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裝飾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裝飾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一、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1、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圖
項目經理
施工員
安全員
質檢員
材料員
預算員
2、安全管理控制圖
安全技術交底
現場防火
建立
執行
考核
安全管理控制圖
安全生產責任制
事故
施工組織設計
安全目標管理
安全標志
安全教育
安全檢查
特種作業上崗證
制定安全
管理目標
安全責
任目標
安全措施
編制專項安全
調查分析處理
制度
簽字手續
總安全目標
年月達標目標
考核到人
責任落實
目標分解
有考核辦法
安全達標目標
傷亡控制指
考核
具有針對性
認真落實
文明工地目標
定期檢查制度
記錄
事故隱患處理
制度
培訓計劃
從事特種行業
上崗證
標志符合標準
總平面圖
滅火器配置
建立消防責任制
3、管理人員安全責任
3.1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責任
3.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掌握本企業安全施工動態,對本企業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
3.1.2領導編制本企業的各項安全施工管理辦法和獎懲辦法;
3.1.3領導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員或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3.1.4做好特大、重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落實,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3.2項目經理安全責任
3.2.1對承包項目工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3.2.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3.2.3明確業務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和考核指標,支持和知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3.2.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續,適時組織上崗安全教育,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3.2.5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監督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3.2.6領導、組織施工現場定期安全檢查,發現現場不安全問題組織制定措施并及時解決;
3.2.7發生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人的工作,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調查,認真落實防范措施并吸取事故教訓。
3.3施工技術安全生產責任
3.3.1協助項目經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辦法;
3.3.2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3.3主持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
3.3.4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冬、雨季工程中安全技術要求并及時上報;
3.3.5參加配合工傷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3.4材料員安全責任
3.4.1凡購置的各種材料、設備安防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
3.4.2做好材料堆放或儲存,對物品運輸加強管理,保證安全。
3.5辦公室人員安全責任
3.5.1招聘安全員的責任;
3.5.2安全培訓教育;
3.5.3特種工上崗證的調查;
3.5.4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從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
3.6財務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3.6.1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3.6.2安全責任制的獎懲費用及時辦理;
3.6.3審核各種事故費用支出;
3.6.4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辦法(見后附表)。
二、安全管理目標
1、目標
1.1傷亡控制指標
1.1.1死亡事故為零;
1.1.2重傷事故為0.00%;
1.1.3輕傷事故為0.00%。
1.2安全達標
1.2.1現場安全生產達標優良率95%;
1.2.2特種工種,持證上崗率達100%;
1.2.3安全防護“三寶”利用率達到100%。
2、安全目標考核規定
2.1考核辦法(安全目標);
2.2獎勵辦法
2.3處罰辦法:200―5000元;
2.4重大事故,遞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5安全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會議辦法
1、會議周期及時間
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季末)
主持人:總經理
2、項目部:每周召開一次,星期一。
四、現場安全色標管理辦法
1、安全標志牌
2、安全色:紅:禁止;藍:指令、必須遵守;黃:通行、安全。
五、安全教育辦法
三級教育(公司、項目部、班組)材料設備管理辦法。
第2篇 安全生產投入及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投入及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帳戶,按照“項目提取、確保需要、單位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統計分為自營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類。自營工程安全生產所發生的費用歸集方式可分為:發票式、工程量式兩種。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依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完成的產值為計提依據,按照所從事的施工主業范圍分類確定具體的提取標準。
(一)房屋建筑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為1.0%。
分包工程時,應在分包合同中具體明確安全費用的計提依據和計提標準,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同時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責任。各單位在市場開發中不得刪減安全費用。
第五條 投資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按《暫行辦法》第六、七、八、九、十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額的2%時,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可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七條 各單位安全費用應及時、足額提取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使用,年度結余結轉下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投入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安全投入及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工程費用。指單位為了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健康,針對特定危險以及職業危害而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費用。如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具有潛在危險的工藝改造費用;各種警示裝置、標志、器材費用;臨時性安全防護設施費用等。
(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等。指對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因素進行的評估、整改、過程控制所發生的投入費用,以及發生事故后各單位對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整改等費用投入。
(三)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安全活動費用。指企業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新員工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工種變換教育、復工返崗教育、“四新”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知識講座等)、各種安全生產會議、安全咨詢、“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所發生的投入費用。
(四)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費用。指為保障生產過程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而投入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費用。如個人、專項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器具費用(勞動服裝、安全帽、安全繩、安全網、安全手套、防護面罩、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或報警儀器、專項安全用具等)費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費用。指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安全生產方面的考核、獎勵、各種安全活動中表彰獎勵、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維護等費用。
(六)應急救援投入費用。指各單位為了有效預防安全事故和開展應急管理的費用。包括應急預案編制費用、應急救援設施費用,應急救援培訓及演練費用,應急救援涉及的人員訓練、演習、物資費用等。
(七)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職業病防治等費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為安全費用投入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統計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額直接進入總包單位的安全投入,但總包單位應對其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用于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自營項目的安全投入統計分為發票式和工程量式兩種。發票式以實際所發生的費用憑發票到財務按實核銷進帳;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項目進行認定。
(二)工程技術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三)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機械臺班費進行認定。
(四)機電物資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折舊等進行認定。
(五)經營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項目的工程價款進行計算。
(六)實施單位負責填報工程量單并經有關部門簽字認可。
(七)財務部門負責依據經各有關單位認可的工程量單分類進入安全投入臺帳。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安全投入統計、上報工作,并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定期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賬戶核對,確保安全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管理、生產調度、經營管理、施工技術、設備物資、人力資源等部門按各自分工協助財務部門進行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海外業務的安全投入統計由股份公司海外事業部參考本辦法統籌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以項目部為基礎制訂安全生產投入計劃,自下而上,匯總編制。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單位主要責任人批準后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并組織實施。
項目部根據項目生產任務制訂年度和月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項目部主要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應明確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職責。計劃應包括主要工作內容、預算、責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計劃,保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明確安全費用投入及統計責任人。做到每發生一項內容登記一項,不漏項,并保證記錄的真實性。記錄內容相關的憑證應及時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統計工作,保證安全投入統計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重復統計。各單位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應以表格的形式進行統計。(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及時將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統計報表上報股份公司財務產權部。
第3篇 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辦法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保護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各車間、處室的安全衛生管理。
2 主題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了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安全衛生環保檢查等管理辦法。
3 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3.1 職責
3.1.1人力資源處負責組織新員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辦班培訓、考試。
3.1.2制造處負責各種安全衛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受教育人員的組織及協調工作,完成員工及本車間教育。
3.2新員工三級安全衛生教育
3.2.1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包括廠級、車間(處室)級、班組級安全教育。
3.2.2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對象,由人力資源處確認簽定合同的新進廠員工和代培實習人員。
3.2.3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內容
