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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八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19:18:06 查看人數:64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

      第1篇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

      第一條 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先進評比的依據,總分100分。達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為達標,低于80分為不達標。

      第二條 組織機構及管理(共10分,每項1分)

      1.直屬企業應有主管領導承諾制;二級單位應有主管領導分工負責;基層單位應有領導分工或安全員。

      2.應有職業衛生組織機構網絡圖。

      3.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設有職業衛生專職(兼職)管理崗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檢查。

      4.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

      5.提供職業衛生開展工作必要的經費。

      6.應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預防職業病危害專項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8.制訂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9.每年底應向職防中心報送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10.勞動合同管理符合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共10分,每項2分)

      1.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全過程監督。

      3. 職業衛生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應監督整改。

      4. 建立職業衛生“三同時”設計審查、驗收檔案。

      5.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設施、材料等的進入或轉出,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第四條 職業衛生防護(共10分,每項2.5分)

      1.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的工作場所,應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或用品。

      2.防護用品定期維護校驗,并有維護校驗記錄。

      3.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檔案,保證員工能正確、熟練使用防護用品。

      4.從事放射工作個人劑量監測率應達100%。

      第五條 作業環境檢測(共20分,每項2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按規定設檢測點,并編制檢測平面圖。

      2.在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建立公告欄,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周期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4.檢測、分析有記錄。

      5.檢測分析評價報告按時反饋被檢測單位。

      6.檢測覆蓋率95%(油田企業、銷售企業和施工企業為75%)。

      7.檢測點合格率95%。

      8.作業環境檢測檔案內容齊全。

      9.每季度按時上報檢測統計報表,并附文字分析。

      10.開展應急檢測、事故檢測、進入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間設備前檢測及隱患點檢測。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共20分,每項4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體檢率100%;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崗期間受檢率100%;離崗前受檢率100%。

      2.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體檢周期及檢查項目達到規范要求。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齊全,符合要求。

      4.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疑似職業病的職業病的病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體檢總結分析評價報告,于每年底報職防中心。

      第七條 職業衛生檔案(共10分,每項5分)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設立專人(或兼職)管理,每年復核一次。

      2.職業衛生檔案計算機管理。

      第八條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共10分,每項2分)

      1.制訂年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

      2.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記錄。

      3.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率達100%。

      4.有害作業現場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率100%。

      5.班組每季度開展一次職業衛生學習,本崗位職業衛生知識掌握率100%。

      第九條 職業病管理(共10分,每項2分)

      1.無急性中毒事故。

      2.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及時申請診斷,職業禁忌癥患者及時脫離原職業病有害作業崗位。

      4.慢性職業病年發病率控制為在崗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下。

      5.嚴格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時內上報安全環保局和職防中心,職業病季報表按時上報職防中心。

      第2篇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7月1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第3篇 煤化工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發生,保護職工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集團公司關于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職業衛生防治責任制,各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加強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危害承擔責任。

      一、組織機構

      為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決定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在安環部設立職業衛生防治辦公室,袁宏波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通過各職能部門組織落實和實施;

      2.研究和決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的重大問題,決定年度職業衛生工作部署,決定對職業衛生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3、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具體負責公司各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職業衛生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公司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情況;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教費、培訓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做到專款專用;

      7、公司工會、人勞、生產技術和機動等部門,在其職責中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職業病前期預防、診斷處理、報告和調查統計管理

      1、前期預防

      (1)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負責對“三建”項目職業衛生設計進行審查。

      (2)生產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 衛生要求的,應當采取相應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生產作業場所塵、毒、噪聲及輻射對人體的傷害。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職工所在單位要做好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納入公司安全隱患治理計劃。

      ⑸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整改。

      2、診斷處理

      ⑴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按照集團公司規定統一管理。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說明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

      ⑵總醫院確診為職業病的病人應在確診15日內,持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到安環部備案。

      ⑶職業病患者由公司安排進行醫療。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⑷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復查費用和傷殘等有關待遇及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調查統計分析管理

      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病人。同時,應立即向安環部報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遲報、漏報。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⑵事故發生后,在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安環部會同生產技術部、機動部、工會、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由安環部負責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臺帳及職業病登記。

      (二)、作業場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制度。安環部組織每年對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定期向集團公司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

