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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考核辦法措施(9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16 18:05:09 查看人數:59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考核辦法措施

      第1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考核辦法措施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員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職報告和綜合評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終進行一次;

      3、 述職報告:須按規定時間要求交書面述職報告給所屬考核領導(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況等);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數第四天前將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季度的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疽匕〒斅殑账枰墓芾砟芰ΑI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疽匕〒斅殑账枰墓芾韺W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疽匕ㄗ窦o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安監部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4)考核成績為d級者,當月扣除工資額的50%,并給予留用三個月處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給予辭退處理;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己瞬缓细裾?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1.考核人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對相關部屬予以過高評價;考核人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

      2.各管理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極應付、敷衍了事者,一經查實,將給予免去全月獎金;

      3.考核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員未按時交總結及計劃者扣除考核總分的10%;不按時報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總分的15%;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宣威市*****煤礦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礦審批意見:

      審批單位:

      審批時間:

      考核責任人簽字:

      第2篇 k礦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促進煤礦企業合法、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家446號令,及其它相關煤礦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1、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生產”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遏制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事故。

      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企業負責,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安全生產法人負責和投資決策人負責制相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及法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3、轉變思想,與時俱進,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時將各種制度貫徹到平時的安全生產工作中。

      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4、完善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礦井設立礦長、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同時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并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同時每班必須配備一名有責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實行8小時跟班作業。煤礦企業還必須配齊持有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的瓦檢員、放炮員、電工、絞車工、安檢員、瓦斯監控員。

      5、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明確企業法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滅火等管理機構,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人員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年度生產方案和各項工程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8、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各礦應設立專職安全檢查機構,且人員不少于5人,并確保每旬集中檢查一次,排查隱患,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

      9、落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煤礦每周至少由企業法人(或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并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10、各煤礦必須建立值班調度室,實行24小時領導全班調度制度。每班必須由值班干部組織開好班前會、做好調度記錄、做好領導下井記錄、跟班干部下井記錄等。

      11、按要求完善礦井管理的“十六”項制度和“八大”記錄。

      三、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

      12、落實企業法人(礦長)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企業法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實現場管理制度。要嚴格落實井口檢身制度和進出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嚴禁人員酒后或帶火種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打赤膊下井;嚴禁使用失爆礦燈,下井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防爆礦燈和自救器。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并及時上報。

      14、加強現場作業管理,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向現場人員貫徹后認真執行,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礦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

      15、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并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須一律使用礦用防爆燈,嚴禁明火照電,地面壓風機必須置于井口20米以外,絞車房配電設備必須隔開,絞車房和充電房要配有滅火器、沙箱等滅火器材,嚴禁使用危房。

      16、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礦井必須經常實測并及時填繪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下避災線路圖。對礦井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礦井采空區情況要定期進行分析,針對性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調查當地水文資料,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17、煤礦開采應做到合理利用資源,并使用正確的開采方法,嚴禁亂采亂挖、亂費資源;嚴禁開采各類保安煤柱。

      18、確保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并有兩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回風巷道。嚴禁獨眼井生產,嚴禁未經市煤炭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生產系統。

      19、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必須有足夠風量,每旬組織1次對礦井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采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利用老塘通風,風筒離作業點檔頭不得超過3米,井下局扇距回風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20、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須配備一臺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證隨時開啟,且安裝好反風裝置,嚴禁隨意停開風機,確保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在停風狀態下,必須撤出人員,維修巷道,檢修設備不得破壞正常通風系統。

      21、嚴禁風井出煤,如風井井筒維修需啟動風井,實行向安監站請求報告制度。系統調換應向市局報告,批復后方可實施。

      22、加強瓦斯檢測與管理,實行瓦斯“三對口”和“一炮三檢”制度,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提前半小時進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認真填寫日記手冊和瓦斯報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堅持每天審查瓦斯報表,均要簽字,提出意見。

      22、加強礦井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脅的礦井和區域必須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礦井水情調查,制定水害防治的專項措施,探水距離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記錄。

      23、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且必須建在新鮮風流中,同時必須備有兩套能正常運轉的排水設備。水倉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水泵總排水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嚴禁在水體下和洪泛區采煤。

      24、加強現場的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嚴格執行頂板管理制度,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幫、空頂、超前作業。嚴格執行敲邦問頂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問題,確保采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嚴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層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必須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器,制定合理的防滅火措施,加強巡視。

      26、制定啟封密閉、處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強盲巷及暫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及時打好永久性密閉,暫停工巷道必須打好柵欄并懸掛警示牌。

      28、貫通巷道和石門揭煤,井筒揭煤必須制訂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強機電,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礦井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實行井上、下用電分開,嚴禁由地面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0、各煤礦必須使用安全達標的礦用提升絞車,并使用合格的鋼絲繩,嚴禁使用φ1.2以下的絞車提升人員,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須設置柵欄門。

      31、立井提升人員必須配套合格的罐籠,每次提升人員不得超過四人,嚴禁人貨混裝,嚴禁不帶電操作,嚴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員。

      32、斜井提升必須設立“一坡三檔”,并安裝防跑車裝置,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并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嚴禁人員蹬鉤,乘坐礦車,嚴禁斷電放飛車。

      33、加強主副索的檢查并做好記錄,主要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當斷絲面積超過5%、直徑縮小超過10%的鋼絲繩嚴禁使用。

      34、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保護,井下電氣設備(含電纜)必須具有煤安標志和合格證。嚴禁電氣設備失爆,井下電器要有“三大”(斷路、漏電、接地)保護裝置,煤電鉆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檢修或搬遷井下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由專職電工進行操作,嚴格執行“誰斷電、誰送電”的原則。

      35、礦井必須有和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井上下設置可靠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防爆電話,采掘工作面有通訊電話,并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保持礦井通訊24小時暢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編織袋風筒或其他非抗靜電阻燃風筒。制定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恢復通風前瓦斯排放措施,嚴禁一臺局扇向兩個作業點供風,嚴禁串聯通風。

      37、加強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強檢和日常校驗,嚴禁自行調高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值,規定其斷電值為0.9%瓦斯濃度。合理安裝好探頭,低瓦斯礦井至少配足兩個探頭,高瓦斯礦井至少三個探頭,安排專人負責。

      38、局扇供電必須使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

      39、嚴格執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發爆器放炮,發爆器與鑰匙分開存放。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專用銅蕊絕緣線,雷管、炸藥必須分裝在帶鎖的非金屬容器內,由放炮員運送下井。

