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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標志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1 19:10:05 查看人數:28

      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規范第一粗煉廠《安全、消防、交通道路、職業健康》等標志,提示職工注意作業區域各種危險、危害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各種標志牌的技術規定,結合不銹鋼有限公司的具體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應于第一粗煉廠區域內的各生產設施(備)、廠房、消防設施、交通道路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安全標志定義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4 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輔助標志)四大類型。

      4.1 禁止標志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基本型式為圓環加斜線,園環和斜杠為紅色,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色為紅色。

      4.2 警告標志

      警告標志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為三角形,三角形邊框及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色為黃色。

      4.3 指令標志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色為藍色。

      4.4 提示標志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廣為正方形,圖形符合為白色,襯底色為綠色。

      4.4.1 提示標志中的帶有方向輔助標志

      設置提示標志的位置時要加方向輔助標志時,必須按實際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時,輔助標志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時,則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右方。

      4.4.2 文字輔助標志

      4.4.3 文字輔助標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4.4.4 文字輔助標志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4.4.4.1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的下方,可以和標志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

      4.4.4.2 豎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桿的上部。

      4.4.4.3 文字字體均為黑體字。

      4.5 顏色

      安全標志所用的顏色應符合國家gb2893-2008規定的顏色。

      5 設置原則

      5.1 安全

      5.1.1 標志設置的原則是標志本身不應有造成人體任何傷害的潛在危險。

      5.1.2 作業區域中因設備、設施、能源介質等存在某種不安全的危險、危害因素,需要用標志加以提醒的應設置與其相關安全的標志。

      5.2 醒目

      標志應設在人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要保證標志具有足夠的尺寸,并使其與背景間有明顯的對比度。

      5.3 便利

      5.3.1 應從方便的角度按人員正常走向考察人們初臨一個新環境時或遇到緊急情況下所需要的信息。

      5.3.2 要將導向標志和提示標志結合使用,遠離目標時使用導向標志,在目標位置處使用提示標志以利辨別。

      5.4 協調

      5.4.1 標志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要根據周圍環境因素選擇標志的材質、顏色及設置方式,使標志設置后能增加環境的美感。

      5.4.2 同一場所的各標志之間要相互協調,應盡量使在不同位置設置的標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質及顏色的統一。

      6 設置要求

      6.1 標志牌應設在與危險、危害因素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6.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

      6.3 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6.4 應將標志設在明亮的地方,以保證人們能正常地辨認標志。如在應設置標志的位置附近無法找到明亮地點,則應考慮增加輔助光源或使用燈箱。

      6.5 用各種材料制成的帶有規定顏色的標志經光源照射后,標志的顏色仍應符合有關安全色標準的規定。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6.6 導向標志應設在便于人們選擇目標方向的地點,并按通向目標的最佳路線布置。如目標較遠,可以適當間隔重復設置,在分岔處都應重復設置標志。

      6.7 提示標志應設在緊靠所說明的設施,單位的上方或側面,或足以引起人員的注意與該設施、單位鄰近的部位。

      6.8 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6.9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其內邊緣距路面(或路肩)邊緣不應小于0.35m,標志牌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應在2.5m。

      6.10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標志牌,在裝設時,標志牌所在平面應與行駛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6.11 設置在道路邊緣的警告標志到危險地點的距離,根據道路的行車速度計算。

      6.12 道路交通標志應按道路交通規定標志設置。

      7 設置高度

      7.1 與人眼水平視線高度大體一致;

      7.2 略高于人體身高;

      7.3 其他更明顯的較高的位置,

      7.4 個別標志的設置高度可根據具體場所的客觀情況來確定。

      7.5 懸掛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6 柱式設置的標志的下邊緣距地面高度宜在2m左右。如確信標志的設置地點不會因其設置高度而對人體造成傷害,其設置高度可與人眼視線高度大體一致或選用其他合適的設置高度。

      7.7 設置含有方向性的圖形標志時,應避免其方向與實際場景的方向相矛盾。

      7.8 布置各種功能的圖形標志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8 設置方式

      8.1 圖形標志一般采用的設置方式為釘掛、固定在欄桿、物體上以及其他設置方式。

      8.2 各種方式設置的標志都應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產生傾斜、卷翹、擺動等現象。室外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力的作用。

      9 標志牌的材質

      9.1 安全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

      9.2 標志牌表面質量應圖形清楚,無毛刺、孔洞和影響使用的任何疵病。9.3 標志一般選用薄鋼板、銅板、鋁板、塑料、搪瓷等耐久性材料。

      9.4 有觸電危險的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制作標志。

      9.5 室外露天場所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及交通標志宜用反光材料或自發光材料制成。

