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4.1.5廠區治安安全
1)門衛人員嚴格管理進入公司內的外來人員、車輛,并進行登記在冊;對外出貨廂車輛進行清點、檢查;
2)嚴禁生產場所道路內私車行駛、停放;
3)進入公司內的所有電動、機動車輛限速,不得超過5km/h;
4)嚴禁員工動用消防設備及辦公設施;
4.1.6食品安全
1)購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2)嚴禁使用超過保質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嚴禁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腐爛變質食品。
4.2安全培訓
員工必須先進行崗前的安全培訓,培訓合格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4.2.1培訓內容
4.2.2公司級培訓
1)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2)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守則;
3)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知識;
4.2.3部門級培訓
1)崗位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定;
2)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紀律、轉崗培訓和文明生產要求;
4)生產現場環境、工作特點,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險作業部位及必須遵守的事項。
4.2.4班組培訓
1)員工從事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器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3)班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4)本工種事故案例剖析、易發事故部位及勞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4.2.5培訓方式1)崗位培訓、會議、報欄、員工手冊;2)班前、班后會,例會、管理會議。
4.2.6建立培訓檔案
1)對培訓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評;2)建立員工安全考評檔案,作為檢查總結安全工作的依據。
4.3安全生產管理
4.3.1各崗位員工必須熟知崗位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常識方可上崗;
4.3.2員工堅守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
4.3.3嚴禁工作場所打鬧、睡崗、脫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3.4嚴禁酗酒員工進入工作崗位;
4.3.5修理機械、電器設備前,必須在動力開關前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3.6新安裝設備、新作業場所及經過大修或改選后的設施,需經安全驗收后,方可進行生產作業;
4.3.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記入值班記錄并上報公司領導;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于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離時間內)出現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斗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后,不在24小時之內匯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鑒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并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5.2員工因工受傷,不夠評定傷殘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醫療期發內100%的基本工資。醫療期滿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崗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超過三天曠工者,予以辭退;
4.5.3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經安全領導小組調研情況屬實,醫療期間發100%基本工資,不進行治療只是康復期發70%基本工資;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傷員工受傷,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轉院單,本人申請,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轉外地治療;
4.5.5因打架斗毆、喝酒,違*治安而造成的傷害,不發工資,醫藥費不予報銷;
4.5.6醫療費:員工受傷后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待康復后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共同分析事故的責任,按責任大小比例給予報銷,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墊付,康復后按比例報銷后的差額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4.5.6治療工傷期間,治療工傷以外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4.5.7工傷員工到崗后,可根據本人身體狀況申請或公司安排調整工作崗位。
4.5.8因違反操作規程或人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在:
500元以下的罰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罰款300—500元;
**元以下的罰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罰款800——1000元;
4.5.9因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造價賠償。
4.6安全領導工作小組:
組長:陳建華
副組長:任憲軍賀榮坤
組員:陳鐵成王媛鄭文彬陳濤蔣鳳文陳晨田虎魏海英聶敏蔡強
李坤田傳珍劉學堂劉學濤李坤(水處理)王廣峰蔣安亮袁玉羅褚菲
孟苗苗吳敏劉兵
4.6.1安全領導工作小組職責
文件名稱:安全管理制度
1)擬定修改、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3)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總結、評比,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搶救、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質;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采取措施建議;
6)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各類違紀現象實施處理或處罰。
4.7安全監督檢查員
陳濤劉兵
4.7.1安全監督檢查員職責
1)負責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對新進員工進行崗前安全培訓;
2)指導和督促本公司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檢查和維護本公司的安全設施,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臺帳,并負責登記工作。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遇有特別緊急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消除安全隱患,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參加發生事故分析和處理的工作,協助領導落實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
4.8處罰措施
4.8.1違反以上規定的,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4.8.2對涂改檢查記錄、維修記錄、交接班記錄、醫療診斷憑證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行政記過、罰款及辭退處理。
5.0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至2023年元月1日起執行。
核準人:
第2篇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醫用氧艙的安全使用,規范醫用氧艙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用氧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醫用氧艙是指:
(一) 醫療用空氣加壓艙和氧氣加壓艙;
(二) 兼作高壓氧治療用途的多功能載人壓力艙。
本規定中的醫用氧艙不包括飛行器、船舶、海洋上作業的載人壓力容器。
第四條 醫用氧艙包括:艙體,配套壓力容器,供、排氣系統,供、排氧系統,電氣系統,空調系統,消防系統及所屬的儀器,儀表和控制臺等。
第五條 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設計
第六條 醫用氧艙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負責審批。
申請醫用氧艙設計的單位,須將設計申請報告及設計文件(包括:艙體設計圖樣、計算書,各系統設計圖樣)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提出。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委托認可的機構,對醫用氧艙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醫用氧艙設計總圖和各系統設計圖樣上加蓋審批標志。
第七條 醫用氧艙設計單位應有專業配套和穩定的設計隊伍,必備的設計規范、標準資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條 醫用氧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定的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
第九條 醫用氧艙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及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 。
對超標準的大開孔、觀察窗、中間隔艙壁等特殊結構,可參照國內外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沒有相應國內外標準、規范的,其設計應由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醫用氧艙觀察窗、照明窗及艙體采用有機玻璃材料時,材料的物理、力學性能和外觀質量應不低于gb7134《澆鑄型工業有機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級品的要求。
