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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術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4 07:50:02 查看人數:66

      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2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管理范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3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4 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方編制、、修改、審核和審批的權限、程序及時限。

      5 根據權限,按方案涉及內容,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技負責人審批。 審核、審批應有明確意見并簽名蓋章。編制、審批應在施工前完成。

      6 建筑施工企業應明確安全技術交底分級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7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的設置,組織相關編制人員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并明確其它參與交底驗收和檢查的人員。

      8 建筑施工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安全技術標準和圖集,定期進行技術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改善作業環境。

      第2篇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管理規定

      一、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由工長或施工員負責。

      二、工長或施工員必須在工人入場后開始工種作業之前對所有相關作業人

      員進行書面交底,每個作業者在接受交底后必須簽字(加蓋手印)。

      三、工長或施工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時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作有針對性的交底(本辦法附錄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僅供參考,如有特殊情況,應另加補充)。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完后,交到項目安全員處,由安全員負責整理歸檔。

      五、有違反以上條款者,據其情節輕重,按《員工守則》相關條款予以處理,直至建議人事部門辭退的處分。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原條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培 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增加一款)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原條文: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第4篇 液化石油氣球罐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

      具體內容為:

      石油化工企業液化氣罐區是安全生產的重要部位,鑒于現行國家、行企的規范、規定中,對液化氣罐區球罐的安全技術規定不夠全面,球罐的安全設施不全,工藝配管設計未做統一規定,為全面加強液化氣罐區球罐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l、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要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要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閥門、法蘭和墊片。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2.5mpa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安全閥。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

      4、球罐底部開口。

      球罐底部接管的數目應最少化,如有可能只要一根接管。推薦國外先進的僅接一根管線的球罐設計方案,在今后的球罐設計中應逐步采用。對現有多根接管的球罐,要結合各企企具體情況,在大修和球罐檢測時進行整改。

      5、液位計

      球罐應設現場和遠傳(帶高低液位報警)的液位計、不推薦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6、報警和聯鎖。)

      球罐應單獨設高液位報警和帶聯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7、緊急切斷閥。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線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8、可燃氣檢測報警器。化工技術論壇牋贈人玫瑰-手有余香2 s' m0 p6 ]# d6 n

      液化石油氣罐區要按sh30634的要求安裝可燃氣檢測報警器,嚴格執行規范要求,特別要注意安裝位置和高度。

      9、注水線。

      為應急處理球罐事放,宜在球罐底部的管線上或液化氣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線,該線平時與系統分開(閥門和盲板)。

      10、安全閥和氣相放空線。

      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原則上應排至全廠火炬系統,當受條件限制時,可直接排入大氣,排放口應高于罐區中最高罐頂2米以上。當排放量較大時,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11、切水。

      球罐切水要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目前部分企業采用的二次切水設施,操作不規范,存在事故隱患,應統一規范操作步驟,球罐(三類容器)與切水罐(二類容器)間的閥門在向脫水罐切水時可開啟,其他時間必須關閉。為防凍和脫水罐超壓,可設伴熱和安全閥。

      第5篇 機電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機械操作時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械的機座應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裝防護裝置。

      3)工作前應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應按規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上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

      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6)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人機械行程范圍內。

      7)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應停電;不能停電的,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作業。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不應小于有關規定。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9)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曝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氣、液化石油氣,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10)*光或其他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11)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定期進行體檢。

      第6篇 s礦采掘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一、檢修與驗收

      1、采掘設備的檢修必須依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

      2.防爆設備的檢修除執行《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外,還必須嚴格執行《防爆標準》。

      3.采掘設備檢修完畢出廠時,必須零部件齊全,進行通電試運轉,由礦機電主管部門(或設備的主管部門)會同檢修單位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檢測,合格后雙方簽字,填寫驗收報告一式兩份備查;使用單位領用時,機電科辦理交接手續,雙方簽字。

      4.各類防爆電器入井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及以上部門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電氣保護及防爆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5.不得在防爆腔體內增加任何器件。當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6.高低壓開關檢修完畢后,必須對其保護裝置檢驗。在井下使用超過6個月時,須對其過電流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驗和調整。

