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環保管理標準
一、范圍
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同時明確了參與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企業的高處作業活動。
各二級單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標準,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實際的標準。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6095 安全帶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三、定義和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一)高處作業
凡作業高度距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或在有可能引起墜落傷害的位置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二)墜落基準面
作業位置最低墜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三)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四、高處作業的分級
根據gb/t 3608 的規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一)作業高度在2 米≤h<5 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二)作業高度在5 米≤h<15 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三)作業高度在l5 米≤h<30 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四)作業高度在h≥30 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高處作業。
2.當同時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時,需辦理其它相關作業票證,并按相關危險作業標準規定嚴格進行。
3.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
5.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6.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二)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辨識危害因素,進行作業安全分析,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6.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三)高處作業中安全要求與防護
1.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
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2.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