      40、各爆破作業地點要編制爆破說明書,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嚴禁裝藥放炮,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班組長、安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后,才許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項相關的管理體制

      41、井下每個工作面,每班次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點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5人,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無償支付保險費。

      42、落實職業危害的防治,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3、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按相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并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押金,設立專用帳戶,明確專人負責。

      44、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員從事井下作業。

      45、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礦井采掘或井巷維修進行勞務承包,嚴禁隨意轉讓股權,賣買礦井。

      46、礦井必須和有救災能力的礦山救護隊簽訂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服務和救災協議。

      47、保證安全培訓條件,礦井要明確培訓管理責任,制定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場地、經費、教材、教員及設施。自身條件不具備的必須與具有資質的培訓基地簽訂教育培訓協議委托培訓。

      48、落實全員培訓。對新招入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49、加強應急管理建設,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煤礦要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礦長)牽頭成立機構,并報鎮安監站備案,同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

      50、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救,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嚴禁發生事故后逃匿,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調查,從中吸取教訓。

      51、堅決杜絕“三違”和“三超”現象,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促進煤礦企業合法、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家446號令,及其它相關煤礦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1、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生產”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遏制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事故。

      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企業負責,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安全生產法人負責和投資決策人負責制相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及法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3、轉變思想,與時俱進,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時將各種制度貫徹到平時的安全生產工作中。

      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4、完善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礦井設立礦長、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同時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并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同時每班必須配備一名有責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實行8小時跟班作業。煤礦企業還必須配齊持有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的瓦檢員、放炮員、電工、絞車工、安檢員、瓦斯監控員。

      5、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明確企業法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滅火等管理機構,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人員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年度生產方案和各項工程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8、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各礦應設立專職安全檢查機構,且人員不少于5人,并確保每旬集中檢查一次,排查隱患,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

      9、落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煤礦每周至少由企業法人(或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并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10、各煤礦必須建立值班調度室,實行24小時領導全班調度制度。每班必須由值班干部組織開好班前會、做好調度記錄、做好領導下井記錄、跟班干部下井記錄等。

      11、按要求完善礦井管理的“十六”項制度和“八大”記錄。

      三、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

      12、落實企業法人(礦長)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企業法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實現場管理制度。要嚴格落實井口檢身制度和進出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嚴禁人員酒后或帶火種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打赤膊下井;嚴禁使用失爆礦燈,下井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防爆礦燈和自救器。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并及時上報。

      14、加強現場作業管理,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向現場人員貫徹后認真執行,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礦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

      15、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并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須一律使用礦用防爆燈,嚴禁明火照電,地面壓風機必須置于井口20米以外,絞車房配電設備必須隔開,絞車房和充電房要配有滅火器、沙箱等滅火器材,嚴禁使用危房。

      16、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礦井必須經常實測并及時填繪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下避災線路圖。對礦井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礦井采空區情況要定期進行分析,針對性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調查當地水文資料,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17、煤礦開采應做到合理利用資源,并使用正確的開采方法,嚴禁亂采亂挖、亂費資源;嚴禁開采各類保安煤柱。

      18、確保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并有兩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回風巷道。嚴禁獨眼井生產,嚴禁未經市煤炭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生產系統。

      19、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必須有足夠風量,每旬組織1次對礦井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采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利用老塘通風,風筒離作業點檔頭不得超過3米,井下局扇距回風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20、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須配備一臺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證隨時開啟,且安裝好反風裝置,嚴禁隨意停開風機,確保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在停風狀態下,必須撤出人員,維修巷道,檢修設備不得破壞正常通風系統。

      21、嚴禁風井出煤,如風井井筒維修需啟動風井,實行向安監站請求報告制度。系統調換應向市局報告,批復后方可實施。

      22、加強瓦斯檢測與管理,實行瓦斯“三對口”和“一炮三檢”制度,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提前半小時進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認真填寫日記手冊和瓦斯報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堅持每天審查瓦斯報表,均要簽字,提出意見。

      22、加強礦井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脅的礦井和區域必須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礦井水情調查,制定水害防治的專項措施,探水距離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記錄。

      23、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且必須建在新鮮風流中,同時必須備有兩套能正常運轉的排水設備。水倉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水泵總排水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嚴禁在水體下和洪泛區采煤。

      24、加強現場的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嚴格執行頂板管理制度,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幫、空頂、超前作業。嚴格執行敲邦問頂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問題,確保采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嚴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層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必須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器,制定合理的防滅火措施,加強巡視。

      26、制定啟封密閉、處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強盲巷及暫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及時打好永久性密閉,暫停工巷道必須打好柵欄并懸掛警示牌。

      28、貫通巷道和石門揭煤,井筒揭煤必須制訂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強機電,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礦井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實行井上、下用電分開,嚴禁由地面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0、各煤礦必須使用安全達標的礦用提升絞車,并使用合格的鋼絲繩,嚴禁使用φ1.2以下的絞車提升人員,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須設置柵欄門。

      31、立井提升人員必須配套合格的罐籠,每次提升人員不得超過四人,嚴禁人貨混裝,嚴禁不帶電操作,嚴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員。

      32、斜井提升必須設立“一坡三檔”,并安裝防跑車裝置,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并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嚴禁人員蹬鉤,乘坐礦車,嚴禁斷電放飛車。

      33、加強主副索的檢查并做好記錄,主要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當斷絲面積超過5%、直徑縮小超過10%的鋼絲繩嚴禁使用。

      34、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保護,井下電氣設備(含電纜)必須具有煤安標志和合格證。嚴禁電氣設備失爆,井下電器要有“三大”(斷路、漏電、接地)保護裝置,煤電鉆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檢修或搬遷井下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由專職電工進行操作,嚴格執行“誰斷電、誰送電”的原則。

      35、礦井必須有和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井上下設置可靠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防爆電話,采掘工作面有通訊電話,并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保持礦井通訊24小時暢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編織袋風筒或其他非抗靜電阻燃風筒。制定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恢復通風前瓦斯排放措施,嚴禁一臺局扇向兩個作業點供風,嚴禁串聯通風。

      37、加強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強檢和日常校驗,嚴禁自行調高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值,規定其斷電值為0.9%瓦斯濃度。合理安裝好探頭,低瓦斯礦井至少配足兩個探頭,高瓦斯礦井至少三個探頭,安排專人負責。

