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辦法規定
清水河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按照一流縣級供電企業和供電所規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為切實做好我公司的抄核收工作,提高抄核收工作質量,保證各項經營指標的完成,結合我公司的工作特點,特制定如下抄核收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一、抄表工作
1、各供電所及大用戶管理所、輸電管理所(負責臺區抄表)要按照公司規定的統一抄表時間到公司營銷部核算中心領取抄表卡,具體領取時間如下:
(1)各供電所在每月17日早9時;
(2)輸電管理所在每月18日早9時;
(3)大用戶管理所在每月月末前二天早9時;
在領取抄表卡時,抄表人員要與稽核人員辦理抄表卡交接手續,明確交接人姓名、時間、供電所名、線路編號、抄表卡本數、頁數。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抄表卡,晚領一天罰抄表責任人20元;未辦理抄表卡交接手續,經檢查每發現一次罰抄表責任人及稽核人員各10元。
2、抄表人員必須在公司規定時間內抄完表,并及時交回抄表卡以便稽核人員核算統計。凡晚交一天抄表卡的抄表單位扣罰100元(因氣候原因造成的抄表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交回,經向營銷部長及分管領導提出申請者不予考核),對各抄表單位交回抄表卡的時間規定如下:城關供電所抄完一本,交回一本;喇嘛灣供電所、王桂夭供電所、楊家夭供電所每月23日上午10時交回抄表卡;毛臺供電所、陽灣供電所、韭菜莊供電所每月24日上午10時交回抄表卡;輸電管理所每月23日上午10時交回抄表卡;大用戶管理所每月月末上午10時交回抄表卡。各抄表單位在交回抄表卡時也要辦理交接手續,考核辦法同上。
3、抄表卡統一放在核算中心,稽核人員要將責任范圍內所稽核的卡片妥善保管。如抄表單位需要借閱卡片,需經營銷部長審批后方可外借,否則每發現一次罰稽核人員10元。抄表人員帶抄表卡到現場抄表填寫抄表卡指示數時,字跡要清晰、準確,臺區總表和戶表只抄整數,不抄小數,專變要抄小數。抄表卡嚴禁涂改或隨意更改抄表卡順序,如發現有填寫不準確或涂改現象以及更改抄表卡順序,每一張抄表卡罰抄表責任人10元。
4、抄表人員必須到位準確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錯抄、代抄。不誤乘倍率、計算錯誤,實抄率動力用戶達100%,照明用戶達98%,否則每次扣款:小戶2元/戶,大戶10元/戶。因抄表失誤,造成電費差錯,抄表人員承擔全部差錯電費額。同時引發客戶投訴,視情節輕重每人次扣款20-100元,確因客戶的原因不能到位準確抄表,可按上月電量估抄,但必須在抄表卡上注明,并及時報告所長,否則仍按估抄考核。
5、在每月抄表時,各抄表單位負責人一定要親自參與嚴格把關,嚴格按照各抄表單位制定的《抄表周期分解表》定人、定時、定點、定線路進行統一抄表,抄表周期關系到線損完成指標的準確性,各抄表單位抄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各所的《抄表周期分解表》執行。經抽查違反抄表周期進行抄表,每發現一次,罰抄表人員40元。各抄表單位要嚴格制定《抄表周期分解表》并上報營銷部。
6、在抄表的同時,要認真檢查計量裝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齊全,如有電量變化超過±30%時,需詢問用電情況,詳細查找原因,發現用戶違約、表計故障、用電異常、戶名變更等情況,抄表員應及時報告領導并填報“用電異常報告單”。否則經抽查有上述情況未做出處理者,大戶罰50元,小戶10元。
7、為充分增加用電的透明度,每月抄表時,必須給用戶送發抄表通知單,在通知單上必須注明上月及當月指示數,實用電量,綜合電價和抄表員姓名,真正將三公開、四到戶落到實處。如未按以上要求執行,每發現一張罰抄表員10元。
8、每月抄表時要認真核對用戶名稱、地址和電度表廠名、表號、容量、倍率、用電性質,如有不符應及時報告所里核對更正,否則小戶每人每處罰10元,大戶罰50元。對新增計量表或輪換表第一次抄表時,應在抄表現場詳細核對戶名、表位、表號、指示數,發現不符及時上報處理,否則按上述規定辦理。