第十一條 艙體內部設置器物和裝飾材料的選用,應符合bg12130《醫用高壓氧艙》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供給醫用氧艙的氧氣應為醫用氧氣,不得供給工業氧氣。
醫用氧艙供氧系統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閥件,應采用銅質或不銹鋼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應采用紫銅、聚四氟乙烯等難燃材料,不得采用鋁、尼龍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條 醫用氧艙供氣系統須配置空氣凈化裝置;壓縮空氣貯氣罐內壁的防銹涂料須選用無毒型涂料;供氣系統管路應采用無縫鋼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條 醫用氧艙空氣和氧氣管路上的彎頭,不得采用直角對接焊形式。
第十五條 艙門門框與封頭連接的焊接接頭,應采用全焊透的接頭型式;氧氣加壓艙封頭與法蘭連接的焊接接頭,焊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十六條 艙體的a、b類焊縫,應按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要求進行100%的射線探傷,照相質量不低于ab級,焊縫質量不低于ⅲ級。
中間隔艙壁與艙體間的角焊縫,門框、觀察窗、遞物筒與艙體之間(大開口處)的角焊縫,應按fb4730要求進行100%的表面檢測,并應符合該標準要求。
第十七條 電氣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控制臺及艙內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應符合gb9706.1《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關規定。
(二) 醫用氧艙艙內的電氣設備,其工作電壓不得大于24v。
(三) 氧氣加壓艙的艙內電線應采用暗裝形式,艙內除通訊及信號傳感元件外,不得設置任何電器,艙內必須設有人體靜電接地裝置(嬰兒艙可除外)。
(四) 多人艙艙內電線應帶有金屬保護套管,其敷設應便于檢修;艙內所有電線接頭及電器元件與導線的連接必須采用焊接連接,并應裹以絕緣材料,各接頭位置應相互錯開。
(五) 醫用氧艙照明必須采用外照明。
(六) 艙內空調裝置的電機及控制裝置必須設置在艙外。
(七) 醫用氧艙艙內不得裝設熔斷器、繼電器、轉換開關、鎮流器和電氣、動力控制器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器元件。若因治療需要進艙的電器,必須選用能夠承受艙壓的電器,并應在艙外配備電流過載保護裝置。
(八) 醫用氧艙電器系統的其它要求應符合gb12130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多人艙內須設有消防設施。大型醫用氧艙宜設置水噴淋消防裝置和應急呼吸裝置;中、小型艙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護裝置。
第十九條 采用空氣加壓和氧氣加壓的醫用氧艙,其控制臺上均應配置監測艙內氧濃度的測氧儀和氧濃度超標報警裝置。空氣加壓艙測氧儀的配置要求應符合gb12130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空氣加壓艙的人均艙容應符合gb12130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全附件的裝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醫用氧艙艙體和配套壓力容器上必須裝設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裝設安全附件的要求應符合《容規》和gb12130的有關規定。
(二) 多人醫用氧艙艙體上的安全閥應選用帶扳手的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
(三) 醫用氧艙艙體上不得裝設爆破片。
(四) 空氣加壓艙應設置緊急泄壓裝置,泄壓裝置須符合gb12130的有關規定。
(五) 醫用氧艙供氧系統的高壓閥門須選用漸開式。
第二十二條 醫用氧艙設計資料應包括:醫用氧艙總布置圖,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結構總圖,電氣系統原理圖,電氣接線圖,配電網絡圖,供、排氧系統和供、排氣系統流程圖,各系統制造安裝的技術要求和醫用氧艙使用說明書等。醫用氧艙的艙體、各系統總圖和配套壓力容器圖樣上均應有設計審批標志。
第三章制造與安裝
第二十三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醫用氧艙制造資格申請,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制造許可證)后,才能從事醫用氧艙制造。
醫用氧艙的安裝應由該醫用氧艙的制造單位進行。
對醫用氧艙制造單位的資格審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衛生部共同組織或由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有健全的醫用氧艙制造質量 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與制造醫用氧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工裝和檢測手段。
第二十五條 醫用氧艙的產品質量應符合本規定和gb12130或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醫用氧艙在制造和安裝過程中,對涉及醫用氧艙安全的項目,須進行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
制造過程的監檢,由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有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
醫用氧艙安裝過程的監檢(只限多人艙),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授權有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七條 制造(含安裝,下同)過程中,更改或代用醫用氧艙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醫用氧艙系統中主要設備、儀表,必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 從事醫用氧艙艙體和配套壓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培訓、考試,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焊按工作;從事醫用氧艙電器安裝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醫用氧艙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儀表、儀器等,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條 醫用拉艙供、排氧和供、排氣系統的管路應按gbj235《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進行清洗和吹掃。供氧系統的氧氣管路須按gbj235的要求進行脫脂處理。醫用氧艙所有管路均應按有關標準或設計要求,進行標記涂裝。
第三十一條 供氧系統及艙室總體的氣密性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gb12130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在安裝醫用氧艙前,應向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機構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安裝,并應出示以下資料:
(一) 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存檔件原件);
(二) 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用氧艙使用單位的設置審核批準文件(可用復印件);
(三) 醫用氧艙總體布置圖。
第三十三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對所制造醫用氧艙的質量負責。醫用氧艙制造工作完成后,應進行交收檢驗,并應向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醫用氧艙產品合格證書》,內容包括:艙體和配套壓力容器的合格證書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容規》的有關規定)醫用氧艙各系統檢驗、調試的報告,醫用氧艙所用安全附件和儀器、儀表的產品合格證;
(二)醫用氧艙使用說明書。
(三)醫用氧艙竣工圖,包括:醫用氧艙總體布置圖,艙體及配套壓力容器總圖,供氧、供氧系統流程圖,電氣系統原理圖和接線圖;單人醫用氧艙可只提供艙體竣工圖。
(四) 監檢單位出具的《醫用氧艙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三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及gb12130或相應標準的要求,對醫用氧艙(單人醫用氧艙除外)組織驗收。驗收工作應有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代表參加,并應聘請醫療、制造、檢驗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驗收后應出具醫用氧艙驗收報告。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者,方可開展醫用氧艙醫療業務。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置醫用氧艙前,必須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設置申請,進行設置審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頒發《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附件一)。
第三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向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醫用氧艙。