      38、局扇供電必須使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

      39、嚴格執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發爆器放炮,發爆器與鑰匙分開存放。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專用銅蕊絕緣線,雷管、炸藥必須分裝在帶鎖的非金屬容器內,由放炮員運送下井。

      40、各爆破作業地點要編制爆破說明書,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嚴禁裝藥放炮,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班組長、安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后,才許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項相關的管理體制

      41、井下每個工作面,每班次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點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5人,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無償支付保險費。

      42、落實職業危害的防治,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3、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按相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并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押金,設立專用帳戶,明確專人負責。

      44、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員從事井下作業。

      45、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礦井采掘或井巷維修進行勞務承包,嚴禁隨意轉讓股權,賣買礦井。

      46、礦井必須和有救災能力的礦山救護隊簽訂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服務和救災協議。

      47、保證安全培訓條件,礦井要明確培訓管理責任,制定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場地、經費、教材、教員及設施。自身條件不具備的必須與具有資質的培訓基地簽訂教育培訓協議委托培訓。

      48、落實全員培訓。對新招入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49、加強應急管理建設,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煤礦要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礦長)牽頭成立機構,并報鎮安監站備案,同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

      50、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救,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嚴禁發生事故后逃匿,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調查,從中吸取教訓。

      51、堅決杜絕“三違”和“三超”現象,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4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情況考核辦法和措施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長、隊長、班組長及五大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員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職報告和綜合評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終進行一次;

      3、 述職報告:須按規定時間要求交書面述職報告給所屬考核領導(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況等);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數第四天前將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季度的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疽匕〒斅殑账枰墓芾砟芰ΑI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疽匕〒斅殑账枰墓芾韺W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疽匕ㄗ窦o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安監部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4)考核成績為d級者,當月扣除工資額的50%,并給予留用三個月處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給予辭退處理;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己瞬缓细裾撸仨毥浥嘤柨己撕细窈蠓侥芾^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1.考核人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對相關部屬予以過高評價;考核人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

      2.各管理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極應付、敷衍了事者,一經查實,將給予免去全月獎金;

      3.考核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員未按時交總結及計劃者扣除考核總分的10%;不按時報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總分的15%;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宣威市*****煤礦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煤礦審批意見:

      審批單位:

      審批時間:

      考核責任人簽字:

      第5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修改

      為認真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員工安全行為,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實現公司安全發展,特制定《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本《獎懲制度》僅適用于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監管和考核。

      第二章? 處罰標準

      第一節? 安全管理

      第四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礦井未及時更換和延期“四證一照”,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組織生產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繼續組織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3)礦井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4)礦井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而未批先建,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5)建設礦井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

      第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十五項”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未貫徹落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嚴禁違章指揮。(1)未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2)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他人冒險蠻干,否則處罰10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培訓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1)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否則,處500元/人·次的罰款;(2)相關崗位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所持證件過期失效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3)未定期組織職工安全學習,職工參加學習出勤率不達95%,班組未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規程措施未對職工貫徹學習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礦井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未建檔、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上級查處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或反饋結果不真實的,處1000元/條·次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作業區域內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險情未消除就進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條? 礦井發生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延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不認真履職盡責逃避搶險救災的,處1000~3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批準實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設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計劃施工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鉆孔接續計劃和瓦斯抽采量計劃、礦井年季月防突實施計劃、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采掘頭面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等未按規定及時編訂、審批和上報,處1000元/件·次的罰款。

      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含輔助救護隊)必須具有所服務礦井的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等資料并加強防災救災的培訓教育和訓練演習,加強礦井搶險救災物質儲備管理,熟悉礦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設備設施,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未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新職工未簽訂師徒合同或未按規定向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的,處1000元/人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安排職工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的,處300元/人的罰款。