a廠級教育內容包括: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工廠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的基本情況,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
b車間(處室)級教育內容包括:本單位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
c班組級教育內容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勞保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防火防盜安全。
3.2.4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組織實施
a工廠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由人力資源處在分配工作前將人員組織好,通知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廠級教育。
b新招員工、代培實習人員經工廠級教育后接收單位在接收新員工同時,完成車間(處室)和班組(崗位)兩級教育。
3.2.5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管理
新進廠員工完成三級安全衛生教育后,按工廠、車間(處室)、班組三級認真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由制造處安全管理部門存檔,并作為領取勞保護具的依據。
3.3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
3.3.1工廠特種作業范圍
a電工作業
b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c起重和起重機械作業
d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e鍋爐、壓力容器作業
g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直轄市政府部門確定的其他作業
3.3.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復訓(按cb5306-85執行)取得有效證件后,由人力資源處、制造處登記備案。
3.4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
3.4.1專(兼)職安技員的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學習。
3.4.2學習上級近期頒發的有關文件、條例、專業技術知識,及工廠安全衛生情況。
3.5復工教育:凡長假人員、下崗人員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接受本單位復工安全衛生教育。
4 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4.1 職責
4.1.1制造處負責國家及工廠頒發的有關安全環保法規、法令和制度的貫徹與組織實施,負責安全環保工作的布置、檢查、考核工作。
4.1.2各單位主管領導應直接、具體對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全面落實。
4.1.3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制造處進行安全衛生環保綜合檢查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專項檢查。
4.2 檢查形式及內容
4.2.1工廠綜合性安全衛生環保檢查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每年四次,四大節假日各一次。
安全衛生環保大檢查由主管領導帶隊制造處、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設備管理處、保衛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等職能部門參加檢查。
4.2.2工廠級綜合性安全環保大檢查內容
a查思想:各單位主管領導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的態度抓安全環保工作,是否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對員工經常進行安全環保教育,班前會是否做到了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
c查制度:各單位是否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環保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工廠規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產”、“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d查隱患整改: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是否按時落實整改。
e查生產現場:員工是否遵循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定,是否有“三違”行為,本單位的安全環保設施、作業環境是否進行重點控制。
f查組織形式:安全環保管理組織是否健全完善、職責明確。
4.2.3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
a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由制造處組織,裝備保證車間、保衛處按各自專業負責檢查。
b專業性檢查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起重機械、動力管線、環保、工業衛生、鍋爐、壓力容器等。
c專業性安全環保檢查每年冬夏季各進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環保檢查
a安全環保制度,員工遵章守紀和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標準的情況。
b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情況。
c各種機械、電器、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
d鍋爐、壓力容器、起重運輸作業的安全運行情況。
e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儲存及安全使用情況。
4.3 隱患整改
4.3.1制造處安全檢查發現的各種事故隱患,向責任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4.3.2在檢查中若發現或各車間(處室)向制造處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給工廠財產和員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處對現場要采取臨時措施或派人監護,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3制造處負責將主管領導簽署的整改意見通知責任單位和整改單位負責人,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4.3.4對事故隱患、各單位應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時完成,將整改情況反饋到制造處存檔;若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在必須采取臨時措施的同時,應向制造處說明原因,并同時作出整改計劃,報制造處調整整改期。
5 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
5.1 職責
5.1.1企業領導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年度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及審批。
5.1.2年度安全環保項目由各車間(處室)提出申報計劃。
5.1.3制造處負責審查、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和考核。
5.2 技術措施計劃范圍和內容
5.2.1 安全技術
以預防工傷事故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護、保險、信號裝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業衛生技術
以改善有害員工健康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為目的的一切技術措施,并與企業環境保護措施相結合為防塵、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關保證生產方面
所需要的設施,指企業部分車間勞動環境與勞動條件較為惡劣的場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間、女工衛生間等。
5.2.4 安全教育、宣傳、競賽等
所需的設施主要是安全技術教育教材、圖書、儀器、安全技術培訓班等所需要的設施。
5.3 申報安全環保項目的要求
5.3.1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或相關要求,對照安全技術等四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結合工廠特點,提出申報項目;也可由制造處根據上年度安全管理狀態,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改造項目。
5.3.2安措項目申報時,以正規書面形式(a4紙打印),并附安措項目的圖紙及有關資料和材料清單。
5.3.3下一年安措項目申報材料于當年10月底前報到制造處,申報材料必須具備詳細的可行論證報告。
5.4 安全環保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5.4.1年度安全環保計劃由制造處編制,每年12月前制造處應將下一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草案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5.4.2主管領導每年年底前組織有關部門討論下年度安全環保項目計劃草案。
5.5 安全環保計劃的執行
5.5.1安全環保計劃按月考核,由制造處負責,各項安全環保項目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特殊情況應在計劃完成當月提出具體意見,經制造處同意后修改計劃完成時間,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處理。
5.5.2制造處負責檢查督促、協調安全環保計劃的實施情況。
5.6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
5.6.1臨時小型安全環保項目,主要是指生產過程中臨時發生的安全隱患整改項目。
5.6.2小型安措項目各單位提出,經制造處核實、簽報工廠領導審批
5.7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完工驗收
5.7.1安全環保項目完工后,由設備管理處、制造處組織驗收。
5.7.2凡構成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增值的安措項目,由設備管理處主持,生產制造處參與,使用單位向裝備保證車間點交,項目的資料、圖紙由裝備保證車間保存。
6 職業衛生管理
6.1 職責
6.1.1制造處負責制定勞動衛生和職業病檔案及統計報表制度,開展專[兼]職安全員的業務培訓,勞動衛生教育。
6.1.2制造處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定期體檢、復查、治療、休養,參與勞動能力鑒定。
6.1.3制造處組織會同設備部門、工會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的工業衛生項目落實,掌握職業危害情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完善勞動保護措施。
6.1.4設備部門負責防塵防毒設備檢查,納入月設備完好考核,制造處負責防塵防毒設備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2 工作內容
6.2.1制造處、工會等職能部門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職業衛生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6.2.2制造處按規定不定期檢查有害作業規程,對有害作業堅持隔離操作,封閉作業,選擇無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處負責督促檢查職工應按規定佩帶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6.2.4有關職能部門對從國外引進的在生產使用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同時引進或配備相應的防護設備進行檢查,提出可行意見,供有關部門參考執行。
6.2.5有毒有害作業點應按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環境塵、毒、物理因素布點監測原則》規定,確定塵、毒、物理因素監測點。
6.2.6建立職業危害因素點定期監測制度,監測周期按《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6.2.7開展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技術效果評定,確保其正常運行。
6.2.8人力資源處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6.2.9凡經工業衛生防治部門確診有職業過敏或患有器質性疾病不能從事有害作業者,經生產制造處備案,由人力資源處給予安排,經確認鑒定為職業病者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根據職業接觸有害因素情況,按《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有關內容選擇項目定期健康檢查。
6.2.10建立健全從事接觸有害因素及職業病患者健康檔案,并進行動態觀察,按規定從六個方面認真填寫。
7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穿戴、更換、回收和報廢等事項的管理。
7.1 職責
7.1.1 制造處職責
7.1.1.1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每月將次月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申請表報送采購處。涉及全廠員工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的,另報計劃。
7.1.1.2 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經制造處驗收合格方可入庫。
7.1.1.3 指定專人負責,根據人力資源處的《職工到職通知》確認的工種(職務)和員工的不同勞動條件,按照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審批發放。
7.1.1.4 制造處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罰現場違反勞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為。
7.1.2 采購處職責
7.1.2.1 按照制造處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所購數量、質量負責。
7.1.2.2 采購處遵循貨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則采購。
7.1.3倉儲處職責
7.1.3.1對采購回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清點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7.1.3.2按照審批的領料單品種、數量準確發放。
7.1.3.3每月清點庫存勞保用品數量,交制造處。
7.1.3.4發現勞保用品有數量、質量問題,及時報告。
7.1.4領用單位職責
7.1.4.1根據生產(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實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
7.1.4.2負責要求本單位員工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糾正。
7.1.4.3各單位領導應經常向員工宣傳正確使用和愛護勞動防護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對特護用品和工作服建立發放檔案,勞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負責對需回收勞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