9、在抄表時發現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要認真調查,取得證據,及時上報所里進行處理,如知情不報或私自處理,每發現一次罰抄表員100元。
10、抄表人員在每月18 日開始抄表的同時將所轄范圍用戶上月的電費電價張榜公布表逐一進行張貼。經檢查每缺一張罰抄表員10元。
二、核算工作:
1、稽核人員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統一時間23日至月末將各抄表單位抄表卡核算統計完成,否則每次扣罰稽核人員50元。
2、稽核人員對所稽核的所有用戶的電量、電費、電價等嚴禁隨意調整、充減、抵扣,否則每發現一次扣罰稽核人員200元,情節嚴重者,調離本工作崗位。
3、各供電所在客服中心未經業擴流程申報辦理,未經供電管理所長、營銷部長、分管經理審核簽字的新裝增容、變更用電、臨時用電等用戶表卡,一律不予稽核,否則每發現一戶罰稽核人員50元。
4、稽核人員在稽核過程中發現抄表卡有更換、涂改或抄表卡未蓋有營銷部抄表卡審核章及其它內容與微機內容不相一致,要留有記錄及時匯報營銷部長及分管經理。否則每發現一張罰10元。
5、稽核人員每月5日前將各供電所張榜公布表及時打印,各供電所簽字后領取。否則每晚一天罰稽核人員10元。
6、稽核人員要認真稽核,在將全部指示數輸錄完成后,要進行認真的復核,在復核無誤后要與核算中心主任辦理有關手續。嚴禁出現稽核錯誤而導致營業差錯,否則有一次罰責任人200元,核算中心主任50元。
7、在核算中發現的差錯,應立即更正,并登記《營業差錯處理登記表》、《營業差錯處理報告單》,并向核算中心主任報告;發現計量異常,應填報《內部業務工作票》轉用電稽查大隊落實。
8、客服中心對新增、變更、臨時用電的用戶表卡錄入mis系統時,要認真核實用電類別、計費方案、電量類別,并嚴格按照局代碼、所代碼、線路編碼、臺區編碼的要求正確無誤地錄入系統。如因錄入錯誤而導致電費發行及線損計算不準確出現嚴重錯誤,每戶罰責任人200元。
三、收費工作
祥見<<清水河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電費回收及營業欠費停限電管理考核辦法>>。
清水河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電費回收及營業欠費停限電管理考核辦法
電能是商品,電費是電能實現商品交換的貨幣形式。按期回收電費是電力企業經營成果的貨幣表現,是電力企業的一項重要經濟指標,是保證電力企業擴大再生產過程中補償生產資料耗費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加強電費回收工作是營銷部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了加強電費回收的工作力度,使電費回收達到月度、季度、年度結零,特制定如下管理考核辦法。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3、《供電營業規則》
二、管理內容與考核要求:
1、我公司在供應電能時,應按照規定計收電費;用戶在使用電能時應按規定時間繳納電費。
2、對所有大用戶均實行預收電費制度。(不含鴻羽德電石廠)。
3、對用戶電費交納期限規定:
(1)按規定每月二次向我公司交清電費的用戶,每半月向用戶發行電費并足額收取一次,其余半月發行電費在次月5日內全部交清,超過5日為逾期。
(2)按規定每月分幾次向我公司交清電費的用戶,自每次抄表發行日開始5日內為交費時間,超過5日為逾期。此類用戶為高耗能電費數額較大的用戶,在生產用電前與其簽訂《電費交納協議書》,每月分六次對其收取電費。
(3)逾期不交或未交清者,即為拖欠電費。 對拖欠電費的用戶,要嚴格按照《供用電營業規則》和《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電費違約金、違約使用電費收取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電費違約金。即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其他用戶每日違約金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凡跨年度欠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4、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至7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用戶,我公司可依法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電。
