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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19:16:11 查看人數:35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職責

      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職責

      在鎮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公安交警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縣道以下(不含縣道)道路、鎮和公安交警部門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在鎮人民政府授權下與村、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組織交通安全管理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固定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舉報。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鎮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2篇 交通安全與車輛管理規定

      2023年,本系統將以預防特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統全面工作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為我區的科技、經濟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為確保我系統不發生交通違章及事故,加強領導,提高對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項項工作制度有落實、有檢查、有評比、有總結,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黨組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檢查、管理、監督力度,促進系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區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見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為安委會主任、辦公室主任###、促進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車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本系統安委會,具體負責本系統的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副主任###負責安委會全面工作,同時對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的宣傳、安排、檢查、落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黨組匯報區安委會會議精神和本系統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好本系統安委會的例會和日常工作。

      2、辦公室主任###負責系統全體干部職工安全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教育研討活動,每月組織制作交通宣傳板報。

      3、車管干部###協助安委會主任開展工作。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總結的起草,責任制的簽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負責向機關干部職工傳達區安委會交通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指示精神,結合本系統的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組織司機例會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組織好安委會例會及車輛的調度工作。負責本系統司機班的日常管理、車輛調度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4、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和部門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傳教育工作。按時參加本系統的安全會議和例會,督促科室司機和私車人員參加例會和機動車月檢,做好非機動車的檢驗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1、每季度召開一次交通安全情況分析專題會議,聽取安委會成員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本系統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違章及事故做出處理決定。

      2、實施交通安全承包責任制,逐級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門交通安全意識,促進交通安全各項制度的落實。

      3、認真執行安委會制度,每月5日上午為安委會的例會日,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總結本系統前一階段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傳達上級精神,制定階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貫徹落實區交通安委會精神。

      3、嚴格遵守司機例會制度,每月5日下午為司機例會時間,遇節假日改為次日進行。傳達貫徹有關區安委會有關會議精神和文件精神,學習新交通法規知識,交流安全駕駛經驗和體會。

      4、堅持機動車月檢制度。每月司機例會要求參加例會的司機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5、堅持私家車司機檢查制度。做到人到、車輛到,對本系統的私家機動車進行檢驗,合格車輛填寫登記卡,對不合格車輛限期進行維修保養,到檢率達100%。

      6、堅持非機動車檢驗制度。對本系統的非機動車每月進行一次合格登記,不合格限期維修,每月25日為非機動車輛檢驗日,遇有節假日,改為次日。

      7、嚴格用車審批制度。無論公用、私用一律填寫用車申請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車管干部審批后方可出車。遇有特殊天氣非特急情況一律不派車。

      8、開展“違章事故公布欄”公示制度。使全體干部職工清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狀況。

      9、提高行人、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每季度對全體機關干部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學習活動,定期進行考核,加強和促進安全工作的開展。

      10、對離退休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二、駕駛員教育與管理制度

      (一)專職駕駛員職責

      1、必須按照“安全第一、服務至上、樹立形象”的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做到愛崗敬業,爭做“文明駕駛員”。

      2、服從領導、服從調度,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每一次出車任務。做到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人員的指揮,確保交通安全、杜絕違章行為。未經允許,不準私自出車。

      3、上班時間應堅守崗位,保證聯絡暢通,有事提前請假,以便及時調劑安排車輛。值班司機應按時到崗,服從帶班領導安排。

      4、愛護車輛,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7、專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8、班車由單位選派駕齡在三年以上,思想、技術過硬的專職司機駕駛。

      (二)兼職司機的職責

      1、兼職司機和各部門配備的工作用車科室負責人和駕駛人,兼職司機由科室負責人和車管員共同指定,并報辦公室備案。

      2、配備給科室工作用車由本科室負責人統一調配使用,并及時填寫“出車記錄”以便查考。

      3、兼職司機擅自動用本單位機動車而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其后果由個人自行負責,單位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嚴禁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和轉借其它單位。

      5、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做到勤檢查、勤保養,早發現故障早排除,為安全行車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職司機應在每月初上報上月行車公里數,以便考核燃油情況。

      (三)駕駛員教育管理

      1、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管理辦法》,遵守單位內部的各項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意識,自覺接受單位的檢查監督。

      2、駕駛員應積極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知識學習和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第3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和普及率。

      三、與轄區村、企業、學校等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四、每月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分析本行政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五、指導各村交管室建立本行政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員信息紙質和電子臺賬,實現對車輛、駕駛人戶籍化管理。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內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治理。

      七、建立交管員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指導交管員、協管員和勸導員開展道路交通違法查糾工作,收集交通違法證據,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八、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車管業務。

      九、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現場維護、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十、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第4篇 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雇(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對駕駛員、車輛、乘車人的安全要求,對車輛、駕駛員的證件、準入管理、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及車輛保險辦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第五采氣廠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內部、外雇車輛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第五采氣廠交通安全實行廠、車管單位、車隊(班)三級管理。質量安全環保科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分散管理單位(維修搶險大隊、氣田測試中心、米脂消防隊、產建項目組(以下簡稱項目組))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度、辦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考核及事故調查與處理。

      (三)負責車輛保險的辦理,參與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

      (四)負責駕駛員準入審查,準駕證辦理。

      (五)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運行狀況下的交通安全分析與管理。負責各類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發送。協助信息管理部門完成系統更新與維護。

      第六條 生產運行科是車輛調派、使用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內部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安裝。

      (二)負責外雇車輛準入階段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審查。

      (三)負責生產車輛調派管理,生產車輛運行動態監控及檢查、考核。

      (四)負責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簽訂運輸服務或車輛租賃合同,包括安全條款或hse合同。

      (五)負責車輛管理調控的日常管理和監控。

      (六)負責車輛年檢、審、驗的組織安排。

      第七條 數值化與科技信息中心是車載gps監控系統、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建設,軟、硬件故障排除及檢修,網絡平臺信息更新與維護,確保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負責各級用戶的建立與管理。

      (三)負責聯系安裝廠商進行日常性的回訪或檢查。

      (四)負責新進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接入。

      第八條 負責我廠集中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組織交通安全檢查,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組負責本單位雇傭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廠長辦公室負責危險品車輛運輸車輛押運員的管理、教育。負責車輛出入各倒班點的審查、登記。

      第十一條 各用車單位負責配屬車輛日常調派、監督及乘車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上戶、檢、審、驗,駕駛員教育、培訓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車輛所屬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配屬車輛在交接、維修期間由車管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生產車輛實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種車輛(制氮車、消防車、氣田測試車)實行各專業單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車管單位必須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標、工作規劃和實施措施,實行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嚴考核,硬兌現。

      第十六條 對駕駛員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做好教育培訓記錄。

      (一)定期教育:

      ⒈車管單位每周不少于2小時,組織駕駛員和車管干部對本隊(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隱患、堵漏洞、訂措施。

      ⒉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第一個周一晚上召開廠級駕駛員安全例會,所有駕駛員必須參加,例會內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貫、情況通報、技能培訓。

      (二)技能培訓:

      車管單位要嚴格按照培訓計劃開展技能培訓和有針對性內容的現場演練,每次活動時間不得少于兩小時,參加人員要登記,記錄資料要齊全。

      (三)出車前安全講話:

      車管干部要堅持每天早上出車前的安全講話,內容要結合當天任務、天氣、道路、環境等具體情況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車管干部要隨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心理動態,及時做好工作,把思想問題解決在車輪轉動之前,使每個駕駛員不帶思想負擔行車。調度派車要給駕駛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長途車要在路單上提示安全。

      (五)上崗前培訓

      駕駛員初次上崗或停車3月以上重新上崗必須進行15天以上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確認合格后發給準駕證。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應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檢。

      路檢路查由單位主管領導帶隊,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每月不少于3次,對查出的違章違規現象要進行登記和處理,并由管理部門對車管單位或車輛使用單位進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條 廠內外雇車輛、外聘駕駛員統一納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負責管理教育。

      第四章 車輛運行管理

      第一節 車輛調派

      第十九條 生產車、公務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上報用車計劃。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向車管單位下達調度計劃。

      (三)車管單位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車輛分配,用車單位按照“一事一路單”的管理辦法,負責日常配屬車輛調派與管理。

      第二十條 臨時外雇車輛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外雇用車計劃報廠調度室。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組織或委托使用單位組織符合標準的外雇車輛,簽訂臨時雇用合同(協議),合同(協議)內容必須包含雙方的安全約定條款。

      (三)用車單位對外雇車輛的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進行檢查,填寫《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

      (四)相關部門審核出行程序時,必須同時審核《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檢查結果進行抽查,無檢查表,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禁用車單位人員乘坐外雇貨車、吊車及農用車。外雇客車行駛,用車單位必須指定干部押車。

      (六)獨立倒班點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臨時外雇車輛,均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按照廠規定與正規運輸公司簽訂《臨時用車協議》后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醇、污水罐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每天17:00之前將甲醇污水拉運計劃報廠調度室,由廠調度室統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運過程嚴格按照《甲醇、污水拉運細則》、《污水、甲醇交接憑證實施細則》執行。

      (三)獨立倒班點日常甲醇、污水拉運,生產、生活用水拉運,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負責組織,若遇特殊情況,由廠調度室負責組織。

      第二十二條 獨立倒班點的車輛調派與管理

      (一)獨立倒班點的配屬車輛,由廠指定駐外單位統一管理和日常調派。管理單位設立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司機例會、路查路檢,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二)車管單位要建立健全駐外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體系,設立駐點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日常檢查檢驗(包括出車前檢查和回場檢驗)、動態監控、駕駛員出車前安全講話、協調車輛、駕駛員在換班、維修過程中的車輛保證等工作,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三)17:30及雨雪霧天氣出車必須經用車單位領導審批。

      (四)七座以上客車發放,按照廠有關規定執行,各獨立倒班點用車單位無權私自審批、放行。

      (五)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車輛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七座以上載人車輛調派

      (一)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調派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對車輛、駕駛員、乘車人逐一審查和確認,由廠主要領導審批,主要領導不在時,由值班廠領導審批。

      (二)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必須由廠主管部門指派懂交通安全的專人押車,行車路單確認指派人、押車人、駕駛員后生效。