第三十八條 進口醫用氧艙時,國外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應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進行的進口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醫用氧艙產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產品質量應不低于本規定和gb12130或相應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醫用氧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持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和氧艙設置批準書》、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驗收報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醫用氧艙使用證》(附件二)。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已登記的醫用氧艙應填寫《醫用氧艙備案表》(附件三),并及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十條 辦理醫用氧艙轉讓或過戶手續的,原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持《醫用氧艙使用證》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原使用單位應將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醫用氧艙資料,移交給接受醫用氧艙的單位。接受醫用氧艙的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醫用氧艙設置審核手續;醫用氧艙的安裝、驗收等應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一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執行醫護人員三級負責制。
第四十二條 單、雙人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配備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負責醫用氧艙日常維護保養;多人醫用氧艙的使用單位應配備具有中?;蛳喈斢谥袑R陨蠈W歷機電專業水平的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負責醫用氧艙日常維護保養。
第四十三條 醫用氧艙操作人中必須經衛生部指定的機構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操作;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認可的機構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配備滿足日常維護保養需要的專用維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第四十五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醫用氧艙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緊急情況時的處理措施和方案,并應定期(至少每6個月一次)進行演練。
第四十七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須向進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艙人員不得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產生靜電的服裝、鞋、帽。嚴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艙內。
第四十八條 空氣加壓艙艙內氧濃度必須控制在25%以下;超過時必須進行置換,置換3分鐘后如達不到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變艙體結構、供(排)氧系統和供(排)氣系統;也不得自行改變原設計的醫用氧艙加壓介質和增加艙內吸氧面罩。
第五章定期檢驗和維護
第五十條 從事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以下簡稱認可檢驗單位);從事醫用氧艙檢驗的人員,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項目檢驗資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安排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并應提前2個月向認可檢驗單位提出申報。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分為一年期和三年期。
第五十二條 一年期定期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 安全閥和壓力表的校驗;
(二) 測氧儀的工作可靠性;
(三) 氧濃度超標報警裝置靈敏、可靠性;
(四) 管路常開(或常閉)閥的動作情況;
(五) 應急排放閥動作情況;
(六) 自動操作系統的手操機構動作情況;
(七) 應急電源及應急照明系統完好情況;
(八) 空氣過濾器濾材;
(九) 測試艙體與接地裝置的連接情況及接地裝置地電阻。
(十) 電氣設備接線情況;
(十一) 供氧、供氣系統完好情況;
(十二) 艙門及遞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 觀察窗和照明窗有機玻璃的狀況(發現有老化銀紋,或醫用氧艙升壓次數達到5000次,或使用時間達到10年的,應及時更換);
(十四) 其它需維護的設備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三年期定期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 一年期的定期檢驗內容;
(二) 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規定的檢驗周期和內容,對配套壓力容器進行檢驗;
(三) 對未配置饋電隔離變壓器的醫用氧艙,按gb12130的規定,檢查電源輸入端與艙體之間的絕緣情況;
(四) 消防和應急呼吸裝置(如設置)。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檢驗,可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取得醫用氧艙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也可由認可檢驗單位進行;三年期定期檢驗必須由認可檢驗單位進行(嬰兒醫用氧艙除外)。
第五十五條 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應對其檢驗質量和檢驗結論負責。檢驗工作完成后,應出具《醫用氧艙檢驗報告》(附件四),并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
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每年應將本地區醫用氧艙三年期定期檢驗情況填入《醫用氧艙三年期定期檢驗結果匯總表》(附件五),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匯總本省情況后,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五十六條 醫用氧艙修理、改造單位,應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修理、改造單位應對所修理、改造的醫用氧艙質量負責,修理、改造的項目應符合本規定和gb12130或相關標準的規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應出具《醫用氧艙修理、改造報告》,報醫用氧艙使用單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七條 經檢驗判廢的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出具醫用氧艙判廢報告,同時報送辦理該醫用氧艙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由該機構注銷醫用氧艙使用證。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不得將已判廢的醫用氧艙轉讓其他單位用作醫療。
第五十八條 停用時間超過6個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時間)的醫用氧艙,投入使用前應由認可檢驗單位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內容進行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采用未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的醫用氧艙設計圖樣的,責令其停止制造,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從事醫用氧艙制造或安裝、修理、改造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所制造的醫用氧艙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條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經設計單位同意而改換受壓元件或材料的;
(二) 未按規定對所制造的醫用氧艙進行交收檢驗的;
(三) 未按規定向使用單位提供相應資料的。
第六十二條 銷售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的醫用氧艙,由發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銷其制造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購置、使用醫用氧艙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一)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醫用氧艙的;
(二)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
(三) 未按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安排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
屬本條第一款情況的,除對其進行罰款處理外,所購置的醫用氧艙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條 醫用氧艙檢驗單位未按本規定的要求對醫用氧艙制造、安裝進行監檢或對在用醫用氧艙進行定期檢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檢驗單位因檢驗工作質量造成醫用氧艙工作不正常或出現事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
第六十六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外,均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衛生部共同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用火管理規定范例
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動火安全管理的范圍是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從事以下作業:
1、進行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燒、烤、猥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使用臨時電源、安裝臨時電線,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電器等;
