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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警戒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21 18:10:01 查看人數:25

      安全防護、警戒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防護、警戒管理規定

      1、目的

      加強企業安全防護、警戒管理工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規范施工操作行為。

      2、范圍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3、職責

      3.1安全管理科、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

      3.2各部門配合執行。

      4、實施

      4.1認真貫徹、落實、熟悉并掌握國家和省頒有關“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工程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4.3堅持安全自檢制度,搞好隱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4.4新工人及特種操作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經安全技術培訓,測試合格,持證上崗。

      4.5施工現場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6嚴禁穿高跟鞋、拖鞋作業,嚴禁穿裙子和嗽叭褲,禁爬架子和乘坐吊盤上下。

      4.7 “四口”、“五鄰邊”必須有嚴密,牢固的安全防護措施,任何人不許改動和破壞。

      4.8電工必須持證上崗,非電氣工作不準亂接亂動。

      4.9機械設備防護及保險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專人操作。

      4.10非施工人員不準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5、對違反規定項目部,公司停止撥付工程款,終止工程決算,并予以相關處罰。

      第2篇 工器具設備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規定

      1.目的

      保證施工工器具、設備狀態良好、無缺陷,防止設備事故發生;保證個人安全防護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機具的管理

      2.1安裝人員在施工中,應按施工規定選用機具,并利用施工間隙對所用機具進行檢查、保養。

      2.2指定專人負責機具的維修工作,以保證各種機具出于良好狀態。

      3.工器具、設備的日常檢查

      3.1對起重工器具、設備,如吊車、吊裝帶、手板葫蘆、鋼絲繩等必須在每天使用前進行外觀檢查。

      3.2板手、梯子、手持電動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

      3.3個人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高處作業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4、安全防護用具管理

      4.1安全防護用具應統一采購,統一發放,統一管理。

      4.2腳手架、安全防護網應經常檢查加固。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關系)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招投標階段費用確定)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投標方報價的費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費率。

      第七條 (合同內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 (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系)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義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義務)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專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職責)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筑安全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施工單位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系統承擔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工程以及大檢修工程中的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統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各企業要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收取專項費用,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足額到位,為安全生產提供良好的條件。

      第四條 施工單位在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四個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5%,單獨提取,單獨核算,單項檢查。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時,不得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列入競標范圍;嚴禁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簽定有關安全費用的陰陽合同;不得以低價中標為借口、擠占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合同下游企業不承擔上游企業競標時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方面的任何讓步承諾。

      第六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統一由總承包單位管理。總承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削減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嚴禁變相強迫施工單位墊資或少取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

      第七條 承包合同規定由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實施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施工單位編制專項的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的方案或措施,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施工單位按批準的費用額向總承包單位支取。

      第八條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凡是不屬于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措施范圍的舉措一律不得動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

      第九條 各企業及所屬各級機構的財務部門,要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確保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足額投入。

      第十條 采購安全防護、文明施工使用的材料、設施、物品時,提倡采購綠色產品;嚴禁采購假冒偽劣產品。驗收保管時,要填寫清楚品名、規格、型號,發放時要填寫領取人、使用的臨設名稱,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加強對外包隊伍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的管理,監督檢查實際運用情況并及時按合同支付。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內的監理單位,要對施工單位履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現場監理。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簽字認可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將按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的有關規定對各企業的安全投入進行考核檢查。安全檢查考核中發現因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用未有效實施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集團公司將嚴肅處理發生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規定引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及標志管理規定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志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范、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志。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志產品的采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并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 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后,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復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準后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后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后,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志的標準,提出安全標志的制作委托計劃或采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準。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安全標志牌。

      12、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志牌上加企業標志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13、安全標志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志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志變形、破損或圖案脫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第6篇 生產企業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術語、管理分工、安裝、檢驗、維修、使用與拆除 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的管理。

      2 術語與定義

      2.1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于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