      2、生產廠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露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闡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安裝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設施,設置防護急救器具、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機動部門加強對檢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制定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并安排相關人員做好現場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6、安全環保部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工業噪聲及監控

      1、工業噪聲包括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和電磁性噪聲。職工聽力保護是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確定各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于等效聲級大于等于85db(以下簡稱“laeq,8≥85 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 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4、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 87)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規定。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5、為做好職工聽力保護,安環部負責組織進行噪聲防護培訓,并建立健全噪聲監控及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⑴噪聲崗位基本情況;⑵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⑶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⑷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⑸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四)、高毒物品防護與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衛法監發[2003]142號文中所列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高毒物品的過程中,應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同時按規定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報。

      2、安環部負責高毒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存在高毒物品場所的有關作業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應急這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規定,設置風向標,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或區域警戒線。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工作服等物品的專用區域。

      4、每季度至少對高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檢測,每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放射性防護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領導協調放射防護工作。

      2、安環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臺帳。對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及相關的法規、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并監督有關人員持《放射工作人員證》證上崗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每五年換發一次。

      3、對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每1-2年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體檢。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應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并按規定進行輻射檢測。

      5、公司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放射防護安全檢查,對從事接觸放射線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丟失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和效果評價。

      (六)、工業微氣候及防暑降溫

      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要求。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防暑降溫設備應按時檢修維護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先進評比的一依據,總分100分,達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為達標,低于80分為不達標。

      (二)組織機構及管理(共10分,每項1分)

      1、職業衛生應有主管領導分工負責,各部、廠應有領導分工或安全員。

      2、應有職業衛生組織機構網絡圖。

      3、安環部應設有職業衛生專職崗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檢查。

      4、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

      5、提供職業衛生開展工作必要的經費。

      6、應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預防職業病危害專項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8、制訂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9、每年底影響職防中心報送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10、勞動合同管理符合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三)職業衛生監督(共10分,每項2分)

      1、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全過程監督。

      3、職業衛生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應監督整改。

      4、建立職業衛生“三同時”設計審查、驗收檔案。

      5、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設施、材料等的進入或轉出,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四)職業衛生防護(共10分,每項2.5分)

      1、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的工作場所,應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或用品。

      2、防護用品定期維護校驗,并有維護校驗記錄。

      3、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檔案,保證員工能正確、熟練使用防護用品。

      4、從事放射工作個人劑量檢測率應達100%。

      (五)作業環境檢測(共20分,每項2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按規定設檢測點,并編制檢測平面圖。

      2、在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建立公告欄,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周期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4、檢測、分析有記錄。

      5、檢測分析評價報告按時反饋被檢測單位。

      6、檢測覆蓋率達95%。

      7、檢測點合格率95%.

      8、作業環境檢測檔案內容齊全。

      9、每季度按時上報檢測統計季報表,并附文字分析。

      10、開展應急檢測、事故檢測、進入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間設備前檢測及隱患點檢測。

      (六)職業健康檢查(共20分,每項4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體檢率100%;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崗位期間受檢率100%;離崗前受檢率100%。

      2、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體檢周期及檢查項目達到規范要求。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齊全,符合要求。

      4、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病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體檢總結分析評價報告,于每年底報職防中心。

      (七)職業衛生檔案(共10分,每項5分)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設立專人管理,每年復核一次。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八)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共10分,每項2分)

      1、制訂年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

      2、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記錄。

      3、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率達100%。

      4、有害作業現場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率100%。

      5、班組每季度開展一次職業衛生學習,本崗位職業衛生知識掌握率100%。

      (九)職業病管理(共10分,每項2分)

      1、無急性中毒事故。

      2、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及時申請診斷,職業禁忌癥患者及時脫離原職業病有害作業崗位。

      4、慢性職業病年發病率控制為在崗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下。

      5、嚴格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時內上報安全環保局和職防中心,職業病季報表按時上報職防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4篇 中國石化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本規定是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在執行hse管理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中國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1.2中國石化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督、企業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hse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中國石化的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支持工作。

      2.2各單位hse委員會負責指導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開展,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環保部門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與考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人力資源、財務、供應、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2.4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按規定申報職業危害和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2.5各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2.6各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員工能合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2.7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個體防護用品費、防暑降溫費、職業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療養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危害治理費、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納入安全環保部門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據實列支。

