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和適用范圍
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上崗考核和在科研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安全要求,防止事故的發生。
本程序適用于在三十三所所轄范圍內從事的特種作業活動。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程序的引用而成為本程序的條款。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 5306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9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qj 1428-88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3術語和定義
3.1 特種作業:由國家認定的,對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圍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3.2 特種工種: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崗位類別的統稱。
3.3 三十三所現有特種作業包括五類:
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電梯運行工、壓力容器操作。
4職責分配
4.1凡涉及特種作業的基層單位,負責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
4.2人事教育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4.3 人事教育處負責編制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4.4科技保障處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4.5科技保障處配合人事教育處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復審等工作。
5工作程序
5.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5.1.1經體檢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5.1.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北京市勞動部門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有北京市勞動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壓力容器操作者要取得北京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所人事教育處備案后,才能上崗進行獨立作業。
5.2 證件的有效期
5.2.1 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兩年進行復審。未按時復審的操作證,視為過期,該特種作業人員不得上崗操作。
5.3 特種作業人員的復審工作
5.3.1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經審查者,原證無效,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5.3.2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5.4.1上崗前要明確職責,遵守操作規程,掌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本工種的應知應會,熟悉設備、設施的性能及工作原理;
5.4.2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5.5 壓力容器操作工要按照《設備維護維修記錄本》有關內容進行記錄。
5.6 考核
5.6.1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結合對基層單位考核時進行;
5.6.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復審情況。
6報告和記錄格式
《設備維護維修記錄本》
《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7 相關文件查詢途徑
《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3787
《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 gb6829
《北京地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焊接作業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儀器儀表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意識和能力管理程序》 hy/(ohs)c*.4.4.2-a
《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hy/(ohs)c*.4.4.6-a-8
《維修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電焊工安全規程操作》
《起重人員(包括電梯運行工)的安全職責》
8 附加說明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處提出
本程序由科技保障處負責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白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