之間或硅鐵與機件互相摩擦碰撞產生火星,或是在加料、換料時遇到其他明火。

      6.發生器內的壓力或溫度過高。

      7.發生器本體或軟管連接處漏氣。

      8.電石顆粒不符規定要求或一次加料過多及其他原因。

      三、對乙炔發生器基本安全要求

      1.發生器在工作時不得發生摩擦或沖擊而引起火花。

      2.必須保證電石分解反應有足夠的電石和水,并且保證乙炔有良好的冷卻條件。

      3.發生器的構造必須確保發生器內所有氣體能夠完全釋放出來,以便在重新裝電石之前能夠把剩余空氣排凈。

      4.發生器必須是嚴密的,而且要有足夠容量集氣室,以便在突然停用時,不致于把過剩的乙炔排入到工作間里。

      5.中壓乙炔發生器應裝有安全閥、泄壓膜、壓力表等。

      6.發生器的發氣室、貯氣室和回火防止器等處,都應設有預防回火或其他原因引起爆炸的安全裝置。

      7.發生器的管理應當簡便、省時、安全。

      四、乙炔發生器的安全使用

      1.發生器運行前的準備工作

      (1)在給發生器灌水、加料前,必須首先對發生器的運轉結構、安全裝置、管道、閥門等進行檢查。

      (2)經檢查確定各部位都正常后,再按規定水位的要求進行灌水。

      (3)裝電石時,必須按各種發生器的容量來裝,不能過滿。對“水入電石”式的發生器,只能裝電籃容量的一半,因為電石分解時所產生的熟石灰(電石渣)的單位體積相當于電石的2倍。如果裝得太滿,熟石灰可能充滿分解室并將輸氣管、給水管和夾層堵塞,造成乙炔壓力急增,電石局部過熱等,如果不采取措施,則可能發生爆炸。同時,電石的顆粒度也必須符合發生器說明書的規定。為防止乙炔的溫度過高,對“水入電石”式發生器應采用大塊電石,一般在15~80mm之間。

      2.發生器的起動

      (1)起動時要重新檢查回火防止器的水位等,待一切正常后才能打開給水閥門或通過操作桿讓水與電石接觸產生乙炔。

      (2)必須注意壓力表、安全閥及各處接頭是否正常。若發現起動后壓力表的讀數上升過快,甚至有氣體從安全閥逸出;或者在起動后壓力表的指針靜止不動,仍指向零位。這些都說明發生器的運行不正常,必須立即停止發氣,待檢查并排除故障后,才能重新起動。

      (3)冬季起動時,中壓可移式發生器,往往在起動數分鐘后,壓力表的指針仍然不動,一般說來這是由于電石在低溫冷水中分解很慢的緣故,而不一定是故障。

      3.發生器運行過程中的管理與維護

      (1)發生器啟動后,必須首先排除器內的空氣,然后才能使用乙炔氣。

      (2)發生器工作時,其發氣量不得過額定壓力的5%,以免發生器的水溫過高,乙炔過熱。

      ①如果壓力超過額定壓力的5%,以免發生器的水溫過高,乙炔過熱。

      ②如果壓力超過額定值(大于5%)時,必須停止發氣,待檢查并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運行。

      (3)正常工作的發生器內的水溫不得超過90℃。

      ①水溫過高時,應該在發生器內灌注冷水或采取其他冷卻措施。

      ②如果溫度繼續上升,則應重新換水或暫時停止發生器的工作,待其溫度下降后再繼續運動。

      (4)清除熟石灰的工作,必須在電石完全分解后進行。檢查電石是否已分解的方法是:

      ①“電石入水”式發生器可以用攪拌柄攪拌幾次,如果乙炔壓力不因此而上升,即證實電石已完全分解。

      ②“水入電石”式發生器可以利用發氣室的吹滌龍頭,打開龍頭如果有水流出,即證實電石已安全分解。

      發生器在運行過程中,在電石未完全分解時,嚴禁打開貯氣室和發氣室,以免空氣侵入形成混合氣而引起爆炸。

      4.發生器停用時的清理工作

      (1)首先應關閉進水閥或將電石籃提到最高位置,使電石與水脫離接觸,再關閉出氣閥門,停止產氣和輸送。

      (2)可移式發生器,在冬季露天作業完畢后,必須把發生器的水或電石渣(熟石灰)全部放掉,沖洗干凈,以免凍結。

      5.發生器的安置規則

      (1)發生器必須距離明火10米以上。

      (2)可移式發生器可以安置在室外,也可安置在通風良好,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的房子里。但絕對禁止將可移式發生器安裝在熱回工車間、化工車間、運行中的鍋爐房內以及空氣壓縮機、鼓風機和通風機的吸風口附近,也不得安置在高壓線下、吊車滑線下等處。

      (3)固定式發生器的裝置地點必須在車間外面,并設有污渣坑等下水道裝置。

      五、乙炔發生器的防爆安全裝置

      乙炔發生器的安全裝置包括有:阻火裝置(如水封回火防止器、干式回火防止器等),其作用是發生回火時防止火焰竄入發生器或阻止火焰在乙炔管道內的擴展;防爆泄壓裝置(如安全閥、泄壓膜等),其作用是當發生器的壓力升高超過一定限值時,或是發生爆炸而產生壓力時,能及時地自動泄出氣體,降低壓力,從而防止發生器的破裂;指示裝置,包括壓力表、溫度計和水位指示器等。

      1.阻火裝置

      阻火裝置中常用的是回火防止器,其作用是發生回火時防止火焰竄入貯氣罐和主罐或防止火焰在管道中蔓延。

      (1)沒有回火防止器或其結構和工作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發生器不得投入運行。

      (2)回火防止器的安全可靠性必須經過爆破試驗鑒定。

      2.泄壓裝置

      泄壓裝置的作用是當發生器的壓力超過一定限值時,或是爆炸而產生壓力時,能及時地自動泄出氣體,降低壓力,從而防止發生器罐體的破裂。常用泄壓裝置有安全閥、爆破片等。

      (1)安全閥

      ①乙炔發生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為0.215mpa。

      ②為保證安全閥的靈敏可靠,應定期作排氣試驗,以防排氣管、閥體等被粘結堵塞。

      ③應經常檢查安全閥是否有漏氣或不停地排氣等現象,并應及時檢修。

      (2)爆破片

      ①爆破片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工作壓力(一般在0.15mpa以下)良好的耐熱、耐腐蝕性;同時應具有脆性,一旦受到爆炸波沖擊,易于破裂;且厚度應盡可能薄。

      ②對于容積大于300l的罐體,其爆破片面積的選用應當通過爆破試驗來確定。

      ③乙炔發生器的罐體每次發生爆炸后,應當用規定的材料及時更換破裂的爆破片,不得隨便用其他材料替換。

      3.指示裝置

      指示裝置的作用是用來顯示乙炔的壓力,水和乙炔的溫度及水景等。這類裝置有壓力表、溫度計、水位指示器等。

      (1)壓力表

      ①中壓乙炔發生器必須裝設壓力表,以直接指示罐體內部的乙炔壓力值。為使壓力表保持靈敏準確,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維護和檢修,壓力表應保持清潔,如果表盤玻璃破碎或刻度模糊,則應停止使用。

