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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網工作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4 14:35:08 查看人數:31

      國網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1篇 國網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文)(簡稱《安規》)的規定,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標準、制度、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總結各管理處工作票管理方法的基礎上,制定《國網運行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

      第二條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工作票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跨區直流輸電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各單位在其管轄設備上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管理處主管生產副經理(總工)為工作票管理的負責人。

      第五條 各管理處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執行的管理。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執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六條 公司所轄各管理處部門安全員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100%進行檢查,部門負責人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安監部門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領導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10%進行抽查。對不合格的工作票,應在統計分析記錄中予以注明,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總體要求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員工,開展現場工作前,必須經過各管理處相關安全、技術、業務培訓,掌握相關規程制度,熟悉現場設備,通過相關崗位考試。

      對于公司以外人員,如參加公司所屬單位現場工作,必須經過各管理處或所屬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八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掌握《安規》,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帶電作業工作票的簽發人還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工作經驗),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變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掌握《安規》的人員。線路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并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十條 變電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的運行值班人員擔任。線路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專責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工作班成員:應由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四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第十四條 工作許可人

      1.變電工作許可人

      1) 負責審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2. 線路工作許可人

      1) 審查工作必要性。

      2) 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 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五條 專責監護人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交待安全措施,告之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第十六條 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工作票的使用和種類

      第十七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的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相關場所的工作:系指雖在換流站(變電站)設備區內的工作,且從事的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下水道疏通、建筑物維護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有下列10種:

      1.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一種工作票;

      2.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二種工作票;

      3.國網運行有限公司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4.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5.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6.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7.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8.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9.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事故應急搶修單;

      10.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第六章 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在春季年度檢修工作開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條 工作票應統一票面格式:按照公司頒布的《關于印發國網運行公司操作票和工作票的通知》(國網運行安〔2005〕44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作票必須統一順序編號,一年之內不能有重復編號。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填寫時應與一次接線圖進行核對。填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筆,不準使用紅色筆或鉛筆。工作票一式兩份,填寫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計劃停電時間和開關、刀閘、設備編號不得涂改,如涂改則原票作廢。填寫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簽名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運行人員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等記入運行值班記錄。

      第二十四條 已終結的工作票、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均應在“備注”欄正中間加蓋“已終結”或“作廢”章。對作廢的工作票要注明作廢原因。

      第二十五條 對已終結、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收存單位均應妥善保管。每月由專人整理、分類統計、裝訂封面,并應注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保存期為一年,不得遺失。

      第二十六條 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一份由換流站(變電站)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負責人交回簽發單位保存。

      第二十七條 各管理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性的執行工作票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培訓。工作票所列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工作票手工填寫訓練,并進行總結分析。

      第二十八條 填用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有: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檢修高壓電動機。

      3.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在高壓室遮欄內或導電部分小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檢查試驗時,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

      《安規》表2-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離(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2)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通信系統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檢修、聯動試驗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其相關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二十九條 填用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在運行中改變裝置原有定值時不影響一次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

      2)對于連接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并裝在屏柜上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護的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3)在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檢修及試驗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4) 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不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作安全措施者。

      3.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4. 大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第三十條 填用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工作。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一條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填用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工作。

      3.大于《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工作。

      《安規》表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10 1.50 500 5.00

      第三十三條 填用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四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發生事故,應急搶修能在4小時內完成者,否則填寫變電站第一種工作票。

      第三十七條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

      1.在運行設備的二次回路上進行拆、接線工作。

      2.在對檢修設備執行隔離措施時,需拆斷、短接和恢復同運行設備有聯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第一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檢修單位應在工作前一日16時前將工作票送達運行值班人員。以便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給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條 第二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檢修工作單位可在工作前交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一條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開始前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在搶修之前填寫。

      第四十四條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工作前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運行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應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符合現場條件。

      第四十六條 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負責人會同運行值班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后,雙方簽字并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開工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雙方簽字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七條 第二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值班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并由運行值班人員記錄在值班記錄中。

      第四十八條 線路工作完畢已經拆除地線后,如又發現問題需要重新登桿(塔)處理的規定。

      1.尚未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可在重新驗電掛接地線后,由工作負責人派專人進行登桿(塔)處理,其他人員不準擅自進行登桿(塔)工作。