      第十七條? 礦井未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職責,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達標考核驗收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八條?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之前,必須經過安全許用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堅持重點場所(如爆破材料庫、主扇風機房、主要變電所、物質庫房、安全監控室、調度值班室等)、重點崗位(主扇司機、瓦斯抽放司機、瓦斯檢查員、變電發電崗位人員、提升機司機等)的工作人員手上交接班管理,嚴禁脫崗、串崗行為。否則,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公司下發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辦法等,必須貫徹落實,并有貫徹學習記錄。無貫徹學習記錄的,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二節? 采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1)煤礦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采、掘、支護工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3)礦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或以掘代采、濫采濫挖等采煤方式非法開采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4)礦工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5)未及時上圖,圖紙與井下現場實際不符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6)采取隱蔽手段,逃避檢查,造成安全生產監管盲區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發現掛汗、水霧、掛紅、水嘯、水壓增大等透水預兆,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繼續冒險蠻干作業的,處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時編制、審批、下發的,處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采掘生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作業,處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組織學習考試就組織施工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溜煤眼上口未架設防止人員、大塊煤矸和材料墜落安全設施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出現連續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過大或退山現象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否則,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編號入賬,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鉸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處500元/根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規定要求,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暢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巖裝(轉)載點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放中、腰線,導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處2000元/次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按情節或損失額度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巷道維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規定參設臨時支柱;修護舊巷時安全道路不暢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按允掘(采)通知書掘(采)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況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沖垮支架后,不及時恢復支護或恢復支護不符合質量要求就冒險作業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步和信號裝置。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綠燈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絞車硐室的電話。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前紅燈亮,并有鈴聲警示,行人立即就近進入躲避硐,經電話聯系確認無誤后提升;紅燈熄滅綠燈亮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后,人員方可行走。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前探支架不按規定架設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高空或立眼作業不佩戴保險帶不系安全繩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不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不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認真執行。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節?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1)礦井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風流不穩定或風速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2)礦井存在局部通風配風不符合規定或未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3)礦井通風設施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4)礦井通風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等行為或出現礦井無計劃停風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5)礦井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或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處3000元/處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1)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斜井等)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石門揭煤設計》規定。否則,處罰礦井1000~2000元;(2)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1000元;(3)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元/處;(4)抽采鉆孔不按設計參數施工,處500元/孔的罰款;抽采鉆孔竣工不按規定進行驗收,處100~200元/孔的罰款;預抽瓦斯鉆孔封堵不嚴密,漏氣,處200元/孔的罰款;(5)瓦斯抽采系統不按規定定期檢測參數,檢測參數不真實,計算不準確,不按時報送檢測報表,處500元/次的罰款;(6)瓦斯抽放管路積水、存渣、漏氣等不即時處理的,處500元/處的罰款;(7)突出危險煤層的采區、工作面未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處2000~3000元的罰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經檢驗達標、評估合格就進行采掘活動的,處2000-5000元/處的罰款;(9)傳感器的數量、安裝位置不正確,處200-500元/處的罰款;(10)監控系統和傳感器未及時維護、調?;驍祿粶蚀_的,處100-200元/處的罰款;(11)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不完備,不能切斷瓦斯超限區域的有關電氣設備電源的,處500-1000元/處的罰款;(12)瓦斯超限上報或處置不及時的,處1000元的罰款;(13)瓦斯超限仍繼續作業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誤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發生突出,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誤揭突出煤層處罰礦井50000元/次;誤揭發生突出處罰礦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深度、臨界值指標的,處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害的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停產,并報公司安監部和通防部對事故進行追查,屬責任事故的,處50000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調度室知曉,同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否則,處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業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礦井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預測結果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掘進尺、超審批允掘進尺作業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采掘工作面作業違反其他防突規定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任何磧頭放炮作業時禁止摘掉風筒放炮。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進入瓦斯超限區域的巷道口設置柵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排放瓦斯和處理瓦斯積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規定撤人和送電,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礦井未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或防突頭(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內放炮作業時,無人檢查瓦斯,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房零亂或兼作其它用途的,處礦井罰款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不按規定或無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時人員不撤至規定地點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巷道未及時撤人、斷電、設置警標和柵欄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未在24h內設置密閉,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瓦斯濃度超限的巷道應當班封閉,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盲巷和所有密閉巷道入口處必須做到斷軌、斷管、斷線“三斷”,禁止內外有導電體連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永久風門或主要運輸巷道風門未閉鎖,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按規定的時間、規定的次數對相關區域地點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或填報數據不真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報表未做到三對口,處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風筒出口末端到磧頭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不按規定懸掛、移動、保護瓦斯傳感器,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瓦斯抽放管不按規定時間放水,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未認真執行瓦斯抽采兩計劃或瓦斯抽采泵鉆孔接續計劃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四節? 爆破管理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兩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貫徹落實貫通措施,不設警戒柵欄、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就裝藥放炮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井下放炮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放炮員未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或使用非放炮器專用鑰匙的,處1000~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安全距離及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采掘頭面采用邊打眼邊裝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爆炸材料庫未建立收、發、存臺帳,庫房負責人未按規定檢查、記錄庫存情況、核實庫存數量,未做到庫存日清月結(井下爆炸材料庫還應做到班班清),記錄數字和編號不工整、清晰、準確,未達到帳、卡、物相符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必須不堅守崗位,未做到在庫房手上交接班,發生空班或脫崗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爆破。”規定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內未保持整潔、衛生,存放雜物。爆炸材料庫內未備齊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使用其它導線代替放炮母線放炮,放炮母線存在破口、明接頭;不放炮時,未將母線兩頭扭結成短路狀態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定裝填水泡泥和黃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條? 不按規定試行炸藥、雷管分裝分運的。裝配引藥地點、方法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節? 機電運輸

      第九十一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運輸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1)購買的機電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無安全標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處1000元的罰款;(2)未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提升設備進行維護的,處500元的罰款;(3)維修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4)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裝置以及保護和聯鎖裝置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5)提升系統的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技術狀況不良,動作不靈敏,工作不可靠的,處1000元的罰款;(6)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不符合國家防爆標準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1000元的罰款;(7)防爆設備維修后,未進行防爆參數測量、檢驗或經測定、檢驗不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而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8)使用的皮帶、電纜、風筒等非金屬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硐室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23條的,處 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完好標準,出現失爆的,處1000~5000元/次(處)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電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無計劃、違章停、送電,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定安設使用電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電壓保護、單相斷線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綜合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設施,處1000~20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礦燈隨時保證完好狀態,若有失爆嚴禁發放。否則,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礦井重要的變、配電硐室、重要的設備硐室、場所未懸掛和配備安全警示標牌、消防用品,未配齊與實際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相符的圖紙、相關管理制度、牌板、記錄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檢修機電設備未按規定操作,檢修設備時未安設“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等標志,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條? 井口未裝設防雷裝置,沒有防止雷電經壓風管道、運輸軌道等入井的裝置和措施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未按時定期保養、維護、檢修、巡查電氣設備、設施、電纜、接線盒等(無記錄按沒有執行處理),處500元/次的罰款;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架設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方,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和要求安裝、連結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掛牌管理,標明責任人、檢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內容,若有一項不符合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乙炔瓶與電氧焊未隔開10米以外及作業不按規定操作,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檢漏裝置失靈或去掉不用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所有不用的電線、電纜亂放、亂扔、存放不整齊或正常使用的電纜未按規范懸掛整齊,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或無燈開車,處500元的罰款;造成列車追尾、碰撞、斜坡跑車事故的,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斜巷運輸時未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提升運輸使用不合格插銷、連環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兩連環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繩,未正常使用阻車器、擋車欄,未按規定使用、檢查、維護提升鋼絲繩和連接裝置,多掛提升運輸車輛或掛超重、超長、超寬車輛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平巷運輸特殊設備、大件或長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平巷運輸規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未使用口哨、間距不足、超速、放飛車的,處500元/人·次的罰款。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規定的,處2000元/處的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執行探放水規定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窯時;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③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⑦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⑧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建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未按規定建立制度、或未組建防治水機構、或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或未配應有的設備,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3-5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具備各類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臺賬,內容必須真實,應同時具有紙質件及電子件。每缺一種圖件或臺賬處1000元的罰款;圖紙內容不真實、不完善或未按規定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違反本條規定進行巷道掘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違反本條規定進行開采的,處3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進行探放水,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違反本條規定,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施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進行防隔水煤(巖)柱專門設計或未組織審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設計、施工不符合本條規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無探放水設計或設計未經總工程師組織審定進行探放水施工的,處1000元的罰款;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放水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否則,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七節?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定進行培訓,或未考試合格就安排上崗工作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高空作業未按規定佩帶保險繩、保險帶、安全繩的,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鍋爐、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空壓機、風包、水箱不按規定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或水柱計失靈或不按規定操作、維護、檢修,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地面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戴手套、系圍巾、發辮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齊或破損等操作旋轉機械設備的人員,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在井口安全警戒內,未經批準進行電焊、氣焊、氧焊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井口30米范圍內及其他禁止吸煙區域發現煙頭,將按煙頭數量進行處罰,處100元/個煙頭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獎勵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舉報“三違”行為的人員經查實后給予500~1000元獎勵;舉報重大“違章指揮”行為經查實后按所處罰金額的50%進行獎勵。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因制止三違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或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根據情況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有突出貢獻可報集團公司給予嘉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提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重大建議、技術措施或工藝改革并經實施有效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報給予500~2000元的嘉獎。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獎懲制度》僅為公司對下屬單位的檢查處罰依據,礦井現行的有關獎懲制度在本礦井內繼續執行。公司按本《獎懲制度》獎勵到個人,其處罰只對單位,由被處罰單位追究落實到責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獎懲制度》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的罰則部分執行處罰,無罰則規定的比照本《獎懲制度》的相關條文執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按本《獎懲制度》所處罰的罰款,由公司財務單獨列賬,作為公司的安全獎勵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獎懲制度》從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公司安監部。

