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景區用火用電管理標準
景區用火用電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景區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景區用火用電的管理。
2 內容
2.1 照明用電。各部門辦公場所應全部使用節能燈具,鼓勵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陰雨天氣外,原則上白天不開照明燈具;夜間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白晝燈”。
2.2 辦公用電。計算機、打印機、復印及傳真等辦公機具不用時,應隨時關閉;在長時間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斷電源,減少待機消耗;辦公場所無人時,要隨手關閉飲水機電源,嚴禁使用電熱杯、電磁爐等大功率耗電器。同時,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辦公區域內的用電設備。
2.3 空調系統用電。夏季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冬季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并做到無人時不開空調,非工作時間不開空調;提倡每天少開1小時空調,開空調時不開門窗。
2.4 在景區內用火要實行審批制度,凡需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單位領導審批,動火時要現場檢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指定專人現場看護。
2.5 加強對生活用火的管理,在嚴禁使用明火的地方設醒目的禁火標志,嚴禁燃放煙花,焚燒物品,生火做飯等行為發生。
2.6 對用火用電實行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用火用電等火災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