在生產現場凡屬必須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則配發防護用品,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但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放防護用品的時間不同(見附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7.3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7.3.1 從事復合作業的人員,按人力資源處核定的基本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兼職從事其他作業的人員,按工種標準發給必備的防護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噴沙衣等防護品的發放均按生產環境的需要配發。
7.3.3凡辦理長假、待崗或其他原因連續離崗半年以上者,相應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強對防護用品領用的管理,建立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卡和車間(處室)級個人臺帳,職工內部調動其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卡跟隨調動,并長期保存。
7.4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7.4.1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7.4.2員工在生產作業時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7.4.3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7.4.4嚴禁帶手套、敞開衣襟、袖口操作旋轉機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護眼鏡。
7.4.6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7.4.7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
7.5工作服發放、使用穿著、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長袖襯衣褲、短袖襯衣褲、夾克工作服、防寒服,是為了規范管理、樹立工廠形象,發給本廠在崗職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勞保用品。
7.5.1職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發放。廠屬各單位得到發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據實統計姓名、型號、規格、數量,按時報制造處。
7.5.1.2領取。各單位得到領取通知后,開具領料單經制造處審批后,到倉儲處勞保倉庫領取或由倉儲處送到各單位。
7.5.1.3使用穿著。工廠發給職工的工作服,不得轉讓、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著應端正、規范。著裝時,衣扣必須扣齊,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懷等現象的發生。
7.5.1.4 定期回收。新發放工作服時,由各單位統一全數收集上一次所發同類工作服,交勞保倉庫。
7.5.1.5離廠收回。凡是離廠人員,必須將所領工作服全數交到勞保倉庫,缺失的照原價賠償。賠償金交到財務處,方可辦理離廠手續。工作服被盜的,由保衛處或公安機關出具證實被盜的證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領取工作服。由用人單位開具領料單到制造處審批后,到財務處交押金(金額臨時通知)。領取工作服時,用人單位同時附“領用人員情況表”(明確領用人姓名、班組、領用時間)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財務處各一份。
7.5.2.2財務處按審批數量收取押金,經辦人在領料單上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
7.5.2.3倉儲處憑財務處簽字或加蓋現金收訖章后的領料單發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著、使用、回收與職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業工作滿一年后退還押金;因個人原因或被企業除名、辭退、解除合同離廠的不退還押金。
7.6 建檔
由制造處、倉儲處和領用人單位建立個人工作服領用、回收臺帳。
7.7 處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理,一律交回倉儲處,可用的由倉儲處妥善保管,供一線職工換用;不能用的由制造處作報廢處理。
7.8處罰
在生產現場沒穿戴或沒正確穿戴所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按照重慶濰柴發動機廠《職工獎勵、處罰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罰。
8 現場安全管理
8.1 職責
8.1.1各車間(處室)負責各自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處對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整改,并完成檢查記錄。
8.2 管理內容及要求
8.2.1勞保用品穿戴
a員工在生產施工中必須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b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披發、長發,必須戴好工作帽或發網。
c嚴禁帶手套、散開衣襟、袖口操作維修旋轉機床或設備。
d高速切屑磨削或顆粒飛濺的場所必須配戴防護眼鏡。
e塵毒作業必須配戴防塵口罩或防毒護具。
8.2.2 作業人員
a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后獨立上崗。
b廠區內非吸煙點嚴禁吸煙。
c嚴禁酒后上崗、干私活
d高處作業非固定支撐面上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帶系扣在牢固的結構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8.2.3 指揮人員
a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應執行工廠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對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措施整改。
b嚴禁違章指揮,無知和蠻干等不安全行為。
c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危險作業現場,應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業。
8.2.4 文明作業
a作業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背心短褲。
b嚴禁嬉戲打鬧,離崗和睡覺。
c工件、材料、工具擺放整齊平穩,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d生產現場使用的工裝、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擺放穩妥,高度不超過1.5米。
8.3 工具、設備
8.3.1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a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b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c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d裝夾砂輪應使用專用工具,必須符合要求。
8.3.2起重機械設備
a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詳細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應掛放整齊,無亂仍亂放的現象。
c起重機械各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8.3.3電氣設備
a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電氣設備必須具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
b電網接地系統可靠,接地電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檢查測試記錄。
c臨時電源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導線,敷設高架有明顯的標志,地面敷設時穿管保護。
8.3.4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a電焊機必須裝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線。
b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的接線處有屏護罩。
c每臺應有單獨的開關控制,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d電焊機應防止潮濕、日曬和雨淋等。
e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
f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氧氣為紅色膠管。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吸除內部的灰塵。
8.3.5 機加設備
a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應保持完好與設備運轉聯鎖。
b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做到“三好”“四會”嚴禁超負荷運行。
8.3.6 機動車輛
a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駕駛。
b駕駛車輛時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酒后、超速等駕駛。
c進入廠門、車間、庫房限速5km/h.
d車輛載物必須平穩、固定牢固,嚴禁超載運輸。
9 工傷事故管理
9.1職責
9.1.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或直接報告制造處和工廠領導。
9.1.2制造處和工廠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上報。
9.1.3發生事故單位應快速組織救護,保護現場。
9.2 工傷認定
9.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9.2.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
9.2.3 患職業病
9.2.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報告和處理原則
9.3.1發生事故由事故單位在24小時內報告制造處,凡重傷以上事故必須立即報告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9.3.2對傷者的救護應及時有效。
9.3.3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一式兩份,制造處和責任單位各留存一份長期保存。
9.3.4重傷以上事故,根據傷者醫療終結由單位和傷者本人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經過報告,報制造處留存。
9.4 事故調查
9.4.1輕傷、輕微傷制造處會同責任單位進行調查,召開事故分析會,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9.4.2重傷事故由主管領導或指定人員組織制造處、人力資源處、工會、紀委等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領導會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9.5 調查組成員的條件
9.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9.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9.6事故調查組職責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議。
9.6.2確定事故責任者。
9.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9.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9.7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任務
9.7.1現場物證的收集
a收集現場破損的部件、破片、殘留物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
b收集的物件必須保護原樣,不準沖洗與涂擦。
9.7.2與事故有關材料的收集
a受傷者的年齡、姓名、工種、安全教育情況等。
b出事當天傷者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作業位置等。
c受傷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d與事故發生的有關事項的收集。
9.7.3現場材料的收集
a現場目擊者的材料。
b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現場全貌、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錄像等)。
9.7.4召開調查分析會,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寫出調查報告。
9.8 傷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調查組將收集到的材料進行整理,逐一排隊進行分析。
9.8.2分析范圍
a受傷部位
b受傷性質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傷害方式
f不安全狀態
g不安全行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責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處理
9.9.1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9.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隱患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由工廠主管部門或者工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3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材料的,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夠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9.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10 女工特殊保護
10.1 職責
10.1.1廠醫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業務指導。
10.1.2工會對整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0.2 工作內容
10.2.1各單位應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職工給予勞動保護,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人員。
10.2.2工廠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加強勞動保護,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進、設備更新等各種途徑改善勞動條件。
10.2.3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女職工,在有特殊生理機能變化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尤其在發現懷孕,應立即調離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直至嬰兒斷奶后再回原崗位。