      (三)押車人要認真履行車輛行駛監督職責,做好行車過程的安全監控,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或上報。

      (四)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通行必須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途車的調派與管理

      (一)離開氣田生產區域,目的地遠于定邊以西(含定邊縣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區)、鄂爾多斯以北(不含鄂爾多斯市區)或山西等地的各種車輛,通稱為長途車。

      (二)長途車輛由用車單位經車輛交通管理調控系統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審查,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核并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廠領導審定后方可出行。

      (三)長途車歸隊后由車管單位及時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質量安全環保科報告。

      (四)因天氣、人員、任務、設備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歸隊車輛,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及時向所在單位匯報情況,由廠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執行。

      (五)探井管理作業區前往邊遠氣探井區域進行作業或礦權巡護時辦理日常用車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17:30之后、雨雪霧天氣因特殊情況必須出車的,需經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廠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出廠車輛都必須到門崗驗證行車路單,下列情況門崗不予放行。

      (一)超過申請出車時間1小時或無路單。

      (二)夜間及雨雪大霧天氣出車,路單沒有相關科室及主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七條 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嚴格執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點火開關鑰匙、行駛證和準駕證,定點封存。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要封存)。車輛使用單位提前3天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上報用車計劃,車管單位根據需求安排停駛車輛,提前1天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并作好停駛車輛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駛路單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車輛必須辦理電子路單。

      (二)路單有效期為1小時,過期失效,車輛出行必須再次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三)行車路單由車輛調派單位簽發。

      (四)行車路單必須按項如實、規范、準確填寫。

      第二十九條 第五采氣廠車輛(包括外雇車輛)禁止從事員工、家屬、學生的集體旅游及節假日探親、訪友等非生產活動。

      第二節 出車前的檢查

      第三十條 車管單位根據車輛保修周期,按時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一條 車管單位要根據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要求,出車前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運行。檢查要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二條 出車前,車管單位要保證車輛安全附件(鐵鍬、掩木、急救包、滅火器等)齊全完備,冬季車輛運行必須配備防滑鏈。

      第三節 車輛行駛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配屬車輛早晨上班時間到用車單位報到,由用車單位負責調派。

      第三十四條 我廠實行司乘監督制,所有乘車人員均為車輛安全監督員,按照乘車人的職務、職稱、工齡依次負有不同程度的監督責任,第一安全監督人對本次行車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罐車押運員為所押運車輛的安全監督員。

      第三十五條 乘車人的責任與權利:

      (一)乘車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能有干擾、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

      (二)不得違章指揮,不得提出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我廠規定的要求。

      (三)車輛未停穩時,不準上下車,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準把頭手等伸到車外,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所有乘車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文明、安全乘車。

      (五)當車輛遇到險情時,乘車人有責任協助駕駛員解決問題。

      (六)乘車人必須對駕駛員行使過程進行監控,如發現有超速、單手扶方向盤、邊開車邊接電話、吸煙等違章現象有權制止。

      (七)對于有違章駕駛行為的車輛有權拒乘,并及時通知所在單位。被拒乘車輛應及時到車管單位報到,違章駕駛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的責任與權利:

      (一)必須嚴格遵守各類交通安全規章細則。

      (二)必須接受乘車人員的監督及合理建議。

      (三)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四)有權糾正乘車人員不系安全帶等違章行為,在不安全行為未整改之前,有權拒載。

      (五)有權拒絕乘車人員擅自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條 罐車駕駛員、押運員除以上職責外,還必須嚴格落實甲醇、污水拉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根據用車單位的車輛運行監督記錄,對車管單位或用車單位的違章行為進行考核,對用車單位的用車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由于生產或工作需要,必須改變行車路線的,由乘車人員或用車單位相相關部門或單位講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駕駛員在疲勞和生病時不應駕駛。行駛途中,應以2小時為間隔停車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鐘。

      第四節 車輛歸隊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車輛在17:30仍未歸隊的,車輛使用單位要及時詢問情況,并向車管單位講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車輛回廠之后,由門崗點擊收車,車輛安全責任管理主體由用車單位向車管單位自然轉移。由車管單位負責車輛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要嚴格遵守“一交一定”細則,(即:交點火開關鑰匙,定車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條 車管單位每日進行對車輛抽檢,全部車輛在10天內回場檢驗率達標,做好記錄并簽字留存。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再派。

      第五節 交通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條件。

      (一)車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轉向、傳動、制動、輪胎、燈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靈活可靠。

      (二)進入油氣場所的車輛按規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鐵鍬、防滑鏈(冬季)、掩木、急救包、滅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齊全完備。

      (四)備有常用的維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數超過核定人數。

      (六)在道路通行條件正常情況下各類生產、指揮車輛乘車人員不得超過5人(包括駕駛員)。雨雪霧天氣行駛車輛、7座以下長途車輛乘坐人數不得超過4人(包括駕駛員)。

      (七)禁止貨車、客貨車車箱載人,物品包裝牢固、嚴密。

      (八)特種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于非專業的其它方面,不得將其當客車或貨車使用。執行任務時,車上只準乘坐工作人員,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員。

      (九)甲醇、污水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除押運員外禁止搭載其它人員。

      (十)以上車輛必須針對乘坐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帶,并且性能完備。

      第四十六條 車輛裝載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車輛裝載的規定裝車。

      (二)特殊情況下,裝運貨物超過規定時,必須提前報請公安機關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三超”貨物拉運手續。

      (三)拉運“三超”貨物時,必須在超出部分的貨物上面設安全警告標志(白天用小紅旗,夜間用紅燈),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并有專人押運。

      (四)裝載貨物長度超過車箱時,不得將后牌照號、尾燈和剎車燈遮住。

      第四十七條 裝載危險物品的規定。

      (一)執行危險物品運輸任務、必須選派思想好、駕駛技術熟練、熟悉道路情況的駕駛員。

      (二)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專人押運,并不準他人搭乘車輛。

      (三)行駛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四)拉運液化天然氣、汽油、乙炔氣、甲醇(含醇污水)、氫氣等物品的車輛,必須在車前、車后掛安全警告標志。

      (五)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持有危險物拉運操作證。

      (六)拉運易燃危險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前置,并裝靜電接地線。

      (七)車輛在中途停放時,必須選擇安全地點,不得在村鎮等人員眾多的地方停車。停車后押運人員不得遠離車輛。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煙火。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一)載人車輛遇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無障礙,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速度上限規定如下:

      ⒈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7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上30公里/小時,油區柏油道路上為40公里/小時,非正規公路為20公里/小時。

      ⒉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4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道路30公里/小時。

      ⒊進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規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標志,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二)車輛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應超過20公里/小時。

      ⒈通過胡同、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⒉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⒊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⒋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⒌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⒍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⒈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⒉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⒊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條 雨、雪、霧等惡劣天氣除單位通勤車(如榆林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米脂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等)經三級審核、審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7~19座載人車輛禁止在四級砂石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20座以上載人車輛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駕駛員及證照管理規定

      第一節 駕駛員管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所指的專職駕駛員是指以駕駛為職業的廠內在冊員工。兼職駕駛員是指因工作需要,進行車輛駕駛的人員。外聘駕駛員是指第五采氣廠直接面向社會聘用的駕駛員。外雇駕駛員是指外雇車輛配屬駕駛員或外部公司勞務輸入第五采氣廠從事車輛駕駛的駕駛員。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必須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軍用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軍照)須換取地方駕照。具有駕照的駕駛員,必須取得《準駕證》后,方可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五十二條 駕駛員在駕車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相關證件,遇到路查路檢時,應主動出示。

      第五十三條 駕駛員駕駛的車型不得高于駕照規定車型。禁止外聘駕駛員駕駛廠內小轎車、大客車等車型。外聘駕駛員如駕駛本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外雇車輛在公司審批準入后,在7日內按公司規定辦理準駕證。外雇駕駛員需要更換時,按上述程序必須重新辦理準駕證。外雇車輛駕駛員違章行車構成車主違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駕駛員的技能、素質水平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兼職駕駛員:

      ⒈在駕駛員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崗人員。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視力:兩眼均為5.0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⒋辨色力:無全色盲或赤、綠色盲。

      ⒌聽力:兩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壓正常。

      ⒎無精神病及妨礙駕駛機動車的其它疾病。

      ⒏年齡在二十三周歲至五十周歲。

      ⒐經駕駛理論知識和安全駕駛技術考核合格的。

      ⒑無嚴重違章或交通肇事記錄的。

      ⒒5年以上連續駕齡(含5年)。

      (二)長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

      ⒈符合國家法規以及專職駕駛員有關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轎、大轎的駕駛員必須持a1照。

      ⒊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的駕駛員必須持a2照以上。

      ⒋生產車的駕駛員必須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車輛的《運輸市場準入證》、《運輸服務安全合同(協議)》(外雇駕駛員)。

      第二節 準駕證管理

      第五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廠內、外聘(雇)及兼職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

      第五十七條 所有駕駛員包括兼職駕駛員均須在車管單位注冊。駕駛員戶籍必須按照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條 準駕證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有效期滿或換發新證時交回質量安全環保科。準駕證丟失、損壞、過期或準駕車輛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補辦準駕證或換證。

      第五十九條 準駕證注銷的駕駛員,如重新辦理,執行上述辦法。

      第六十條 因崗位變化或工作調動,駕駛人員不在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及時收回準駕證。行駛區域、駕駛車輛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申辦。

      第六十一條 內部駕駛員離開我廠時,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準駕證交回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否則人事組織科(車管單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十二條 準駕證的辦理

      (一)專職、兼職駕駛員的準駕證是經本人申請,車管單位同意,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主管廠長審批后發放。

      (二)駕駛7座以上載人車輛的《準駕證》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

      (三)長期外雇車輛駕駛員、外聘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關于印發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由車輛管理單位(合同簽訂單位)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四)新調入的內部駕駛員,由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五)干部兼崗駕駛人員的辦理依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程序執行。

      第六十三條 準駕證的考核

      (一)駕駛員初次或重新辦理準駕證必須參加考試,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組織,用人單位參加。