      2.2 凡為保護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設置的所有設施,稱為安全防護設施。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分類

      a、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b、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災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墻、防爆墻、隔斷 墻、蒸汽幕、水幕等);

      d、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除液體、緊急冷卻、緊 急通惰性氣體裝置);

      e、組份控制裝置(氣體、液體、組份控制裝置、混合比例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f、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 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排風除塵排毒裝置以 及防輻射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等);

      g、滅火裝置(自動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空 氣泡沫裝置及化學泡沫裝置、高壓水槍等。)

      3.2 管理與使用

      3.2.1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分工進行管理:

      3.2.1.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 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3.2.1.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等由電氣部門 負責管理。

      3.2.1.3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 部門負責管理。

      3.2.1.4 凡生產區域中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 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lm〗

      3.2.2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 負責管理。

      3.2.3 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

      3.2.4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主管部門應立刻組織 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3.3 安裝與拆除

      3.3.1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3.3.2 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進行技術鑒 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選用新型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及主管部門同意,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5 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及主管部門審 定同意后方準拆除。

      3.4 維修和校驗

      3.4.1 主管單位及部門要指定人員對安全防護裝置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

      3.4.2 主管部門、單位和使用單位對安全防護裝置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 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 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3.4.3 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 正常狀態。

      3.4.4 安全防護裝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3.4.5 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主管部門、單位必須將安全防護裝置作相 應調整,并經安全部門審定認可。

      第7篇 職業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部門及職員。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協調、專業管理、所屬部門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公司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公司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各部門主管是本部門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由工會、人力資源部、行政部(醫務人員)、安全管理、生產管理、制造等部門組成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管理職業衛生工作。

      第七條: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檢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配置與維護費、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調查費、工傷保險、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八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及時向公司領導及上級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九條: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條: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公司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與新進、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內容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十二條: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力資源部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十三條 :行政部負責提供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報告給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的部門,所在部門及時將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報告張貼到公告欄。

      第四章?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方式: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由醫務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或聘請專業機構的專家授課。

      第十五條:培訓內容: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維護及相關職業病防治等內容。

      第十六條:培訓對象: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崗位變動及臨時聘用人員。

      第五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公司工會負責全員定期體檢的組織,管理干部、女員工和特殊工種人員每年一次、其他人員每兩年一次,體檢后的結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條:所有新招聘的人員,錄用前必須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驗。體檢報告由行政部醫務室審定,對體檢結果不適合入職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十九條: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離職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辦理離職體檢,離職體檢完成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條: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二十一條:有關職業病防治、職業病體檢的檔案資料均由行政部醫務室負責保管。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

      第二十二條: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檢測和評價結果,及時上報公司,向全體職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職業病防治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計劃、部署、檢查、總結,并做到持續改進,重大問題納入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規定,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涉及職業危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和應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在涉及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職業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第二十九條:為員工個人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醫務人員負責指導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行政總務應急救援的醫療設備、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設備的維護;設備部門,負責對通風等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保存記錄。

      第三十二條: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員工本人,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三十五條:遵守并執行職業衛生法規、標準、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擅自拆除、故意毀壞、停用職業防護設施設備的部門或個人,除原價賠償損失、恢復外,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時如實按級報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嚴重后果的,處責任部門或責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或未做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即直接上崗作業或辦理離職手續的,責令責任部門或責任人補辦手續外,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錄用有職業病人員上崗,或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作業的,除追究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的責任外,并處相關責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降職、降級、開除。

      第四十條:未經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直接安排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上崗作業的,對相關責任部門或個人,給予警告,并根據實際上崗作業人數,每人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責令相關責任部門及時整改,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拒不接受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為騙取從業資格,對職業健康體檢報告弄虛作假的,給予清退,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及時提供和張貼檢測和評價結果報告的,對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故意毀壞安全警示標識、危害識別標識的部門或個人,給予警告、原價賠償警示標識,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三無”、劣質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設施設備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或開除,并處責任部門或責任人500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按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給予警告,并可對責任部門或個人,每人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其他職業健將防護要求的,處300元以上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公司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本制度“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勞動保護監察領導小組,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8篇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管理使用規定