      2.8各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總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

      2.9各單位應對職業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或個人給予獎勵。

      3職業衛生管理

      3.1職業危害前期預防

      3.1.1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和相應的職業危害評價檔案。

      3.1.2對于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各單位應開展職業危害預評價;在基礎工程設計(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并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按有關規定做好各階段報批工作。

      3.1.3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3.1.4各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3.2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3.2.1各單位應建立職業危害告知制度,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不得隱瞞,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3.2.2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勞動保護的相關要求,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3.2.3各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2.4各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2.5各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需要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3.2.6各單位應根據新招聘、調換工種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禁忌人員和可疑職業病人員以及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人員,各單位應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并積極進行后續治療、診斷、觀察等。

      3.2.7各單位應建立健全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包括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以及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3.2.8對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2.9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可能與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如實記入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自體檢結束之日起的1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及受檢者本人。

      3.3作業場所管理

      3.3.1各單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3.3.1.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第5篇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醫學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辦法》、《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為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達到職業衛生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衛生檔案,是指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衛生管理以及職業衛生科學研究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資料、圖紙、照片、報表、錄音帶、錄相、影片、計算機數據等文件材料。

      第三條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職業衛生行政及監督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用人單位都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第四條 職業衛生檔案按照職業病防治活動主體分為: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檔案;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

      (四)職業衛生科研檔案。

      第五條 各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

      (二)法人資格及其他證明材料(委托書、單位編碼、財政帳號等);

      (三)工作職責、監督員執法程序、道德準則;

      (四)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規劃;

      (五)年度職業衛生監督計劃及總結;

      (六)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對象分布圖和匯總表;

      (七)轄區職業病防治工作狀況統計分析;

      (八)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材料;

      (九)衛生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衛生審查、衛生審核、驗收批件;

      (十)職業性健康體檢報表;

      (十一)職業病報表;

      (十二)職業病事故報表;

      (十三)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記錄及文書存根;

      (十四)監督員培訓相關資料(培訓計劃、材料)。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二)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四)職業衛生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提供保存清單,注明保存地點)包括:

      1.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及批準文件等;

      2.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書;

      3.工程改建、擴建及維修、使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

      4.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

      6.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

      7.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8.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七)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托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九)用人單位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工藝改革技術措施檔案;

      2.職業病防護設施檔案:

      (1)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并注明安裝地點

      (2)設備的操作規程、合格證書;

      (3)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4)使用記錄;

      (5)維修記錄,包括維修責任人、維修原因、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十)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使用情況等;

      (十一)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

      4.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調離情況;

      5.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及考核成績;

      (十三)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四)各種監督文書;

      (十五)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六)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十七)各種匯總資料,包括:

      1.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有害因素分布;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匯總資料;

      4.職業病發病情況匯總資料;

      5.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6.培訓情況匯總資料;

      7.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8.職業病防護設施匯總資料;

      9.勞動者死亡資料;

      10.職業有害因素接觸情況匯總表;

      11.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第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明資料(法人證明材料、資質證明材料等);

      (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及文本等;

      (三)質量控制文件;

      (四)上級技術單位對技術服務質量考核文件;

      (五)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技術文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與控制效果評價文件;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文件;

      (八)職業病防護用品評價文件。

      第八條承擔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除第五條(一)至(四)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

      (一)醫療執業執照;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健康檢查報告;

      (三)職業病禁忌證調離通知書及調離結果統計表;

      (四)職業病診斷記錄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五)職業病鑒定記錄及職業病鑒定證明書。

      第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科研時,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科技檔案,包括:

      (一)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科技合作協議書、選題報告、科研方案、年度計劃等;

      (二)有關科研項目的委托、批準文件,專家的建議、協作合同等;

      (三)實驗、調查和考察的原始記錄、統計數據或經過整理的計算數據、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報告和階段性工作報告、年終總結報告、最后總結報告、成果鑒定書、科研論文、推廣使用報告、成果獎勵文件、發明申請書、發明評議書、發明證書、發明獎勵及研究項目的修訂或撤銷等文件;

      (五)各種稀有實物、標本、樣品等分別編號登記,在科室指定專人保管;