      (二)考核分資格審查、理論考試、實踐考試三部分。

      ⒈資格審查包括證照審查,體檢證明。

      ⒉理論考試包括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細則,異常天氣、復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車輛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緊急情況的處理等相關知識。

      ⒊實踐考試包括在沒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和在實際道路上正確操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規行駛的程度,駕駛姿勢及觀察、判斷、預見能力及綜合控制車輛的能力。

      (三)考試辦法。

      ⒈理論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法律法規、交通安全等知識的考題為70分,安全駕駛、傷員急救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車輛的構造、使用、日常檢查、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

      ⒉實踐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包括操縱駕駛機動車,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觀察、判斷、預防、應變等綜合駕駛能力三項內容組成,按照我廠具體情況制定考試項目。

      (四)考試合格標準。

      ⒈理論考試得分數在80分以上。

      ⒉實踐考試得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兩項考試有一項不達標,即可判定為不合格。

      (五)準駕證記錄內容:

      ⒈準駕證編號。

      ⒉駕駛員姓名、年齡、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⒋合同編號(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⒌車主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⒍工作崗位(專、兼職駕駛員)。

      ⒎駕駛證檔案編碼(專、兼職駕駛員及外雇駕駛員)。

      ⒏初次領證時間、準駕車型、有效期。

      ⒐發證機關簽章。

      ⒑準駕證右下方粘貼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條 準駕證的注銷

      駕駛員有以下行為者,質量安全環保科有權注銷駕駛員的準駕證,停止其駕駛行為:

      ⒈酒后駕駛機動車。

      ⒉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⒊拒絕、阻撓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或檢查逃逸。

      ⒋違規操作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⒌駕駛與準駕證指定車型不符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⒍駕駛員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3次以上。

      ⒎受國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

      ⒐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再駕駛車輛。

      ⒑單位認為不適應駕駛車輛。

      ⒒其它經查實符合注銷準駕證的行為和現象。

      ⒓在路查期間,駕駛員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⒔年度審驗不合格。

      第六十五條 準駕證的審驗核發

      專、兼職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2年,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1年。準駕證由車管單位提前30日提出申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驗核發。

      第六十六條 外雇貨運車輛和臨時外雇載人車輛駕駛員不發《準駕證》,但其技能、素質水平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考核符合我廠相關規定后,方可從事我廠的運輸服務工作。審查、考核記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備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條 交通事故的分類和等級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級)。

      ⒈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⒊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⑴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與毀壞財產價值的總和。包括:

      ⒈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

      ⑴醫療費(含護理費)。

      ⑵喪葬費及撫恤費。

      ⑶補助及救濟費。

      ⑷歇工工資。

      ⒉善后處理費用

      ⑴事故處理費。

      ⑵現場保護、搶救費用。

      ⑶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⑷清理現場費用。

      ⑸處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費用。

      ⒊財產損失價值

      ⑴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⑵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基層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⒉一般事故a、b級,事故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⒊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三)質量安全環保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長油字[2008]41號相關規定填寫事故快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

      (四)對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六十九條 事故調查

      (一)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調查,填寫事故報告,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級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牽頭,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三)較大事故報油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由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要按照有關程序進行,查明事故原因,劃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按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調查人員向有關單位、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

      (七)事故責任分為:直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無論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七十條 事故處理

      (一)處理權限

      ⒈發生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上報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定。一般事故b級由基層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初審,廠hse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報。

      ⒉發生一般事故c級,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到質量安全環保科說清事故情況。發生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向廠領導匯報事故情況。

      (二)責任追究

      1.發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及安全環保責任書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發生一般事故b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2000元罰款;屬駕駛員責任的,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外聘(雇)駕駛員予以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10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3.發生一般事故c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 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一年,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外聘(雇)駕駛員予以經濟處罰或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300元。

      4.發生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停車反省1-3個月,全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予以通報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隱瞞或干擾事故調查處理,經過核實,屬于一般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警告處分。重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過處分。特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按照審批的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除按前款處理外,還要給事故單位及用車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并按照單位業績合同及安全環保責任書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事故建檔、記錄和統計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發生的5日之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填寫事故記錄表。在事故結案后對發生變化的記錄允許進行修改,該記錄保存在質量安全環保科,保存時間為5年(不包括事故發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有完整的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⒈事故登記表。

      ⒉事故調查報告,批復處理文件。

      ⒊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⒋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⒌物證、人證材料。

      ⒍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⒎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⒐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⒑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⒒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⒓調查人員的名單、職務、單位、專業特長。

      (三)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存。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并送檔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存檔,并報油田公司備案。

      第七章 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

      第一節 安裝、使用、維護

      第七十五條 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范圍包括:廠內部車輛、氣田產建項目組雇用車輛、生產運行科或廠內其他單位長期外雇車輛。凡新購、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各類內部車輛、外雇車輛均應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納入第五采氣廠車輛gps安全監控系統運行。

      第七十六條 第五采氣廠新購內部車輛,在投入運行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內部車輛申請報廢、停用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拆除gps車載終端設備,拆除的gps車載終端設備可用于新購內部車輛的安裝。

      第七十七條 擬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外雇車輛,在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前,生產運行科必須審查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及完備情況,并經審批合格后,方可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車輛運行前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更換服務車輛,新準入車輛可安裝原服務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

      第七十八條 各車管單位或駕駛員要熟悉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經許可禁止改變儀器參數設置,禁止關閉、拆除、停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

      第七十九條 駕駛員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上報車管單位、采氣工藝研究所,通過廠家或指定地點及時維修和更換。

      第八十條 生產科、產建項目組長期雇用車輛,在服務合同簽訂后必須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繳納2000.00元設備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一條 安裝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外雇車輛,因運輸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廠繼續服務,生產科、產建項目組應及時回收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質量安全環保科在確認設備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額后,足額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二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情況納入各單位hse業績考核。

      第二節 監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條 生產運行科、應在各生產調度室設置車輛gps監控調度中心,對車輛運行動態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八十四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監控和考核實行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車管單位(車輛調派單位)兩級管理制度,監控判定的標準依據第五采氣廠、長慶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記錄的數據作為車輛、駕駛員、車管單位、用車單位違章違規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五條 各車管、調派單位按照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權限,安排專人負責監控車輛運行動態,發現超速、超區域和緊急報警,必須使用短信發送平臺或電話聯系的方式,及時提醒駕駛員及時糾正,保障行車安全。對違章行為有權進行處理,并建立記錄。

      第八十六條 車管單位每月監控不少于40臺次,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監控不少于20臺次,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第八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每月的駕駛員安全例會上通報車載gps監控系統發現的違章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八章 機動車輛保險

      第一節 機動車輛投保

      第八十八條 所有車輛保險辦理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八十九條 生產運行科應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通報機動車輛在用、停用、報廢和購入信息,填報《機動車輛保險通知單》,并送質量安全環保科。

      第九十條 應根據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保險費率低、服務態度好、出險速度快、賠償合理、及時選擇保險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合作對象(委托審驗的除外)。禁止與保險公司簽訂具有壟斷市場不公正條款的協議或合同。

      (一)機動車輛上年保險期限到期前10日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與保險公司洽談保險事宜,辦理投保、續保或終止保險手續。

      (二)質量安全環保科將投保單及保險公司的收費票據送主管廠領導審批,并交財務資產科。

      (三)財務資產科審查后,按照規定辦理付款。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輛投保原則上只進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駕駛員及乘車人員險的投保,確因生產需要,增保其它險種的,必須經主管安全生產廠領導同意。

      第九十二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險種、費率(含附加費率)、投保金額、車輛運營情況、事故情況、賠償情況、是否續保、無賠償優待、理賠、保險證等在內的車輛保險管理臺帳。

      第九十三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及時發放保險證,并進行發放登記。

      第二節 事故理賠

      第九十四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車管單位應迅速向當地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項目組)。車管單位負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質量安全環保科協助車管單位作好機動車輛肇事后的理賠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賠記錄。

      第九十五條 事故理賠后,不免除肇事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肇事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辦法》及《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節 無賠償優待

      第九十六條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16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按照《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償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的規定,應參照上一保險年度無賠款優待的實際享受情況,爭取按最高比例執行。

      第九十七條 無賠款優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險費用交納的抵減,不得以任何形式返還單位或個人,形成帳外資金。

      第九十八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相對穩定,爭取使無賠款優待能較好的落實。

      第四節 責任追究

      第九十九條 車輛保險費用在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問題,將根據管理環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不能及時辦理投保、續保、撤保、理賠等業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車輛保險費用經管人員發生的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按廠有關規定調查處理,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處罰

      第一佰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對當事人進行警告。

      (一)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二)由于維護不當、檢查不及時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污損、遮蔽、信號阻斷,但能及時進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在檢查、修理后,未及時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暫時失效。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3-5分鐘(含3分鐘)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非人為因素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及時向車管單位匯報。

      (四)gps監控顯示行駛路線超出規定范圍,能及時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20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檢查、修理后,未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丟失數據7天以上,但未造成設備損壞。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5分鐘以上(含5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50%以內。

      (四)由于維護、使用不當等行為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能及時上報。

      (五)gps監控顯示超區域行駛,不能及時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0元/次罰款處理并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

      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上(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2000元。

      第一佰零四條 駕駛員違章月累計超過3次,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后,由車管單位向質量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重新發放準駕證。

      第一佰零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800.00元罰款處理,同時追繳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損失,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清退或調離本崗位。

      (一)故意污損、遮蔽、阻斷gps監控系統設備或故意損壞車載gps,造成gps監控系統設備失效。

      (二)人為斷電、拔線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數據丟失。

      (三)超過以上處罰標準的其它超速、超限行為。

      (四)故意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故障的其它行為。

      第一佰零六條 外雇車輛的考核處理以書面形式通知車主或駕駛員確認后,從其gps使用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條 未按照“一事一單”執行車輛日常調派和使用的單位,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對不按路單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的駕駛員和乘車人員,一經發現收回駕駛員準駕證,停車學習7日,監督人員罰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條 夜間、雨雪霧天氣,未經審批,私自出車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銷駕駛員準駕證,廠內駕駛員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零九條 保衛科門崗未有效執行相關規定,對出、入廠車輛把關不嚴的,一經發現扣除保衛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出車檢查、安全講話的車管單位,發現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條 乘車人不系安全帶或對駕駛員違章駕駛未及時糾正,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時對乘車人員罰款50元,駕駛員罰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條 不接受乘車人員監督及合理建議,被拒乘車輛的駕駛員,經查實后,收回準駕證,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屬外雇車輛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