      ②壓力表的連接管要定期吹洗,以防堵塞。

      ③要經常檢查指針轉動后能否正?;匚?壓力表必須定期檢驗,超過有效期限的壓力表應停用。

      (2)溫度計

      ①用于測量乙炔氣溫和發生器電石分解區域水溫的溫度計,應采用酒精溫度計,禁止使用水銀溫度計。

      ②溫度計的玻璃護管應經常擦洗,使溫度計的刻度清晰明顯。

      (3)水位指示器

      ①可以采用水位計或水位龍頭。

      ②應當按水位計的標志或水龍頭指示的水位要求,給發生器各罐體加水。

      ③水位計的指示刻度應保持清晰易見,水位龍頭不應銹蝕。

      對于固定式乙炔發生器必須保證上述一系列安全裝置齊備和工作性能正常;對于容量較小的移動式發生器可以不裝設溫度計。

      六、乙炔發生器的安全性能試驗

      凡是自制的或成批生產的及經過事故后大修的發生器,在使用前除應經過設備技術性能檢驗合格外,還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

      1.試驗內容

      (1)靜壓試驗

      靜壓試驗的作用是檢驗發生器的最大工作壓力下運行的密封性、耐壓強度和剛性等。試驗方法采用水壓試驗,壓力為5kg/cm2。檢查全部接口、焊縫和連接部位的嚴密性。

      (2)爆炸試驗

      在靜壓試驗合格后才進行爆炸試驗。試驗目的是模擬回火發生的條件檢驗回火防止器的阻火性能是否可靠;以及一旦回火防止器失靈時,泄壓膜等安全裝置能否及時泄出爆炸壓力,而保證發生器不受損壞。

      2.爆炸試驗項目

      (1)單項試驗

      分別對回火防止器(在正常條件下有水封時和去掉水封時)、儲氣筒(去掉回火防止器,用乙炔——氧氣混合氣試爆)和發氣室(用乙炔——氧氣混合氣試爆)等依次做爆炸試驗。

      (2)組給試驗

      在單項試驗完全的基礎上對整套發生器按正常使用順序排列安裝,用乙炔——氧氣混合氣試爆。

      3.試驗操作方法

      (1)分別把發生器的壓力調節到400mm水柱(低壓發生器)或0.5kg/cm2(中壓發生器),氧氣壓力調節到5kg/cm2(表壓)。

      (2)把表壓5kg/cm2的氧氣通過焊槍嘴充入乙炔氣皮管,使乙炔壓力從400mm水柱增到1000mm水柱(代壓發生器)或從0.5kg/cm2增到l~1.2kg/cm2(中壓發生器),即停止充氧,一般需50~80s左右。

      (3)充入氧氣后稍停幾分鐘,使乙炔——氧氣在被試容器內均勻混合。

      (4)點火引爆

      有兩種方法:

      ①采用焊槍點火引爆的方法,即把充氧后的焊槍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并把焊槍氧氣截門關閉,僅僅將乙炔截門稍稍開啟。引燃乙炔——氧氣混合氣體火焰,當發現焰心有藍綠色的細小火苗(焰心火炬長約4mm)出現時,應立即把焊嘴按在預先放好的平整鐵板上,迫使火苗沿乙炔皮管倒燃至回火防止器內點燃引爆。

      ②是采用電源點火。向設備充氧的方法與上述方法相同。只是改用電源點引爆。電氣點火可用16~24#電爐絲作成點燃火源,預先設置在容器內部的適當部件,并保證入口處的氣密性。由電源供電或用電瓶供電點火。

      4.試驗注意事項

      (1)試驗現場應有統一的、專人負責指揮和嚴密的組織工作。

      (2)發生器、氧氣瓶和引爆操作點應擺成三角形,三者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的要求,并將引爆試驗操作點隱蔽起來,以防飛出的破片或零件傷人。

      (3)參觀人員必須距離爆炸點80m以外。試驗設備爆炸時部件可能飛出的方向應朝著無人逗留處。

      (4)使用焊槍引爆的操作人員要帶手套,防止由于乙炔軟管爆炸、膠管從焊槍脫落時噴出火焰把手燒傷。

      (5)爆炸試驗完畢后,禁止一般參觀人員立即進入現場,以防放水后發生二次爆炸,把人燒傷。

      第6篇 氧氣瓶乙炔瓶使用存儲安全管理措施

      搬運氣瓶的要求

      1搬運氣瓶時,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氣瓶,特種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 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 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4.3 氣瓶使用