三、對各供電所及大用戶管理所電費回收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1、各供電所當月發行電費務必于次月15日前(城關供電所在次月20日前,喇嘛灣供電所在次月16日前)全部結零。結零以進入我公司電費專戶帳為依據,屆時營銷部、經營部進行檢查。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全部上交,按欠費總額的5%扣罰(不包括城關供電所),季度兌現。如果在季度末電費未全部結零,按欠費總額的100%扣罰。營銷部、經營部每月制表考核,季度兌現。電費回收率統計報表在每月11日上午10時,16日上午10時,21日上午10時及時上報營銷部長、分管經理及總經理。如在規定日期內未能上報,每次扣罰電費會計50元。如出現電費回收統計差錯,每次扣罰電費會計100元,經營部長50元。
2、大用戶管理所每月發行二次的大用戶當月發行電費,務必于次月5前回收率達到95%,季度必須全部結零。每月分六次發行的大用戶,每月分六次向用戶催收電費,次月5日回收率達到95%,季度必須全部結零。季度回收率達100%,獎勵分管經理2000元,營銷副部長、大用戶管理所長各1000元。如果在季度末回收率未達到100%,扣罰分管經理崗位工資的50%,營銷部副部長、大用戶管理所長崗位工資的30%。
四、陳欠電費回收考核辦法:
1、成立陳欠電費結算小組,加強陳欠電費帳務清理工作。
2、對我公司歷年來的陳欠電費進行認真清理認定。經核查已完全無法回收的陳欠電費報請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后消帳。能夠回收的陳欠電費營銷部要制定詳細的回收計劃及獎懲辦法。
3、二年期以內的陳欠電費,小戶按回收電費金額的2%給予獎勵,大戶按回收金額的2%給予獎勵。
4、三年期及以上的陳欠電費,小戶按回收電費金額的3%給予獎勵,大戶按回收金額的3%給予獎勵。
5、陳欠電費回收必須達到年初下達的任務,否則對小戶陳欠電費按未完成任務的陳欠電費金額的0.5%給予處罰;對大戶陳欠電費按未完成任務的陳欠電費金額的0.1%給予處罰。
五、欠費停限電審批權限:
1、對各供電所管轄的一般欠費用戶的停電通知書由供電所長批準。
2、容量在100-315kva的大工業、非普工業用戶停電通知書由供電所長填寫,報供電管理所長及分管經理批準。
3、對大用戶管理所管轄的欠費用戶停電通知書由大用戶管理所所長填寫,營銷部長、分管營銷經理簽注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欠費停限電的程序
1、用戶拖欠電費后,經多次催交仍未交納者,供電所由催費人員填寫《電費催繳及欠費停電限電通知單》,大用戶管理所填寫《停止供電批準執行書》,按照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權限報領導審批后執行。
2、《電費催繳及欠費停電限電通知單》應加蓋供電所印章;《停止供電批準執行書》應加蓋電力公司營銷部印章。
3、在停限電前三天至七天內,要將《電費催繳及欠費
停電限電通知單》、《停止供電批準執行書》送達用戶,并讓用戶簽字。
4、對欠費用戶拒絕簽收停電通知單時,要做好記錄。
5、對重要用戶及大用戶要在停電前30分鐘再用電話通知用戶一次,并做好電話錄音,方可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實施停限電。
6、對雙電源用戶及重要用戶,停電前對用戶情況要認真了解,充分估計停限電對用戶的影響,督促用戶及時調整負荷,做好停限電準備工作。
7、在下達欠費停限電通知書后,若用戶交納50%以上的欠費,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后,按照本辦法第5條規定規定的權限報領導審批同意后可暫緩停限電。
8、停限電后,在確認用戶已交清全部電費及電費違約金后,方可按停限電審批程序簽發送電通知書,通知執行部門在24小時內恢復對用戶的正常供電。對個別特殊情況的用戶,在用戶交納50%以上電費和電費違約金,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后,可視具體情況,按照停限電審批權限經領導批準后,暫時全部或部分恢復送電。