      第一佰一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一交一定”細則執行不嚴,未進行檢查或記錄不詳的,一經發現扣除車管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條 執行完任務未及時歸隊,對駕駛員及乘車人員罰款100元,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駕駛員和乘車人員共同承擔。

      第一佰一十五條 路單填報不規范,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條 未經車管單位同意私自互換車輛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廠內駕駛員收回準駕證,并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一十七條 駕駛員將車輛交于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屬外雇車輛駕駛員的,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無準駕證人員駕駛本廠及外雇車輛,一經發現對駕車人員處2000元罰款,并扣除本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第一佰一十八條 由于證件不齊全或違章行為被地方交通部門查處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

      第一佰一十九條 與當班駕駛員一同酗酒的員工,一經發現,罰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條 經有關部門(單位)現場檢查或檢驗車輛、駕駛員不符合我廠交通安全管理標準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車管單位)向車主單位發出車輛(駕駛員)停車整改通知,停車期間的費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一佰二十一條 車輛的道路試車

      車輛在修理、保養過程中需進行道路試車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試車駕駛員申領試車證和試車牌。試車時,車輛前后懸掛正式試車牌(不允許使用自制試車牌)。

      (二)必須由持試車證的駕駛員進行試車,只持有駕照,沒有試車證的駕駛員不準試車。試車駕駛員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十萬以上安全行駛公里,駕駛技術熟練,對汽車技術性能熟悉的駕駛員擔任。

      (三)掛試車牌的車輛,不得載人或帶危險品。駕駛室不準乘坐非試車檢查人員。不準駕駛懸掛試車牌的車輛執行其它任務或辦私事。

      (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進行試車,嚴禁在廠區或街道試剎車。

      第一佰二十二條 車輛的年檢

      (一)由生產運行科牽頭,組織安排年度車輛審驗工作,車管單位負責落實。

      (二)檢、審、驗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門的統一要求辦理。

      (三)檢審前,車管單位應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條 外雇車輛準入

      外雇車輛進入我廠載人運輸服務市場必須符合油田公司關于外雇車輛準入的相關規定,下列車輛禁止辦理準入:

      (一)車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車容車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載人車輛或載貨車輛。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載人車輛(含7座)

      (四)私家車、承包經營車。

      (五)未安裝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其設備與長慶油田公司車載gps監控平臺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條 員工乘坐私人機動車管理

      (一)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與第五采氣廠無任何雇傭關系的非營運機動車輛 (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機動車、農用車等) 。

      (二)員工購置的私人機動機動車輛,禁止以第五采氣廠名義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

      (三)私人機動車輛在第五采氣廠各生活、辦公區域內通行、停放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對倒班點車輛行駛、停放進行規范的通知》之相關規定。

      (四)禁止各單位或員工使用、乘坐、駕駛私人機動車輛進行以下活動或行為:

      ⒈第五采氣廠生產區域內的員工送班及因公集體活動。

      ⒉從事生產作業、公務活動及外出辦理因公業務。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氣站與倒班點之間,以及各倒班點之間進行的人員通行。

      ⒋進入第五采氣廠管轄區域內的生產操作場所、重點管理區域。

      (五)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佰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公司相關文件為準。

      第一佰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佰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5篇 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1、在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負權限范圍內的管理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單位制定的各種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單位安委會的領導下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制定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安全措施、交通事故緊急處理程序和交通安全應急方案,并督促落實。

      4、組織制定交通安全責任書,層層簽訂,落實到人。

      5、熟悉單位機動車型號、性能、數量、用途等情況,督促駕駛員定期進行保養、維修、年審。

      6、宣傳普及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對單位員工的交通安全知識考核,提高機動車駕駛員和廣大員工的法律觀念及交通安全意識。

      7、定期檢查各部門交通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安全狀況,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負責辦理單位新購車輛的登記手續和審驗工作。

      9、如單位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公安交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10、定期向主管領導、交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單位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第6篇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凡進入我校校園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z大學校園道路上參與或涉及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校內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z大學校十陵校區,其他校區參照執行。

      二、校園道路管理

      第六條 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占用校園道路或從事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或其它妨礙交通的行為。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在校園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門應在施工前三天,將道路施工地點、時間、工期以書面形式報請校長辦公室,經相關部門批準報保衛處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條 經批準在校園道路上施工作業單位,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當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應及時修復路面,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和暢通的行為。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須由違規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 校內各單位公車、教職工及其居住校內的直系親屬的家用私人小型轎車,進出校園應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卡》,憑卡出入校門。出入卡辦理時間以保衛處每年通知為準,逾期不再辦理。執行公務的特種車輛和由學校邀請來校的貴賓、客人所乘車輛,經確認后可準予通行。各類運營車輛和校外車輛,不予辦理《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車輛一般不得進入學校。確需進入校園的車輛在得到許可后,領取門禁臨時卡進入校園,并按停放時間計時收費。

      第十一條出入校門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謹慎駕駛、減速慢行,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在校園內鳴號。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

      第十二條無牌、無證車輛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改裝車輛、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動車,禁止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校園道路嚴禁學駕機動車和利用校園道路和場地作教練場地。嚴禁無證駕車、酒后駕車、飚車、試剎車。嚴禁賽車類摩托、貨運類三輪摩托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校內設置停車場(點)、禁停區、限停區、禁行區、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設施,由保衛處統一規劃、組織實施,校內各單位必須遵照執行,未經允許,校內各單位不得自行在門前設樁劃定本單位的停車位,不得擅自開設通道,不得擅自變更保衛處的交通管制設施。

      第十四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場或指定的臨時停車處,不得在校園內亂停亂放,不得妨礙校園交通和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禁止在禁停區停放機動車。

      第十五條 大型貨運車輛要進入學校,必須在保衛處登記備案,并按保衛處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裝運貨物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貨運車輛倒車時,車尾須有人指揮,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人員違反本辦法引發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四、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十七條 本校師生員工應模范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因工作、學習、來訪的校外人員,應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

      第十八條 校園內行人應走人行道,無人行道的道路靠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應確認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放風箏、打球、遛狗等有礙交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右側行駛。非機動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非機動車進出校門應注意避讓行人,并主動配合門衛檢查和引導。

      第二十條 騎自行車、三輪車或電動車,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脫把騎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轉彎必須減速行駛,向后瞭望,伸手示意。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在校園道路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一條 校園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輪板;禁止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

      第二十二條 校園人行道、樓寓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志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三條 學校汽車隊車庫為專用場所,其它車輛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四條 校內停車場、停車點,由校保衛處等管理部門設置標志、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停車場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條 非本校公務車輛,禁止在校園停車過夜。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校內停車過夜,須經保衛處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第二十六條 保衛處有權根據校區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況,保衛處可以實行臨時交通管制。學校各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的外單位機動車輛進校,主辦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按學校大型活動申報制度規定提前十五天向校長辦公室申報,到校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校各種學習培訓、進修學員的機動車進校,可由相關學院或部門指派專人負責,于開班前集中至保衛處登記申辦臨時機動車出入卡,并確定停車場所,學習培訓結束后交回保衛處對通行證進行統一注銷。

      第二十八條 非機動車應在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庫、停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內有序停放。

      六、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應立即報告公安交管部門并保護事故現場,等待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衛處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維護現場秩序,開展現場取證工作。 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須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向保衛處報告,事后保衛處將不予受理。

      1、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120”急救車未到達之前,校醫院應派醫生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2、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當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愿意協商解決,可以進行調解。

      2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七、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以教育為主,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對于不遵守校園交通管理的師生員工,保衛處將進行溫馨提示;經提示后仍違反的將通報到各學院、部門 ;各單位師生員工違反校內交通管理的情況將統一納入年度綜合治理考核評估,直接影響本單位的綜治考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除自行調解的輕微事故外,均應報公安交管部門處理。在校內發生交通事故,須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向保衛處報告,事后保衛處將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對在校園內的車輛從事非法營運、不服從管理亂停亂放或其它違反《道路交通法》的行為,學校保衛處將采取鎖車、拖曳、貼《告知單》等形式進行處理,對貼《告知單》三次以上的車輛將沒收當年《z大學機動車出入證》,次年不予辦理。情節嚴重的其它情形,學校保衛處會同公安交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申辦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校長辦公室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三十六條 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并記錄在案,并通報所在單位或學院、部門。

      八、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三十八條 如其它有關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和條款與本管理辦法相抵觸的,按本管理辦法實行。

      第7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維護農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農業部門是農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級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管辦),負責辦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縣級(含)以下道路、場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監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職責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

      (二)督查相關單位對危險點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對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和交通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交警支隊(大隊)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派出所和鄉鎮交管辦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業務培訓,為鄉鎮交管辦人員辦理工作

      證件,及時傳達上級業務部門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強與鄉鎮政府、交通、農業、教育等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定期通報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三)牽頭組織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深化源頭管理,嚴把車輛牌證、駕駛證的核發及年檢審驗關。

      第六條 交通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農村道路營運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運力,切實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二)指導鄉鎮政府做好農村道路及安全設施的設置、養護、管理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三)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嚴格落實道路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四)嚴格農村運輸企業資質審查,指導、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做好車主、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

      (五)指導鄉鎮交管辦開展相關業務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條 農業部門工作職責

      由一名局領導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負責拖拉機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做好拖拉機的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嚴格執行營運拖拉機的報廢、淘汰規定,確保拖拉機的運行安全

      ;

      (二)加大對拖拉機駕駛人員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嚴格駕駛人員考試工作;

      (三)協助交警部門和交管辦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動態掌握安全技術狀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依法對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由一名鄉鎮領導負

      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轄區內農村道路、場鎮和上級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

      (三)組建不少于3人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指導各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