      1 使用氣瓶前使用者應對減壓器、流量表、軟管、防回火裝置是否有泄漏、磨損及接頭松懈等現象,并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能使用。

      2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如果在通風條件差或狹窄的場地里使用氣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氧氣不足,或危險氣體濃度加大的現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強制通風、氧氣檢測和氣體檢測等。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易燃易爆物品保持20m以上,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

      4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5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臥放,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

      6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

      7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以免形成電氣回路。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防止產生靜電造成燃燒或爆炸。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9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

      10應緩慢地開啟或關閉瓶閥,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打開氣瓶閥門時,人站的位置要避開氣瓶出氣口。

      11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412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或回火防止器。使用減壓器時必須帶有加緊裝置與瓶閥結合。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1mpa/h,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氣。

      13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釋放減壓器壓力,并佩戴好瓶帽。

      14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5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并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7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做支架等其他用途。

      18氣瓶使用完畢,要妥善保管??掌可蠎獦擞小翱掌俊睒撕?已用部分氣體的氣瓶,應標有“使用中”標簽;未使用的滿瓶氣瓶,應標有“滿瓶”標簽。

      19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

      4.4氣瓶存儲

      1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氣瓶存儲室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2 存儲場所應通風、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3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4氣瓶應分類存儲,并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他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與燃料氣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并在附件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

      5對于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6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240 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7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8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制換氣或通風,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4.4.13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篇 氧氣乙炔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檢查中發現,各施工單位機修廠在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存在嚴重的違章作業,此行為給從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為加強各施工單位機修廠氧氣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確保從業人員和機械設備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氧氣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1、進行氧氣、乙炔焊割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若各機修廠聘用無證人員進行氧氣和乙炔進行焊割作業,一經發現將給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罰款,并要求其清退無證人員進行氧氣和乙炔焊割作業。

      2、嚴禁將電源線搭放在氧氣瓶、乙炔瓶設備和管線上。違者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3、氧氣和乙炔運輸貯存時必須加瓶帽及鋼瓶護圈以防摔壞瓶閥,嚴禁用滾動方式搬運氧氣瓶和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嚴禁將氧氣瓶和乙炔瓶進行同車運輸,違者給予500元/次的罰款。

      4、氧氣瓶和乙炔瓶閥門應使用專用工具開啟,嚴禁使用鑿子、錘子等非專用工具開啟。違者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5、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的爆曬。若未按要求進行遮護,將給予200元/次的罰款。

      6、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與動火點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氧氣瓶和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違者給予500元/次的罰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8篇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氧氣、乙炔瓶安全使用,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避免出現氧氣、乙炔安全事故,特制定該辦法:

      1、氧氣、乙炔瓶進場后應分開放置,嚴禁在同一處存放,存放處必須保證空氣暢通,氣瓶不得接觸油污,嚴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不準靠近帶電電線。

      2、用完的氧氣、乙炔空瓶應做明標記。并分開擺放。

      3、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車運輸,運輸前應旋緊瓶帽。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運輸過程中應檢查氧氣乙炔瓶的防震圈是否配備齊全、合格。

      4、氣瓶在存放或使用過程中,嚴禁靠近熱源,乙炔瓶必須直立放置,不準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兩氣瓶間距為5m,與明火間距為10m,使用中必須配備氧氣瓶帽、防振圈、壓力表、回火閥,現場配備滅火器。

      6、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氧氣、乙炔。

      7、氣瓶嚴禁拋擲或劇烈滾動,不得安放在可能產生火星的電氣設備。

      8、室外使用必須做好防曬防淋,嚴禁在太陽下暴曬。冬天使用氣瓶凍結時,嚴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屬敲擊瓶閥。