10.2.4對孕期和有兩次自然流產史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10.2.5對經期女職工應當給予適當休息,經期不得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或低溫、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45分鐘,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45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1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1.1 職責
11.1.1制造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檢查監督。
11.1.2制造處、質量處負責危險化學品貯存管理。
11.1.3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
11.2工作內容
11.2.1制造處是危險化學品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檢查監督。
11.2.2采購生產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按公安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審批手續統一歸口采購。
11.2.3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由相關知識的人員押運、交接、驗收辦理相應手續。
11.2.4劇毒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在一級庫內,單獨存放,雙人雙鎖保管。
11.2.5各類危險化學品應標明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11.2.6易揮發且相互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庫存放。
11.2.7貯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必須建立發放記錄臺帳,記錄品名、數量、發放日期、領取人必須簽名。
11.2.8劇毒化學危險品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責任制,加強防范措施。對劇毒化學危險品的使用情況要填寫原始記錄備查。
11.2.9危險化學品庫必須有明顯的防火標志足夠的消防器材,區域內嚴禁明火,電氣設備的開關不得裝設在化學危險品庫內。
11.2.10危險化學品庫保管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內。
12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12.1職責
12.1.1設備管理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技術、鑒定、維修、保養、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關技術資料擋案。
12.1.2制造處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取證工作。
12.1.3各車間(處室)負責起重機的日常管理及維護,解決查出的隱患及問題。
12.2起重機械的購置
12.2.1工廠購置起重機必須在質檢部門認可,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并有產品合格證。
12.2.2在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應有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和其他所需參數等內容的固定金屬標牌。
12.2.3設備部門必須對各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安裝后的位置、起用時間、維修、檢查和實驗等記錄。
12.2.4起重機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使用單位若確需改變其性能,需制定詳細的工藝技術方案,提交設備能源處批準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經設備能源處進行技術鑒定、認可,方可啟用。
12.3起重機械的要求
12.3.1起重機械的電氣設備應當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各種電器安全保護裝置應符合gb6067--85的設計要求,起重機應設有響鈴等信號裝置。
12.3.2起重機的卷揚、行車、旋轉和變幅等機構必須裝有可靠的制動器。
12.3.3各種起重機的梯子、平臺、走臺和橋式起重機的梁連都應設有不低于1050mm的防護欄桿,各傳動裝置的危險部位應設有防護罩和防護欄桿。
12.3.4電動起重機必須裝有卷揚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揚限制器應使用滑輪在上升到離卷揚極限300mm以前時自動停止。行程限制器應使起重機在駛近軌道末端或同一軌道上其它起重機靠近時,或在懸臂轉到最大角度自動停止。在軌道上轉動的電動起重機,都必須在軌道終端設置末端立柱和緩沖器,這種安全限制器禁止當作剎車用。
12.3.5電動起重機的金屬構架、軌道以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12.3.6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倉門,應設有聯鎖保護器。當門打開時起重機聯鎖斷電保護。
12.3.7橋式起重機和其他供電滑線的懸臂起重機,供電主滑線應在非導電接觸面涂紅色油漆,裝設帶電的指示燈。
12.3.8起重機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制動輪等,均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
12.4 起重機械的操作
12.4.1起重機應由專職司機或使用人,機修人員、專人負責日常檢查保養,執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機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行車駕駛起重作業。
12.4.3學徒的實習培訓駕駛期為半年,在實習培訓期間應當指派正式司機隨機教練,不準單獨操作。單位新培訓行車司機,必須報告人力資源處、制造處備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檢查、試吊等工作。
12.4.5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統一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指揮動作明確,司機聽從一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操作,但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司機都應立即停車。
12.4.6起重機吊運的重物應捆縛吊掛牢固平穩,吊運帶有鋒口利角的重物時墊好襯墊,吊運時應先吊離地面500mm試吊,證實吊掛牢靠、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平穩后,再繼續起吊。
12.4.7起重機在吊物運行過程中,一般應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對吊掛著的物體進行加工,不準吊著物體長時間停留,如遇特殊情況時吊物周圍應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必要時應派專人監護。起重機在吊著物件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12.4.8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從事檢修工作,禁止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除停車檢修外,禁止在橋式起重機的軌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懸臂起重機、汽車起重機等工作時,其懸臂所及區域內禁止有人,任何情況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吊運通道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吊運中發生碰撞。
12.4.11起重機使用應建立設備的保養、檢查、維修制度。
13 氣瓶安全管理
13.1 職責
13.1.1采購處負責生產中使用的氣瓶質量、技術狀態。
13.1.2制造處對氣瓶的安全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
13.1.3現場使用的氣瓶、庫存氣瓶和運輸中氣瓶的安全,分別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運輸者各自負責。
13.2 氣瓶采購
13.2.1采購處根據生產需要進行采購,采購的氣瓶應與國家標準的規定相符,安全附件齊全。
13.3氣瓶運輸
13.3.1汽車運輸應有相應的資格,安全標識明顯。
13.3.2必須配帶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3.3.3吊裝時嚴禁使用鋼繩和鏈繩直接捆綁吊運。
13.3.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不得與油脂同車運輸。
13.3.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得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暴曬。
13.3.7溶解乙炔瓶不應長途運輸。
13.4氣瓶儲存的一般原則
13.4.1氣瓶儲存應置于專用倉庫,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3.4.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13.4.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13.4.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13.4.5對于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儲存不得超過三十立方米(相當于5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同室儲存,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氣瓶使用
13.5.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不準使用。
13.5.2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13.5.3氣瓶使用中直立放置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使用。
13.5.4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13.5.6氣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氣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13.5.7氣瓶應防止暴曬或烘烤。
13.5.8移動作業時應采取小車搬運,氣瓶固定牢固,氣瓶間應采用木板等非金屬材料墊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13.5.10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應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3.5.11氣瓶出口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氣的放氣壓不得超過0.15mpa。
14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1 職責
14.1.1制造處負責重大危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考核。
14.1.2各危險源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的日常管理。
14.1.3責任單位負責危險源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對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14.2 重大危險源管理
14.2.1重大危險源確定:用定性安全評價法確定危險系數,根據工廠情況確定。
14.2.2被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責任單位應明確車間(處室)、班組兩級責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處每月對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提出意見。
14.3 變配電站
14.3.1變配電站的門窗、排風扇洞口等應裝設網孔小于10×10mm的金屬網。電纜溝、隧道、進戶套等應有防小動物和防水措施,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14.3.2各種安全用具應完好可靠,絕緣手套、絕緣靴存放在溫度適當無酸、堿、油的地方,絕緣棒等應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與墻壁接觸,有定期檢測資料和檢驗標記。
14.3.3變配電站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4.3.4非變配電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出變配電站時,均應填寫“進出登記簿”。
14.3.5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時交接人員應詳細交清當班電力系統進行狀況以及需要說明的情況,接班人員應檢查值巡檢等工作記錄,并清點工作用具。
14.3.6變配電工作人員應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有關規定。
14.3.7變配電站應配備兩組消防器材。
14.4油庫安全管理
14.4.1保衛處負責油庫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14.4.2油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
14.4.3庫房內的照明線路及電動設備等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設在室外。
14.4.4儲存室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庫內干燥雜草應及時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閥每月檢查兩次并有記錄,各放油閥門隨開隨關。
14.4.6因工作需要進出油庫均需填寫“進出登記簿”。
14.4.7油庫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保證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動應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各種規定、設備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內通道暢通,支承平穩,圓木要加防滾動楔。
14.5.3鐵釘不得散布在生產現場,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規范,不得有倒立的釘子。
14.5.4定期檢查滅火器材設施的有效性。
14.6氣體倉庫安全管理
14.6.1氣體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嚴禁帶入火種。
14.6.2倉庫內照明線路及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爆規定,開關應設在室外。
14.6.3倉庫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裝置,室內應保持通風良好。
14.6.4盛裝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的氣瓶,應分別儲存在不同室的單室內。
14.6.5儲存氧氣、氫氣可燃性氣體瓶,周圍10米以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氣瓶應立放整齊,設有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適當的通道。
15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5.1 職責
15.1.1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與管理。