      載、超員載客等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派員到場開展糾違工作。

      (六)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負責指導村組制訂村規民約,規范交通安全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交管辦工作職責

      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法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運源頭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組織機動車主、機動車駕駛人和農村客(貨)運經營業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經常性地開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轄區內道路、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的基本信息檔案,實行道路、車輛、駕駛人和車主的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督促轄區內機動車及駕駛人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車輛年檢、過戶、證照審驗等業務資料進行初審并簽注意見。

      (四)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強節假日、逢場日和重大*等重點時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協助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上報工作,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組織對安全隱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七)對轄區內輕微交通事故開展損害賠償調解,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處理工作。

      (八)協調、指導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鄉鎮公安派出所在縣級公安局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由一名所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鄉鎮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維護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轄區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并適時更新信息。

      (三)負責本轄區客運企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車主、駕駛人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四)組織民警進村入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五)查處轄區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六)負責處理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眾咨詢,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八)協助交警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對通過轄區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實施路面監管。

      第十一條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

      由兩名村委會領導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員。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掌握本村組機動車、車主、駕駛人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建立檔案,實行戶籍化管理。及時上報本村組無牌無證車輛和無證駕駛情況

      (二)組織車主、駕駛人員和村民學習交通安全、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教育村民拒絕搭乘報廢、拼裝、無牌無證和非法客運車輛,提

      高村民遵紀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

      (三)督促本村車主、駕駛人及時參加年檢年審。

      (四)勸阻亂停亂放、在道路上晾曬農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損壞道路、占道經營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協助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協會做好車主和駕駛人服務工作。及時報告轄區內新增危險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轄區婚喪嫁娶等民間聚會活動信息,制止和糾正聚會期間容易發生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搭載、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

      為,勸阻無效的應及時上報鄉鎮交管辦或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置。

      (七)參與本村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維護、調查取證和善后調解工作。

      (八)完成鄉鎮和業務主管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范

      第十二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文明的原則,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穿交通違法行為查

      糾的全過程,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十三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

      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條 交管辦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員對發現的需給予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實施處理的,應及時交由交警部門或派出所依法作出處罰。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處理的,由交管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由違法行為人、證人簽字確認(違法行為人拒絕簽字的應

      當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遞至公安交警部門(屬于非法客運違法行為的,轉遞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應

      當及時核查,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交管辦轉遞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資料,應當確實充分,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載明違法

      時間、地點和違法事實。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交管辦轉遞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和相關資料,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二)經查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將核查情況書面反饋交管辦。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州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半年對各縣市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進行一次考評,對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的縣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鄉鎮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每季度對各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督察并通報督察情

      況。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適時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制定鄉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考核工作由縣安委會組織縣安監

      、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鄉鎮,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通報表彰,并予以物質獎勵。年度考

      核排名連續2年末位的鄉鎮政府,由縣安委會通報批評。

      對鄉鎮交管辦、派出所的考核,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獎懲辦法參照前款執行。

      州人民政府根據各縣市、鄉鎮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安監、公安、交通、農業、監察等部門,采取聽匯報、查資

      料檔案、實地檢查等方法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十九條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安監、公安、農業、交管辦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籌建鄉鎮交管辦經費由州人民政府按每個鄉鎮1萬元標準下撥,不足部分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萬元籌建經費

      ,由州級財政統一撥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鄉鎮交管辦籌建工作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交警支隊下撥到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統一支付。

      鄉鎮交管辦日常工作經費和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補助經費,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預算全額保障。鄉鎮交管辦年辦公經費標準不低于2萬元;

      村組交通安全管理員月補助經費標準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涼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8篇 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雇(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對駕駛員、車輛、乘車人的安全要求,對車輛、駕駛員的證件、準入管理、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及車輛保險辦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第五采氣廠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內部、外雇車輛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第五采氣廠交通安全實行廠、車管單位、車隊(班)三級管理。質量安全環保科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分散管理單位(維修搶險大隊、氣田測試中心、米脂消防隊、產建項目組(以下簡稱項目組))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制度、辦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考核及事故調查與處理。

      (三)負責車輛保險的辦理,參與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

      (四)負責駕駛員準入審查,準駕證辦理。

      (五)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運行狀況下的交通安全分析與管理。負責各類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發送。協助信息管理部門完成系統更新與維護。

      第六條 生產運行科是車輛調派、使用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內部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安裝。

      (二)負責外雇車輛準入階段車載gps監控系統的審查。

      (三)負責生產車輛調派管理,生產車輛運行動態監控及檢查、考核。

      (四)負責外雇車輛的準入審查,簽訂運輸服務或車輛租賃合同,包括安全條款或hse合同。

      (五)負責車輛管理調控的日常管理和監控。

      (六)負責車輛年檢、審、驗的組織安排。

      第七條 數值化與科技信息中心是車載gps監控系統、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建設,軟、硬件故障排除及檢修,網絡平臺信息更新與維護,確保車載gps監控系統和車輛交通車輛管理調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二)負責各級用戶的建立與管理。

      (三)負責聯系安裝廠商進行日常性的回訪或檢查。

      (四)負責新進車輛車載gps監控系統的接入。

      第八條 負責我廠集中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組織交通安全檢查,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內部、外雇(聘)駕駛員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組負責本單位雇傭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 廠長辦公室負責危險品車輛運輸車輛押運員的管理、教育。負責車輛出入各倒班點的審查、登記。

      第十一條 各用車單位負責配屬車輛日常調派、監督及乘車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車輛上戶、檢、審、驗,駕駛員教育、培訓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車輛所屬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配屬車輛在交接、維修期間由車管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生產車輛實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種車輛(制氮車、消防車、氣田測試車)實行各專業單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車管單位必須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標、工作規劃和實施措施,實行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嚴考核,硬兌現。

      第十六條 對駕駛員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做好教育培訓記錄。

      (一)定期教育:

      ⒈車管單位每周不少于2小時,組織駕駛員和車管干部對本隊(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隱患、堵漏洞、訂措施。

      ⒉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第一個周一晚上召開廠級駕駛員安全例會,所有駕駛員必須參加,例會內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貫、情況通報、技能培訓。

      (二)技能培訓:

      車管單位要嚴格按照培訓計劃開展技能培訓和有針對性內容的現場演練,每次活動時間不得少于兩小時,參加人員要登記,記錄資料要齊全。

      (三)出車前安全講話:

      車管干部要堅持每天早上出車前的安全講話,內容要結合當天任務、天氣、道路、環境等具體情況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車管干部要隨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心理動態,及時做好工作,把思想問題解決在車輪轉動之前,使每個駕駛員不帶思想負擔行車。調度派車要給駕駛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長途車要在路單上提示安全。

      (五)上崗前培訓

      駕駛員初次上崗或停車3月以上重新上崗必須進行15天以上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確認合格后發給準駕證。

      第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應堅持定期與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檢。

      路檢路查由單位主管領導帶隊,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獨立倒班點車管單位每月不少于3次,對查出的違章違規現象要進行登記和處理,并由管理部門對車管單位或車輛使用單位進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條 廠內外雇車輛、外聘駕駛員統一納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負責管理教育。

      第四章 車輛運行管理

      第一節 車輛調派

      第十九條 生產車、公務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上報用車計劃。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向車管單位下達調度計劃。

      (三)車管單位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車輛分配,用車單位按照“一事一路單”的管理辦法,負責日常配屬車輛調派與管理。

      第二十條 臨時外雇車輛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向生產運行科外雇用車計劃報廠調度室。

      (二)生產運行科審核后組織或委托使用單位組織符合標準的外雇車輛,簽訂臨時雇用合同(協議),合同(協議)內容必須包含雙方的安全約定條款。

      (三)用車單位對外雇車輛的各項安全技術指標進行檢查,填寫《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

      (四)相關部門審核出行程序時,必須同時審核《外雇客(貨)運車輛車況檢查表》。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檢查結果進行抽查,無檢查表,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禁用車單位人員乘坐外雇貨車、吊車及農用車。外雇客車行駛,用車單位必須指定干部押車。

      (六)獨立倒班點日常生產、生活所需的臨時外雇車輛,均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按照廠規定與正規運輸公司簽訂《臨時用車協議》后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醇、污水罐車的調派

      (一)用車單位每天17:00之前將甲醇污水拉運計劃報廠調度室,由廠調度室統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運過程嚴格按照《甲醇、污水拉運細則》、《污水、甲醇交接憑證實施細則》執行。

      (三)獨立倒班點日常甲醇、污水拉運,生產、生活用水拉運,由獨立倒班點的車管單位負責組織,若遇特殊情況,由廠調度室負責組織。

      第二十二條 獨立倒班點的車輛調派與管理

      (一)獨立倒班點的配屬車輛,由廠指定駐外單位統一管理和日常調派。管理單位設立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司機例會、路查路檢,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二)車管單位要建立健全駐外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體系,設立駐點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日常檢查檢驗(包括出車前檢查和回場檢驗)、動態監控、駕駛員出車前安全講話、協調車輛、駕駛員在換班、維修過程中的車輛保證等工作,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

      (三)17:30及雨雪霧天氣出車必須經用車單位領導審批。

      (四)七座以上客車發放,按照廠有關規定執行,各獨立倒班點用車單位無權私自審批、放行。

      (五)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對車輛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七座以上載人車輛調派

      (一)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調派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對車輛、駕駛員、乘車人逐一審查和確認,由廠主要領導審批,主要領導不在時,由值班廠領導審批。

      (二)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必須由廠主管部門指派懂交通安全的專人押車,行車路單確認指派人、押車人、駕駛員后生效。

      (三)押車人要認真履行車輛行駛監督職責,做好行車過程的安全監控,有權對駕駛員、乘車人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廠規查處或上報。

      (四)七座以上載人車輛的通行必須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途車的調派與管理

      (一)離開氣田生產區域,目的地遠于定邊以西(含定邊縣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區)、鄂爾多斯以北(不含鄂爾多斯市區)或山西等地的各種車輛,通稱為長途車。

      (二)長途車輛由用車單位經車輛交通管理調控系統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審查,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核并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廠領導審定后方可出行。

