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管理規定
1 目的
規范《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管理工作,為該標準的時效性提供保證,以便員工日常定期工作以此為標準,確保《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有效執行,確保該標準的內容隨系統、設備異動而不斷更新和修訂,確保該標準的定期審查。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國華電力公司《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編制、執行和修訂管理。
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
3.1 引用標準
3.1 .1 《火力發電企業設備點檢定修管理導則》(dl/z 870 -2004)
3.2 關聯的子系統
3.2.1 風險管理子系統(ghfd-02)
3.2.2 運行管理子系統(ghfd-04)
3.2.3 檢修管理子系統(ghfd-05)
4 專用術語定義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編制:根據設備制造廠家的圖紙、資料、國家的法律、法規等,由公司委派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完成文件,能夠指導員工現場操作。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執行:正確的按照標準的內容對現場的設備進行日常的定期工作,保證設備健康可靠的運行或有效的備用。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修訂:對標準的一項或者多項條文進行修改、更正,使其能正確指導員工現場實際操作。
5 執行程序
5.1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編制:
5.1.1 資料的收集:
5.1.1.1 收集與本設備有關的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定。
5.1.1.2 收集設備制造廠家的設計規范、技術說明書、安裝工藝說明、運行操作說明、圖紙及其它相關資料。
5.1.1.3 收集出廠試驗報告,調試方案及調試報告。
5.1.1.4 收集已投入運行的同類設備的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技術及質量標準,設備運行經驗等材料。
5.2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編審:
5.2.1 由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負責編制《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標準內容應包含(根據專業特點進行刪減):
5.2.1.1 600mw機組設備定期試驗項目。
5.2.1.2 600mw機組設備定期測試項目。
5.2.1.3 600mw機組設備定期檢驗(包括校驗)項目。
5.2.1.4 600mw機組設備定期保養規定。
5.2.1.5 600mw機組設備定修標準。
5.2.1.6 600mw機組設備定期輪換規定。
5.2.1.7 600mw機組設備定期給油脂。
5.2.2 標準初審:由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初審。
5.2.3 標準復審:由國華發電運行部復審。
5.2.4 標準審定:由國華電力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審定。
5.2.5 標準批準:由國華電力總經理批準。
5.3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發布:
5.3.1 批準后的《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列為國華電力公司的企業標準并及時發布實施。
5.3.2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應發放到國華電力公司所屬及控股的600mw機組的發電公司的生產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運行人員及檢修維護人員,并做好登記。
5.3.3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發布后應在企業檔案中心留有存檔。
5.3.4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僅限本企業內部使用,外單位借閱需辦理需可手續,嚴禁個人私自外借。
5.3.5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所有權和解釋權歸國華發電運行部和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
5.4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執行:
5.4.1 設備管理人員、運行人員、檢修人員應加強對《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培訓,嚴格依照該標準執行日常定期工作。
5.4.2 在《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執行過程中做好日常工作記錄。
5.5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修訂:
5.5.1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首次發布一年后進行完善和修訂,以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完善和修訂,對于設備改造和新增設備后相關的發電公司應及時通知國華發電運行部和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并針對原標準提出具體補充和完善措施,報國華發電運行部,并以文字形式上交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
5.5.2 《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的修訂由現場技術人員提出,專業主管審核,通過企業正式渠道報國華發電運行部和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
5.5.3 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標準的持有人,保證標準持有人所持標準是最新和最有效的。
6 職責
6.1 標準編寫人
由國華電力公司發電運行部技術委派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進行標準的編寫、修訂,并保證標準的有效性,國華電力研究中心有權要求相應的發電企業提供編寫、修訂該標準的技術資料。
6.2 制度執行人
由各分/子公司設備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有義務向國華電力技術研究中心提供所掌握的相關技術資料。
6.3 分/子公司總工程師
6.3.1 對《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使用、修訂、反饋工作總負責。
6.4 分/子公司設備管理責任單位專業主管
6.4.1 負責組織并參與本專業規程的修訂、反饋工作。
6.4.2 負責對本專業所轄系統的變更提出修編的建議和申請。
6.4.3 負責監視本專業標準的有效性。
6.4.4 負責本專業標準的發放和管理。
6.4.5 負責監督新標準的實施狀況。
6.4.6 對新標準的內容進行培訓。
6.4.7 負責新電廠的標準實施 。
6.5 設備管理部門經理
6.5.1 審核新修訂、修改的標準
6.5.2 對標準草稿提出問題和要求
6.5.3 負責組織落實標準的修訂工作
6.6 設備維護人員
6.6.1 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日常定期工作。
6.6.2 認真學習新下發的標準。
6.6.3 向設備管理部門專業主管、經理、總工報告執行《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中出現的問題。
6.6.4 標準的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的執行和有效性情況,提出實施和完善本制度的建議,并上報設備專業主管。
7 檢查與評價
檢查與評價由國華發電運行部負責組織,每年檢查一次,責成專業人士落實《600mw機組定期工作標準》執行情況,檢查結果應以電子文本形式反饋至國華發電運行部,國華電力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進行評定。檢查記錄妥善保管,保存期為3年。
8 反饋
檢查完善修訂后,經國華電力公司總經理批準下發,國華電力公司所屬及控股的600mw機組企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