      7.采掘設備安裝使用一個月內因質量發生問題,由承修單位負責到現場無償處理;新設備因產品質量問題由供貨單位負責向生產廠家索賠。

      8.采掘設備及各類電器在井下不準倒裝使用,必須升井經檢修、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安裝撤除

      1、采掘機械裝卸、運輸、安裝、撤除前,必須編制安全技術作業規程。明確責任、落實到人,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傳達到每一位施工人員,否則不準作業。零星施工必須執行“零星施工安全責任書”制度。

      2、采掘設備裝卸時,指定專人指揮。起吊設備、工具、繩索、鉤環等要做詳細檢查。大型物件起吊時,要掌握好重心,避免碰、撞、擺、滑。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嚴禁將手腳、頭部伸入物件下面,并撤離危險區。

      3、大型物件下井前,必須指定專人按所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對要經過的巷道進行認真測量檢查,并用模擬車進行檢驗。

      4、提運大型物件絞車的提升能力、制動系統以及鋼絲繩、繩卡、鉤環、銷軸等要進行驗算,并做到班班檢查,確實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時,方可使用。

      5、設備在搬家、運輸 、安裝、拆除過程中通訊信號系統必須齊全清晰。嚴禁用晃燈、口喊、敲打物件等方法代替。

      6、在有電機車架線的線路上運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時,應根據情況在被運物件的上方采取絕緣措施,以防觸電。

      7、在工作面運送設備時,上下兩端都要有人警戒,運輸設備的下方和車輛兩側不準有人,并要躲開鋼絲繩的波動范圍,避免傷人。

      8、工作面安裝、拆除支架所用的繩套、鏈環、滑輪等要班班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9、耙裝機下井時,按下列順序運輸:耙斗、入料口、臺車部分(包括小絞車、中間槽、卸料槽),以免在井下重復調動。

      10、新施工的運輸機巷斷面尺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標準化膠帶輸送機機道標準》要求,并經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設備安裝。

      11、新安裝的刮板機、皮帶機必須經礦分管領導和主管機電部門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辦理驗收交接手續,方能投用。

      12、運輸機道內的電氣設備安裝后,若行人側間隙小于0.7m時,應另開壁龕,將電氣設備安裝壁龕內,壁龕深度0.7~1m,長度根據設備臺數確定。壁龕內的設備要上臺上架,兩件以上小型電器要集中上板。

      13、新安裝的刮板機必須做到平、直、穩,機頭墊牢固。機頭兩側各打兩棵壓點柱、機尾兩側各打一棵壓點柱,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固定方式。當溜頭、溜尾順向搭接時機頭最低點與機尾最高點的搭接間距不小于0.3m。行人經常跨越的地點要設過橋。

      14、刮板機機頭必須安裝供打壓點柱的底托梁。對sgb-26b、sgw-20b、sgw-17型刮板機,因廠家設計時溜頭無底托架,要按sgw-40t型溜子底托架的形式進行改制,選用厚度不小于10mm、焊接直徑不小于180mm、高度不小于30mm的鋼板,增設柱窩。

      15、皮帶機必須做到機頭固定可靠,運行平穩。機頭處配備2只合格的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沙箱,機頭、機尾必須設置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柵欄,機尾設擋煤板,確保擋住皮帶上的矸石、煤塊,其前后兩端20m范圍內支護采用不燃性材料,底皮帶距底板間距不小于400mm,機尾滾筒最低點距底板不得小于150mm,行人經常跨越皮帶機的地點必須設置人行過橋。

      16、刮板機與皮帶機搭接運輸時,搭接長度和搭接高度均不小于0.5m,順槽轉載機的溜頭與皮帶機機尾采用固定搭接方式,縮短皮帶時必須使用回柱絞車、液壓千斤頂或其它牽引機械,達到整體牽移。

      17、工作面刮板機與平巷刮板機搭接點以后的平巷溜子溜尾必須用鐵蓋板封閉。軌道與刮板機立體交叉的地方,其道心要用木板棚好,軌道與刮板機搭接高度不少于0.5m。

      18、用刮板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19、運輸設備交叉布置時,須在轉載點設置擋板,該擋板應能擋住煤矸的滾落和溢出。運輸機上、下山最上或最下部的皮帶機或刮板機機尾應設防護板。煤倉、溜煤眼入口加鐵蓖子,鐵蓖子間隔不得大于0.25×0.25m,四周加防護柵欄,防止人員墜入和大塊矸石滾落。