9、對停限電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營銷管理部門反映。
10、《電費催繳及欠費停電限電通知單》和《停止供電批準執行書》要注意保存備查。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電力抄核收工作管理標準
及金額數,抄表員下月抄表時電費單據上扣收。
6.5.6.4 多收電費時,稽核員向抄表員填交電費多收通知單并登記電費差錯;多收電費扣回后,稽核員向核算員填交電費扣收通知單。
6.5.6.5 銷帳時,同時要審核逾期未收滯納金的用戶,責令收費員收繳滯納金。
6.5.6.7 月
末對每本抄表卡片進行平衡,并在此基礎上對全局電費作平衡。
平衡公式如下:應收=實收-多收(重收、溢付)+欠費+扣上月多收
6.5.6.8 月末統計出欠費用戶明細表,明細表的合計數必須和電費會計的帳面欠費數據一致。
6.5.6.9 每月1日前摘錄上月以前的大客戶欠費,報送大客戶欠費表。
6.5.6.10 銷過帳的單據,按規定分冊存放,待該冊電費全部收回后,配上電費單據封面,封角裝訂,并由銷帳員加蓋私章。封面上的填寫內容必須齊全。各冊電費結零后,按規定將訂好的單據捆扎好,移交資料室存檔。
6.5.6.11 用戶如電費收據丟失,需要報銷作帳依據時,可由用戶單位出具介紹信和證明,電費會計查實收費后。在介紹信上注明“×年×月份電費××元已收,原電費收據××”,并加蓋該公司行政公章和電費會計私章。
6.5.6.12供電所電費核算員每月應及時到財務部領用和核銷電費票據,并做好記錄,妥善保管。
6.5.6.13對銀行代收的電費,數據必須每天由銀行反饋到各供電所,電費核算員每天需登記電費臺帳,并能準確及時掌握當天收取的電費金額。
6.5.6.14每月電費會計對銀行代收電費系統打印的匯總數據與登記的電費臺帳及銀行對帳單審核無誤后,方可作帳。
6.5.6.15供電所電費帳目,必須設專人管理明細帳,日結日清,做到帳目相符,賬款相符,收款收據和結算憑證必須編號復寫,字跡清晰,電費金額必須大寫,不得涂改。
6.5.6.16對當月欠費用戶應及時建立欠費用戶臺帳,并上報局市場營銷部、資產經營部電費專責處。
6.5.6.17核算員和收費員應嚴格遵守財經制度,不得挪用公款,凡結算時發現長款或短款時應及時向所長匯報并盡快解決。
6.5.6.18核算員對電費管理的有關帳簿、臺帳、收款憑證、票據、收費印章應嚴格保管和歸檔。
6.6 收費
6.6.1 收費點應設在供電所或銀行營業廳內(邊遠地區可設在村委會),收費處要有能與外界隔離的安全收費柜臺,營業廳內要公布收費標準,接受用戶監督。
6.6.2 逾期未交納的電費,收費員應按規定向用戶加收滯納金。不按規定計算滯納金的,要根據金額大小統計為差錯或事故,并責令相關人員補收。
6.6.3收費人員應認真學習執行上級有關財經紀律及電費管理制度,按時回收上繳電費。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嚴禁任何人挪用臺收現金。
6.6.4收費人員應按期領取稽核員復核過的單據或憑證,核準所領取的份數及款數,相符后記入當日應收帳,并在每本的電費分類匯總表上簽字蓋章。收款日記帳上有收款員、蓋章員和電費會計的簽章,其含意分別為:收款員章:表示本日的收款情況由本人負責;蓋章員章:表示上述收款情況已和蓋章員核實無誤;電費會計章: 表示已對上述收款情況審查,款項交接手續結束。
6.6.5收費人員必須在單據上加蓋供電所電費專用章及收費人員名章后,方準收款,不準無單無章收費每天應結算實收電費份數、款數,并于當日全部存入銀行,然后做出收費實收日報,電費不準挪作他用,現金決不準存入職工家中,中午時間要鎖到保險柜中,當日存款余額不準超過上級規定數量并放保險柜保存,如發現長、短款應及時查找原因并向領導匯報,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單款相符。
6.6.6應按電費月結憑證及時逐筆記帳,以便月末與銀行核對后做出調節表,再與局財務科按月核對收支余額,以防電費的欠款和積壓。
6.6.7收費員要有一定的警惕性,除本班人員因工作關系出入外,任何外人不得進入收費室,嚴禁收費員在工作進行與收費無關的其他活動。嚴禁收費專用章作營業收費以外的其它用途。收費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丟失或保管不嚴而發生問題,作為事故處理。
6.7電費違約金
6.7.1用戶電費未按交費期限交納電費之日,自規定之日起按日計收電費滯納金。逾期未交清電費的用戶,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