      9.6 對防火有要求的標志應使用不燃材料,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護罩。

      9.7 特殊場合使用的標志的材料應符合有關規定。

      10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型號見附件2)

      10.1 廠房入口處、廠區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

      10.2 廠房內部設4型或5型。

      10.3 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2型或3型。

      10.4 無論廠區或廠房內,所設標志牌不能覆蓋全廠或全廠房面積時,應多設幾個標志牌。

      11 管理要求

      11.1各分廠、室對所屬管理區域安全標志牌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發現嚴重積灰的必須及時擦凈。

      12 其他

      12.1 此規定不適用室內各種標志,室內標志根據消防有關規定執行。

      第2篇 安全標志設施設備的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標志、設施設備的購置、使用、維護的管理,合理設置和使用安全標志、設施設備,有效發揮其安全防護警示作用,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標志是提醒人的注意的各種標牌、文字、符號、燈光等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分為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四類標志;安全設施(含防護用品)包括鋼管、扣件、配電設施、臨邊洞口防護用具、安全帽、漏電保護器等;安全設備包括起重、挖掘、土方鏟機、筑路等設備。

      2.每個項目部在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時,須針對本項目的特點,進行危險源的辯識和評價。將辯識評價后的危險部位及場所考慮,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繪制現場安全設施和標志平面布置圖,表明安全設施和標志的設置地點,并列出所需數量和清單。

      3.安全標志、設備設施的購置、設置及使用。

      3.1安全標志的購置,必須符合《安全標志》、《安全色》標準,使用須針對作業防護要求,需同時使用不同類型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3.2安全設備的購置,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建筑機械方面的標準和規定,具有國家認可、核準范圍有效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整機型檢驗報告、安全裝置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其使用必須按照行業建筑機械方面的操作規程規定作業。

      3.3安全設施的購置,必須針對本工程類型和作業危險性的防護要求來購置,部分購買設施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或安監證)。

      3.4安全標志、設施使用和設置的場所,須符合《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建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規定的場所來設置,如施工現場(進出口)周圍;須設置高于1.8米的硬質圍檔和安全標志,進場人員須戴安全帽;基坑溝槽:施工深度達到2米時,已構成作業危險,須搭設臨邊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坑邊荷載:距坑邊1.2米內,嚴禁堆置土方和大中型施工機具移動,并設置“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等類似標志和護欄;基坑(高處)作業上下通道、臨邊作業:須設置護欄、安全網和安全比;預留洞口、坑、井周邊:須設置標志、欄桿或安全平網及定型蓋板蓋嚴;通道口、施工人員流動密集的通道上方;須設置防護柵和標志;施工用電:施工過程須與外電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小于安全(操作)距離須設置防護遮攔,懸掛安全標志。各種用電設備線路須做保護接零和保護接地,采用三級配電兩極保護,末級開關箱內設置漏電保護器外,還須在一級配電箱中設置漏電保護器,同時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設置安全標志等。

      3.5安全設施和標志的設置使用時,須針對性強、安全醒目。設置后未經項目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

      4.安全標志設施設備的保管(養)和維修。設備運行一段時間后須進行保養檢修,做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并對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進行檢查(驗);安全標志和設施要集中保管存放于干燥通風的場所,避開酸堿和進行防銹蝕的養護,同時進行防護作用的檢驗、維修和更新、避免超年限使用。

      第3篇 安全警示標志的規范化管理

      1 變電站固定遮攔的安裝應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并做到完好無損。遮攔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2 變電站和設備架構的爬梯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

      3 蓄電池的門上應有“禁止煙火”標志。

      4 停電工作使用的臨時遮攔、圍網、布慢和懸掛的各種標示牌應符合現場情況和安全規程的要求。

      5 變電站內道路的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標志制作應符合有關交通法規的要求。

      6 結合生產實際及企業文化,在站內設備一定數量的安全文化標志。

      第4篇 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為規范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安全標志管理,促進生產企業為礦山提供具備安全保障的產品。根據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精神,在通過網絡等方式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1.根據使用條件,潛水電泵已形成3種基本類型:主要用于采掘工作面排水等淺潛水條件下使用的潛水電泵,應急救援條件下使用的深水電泵,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由于3類電泵的工作特性、安全要求及維修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在安全標志審核發放中分別考核,在安全標志證書中注明主要用途。