      (1)凡無廠家、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國家鑒定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嚴禁采購和使用;

      (2)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采購計劃應經安全監察部審核,領導批準后實施;

      (3)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霉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后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霉變、鉤子裂紋等;

      4)腳扣、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6)施工隊班所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登記建檔,并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第9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設施。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手套、電工工具、防護鏡等個人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設施,包括各級電控箱、漏電保護器、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現場應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必須建立安全防護用具臺帳,完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三、在采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時,應當驗證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備案留存:

      1、銷售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2、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3、產品的有關檢驗標準或檢驗報告;

      4、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5、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四、采購回的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試驗、鑒定且合格后方可發放;進場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提供采購日期、保存和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并經項目部檢查、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項目部、分包單位必須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帶

      六、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試驗并記錄,及時報廢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

      七、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八、安全工程師必須對使用中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10篇 施工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11篇 勞保及消防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一、安全帽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 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生產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生產現場。

      二、安全帶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 '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系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發生時的實際沖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發生時,實際沖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沖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 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手套

      生產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設備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后,選擇適當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于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對于使用鉆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生產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

      (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堿手套。主要用于接觸酸和堿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劑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后,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

      (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沖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沖彈性帶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沖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為合格。

      生產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生產單位經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為:腰帶1200~1500kg,背帶700~1000 kg,安全繩1500 kg,掛鉤圓環1200 kg,固定卡子60 kg,腿帶700 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生產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為225 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周期為: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

      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

      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職工勞保用品發放管理規定

      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于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采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采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并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后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干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干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后收回。

      10.職工在公司范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并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消防用品的管理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設備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采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并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并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設備、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設備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12篇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規定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備

      1.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除塵、通風、隔熱、降溫、降噪、減振、消防以及防護欄、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2.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保衛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重大隱患整改計劃時,應根據需要增設、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3.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確定、配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考慮安全技術方案,考慮本公司的財務、運行和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員工和相關方的意見,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的作用,以及對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控制效果。

      4.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采購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時,應選擇有相應資格的供貨單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產品應有供貨廠家的合格證書。

      5.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監督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避免或減少安裝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6.安裝單位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7.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需要,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常用的安全防護設施有:

      a)防護屏(網):設置在距離危險源一定距離的地面上,根據需要可以移動,主要適用于金屬切削機床、砂輪機、電焊機、電氣維修等處,可防止物體打擊、機構傷害、觸電、灼燙、其他傷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b)圍欄、欄桿:固定在距離危險源一定距離的地面、扶梯、走臺、工作臺上,必要時臨時設置在設備維修、高處作業等處,主要用于防止物體打擊、機構傷害、起重傷害、高處墜落、其他傷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c)安全網:架設在高處作業的腳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其他傷害等,安全網的強度、尺寸、架設距離等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安全裝置的配備

      1.設備應根據其危險源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與設備同時購置、安裝、驗收、投入使用。

      2.隔離防護裝置

      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a)罩、隔離檔板等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結構、布置合理,并應牢固地固定在設備或基礎上。除了檢修等情況外,一般不得隨意拆下。

      b)罩、隔離檔板等與機械運動部分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間隙,防止相互接觸、干擾機械運動、碰壞機械零件。

      c)罩、隔離檔板等的形狀、位置應適當,不能給生產場所帶來新的危險。防護罩應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銳棱角。

      d)罩、隔離檔板等的設置不應影響操作者的視線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設備的檢查、保養和維修。

