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鎮統計工作雙重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鄉鎮統計工作,確保鄉鎮統計機構健全、統計人員穩定、統計基礎夯實、統計業務規范,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統計工作管理的總體目標是:統計機構健全,人員落實;統計流程嚴密合理,工作有序;統計原始記錄完整,臺賬健全;統計資料全面,準確及時;統計工作信息化,科學便捷;統計監督規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條鄉鎮統計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統計局雙重管理,包括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統計業務、統計基礎等各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加強統計隊伍建設,配備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的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統計業務以區統計局管理為主。
第四條各鄉鎮要保障統計機構足額的人員經費和開展日常統計工作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鄉鎮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選配、調整的,應事先充分征求區統計局的意見,并實行先進后出,以保證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和統計業務的連續性。
第六條統計人員如發生變動,須對所保管的統計資料進行登記造冊,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七條鄉鎮統計人員的考核分為兩個方面進行,鄉鎮負責年終統計人員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區統計局負責對鄉鎮統計人員業務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并作為評選統計先進工作者的依據。鄉鎮統計人員的年度考評定級由區統計局和鄉鎮共同確定,鄉鎮上報考核結果時,同時附上區統計局出具的書面考核意見。對統計業務不精、缺乏統計工作能力的鄉鎮統計人員,區統計局可建議其所在鄉鎮予以調整。
第八條鄉鎮統計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全國統一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鄉鎮統計人員須參加區統計局組織的統計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九條鄉鎮統計人員在區統計局的指導下開展統計業務,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鄉鎮的統計工作,完成上級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準確及時向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和提供本鄉鎮的統計資料;管理本鄉鎮統計調查報表和基本統計資料、保存原始記錄、健全統計臺賬、建立統計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統計方法制度,并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協助、配合統計執法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本鄉鎮各部門、企事業組織、村(居)委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的科學管理。
第十條鄉鎮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統計臺賬制度、統計資料審核制度、統計資料報送和報告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等,推進統計工作規范化;加強對“四上”企業聯網直報工作的指導、審核、驗收,確保聯網直報率達100%。
第十一條各鄉鎮必須加強數據質量控制,保證源頭數據質量,禁止鄉鎮統計人員代填、代報現象的發生,嚴禁隨意修改、篡改統計數據,做到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依法統計。
第十二條各鄉鎮要加強對統計資產的管理,凡是區統計局配發給鄉鎮統計辦的資產,鄉鎮不得挪用,由區統計局每年組織一次對鄉鎮配發統計物資的檢查。鄉鎮統計人員調動的,由區統計局監交統計物資。
第十三條各鄉鎮要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年內全區所有鄉鎮統計辦必須通過市統計規范化驗收,對統計工作規范化達標的鄉鎮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區統計局要制定鄉鎮統計工作年度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考評、獎懲。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