6.7.2電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6.7.2.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6.7.2.2其他用戶:(1)當年欠費,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2)跨年度欠費部分,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6.7.2.3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計加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6.8 催交電費管理制度
6.8.1要建立催交電費記錄簿,欠費主要原因,催交日期,用戶接洽人員姓名,月末做出欠費大戶明細報表,每月及時上報分管副局長。
6.8.2對逾期未交電費的用戶,應按有關規定及《供用電合同》收取電費違約金。
6.8.3對不同類型欠費用戶,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三十日,經催交無效時可視其不同類型按規定程序進行停電催費。
6.8.3.1向欠費用戶發出《催交電費通知單》,用戶簽收。對拒不簽收的,必須兩人及以上人員作證(或采用公證人員公證送達、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做好現場詳細記錄。
6.8.3.2無論何種性質用電戶欠費,經催交無效后,停電程序必須做到在停電前七天下達書面《欠費停(限)電通知單》,一式二份,一份回執,并要用戶在停電通知回執單上簽收。對拒不簽收的,必須有倆人及以上人員作證(或采用公證人員公證送達、郵政特快專遞等方式),做好現場詳細記錄。七天內再以錄音電話通知用戶一次,如到期仍未結清電費,執行前30分鐘、15分鐘前再以有效方式或錄音電話通知用戶兩次,方可執行停(限)電命令,執行后將情況及時登記于停電記錄簿上。對重要用戶的停(限)電,應將《欠費停(限)電通知單》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6.8.3.3農村居民照明用戶、低壓動力用戶欠費停電指令由供電所所長批準下達,同時向供電局分管營銷副局長匯報。
6.8.3.3城區居民照明用戶、低壓動力用戶欠費停電指令由供電局分管營銷副局長批準下達,同時向供電局局長匯報。
6.8.3.4高壓非專線供電用戶欠費,停電指令由供電局局長批準下達,同時向電業局分管營銷副局長匯報。
6.8.3.5黨政機關、醫院、學校、電視電臺、司法部門、軍隊和重要企業及專線供電用戶等欠費,停電指令由電業局分管營銷副局長批準下達,同時向電業局局長匯報。
6.8.3.6對重要負荷的用戶在采取停(限)電措施前要對欠費用戶的用電安全進行檢查,確認保安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能起到保安作用時,方可執行停(限)電。
6.8.3.7無論何種性質用電戶欠費停電,停電前必須以局辦公自動化系統報95598客戶信息服務部備案,恢復送電后銷案。
6.9電費計算的有關規定
6.9.1 基本電費計算
6.9.1.1基本電費的計算可按變壓器容量計算也可按最大需量或用戶裝見容量計算。具體對那類用戶選擇那種方法,由用戶自行選擇,但在一個日歷年內不得改變。
6.9.1.2基本電費以月為單位進行計算,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的基本電費計算精確到日,每日按全月基本電費的三十分之一計算。計算公式:基本電費=投運容量×基本單價÷30×投運天數。(投運天數含投運當天)
6.9.1.3 事故停電、檢修停電、計劃限電不扣減基本電費。
6.9.1.4 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戶,屬熱備用狀態時,不論使用與否,均須收取基本電費。屬冷備用狀態時不計收基本電費,但須由供電單位對該設備進行加封。用戶專門為調整功率因數的設備如電容器、調相機不計收基本電費。裝有聯鎖裝置的備用變壓器(含電動機)按其申請容量最大的一臺計算基本電費。