      聯鎖防護安全裝置

      a)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b)防護安全裝置應使設備的控制部位、操縱部位等能夠可靠、有效地聯鎖,真正起到關聯、制約、協調、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動裝置

      a)證運動設備能夠停到預定的位置,在設備運行出現異常或危險時能夠緊急停止、終止運行,應在運動設備上設置必要的制動裝置。

      b)裝置應具有足夠的制動力,操作方便,制動靈敏。使用部門應經常檢查、調整制動裝置,確保其制動的效果。

      c)起重機械、機動車輛上配置的制動裝置,以及其他安全裝置,應按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定期檢查。

      超壓安全裝置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壓力表、安全閥等超壓安全裝置,應按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定期校準、檢查。

      鋼瓶安全裝置

      a)存各類壓力氣體的鋼瓶上,應配置防護帽、減震圈等安全裝置,以防止鋼瓶在運輸、儲存、使用中發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鋼瓶上的安全裝置,應按標準規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觸電安全裝置

      a)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b)電氣設備設施中的各類防觸電安全裝置的形式、配置等,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要求,并按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控制。

      監測控制與警示裝置

      a)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b)監測控制與警示裝置的形式、配置等,應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要求,并同設備設施一同維護、檢查。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運轉

      1.防護設備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2.防護設備設施所在部門應根據需要制定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員,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能夠正常運轉。

      3.防護設備設施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操作,適時運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并按規定做必要的運轉記錄。

      4.設備設施上配置的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卸、報廢和閑置不用,確保安全裝置的安全防護作用。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1.護設備設施使用部門應制定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計劃,定期組織實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2.護設備設施使用部門在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運行過程中,發現設備損壞,要立即向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及時維修,保證正常運行。

      3.置是設備設施的重要組成部份,設備設施使用部門在對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時,應同時對所屬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安全裝置的有效性。

      4.規、規范、標準對安全裝置規定定期校準、檢驗時,設備設施所在部門應按規定實施校準、檢驗。校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裝置不得繼續使用,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應急預案

      1防護設備設施所在部門應根據需要對故障停機制定應急預案,以便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故障停機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出現故障停機時,使用部門應立即實施響應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必要時應停產檢修,防止出現事故、事件。

      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

      1.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解決,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2.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備、使用、維護、保養等應符合標準的各項規定。發現違反本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予以處罰。

      3.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裝置的配備、運行、維護保養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第13篇 項目工程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除了要建立健全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廣泛進行安全意識及紀律的教育外,要針對建筑施工的特點,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1)深基礎及大孔徑樁、擴底樁的安全防護:

      1)挖土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設支撐。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邊沿設立兩道護身欄,夜間加設紅色燈標志。

      2)槽、坑、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和放置機具。槽、坑、溝邊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報上級安全、技術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3)挖土時,如發現邊坡裂縫或連續滾落土粒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離操作地點,井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4)已挖完或部分挖完的槽、坑,在雨后、解凍或復工前,應仔細觀察土壤情況,如發現有裂縫、鼓包、滑動等現象,應及時排除險情后方能施工。

      5)必須在雨期施工的深基礎,應在距坑邊1m遠處挖排水溝或筑擋水堤,防止雨水灌入。坑底四周應設集水坑和引水溝,以便用抽水機將積水抽出。當基坑底部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基坑開挖應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措施。

      6)深基開挖應盡量不放坡。當采取擋土樁、地下連續墻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當超過-定深度,應根據土質情況,采取拉樁、支撐或錨桿支護等措施。

      7)人工挖大直徑孔樁,要防止土塊下墜及孔下窒息。可先挖至1.5m處安放鋼套筒,筒外緣填土夯實或做混凝土護壁。然后由上向下逐層挖土,每層不超過900mm,支鋼模,澆筑混凝土護壁。當挖到3~5m深時,孔內應放置鋼網板,并配置小型電動抽風機。在洞內操作時娶經常通風。

      8)大直徑鉆孔擴底樁采用人工擴孔時,為了防止孔壁塌方,在機械成孔后要及時放安全鋼筋籠。在人工下孔前,應先用氣泵向孔下輸氣或用提土桶在孔內上下提放,使孔內空氣流通,換出有害氣體。必要時可先用小動物或儀器放人孔內做試驗,如無反應,人才可下孔作業。下孔操作人員應戴安全帽、系安全繩并備有聯系信號,以防一旦發生問題立即能聯系,將人提出孔外。