      2.已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無論線路送電與否,都必須向工作許可人匯報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等待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只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命令后,才能重新布置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電氣事故應急搶修

      1.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設置專責監護人,同時按《安規》規定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工。

      2.電氣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記入值班記錄中。

      第五十條 在二次系統上的工作,除正確填寫工作票外,還應填寫“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后,恢復同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裝置內無異物,屏面信號及各種裝置狀態正常,各相關連接片及切換開關位置恢復到工作許可前的狀態。在執行及恢復過程中,執行人和恢復人不允變更。

      第五十一條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結束后,運行值班人員應進行驗收,檢查各種臨時措施是否恢復,記錄填寫是否清楚、明確并簽字,方可予以工作票終結。

      第五十二條 各管理處應制定相應的工作票檢查考核辦法。

      第五十三條 工作票的填寫規定請見附件一。

      第五十四條 工作票管理流程圖請見附件二。

      第七章 外單位負責的檢修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工作票原則上由施工、修試及基建單位工作負責人填寫,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但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達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內的施工單位在換流站(變電站)內工作前應將經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一式二份上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監部門審核、批準及備案。一份由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送交設備運行管理單位作為簽發工作票的憑證;一份由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執存。

      第五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外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應指定熟悉作業現場、具有安全施工經驗的人員擔任,并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監部門。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工作班組成員須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進行安全教育,方能進入施工現場。

      第五十八條 線路施工單位在變電站內工作時,由設備管理單位填寫、簽發工作票,變電站履行許可工作手續。工作負責人原則上由設備管理單位擔任,工作班成員可由線路施工單位組成。

      附件一:工作票填寫規定

      1.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

      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

      填寫工作現場負責人姓名;兩個及以上多班組工作填寫總工作負責人姓名。

      4)“班組”欄:

      填寫使用本工作票的所有班組名稱。

      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外包工程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安全協議工作人員名單中所列人員。“共 人”: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

      填寫實際工作地點和檢修設備雙重名稱。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及設備調度編號(名稱)。

      7)“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8)“安全措施”欄:

      左側內容,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已執行”欄是由工作許可人確認完成左側相應的安全措施后,在“已執行”欄內劃“√”。

      a.“應拉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欄:只注明必須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編號,不填寫名稱。

      b.“應裝設接地線、應合上接地刀閘(注明確實地點、名稱及接地線編號*)”欄:填寫應裝接地線的具體地點和應推上的接地刀閘的編號。具體地點應明確設備區域和設備的實際名稱、編號。接地線編號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

      c.“應設遮攔、應掛標示牌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措施”欄:只填寫在工作地點應設的遮攔,填寫禁止類的標示牌。對于高壓試驗工作票,應根據高壓設備試驗范圍,裝設遮欄和按規定懸掛標示牌,由試驗人員裝設、拆除。

      d.“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欄:應注明與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距離小于安全距離的帶電設備。“注意事項”應具體明確,如“保持安全距離不小于5m”等。工作地點如果沒有帶電部分,填寫“工作地點無帶電部分”。該欄不能空缺。

      e.“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根據現場情況填寫對施工人員的特殊安全要求,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需要說明的事項。

      f.“工作票簽發人簽名”:填寫工作票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及時間。

      9)“收到工作票時間”欄:

      運行值班員接到工作票后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審查無問題后,立即填入收到工作票日期及時間并簽名。如發現問題及時返回,重新填寫或補充完善。

      10)“確認本工作票1-6項”欄:

      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審核工作票無誤,且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雙方確認,并分別簽名,工作可以開始,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的日期及時間。

      11)“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欄:

      “工作班組人員簽名”欄: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工作班成員清楚后簽名。可以只在由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如果“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欄不夠填寫,則現場打印附表填寫。

      12)“工作負責人及工作班人員變動情況”欄:

      “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應在兩張工作票上簽名。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工作負責人只允許變更一次。“工作班成員變動情況”: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負責人應將變動情況記在兩張工作票上。

      13)“工作票延期”欄:

      工作票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運行值班負責人批準(經調度批準的檢修工作應按《調度規程》“檢修工作延期”規定辦理手續)。第一種工作票延期只能延期1次。

      14)“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使用一天的工作票不必填寫)”欄:

