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醫院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醫院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在我院外來短期工作人員(以下稱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衛生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引進外來短期工作人員的目的是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專家資源,加快我院學科建設,進一步提升醫院的整體綜合實力。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外來短期工作人員是指來我院行使臨床診療工作的外院人員,包括國內、外的醫療專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來我院、或短時期內固定在我院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但不包括因會診臨時來院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員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外來人員管理制度的制訂、人員的招聘、考核和管理。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根據醫院學科發展情況及學科要求,匯總學科所需外來專家的類型及合作形式,并負責外來人員協議的簽訂、和生活的安排。
第五條 國內來院工作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高級醫師職稱,在國內享有較高的學術地位,身體健康,有完成協議的能力。國外、港澳臺等地來院工作人員必須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國際知名度,符合《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完善相關手續后才可在我院從事臨床工作。
第六條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我院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在當地注冊的執業范圍在我院從事臨床診療工作。
第七條短期工作人員的薪酬及與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標、雙方的義務和權力等由雙方進行協商,并簽署協議書。
第八條短期工作人員來院工作期間發生的醫療不良事件或醫療糾紛時,原則上有我院進行處理,當事人有義務進行配合。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時,如是因為外來人員的責任時,我院有權根據協議內容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九條醫務科對外來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成效進行追蹤和評價,在協議期滿后進行評估,并根據我院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