5、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及蓄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第三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統一格式。(見附表)
第四條 動火分級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四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⑴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⑵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的裝卸區、洗槽站及罐裝;
⑸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⑹化學危險品倉庫;
⑺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油輪、駁船、碼頭等。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⑴停工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煉油、化工、化纖、塑料等工藝生產裝置;
⑵從易燃、易爆、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⑶全廠系統管網區(有易燃易爆工藝介質的管網區可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⑷一般物品倉庫、車床及木材加工場;
⑸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操作間、配備間等)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公司生產裝置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均為特殊動火。
⑴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⑵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所必須進行的動火,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⑶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00時到第二天8:00時之間的動火要作特殊動火處理;
⑷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動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5、生產單位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動火并設立圍欄,定出制度,嚴格管理。
第五條 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領導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訂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hse管理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批準動火作業許可證。
2、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動火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hse管理部門審批并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動火。
3、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再經裝置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由裝置領導批準動火。
4、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裝置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后,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批準動火。
5、特殊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提出申請,hse管理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準用許可證,方可動火。
6、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報hse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固定動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用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動火區的可燃性氣體分析由公司裝置分析人員進行。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為合格。
第八條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 用火單位應制訂用火、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1)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 除固定動火區外,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
(4) 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九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hse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 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 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固定動火區內一般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或班組長擔任,二、三級動火由專人擔任。);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有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員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現場用火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在生產裝置、要害部位等維修的臨時用電,可根據批準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域的規定:
(1)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設施。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駕駛員證和進廠許可證。
(2)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項目部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后,發放“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機動車輛持“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入。(“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采用華勝公司有關證件)
(3) 門衛對進入生產區域的車輛防火設施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行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準許進入。
(4)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第十四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
(1)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能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隨身攜帶,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試車期間增加一聯存放用火地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 用火許可證存檔:用火許可證由申請單位和批準單位共同存檔;
(4) 用火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4篇 機組大修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機組大修安全管理規定
1、按照檢修區域“封閉作業”的原則,對機組檢修區域做好安全隔離。
2、編制現場定置圖管理圖,檢修過程中嚴格按圖進行項目檢修。
3、對機組重點部位和重點區域應派專職人員值班和巡查,對發電機內部作業的檢修人員,及所攜手的材料,工器具進行嚴格的檢查,登記制度。
4、應對外包單位的作業人員(民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并進行測試或考核。
5、必須對檢修人員或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針對檢修項目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外包項目要認真做好檢修項目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會簽、外包單位資質審查、工作票負責人資格審核)。在交底簿《備忘錄》中明確寫明交底的內容和要求,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后所有人員簽名。
6、對在大修中需用的安全工器具,起重機械設備,逐一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測。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能使用。
7、檢修平臺、吊籃、吊籠等設備進行預檢,對鋼管升降平臺組裝件事前進行嚴格的檢測并應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合格證書和安裝質量,經三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對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排除不安全因素。
9、現場配置的檢修電源從容量、數量、及安全上應滿足檢修項目的要求。
10、建立氧氣、乙炔及易燃易爆物資的存放區域,做好重點防火、防爆的安全技術措施。
11、對焊工、起重工、電工、架子登高工等特殊工種,必須進行資質認證核查。及進行跟蹤對照檢查,嚴禁無證操作。
12、容易發生設備損壞和人身傷害事故的部位或重點區域,除了在開工前進行認真詳細的技術和安全交底外,還必須制訂有關的安全作業技術方案,設專人監護。并且對確定的重點部位應在整個檢修過程加強監督檢查。
13、水輪機、發電機、開關站、壩頂。在每個區域作業面應明確一名項目安全責任人(由相應的檢修項目負責人擔任),并由此負責本部位或區域的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