15.1.2危險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提出危險作業申請單。
15.2作業范圍及審批
15.2.1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區進行明火作業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保衛處審批,并對施工場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施工。
15.2.2凡在三級(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業,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制造處審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處作業按《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15.2.4需安裝使用臨時線路單位,應向裝備保證車間提出申請,經施工單位領導和裝備保證車間審核,由持證專業電工按安全用電規程(架空、接地、掛警示標志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來人員及外包工程隊安全管理
16.1 職責
16.1.1外包工程隊的使用單位負責外包工程隊的資格審查,負責與工程隊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1.2使用單位負責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環境管理。
16.2工作內容
16.2.1凡進入工廠作業的外包工程隊必須經使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16.2.2工程隊及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工廠各項安全衛生、環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隊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要求中對年齡、身體狀況、素質的規定,特殊工種人員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6.2.4外包工程隊必須參加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16.2.5外包工上崗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崗前教育,方可上崗作業。
16.2.6外包工程隊應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環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隊必須設專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環境檢查,消除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糾正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做到“三不傷害”。
16.2.7外包工程隊及外來人員應自覺接受工廠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環境隱患。
16.2.8工廠內施工的工程隊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護現場,積極組織搶救和配合調查,任何人員不得破壞現場。
16.2.9與外包工程隊的簽約記錄和其他安全協議由用工單位保存至該工程隊結帳離廠時止。
第4篇 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目標考核辦法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自覺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絕“三違”行為和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標準制定以下考核辦法。
一、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目標)
1、單位工程從開工到竣工的整個過程,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火災事故及重大違章指揮行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分解到人,落實到崗。
2、年工傷頻率<=12‰ 。
3、安全防護用品合格率 >;=95% 。
4、隱患整改率 >;90% ,重大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5、在分公司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中匯總評分率>;=80% 。
6、確保公司、市(縣)級安全檢查達標,力爭優良。
7、確保在市建委綜合考評檢查中達到合格,爭創“泉州市文明示范工地”。
二、考核內容及所得分值
1、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部、全面履行。(20%)
2、目標管理明確到人,落實到崗。(10%)
3、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效果好。(15%)
4、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且有記錄,不違章指揮,及時糾正違章作業。(15%)
5、及時對所管轄的班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10%)
6、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效果明顯。(15%)
7、安全內業資料齊全。(15%)
三、考核辦法
1、優良 >;=80% ; 80% >; 合格 >;= 70% ; 70%>; 合格。
2、結合分公司月度檢查對每個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定量考核,并填寫考核表,存入內業資料。
第5篇 安全生產標準工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為提高工程項目安全、質量、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水平,促進項目有序施工。根據重慶市政府、業主、股份公司中鐵股份安〔2009〕146號、電氣化局電安[2010]126號《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管理辦法》、 電城安【2010】73號《中鐵電氣化局集團城鐵公司安全文明標準工地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中鐵重指安質〔2022〕93號《中鐵重慶地鐵建設指揮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以下簡稱安標工地)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安標工地建設目標
確保建成電氣化局安全標準工地,力爭中國中鐵股份公司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
第三章 安標工地基本要求
根據國家、行業、重慶市政府、業主、股份公司相關安標工地規定,創建安標工地有以下基本要求(但不限于):
(一)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規章制度齊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落實,安標工地建設工作目標明確、開展有效。
(二)辦公生活區域統一規劃;臨時住房選址安全、布局合理,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食堂(飲食)衛生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和讀書閱覽等場所齊備,經常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三)施工現場規范有序。現場圖牌內容詳實,設置規范、美觀;機具、物料堆放整齊,標識清晰;施工管線布置合理,設置安全可靠;場地道路規劃合理,平整通暢;生產區域內安全警示醒目、標識明顯;加工場地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規章制度標牌掛設明顯。
(四)內業資料規范齊備。安全質量管理辦法、施工組織設計、安全質量監控措施、安標工地創建實施計劃、工程創優規劃、重大安全防護方案、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等管理性文件編制齊全、審批手續齊備;安全技術交底、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臺帳、培訓教育記錄、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臺帳、安全質量事故臺帳及獎懲記錄等日常管理性工作記錄詳實、卷宗齊全。
(五)職業病防治與勞動保護工作滿足要求。作業場所的環境治理達標,作業環境良好;勞動保護、季節性防暑降溫、保暖防寒用品按時實物化發放;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施工組織規范、合理;內業數據真實,工程實體內實外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場合格證齊全有效,檢驗試驗記錄齊全真實;質量管理措施落實有效,無明顯質量通病。
(七)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安全和質量、環保、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四章 安標工地建設過程管理
一、計劃階段
項目開工前,項目經理部提出安標工地創建計劃。
二、實施階段
(一)項目經理部對安標工地創建過程要實施動態管理,做到有目標、有檢查、有考評,并按照創建計劃對應的安標工地評選辦法要求,及時收集相關材料。
(二)安標工地創建過程進行全面管理,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和消除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 安標工地申報
一、項目經理部參與城鐵公司、集團公司、股份公司的安標工地評選。
二、 各級安標工地申報所需資料及時間要求:
(一)參加軌道公司安標工地評選,主要申報材料包括:施工單位資質證書、項目經理和現場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許可證書、項目安全管理基本情況、安標工地創建計劃;項目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培訓、特種設備管理等視頻影像。詳見《建設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報及評選辦法》(渝軌道發〔2022〕227號),申報時間為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二)參加重慶市安標工地評選,主要申報材料包括:單位資質證書、項目經理和現場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許可證書、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創建活動計劃、項目管理基本情況、反映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工人教育培訓情況的視頻影像。詳見《重慶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評選辦法》(渝建安發〔2022〕28號)。要求施工工程量達到總工程量的20%后申報。
(三)參加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標工地評選,主要申報材料包括:安全標準工地申報表、創建工作總結、施工現場照片等有關資料(施工現場照片不少于20張,其中生活和辦公駐地,施工現場警示標牌,現場安全防護和場地文明施工,關鍵工序和重大危險源工點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應急演練和內業資料管理等每項不少于3張)。詳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標準工地評選辦法》(中鐵股份安〔2009〕146號),申報時間為當年5月30日前。
(四)參加國家aaa級安全文明標準化誠信工地評選,主要申報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標準化誠信建設情況介紹,以及榮獲文明工地、安全標準化工地等文件復印件等;推薦協會或有關單位的評價結果,當地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意見;反映施工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的dvd光盤。詳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標準化誠信評價試行辦法》(建協〔2008〕38號),申報時間為每年5月31日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有關要求,切實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以下簡稱“青安崗”)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安崗活動是指以青年員工為主體(包括外協隊伍青年),以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培訓、群眾性檢查監督為主要內容,以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穩定為目的的群眾性安全實踐活動。
第二條 青安崗接受共青團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指導,依據國家、行業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學自查、互助教育與培訓,開展銜接本職崗位上下道工序、崗位的安全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青安崗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預防和監督,即以預防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產常識,提高青年安全生產技能,監督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作業現場“三違”情況及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均應設立青安崗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酌情納入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組員,辦公室設在團委。
第五條 ****公司基層生產一線單位(項目部、車間等)均應設立青安崗。每個基層生產一線單位應至少設立一支青安崗,其崗員分布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應分布在各主要業務部門、施工點、生產班組、架子隊、生產工序,形成覆蓋完整、結構合理的青年安全監督工作網絡。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團組織聯合安質部門在同級黨政組織的指導下,設立本單位青安崗,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基層團委要對所屬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并按要求做好資料上報。
第六條 青安崗由一名崗長和若干名崗員組成。
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少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30%;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多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20%。青安崗崗員中,還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協隊伍青年,其人數一般應不低于本單位崗員人數的20%。
青安崗崗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周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志愿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3.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知識300問》內容,參加青安崗上崗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4.堅持原則,敢于提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生產現場安全隱患的整改建議,敢于糾正生產現場“三違”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5.自覺遵守青安崗工作紀律,服從崗長工作安排。