      三、使用與維護

      1、采掘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和操作規程,其它無證人員不準操作采掘機械。當班工作結束時,必須將控制開關手把扳到停電位置,擰緊閉鎖螺栓。

      2、采掘設備司機必須熟悉本崗位設備的性能、基本原理及操作要求,掌握一般維修保養、故障處理的知識。

      3、刮板機的操作地點,應在機頭側前方的壁龕里,必須采用遠方控制操作。

      4、使用中的刮板機應配齊緊鏈器。處理落鏈、斜鏈、緊鏈、接鏈時,必須使用緊鏈器。需要點動開車拉緊鏈子時,人員必須在機頭前方,不得站在溜槽內,前方的刮板機或皮帶機必須處在停運狀態,并停電閉鎖。

      5、采掘機械功率超過40kw的必須采用真空開關控制,安裝使用電機綜合保護。

      6、刮板機、皮帶機鋪設長度及電機配備嚴格按出廠規定。上、下山運輸時,要根據巷道傾角,通過計算選擇設備,確定鋪設長度,并采取制動措施。上運皮帶機必須裝設防逆轉和制動裝置,下運皮帶機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7、采掘機械運轉期間,任何人不得進行維修操作,不得站在刮板機、皮帶機上進行任何作業,嚴禁清理皮帶機頭、機尾。

      8、刮板機、皮帶機運輸巷必須安裝信號,做到通暢、清晰,運輸機巷機頭處有充足照明燈。機巷內必須實現四小線電纜化,并與電壓等級相符。

      四、安全保護與試驗

      1、 對刮板機溜頭、溜尾的壓點柱要班班檢查,落實到人。采掘工作面放炮后要有專人再次檢查壓點柱。刮板機、皮帶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使用合格的防爆片和易熔塞。皮帶機必須使用阻燃皮帶,其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膠料的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2、 皮帶機必須裝設低速防滑、煤位、防跑偏、超溫灑水和煙霧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機械防跑偏裝置每25m一組。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皮帶機,必須裝設輸送帶漲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對各種保護裝置必須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維護、試驗。

      ⑴低速、煙霧報警等保護裝置,一律外接試驗按扭,每天試驗一次;⑵煤位保護采用觸摸試驗,每天試驗一次;⑶電磁閥超溫自動灑水滅火裝置用按扭試驗,每天試驗一次;⑷煙霧報警的地面模擬試驗每月一次;⑸各項保護的試驗按扭必須集中上板,并有明顯標志。

      3、對皮帶機的各項保護試驗情況,試驗人員上井后填寫“膠帶輸送機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表”,工區值班人員簽字。對試驗不合格項目,要在記錄表中寫明失效原因,工區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安排處理,對低速、煙霧報警、煤位保護、超溫自動灑水處理不好的,皮帶機不準運行。

      4、對電煤鉆、照明和信號綜保指定專門人員每班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填寫試驗記錄,記錄保存半年。

      五.井下小水泵、潛水泵使用管理

      1.井下安裝小水泵、潛水泵,必須到機電科辦理負荷審批手續,待機電科批準后,方能按負荷審批方案進行接火。

      2.小水泵、潛水泵入井前,應驗證“安全標志證書”和“防爆合格證”,經機電科防爆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3.搬運、安裝、撤除小水泵、潛水泵時,禁止野蠻裝卸,防止摔壞部件。嚴禁帶電搬遷和拖電纜搬遷。

      4.在井下使用小水泵、潛水泵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凡使用潛水泵的地點,必須有蓄水池,其體積不得小于1m3,深度不得小于0.8m。小水泵的蓄水池可根據水泵流量制定相應標準,但最少不得小于4m3。