14、重大檢修或試驗項目,應有正確技術方案,健全的組織體系、明確合理的分工、并在檢修、試驗過程中重點對危險點進行督查。
15、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在動火作業期間,必須注意周圍環境的同時做到安全措施到位、消防設施到位、監督檢查到位。在發電機內部等重要部位動火作業應有專職消防員到場監督巡查。
16、同一檢修系統內不同項目交叉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機組大修進度、質量合理安排工序。大修結束后的各項試驗,必須按照《大修設備試驗大綱調試程序》展開。此時,應防止出現處理臨時缺陷時的無票作業、電氣誤操作等。
17、現場的安全通道在整個檢修過程必須始終保持暢通。
18、保持文明,衛生的作業環境。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以保證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
19、大修工業垃圾暫存處等應定置管理。
20、工程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安全管理人:
現場監督人:
×××××水力發電廠
第5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施工現場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進入***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帶,并按規定穿戴好防護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嚴禁外部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進入***風電場項目部施工現場人員,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上班作業。
3、施工現場存放的材料、設備,應做到存放場地安全可靠,材料、設備存放整齊,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時設專人進行看護。
4、施工現場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有安全防護攔桿設施,并懸掛明顯標志。如現場臨時施工打開的孔洞、坑道、溝口、閘門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險處,應設安全警戒帶,并派專人看護,施工完畢應立即加上蓋板或裝上防護欄。
5、起重機設備在使用前要經過荷載試車試驗,試車前應注意檢查大鉤、鋼絲繩、行走機構和電氣部分等。操作人員包括司機和起重工應持證上崗。使用時,應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運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貨物懸空時,駕駛人員不能離開操作崗位。
6、凡墜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從事高處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和穿軟底鞋,不準穿塑料底和帶釘子的硬底鞋。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應鋪設、固定木板或馬道板,并搭設1m高的護身欄桿。
7、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8、在廠房頂、陡、懸崖、桿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時,臨空一面必須搭設安全網和防護欄桿。工作人員必須按標準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網必須隨著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網距離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過3m。
9、在單桿上進行懸空高處作業前,應確認單桿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合適桿型的腳扣或踩板上桿作業;按標準系好合格的安全帶,嚴禁用麻繩等代替安全帶登桿作業;在結構架、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人監護、聯絡。
10、高處作業時,不得坐在平臺、孔洞、井口邊緣,不得騎座在腳手架欄桿、躺在腳手板或安全網內部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的探頭板上工作和憑借欄桿起吊物體。
11、遇到五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時,沒有特別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處作業。
12、常用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安全用具、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到勞動人事部允許生產的正規廠家去購買,且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的檢驗,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現場施工使用的氧氣和乙炔瓶之間的間距要有10米遠,氣瓶上應裝有防震膠圈,氣瓶不得放在太陽下暴曬,注意輕搬、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氧氣瓶不得接觸易燃、易爆和熱源輻射加溫。
14、禁止把氧氣瓶和其它氣瓶混放在同一倉庫內,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氣瓶一起運輸和存放。
15、氧氣瓶閥冬季凍結時,可用熱水或水蒸氣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和鋼鐵一類的器具猛擊,更不能猛擰減壓表或高壓調節螺絲,以防氧氣大量沖出而造成事故。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允許全部用完,至少應留有98~196kpa的余壓力。
16、從事電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焊工上崗證;工作時必須使用鑲有濾光鏡片的面罩,從事氣焊、氣割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有色眼鏡,露天作業遇雨時,必須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業。
17、在容器內焊接,其內部溫度不得超過400c。否則,應輪換作業,并采取通風保護措施(如安裝抽風機等)。
18、現場施工用電應按照《****項目部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措施》的規定執行。臨時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且布線整齊、相對固定,并在經常有車輛通過之處,懸掛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地點、井坑、洞內和金屬容器內部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必須帶有防護網罩。
20、駕駛員在出車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尤其是對剎車和方向進行檢查確認,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嚴禁司機酒后駕車。
21、駕駛員要遵守交通規則,遵章守紀,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員、超載、超速,確保行車安全。
22、違反本規定的現象,一經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被處罰人員三天內自行將罰款上交公司財務,每超過二天罰款額加罰一倍。
第6篇 動火焊接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焊接作業審批程序和動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涉及的動火焊接作業。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
3 定義
3.1 動火焊接作業:是指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包括焊接、切割、噴燈燒焊、熬瀝青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點:是指正常生產需動火的工房,如機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是指生產、使用、貯存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庫)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4.2.1 在公司內從事以下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和分公司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a) 在易燃易爆場所周圍50米以內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c) 對輸送接觸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管道設施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4.2.2 4.2.1條規定以外的非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現場審批。
4.3 對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由公司安全部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3.2 在固定動火焊接地點從事動火焊接作業,不需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
4.4 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程序
4.4.1 辦理許可證前,分公司技安人員應先到動火焊接作業的現場檢查,制定安全處理措施,并由需動火焊接作業的工序、班組配合維修分廠實施焊接(動火)作業。
4.4.2 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人員填寫動火焊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4.5 審批動火焊接許可證的要求
4.5.1 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認真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禁不檢查就簽證的失職行為。
4.5.2 許可證上必須詳細填寫動火焊接的地點、部位、動火焊接時間、動火焊接類型(點焊、氣焊、熬瀝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證”,“一處一證”。
4.5.3 動火焊接前公司需動火工序、班組應落實現場處理負責人,維修組落實監護人,公司技安人員應向其交待清楚,并讓監護人、現場處理負責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4.5.4 能夠拆卸下來的設備、附件,應拆卸后拿到固定動火焊接點作業。