      (三)長途車歸隊后由車管單位及時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質量安全環保科報告。

      (四)因天氣、人員、任務、設備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歸隊車輛,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及時向所在單位匯報情況,由廠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執行。

      (五)探井管理作業區前往邊遠氣探井區域進行作業或礦權巡護時辦理日常用車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17:30之后、雨雪霧天氣因特殊情況必須出車的,需經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廠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出廠車輛都必須到門崗驗證行車路單,下列情況門崗不予放行。

      (一)超過申請出車時間1小時或無路單。

      (二)夜間及雨雪大霧天氣出車,路單沒有相關科室及主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七條 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嚴格執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點火開關鑰匙、行駛證和準駕證,定點封存。長期停駛、節假日停駛的車輛要封存)。車輛使用單位提前3天向生產運行科(廠長(黨委)辦公室)上報用車計劃,車管單位根據需求安排停駛車輛,提前1天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備案,并作好停駛車輛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駛路單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車輛必須辦理電子路單。

      (二)路單有效期為1小時,過期失效,車輛出行必須再次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三)行車路單由車輛調派單位簽發。

      (四)行車路單必須按項如實、規范、準確填寫。

      第二十九條 第五采氣廠車輛(包括外雇車輛)禁止從事員工、家屬、學生的集體旅游及節假日探親、訪友等非生產活動。

      第二節 出車前的檢查

      第三十條 車管單位根據車輛保修周期,按時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一條 車管單位要根據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要求,出車前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運行。檢查要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十二條 出車前,車管單位要保證車輛安全附件(鐵鍬、掩木、急救包、滅火器等)齊全完備,冬季車輛運行必須配備防滑鏈。

      第三節 車輛行駛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配屬車輛早晨上班時間到用車單位報到,由用車單位負責調派。

      第三十四條 我廠實行司乘監督制,所有乘車人員均為車輛安全監督員,按照乘車人的職務、職稱、工齡依次負有不同程度的監督責任,第一安全監督人對本次行車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罐車押運員為所押運車輛的安全監督員。

      第三十五條 乘車人的責任與權利:

      (一)乘車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能有干擾、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

      (二)不得違章指揮,不得提出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我廠規定的要求。

      (三)車輛未停穩時,不準上下車,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準把頭手等伸到車外,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所有乘車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文明、安全乘車。

      (五)當車輛遇到險情時,乘車人有責任協助駕駛員解決問題。

      (六)乘車人必須對駕駛員行使過程進行監控,如發現有超速、單手扶方向盤、邊開車邊接電話、吸煙等違章現象有權制止。

      (七)對于有違章駕駛行為的車輛有權拒乘,并及時通知所在單位。被拒乘車輛應及時到車管單位報到,違章駕駛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的責任與權利:

      (一)必須嚴格遵守各類交通安全規章細則。

      (二)必須接受乘車人員的監督及合理建議。

      (三)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四)有權糾正乘車人員不系安全帶等違章行為,在不安全行為未整改之前,有權拒載。

      (五)有權拒絕乘車人員擅自改變行車路線、超時行駛,超速駕駛、超載行車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條 罐車駕駛員、押運員除以上職責外,還必須嚴格落實甲醇、污水拉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運行科、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根據用車單位的車輛運行監督記錄,對車管單位或用車單位的違章行為進行考核,對用車單位的用車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由于生產或工作需要,必須改變行車路線的,由乘車人員或用車單位相相關部門或單位講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駕駛員在疲勞和生病時不應駕駛。行駛途中,應以2小時為間隔停車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鐘。

      第四節? 車輛歸隊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車輛在17:30仍未歸隊的,車輛使用單位要及時詢問情況,并向車管單位講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 車輛回廠之后,由門崗點擊收車,車輛安全責任管理主體由用車單位向車管單位自然轉移。由車管單位負責車輛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要嚴格遵守“一交一定”細則,(即:交點火開關鑰匙,定車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條 車管單位每日進行對車輛抽檢,全部車輛在10天內回場檢驗率達標,做好記錄并簽字留存。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再派。

      第五節 交通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輛一般安全技術條件。

      (一)車況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轉向、傳動、制動、輪胎、燈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靈活可靠。

      (二)進入油氣場所的車輛按規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鐵鍬、防滑鏈(冬季)、掩木、急救包、滅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齊全完備。

      (四)備有常用的維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數超過核定人數。

      (六)在道路通行條件正常情況下各類生產、指揮車輛乘車人員不得超過5人(包括駕駛員)。雨雪霧天氣行駛車輛、7座以下長途車輛乘坐人數不得超過4人(包括駕駛員)。

      (七)禁止貨車、客貨車車箱載人,物品包裝牢固、嚴密。

      (八)特種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于非專業的其它方面,不得將其當客車或貨車使用。執行任務時,車上只準乘坐工作人員,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員。

      (九)甲醇、污水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除押運員外禁止搭載其它人員。

      (十)以上車輛必須針對乘坐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帶,并且性能完備。

      第四十六條 車輛裝載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車輛裝載的規定裝車。

      (二)特殊情況下,裝運貨物超過規定時,必須提前報請公安機關或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三超”貨物拉運手續。

      (三)拉運“三超”貨物時,必須在超出部分的貨物上面設安全警告標志(白天用小紅旗,夜間用紅燈),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并有專人押運。

      (四)裝載貨物長度超過車箱時,不得將后牌照號、尾燈和剎車燈遮住。

      第四十七條 裝載危險物品的規定。

      (一)執行危險物品運輸任務、必須選派思想好、駕駛技術熟練、熟悉道路情況的駕駛員。

      (二)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專人押運,并不準他人搭乘車輛。

      (三)行駛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四)拉運液化天然氣、汽油、乙炔氣、甲醇(含醇污水)、氫氣等物品的車輛,必須在車前、車后掛安全警告標志。

      (五)車輛和駕駛員必須持有危險物拉運操作證。

      (六)拉運易燃危險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前置,并裝靜電接地線。

      (七)車輛在中途停放時,必須選擇安全地點,不得在村鎮等人員眾多的地方停車。停車后押運人員不得遠離車輛。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煙火。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輛行駛速度規定

      (一)載人車輛遇道路寬闊、視線良好、無障礙,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速度上限規定如下:

      ⒈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7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上30公里/小時,油區柏油道路上為40公里/小時,非正規公路為20公里/小時。

      ⒉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時,一級公路上為50公里/小時,普通公路上為40公里/小時,城鎮街道道路30公里/小時。

      ⒊進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規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標志,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二)車輛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應超過20公里/小時。

      ⒈通過胡同、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⒉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⒊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⒋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⒌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⒍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⒈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⒉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⒊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條 雨、雪、霧等惡劣天氣除單位通勤車(如榆林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米脂天然氣處理廠倒班車等)經三級審核、審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載人車輛出行。7~19座載人車輛禁止在四級砂石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20座以上載人車輛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級以下的道路行駛,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駕駛員及證照管理規定

      第一節 駕駛員管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所指的專職駕駛員是指以駕駛為職業的廠內在冊員工。兼職駕駛員是指因工作需要,進行車輛駕駛的人員。外聘駕駛員是指第五采氣廠直接面向社會聘用的駕駛員。外雇駕駛員是指外雇車輛配屬駕駛員或外部公司勞務輸入第五采氣廠從事車輛駕駛的駕駛員。

      第五十一條 駕駛員必須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軍用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軍照)須換取地方駕照。具有駕照的駕駛員,必須取得《準駕證》后,方可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第五十二條 駕駛員在駕車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相關證件,遇到路查路檢時,應主動出示。

      第五十三條 駕駛員駕駛的車型不得高于駕照規定車型。禁止外聘駕駛員駕駛廠內小轎車、大客車等車型。外聘駕駛員如駕駛本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外雇車輛在公司審批準入后,在7日內按公司規定辦理準駕證。外雇駕駛員需要更換時,按上述程序必須重新辦理準駕證。外雇車輛駕駛員違章行車構成車主違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駕駛員的技能、素質水平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兼職駕駛員:

      ⒈在駕駛員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崗人員。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視力:兩眼均為5.0以上(包括矯正視力)。

      ⒋辨色力:無全色盲或赤、綠色盲。

      ⒌聽力:兩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壓正常。

      ⒎無精神病及妨礙駕駛機動車的其它疾病。

      ⒏年齡在二十三周歲至五十周歲。

      ⒐經駕駛理論知識和安全駕駛技術考核合格的。

      ⒑無嚴重違章或交通肇事記錄的。

      ⒒5年以上連續駕齡(含5年)。

      (二)長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

      ⒈符合國家法規以及專職駕駛員有關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轎、大轎的駕駛員必須持a1照。

      ⒊公務車、生產指揮車的駕駛員必須持a2照以上。

      ⒋生產車的駕駛員必須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車輛的《運輸市場準入證》、《運輸服務安全合同(協議)》(外雇駕駛員)。

      第二節 準駕證管理

      第五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廠內、外聘(雇)及兼職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

      第五十七條 所有駕駛員包括兼職駕駛員均須在車管單位注冊。駕駛員戶籍必須按照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條 準駕證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有效期滿或換發新證時交回質量安全環保科。準駕證丟失、損壞、過期或準駕車輛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補辦準駕證或換證。

      第五十九條 準駕證注銷的駕駛員,如重新辦理,執行上述辦法。

      第六十條 因崗位變化或工作調動,駕駛人員不在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及時收回準駕證。行駛區域、駕駛車輛發生變化的,必須重新申辦。

      第六十一條 內部駕駛員離開我廠時,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將準駕證交回廠質量安全環保科,否則人事組織科(車管單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十二條 準駕證的辦理

      (一)專職、兼職駕駛員的準駕證是經本人申請,車管單位同意,質量安全環保科審查,主管廠長審批后發放。

      (二)駕駛7座以上載人車輛的《準駕證》須到質量安全環保處辦理。

      (三)長期外雇車輛駕駛員、外聘駕駛員準駕證的辦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關于印發公司外雇載人車輛、外聘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由車輛管理單位(合同簽訂單位)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四)新調入的內部駕駛員,由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按《準駕證》申辦程序辦理。

      (五)干部兼崗駕駛人員的辦理依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崗駕駛車輛安全管理辦法》程序執行。