      9、氧氣、乙炔瓶著火時,應立即關閉瓶閥,使火自行熄滅,可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不得使用水、泡沫或四氯化碳滅火器。切忌“嚴禁用鋪蓋法進行滅火”。

      10、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采取折彎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來將火熄滅;

      11、使用中應隨時觀察氣瓶、膠管狀態,有無漏氣現象,并保持噴口暢通。

      12、乙炔氣瓶的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47mpa(1.5kgf/cm2),輸氣流速每瓶不得超過1.5~2m3/h。

      13、氣瓶內的氣體不得全部用盡,氧氣瓶應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壓力;乙炔氣瓶必須留有不低于規定的剩余壓力。

      第9篇 乙炔瓶氧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按規定要求,定期檢驗氣瓶,充氣前檢查鋼瓶的氣樣,防止誤充氣體,充氣速度不能過快,防止劇烈震動撞擊,避免日光曝曬,遠離高溫、明火及其它熱源,應距可燃易燃物及明火10米以上,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品,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漏氣現象,瓶閥或減壓器不沾有油污,氧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應留余壓(1-2公斤/厘米2),使用乙炔瓶必須合格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準超過30°-40°,嚴禁瓶體倒置、臥放。存放乙炔瓶的室內應注意通風換氣,所用的儀表定期檢驗,以防失效。

      壓力容器的用途廣泛,結構形式復雜,尤其是壓力容器的介質,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因此,它發生爆炸造成的危害就更大,所以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氣瓶的定期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五年檢查一次,超過20年,每二年檢驗一次,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必須持出廠文件,壓力容器登記表或檢驗報告,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發給使用許可證,本單位建立氣瓶檔案。

      第10篇 乙炔氣焊安全管理規定

      1、一次加電石lokg或每小時5m3發氣量的乙炔發生器應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 (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乙炔站設計規范。

      2、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堅固牢固,不得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軟管接頭不得用銅質材料制作。

      3、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機間的距離不得小于lom,否則應采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間距不小于lom。

      4、電石的儲存地點必須干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必須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如電石有輕微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5、搬運電石桶時,應打開桶上小蓋。嚴禁用鋼鐵工具敲擊桶蓋。搬運人員不得站在桶的兩端。取出電石的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6、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干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用泡抹、四氧化碳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毀。

      7、如用新品種電石時,在使用前應作溫水浸試,并經試驗無爆炸危險時,才能使用。

      8、乙炔發生器的壓力要保持正常,壓力超過 1470kpa(l.5kgf/cm2)時應停用。用水必須清潔。發生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材料制作。溫度不得超過80℃(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浮桶式發生器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時應停止作業,并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過lmm,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0、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爆曬。四周應設圍欄、懸掛'嚴禁煙火'標志。

      11、碎電石應摻入小塊電石內裝入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加添電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2、新橡膠軟管必須經壓力試驗。未經壓力試驗的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土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咱線上,或將重物或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更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4、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也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應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爆曬。嚴禁用行車或吊車運氧氣瓶。

      15、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但應觀察壓力表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氧氣瓶申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至少應留49kpa(o.5kgf/cm2)剩余壓力。

      16、嚴禁使用末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進行作業。

      17、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氧氣閥門吹除污垢,然后安裝減壓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對氧氣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閥門出氣口時,須先松動減壓器的活門螺絲(不可緊閉)。

      18、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后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19、在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平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行拆卸修理。

      20、發現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著火燃時,應立即把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來將火熄滅。

      22、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軟管和回火防止器冰結時,可用熱水、蒸氣或在暖氣設備下化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槍倉內若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4、氫氧并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后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冉關氫氣,最后關乙炔氣。

      25、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卷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并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后取出電石籃,剩余電石和電石渣,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11篇 乙炔發生站安全技術管理

      乙炔發生站在沒有條件使用乙炔瓶的企業中應用比較廣泛,以集中為生產一線提供乙炔氣體。但是由于乙炔氣體具有的爆炸極限范圍寬、爆炸下極限低、點火能量小等危險特性,極易導致火災爆炸事故。以下內容適用于電石為原料制取乙炔氣的乙炔發生站(房)。