      每日收工后,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人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后雙方簽名并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復工重新辦理許可手續,雙方簽名后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開現場班前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5)“工作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高壓設備所掛臨時接地線已拆除(特指需要檢修人員配合才能拆除的接地線),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并由工作許可人在工作負責人所執工作票“工作票終結”上蓋“已終結”章。“已終結”章應蓋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

      16)“工作票終結”欄:

      臨時遮欄、標示牌已拆除,常設遮欄已恢復。值班人員根據調度命令拆除工作地點全部接地線、拉開全部接地刀閘后,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票終結時間并簽名,并在工作許可人所執工作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加蓋“已終結”章,方告工作票終結。

      17)“備注”欄:

      a.需設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監護工作地點及具體工作內容(未指定專責監護人此欄可以不填)。設置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現場,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返回后方可恢復工作;

      b.“其他事項”欄填寫工作票中需補充的內容。

      2.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

      填寫工作現場負責人姓名,兩個及以上多班組工作填寫總工作負責人姓名。

      4)“班組”欄:

      填寫使用本工作票的所有班組名稱。

      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外包工程中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安全協議中工作人員名單中的人員。“共 人”: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雙重名稱”:

      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的雙重名稱。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和設備調度編號(名稱)。

      7)“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8)“工作條件”欄:

      填寫注明停電或不停電,工作地點鄰近四面及上下方保留帶電設備名稱。如工作過程中不需要停電,則填寫“不停電”;如需要停電,則填寫“停電,停電設備: ”。

      9)“注意事項(安全措施)”欄:

      填寫因本項工作所做的所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簽發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及時間。

      10)“補充安全措施”欄:

      由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范圍內的設備運行情況和作業環境填寫需要特殊注明的注意事項及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

      11)“確認本工作票1-7項”欄:

      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審核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雙方簽名并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日期及時間。

      12)“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欄:

      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工作班成員清楚后簽名。可只在由工作班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

      13)“工作票延期”欄:

      工作票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運行值班負責人批準(經調度批準的檢修工作應按《調度規程》“檢修工作延期”規定辦理手續)。第二種工作票延期只能延期1次。

      14)“工作票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高壓設備所掛臨時接地線已拆除(特指需要檢修人員配合才能拆除的接地線)。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蓋“已終結”章。

      15)“備注”欄:

      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填寫需補充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等。

      3.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 欄:

      填寫工作負責人姓名。帶電工作負責人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書面批準下發的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名單中的人員。外包工程帶電工作負責人必須是安全協議中工作負責人人員名單中的人員。

      4)“班組 ”欄:

      填寫實際班組名稱。

      5)“工作班成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共 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工作班成員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書面批準下發的帶電作業工作人員名單中人員。外包工程中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在安全協議中工作人員名單中的人員。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共 人”: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設備雙重名稱及工作地點”欄:

      填寫的設備名稱必須是雙重名稱;工作地點必須清楚,應注明工作所在的區域和具體工作地點。如500kv交流場第6串5063開關,不能寫成“5063開關”。

      7)“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或地段”:

      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或地段。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

      8)“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9)“工作條件(等電位、中間電位或地電位作業,或臨近帶電設備名稱)”欄:

      注明帶電作業方式,或臨近帶電設備。“臨近帶電設備”是指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要求的安全距離的帶電設備。

      10)“注意事項(安全措施)”欄:

      填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應具體明確,杜絕含糊不清。

      11)“工作票簽發人”欄:

      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批準、書面公布的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人員名單中的人員,他人不得代簽名。

      外包工程中,由承包方出任的工作票簽發人: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承包方批準的,并書面報管理處安監部認可的人員擔任,由安監部書面通知換流站、工程負責部門。

      12)“確認本工作票1-7項”欄:

      由工作負責人審核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并簽名。

      13)“專責監護人”欄:

      專職監護人應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和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的人員但任。專職監護人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指定,并確監護的人數和具體地點。

      14)“補充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

      填寫保證檢修人員和設備安全的其他安全措施。

      15)“許可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16)“工作班組人員簽名”欄:

      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讓工作班成員簽名。可以只在由工作班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

      17)“工作票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蓋“已終結”章。“已終結”章應蓋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

      4.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5.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6.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參見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7.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8.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9.事故應急搶修單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搶修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 欄:

      填寫搶修負責人姓名。搶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是管理處下發的工作負責人名單中人員。

      4)“班組 ”欄:

      填寫實際班組名稱。

      5)“搶修班成員(不包括搶修工作負責人) 共 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共 人”: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搶修任務(搶修地點和搶修內容)”欄:

      填寫的設備名稱必須是雙重名稱;工作地點必須清楚,應注明工作所在的區域和具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力求明確具體,杜絕含糊不清或有遺漏。

      7)“安全措施”欄:

      參見第一、二種工作票。

      8)“搶修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欄:

      參見第一、二種工作票。

      9)“上述1~5項由搶修工作負責人 根據搶修任務布置人 的布置填寫”欄:

      搶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是管理處公布的工作負責人名單中人員;搶修任務布置人應是管理處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中的人員。

      10)“經現場勘查需補充下列安全措施”欄:

      由搶修工作負責人現場勘查后填寫。如沒有補充安全措施,則填寫“無”。

      上述安全措施均由搶修工作負責人填寫,值班負責人同意后,由工作許可人實施并簽名。

      11)“許可搶修時間”欄: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2)“搶修結束匯報”欄:

      由搶修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上填寫。

      13)“填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欄: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10.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第2篇 國網工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文)(簡稱《安規》)的規定,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標準、制度、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總結各管理處工作票管理方法的基礎上,制定《國網運行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

      第二條?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工作票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確保跨區直流輸電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各單位在其管轄設備上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管理處主管生產副經理(總工)為工作票管理的負責人。

      第五條? 各管理處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執行的管理。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執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六條? 公司所轄各管理處部門安全員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100%進行檢查,部門負責人每月應對本部門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安監部門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30%進行抽查,管理處領導每月至少應對已執行工作票的10%進行抽查。對不合格的工作票,應在統計分析記錄中予以注明,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總體要求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員工,開展現場工作前,必須經過各管理處相關安全、技術、業務培訓,掌握相關規程制度,熟悉現場設備,通過相關崗位考試。

      對于公司以外人員,如參加公司所屬單位現場工作,必須經過各管理處或所屬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八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掌握《安規》,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帶電作業工作票的簽發人還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工作經驗),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變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掌握《安規》的人員。線路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并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十條? 變電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的運行值班人員擔任。線路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掌握《安規》、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設備情況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專責監護人:應由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工作班成員:應由熟悉設備情況和掌握《安規》的人員擔任。

      第四章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第十四條? 工作許可人

      1.變電工作許可人

      1) 負責審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2. 線路工作許可人

      1) 審查工作必要性。

      2) 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 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五條? 專責監護人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交待安全措施,告之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第十六條? 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安規》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工作票的使用和種類

      第十七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的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相關場所的工作:系指雖在換流站(變電站)設備區內的工作,且從事的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下水道疏通、建筑物維護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有下列10種:

      1.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一種工作票;

      2.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第二種工作票;

      3.國網運行有限公司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4.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5.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6.國網運行有限公司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7.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8.國網運行有限公司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9.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事故應急搶修單;

      10.國網運行有限公司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第六章 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在春季年度檢修工作開始前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條? 工作票應統一票面格式:按照公司頒布的《關于印發國網運行公司操作票和工作票的通知》(國網運行安〔2005〕44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作票必須統一順序編號,一年之內不能有重復編號。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填寫時應與一次接線圖進行核對。填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筆,不準使用紅色筆或鉛筆。工作票一式兩份,填寫內容正確,字跡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計劃停電時間和開關、刀閘、設備編號不得涂改,如涂改則原票作廢。填寫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簽名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運行人員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等記入運行值班記錄。

      第二十四條? 已終結的工作票、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均應在“備注”欄正中間加蓋“已終結”或“作廢”章。對作廢的工作票要注明作廢原因。

      第二十五條? 對已終結、作廢(未執行)的工作票,收存單位均應妥善保管。每月由專人整理、分類統計、裝訂封面,并應注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保存期為一年,不得遺失。

      第二十六條? 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一份由換流站(變電站)保存,另一份由工作負責人交回簽發單位保存。

      第二十七條? 各管理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性的執行工作票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培訓。工作票所列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工作票手工填寫訓練,并進行總結分析。

      第二十八條? 填用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有: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檢修高壓電動機。

      3.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在高壓室遮欄內或導電部分小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檢查試驗時,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

      《安規》表2-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10及以下(13.8) 20、35 66、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離(m) 0.70 1.00 1.50 3.00 4.00 5.00