4.5.5 應該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業,不得采用氣焊切割拆除,否則不予開證。
4.5.6 易燃易爆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原則上不準動火焊接。若生產急需,必須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準使用氣焊,必須電焊時,焊件與其它金屬連接物之間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接地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特別危險的動火焊接,應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簽字批準。
4.5.7 惡劣天氣(五級以上大風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業。
4.5.8 易燃易爆區停水時,原則上不能進行動火焊接。
4.5.9 許可證簽發的動火焊接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最長不超過五天。規定時間內未完工,應提出再次審批。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在動火現場必備安全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可酌情延長許可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4.6 動火焊接安全措施要點(主要指焊接、切割作業)
4.6.1 采取切斷、加盲板等,使動焊設備與其它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滲漏到動火焊接設備中來;將動火焊接區與其它區域采取用石棉紙板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花飛濺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現場,應將動火焊接現場周圍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4.6.3 置換、清掃和清洗儲存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和設備,在安全處理不能確保有效的情況下,應用儀器檢測設備、管道內氣體含量,確保系統符合防止燃燒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c)毒害氣體含量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4.6.4 對于接觸易燃易爆物品的夾層、套管等設備,不能進行可靠安全處理的,應進行預燒處理。
4.6.5 動火焊接作業中涉及臨時線安裝、下罐作業、高處作業的,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4.6.6 動火焊接現場應備好滅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職責
4.7.1 焊工必須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7.2 操作人須持有動火焊接許可證方可作業。操作人應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待相應措施已落實后,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符合要求才能動火焊,并嚴格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4.7.3 必須按動火焊接許可證上的規定內容作業,禁止從事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動火焊接作業。
4.7.4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待排除隱患后繼續作業。
4.7.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場清。
4.8 監護人職責
4.8.1 必須熟悉動火焊接現場的危險性,掌握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8.2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現場條件符合要求,并在監護人一欄簽字。
4.8.3 必須備好滅火器材。
4.8.4 必須堅守崗位,有權拒絕與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
4.8.5 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監護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向公司技安人員報告。待排除隱患后再繼續作業。
4.8.6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與操作人一起認真清理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場清。
4.9 現場處理負責人職責
4.9.1 應熟悉作業現場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
4.9.2 嚴格按公司技安人員、消防人員提出的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安全處理。
4.9.3 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并按其完全落實后在現場處理負責一欄簽字。
4.9.4 協作備好滅火器材。
4.9.5 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有無后患。
動火焊接許可證
申請單位
填表人
監火人簽名
動火部位及
動火方式
動火時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號
動火安全措施(與本次動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在序號上劃“√”)
1
生產裝置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采樣分析合格(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安全處理負責人簽名:(要求寫出落實安全措施的序號并確認已落實簽名)
切出運行,與生產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斷開并絕緣與動火設備管線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
動火設備內部清理干凈,采樣分析合格,達到動火條件(采樣分析結果復印件存于單位安全部門):動火期間,不應停止置換用的壓空或氮氣,保持吹掃
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溝、地漏、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措施進行隔離
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各類可燃氣體敞空作業,15m內嚴禁各類可燃液體敞空作業
6
清除動火點周圍易燃物
7
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合格(檢測人: 時間: )
8
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9
現場配備滅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塊
10
電焊地線應牢固固定在焊件本體上,電焊線不得與其它設備(非焊件)搭接,遵守電焊操作安全要求
動火人簽名:
11
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遵守氣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確穿戴防護用具,高處作業系安全帶
補充安全措施(要求寫出措施序號):
動火點單位意見:
安全消防部門意見:
附件:公司內“動火證”管制區域或情景(暫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間的動火作業;
一分廠大、小煤球磨內動火作業;
一分廠冷凍工房內動火作業;
二分廠萃取工房內的動火作業;
庫房內動火作業;
高空動火作業;
其他有可燃溶劑儲存或可燃氣體產生的場所動火作業。
第7篇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范例
項目安全用電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業各部門要配合主要職能部門,切實做好項目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確保項目用電安全事故的零發生率。
一.嚴禁擅自遷移、改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部門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部門控制管理的用戶受電設備。
二.嚴禁無證操作電力供電設施。
三.嚴禁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四.未經供電部門許可,嚴禁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五.不準超負荷使用電源。
六.嚴禁隨意亂扯、亂裝電源線、電源插座 。嚴禁使用銅絲或不合規格的保險絲替換開關的保險絲。
七.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八.禁止將暖氣管、煤氣管、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使用。
九.嚴禁帶電維修、更換用電電器設備。
十.嚴禁使用未經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許可的任何電器。
十一.在有兒童活動的場所,不應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則須采取防護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十三.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絕緣必須良好,燈頭、插座、開關等的帶電部份絕對不能外露,嚴防人體觸及帶電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電電器時,必須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使用帶有接地的電源插座。使用電器時,應由專人負責看管,人員離開時注意斷電。
十五.白熾燈泡、電爐等電熱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電源插座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長時間使用或無人看管時發生意外。
十六.項目工程部門電工人員應對項目電氣線路和業戶安全用電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電源、電線設備發生故障, 必須及時處置,報請供電部門派員修理,以防發生不應有的事故。
十七.電工作業人員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經定期檢查或試驗合格的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