      (六)研究過程中產生的圖表、幻燈片、錄相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坐標圖等;

      第十條 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案卷歸檔工作。案卷歸檔前要做好以下事項:

      (一)簡明扼要的擬寫案卷標題,包括文件制發機關、內容、文種三個部分,標題要反映案卷的內容;

      (二)根據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職業衛生檔案一般為永久保存;

      (三)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及案卷皮、編號,裝訂成卷;

      (四)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

      第十條 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第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第十三條 對保管的職業衛生檔案要積極提供利用,嚴格執行借閱制度。

      第十四條 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條 體檢和職業病例檔案借閱和保密還應當按《病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涉及用人單位技術秘密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保守秘密。

      對職業衛生檔案的利用情況要進行登記。

      第6篇 熱電廠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發生,保護職工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熱電廠安全穩定、健康和諧發展,根據龍宇 煤化工【2008】99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熱電廠

      3. 引用文件:

      河南龍宇煤化工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龍宇煤化工【2008】99號文

      4. 職責:

      4.1廠長為本廠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廠職業衛生危害負全面責任

      4.2副廠長對全廠職業衛生危害負相應管理責任

      4.3廠安全、設備、工藝專職工程師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負對應監督管理責任

      4.4車間主任為本車間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車間職業衛生危害負全面責任

      4.5班長對當班職業衛生防治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5.工作要求

      5.1各車間應建立相應的職業衛生管理網絡,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5.2車間要建立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要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防輻射)、防護用品等六項內容。

      5.3 車間每月安全自查時要把本車間職業衛生防護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檢查,并把檢查情況記入車間職業衛生管理臺帳。

      5.4 廠每月安全檢查、雙基檢查要把職業衛生防護作為主要檢查內容。

      5.5各車間職業衛生防治重點監護區域如下:

      5.5.1動力車間

      5.5.1.1防噪聲控制區:鍋爐0米、汽機0米、汽機8米、第二空壓站

      5.5.1.2防塵控制區:鍋爐0米除灰除渣

      5.5.1.3防毒控制區:鍋爐8米加藥間

      5.5.1.4防高溫控制區:鍋爐本體、蒸汽管網

      5.5.1.5要求動力車間制定高溫中暑緊急救援預案,每年預演一次,有記錄,有總結。

      5.5.2固體儲運車間

      5.5.2.1防噪聲控制區為:破碎樓破碎機

      5.5.2.2防塵控制區:火車缷煤槽、干煤庫缷煤槽、干煤庫、輸煤棧橋

      5.5.3給排水車間

      5.5.3.1防噪聲控制區為:除鹽水泵房

      5.5.3.2防毒控制區:除鹽水站加藥間、二氧化氯制備間、污水處理站、區域污水處理站。

      5.5.3.3要求給排水車間制定二氧化氯中毒緊急救援預案,每年預演一次,有記錄,有總結。

      5.5.4檢修車間

      檢修人員在上述控制區域從事檢修作業,除嚴格遵守工作票制度外,還應做好職業衛生防護工作。

      5.6 車間職業衛生重點防治區域要有明顯的安全標志或警示牌。

      5.7車間要按規定做好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計劃和發放并做好臺帳。

      5.8廠安全例會、安全教育和車間安全例會、安全教育要有職業衛生防治工作內容。

      5.9各車間要利用班組安全活動、班前班后會每季度開展至少一次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活動,并做到有內容、有記錄、有簽名。

      6.考核

      6.1各車間要把班組職業衛生防護工作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本車間“雙基”考核。

      6.2廠把各車間職業衛生防護工作作為主要內容納入廠“雙基”考核。

      6.3廠管理人員對各車間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存在問題不按要求整改的納入當月“雙基”考核。

      熱電廠

      2008年9月14日

      第7篇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分工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上述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九)職業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可能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確認是否存在職業危害。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預評價報告的審核。

      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程度(輕微、一般、嚴重)作出確認結論,并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一般和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存在或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處置裝備和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設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崗位分布及其防護設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強度、濃度的監測情況;

      (四)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不足與改進措施建議。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8篇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各單位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和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二、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具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條件。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責任。

      四、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資質擅自從事職業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五、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衛生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由審定單位取消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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