      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6篇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辦法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編制依據

      2.1《煤礦安全規程》。

      2.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3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適用范圍

      3.1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4 管理辦法細則

      4.1總則

      4.1.1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4.1.2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總經理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按分級監控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技術部門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4.1.3公司各部門、各隊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4.1.4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4.1.5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寧嚴勿寬,責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則。

      4.2 隱患治理責任制

      4.2.1 公司各部門、各區隊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4.2.1.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4.2.1.2公司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組織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評審,通過評審對排查出的隱患按a、b、c三級進行分級。

      4.2.1.3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協助總經理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門主任對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公司安全部門分管副主任,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事故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隱患整改臺賬。

      4.2.1.6公司各業務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責任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4.2.1.7基層區隊區隊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本項目、下同)事故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4.2.1.8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4.2.1.9基層區隊、含施工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副隊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公司調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匯報。

      4.2.1.10、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4.3 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

      4.3.1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定期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按事故隱患類別分為十類,分別是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隱患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分為三級,分別是a級、b級 、c級。 a級屬礦井自身一時難以處理,需要(集團)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b級為礦井自身能處理的;c級為區、部、隊能及時或現場處理的。

      4.3.3 a級隱患是指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能發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a級隱患。

      4.3.3.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4.3.3.2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3.3.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進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負壓通風系統的;井下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礦井總風量不足。

      4.3.3.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6超層越界開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4.3.3.9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3.3.10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4.3.3.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3.4 b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嚴重,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者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比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b級隱患。

      4.3.4.1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炮后瓦斯超過3%、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4.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4.3.4.5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3.4.6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切換。

      4.3.4.7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4.3.4.8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4.3.4.9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4.3.4.10無作業規程作業,未執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嚴格遵守巷道貫通程序,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4.3.4.12未嚴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輕,或者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需由基層區(隊)、基層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c級隱患。

      4.3.5.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4.3.5.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3.5.4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4.3.5.5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4.3.5.7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4.3.6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協調、跟蹤、督查b級隱患整改治理情況、解決b級隱患整改情況。

      4.4 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4.4.1 公司業務部門、安全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級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4.4.3 基層各區隊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當月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生產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安全部進行匯總,編制成冊,向能發公司、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總經理(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4.5 責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對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作業的部門、區隊,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根據公司下發的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公司安全部設立舉報電話(0857-7445036),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5.2 公司每季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規范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事故隱患舉報有功人員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部門、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其它

      5.1 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解釋。

      5.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辦法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 編制依據

      2.1《煤礦安全規程》。

      2.2《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3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適用范圍

      3.1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4 管理辦法細則

      4.1總則

      4.1.1 為了排查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促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4.1.2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一般隱患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負責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簽字備案。

      重大隱患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項目結束后,由總經理按照重大隱患的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

      礦井重大隱患自檢合格后,按分級監控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技術部門以及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內容、項目和自檢結果,并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驗收意見。

      4.1.3公司各部門、各隊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4.1.4有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4.1.5重大事故隱患分級排查治理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寧嚴勿寬,責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則。

      4.2 隱患治理責任制

      4.2.1 公司各部門、各區隊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責任制,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

      4.2.1.1公司總經理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要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及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組織健全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4.2.1.2公司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應用新技術,組織安技措資金計劃,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組織公司有關領導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評審,通過評審對排查出的隱患按a、b、c三級進行分級。

      4.2.1.3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負直接領導責任,同時協助總經理開展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整改隱患的各項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整改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參加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門主任對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察責任;公司安全部門分管副主任,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有安全監察直接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事故隱患的排查,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隱患整改臺賬。

      4.2.1.6公司各業務部門,是事故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責任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事故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4.2.1.7基層區隊區隊長、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本項目、下同)事故隱患的排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及時整改,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登記建檔,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況。

      4.2.1.8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管理直接責任。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4.2.1.9基層區隊、含施工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副隊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直接責任。作業前,必須認真排查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出在工作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依靠本班組力量無法進行整改,或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向區隊、公司調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匯報。

      4.2.1.10、基層區隊、施工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必須每班排查本崗位事故隱患,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及時向班組長和區隊帶班干部進行匯報,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無條件接受各級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4.3 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

      4.3.1 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監控。定期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一次徹底排查,對所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下述方法進行分類和定級,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按事故隱患類別分為十類,分別是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隱患危害程度、治理難度分為三級,分別是a級、b級 、c級。 a級屬礦井自身一時難以處理,需要(集團)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b級為礦井自身能處理的;c級為區、部、隊能及時或現場處理的。

      4.3.3 a級隱患是指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大,需由能發公司或省、市有關部門組織、幫助或協調處理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a級隱患。

      4.3.3.1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4.3.3.2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或抽放系統、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4.3.3.4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進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負壓通風系統的;井下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老塘風和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局扇一機供兩頭;主扇帶病運轉、備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開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礦井總風量不足。

      4.3.3.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6超層越界開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滅火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處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材料、工藝,礦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為,通風、排水、提升、壓風設備安全檢驗檢測不合格。

      4.3.3.9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4.3.3.10無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4.3.3.1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3.4 b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嚴重,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者經濟損失,或者治理難度比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b級隱患。

      4.3.4.1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經常超限、炮后瓦斯超過3%、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解決處理或未處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4.3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規定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在存在水患情況下作業未編制針對性安全措施。