      ⑵小水泵必須配齊三閥(截止閥、逆止閥、底閥),完善引水裝置;小水泵必須水平放置,安裝位置不能妨礙行人和影響設備運行。

      ⑶小水泵、潛水泵必須掛牌管理,標志牌注明:使用地點、單位、包機人、水泵流量、水池容積等,標志牌距潛水泵不得超過5m。

      ⑷潛水泵必須垂直吊掛在專用支架上,放入水池內,并加過濾網;嚴禁倒置、水平使用潛水泵。

      ⑸小水泵、潛水泵第一次安裝使用時,應注意檢查水泵的旋轉方向是否正確,是否有卡阻現象,防止燒壞電機。

      ⑹每天檢查一次小水泵、潛水泵完好及吸排水管情況,及時清挖水池,并留有檢查記錄。

      ⑺小水泵啟動后,開泵人不得離開,必須在水抽干停泵后方可離開,防止小水泵長時間空運轉而燒壞。

      ⑻潛水泵必須實現自動控制,做到有水就開、無水即停,避免無人看管時,潛水泵長時間空運轉而燒毀。

      ⑼井下備用小水泵、潛水泵應與設備集中存放在一起,上臺上架,衛生清潔,擺放整齊,并有備用標志牌。

      六、其它

      1、每個采掘區隊及溜子工區應建立下列制度和記錄:

      ⑴司機崗位責任制。

      ⑵崗位作業標準化及考核細則

      ⑶機電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⑷包機制。

      ⑸操作規程。

      ⑹主要設備零部件更換和油脂檢查、換油記錄。

      ⑺主要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⑻設備、配件、材料、油脂等領用記錄。

      ⑼事故分析記錄。

      ⑽隱患排查記錄及處理結果。

      2、采掘工作面及運輸機道內備用設備、配件、材料要存放整齊,保持清潔、標志齊全、清晰。閑置損壞設備配件及時升井。

      3、每臺皮帶機或刮板機懸掛技術特征表(包括長度、傾角、吊掛架數量、電機功率等),懸掛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交接班制等制度;每條運輸機道要在煤倉上口處懸掛運輸系統示意圖。

      第7篇 安全技術培訓外訓管理規定

      (1)外出培訓是指由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和各有關處室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或臨時培訓計劃,外出審批程序是: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處室下達的培訓計劃,報礦長簽署意見后,安監處、人力資源中心根據批示制定培訓計劃,由分管礦領導簽批后,下達各培訓人員單位。

      (2)各工區區長是外出培訓計劃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專業領導監督實施。接到外出培訓通知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排落實培訓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是單位負責人未安排培訓人員的,每人次罰款5元。是本人原因未參加培訓的,罰本人10元。

      (3)學員外出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培訓單位的管理,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元,曠課一次罰款20元。學習期間考勤由培訓單位提供,綜合科依據培訓單位考勤向學員所在單位提供出勤證明,罰款由綜合科按違反勞動紀律出具“三違”罰款單。

      (4)外出培訓人員結業后,必須在三天之內將學習筆記、授課計劃表交安監處綜合科,由綜合科出題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辦理報銷手續時,資料費、住宿費據實報銷,培訓往返車船費,不論時間長短只報銷一次車船費(礦安排回來的除外)。

      (5)外出培訓人員接到培訓通知后,不論哪個專業下達的計劃,都必須到安監處辦理外出培訓登記手續。凡培訓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報銷事宜。培訓結束后,由安監處按照培訓內容進行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除培訓費不準報銷外,由礦對其進行脫產培訓,直至考試合格,培訓期間礦只支付生活費。

      (6)外出培訓報銷由安監處綜合科集中辦理,統一上報。

      第8篇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一、為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和信息的完整性、各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各單位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制度,其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三、應當指定專門特種設備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閱、等事宜,并妥善保管各種與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相關的記錄。

      四、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下列范圍要求:

      1、《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

      2、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和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設備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定期檢驗報告。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處理和事故記錄。

      五、特種設備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相應的工作記錄、以保證記錄資料的完整、并妥善保存。

      六、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如有遺失、損壞、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9篇 送大型設備材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送大型設備材料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⒈運送超重(3噸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長(2m以上)、超寬(1.1m以上)設備材料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和連接裝置,運送長度大于5m的長料時,必須使用轉盤車。用平盤車、花車和轉盤車運送材料和設備時,必須用鋼絲繩或多股(3股及以上)繩批子捆綁牢固。斜巷提升時必須使用專用多環鏈或專用繩套等斜巷連接器。禁止將專用車輛作為正常提升用車。

      ⒉運送綜采支架等大型設備或材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運送前首先要對運輸沿線巷道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線路、曲線半徑、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運送。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送綜采設備時,牽引車數不得超過3輛。