第七條 青安崗崗員和崗長的產生方式。青安崗崗員原則上經個人自愿報名,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并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合格后產生。崗長自崗員中產生,可以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也可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并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后產生。崗位原則上應由安質、工程、技術、機電、設備崗位(專業)的優秀青年擔任,生產一線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在作業隊、架子隊、施工點、班組等設置分崗長,配合青安崗崗長工作。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要在全體崗員以及崗位產生后5個工作日內,指導青安崗崗長填寫“青安崗崗員登記表”(見附件2),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生產一線單位要在青安崗成立后以項目部文件及時下發“青安崗成立通知”。
第八條 青安崗崗長和崗員應根據生產實際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調離或主動申請辭去崗長職務時應進行崗長調整,超過1/3崗員發生變動時應進行崗員調整。崗員、崗長調整方式參照“第七條”,新上崗崗員、崗長須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安質部門、團組織要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若出現履職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顯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要對本崗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同級團組織負責。
第三章 基本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九條 基本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建議;對生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違規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群眾性監督檢查;列席本單位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因進行正常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受到阻礙時,有權直接向單位主要領導或上級團組織報告。
第十條 簽訂合同。青安崗組建后,應由崗長代表本崗及時與本級行政組織負責人簽訂《青年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樣本見附件1),明確工作任務、包保指標和獎罰標準。
第十一條 納入體系。青安崗在與行政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框架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一線單位應支持青安崗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支持青安崗崗長作為代表參加交班會、周例會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生產一線單位主要領導及上級團組織對青安崗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回復解決。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青安崗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崗員進行教育培訓。每月堅持一次集中學習,學習內容應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應急預案、青安崗讀本和本辦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識。青安崗在堅持本崗學習的同時,須配合團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青安崗采取定期集中監督與不定期分散監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監督。由青安崗崗長召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參加崗員人數應不少于本崗崗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生產現場較為分散的,由崗長組織分組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設施標準化的創建情況以及施工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集中監督工作完成后,崗長須認真匯總填寫“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見附件3),并及時向安質部門報告。
不定期分散監督。青安崗成立時,由崗長提出建議、崗員參與討論,明確本崗安全監督分工表,分工表應結合崗員崗位職責提出其所負責監督的本部門(工序、工點)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安全隱患、“三違”行為等內容。崗員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監督職責,根據監督情況每月至少向崗長交付一次“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見附件4),由崗長負責匯總報告。
青安崗在定期集中監督和不定期分散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三違”行為應留存照片等資料作為依據;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單位安質部門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 有形宣傳。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爭取黨政支持,在生產一線單位生產現場醒目位置設立青安崗警示標識(溫馨提示),設置“青安崗公示欄”(樣式見附件5)。“青安崗公示欄”應包括本崗組織機構圖、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重要的“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數不超過崗員總數的20%)、安全生產工作常識等內容。崗員上崗應佩戴“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臂章(樣式見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屬各單位團委按規定制作發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在駐地、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例會。青安崗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工作例會,例會可與集中學習、定期集中監督等工作或活動一并組織,內容應包括崗員報告上月監督履職情況、崗長報告“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推薦由崗長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欄內容更新等,工作例會需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安全團課。青安崗要配合團組織定期對本單位青年(含外協隊伍青年)進行專題安全團課教育,應根據施工生產安全控制難點和重點環節,擬定團課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臺賬。青安崗要建立工作臺賬,其內容包括:崗員登記表、活動(會議)記錄表(見附件7)、“青安之星”推薦表(見附件8)、“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年度工作報表(見附件9)等。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同級黨政組織負責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主要針對第三章規定的各項內容。上級團組織每年對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檢查細則見附件10)。
第十九條 生產一線單位要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考核合格的青安崗崗員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青安崗津貼,在此基礎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增發青安崗崗長及“青安之星”津貼。費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經費中列支(簽訂包保協議時應充分考慮此項),青安崗未能按協議完成包保任務,自動取消青安崗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和團組織要把青安崗考評作為年度“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評選的重要依據,層層組織評選。在分級檢查抽查的基礎上,****公司組織評選年度“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 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獲獎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指揮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青安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團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產投入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投入及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帳戶,按照“項目提取、確保需要、單位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統計分為自營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類。自營工程安全生產所發生的費用歸集方式可分為:發票式、工程量式兩種。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依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完成的產值為計提依據,按照所從事的施工主業范圍分類確定具體的提取標準。
(一)房屋建筑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為1.0%。
分包工程時,應在分包合同中具體明確安全費用的計提依據和計提標準,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同時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責任。各單位在市場開發中不得刪減安全費用。
第五條 投資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按《暫行辦法》第六、七、八、九、十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額的2%時,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可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七條 各單位安全費用應及時、足額提取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使用,年度結余結轉下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投入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安全投入及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工程費用。指單位為了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健康,針對特定危險以及職業危害而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費用。如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具有潛在危險的工藝改造費用;各種警示裝置、標志、器材費用;臨時性安全防護設施費用等。
(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等。指對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因素進行的評估、整改、過程控制所發生的投入費用,以及發生事故后各單位對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整改等費用投入。
(三)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安全活動費用。指企業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新員工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工種變換教育、復工返崗教育、“四新”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知識講座等)、各種安全生產會議、安全咨詢、“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所發生的投入費用。
(四)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費用。指為保障生產過程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而投入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費用。如個人、專項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器具費用(勞動服裝、安全帽、安全繩、安全網、安全手套、防護面罩、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或報警儀器、專項安全用具等)費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費用。指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安全生產方面的考核、獎勵、各種安全活動中表彰獎勵、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維護等費用。
(六)應急救援投入費用。指各單位為了有效預防安全事故和開展應急管理的費用。包括應急預案編制費用、應急救援設施費用,應急救援培訓及演練費用,應急救援涉及的人員訓練、演習、物資費用等。
(七)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職業病防治等費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為安全費用投入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統計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額直接進入總包單位的安全投入,但總包單位應對其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用于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自營項目的安全投入統計分為發票式和工程量式兩種。發票式以實際所發生的費用憑發票到財務按實核銷進帳;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項目進行認定。
(二)工程技術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三)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機械臺班費進行認定。