      4.3.4.5啟封火區、火區下開采、火區鄰近區域開采無安全措施。

      4.3.4.6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設雙風機、雙電源或雙風機不能自動切換。

      4.3.4.7斜井人車保護裝置失效、提人絞車不使用動力制動、專用信號失靈。

      4.3.4.8井田范圍內或井田周邊廢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不清。

      4.3.4.9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

      4.3.4.10無作業規程作業,未執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嚴格遵守巷道貫通程序,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

      4.3.4.12未嚴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風門不聯鎖或聯鎖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級隱患是指危害比較輕,或者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需由基層區(隊)、基層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為c級隱患。

      4.3.5.1主副提升絞車、主提升皮帶、壓風機、主扇、主排水泵等設備保護不全、不可靠,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檢測和檢查;

      4.3.5.2回采工作面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不采取措施或不執行人工強制放頂;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積塵超標;

      4.3.5.4報廢采區、報廢采煤工作面、廢舊巷道、獨頭盲巷未按規定及時封閉;

      4.3.5.5采掘工作面過斷層、破碎帶、舊巷、采空區時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實;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口不暢通,兩巷失修嚴重,巷道斷面小于原設計20%;

      4.3.5.7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和聲光報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達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繪采掘工程平面圖或圖紙弄虛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4.3.6采煤、掘進、機電、運輸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質及其它相關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每周要與安監部門一起召開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分析會;區隊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煤礦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匯總表,要及時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并及時下發到基層相關單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協調、跟蹤、督查b級隱患整改治理情況、解決b級隱患整改情況。

      4.4 隱患的建檔和上報

      4.4.1 公司業務部門、安全部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安全監察意見書,并跟蹤落實隱患整改的情況;對未按期完成隱患處理或因安全隱患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責任追究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強對所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的跟蹤落實,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實行檔案化閉合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隱患的名稱和級別、危害程度、產生的原因和現狀、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單位和整改責任人、組織和參加整改驗收的人員、整改結果等內容。

      4.4.3 基層各區隊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安全隱患的落實整改情況,以及所排查出來的當月的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生產部提交書面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要將上季度重大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書面報告,公司安全部進行匯總,編制成冊,向能發公司、當地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上述報告均要經總經理(礦長)簽字。報告的主要內容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4.5 責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對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作業的部門、區隊,立即責令停產整頓,并根據公司下發的相關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公司安全部設立舉報電話(0857-7445036),對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4.5.2 公司每季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規范的單位,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事故隱患舉報有功人員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部門、隊),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其它

      5.1 本辦法由安全部負責編制、修訂和解釋。

      5.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阜康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阜康市行使煤礦安全監管和其他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屬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管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和地方監管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負責。煤監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州、市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片區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經貿委、安監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會組成煤礦聯合檢查組,各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聯合檢查組每季度對全市煤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負責對煤礦停產后的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章 對煤礦檢查驗收的內容

      第五條 市經貿委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持證情況:

      1、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證、證件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2、礦長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必須停產整頓。

      (二)礦井圖紙及技術資料

      1、礦井11張基本圖紙的繪制、填圖、交換情況。圖紙不全、未及時填圖、交換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停產整頓。

      3、采區設計、作業規程、通風設計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審批、學習、考核、執行情況。資料不齊全或未嚴格執行審批、學習、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

      煤礦法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職責分工情況。上述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履行職責情況。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立即停產整頓。

      (五)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定和預演情況。

      未制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六)礦井五大系統基本情況:

      1、提升系統;2、運輸系統;3、通風系統;4、供電系統;5、排水系統;6、礦井現有采掘情況,有哪幾個工作面,實際采掘情況。

      礦井五大生產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立即停產整頓。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否則,停產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七)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

      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礦井各個生產系統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不落實瓦斯檢查“三對口”、“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異常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存在大面積懸頂而無有效防治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受水災威脅而沒有制定預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未編制防滅火設計,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無完善的防塵系統,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八)職工培訓情況

      1、煤礦全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煤礦職工接受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的培訓和持證情況;

      3、特種作業人員所需人數(按實際工作面配備),實有人數,持證情況、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礦職工未經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未取得培訓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不足的,必須停產整頓。

      (九)礦井采掘計劃和實際生產能力

      檢查煤礦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計劃,并按照計劃辦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數組織采掘作業。

      未向市經貿委上報年度采掘計劃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市經貿委必須按照煤礦的采掘計劃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礦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量和次數,嚴禁超能力供應爆炸物品。

      井下作業人數超出核定人數的,必須立即整改。

      未經驗收恢復生產的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技改礦井立項和審批手續不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礦井,未取得公安局發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不得審核發放爆炸物品。

      (十)檢查煤礦是否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煤礦,不予驗收。

      (十一)市屬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

      1、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產整頓。

      2、市屬煤礦在國家法定的重大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必須按規定停產放假。

      3、停產期間各煤礦除進行正常的井下通風、排水、氣體檢測工作外,嚴禁私自組織生產及其他作業。

      4、對明停暗開、私自組織生產和其它作業的煤礦,一經發現,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煤礦礦長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違法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六條 市安監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未貫徹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煤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手續不全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三)對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采礦許可證持證情況。無證、擅自采礦的,必須關閉取締。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和浪費的、不參加采礦許可證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無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未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或者開采、超生產能力開采的必須停產整頓。對開采回采率長期達不到要求的,不按規定進行占用資源儲量檢測、統計登記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實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無批準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安全隱患不予治理的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嚴格按照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進行治理、復墾和對采空區塌陷區進行安全處理、未設置圍欄和警示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爆炸物品儲存證、使用證持證情況。無證的立即停產整頓;

      (二)爆炸物品保管員、爆破員持證情況。無證、持證人數不夠、人證不相符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爆炸物品出入庫、領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況。未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和領退制度、帳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煤礦停產期間由公安部門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礦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未參加工傷保險和規范勞動用工的煤礦,不予驗收。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持照情況,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煤礦依法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市工會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企業依法組建工會,建立工會代表大會制度;

      (二)煤礦企業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三)煤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正常開展職工活動情況;

      (四)按照《工會法》規定,按比例上繳工會經費情況。

      第四章 煤礦恢復生產的標準

      第十二條 煤礦恢復生產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證一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28條)規定;

      (三)9萬噸以上煤礦(含9萬噸)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其他礦井通風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

      (四)煤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五章 關閉礦井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以下四類礦井必須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一)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

      (二)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

      (三)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四)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

      第六章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施工:

      (一)項目必須符合阜康市煤炭工業總體發展規劃;

      (二)項目必須經自治區發計委(新建)或經貿委(改擴建)批準立項;