十八. 注意用電安全,嚴防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和用電災害。項目內的外露電閘箱、配電柜等帶電設備、設施應注意鎖閉,并在顯著位置粘貼'帶電危險'等警示標識。進行帶電作業或外接電源線作業時,現場應有人員看護。
十九.項目保安人員應注意對項目內施工現場的檢查,檢查中發現安全用電隱患應及時要求整改,按項目的'施工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各項目應對操作人員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用電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二十一.發現有人員觸電,應先設法斷開電源(如在高處觸電,要防止觸電者跌落)然后進行急救。對失去知覺的觸電者急救的主要方法是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請醫生到現場檢查處理,或送醫院就醫。(參見'保安安全預案手冊'《人員觸電事故的處理》)
管理依據:
gb/t13869-92《用電安全導則》
第8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鍋爐房為分局安全重地,必須加強管理,防止發生事故。
一、鍋爐只許門衛更夫按規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許隨意操作和進入。
二、應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時,必須由辦公室組織實施,防止發生問題。
四、鍋爐房應保持整潔,消防設備齊全,不許存放其他物品。
五、門衛更夫掌握供熱時間,注意保持室內濕度和節約油料。
第9篇 安全動火管理規定范例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由生產、維修車間申報,部門安全負責人及公司安全辦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二、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三、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四、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五、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部門安全負責人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動火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動火單位安全負責人、動火部位所屬單位安全負責人復查后,報公司安全辦終審批準。
六、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p>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七、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八、各級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證申報批準后,由公司安全辦指定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作業人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三)動火作業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車間安全負責人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值班長、運行班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四)值班長、運行班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10篇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范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第3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
第4條 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7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第二章 目 標
第9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7種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積停電;3、大電網瓦解;4、電廠垮壩;5、主設備嚴重損壞;6、重大火災;7、核泄漏。
第1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4、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5、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6、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12條 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 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失和電網事故; 2、車間(含工區、工地,下同)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第1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有關調度機構每年實現和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主變壓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電企業1個,1000~500mva的供電企業2個,500mva及以下供電企業3個;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械3個。
第14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 任 制
第15條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 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5、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18條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 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 安 全 監 督
第21條 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 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 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的設置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 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2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 施工企業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1、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3、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4、監督本企業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5、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6、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和建議或意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7、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28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 規 程 制 度
第29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1、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31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 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F場規程和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條 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4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 教 育 培 訓
第43條 新入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學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上崗: 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還應仿真機培訓; 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45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后,主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 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1、國家電力公司對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2、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3、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4、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的運行、檢查、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應重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
第49條 生產性企業和高度部門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50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1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逐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2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第53條 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第54條 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條 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56條 安全日活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