      運送綜采支架的車輛軸距不得小于0.9 m 。

      第10篇 平巷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定-1

      平巷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27條軌道運輸平巷的凈斷面、人行道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要制定規劃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水溝蓋板要齊全、穩固,管線、電纜按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運輸大巷中的轉轍機必須安裝在壁龕內。

      第28條 對線路和機車的要求

      1.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架線達到優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行駛架線電機車的軌道,曲線半徑不得小于12米。

      2.對架線實行掛牌管理,架線尾端和絕緣點設明顯標志。

      3.架線電壓不得超過600v,整流盤加設阻流圈。

      4.禁止用架線電源作照明電源。

      5.按《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要求,每年對機車、司機等進行一次年審。

      6.對架線電機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的試驗周期、內容、方法和要求進行制動距離試驗。

      7.電機車集電弓與車體連接處應加強絕緣,絕緣間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電弓子拉繩。

      第29條巷道內施工

      1.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和設施的施工和維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2.在運輸大巷掘進新開門時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防止架線觸電,確保人行道暢通和行車行人安全。

      3.在巷道內施工作業時,在施工地點兩端40m處設警示紅燈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出信號。嚴禁在施工警戒區內會車。

      4.采區正式投產后,嚴禁采用電瓶車在主運大巷線路上調車。

      第30條機車運輸

      ⒈機車司機必須停車上下,機車運行中嚴禁將身體露出車外。

      ⒉牽引列車或機車單獨運行時都必須前有照明,照明燈距不小于40m,后有紅燈。

      ⒊機車在車場調配車輛時,不準摘去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規定停車位置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使用滑頭帶車。

      ⒋大巷中途不準停留車輛,如需中途停車裝卸物料時,必須經運輸調度站批準,停留的車輛要掩好。

      ⒌機車在遇有行人、會車、過彎道、叉口、行人過道平橋、車場時必須減速鳴笛。機車不準超載和超速運行。

      ⒍大巷運輸要取消押車工(平巷人行車除外),并在車場設專職人員,負責調車和摘掛鉤工作。

      ⒎主要運輸大巷禁止人工擁車,特殊情況需人工擁車的,需經運輸調度站批準。

      8.高速鐵路、采區裝載點、卸載站(翻籠)進出車線實行封閉管理。

      9.使用信集閉的巷道,要嚴格按行車信號行駛,大巷禁止人工擁車。嚴禁闖紅燈,嚴禁拉電機車集電弓子進行調速行駛。

      10.嚴禁在機車上方乘坐人員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1.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嚴禁電機車異道頂(拉)車。

      12.禁止使用特種車輛運送普通材料和設備。

      13.當發現行駛車輛前方發生緊急情況時,應采用擺燈作為緊急停車信號,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使用。

      14.當電機車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或進入機車維修間進行,嚴禁在架空線帶電情況下從事維修機車的工作。

      15、電機車上要配備維修工具。

      16.信集閉

      ⑴訂貨與驗收。新安裝的信集閉系統,投用前必須由設計、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按原煤炭部發布的《煤礦井下機車運輸信號系統驗收規則(試行)》初步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試用三個月后,由礦方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驗收,集團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號文件和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⑵使用與維護。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明確維修人員,落實責任,并制定信集閉運行維護管理規定,確保其正常使用。

      17.新的主要運輸系統投用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

      第11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注冊、職責,制定本規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注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范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審查員注冊。

      (二)審查員注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注冊,發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申請注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注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匯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注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匯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注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注銷審查員資格:

      1. 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 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 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注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注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注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并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

      第12篇 井下爆破火工品管理安全技術規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運輸、儲藏、保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運輸、儲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5條至314條之有關規定。

      (3) 特殊情況和特殊地點的爆破,要執行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監部門要派安監人員負責監護。

      (4)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用、退”簽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藥丟失制度及有關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對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證措施:

      (1)火工品領導小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切實加強管理。

      (2)安全保衛部門定期對接觸火工品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職工澡堂、宿舍進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接觸火工品人員的教育;安監部門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具體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把違章放炮當作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強制執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15條至346條之有關規定。