      (三)有批準的地質報告和儲量認定書;

      (四)自治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

      (五)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經國土資源廳批準;

      (六)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審查批準;

      (七)安全專篇經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

      (八)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九)經縣(市)、州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十)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井資質;

      (二)具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

      (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外地施工企業進疆登記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六)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

      (七)至少有兩名采礦或礦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第七章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煤礦企業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市經貿委批準后方可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嚴禁動用爆炸物品,對整改確需動用爆炸物品的,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使用。對于停產整改期間擅自動用火工品的煤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煤礦按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且“五證”齊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經貿委申請驗收。

      (三)市經貿委接到煤礦驗收申請后,組織安監、國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和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限定整改時間,繼續停產整改,對驗收合格的提出驗收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四)驗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將檢查驗收材料報州經貿委備案。

      (五)對于基本建設礦井,必須在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后,向市經貿委提出開工申請,經市經貿委檢查驗收合格并報昌吉州經貿委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檢查和驗收實行責任到人,“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安全”。

      第十九條 檢查組必須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驗收標準,檢查驗收結束,經驗收組全體成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參加檢查的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檢查驗收組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擅自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寬驗收標準或其他規定的,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員工安全行為,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實現公司安全發展,特制定《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本《獎懲制度》僅適用于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監管和考核。

      第二章 處罰標準

      第一節 安全管理

      第四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礦井未及時更換和延期“四證一照”,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組織生產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繼續組織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3)礦井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4)礦井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而未批先建,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5)建設礦井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

      第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十五項”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未貫徹落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嚴禁違章指揮。(1)未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2)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他人冒險蠻干,否則處罰10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培訓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1)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否則,處500元/人·次的罰款;(2)相關崗位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所持證件過期失效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3)未定期組織職工安全學習,職工參加學習出勤率不達95%,班組未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規程措施未對職工貫徹學習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礦井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未建檔、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上級查處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或反饋結果不真實的,處1000元/條·次的罰款。

      第九條 生產作業區域內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險情未消除就進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條 礦井發生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 對延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不認真履職盡責逃避搶險救災的,處1000~3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批準實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設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計劃施工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鉆孔接續計劃和瓦斯抽采量計劃、礦井年季月防突實施計劃、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采掘頭面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等未按規定及時編訂、審批和上報,處1000元/件·次的罰款。

      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含輔助救護隊)必須具有所服務礦井的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等資料并加強防災救災的培訓教育和訓練演習,加強礦井搶險救災物質儲備管理,熟悉礦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設備設施,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礦井未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新職工未簽訂師徒合同或未按規定向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的,處1000元/人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安排職工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的,處300元/人的罰款。

      第十七條 礦井未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職責,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達標考核驗收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

      第十八條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之前,必須經過安全許用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堅持重點場所(如爆破材料庫、主扇風機房、主要變電所、物質庫房、安全監控室、調度值班室等)、重點崗位(主扇司機、瓦斯抽放司機、瓦斯檢查員、變電發電崗位人員、提升機司機等)的工作人員手上交接班管理,嚴禁脫崗、串崗行為。否則,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公司下發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辦法等,必須貫徹落實,并有貫徹學習記錄。無貫徹學習記錄的,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二節 采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1)煤礦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采、掘、支護工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3)礦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或以掘代采、濫采濫挖等采煤方式非法開采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4)礦工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5)未及時上圖,圖紙與井下現場實際不符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6)采取隱蔽手段,逃避檢查,造成安全生產監管盲區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發現掛汗、水霧、掛紅、水嘯、水壓增大等透水預兆,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繼續冒險蠻干作業的,處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時編制、審批、下發的,處500~1000元/次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采掘生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作業,處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組織學習考試就組織施工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溜煤眼上口未架設防止人員、大塊煤矸和材料墜落安全設施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出現連續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過大或退山現象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否則,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編號入賬,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鉸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處500元/根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規定要求,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暢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巖裝(轉)載點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放中、腰線,導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處2000元/次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按情節或損失額度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巷道維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規定參設臨時支柱;修護舊巷時安全道路不暢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按允掘(采)通知書掘(采)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況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沖垮支架后,不及時恢復支護或恢復支護不符合質量要求就冒險作業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步和信號裝置。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綠燈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絞車硐室的電話。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前紅燈亮,并有鈴聲警示,行人立即就近進入躲避硐,經電話聯系確認無誤后提升;紅燈熄滅綠燈亮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后,人員方可行走。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前探支架不按規定架設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高空或立眼作業不佩戴保險帶不系安全繩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不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不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處5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認真執行。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節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1)礦井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風流不穩定或風速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2)礦井存在局部通風配風不符合規定或未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3)礦井通風設施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4)礦井通風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等行為或出現礦井無計劃停風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5)礦井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或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處3000元/處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1)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斜井等)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石門揭煤設計》規定。否則,處罰礦井1000~2000元;(2)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1000元;(3)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元/處;(4)抽采鉆孔不按設計參數施工,處500元/孔的罰款;抽采鉆孔竣工不按規定進行驗收,處100~200元/孔的罰款;預抽瓦斯鉆孔封堵不嚴密,漏氣,處200元/孔的罰款;(5)瓦斯抽采系統不按規定定期檢測參數,檢測參數不真實,計算不準確,不按時報送檢測報表,處500元/次的罰款;(6)瓦斯抽放管路積水、存渣、漏氣等不即時處理的,處500元/處的罰款;(7)突出危險煤層的采區、工作面未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處2000~3000元的罰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經檢驗達標、評估合格就進行采掘活動的,處2000-5000元/處的罰款;(9)傳感器的數量、安裝位置不正確,處200-500元/處的罰款;(10)監控系統和傳感器未及時維護、調?;驍祿粶蚀_的,處100-200元/處的罰款;(11)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不完備,不能切斷瓦斯超限區域的有關電氣設備電源的,處500-1000元/處的罰款;(12)瓦斯超限上報或處置不及時的,處1000元的罰款;(13)瓦斯超限仍繼續作業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誤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發生突出,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誤揭突出煤層處罰礦井50000元/次;誤揭發生突出處罰礦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深度、臨界值指標的,處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害的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停產,并報公司安監部和通防部對事故進行追查,屬責任事故的,處50000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調度室知曉,同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否則,處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業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礦井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預測結果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掘進尺、超審批允掘進尺作業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采掘工作面作業違反其他防突規定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任何磧頭放炮作業時禁止摘掉風筒放炮。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進入瓦斯超限區域的巷道口設置柵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排放瓦斯和處理瓦斯積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規定撤人和送電,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礦井未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或防突頭(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內放炮作業時,無人檢查瓦斯,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房零亂或兼作其它用途的,處礦井罰款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不按規定或無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時人員不撤至規定地點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巷道未及時撤人、斷電、設置警標和柵欄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未在24h內設置密閉,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瓦斯濃度超限的巷道應當班封閉,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盲巷和所有密閉巷道入口處必須做到斷軌、斷管、斷線“三斷”,禁止內外有導電體連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永久風門或主要運輸巷道風門未閉鎖,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未按規定的時間、規定的次數對相關區域地點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或填報數據不真實,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報表未做到三對口,處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風筒出口末端到磧頭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不按規定懸掛、移動、保護瓦斯傳感器,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瓦斯抽放管不按規定時間放水,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未認真執行瓦斯抽采兩計劃或瓦斯抽采泵鉆孔接續計劃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四節 爆破管理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兩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貫徹落實貫通措施,不設警戒柵欄、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就裝藥放炮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井下放炮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放炮員未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或使用非放炮器專用鑰匙的,處1000~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安全距離及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采掘頭面采用邊打眼邊裝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爆炸材料庫未建立收、發、存臺帳,庫房負責人未按規定檢查、記錄庫存情況、核實庫存數量,未做到庫存日清月結(井下爆炸材料庫還應做到班班清),記錄數字和編號不工整、清晰、準確,未達到帳、卡、物相符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必須不堅守崗位,未做到在庫房手上交接班,發生空班或脫崗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爆破?!币幎ǖ?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內未保持整潔、衛生,存放雜物。爆炸材料庫內未備齊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使用其它導線代替放炮母線放炮,放炮母線存在破口、明接頭;不放炮時,未將母線兩頭扭結成短路狀態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定裝填水泡泥和黃泥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條 不按規定試行炸藥、雷管分裝分運的。裝配引藥地點、方法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五節 機電運輸