      2)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通信系統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檢修、聯動試驗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其相關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4.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第二十九條? 填用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

      1)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在運行中改變裝置原有定值時不影響一次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

      2)對于連接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并裝在屏柜上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護的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3)在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檢修及試驗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4) 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不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作安全措施者。

      3.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4. 大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第三十條? 填用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表2-1規定的工作。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一條?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填用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工作。

      3.大于《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工作。

      《安規》表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電壓等級(kv) 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10 1.50 500 5.00

      第三十三條? 填用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臨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電力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事故搶修的帶電作業也應填寫帶電作業票。

      第三十四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發生事故,應急搶修能在4小時內完成者,否則填寫變電站第一種工作票。

      第三十七條?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

      1.在運行設備的二次回路上進行拆、接線工作。

      2.在對檢修設備執行隔離措施時,需拆斷、短接和恢復同運行設備有聯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第一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檢修單位應在工作前一日16時前將工作票送達運行值班人員。以便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交給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條? 第二種工作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檢修工作單位可在工作前交運行值班人員。

      第四十一條?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開始前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在搶修之前填寫。

      第四十四條?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在工作前簽發,并交與工作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運行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應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符合現場條件。

      第四十六條? 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負責人會同運行值班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后,雙方簽字并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開工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雙方簽字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七條? 第二種工作票每日收工,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值班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并由運行值班人員記錄在值班記錄中。

      第四十八條? 線路工作完畢已經拆除地線后,如又發現問題需要重新登桿(塔)處理的規定。

      1.尚未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可在重新驗電掛接地線后,由工作負責人派專人進行登桿(塔)處理,其他人員不準擅自進行登桿(塔)工作。

      2.已向許可人匯報工作終結的,無論線路送電與否,都必須向工作許可人匯報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等待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只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命令后,才能重新布置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電氣事故應急搶修

      1.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設置專責監護人,同時按《安規》規定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工。

      2.電氣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應記入值班記錄中。

      第五十條? 在二次系統上的工作,除正確填寫工作票外,還應填寫“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做好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后,恢復同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裝置內無異物,屏面信號及各種裝置狀態正常,各相關連接片及切換開關位置恢復到工作許可前的狀態。在執行及恢復過程中,執行人和恢復人不允變更。

      第五十一條? 二次系統上的工作結束后,運行值班人員應進行驗收,檢查各種臨時措施是否恢復,記錄填寫是否清楚、明確并簽字,方可予以工作票終結。

      第五十二條? 各管理處應制定相應的工作票檢查考核辦法。

      第五十三條? 工作票的填寫規定請見附件一。

      第五十四條? 工作票管理流程圖請見附件二。

      第七章 外單位負責的檢修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工作票原則上由施工、修試及基建單位工作負責人填寫,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但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達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內的施工單位在換流站(變電站)內工作前應將經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一式二份上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監部門審核、批準及備案。一份由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送交設備運行管理單位作為簽發工作票的憑證;一份由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執存。

      第五十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外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應指定熟悉作業現場、具有安全施工經驗的人員擔任,并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監部門。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工作班組成員須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進行安全教育,方能進入施工現場。

      第五十八條? 線路施工單位在變電站內工作時,由設備管理單位填寫、簽發工作票,變電站履行許可工作手續。工作負責人原則上由設備管理單位擔任,工作班成員可由線路施工單位組成。

      附件一:工作票填寫規定

      1.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

      ?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xxx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

      填寫工作現場負責人姓名;兩個及以上多班組工作填寫總工作負責人姓名。

      4)“班組”欄:

      填寫使用本工作票的所有班組名稱。

      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外包工程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安全協議工作人員名單中所列人員。“共???? 人”: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

      填寫實際工作地點和檢修設備雙重名稱。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及設備調度編號(名稱)。

      7)“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8)“安全措施”欄:

      左側內容,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已執行”欄是由工作許可人確認完成左側相應的安全措施后,在“已執行”欄內劃“√”。

      a.“應拉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欄:只注明必須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編號,不填寫名稱。

      b.“應裝設接地線、應合上接地刀閘(注明確實地點、名稱及接地線編號*)”欄:填寫應裝接地線的具體地點和應推上的接地刀閘的編號。具體地點應明確設備區域和設備的實際名稱、編號。接地線編號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

      c.“應設遮攔、應掛標示牌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措施”欄:只填寫在工作地點應設的遮攔,填寫禁止類的標示牌。對于高壓試驗工作票,應根據高壓設備試驗范圍,裝設遮欄和按規定懸掛標示牌,由試驗人員裝設、拆除。

      d.“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欄:應注明與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距離小于安全距離的帶電設備。“注意事項”應具體明確,如“保持安全距離不小于5m”等。工作地點如果沒有帶電部分,填寫“工作地點無帶電部分”。該欄不能空缺。

      e.“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根據現場情況填寫對施工人員的特殊安全要求,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需要說明的事項。

      f.“工作票簽發人簽名”:填寫工作票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及時間。

      9)“收到工作票時間”欄:

      運行值班員接到工作票后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審查無問題后,立即填入收到工作票日期及時間并簽名。如發現問題及時返回,重新填寫或補充完善。

      10)“確認本工作票1-6項”欄:

      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審核工作票無誤,且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雙方確認,并分別簽名,工作可以開始,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的日期及時間。

      11)“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欄:

      “工作班組人員簽名”欄: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工作班成員清楚后簽名。可以只在由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如果“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欄不夠填寫,則現場打印附表填寫。

      12)“工作負責人及工作班人員變動情況”欄:

      “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應在兩張工作票上簽名。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工作負責人只允許變更一次。“工作班成員變動情況”: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負責人應將變動情況記在兩張工作票上。

      13)“工作票延期”欄:

      工作票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運行值班負責人批準(經調度批準的檢修工作應按《調度規程》“檢修工作延期”規定辦理手續)。第一種工作票延期只能延期1次。

      14)“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使用一天的工作票不必填寫)”欄:

      每日收工后,工作班人員應清掃工作現場,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人員檢查施工現場情況,無誤后雙方簽名并填上收工時間方告收工。次日復工重新辦理許可手續,雙方簽名后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開現場班前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5)“工作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高壓設備所掛臨時接地線已拆除(特指需要檢修人員配合才能拆除的接地線),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并由工作許可人在工作負責人所執工作票“工作票終結”上蓋“已終結”章。“已終結”章應蓋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

      16)“工作票終結”欄:

      臨時遮欄、標示牌已拆除,常設遮欄已恢復。值班人員根據調度命令拆除工作地點全部接地線、拉開全部接地刀閘后,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票終結時間并簽名,并在工作許可人所執工作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加蓋“已終結”章,方告工作票終結。

      17)“備注”欄:

      a.需設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監護工作地點及具體工作內容(未指定專責監護人此欄可以不填)。設置專責監護人的工作現場,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返回后方可恢復工作;

      b.“其他事項”欄填寫工作票中需補充的內容。

      2.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xxx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欄:

      填寫工作現場負責人姓名,兩個及以上多班組工作填寫總工作負責人姓名。

      4)“班組”欄:

      填寫使用本工作票的所有班組名稱。

      5)“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外包工程中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安全協議中工作人員名單中的人員。“共?? 人”: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雙重名稱”:

      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地段)及設備的雙重名稱。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和設備調度編號(名稱)。

      7)“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8)“工作條件”欄:

      填寫注明停電或不停電,工作地點鄰近四面及上下方保留帶電設備名稱。如工作過程中不需要停電,則填寫“不停電”;如需要停電,則填寫“停電,停電設備:??????? ”。

      9)“注意事項(安全措施)”欄:

      填寫因本項工作所做的所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簽發人簽名,并注明日期及時間。

      10)“補充安全措施”欄:

      由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范圍內的設備運行情況和作業環境填寫需要特殊注明的注意事項及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

      11)“確認本工作票1-7項”欄:

      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審核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雙方簽名并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日期及時間。

      12)“確認工作負責人布置的任務和本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欄:

      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工作班成員清楚后簽名。可只在由工作班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

      13)“工作票延期”欄:

      工作票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運行值班負責人批準(經調度批準的檢修工作應按《調度規程》“檢修工作延期”規定辦理手續)。第二種工作票延期只能延期1次。

      14)“工作票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高壓設備所掛臨時接地線已拆除(特指需要檢修人員配合才能拆除的接地線)。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蓋“已終結”章。

      15)“備注”欄:

      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填寫需補充的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等。

