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管理標準規定
1 總則
1.1本標準規定了供用電合同的管理職能、權限、責任、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及所屬供電分公司。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3管理職能
3.1為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規范供用電雙方行為,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供用雙方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標準的目的。
3.2公司有關部門、各供電分公司在與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協商確定合同內容。
3.3供用電合同適用公司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之間在簽訂和履行供用電合同過程中的一切活動。
3.4市場營銷部作為供用電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標準實施細則的制訂、實施及指導此項工作的開展。
3.5市場營銷部供用電合同代理簽訂人必須經過簽協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并經董事長簽發書面委托書,才具備供用電合同簽字資格。
3.6 新增高壓電力用戶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帶有非正弦負荷、沖擊負荷、三相不平衡負荷等的電力用戶,由市場營銷部根據實際情況,草擬供用電合同文稿報營銷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3.7 35千伏用戶供用電合同,由市場營銷部根據實際情況草擬文稿,報營銷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3.8供用電合同實行微機管理,其內容由市場營銷部根據標準格式確定。
3.9 市場營銷部對簽訂過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監督
3.9.1對具備簽協資格的簽協人進行審定,并向總經理推薦。
3.9.2 根據用戶實際情況,本著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則,與用戶協商,提出增補合同條文。
3.9.3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糾紛作出解釋,必要時匯報公司領導作出結論。
3.10 市場營銷部對未正確執行《供用電合同管理標準》造成的損失負責。
3.11供用電合同中有關安全、設備維護、計量等條款,對應的部門未按供用電合同履行,由于監督過失而造成的損失負責。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供用電合同的格式和分類
4.1.1供用電合同共分《并網及并網電量購銷合同》、《高壓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居民用電須知》。
4.1.2《并網及并網電量購銷協議》、《高壓供用電合同》采用計算機打印,一式三份,適用于小水電并網和供電電壓為10kv、35kv的高壓電力用戶。
4.1.3 低壓供用電合同按修統一格式,采用標準印刷文檔填寫;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供電電壓為220/380v普通電力用戶。
4.1.5 臨時供用電合同采用計算機打印,一式三份,適用于短時、非永久性用電的用戶。
4.1.6 居民供用電合同采用發放《居民用電須知》的方式,適用于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戶。
4.1.7 除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外,供用電雙方簽訂的電力調度協議、自備電源并網協議、電費結算協議應作為供用電合同的重要組成部份。
4.2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
4.2.1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違約責任,供電接線與產權分界示意圖,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條款。
4.2.2 供用電合同除包括該合同的文本外,還應包括與客戶簽訂的相關協議,客戶的有關經濟、技術資料及其它的文件,均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簽訂后供用電雙方都應各自保存好全部相關資料以備查。
4.3 供用電合同的簽訂
4.3.1新增10kv用戶供用電合同草擬,由市場營銷部負責,歸口報裝專責做好高壓10kv用戶供用電合同文稿的打印,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3.2 10kv各類用戶續簽合同,由用電檢查崗位擬訂供用電合同文稿,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3.3 低壓供用電合同由董事長授權,各供電分公司負責簽訂,供電分公司用電檢查員作為合同專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低壓供用電合同擬訂,報分管經理或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3.4 臨時供用電合同分高、低壓兩種方式簽訂。
4.3.5 高壓臨時供用電合同,由市場營銷部根據標準格式擬訂文稿、打印,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3.6 低壓臨時供用電合同,由供電分公司用電檢查專責根據標準格式,擬定供用電合同,報分管經理或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3.7居民用電須知由各供電分公司抄收崗位在抄表時與電費通知單一并送達到居民用戶。
4.3.8 35kv新增高壓電力用戶、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負荷、沖擊負荷、三相不平衡負荷用戶由市場營銷部負責簽訂。業擴專責作為合同專職員,初步擬訂文稿后會同生產技術工程部、市場營銷部、安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會審后確定合同文稿,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定,按規定程序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4.4 供用電合同的監督、檢查
4.4.1 各供電分公司用電檢查專責負責對100kva以下的專變用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作好協調、處理。
4.4.2各供電分公司用電抄收崗位負責對低壓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3 電力監察大隊用電檢查專責對各供電分公司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4 對發現電力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規定,應查明原因,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內容,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4.5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
4.5.1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期限確定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專職員根據情況,辦理延長合同期限手續或重新簽訂合同。
4.5.2 電力用戶日常發生的業擴、變更用電申請書、工作單等由各供電分公司、公司營業中心留存,建立用戶檔案,同時作為該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電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電合同一式三份。高壓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由市場營銷部存檔一份,由市場營銷部報裝專責統一管理,客戶檔案中留存一份。低壓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由供電分公司存檔一份,由各供電分公司用電檢查存檔一份,客戶檔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戶必須簽訂供用電合同,才能辦理送電手續。
4.6.3 供用電合同專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電合同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待合同審核、雙方代表人簽字后,方能加蓋供用電合同專用章。
4.6.3.2 供用電合同章由公司統一刻制,市場營銷部專人保管。
4.6.4 供用電合同編號按電力營銷系統客戶編碼規則進行,并與電力營銷系統客戶代碼保持一致。
4.7 供用電合同應建立以下檔案資料
4.7.1 高壓供用電合同文本
4.7.2 低壓供用電合同文本
4.7.3 臨時供用電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電須知書
4.8工作指標
4.7.1 供用電合同簽訂率達到100%;
4.7.2 供用電合同續簽率達到100%;
4.7.3 供用電合同合格率達到100%。
5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考核得分計入建設一流供電企業考核總分,一并進行獎懲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