(四)機電物資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折舊等進行認定。
(五)經營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項目的工程價款進行計算。
(六)實施單位負責填報工程量單并經有關部門簽字認可。
(七)財務部門負責依據經各有關單位認可的工程量單分類進入安全投入臺帳。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安全投入統計、上報工作,并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定期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賬戶核對,確保安全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管理、生產調度、經營管理、施工技術、設備物資、人力資源等部門按各自分工協助財務部門進行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海外業務的安全投入統計由股份公司海外事業部參考本辦法統籌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以項目部為基礎制訂安全生產投入計劃,自下而上,匯總編制。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單位主要責任人批準后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并組織實施。
項目部根據項目生產任務制訂年度和月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項目部主要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應明確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職責。計劃應包括主要工作內容、預算、責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計劃,保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明確安全費用投入及統計責任人。做到每發生一項內容登記一項,不漏項,并保證記錄的真實性。記錄內容相關的憑證應及時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統計工作,保證安全投入統計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重復統計。各單位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應以表格的形式進行統計。(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及時將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統計報表上報股份公司財務產權部。
第8篇 實施性的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一、工程概況
廣珠鐵路位于珠江三角洲西翼,縱貫佛山、江門、珠海三市。線路自京廣線上的江村編組站(京廣上行線)dk0+000南端引出,折向西跨廣清高速、白坭河,沿佛山北一環向西,經里水、官窯,沿珠二環折向南,經走馬營、跨北江(東平水道),經丹灶、西樵向南,我五項目部主要施工范圍在丹灶、白坭、西樵樁號為dk52+780.10~dk59+400段,線路正線長度6619.9m。范圍內包括改移道路、路基、橋涵(不含預制梁制架)、車站工程。
二、安全目標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杜絕重大機械事故,杜絕爆炸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事;杜絕一般事故的發生。消滅一切責任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害。員工輕傷控制在3‰,職業病發生率控制在0.3‰。施工作業環境達標,創建省級安全文明工地。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1.保證本項目安全工作的有序開展,實現廣珠鐵路sg-2標段第五項目部安全生產控制目標。決定成立中鐵十二局集團廣珠鐵路sg-2標段工程指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鄧勝兵;副組長:亢強
成? 員:陳典勇、于永豐、王安寧、王軍、梁以奎、肖前、楊克強、潘蕊
2.項目部設置安質環保土,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工程隊配專職安全員,班組配義務安全員。
四、安全管理細則
安全管理總體要求是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實施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據項目部特點,確定機構設備、汽車運輸、防火、施工用電,高空作業、邊坡防墜為事故易發點。
1.?機械設備
(1)?非專業司機及無證者不準操作機械。
(2)?各種機械嚴禁帶病超負荷運轉。
(3)?機械搬運時,必須捆扎牢固,檢查合格后方可啟動。
(4)?推土機上坡坡度不準超過25度,下坡坡度不準超過35度,橫坡度不準超過10度。
(5)?推土機、裝載機上坡和下坡時嚴格脫檔滑行。
(6)?裝載機運轉時斗子不能位于最高位,伸臂不能向前伸出,運轉速度不能過快,卸料時要適當注意高度,不能過高。輪胎式裝載機未經責任區領導批示不能隨意離開作業現場。
(7)?嚴禁在斗臂運轉半徑內觀察或行走。
(8)?砼攪拌站料斗升起時,嚴禁人員在料斗下行走。
(9)?不準用工具伸到轉動中的攪拌筒內扒漿和出料。
(10)?拉接臨時電力線時,應從機具引向電源,斷電時應先接除電源并拆除。
(11)?重要設備的電機,采用交流電接觸器及磁力啟動器。
(12)?電動機合閘后如不能正常運轉,應立即拉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啟動。
2.?汽車運輸
(1)?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以及當地政府的有效證件。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輛不相符合的車輛。
(3)?嚴禁非駕駛員開車,酒后開車、帶病開車;嚴禁開“疲勞車、英雄車、冒險車、莽撞車、風頭車、賭氣車”;嚴禁開車時飲食、閑談或有其妨礙安全行車行為。
(4)?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5)?不準駕駛裝載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允許超裝、超高、超寬、超長裝載必須均衡平衡。
(6)?貨車不允許人貨混載、自卸車的翻斗內嚴禁搭乘人員。
(7)?油罐車應配齊消防器材,并應加裝拖地鐵鏈。
(8)?駕駛員必須遵守行車、停車、超車、倒車、回車以及各種路況下限速的規定,必須遵守城市交通管理規定。
(9)?實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車。
(10)?車輛保養、修理必須按計劃統一進行。
3.?防火
(1)?施工現場要設立明顯的防火責任區及負責人揭示牌。
(2)?易燃物與民房、高壓、低壓線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一般小于30米。
(3)?嚴禁駕駛員修理機械時吸煙。
(4)?嚴禁職工和民工上山時吸煙、玩火。
(5)?施工前路基、橋涵位置表層樹木雜木雜草嚴禁燃燒處理。
(6)?危險區、易燃區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池、黃沙池、滅火器等。
4.?施工用電
(1)?施工用電線路架設和設備安裝必須符合供電部門的規定。
(2)?現場安裝變壓器應設護欄,設置“高壓危險,切勿接近”警示牌。
(3)?搶修電器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
(4)?現場架設的低壓電線路,不得用裸導線。
(5)?臨時鋪設電線不得纏掛在鋼筋、模板腳架、樹木等物體上。
(6)?生活照明不得擅自拉線、接燈、裝插座等,嚴禁私自燒電爐和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7)?停電使用的電器設備,應拆除電源線和開關。
(8)?電氣裝置跳閘時,嚴禁在未查明原因,拆除故障前合閘,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9)?嚴禁非電工進行電工作業。
(10)?用電設備應安裝觸電保護器。
5.?現場保護
(1)?高空作業防護要采用安全網,作業人員要系安全帶,戴安全帽。
(2)?深坑、樁口防護要采用四周防護欄桿,行人坡道須設扶手及防滑措施。
(3)?垂直運輸設備防護;腳手架注意材質、不得鋼竹混搭,離桿底部回填土堅實平整。按規定設置拉接撐點、剪刀撐,接頭搭不小于40cm.
(4)?機具防護拌和機必須有防雨棚;排水必須順暢,設有排水溝和沉淀池。
五、實施性安全措施
1.橋梁施工
(1)基坑周圍設立明顯醒目標志,防止人員、車輛墜入。
(2)水中圍堰材料、堰頂高程必須滿足設計要求,滿足沖刷、防滲。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用具。作業人員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
(4)嚴禁酒后上崗。
第9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水安監〔2022〕346號)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結合水利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評審執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三)。上述評審標準均簡稱《標準》,農村水電站(網)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審等級由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根據外部評審得分審定。外部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70%。
不達標:外部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具備資格的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公告。
第六條水利部負責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評審的管理和監督,具體工作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以及整改項目完成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的結果,提出外部評審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二)地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三)中央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第九條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規定要求規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網)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條水利部對外部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外部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外部評審由第三方--評審單位負責。評審單位是經水利部考核確定、具體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工作的單位。
第十二條外部評審
(一)評審單位依據《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對申請單位采用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觀察和記錄的方法進行評審。評審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
(二)評審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三)外部評審工作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發證。
第十四條外部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經申請單位同意,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確定申請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單位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等級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條評審單位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水利部可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并對檢查、抽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管理,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未取得證書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績考核、行業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績效考核辦法
1本考核辦法是本單位對基層單位的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的基層基礎安全管理多項安全工作執行落實等情況檢查考核。
2 考核辦法實行監督與管理相結合、檢查考核與指導督促相結合、教育培訓與獎懲相結合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
3 檢查考核內容:安全生產(消防)責任制履行、安全例會、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事故及事故隱患整改和上報,安全獎罰、操作規程執行,班組安全基礎管理達標建設、安全作業票、進入有限空間安全許可、崗位員工巡回檢查、現場工業動火監督管理、節假日、季節性的安全工作落實、生產崗位現場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環保基礎年”活動的落實、創建“無違章、無隱患”班組活動、開展“全過程現場安全監督”活動和其它安全活動的開展等管理工作及檢查考核執行落實方面。
4檢查考核方法。以百分制進行日常抽查、月度總檢查考核。單位檢查考核持《安全生產(消防)管理檢查考核表》和日常抽查持《班組安全檢查表》。以百分考核后,折成本單位對基層單位月度獎金總考核所占安全比例分數進行月度安全獎罰兌現。
5獎罰
5.1獎勵
5.1.1本單位對基層單位月度檢查考核總分達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為管理優秀給予月度獎金獎勵500元;
5.1.2在重大險情下,積極主動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發生顯見的傷害事故的人員,給予一次性月度獎金獎勵400元;
5.1.3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向相關領導報告,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300元;
5.1.4對本單位工作范圍內實現無事故、無違章行為、無隱患問題、無違反安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能熟練掌握本工作范圍內安全應知應會等回答流利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50-100元;
5.2處罰
5.2.1本單位對基層單位月度檢查考核總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管理不合格給予處罰400元;
5.2.2對各班組長、崗位員工違反勞動法規、標準、規定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文件、作業文件和崗位作業指導書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給予月度獎金處罰100-300元,并例入所在的基層單位月度檢查考核管理不嚴扣2分處理;
5.2.2.1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有章不循者;
5.2.2.2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離崗、串崗或酒后上崗者;
5.2.2.3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或不持證上崗操作者;
5.2.2.4不履行班組長、員工安全生產職責者;