      1.總體要求

      (1)乙炔站(房)的設計應符合要求。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出、入站(房)必須登記,交出火種,穿戴必須符合規定;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記錄齊全可靠。

      (3)應建立各種相應的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2.管道系統:

      ①管道、閥門應嚴密可靠。與乙炔長期接觸的部件,其材質含銅量應為不高于70%的銅合金。

      ②管道應有良好的導出靜電的措施,應有定期測試記錄。

      ③管道系統必須合理設置回火防止器,并保證可靠有效。

      3.電石庫房及破碎系統:

      ①庫房應符合規定,通風良好,保持干燥,嚴禁積水、漏雨及潮濕。

      ②電石桶應保持嚴密,不允許空氣與桶內電石長期接觸。

      ③人力破碎電石時,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機械破碎電石時,應采用除塵裝置,并及時清除粉末狀電石,且按規定采用電石入水法妥善處理。

      ④設置中間電石庫及破碎間時,應采取防潮措施。

      4.安全措施:

      ①乙炔發生系統檢修前必須采用惰性介質進行徹底置換,采樣化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

      ②低壓乙炔發生器平衡閥應完好、標志明顯和有防誤操作的措施。

      ③浮筒式氣柜應有和極限位置連鎖的報警裝置,并根據環境條件設置噴淋裝置。

      ④站房內的電器、儀器(表)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⑤安全裝置均應靈敏可靠、完好有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查并有記錄。

      ⑥防雷措施應符合要求。

      5.消防設施:

      ①合理配備消防器材,有醒目的指示標志。

      ②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最好為環形布置。

      ③嚴禁使用水、泡沫滅火器撲救電石著火,嚴禁四氯化碳等鹵族類物質進入站(房)。

      第12篇 煉鋼廠氧氣、乙炔安全管理規定

      1氧氣

      1.1氧氣管網的設計、作業和檢修,應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規定;從事氧氣管道檢修、維護和操作的人員,應通過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1.2煉鋼車間管道中氧氣最高流速:碳鋼管不大于15m/s;不銹鋼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設的氧氣管道,應脫脂、除銹和鈍化;氧氣管道在檢修和長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應預先用無油壓縮空氣或氮氣徹底吹掃。

      1.4氧氣管道的閥門,應選用專用閥門;工作壓力大于0.1mpa時,不應選用閘閥。

      1.5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凍結時,可采用熱水或蒸汽解凍,不應采用火烤、錘擊解凍。

      2乙炔

      2.1乙炔站應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應符合甲類生產車間廠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壓力為0.02~0.15mpa時,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過9m/s。

      2.3乙炔管道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壓力為0.02~0.15mpa的中壓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且管內徑不大于90mm;

      ——內徑大于50mm的中壓管道,不應使用盲板或死端頭,也不應采用閘閥。

      2.4使用乙炔氧氣點火槍應遠離電氣柜,點火槍附近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車間內乙炔管道進口,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每個使用管頭應設崗位回火防止器。室內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

      第13篇 溶解乙炔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溶解乙炔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應為q2級場所。溶解乙炔生產火災、爆炸的危險程度就決定我們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必須加強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什么叫動火作業:在溶解乙炔生產區域使用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因此在動火前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動火作業的管理

      (一)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危險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場所(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危險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二)凡溶解乙炔裝置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三)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逐項填寫不得缺項。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六)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合格,其有效期為120小時。

      (七)動火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和意見。

      (八)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

      (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十)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十一)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定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二)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

      (十三)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三、動火作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技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班長呈驗動火證,并經其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員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動火作業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入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四、動火分析終審權限規定

      (一)特殊危險動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復查后報主管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二)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復查后,報公司安技部門終審批準。

      (三)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廠長終審批準。

      五、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險動火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超過30分鐘,均必須更新取樣分析。