      9)各種灌注樁在成孔后,澆筑混凝土前,必須保護好洞口,并加蓋或設護欄,防止有人墜入孔內。

      (2)腳手架等使用安全防護:

      1)使用的腳手架及搭設方案須經設計計算,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搭設。-般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lm。一般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m。

      2)采用支撐于地面上的外腳手時,必須以15~18m高度為一段,采取挑、撐、吊等方法,分段將荷載分卸到建筑物上,同時每層應與建筑物拉接,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大于4m,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5m。拉接所用材料的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號鉛絲,應以鋼管為主。

      3)腳手架使用的鋼管,其外徑、壁厚應符合設計或有關要求.并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鉛絲或其它材料綁扎。

      4)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的穩定和不變形。外腳手架,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與水平夾角應為45。~60。。

      5)結構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6kn/m2;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2kn/m2。

      6)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高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立掛安全網,下口要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2m。

      7)外腳手架外側邊緣與架空電氣線路的邊線之間,應按有關規范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8)插口、吊籃、橋式腳手架及外掛架等工具式腳手架,應按有關規定支搭使用:腳手架板必須堅實并固定鋪嚴。腳手架與建筑物應拉接牢固,并立掛安全網,安全網下口應兜過腳手板下方后封嚴。外掛架必須用有防脫鉤裝置的穿墻螺栓,里側加墊板并用雙螺母緊固橋式架必須有靈敏、有效的防脫鉤自鎖裝置,其立柱必須隨層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

      9)插口架別杠應用10cm×10cm木方,別杠每端應長于所別實墻體20cm,其上端的鋼管應用雙扣件鎖牢,在別杠未別好或松動時,嚴禁上人。吊籃靠建筑物一側應設1.2m高護身欄桿,使用時應與建筑物拉牢。

      10)工具式腳手架升降時,必須用保險繩隨升降調整。吊籃保險繩應兜底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11)橋式腳手架只適用外裝修和結構外防護,且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橋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外裝修使用時,應保證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2kn/m2;外防護使用時,應保證防護高度超出操作面1.2m,超出部分應綁護身欄桿和立掛安全網。

      12)井字架支搭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高度在10~15m應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m加設一組,每組四根。臨近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應采取拉接措施。纜風繩應用直徑不小于12.5mm的鋼絲繩,并按規定埋設地錨,嚴禁綁捆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別杠調節其長度。

      井字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m的防護棚,另外三個側面應封閉。每層卸料平臺應有防護門,兩側應設護身欄桿和擋腳板。

      井字架吊籠出人口應有安全門,兩側應有安全防護設施。吊籠定位托杠必須采用定型裝置,吊籠運行中不準乘人。

      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在腳手架上。導向滑輪至卷揚機的鋼絲繩,凡經通道處應于遮護。

      井字架天輪與最高-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6m,并須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上升最高位置與天輪間垂直距離不小于2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體檢合格,凡患有不適宜從事高處作業疾病的人員,一律禁止從事高處作業。

      挖土時,如發現邊坡裂縫或連續滾落土粒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離操作地點,井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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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處作業區域必須劃出禁區,并設置圍欄,禁止行人、閑人通行闖入。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m、寬度大于通道兩側各lm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小于5cm厚的腳手板。臨近施工區域,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亦應支搭防護棚。

      3)無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施工的高層建筑,首層四周必須支設固定6m寬雙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固定一道3m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接口處必連接嚴密,與建筑物間隙不大于10cm,并且其外沿明顯高于內沿。無法支搭水平安全網時,必須逐層立封安全網。水平安全網直到確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路線行走,禁止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沿高墻、腳手架、挑梁、支撐、起重臂。運行吊籃等處攀登或行走。