      第六十三條 準駕證的考核

      (一)駕駛員初次或重新辦理準駕證必須參加考試,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組織,用人單位參加。

      (二)考核分資格審查、理論考試、實踐考試三部分。

      ⒈資格審查包括證照審查,體檢證明。

      ⒉理論考試包括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規章細則,異常天氣、復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車輛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緊急情況的處理等相關知識。

      ⒊實踐考試包括在沒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和在實際道路上正確操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規行駛的程度,駕駛姿勢及觀察、判斷、預見能力及綜合控制車輛的能力。

      (三)考試辦法。

      ⒈理論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法律法規、交通安全等知識的考題為70分,安全駕駛、傷員急救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車輛的構造、使用、日常檢查、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方法等知識的考題為15分。

      ⒉實踐考試的總分數為100分,包括操縱駕駛機動車,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觀察、判斷、預防、應變等綜合駕駛能力三項內容組成,按照我廠具體情況制定考試項目。

      (四)考試合格標準。

      ⒈理論考試得分數在80分以上。

      ⒉實踐考試得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兩項考試有一項不達標,即可判定為不合格。

      (五)準駕證記錄內容:

      ⒈準駕證編號。

      ⒉駕駛員姓名、年齡、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⒋合同編號(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⒌車主單位(外雇駕駛員、外雇車輛駕駛員)。

      ⒍工作崗位(專、兼職駕駛員)。

      ⒎駕駛證檔案編碼(專、兼職駕駛員及外雇駕駛員)。

      ⒏初次領證時間、準駕車型、有效期。

      ⒐發證機關簽章。

      ⒑準駕證右下方粘貼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條 準駕證的注銷

      駕駛員有以下行為者,質量安全環保科有權注銷駕駛員的準駕證,停止其駕駛行為:

      ⒈酒后駕駛機動車。

      ⒉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⒊拒絕、阻撓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或檢查逃逸。

      ⒋違規操作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⒌駕駛與準駕證指定車型不符的車輛,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已造成事故。

      ⒍駕駛員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3次以上。

      ⒎受國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

      ⒐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再駕駛車輛。

      ⒑單位認為不適應駕駛車輛。

      ⒒其它經查實符合注銷準駕證的行為和現象。

      ⒓在路查期間,駕駛員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⒔年度審驗不合格。

      第六十五條 準駕證的審驗核發

      專、兼職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2年,外雇(聘)載人車輛駕駛員《準駕證》有效期為1年。準駕證由車管單位提前30日提出申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驗核發。

      第六十六條 外雇貨運車輛和臨時外雇載人車輛駕駛員不發《準駕證》,但其技能、素質水平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考核符合我廠相關規定后,方可從事我廠的運輸服務工作。審查、考核記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備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條 交通事故的分類和等級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級)。

      ⒈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⒊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⑴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與毀壞財產價值的總和。包括:

      ⒈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

      ⑴醫療費(含護理費)。

      ⑵喪葬費及撫恤費。

      ⑶補助及救濟費。

      ⑷歇工工資。

      ⒉善后處理費用

      ⑴事故處理費。

      ⑵現場保護、搶救費用。

      ⑶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⑷清理現場費用。

      ⑸處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費用。

      ⒊財產損失價值

      ⑴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⑵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統計報告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基層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⒉一般事故a、b級,事故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⒊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報質量安全環保科和廠主管領導。

      (三)質量安全環保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長油字[2008]41號相關規定填寫事故快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

      (四)對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六十九條 事故調查

      (一)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調查,填寫事故報告,上報質量安全環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級由質量安全環保科牽頭,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三)較大事故報油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成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由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或配合國家、地方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要按照有關程序進行,查明事故原因,劃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按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六)調查人員向有關單位、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

      (七)事故責任分為:直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領導責任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無論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七十條 事故處理

      (一)處理權限

      ⒈發生一般事故c級由基層單位上報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審定。一般事故b級由基層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質量安全環保科初審,廠hse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報。

      ⒉發生一般事故c級,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到質量安全環保科說清事故情況。發生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向廠領導匯報事故情況。

      (二)責任追究

      1.發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及安全環保責任書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2.發生一般事故b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2000元罰款;屬駕駛員責任的,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外聘(雇)駕駛員予以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10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3.發生一般事故c級。

      ⑴負直接(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者, 內部駕駛員調離駕駛員崗位一年,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處1000元罰款,外聘(雇)駕駛員予以經濟處罰或清退。

      ⑵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扣發業績獎金500元。

      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發業績獎金300元。

      4.發生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停車反省1-3個月,全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予以通報處理。

      第七十一條 對隱瞞或干擾事故調查處理,經過核實,屬于一般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警告處分。重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過處分。特大事故的,給予單位領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按照審批的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除按前款處理外,還要給事故單位及用車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并按照單位業績合同及安全環保責任書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事故建檔、記錄和統計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發生的5日之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填寫事故記錄表。在事故結案后對發生變化的記錄允許進行修改,該記錄保存在質量安全環保科,保存時間為5年(不包括事故發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有完整的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⒈事故登記表。

      ⒉事故調查報告,批復處理文件。

      ⒊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⒋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⒌物證、人證材料。

      ⒍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⒎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⒐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⒑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⒒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⒓調查人員的名單、職務、單位、專業特長。

      (三)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存。

      ⒈一般事故c級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并送檔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由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存檔,并報油田公司備案。

      第七章 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

      第一節 安裝、使用、維護

      第七十五條 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范圍包括:廠內部車輛、氣田產建項目組雇用車輛、生產運行科或廠內其他單位長期外雇車輛。凡新購、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各類內部車輛、外雇車輛均應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納入第五采氣廠車輛gps安全監控系統運行。

      第七十六條 第五采氣廠新購內部車輛,在投入運行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安裝gps車載終端設備,并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內部車輛申請報廢、停用前,生產運行科應聯系指定供貨商拆除gps車載終端設備,拆除的gps車載終端設備可用于新購內部車輛的安裝。

      第七十七條 擬進入第五采氣廠運輸市場的外雇車輛,在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前,生產運行科必須審查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及完備情況,并經審批合格后,方可辦理《長慶油田公司運輸市場準入證》。車輛運行前報請采氣工藝研究所進行系統測試成功后,方可運行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安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更換服務車輛,新準入車輛可安裝原服務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

      第七十八條 各車管單位或駕駛員要熟悉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經許可禁止改變儀器參數設置,禁止關閉、拆除、停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

      第七十九條 駕駛員在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上報車管單位、采氣工藝研究所,通過廠家或指定地點及時維修和更換。

      第八十條 生產科、產建項目組長期雇用車輛,在服務合同簽訂后必須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繳納2000.00元設備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一條 安裝第五采氣廠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的外雇車輛,因運輸服務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廠繼續服務,生產科、產建項目組應及時回收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質量安全環保科在確認設備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額后,足額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證金。

      第八十二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使用和維護情況納入各單位hse業績考核。

      第二節 監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條 生產運行科、應在各生產調度室設置車輛gps監控調度中心,對車輛運行動態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八十四條 車載gps監控系統的監控和考核實行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車管單位(車輛調派單位)兩級管理制度,監控判定的標準依據第五采氣廠、長慶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記錄的數據作為車輛、駕駛員、車管單位、用車單位違章違規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五條 各車管、調派單位按照車載gps監控系統管理權限,安排專人負責監控車輛運行動態,發現超速、超區域和緊急報警,必須使用短信發送平臺或電話聯系的方式,及時提醒駕駛員及時糾正,保障行車安全。對違章行為有權進行處理,并建立記錄。

      第八十六條 車管單位每月監控不少于40臺次,質量安全環保科每月監控不少于20臺次,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第八十七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每月的駕駛員安全例會上通報車載gps監控系統發現的違章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八章 機動車輛保險

      第一節 機動車輛投保

      第八十八條 所有車輛保險辦理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八十九條 生產運行科應及時向質量安全環保科通報機動車輛在用、停用、報廢和購入信息,填報《機動車輛保險通知單》,并送質量安全環保科。

      第九十條 應根據優中選優的原則,確定保險費率低、服務態度好、出險速度快、賠償合理、及時選擇保險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合作對象(委托審驗的除外)。禁止與保險公司簽訂具有壟斷市場不公正條款的協議或合同。

      (一)機動車輛上年保險期限到期前10日內,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與保險公司洽談保險事宜,辦理投保、續保或終止保險手續。

      (二)質量安全環保科將投保單及保險公司的收費票據送主管廠領導審批,并交財務資產科。

      (三)財務資產科審查后,按照規定辦理付款。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輛投保原則上只進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駕駛員及乘車人員險的投保,確因生產需要,增保其它險種的,必須經主管安全生產廠領導同意。

      第九十二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險種、費率(含附加費率)、投保金額、車輛運營情況、事故情況、賠償情況、是否續保、無賠償優待、理賠、保險證等在內的車輛保險管理臺帳。

      第九十三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及時發放保險證,并進行發放登記。

      第二節 事故理賠

      第九十四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車管單位應迅速向當地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報告質量安全環保科、生產運行科(項目組)。車管單位負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質量安全環保科協助車管單位作好機動車輛肇事后的理賠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賠記錄。

      第九十五條 事故理賠后,不免除肇事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肇事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辦法》及《第五采氣廠車輛及交通安全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節 無賠償優待

      第九十六條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0」16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按照《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償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的規定,應參照上一保險年度無賠款優待的實際享受情況,爭取按最高比例執行。

      第九十七條 無賠款優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險費用交納的抵減,不得以任何形式返還單位或個人,形成帳外資金。

      第九十八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相對穩定,爭取使無賠款優待能較好的落實。

      第四節 責任追究

      第九十九條 車輛保險費用在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問題,將根據管理環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不能及時辦理投保、續保、撤保、理賠等業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車輛保險費用經管人員發生的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按廠有關規定調查處理,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處罰

      第一佰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對當事人進行警告。

      (一)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二)由于維護不當、檢查不及時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污損、遮蔽、信號阻斷,但能及時進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在檢查、修理后,未及時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暫時失效。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3-5分鐘(含3分鐘)內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非人為因素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及時向車管單位匯報。