第57條 安全分析會。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58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第59條 安全檢查。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處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 安全簡報。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供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電網經營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62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并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系的變化及時調整并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63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64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5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6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并網協議中應至少明確以下內容: 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3、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67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通過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上網的安全條件。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僅限于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部分。
第68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69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第十章 省電網經營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0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系的變化,對納入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并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71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省電網經營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2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與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73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縣級供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74條 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不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 1、改制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內; 2、改制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3、改制為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改制后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75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對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不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可通過組織交流、提供咨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條 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依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逐級統計上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
第77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承擔本企業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78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項目安全委員會: 1、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79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
第80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 2、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4、聘任安全監督人員。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條 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82條 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棄權,決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83條 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全委員會聘任。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業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于2人。
第84條 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任務: 1、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3、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85條 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86條 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事故扣款可作為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第87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第88條 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議確定。
第89條 國家電力公司和有關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90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二章 發 包 工 程 和 臨 時 工
第91條 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92條 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93條 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4、具有兩級機械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94條 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93條所列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95條 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較。
第98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第99條 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100條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
第101條 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第102條 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臨時工進行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從事在危險的工作。
第103條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 核 與 獎 懲
第104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105條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106條 國家電力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發、供電企業,水、火電施工企業和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107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8條 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9條 國家電力公司對公司系統內企業、單位、個人的安全生產獎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11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111條 本規定用于調整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112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