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161號)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94)
3管理職責
3.1安監部是機動車輛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駕駛員及新聘用駕駛員的資質審查、技術考核,發放上崗證;對交通違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協助公安交通部門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負責進行事故統計、上報和索賠工作。
3.2相關部門做好所轄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4.1.1 駕駛員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保養和操作規程。
4.1.2 駕駛員的聘用:聘用前須經身體檢查合格,并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到安監部登記備案,建立技術檔案,經理論和技能考試合格后根據合同方可辦理聘用手續,核發公司內部《準駕證》,方可駕車。其他人員一律不允許駕駛本公司的機動車輛。
4.1.3 駕駛員的管理
4.1.3.1 駕齡不足三年的,不準駕駛小客及以上載人客車;沒有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4.1.3.2 駕駛員只能駕駛與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限定的駕駛資格相符的機動車輛。
4.1.3.3 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輛交給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4.1.3.4 對已聘用的駕駛員,發現有影響安全行車疾病,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輛。
4.1.3.5 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開車、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及帶病出車,不準相互追逐,不準疲勞駕駛,不準客貨混裝。
4.1.3.6 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技術保養規程對所負責機動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4.1.3.7 安監部每年4月份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訓。
4.1.3.8 機動車輛所屬部門結合案例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
4.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1 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車輛滑動。
4.2.2 所有車輛必須配備故障警告牌,出車途中發生故障和途中檢查機動車輛時應正確使用故障警告牌,確保安全。
4.2.3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10km/h;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區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
4.2.5 任何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區域內(不包括公司、維護隊伍項目部機動車輛),確需進入必須經總經理部同意,到安監部備案。
4.2.6 生產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6.1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 ;在支道上、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時速不得超過10 km/h;進出車間、庫房、生產現場應減速緩行,車速不得超過5 km/h。
4.2.6.2 生產服務機動車輛只能用于起重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4.2.6.3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正式行車前后和行車過程中,須注意機動車輛的各個部件(包括制動器、轉向器、方向燈、喇叭、雨刷等)和裝載貨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車時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屬于為生產服務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區;進入生產區未配置防火罩的車輛,嚴禁進入易燃易爆區域。
4.2.7 在廠區內因工作需要停車時,必須確保安全,保證道路暢通,交叉路口、變道、狹道和消火栓10米以內不準停車。
4.2.8 叉車、電瓶車等廠區內機動車輛不得駛離廠區。
4.2.9 安監部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4.2.10 車輛所屬部門負責人應經常督促駕駛員履行“三檢制度”(出車前、路途中、回廠后的檢查),搞好日常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安全技術狀態,防止事故的發生。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檢查并考核。
5.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