6.9.1.5 暫停變壓器時間不足15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超過15天的當月基本電費按實用天數收取基本電費。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歷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用戶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應從其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6.9.1.6銷戶和減容應按實際供電日期收取基本電費。減容天數從次日計起,即:當月基本電費=(原裝接容量-減容容量/30天×減容天數)×基本電價;
6.9.1.4 新投運和增容應按實際供電日期收取基本電費,增容天數從次日計起,即當月基本電費=(原裝接容量+新增容量/30天×增容天數)×基本電價
6.9.1.5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客戶,若照明和動力共用變壓器的,在計算基本電費時,不扣減照明容量。專用照明變壓器不計收基本電費。
6.9.1.6 臨時轉供電或用戶內部基建施工用電,應按用電性質分別裝表計費但不扣減基本電費的容量。
6.9.1.7 因調整負荷的需要及供電企業只允許用戶在每日規定時間內用電的,不扣減基本電費。
6.9.1.8 若因用戶自身的責任造成停電者,不扣減基本電費。
6.9.1.9減容和暫停用電,必須整臺或整組停止運行。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減容和暫停不改變客戶計費方式。但永久性減容或減容加封后兩年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其運行變壓器容量已不足實行兩部制電價界限的,按單一制電價計費。但減容和暫停后改變原用電性質的除外。
6.9.1.10減容期滿后的用戶以及新裝、增容用戶,兩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
6.9.1.11 按最大需量計算基本電費的有關規定。
6.9.1.11.1 新投運用戶當月的最大需量按下式計算:
最大需量=最大需量抄計值×投運天數/當月天數(投運天數含當天,抄計值為抄見值×倍率)
6.9.1.11.2 用戶增加用電設備,當月最大需量按抄見值計算。
6.9.1.11.3 當月最大需量低于用戶總容量(含高壓電動機)的40%時,按總容量的40%計算基本電費。
6.9.1.11.4 用戶申請減容或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當月最大需量按抄見值計算。
6.9.1.11.5 對有兩路及以上進線用戶。應按各路需量之和計算最大需量。如因電力部門計劃檢修或用戶內部線路檢修造成用戶倒用線路,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雙方協商合理計算分路最大需量和全廠最大需量。供用電協議有規定的,按協議辦理。
6.9.1.11.6 實行最大需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戶,其最大需量指標必須核定。
6.9.1.11.7 當每月抄見的需量達不到核定值,而大于總容量40%,按實際需量計收基本電費,超過核定值部分加倍收費。
6.9.2 力率電費計算
6.9.2.1 計算客戶功率因數時,必須嚴格執行(83)水電財字215號文規定的標準值及適用范圍,對用兩路以上供電的要分路考核其功率因數。
6.9.2.2 對裝有電容器自動投切裝置的用戶要經常檢查是否投運,如發現不投運,力率調整電費只罰不獎,對長期投運的用戶執行正常獎罰規定。
6.9.2.3 力率電費計算范圍
6.9.2.4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范圍:100kva及以上的動力用戶。非居民用電、居民用電,不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對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客戶,若動力與照明合用同一計量裝置時,照明用電量參與功率因數計算,但照明電費不參與功率因數電費獎懲。
