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醫院藥品效期管理標準操作程序
醫院藥品效期管理標準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藥品效期管理標準操作程序,保證藥品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防止藥品過期失效。
范圍:門診、病區藥房、藥庫
責任人:門診、病區藥房責任人、藥庫保管
程序:
1、藥劑科對藥品實行效期管理,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禁止銷售。
2、在庫儲存藥品應按品種、劑型、規格、批號分別碼放,同品種不同批號的藥品,應按效期遠近依次碼放。
3、距有效期不大于六個月的藥品為近效期藥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4、藥品調劑員在藥品調劑、發放、補充工作中應查看藥品的有效期,發現近效期和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5、發放距失效期短于三個月的藥品時應向患者(家屬)說明藥品的效期情況,叮囑其及時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調劑、發放的藥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家屬)處方上標示的用藥時間時,應拒絕調劑、發藥,請醫師修改處方換藥。
1、部門責任人、藥庫保管每月檢查、核對、匯總庫存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報告表》上報質量監督管理小組,每月質量監督管理小組對近效期藥品匯總分析,提出處理措施。
2、對繼續保留使用的近效期藥品建立跟蹤表;督促臨床盡快使用。
3、采購員應盡快完成近效期藥品的退換貨工作,避免因藥品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4、在庫儲存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按《過期藥品報損制度》的規定執行。
5、質量監督管理小組負責藥品效期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