      (四)gps監控顯示行駛路線超出規定范圍,能及時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200元/次罰款處理。

      (一)車輛檢查、修理后,未檢查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丟失數據7天以上,但未造成設備損壞。

      (二)gps監控顯示連續5分鐘以上(含5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10%以內。

      (三)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50%以內。

      (四)由于維護、使用不當等行為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附件損壞,未能及時上報。

      (五)gps監控顯示超區域行駛,不能及時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條 下列行為,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500元/次罰款處理并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

      gps監控顯示連續3分鐘以上(含3分鐘)超過第五采氣廠車輛管理規定時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處2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2000元。

      第一佰零四條 駕駛員違章月累計超過3次,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收回準駕證,停車學習7天后,由車管單位向質量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重新發放準駕證。

      第一佰零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單位或部門根據行為造成的影響,給予當事人800.00元罰款處理,同時追繳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損失,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清退或調離本崗位。

      (一)故意污損、遮蔽、阻斷gps監控系統設備或故意損壞車載gps,造成gps監控系統設備失效。

      (二)人為斷電、拔線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數據丟失。

      (三)超過以上處罰標準的其它超速、超限行為。

      (四)故意造成車載gps監控系統故障的其它行為。

      第一佰零六條 外雇車輛的考核處理以書面形式通知車主或駕駛員確認后,從其gps使用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條 未按照“一事一單”執行車輛日常調派和使用的單位,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對不按路單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的駕駛員和乘車人員,一經發現收回駕駛員準駕證,停車學習7日,監督人員罰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條 夜間、雨雪霧天氣,未經審批,私自出車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銷駕駛員準駕證,廠內駕駛員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零九條 保衛科門崗未有效執行相關規定,對出、入廠車輛把關不嚴的,一經發現扣除保衛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出車檢查、安全講話的車管單位,發現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條 乘車人不系安全帶或對駕駛員違章駕駛未及時糾正,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時對乘車人員罰款50元,駕駛員罰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條 不接受乘車人員監督及合理建議,被拒乘車輛的駕駛員,經查實后,收回準駕證,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屬外雇車輛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

      第一佰一十三條 車輛歸隊后“一交一定”細則執行不嚴,未進行檢查或記錄不詳的,一經發現扣除車管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條 執行完任務未及時歸隊,對駕駛員及乘車人員罰款100元,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駕駛員和乘車人員共同承擔。

      第一佰一十五條 路單填報不規范,發現一次扣除用車單位月度經濟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條 未經車管單位同意私自互換車輛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廠內駕駛員收回準駕證,并處500元罰款。

      第一佰一十七條 駕駛員將車輛交于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屬外聘駕駛員直接辭退,屬外雇車輛駕駛員的,清退該車及其駕駛員,并扣除車管單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無準駕證人員駕駛本廠及外雇車輛,一經發現對駕車人員處2000元罰款,并扣除本單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第一佰一十八條 由于證件不齊全或違章行為被地方交通部門查處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

      第一佰一十九條 與當班駕駛員一同酗酒的員工,一經發現,罰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條 經有關部門(單位)現場檢查或檢驗車輛、駕駛員不符合我廠交通安全管理標準的,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車管單位)向車主單位發出車輛(駕駛員)停車整改通知,停車期間的費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一佰二十一條 車輛的道路試車

      車輛在修理、保養過程中需進行道路試車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應按規定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試車駕駛員申領試車證和試車牌。試車時,車輛前后懸掛正式試車牌(不允許使用自制試車牌)。

      (二)必須由持試車證的駕駛員進行試車,只持有駕照,沒有試車證的駕駛員不準試車。試車駕駛員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十萬以上安全行駛公里,駕駛技術熟練,對汽車技術性能熟悉的駕駛員擔任。

      (三)掛試車牌的車輛,不得載人或帶危險品。駕駛室不準乘坐非試車檢查人員。不準駕駛懸掛試車牌的車輛執行其它任務或辦私事。

      (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進行試車,嚴禁在廠區或街道試剎車。

      第一佰二十二條 車輛的年檢

      (一)由生產運行科牽頭,組織安排年度車輛審驗工作,車管單位負責落實。

      (二)檢、審、驗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門的統一要求辦理。

      (三)檢審前,車管單位應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條 外雇車輛準入

      外雇車輛進入我廠載人運輸服務市場必須符合油田公司關于外雇車輛準入的相關規定,下列車輛禁止辦理準入:

      (一)車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車容車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載人車輛或載貨車輛。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載人車輛(含7座)

      (四)私家車、承包經營車。

      (五)未安裝車載gps監控系統設備或其設備與長慶油田公司車載gps監控平臺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條 員工乘坐私人機動車管理

      (一)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與第五采氣廠無任何雇傭關系的非營運機動車輛 ( 包括汽車、摩托車、電動機動車、農用車等) 。

      (二)員工購置的私人機動機動車輛,禁止以第五采氣廠名義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

      (三)私人機動車輛在第五采氣廠各生活、辦公區域內通行、停放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對倒班點車輛行駛、停放進行規范的通知》之相關規定。

      (四)禁止各單位或員工使用、乘坐、駕駛私人機動車輛進行以下活動或行為:

      ⒈第五采氣廠生產區域內的員工送班及因公集體活動。

      ⒉從事生產作業、公務活動及外出辦理因公業務。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氣站與倒班點之間,以及各倒班點之間進行的人員通行。

      ⒋進入第五采氣廠管轄區域內的生產操作場所、重點管理區域。

      (五)私人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佰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公司相關文件為準。

      第一佰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佰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9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西成公司下發的《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工區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是現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5、積極主動地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場倒車作業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域。

      4、現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場施工作業區。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一印發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10篇 十六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監督管理

      單位:新樂市公安局(蓋章)

      一、 監督檢查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單位,使用校車(含7座以上經教育部門備案的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載客車輛)的學校及幼兒園,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

      二、 監督檢查內容

      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重點監督檢查以下內容:

      1、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檢查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員、建立工作臺帳;

      2、動態監控平臺的使用。重點檢查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危險物品道路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及校車服務機構的動態監控平臺使用情況,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狀態,記錄車輛動態信息,及時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是否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夜間禁行、限速限時駕駛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

      3、駕駛人安全教育。檢查道路運輸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重點車輛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聘用駕駛人進行資質審查;

      4、駕駛人安全記錄。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審驗和交通違法及記分情況,核查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與實際駕駛車輛相符,督促道路運輸單位和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信息記錄;

      5、車輛安全狀況。重點檢查客貨運輸車輛年度檢驗、交強險期限和車輛動態監控裝置安裝使用情況,抽查車輛安全防護裝置、反光標識、燈光、輪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車輛非法改裝等情況,督促對已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6、客運場站安全宣傳及檢查落實情況。主要檢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客車進出站安全檢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實情況,督促客運場站嚴格落實客運源頭安全管理。

      檢查中發現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下達《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屬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監管機構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驗收。

      三、 監督檢查方式

      1、依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服務平臺”對重點車輛源頭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2、發現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下發《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期反饋整改情況。

      3、根據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積分情況,實行分級管理,分色預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4、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運輸單位負責人會議,通報相關情況,聽取整改匯報,對負責人和管理人進行教育培訓。

      四、 監督檢查措施

      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應根據其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及其車輛和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可采取以下管理手段:

      1、分類管控。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點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行分色預警、分級管理;

      2、召開會議。組織召開現場會、工作例會或情況通報會,介紹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通報各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提出工作要求;

      3、下達《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4、責令限期改正。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下達《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可限制其辦理機動車道路通行證件;

      5、安全提示。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可以召集單位責任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聽取落實整改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邀請安全監督、交通運輸部門和新聞媒體參加。會前應發出書面通知,注明被召集單位名稱、人員、事項、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留存備查,并發送有關單位;

      6、禁止上路行駛。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通過掛牌監管、媒體曝光、加強路面管控等措施,督促其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

      7、情況通報。每季度將轄區道路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狀況(交通安全隱患、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向同級安全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問題突出的,應及時通報,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交管部門;

      8、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依法查處檢查中發現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單位相關責任人;

      9、通報表彰。總結推廣道路運輸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經驗和做法,對成效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

      五、 監督檢查程序

      1、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公安交管部門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時應當出示警官證或執法證件,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單獨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人員對檢查情況應當場填寫《交通安全檢查記錄表》,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檢查的時間、人員、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并記錄檢查圖片資料。《交通安全檢查記錄表》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人簽字,一份由公安交管部門存檔,一份由被檢查單位留存。檢查工作結束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錄入“交通安全監管服務平臺”;

      3、發現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10日內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對存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15日內下發《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限期15日內反饋整改情況。

      六、 監督檢查處理

      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下發《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向同級安全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

      第11篇 企業、事業單位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范車輛使用程序,減少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核。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一)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須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2、所有統配車輛回縣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并認真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衛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標的辦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一定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維修認定機構認定確需維修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維修,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原因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報辦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維修,并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準后可在當地維修。

      5、車輛所有費用報銷前必須辦公室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維修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罰外,另按照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核駕駛員,處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事件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臺帳、檔案。

      (二)車輛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說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根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出發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費用核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核定,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里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在適當壓縮的情況下核定,車輛里程核定后,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殊情況須公司經理批準。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核定車輛里程表,并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后,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承擔。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里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須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系領導后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根據季節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情況,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后應隨時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為。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2、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辦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后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一)獎勵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獎勵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獎勵100元。

      3、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核(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約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獎勵,出發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二)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按照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三)有下列行為的給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加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處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準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中層干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并給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核與兌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情況報財務部審核后,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核,半年統一兌現獎懲。節余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核兌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余,不進行節余獎勵。

      第12篇 鄉鎮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認真落實鄉鎮水上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設施;

      三、督促落實行政村、學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安全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四、抓好所轄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上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參與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整治活動;

      五、每月聽取一次安全工作情況匯報,了解安全動態,及時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切實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六、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通報、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提出預防和整改措施;

      七、負責組織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協助海事機構調查處理重特大事故。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職責(十二篇)

      在鎮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公安交警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區內縣道以下(不含縣道)道路、鎮和公安交警部門指定道路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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