      (2)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38條執行,高瓦斯地區應執行放炮停電制度。

      (3)放炮時的躲炮距離、站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裝藥量等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確規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術培訓內容

      (1)放炮員、及其他接觸火工品人員,每年接受有關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識的培訓不少于兩次。

      (2)培訓內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關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井下爆破的《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員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操作技能。

      第13篇 特種設備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四章 復審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特種作業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藥的潮藥、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14篇 礦井提升運輸系統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措施

      一、概述

      本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按巷道布置可分為副斜井提升運輸系統、主斜井皮帶運輸系統、采掘輔助巷道皮帶運輸系統。

      1、主斜井皮帶運輸系統:由井底煤倉裝→地面皮帶機轉載點;

      2、副斜井提升運輸系統:由副井口車場→副井皮帶上倉口車場--副井底車場;

      副井提升機: jk-3×2.2p

      綜上所述,本礦副井提升運輸系統基本上是利用主軸滾筒的纏繞式提升設備牽引礦車在斜坡18℃的軌道上進行煤、矸及物料的提升運輸任務,以輔助于礦井的日常安全生產。

      (一)、副斜井提升運輸的各項規定及司機操作規程

      1、副斜井巷道主要做為礦井進風巷和人員、材料及矸石運輸的通道,井下采掘工作面、巷道錨噴及其他施工項目,各種硐室、通風設施,井下使用設備、材料的運送。

      2、在日常工作中,嚴禁任何人員從副斜井上下班徒步行走,檢查或其它工作的人員應從主、副斜井之間的聯巷行走。在進入主、副斜井巷道之前,必須通知主、副斜井井口信號工、井底信號工;嚴格遵守“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安全規章制度。

      3、主、副斜井提升機的專職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機構認定有安全培訓資格的部門進行培訓考試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能上崗。非專職提升機司機禁止操作設備。司機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當班時嚴格按照提升機司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工作期間嚴禁睡崗,提升機運行期間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嚴禁脫崗、離崗和擅自找人頂崗、替崗,嚴格遵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安全規章制度。

      4、提升運輸系統內的信號工、把鉤工必須經過安全機構認定有安全培訓資格的部門進行培訓考試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能上崗。

      5、司機應熟悉各種信號,操作時必須嚴格按信號執行。信號不清或接到信號后因故未能執行時,應通知井口信號工原信號作廢,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司機不得無信號動車。

      6、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試驗,要做到動作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各地點軌道防跑車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在不開車時要處于常閉狀態,只有在礦車通過時方準打開,不提升時要及時關閉。

      7、車輛連接必須使用足夠強度的三環鏈及帶有閉鎖裝置的插銷,嚴禁使用非標準銷、鏈。井口把鉤工應對車輛的連接處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由信號工向絞車房發送信號進行提升。

      8、副井提升物料、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凡屬矸石、料石、石面、金屬柱梁、木梁等較重物質,不得超過五車; 凡屬煤、木料等較輕物質不得超過六車。

      9、運送“四超”物料必須有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意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經井口把鉤工仔細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運輸。

      行操作。司機不得無信號動車。

      3、絞車每次提運前要認真檢查絞車的各部位并試運轉,如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機檢查并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轉。

      開車前的檢查:

      ○1檢查絞車地腳螺栓及壓柱使用情況;○2檢查鋼絲繩磨損、連接及固定情況;○3檢查兩制動器工作及剎車帶接觸情況;○4檢查有無甩油缺油現象;○5檢查軌道完好情況;○6檢查巷道內材料堆碼、設備擺放、兩側安全距離等情況;○7檢查巷道內車輛停放及行人、作業情況;○8檢查絞車開

      (二)、副斜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副斜井井筒傾角18°,斜長660米。主要承擔礦井生產所需設備、物料、礦井救災物資的運輸及廢舊物資的回收升井任務。為從根本上消除斜井提升運輸的不安全隱患,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措施。

      1、每班由提升機司機、維修工對提升機電控系統、機械、液壓系統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并執行班中定時巡檢制度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對提升機過卷保護、松繩保護等各種保護裝置進行試驗檢查其動作是否靈敏可靠并做記錄。

      2、提升機司機在操作過程中不得進行其它工作,要集中精力、謹慎細心,隨時觀察各儀表指示,深度指示器及滾筒運轉狀況和鋼絲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情況。發現任何異常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按信號執行開車命令。