      3.換流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xxx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 欄:

      填寫工作負責人姓名。帶電工作負責人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書面批準下發的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名單中的人員。外包工程帶電工作負責人必須是安全協議中工作負責人人員名單中的人員。

      4)“班組???? ”欄:

      填寫實際班組名稱。

      5)“工作班成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共???? 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工作班成員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書面批準下發的帶電作業工作人員名單中人員。外包工程中工作班人員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在安全協議中工作人員名單中的人員。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共???? 人”: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設備雙重名稱及工作地點”欄:

      填寫的設備名稱必須是雙重名稱;工作地點必須清楚,應注明工作所在的區域和具體工作地點。如500kv交流場第6串5063開關,不能寫成“5063開關”。

      7)“工作任務”欄:

      a.“工作地點或地段”:

      填寫具體的工作地點或地段。

      b.“工作內容”:

      填寫具體工作內容。

      8)“計劃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9)“工作條件(等電位、中間電位或地電位作業,或臨近帶電設備名稱)”欄:

      注明帶電作業方式,或臨近帶電設備。“臨近帶電設備”是指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安規》要求的安全距離的帶電設備。

      10)“注意事項(安全措施)”欄:

      填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應具體明確,杜絕含糊不清。

      11)“工作票簽發人”欄:

      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管理處批準、書面公布的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人員名單中的人員,他人不得代簽名。

      外包工程中,由承包方出任的工作票簽發人:必須是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并經承包方批準的,并書面報管理處安監部認可的人員擔任,由安監部書面通知換流站、工程負責部門。

      12)“確認本工作票1-7項”欄:

      由工作負責人審核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并簽名。

      13)“專責監護人”欄:

      專職監護人應具有帶電作業資質和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的人員但任。專職監護人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指定,并確監護的人數和具體地點。

      14)“補充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填寫)”:

      填寫保證檢修人員和設備安全的其他安全措施。

      15)“許可工作時間”欄:

      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16)“工作班組人員簽名”欄:

      工作負責人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應首先進行開工前培訓,向工作班成員交底,講清工作任務、工作地點、設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后,讓工作班成員簽名。可以只在由工作班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簽名。銷票時,運行人員留存有工作班成員簽名的工作票。

      17)“工作票終結”欄:

      全部工作完畢、工作班已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全面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已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值班人員交代檢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漏物,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蓋“已終結”章。“已終結”章應蓋在“值班負責人簽名”與時間之間。

      4.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5.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6.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參見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7.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8.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參見換流站第二種工作票填寫規定。

      9.事故應急搶修單

      1)“單位”欄:

      填寫換流站(變電站)名稱。

      如:“xxx換流站(變電站)”。

      2)“編號”欄:

      填寫變電站使用工作票的編號。

      3)“搶修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 欄:

      填寫搶修負責人姓名。搶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是管理處下發的工作負責人名單中人員。

      4)“班組???? ”欄:

      填寫實際班組名稱。

      5)“搶修班成員(不包括搶修工作負責人)???? 共???? 人”欄:

      填寫工作班成員姓名,工作班成員的總人數。在8人(含8人)以下時,應列全部工作人員姓名,在8人以上時,應列出主要的工作人員姓名。“共???? 人”: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6)“搶修任務(搶修地點和搶修內容)”欄:

      填寫的設備名稱必須是雙重名稱;工作地點必須清楚,應注明工作所在的區域和具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力求明確具體,杜絕含糊不清或有遺漏。

      7)“安全措施”欄:

      參見第一、二種工作票。

      8)“搶修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欄:

      參見第一、二種工作票。

      9)“上述1~5項由搶修工作負責人???? 根據搶修任務布置人???? 的布置填寫”欄:

      搶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是管理處公布的工作負責人名單中人員;搶修任務布置人應是管理處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中的人員。

      10)“經現場勘查需補充下列安全措施”欄:

      由搶修工作負責人現場勘查后填寫。如沒有補充安全措施,則填寫“無”。

      上述安全措施均由搶修工作負責人填寫,值班負責人同意后,由工作許可人實施并簽名。

      11)“許可搶修時間”欄: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2)“搶修結束匯報”欄:

      由搶修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上填寫。

      13)“填寫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欄: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

      10.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國網工作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電網公司頒布的《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文)(簡稱《安規》)的規定,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有關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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