      第九十一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運輸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1)購買的機電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無安全標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處1000元的罰款;(2)未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提升設備進行維護的,處500元的罰款;(3)維修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4)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裝置以及保護和聯鎖裝置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5)提升系統的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技術狀況不良,動作不靈敏,工作不可靠的,處1000元的罰款;(6)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不符合國家防爆標準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1000元的罰款;(7)防爆設備維修后,未進行防爆參數測量、檢驗或經測定、檢驗不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而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8)使用的皮帶、電纜、風筒等非金屬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硐室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23條的,處 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完好標準,出現失爆的,處1000~5000元/次(處)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電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無計劃、違章停、送電,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定安設使用電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電壓保護、單相斷線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綜合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設施,處1000~20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礦燈隨時保證完好狀態,若有失爆嚴禁發放。否則,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礦井重要的變、配電硐室、重要的設備硐室、場所未懸掛和配備安全警示標牌、消防用品,未配齊與實際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相符的圖紙、相關管理制度、牌板、記錄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檢修機電設備未按規定操作,檢修設備時未安設“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等標志,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條 井口未裝設防雷裝置,沒有防止雷電經壓風管道、運輸軌道等入井的裝置和措施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未按時定期保養、維護、檢修、巡查電氣設備、設施、電纜、接線盒等(無記錄按沒有執行處理),處500元/次的罰款;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架設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方,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和要求安裝、連結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掛牌管理,標明責任人、檢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內容,若有一項不符合的,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乙炔瓶與電氧焊未隔開10米以外及作業不按規定操作,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檢漏裝置失靈或去掉不用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所有不用的電線、電纜亂放、亂扔、存放不整齊或正常使用的電纜未按規范懸掛整齊,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或無燈開車,處500元的罰款;造成列車追尾、碰撞、斜坡跑車事故的,處2000~20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斜巷運輸時未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提升運輸使用不合格插銷、連環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兩連環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繩,未正常使用阻車器、擋車欄,未按規定使用、檢查、維護提升鋼絲繩和連接裝置,多掛提升運輸車輛或掛超重、超長、超寬車輛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平巷運輸特殊設備、大件或長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平巷運輸規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未使用口哨、間距不足、超速、放飛車的,處500元/人·次的罰款。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規定的,處2000元/處的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執行探放水規定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窯時;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③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⑦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⑧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建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未按規定建立制度、或未組建防治水機構、或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或未配應有的設備,處2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3-5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具備各類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臺賬,內容必須真實,應同時具有紙質件及電子件。每缺一種圖件或臺賬處1000元的罰款;圖紙內容不真實、不完善或未按規定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違反本條規定進行巷道掘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違反本條規定進行開采的,處3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進行探放水,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違反本條規定,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施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進行防隔水煤(巖)柱專門設計或未組織審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設計、施工不符合本條規定,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無探放水設計或設計未經總工程師組織審定進行探放水施工的,處1000元的罰款;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放水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否則,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七節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定進行培訓,或未考試合格就安排上崗工作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高空作業未按規定佩帶保險繩、保險帶、安全繩的,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鍋爐、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空壓機、風包、水箱不按規定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或水柱計失靈或不按規定操作、維護、檢修,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地面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戴手套、系圍巾、發辮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齊或破損等操作旋轉機械設備的人員,處5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在井口安全警戒內,未經批準進行電焊、氣焊、氧焊的,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井口30米范圍內及其他禁止吸煙區域發現煙頭,將按煙頭數量進行處罰,處100元/個煙頭的處罰。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的,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獎勵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舉報“三違”行為的人員經查實后給予500~1000元獎勵;舉報重大“違章指揮”行為經查實后按所處罰金額的50%進行獎勵。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因制止三違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或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根據情況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有突出貢獻可報集團公司給予嘉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提出有利于安全生產的重大建議、技術措施或工藝改革并經實施有效的有功人員給予全公司通報表揚,并報給予500~2000元的嘉獎。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獎懲制度》僅為公司對下屬單位的檢查處罰依據,礦井現行的有關獎懲制度在本礦井內繼續執行。公司按本《獎懲制度》獎勵到個人,其處罰只對單位,由被處罰單位追究落實到責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獎懲制度》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的罰則部分執行處罰,無罰則規定的比照本《獎懲制度》的相關條文執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按本《獎懲制度》所處罰的罰款,由公司財務單獨列賬,作為公司的安全獎勵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獎懲制度》從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公司安監部。

      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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