      六、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七、動火還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二)有沉積物的設備,如發生器和貯料斗必須經清除沉積的電石渣和貯料斗的電石粉未,經置換合格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部位現場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安全生產是溶解乙炔生產的前提條件,這是由溶解乙炔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加強乙炔生產,檢修過程中動火安全作業的管理,是執行安全生產法的具體體現,只有加強安全作業全員全過程的管理,用科學的發展觀指導乙炔的生產,才能使企業取得生產、經營的雙豐收。

      第14篇 乙炔發生站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乙炔發生站在沒有條件使用乙炔瓶的企業中應用比較廣泛,以集中為生產一線提供乙炔氣體。但是由于乙炔氣體具有的爆炸極限范圍寬、爆炸下極限低、點火能量小等危險特性,極易導致火災爆炸事故。以下內容適用于電石為原料制取乙炔氣的乙炔發生站(房)。

      1.總體要求

      (1)乙炔站(房)的設計應符合要求。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出、入站(房)必須登記,交出火種,穿戴必須符合規定;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記錄齊全可靠。

      (3)應建立各種相應的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2.管道系統:

      ①管道、閥門應嚴密可靠。與乙炔長期接觸的部件,其材質含銅量應為不高于70%的銅合金。

      ②管道應有良好的導出靜電的措施,應有定期測試記錄。

      ③管道系統必須合理設置回火防止器,并保證可靠有效。

      3.電石庫房及破碎系統:

      ①庫房應符合規定,通風良好,保持干燥,嚴禁積水、漏雨及潮濕。

      ②電石桶應保持嚴密,不允許空氣與桶內電石長期接觸。

      ③人力破碎電石時,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機械破碎電石時,應采用除塵裝置,并及時清除粉末狀電石,且按規定采用電石入水法妥善處理。

      ④設置中間電石庫及破碎間時,應采取防潮措施。

      4.安全措施:

      ①乙炔發生系統檢修前必須采用惰性介質進行徹底置換,采樣化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

      ②低壓乙炔發生器平衡閥應完好、標志明顯和有防誤操作的措施。

      ③浮筒式氣柜應有和極限位置連鎖的報警裝置,并根據環境條件設置噴淋裝置。

      ④站房內的電器、儀器(表)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⑤安全裝置均應靈敏可靠、完好有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查并有記錄。

      ⑥防雷措施應符合要求。

      5.消防設施:

      ①合理配備消防器材,有醒目的指示標志。

      ②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最好為環形布置。

      ③嚴禁使用水、泡沫滅火器撲救電石著火,嚴禁四氯化碳等鹵族類物質進入站(房)。

      第15篇 乙炔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1.乙炔氣瓶的漆顏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體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齊全。

      2.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40℃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3.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擊,嚴禁拋、滑、滾、碰。

      5.冬季閘門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溫水解凍。

      6.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嚴禁用鏈繩吊裝、搬運。

      7.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有放射性射線場所,更不準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8.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嚴禁放在一起使用,間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10.必須有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03mpa,最高不得超過0.7mpa。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0平方米/時瓶。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13.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季必須留有0.5mpa,春秋必須留有0.3mpa。

      14.如發現乙炔氣瓶有裂紋、重皮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15.如發現有嚴重變形、腐蝕、損傷要立即更換。

      16.乙炔氣瓶專用工具必須有工長統一保管,無證者不得使用。

      17.各單位使用人員必須持有局特考委培訓發放的操作證。

      18.運送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

      19.乙炔氣瓶外部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⑴瓶體有滲漏、燒灼痕跡的。

      ⑵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氣瓶閘門,易溶塞連接螺絲嚴重腐蝕損壞的。

      ⑸瓶體表面有鼓包成明顯膨脹,彎曲的。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規定(15篇范文)

      1、乙炔存放場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規范要求,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電器要有防爆裝置。附近應有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2、乙炔存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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