      3、提升機司機嚴格執行“一停、二上、三下”的信號命令。無信號嚴禁動車,信號不清不準開車,對信號不確切不準開車。提升機運行過程中,收到任何異常信號都要停車,查明原因并及時利用電話和井口信號工進行聯系,確定命令信號后方準開車。

      4、在出現下列情況,要立即使用緊急制動裝置進行停車:

      ①有緊急停車信號時;

      ②礦車在接近減速點沒有減速時;

      ③電壓表、電流表等儀表指示異常及提升時鋼絲繩抖動嚴重懷疑礦車掉道時;

      ④控制系統、機械系統等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或失靈時;

      ⑤其他需要緊急停車的狀況時。

      5、信號工要堅守崗位,上崗后對信號系統進行一次詳細的檢查,確認信號聲光齊全、可靠。提升運輸時,嚴密注意鋼絲繩及礦車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逐級發送停車信號,并利用電話向絞車房及有關地點說明情況,停車后要及時處理和向上級匯報。

      6、鋼絲繩査繩工每天對提升機鋼絲繩的完好性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填寫 “鋼絲繩檢查記錄”表。

      7、查道工每天對井筒大巷內巷幫、頂、軌道、道床及各安全設施進行一次詳細的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并向隊領導匯報。

      8、平臺阻車器、地閘及跑車防護裝置必須處于常閉狀態,只有在礦車通過時方可打開,不提升時要及時關閉;把鉤工、維修工每班要對平臺阻車器、地閘及跑車防護裝置的完好情況和工作狀態進行檢查檢修,確保運輸線路上安全設施的正常工作狀態。

      9、把鉤工每掛一鉤要檢查礦車碰頭、礦車輪子底銷是否齊全完好,檢查每輛礦車的連接情況、插銷及閉鎖是否到位、三環連不得有紐掛現象,檢查礦車保險繩連接情況,檢查礦車所裝物料是否有“四超”現象。出現以上任一種情況都不允許發出開車命令。必須當場處理確保無安全隱患后方準下達開車命令。

      提升時,井口信號工和把鉤工要共同負責井口的警戒任務,嚴禁有人跨越正在運行的鋼絲繩及在井口變坡點逗留;井底信號工和把鉤工要共同負責井底的警戒任務,嚴禁井底車場有人穿行、逗留及從事任何工作。

      第15篇 沖壓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沖壓作業安全生產的管理,最大限度減少沖壓傷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廣大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科研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冷沖、冷壓機械作業(不包括剪板機剪切作業)。

      第三條提高沖壓作業的安全性,減少傷手事故,應從“人、機、物、作業環境”等方面采取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從事沖壓作業的單位,應嚴格執行gb8176-87《沖壓車間安全生產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專門從事沖壓作業的車間應有專門負責沖壓作業安全工作的人員;有沖壓工段或班組的車間應設專人具體負責并協助領導作好沖壓作業的安全技術。

      第六條沖壓作業的安全管理

      (一)從事沖壓作業生產的車間領導、沖模設計、工藝、沖模安裝調整、維修及沖壓工等人員的安全職責應具體明確。各類人員必須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沖壓作業安全生產負責。

      (二)沖壓作業應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各單位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三)沖壓工種應視同特種作業管理,應進行專業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安全技術部門簽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后,方準許獨立操作。

      (四)沖壓工每3年應進行一次安全復訓。

      (五)沖壓作業班組應堅持每日班前會制度。班組長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應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

      (六)對沖壓作業現場應確定危險點等級,實行重點控制。安全技術部門應做好定期檢查和監督。

      (七)沖壓工、維修人員和設備管理部門應經常對沖壓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修理,以保證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沖壓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待解決后,方準使用。

      第七條在用沖壓設備應具有防止手進入模具閉合區為主的安全防護措施。可以根據沖壓設備種類、生產方式和加工件形狀等不同情況,采用自動送料、加裝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進行沖壓作業。凡經鑒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裝好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經常調試,并不得隨意拆除。

      第八條沖壓作業工藝和沖模設計應考慮安全的原則,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閉合區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設計和工藝文件須經安全性審查,必要時應送交安技部門會簽。未經審查或安全技術部門會簽的模具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不得制造和投產使用。

