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科研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科研工作是學校的一項重要任務,是高校教師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高校師資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科研成果是學校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為了推動我校科研工作積極開展,根據中央、省有關部門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科研工作管理對象為本校科研人員、教學人員及其他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3、教師、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科研工作范圍包括:教學研究、專業學術研究、各類學術活動、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科研成果鑒定、申報及推廣。
4、學院設立科研工作委員會作為全校科研工作的常設管理機構,其職責如下:
⑴ 組織和管理全校學術活動、學術研究、科技開發、科研成果鑒定、應用和推廣工作。
⑵ 組織教師和技術人員向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申請科研課題、申報權利,對科研成果、效益組織專家評估和鑒定。
⑶ 審理和報批教師和技術人員的科研項目及核定科研工作量。
⑷ 負責制定學校的年度科研工作計劃,公布并負責管理已批準的科研項目。
第二章 科研課題申請、立項及管理
5、科研課題類型分別有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批準下達課題,學校自立課題(包括個人自立經學校批準的課題)。
6、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每年元月份對當年學校科研課題、項目進行匯總公布;單位或個人申請立項的科研課題原則上需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將申請文書送交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報批。
7、凡申請科研課題或自立課題報主管機構審批的教師和技術人員,必須向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遞交有關文書。文書原則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⑴ 課題或項目申請書;
⑵ 課題或項目論證報告;
⑶ 課題研究計劃;
⑷ 課題經費計劃;
⑸ 參加課題研究人員組成情況、已具備及尚需補充研究設備情況。
8、學校鼓勵個人在業余時間開展科研工作,對其工作將給予盡可能的幫助,獲得的成果,學校將給予必要的獎勵。
9、對重大、時間緊迫又要求高的課題項目,學校可直接下達給學校有關研究單位與個人承擔。
10、凡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科研課題、項目,學校根據主管單位審核意見,經費來源渠道和專款專用的原則,予以最終審批提供,但學校將提取下達經費的10%作為管理費用。
11、學校自立課題,根據學校的實際經濟情況,按課題級別類型提供科研經費。其經費包括課題設備材料費、實驗費、調研費、資料費等正常費用。購買的資料、書籍經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審核登記造冊后可由課題組保管使用。
12、課題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把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13、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應對審批的課題、項目經常進行檢查督促,內容包括:
⑴ 科研進度落實情況;
⑵ 研究人員、設備、資料到位情況;
⑶ 科研經費使用情況;
⑷ 科研成果完成情況。
14、凡以學校或學校下屬單位名義開展的學術交流活動,必須在活動開展三天前到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報批或備案。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應根據學校的意見在兩天內作出答復和提出安排意見。
第三章 科研資料、檔案與科研成果
15、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對全校教師和技術人員的科研資料、成果進行收集、整理、建檔并實行統一管理。
16、教師及技術人員所承擔的科研課題應按時完成,凡未能如期完成者應提出延期申請。課題完成后的二個月內,持成果鑒定書或結題報告到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辦理科研成果登記存檔手續;凡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應在發表后三個月內持發表原件到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并提交復印件一份存檔。
17、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對科研成果登記管理實行公開、公平、主管領導審核原則。對有疑(異)議的科研成果,應當事人或關聯人要求,由校科研工作委員會作出裁定,當事人或關聯人對裁定不服,可根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行上訴。
18、教師和技術人員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以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出具證明為有效依據。
19、凡是立項的職務發明和技術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學校,學校可對其進行符合自己的要求處理,任何人無權干涉。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與獎懲
20、教師、專職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學年最低科研工作量為: 120學時(高級職稱)、90學時(中級職稱)、60學時(初級職稱)。科研工作量每學期由教務處、科研與技術服務中心統一考核。
21、教師(專職研究員另行規定)的科研工作量中,每三學年必須有一篇以上的學術論文或教學研究論文在專業會議上交流,或在學院學報(試刊)上發表,或國家正式CN刊號上發表;其中院聘教授三年聘期內必須在國家CN刊號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院聘副教授三年聘期內必須在國家CN刊號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同時必須在學院學報(試刊)上發表論文1篇。
22、凡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3周歲(專職研究人員除外)的教師、技術人員,其發表論文數量不限。
23、凡每學期參加學術活動、學術考察、教研活動、成果鑒定、成果推廣中一項或幾項工作,其科研工作量又在100小時以上,可視為完成該學年科研工作量。
24、科研工作量計算及科研成果獎勵辦法為:
⑴ 發表在正式刊物上的論文,根據發表刊物的三種類別(省級以上核心刊物、CN刊號、本校學報及專業會議交流),分別按1000字折算40、25、15小時科研工作量計算。
⑵ 科研過程工作量,按主管機構批準該課題所核定的工作量計算。
⑶ 參加或組織學術活動工作量,按每天8學時計算工作量。
⑷ 科研成果獎勵辦法根據學院制定的有關獎勵津貼執行 25、凡學年終考核沒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人員按如下條款綜合處理:
⑴不能參與各項評先、評優活動;
⑵學年度業務工作考核不能評優;
⑶不能評為與科研方面有關的先進人物;
⑷沒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第一次予以警示;連續二年沒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予以低聘或解聘;
⑸符合晉升職稱年限者,根據沒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時間為暫緩參評時間。
26、對于剽竊他人成果一次,對借科研之名,弄虛作假,騙取科研經費,或不負責任使研究工作達不到立項申請要求,除令其退回科研經費、取消原先核定工作量外,一年內不允許再申請科研項目。
第五章附則
27、技術人員指教師系列以外系列的高、中、初級專業人員。
28、條款中的“以上”包括底數。
29、編寫或編著在本校范圍內使用教材,若未立項為科研課題者,其管理權限屬于教務處。
30、凡以往與本辦法有矛盾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31、本辦法解釋權歸校科研工作委員會。
32、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成林陶瓷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