6.9.2.5凡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能計量裝置,按用戶每月有功實用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6.9.2.6凡裝設無功補償設備且有可能向電網倒送無功電量的客戶,應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部分無功補償設備,供電部門應在計費計量點加裝帶有防倒裝置的反向無功電能表,按倒送的無功電量與實用無功電量兩者的絕對值之和,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6.9.2.7根據計算的功率數,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時,先按照規定的電價計算客戶的當月電費后,再按照《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規定的百分數增減電費。如客戶的功率因數在《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表》所列兩數之間,則以四舍五入計算。
6.9.2.8城市附加費和三峽基金不參與功率因數獎懲。
6.9.2.9執行分時計費的用電客戶的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計算公式為:功率因數調整電費=(高峰段電量電費+平段電量電費+低谷電度電費+基本電費)×力率獎懲比例
6.9.3 故障電能表電量計算
6.9.3.1 10kv及以上高壓計量裝置故障的由計量中心負責電量計算后將業務單轉各供電局,并經各電價管理人員審核無誤后再算電費,對當月不能及時處理的客戶可參照正常月先行計算,待處理后再行退補。
6.9.3.2 一般居民用戶及一般企事業單位低壓電能表故障的電量計算按下列公式計算:
6.9.3.2.1電能表超差
應退(補)電量=抄見電量×(實際誤差%)/〔1+(實際誤差%)〕
6.9.3.2.2電能表自轉
應退電量=自轉天數×每日停用時間小時數(光按16小時,力按實際時間)×3600秒/表計自轉一圈的時間÷電能表常數
6.9.3.2.3電能表卡盤,不跳字,電壓線圈不通;
應補電量=〔原表正常時一個月的電量/用電天數+換表到抄表日的用電量/用電天數〕/2×故障天數
6.9.3.2.4電能表跳字
應退電量=〔原表正常時一個月的電量+換表到抄表的用電量/用電天數×30〕/2
6.9.4因不停電更換電表或處理計量故障,形成無表計量期間的有功、無功電量按下列公式計算。統計期和統計期電量由計量工作人員確定無表用電量=統計期電量/[統計期天數×1440分-無表用電時間(分)] ×無表用電時間(分)
6.9.5外力破壞事故追補電量、電費計算:
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1小時以上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補電量=被破壞線路日平均負荷×1.5×停電時間
應補電費=應補電量×該供電局平均售電電價
7 抄核收工作指標管理
7.1 電能表實抄率:按月考核到每一個抄表員的每一本抄表卡片,并據此計算各供電局的月、季、年電度表實抄率。
計算公式:電能表實抄率=實抄營業戶數/應抄營業戶數×100%(指標值:照明電能表實抄率≥99%;其它電能表實抄率=100%)
7.2 電費回收率:電費回收的責任,落實到班組及個人。電費回收率指標按月、季、年考核到各級組織和個人。電費回收的內容、指標、結算日期以每年局下發的電費回收考核辦法中的規定為準。計算公式:電費回收率=考核期內實收電費/考核期內應收電費×100%(指標值=100%)
7.3 正確率:從電費、電量、戶數等方面考核電費工作人員抄算及工作的正確程度。
計算公式:正確率=(應考核量-差錯量)/應考核量×100%(指標值=99%)
7.4 及時率:對有時間要求的報表報送、電費上劃、欠費表錄制等,考核其按時完成程度。
計算公式:及時率=(應考核量-逾期量)/應考核量×100%(指標值=100%)
7.5 抄表差錯率:
計算公式:抄表差錯率=抄表差錯戶數/抄表總戶數×100%(指標值≤0.05%)
7.6 核算差錯率:
計算公式:核算差錯率=核算差錯戶數/核算總戶數×100%(指標值≤0.05%)
7.7 收費差錯率:
計算公式:收費差錯率=收費差錯戶數/收費總戶數×100%(指標值≤0.05%)
7.8期末抄見電量比重:
計算公式:期末抄見電量比重=期末抄見電量/當月總售電量×100%(指標值≥70%)
8 抄核收工作質量檢查與考核
8.1 參照《吐魯番電業局營銷責任事故(差錯)調查暫行規定》、《吐魯番電業局營銷營銷工作質量獎懲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