      第九條在用工裝模具的管理

      (一)依據gb8176-87《沖壓車間安全生產通則》8.1.5條的規定,對在用沖模實行分類管理。

      (二)沖模具分類的確定由車間組織,經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三)凡經確定類別的模具,應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條有關規定,涂安全色,以示區別。

      (四)凡屬危險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確因特殊需要必須對沖模具進行改進,經安全技術部門批準方能啟用。

      (五)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審查沖模設計圖紙時必須確定模具類別。

      (六)壞損模具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發現模具不安全時,應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領導解決。

      第十條生產作業現場

      (一)沖壓生產作業現場應符合gb8176-87有關規定,做到整潔、舒適,便于操作。

      (二)生產現場不得存放閑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時入庫,整齊有序地按規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碼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沖壓崗位每班連續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工作期間適當安排間歇休息時間,注意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十二條為確保沖壓工的安全操作所采取的措施而影響工時定額的完成,應相應調整沖壓工時定額,以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部航天系統工程司解釋。

      第十四條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沖壓作業安全生產的管理,最大限度減少沖壓傷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廣大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科研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冷沖、冷壓機械作業(不包括剪板機剪切作業)。

      第三條提高沖壓作業的安全性,減少傷手事故,應從“人、機、物、作業環境”等方面采取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從事沖壓作業的單位,應嚴格執行gb8176-87《沖壓車間安全生產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專門從事沖壓作業的車間應有專門負責沖壓作業安全工作的人員;有沖壓工段或班組的車間應設專人具體負責并協助領導作好沖壓作業的安全技術。

      第六條沖壓作業的安全管理

      (一)從事沖壓作業生產的車間領導、沖模設計、工藝、沖模安裝調整、維修及沖壓工等人員的安全職責應具體明確。各類人員必須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沖壓作業安全生產負責。

      (二)沖壓作業應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各單位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三)沖壓工種應視同特種作業管理,應進行專業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安全技術部門簽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后,方準許獨立操作。

      (四)沖壓工每3年應進行一次安全復訓。

      (五)沖壓作業班組應堅持每日班前會制度。班組長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應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

      (六)對沖壓作業現場應確定危險點等級,實行重點控制。安全技術部門應做好定期檢查和監督。

      (七)沖壓工、維修人員和設備管理部門應經常對沖壓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修理,以保證設備處于完好狀態。沖壓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待解決后,方準使用。

      第七條在用沖壓設備應具有防止手進入模具閉合區為主的安全防護措施。可以根據沖壓設備種類、生產方式和加工件形狀等不同情況,采用自動送料、加裝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進行沖壓作業。凡經鑒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裝好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經常調試,并不得隨意拆除。

      第八條沖壓作業工藝和沖模設計應考慮安全的原則,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閉合區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設計和工藝文件須經安全性審查,必要時應送交安技部門會簽。未經審查或安全技術部門會簽的模具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不得制造和投產使用。

      第九條在用工裝模具的管理

      (一)依據gb8176-87《沖壓車間安全生產通則》8.1.5條的規定,對在用沖模實行分類管理。

      (二)沖模具分類的確定由車間組織,經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三)凡經確定類別的模具,應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條有關規定,涂安全色,以示區別。

      (四)凡屬危險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確因特殊需要必須對沖模具進行改進,經安全技術部門批準方能啟用。

      (五)依照本規定“第八條”,審查沖模設計圖紙時必須確定模具類別。

      (六)壞損模具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發現模具不安全時,應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領導解決。

      第十條生產作業現場

      (一)沖壓生產作業現場應符合gb8176-87有關規定,做到整潔、舒適,便于操作。

      (二)生產現場不得存放閑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時入庫,整齊有序地按規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碼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沖壓崗位每班連續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工作期間適當安排間歇休息時間,注意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十二條為確保沖壓工的安全操作所采取的措施而影響工時定額的完成,應相應調整沖壓工時定額,以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部航天系統工程司解釋。

      第十四條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技術管理規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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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矸石山提升安全技術管理規定⒈矸石山軌道一側,必須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車不干活的規定,卸矸架附近及軌道上禁止人員逗留,嚴禁一切人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