      5)高處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避雷設施。

      6)高處作業所需的料具、設備等,必須根據施工進度隨用隨運,禁止超負荷。樓層垃圾應集中堆放,及時清理,傾倒時應有防護設施并設專門區域,由專人看管。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等懸挑結構處,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

      7)六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濃霧,禁止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8)高處作業的料具應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時放八工具袋內,嚴禁亂堆亂放和從高處拋擲材料、工具、物件。

      9)樓層安全防護:

      ①1.5m×1.5m以下孔洞,應預埋通長鋼筋網或加固定蓋板。1.5m×1.5m以上孔洞,四周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其間支掛水平安全網。

      ②電梯井口應設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電梯井內首層和以上每隔四層應設-道安全網,安全網宜封閉嚴密。未經批準,電梯井內不得作垂直運輸或垃圾通道。

      ③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護身桿或用安全網立掛防護。回轉式樓梯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并每隔四層增設一道。

      ④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時,應設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封閉。

      (4)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1)臨時用電應按有關規定編好施工組織設汁,并建立對現場線路、設施定期檢查制度。

      2)配電線路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整齊,架空線應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或沿地明敷設。

      3)室內、外線路均應與施工機具、車輛及行人保持最小安全距離,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配電系統必須采取分級配電,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

      5)獨立的配電系統應按有關標準規定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的同時,應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

      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6)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屯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7)采用220v電源照明時,應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污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照明,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膠線。行燈變壓器應有防潮、防雨水設施。

      8)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次線長度應小于5m,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回路地線。焊把線應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置地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5)施工機具安全防護:

      1)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鋪設及其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3)施工電梯的地基、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在辦理驗收手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4)卷揚機、攪拌機應搭設防砸、防雨操作棚。卷揚機機身固定應設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攪拌機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

      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卷揚機吊籠應降至地面,攪拌機料斗應升起并掛好保險鏈。

      5)機動翻斗車行駛時速不超過5km,行車中嚴禁帶人。

      6)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膠鞋。操作手柄應有絕緣措施。停用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

      7)乙炔發生器必須使用金屬防爆膜,嚴禁用膠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應保持一定水量,氧氣瓶不得曝曬、倒置、平使,禁上沾油。氧氣和乙炔瓶(罐)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同焊炬間的距離不得小于l0cm。嚴禁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

      8)圓鋸、平面刨(手壓刨)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凡長度小于50cra,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裁割: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并應裝設不小于180。的防護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輪。

      9)鋼絲繩使用應石是夠的安全儲備,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有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鉤應有防止脫鉤保險裝置;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

      10)對于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新設備的使用,在制定操作規程的同時,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第14篇 產品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1.目的

      對產品包裝、搬運、貯存、防護和交付過程加以控制,保證產品符合規定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產品在公司內部和產品運輸銷售過程中的搬運、貯存、包裝、防護和交付的控制。

      3.職責

      3.1倉庫管理員負責在產成品的貯存和防護管理;

      3.2車間負責產品繳庫前的包裝、搬運和防護;

      3.3物流部負責對繳庫后的產品搬運、貯存、防護和交付。

      4.具體內容

      4.1包裝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包裝標準要求。

      4.2貯存和防護

      4.2.1成品倉庫內應按產品種類、規格、生產日期等的不同,分別擺放,倉管員作好記錄和標識;

      4.2.2產品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擺放高度和貯存條件應符合《成品倉庫管理規定》;

      4.2.3倉管員對自己所管庫房要做到帳目清晰,賬、物、卡相一致;

      4.2.4搬運過程,要防止磕碰劃傷產品;

      4.2.5倉管員必須保存好所有標識,尤其是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臺標識不清或丟失,必須重新標識后方可使用;