5.2.2.5記錄弄虛作假的;
5.2.2.6發現事故隱患或險情不采取防護事故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者;
5.2.2.7對批評或制止“三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
5.2.2.8不按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
5.2.2.9在嚴禁煙火的區域內吸煙或違章動火者;
5.2.2.10用輕質油、汽油在室內擦洗衣物、設備、工具和房間地點及禁止煙火區域內有煙火的;
5.2.2.11不按時檢查或檢查不負責者;
5.2.2.12不按安全作業票執行或沒下發安全作業票(有限空間安全許可證)者。
5.2.2.13現場工業動火(外來施工作業現場)生產崗位派駐安全監督不到位或現場監督不嚴;及動火措施不到位沒有制止的。
5.3 基層單位安排有危險性生產工作沒有派監護人,無現場安全監督措施的或措施不到位的處罰100元。
5.4 基層單位所管轄的班組崗位現場存在隱患沒有安排立即整改或對整改不了而又沒有臨時防范措施的和不報告基層單位干部或安全員結予處罰200-500元,存在重大隱患每處罰200元。
5.5 現場違反工業動火各項規定或超期使用動火報告的現象,沒有制止的基層單位一次處罰100-300元。
5.6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后,預期不整改的基層單位一次處罰500元。
5.7 凡新入廠或轉崗人員未經基層單位第三級安全入廠教育(包括教育內容不全、學時不夠、沒有考試)安排上崗操作的一人次處罰100元,發生事故另行處理。
5.8 其他違反安全各項規章制度、規定、辦法等按單位的《安全生產(消防)管理檢查表》執行打分考核處理。
5.9 本單位在上級安全部門現場監督檢查和考核中受到處罰或扣分項影響的基層單位給予承擔處罰金額或扣分數的80%比例進行處罰和扣分。單位承擔20%的管理不嚴責任。
6 基層單位嚴格執行對所分管班組的日常抽查、月度檢查考核,按照班組《安全生產(消防)管理考核辦法》和《班組安全檢查表》嚴格執行自查自改。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的日常抽查監督管理,每周開展自查自改;自查必須對照班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考核和獎罰兌現等情況的落實。
7基層單位干部嚴格執行崗位作業指導書和履行好安全職責并落實到位。基層單位主要干部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和每月一次對班組(自然站)長或副職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獎罰、總結講評,并通報考核情況。
8 基層單位主要干部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由本單位主管安全領導或安全監督員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和每月一次考核獎罰總結講評,并通報考核情況。
9 各班組長(自然站)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和每月一次對本班組員工履行安全職責及各項工作中的安全工作落實到位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獎罰、總結講評,并向基層單位主要干部報告本班組對員工考核結果,并列入月度員工獎金獎罰兌現。
第11篇 地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
產方針,進一步理順各單位安全管理機制體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現場及人員管理,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二級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及所屬地面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二級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部署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委會下設日常工作的辦公室,負責落實、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集團公司、二級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設立安全管理機構,
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人員數量及技術水平滿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
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
人的,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人力、財力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危險源辨識及危險因素控制,重大危險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九條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定各級人員、部門安全
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實現安全管理的層級網絡,自上而下層層傳遞壓力,自下而上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十條 為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各單位要層層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充分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修訂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二)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
(四)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六)電氣安全管理規定
(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十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十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四)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五)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六)出租廠房、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動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產車間、作業網點走動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
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化學品、機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單位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后在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各單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結合產業特點制定安全培訓內容,按規定學時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規范安全檢查活動,明確各級人員安全檢查頻次、檢查
內容,開展定期、不定期及專項安全檢查,并對查出隱患進行整改、驗證,形成閉環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的有關
規定,安全費用堅持“應投盡投、應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則,財務上建立專賬,專款專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實施,切實做到安全投入優先,保證安全費用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安全
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既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設施臺帳,加大安全設施的檢查、
維護及管理,確保安全設施處于正常適用狀態。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
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
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
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
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進一步完善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體系,
明確事故或緊急狀態下的避險救災措施及處理程序,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培訓、演練,提高各級人員的應急響應能力和綜合協調能力。
第二十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按行業安全規程要求,結合本單位崗位設置及工藝特點,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程》。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
納保險費。編制《職業健康檢查計劃》,為員工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體檢,崗位員工配備必要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安全、消防設施齊全可靠,運輸車輛及相關人員證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按行業要求為員工提供合格的勞動保
護用品,進入作業現場必須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高危作業必須佩戴防護用具。需定期檢驗的防護用品、安全工具按規定期限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四條 規范檢修作業的管理,對設備大、中修及施工過程中
涉及到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登高作業等要編制施工方案,對涉及存在重大危險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嚴格事故管理,發生事故必須按程序進行上報,現場
處理措施得力,不得隱報、瞞報和謊報,一律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做好領導干部值班、帶班工作,
節假日期間要有領導在現場值守,解決現場重大安全問題或突發事件。第二十七條 強化班組管理,班前會要有安全內容,對當班注意安
全事項進行安排部署,并定期開展班組活動,學習相關安全知識和技能。第二十八條 定期組織開展安委會、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及月度、
周安全例會,傳達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安全問題。
第二十九條 安全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總結,并按時完成計劃、總
結及安全信息報送工作。
第三章 獎 懲
第三十條 安全獎懲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
第三十一條 安全獎懲分為季度安全風險抵押考核、事故處罰和日
常安全檢查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在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兌現,事故考核按照集團公司《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對責任單位及個人進行
處罰,本辦法主要規定了日常安全檢查獎懲辦法。
第三十二條 獎勵內容及辦法
(一)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的,根據可能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對單位
獎勵 1-3 萬元,對發現者獎勵 2000-3000 元;及時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發生的,對制止者獎勵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產方面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并效果明顯,安全
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在集團公司評優、評先時優先考慮。
第三十三條 懲罰內容及辦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無證或主要負責人無資格證,限期進行整改,
未按期進行整改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無證的罰款 3-5 萬元,對主要負責人無資格證罰款3000-5000元。
(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能確保安全生產的,停產限期進行整 改,并處罰款1萬-2萬元。對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不能按期進行整改或多次重復出現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3000元。
(三)違章行為嚴重,可導致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對違章人員
罰款1000-3000 元,其它輕微違章行為可視情節罰款500-1000元,或免于處罰。
(四)集團緊急安全工作會議、安排傳達不及時,行動滯后的單位
罰款 3000-5000。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各種安全工作會議缺一次罰款 1000 元。
(五) 節假日期間值班領導不按規定到崗值守,發現一次對值班領導罰款1000元。
(六)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按“三同時”進行,按危險
性大小對責任單位罰款1-3萬元,關鍵崗位安全設施失效罰款 1000-3000 元。
第12篇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考核規定考核辦法
為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崗位責任,本項目部研究確定了本年度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以及目標的分解、考核規定及辦法。
一、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1、確保中山市標化、文明優良工地,爭創廣東省標化、文明優良工地。
2、全年實現“五無”,即無死亡、無重傷、無火災、無中毒、無坍塌事故發生。
3、輕傷頻率控制在3%。以內。
4、根據jgj59-99評分標準,每次檢查得分在85分以上。
二、目標的分解、考核規定及考核辦法
1、按照jgj59-99安全檢查標準,分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腳手架及“四口”防護、基坑支撐與模板工程、“三寶”、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塔吊、施工機共九項分項,并確定了每個分項的分值(見目標實施網絡圖)。
2、每一分項落實了責任人、實施班組及實施人,按jgj59-99評分標準對每一班組及責任人進行考核,獎優罰劣。從而降安全管理總體目標由粗到細、由面到點,層層落實到每一班組及責任人。
3、根據項目部制定的每次檢查得分在85分以上的目標,目標考核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每一分項進行檢查評分與考核。分項得分占分項滿分的85%以上的班組責任人評為優良,75%以上的班組及責任人評為不合格。
項目部每月一次按jgj59-99評分標準對每一個班組及責任人進行檢查評分、考核記錄。考核達到優良等級的按規定給予獎勵,不合格的按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