      4.2.6倉庫管理人員每月末盤點貯存產品的數量情況,填寫月末庫存產品臺賬。

      4.3產品要遵守先進先出的原則。超期產品一律嚴禁出庫。

      4.4交付

      4.4.1倉管員在接到檢驗報告單后,按《發貨單》所列品種、數量給予發貨。搬運裝車過程中,運輸負責人,需對產品的質量、數量檢查核對后,在《總提貨單》上簽收。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提出驗證。運輸負責人有權拒收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嚴禁不合格品出庫。

      4.4.2產品裝車時,搬運人員將產品合理擺放。運輸過程中要防止因顛簸、擠壓而使包裝變形、破損等質量問題的發生。

      4.4.3運輸人員按調度規定路線和運輸合同要求,將產品交付各發運點。

      第15篇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公司全體員工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闡明了放射作業審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射線作業管理,是對《放射線源防護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射線作業的審批,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2.2? 生產運行處負責射線作業期間生產的安排與協調。

      3? 管理內容

      3.1 定義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

      3.1.2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等產生x線為目的機器儀器和設備。

      3.1.3 伴有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指不以產生x線為目的。但在使用過程中產生x線的電器產品。

      3.2? 許可登記

      3.2.1 根據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裝置的單位,在使用前必須向地方衛生、公安部門申請登記。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同意,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

      3.2.3 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設施和射線裝置,以及同位素儲存場所,其防護措施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投產。并按規定辦

      理許可登記。

      3.2.4 外來承包商進入公司各單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裝置必須向所在單位機動、安全環保部門提出使用報告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許可登記證必須按規定1至2年進行復審、換證。

      3.3? 安全防護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使用、操作、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專車專程運輸,不得隨身攜帶或人與放射源混裝運輸。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須建立專門存放的源庫,建立健全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并作為重要安全生產要害部位進行管理。

      3.3.4 在裝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動式或便攜式x射線裝置的生產場所及施工工地,要劃出一定范圍的放射防護控制和管理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放射性危險警告標志,或聲光報警裝置,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放射保護區,必要時設專人進行警戒。

      3.3.5 當x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條件發生變化時均要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3.3.6 裝置檢修時,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拆除,安裝、鉛罐活門的關閉、開啟等項內容施工方均要編制風險評價方案,專人負責,嚴格登記,并要有管工業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現場監護。

      3.3.7 定購、轉讓、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和設備的安裝、維修、更換、補充等相關內容。

      3.3.8 更換、補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報公司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和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更換補充后,要請地方衛生監督部門或環保部門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填入放射檔案內。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射線防護的基本原則,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質。

      3.3.9.2 減少受照時間。

      3.3.9.3 延長受照距離。

      3.9.3.4 利用屏蔽物質。

      3.9.3.5 圍封隔離,防止污染。

      3.9.3.5 講究個人防護。

      3.3.10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線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穿著防護用品,要進行就業前體檢,嚴格控制職業禁忌癥;定期進行放射性作業人員專項體檢,并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的定期培訓和換證。

      3.3.11 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裝置的人員要按規定享受放射假期,嚴格執行定期脫離的防護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廢源”的處理,使用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處理和運輸的方案報機動設備處、質量安全環保處批準,并報地方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后,送置專用源庫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廢物庫統一儲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單位要有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設施和設備。

      3.4? 安全監督管理

      3.4.1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4.2 為保證本規定的執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操作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公司明確放射防護安全監督職責。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體系,以保證“標準”、“法規”的實施。

      3.4.2.2 對使用單位的生產許可登記證進行檢查。

      3.4.2.3 對放射安全防護措施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4.2.4 協調組織從事放射作業環境的工業衛生定期檢測工作。

      3.4.3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方案(內容包括檢修、施工項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安全防護措施、警戒區

      域、現場操作人員及現場監護人員責任)審批、現場檢查由機動設備處、工程管理部負責,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安全防護、警戒管理規定(15篇范文)

      1、目的加強企業安全防護、警戒管理工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規范施工操作行為。2、范圍公司所屬各項目部。3、職責3.1安全管理科、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3.2各部門配合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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