      2.目前深水電泵基本為充水式類型,礦用深水電泵安全技術專項研討會也主要針對這種類型開展討論,暫只受理充水式深水電泵的安全標志申辦。其他類型深水電泵經充分的科學研究、試驗和專家論證,或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出臺后,另行制訂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3.礦用潛水電泵的主要參照標準為mt/t671-2005《煤礦用隔爆型潛水電泵》(干式電機,下潛深度不超過5m)和gb/t2818-2002《井用潛水異步電動機》(充水式電機,潛沒深度不超過70m)。對潛沒深度超過70m的深水電泵應在這兩個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充水式電機內腔、機械密封室、電磁水線、電纜及接頭等的抗深水水壓能力,電機內外壓平衡,深水條件下軸瓦止推能力及壽命等。

      4.深水電泵在不同潛深條件下,電磁水線和電纜接頭的材質、加工工藝及控制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制造企業應制定出相應的分類方法、工藝和控制指標,在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中應明確其使用條件(包括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等)和相關安全要求。安全標志審核發放中分別進行考核。

      5.潛水電泵應具備防爆安全性能。

      6.對深水電泵,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明確以下事項:

      (1)在深水電泵吊裝和運輸過程中應固定牢靠,不得磕碰,尤其是電纜不能破損,立式深水電泵應規定安裝或吊裝的傾斜角度;

      (2)在深水電泵儲存過程中應注意溫濕度的要求,防止各部件尤其是橡膠件的老化;

      (3)深水電泵的安裝應由經嚴格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進行,尤其要注意電纜接頭的連接和密封質量,明確應當進行的檢驗項目和判別指標;

      (4)在深水電泵潛入水下預期位置后,應及時進行相關檢查,并明確定期進行絕緣電阻檢查周期,預防由于滲漏等出現的不安全問題。

      (5)明確維修管理和大修時的相關要求。

      二、允許潛沒深度不超過5m的潛水電泵

      執行mt/t671-2005的相關規定,在使用說明書中進一步明確用于采掘工作面等下潛深度不超過5m的使用條件。安全標志申辦時盡量采用mt/t671-2005,不必編寫產品企業標準;特殊情況下需要編寫企業標準時,宜采用簡化格式。

      三、允許潛沒深度為5m至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50mω;

      (3)整機在水中浸泡12h,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150mω;

      (4)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標準的簡化格式。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定。

      2.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絕緣電阻測定、耐電壓試驗等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四、允許潛沒深度大于70m的深水電泵

      1.技術要求

      除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gb/t2818-2002對充水濕式電機的各項要求、mt/t671-2005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滿足:

      (1)全揚程范圍電泵不能超過功率限值;

      (2)在技術資料中應說明解決軸向力的有效措施;

      (3)電機引線方式應為直接引出式,不采用接線腔;

      (4)電磁水線、電纜進廠檢驗絕緣電阻≥1000mω;

      (5)將整機水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型式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5倍;出廠檢驗時,試驗壓力為允許最大潛沒深度處水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和判別準則:在水壓試驗前、加壓達到試驗壓力后及保壓1h、11h、12h時,分別測定的定子繞組對機殼絕緣電阻≥200mω,保壓11h和12h時測得的絕緣電阻值應基本相等。

      (6)耐電壓試驗列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整機在保壓12h后,電動機的定子繞組(含電纜和電纜與電磁水線接頭)作耐電壓試驗而不發生擊穿。試驗電壓應符合mt/t671-2005標準第4.8.11的規定。

      申辦該類產品安全標志時,應編寫產品企業標準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宜采用企業標準的簡化格式。企業標準應明確產品的適用條件(如允許潛沒深度、適用水質等)、相關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與規則等。產品說明書應滿足本方案總體要求的規定。

      3.現場評審要求

      對相關進廠檢驗設備與檢驗記錄進行考核。

      整機水壓試驗(包括絕緣電阻測試和耐電壓試驗)納入出廠檢驗項目,對出廠檢驗設備與記錄進行考核。

      深水電泵生產單位應在本方案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具備整機水壓試驗能力。逾期仍不具備時,暫停已取得的安全標志或暫停安全標志申辦相關工作。在此之前,生產單位應有有效措施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

      4.產品檢驗要求

      按產品企業標準進行檢驗。

      對整機水壓試驗,國家授權檢測檢驗機構暫不具備相關能力時,可利用生產單位的試驗設施進行檢驗,但必須符合各自管理體系和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的相關規定。

      五、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

      根據井下固定安裝的深水電泵的用途和使用環境,其除應滿足上述深水電泵的規定外,還應滿足:

      (1)適應井下惡劣條件使用,一般應為泥漿泵或渣漿泵;允許的最大潛沒深度適應礦井最嚴酷條件下的需要;滿足防爆安全要求。

      (2)具備高可靠性,能夠在應急條件下可靠啟動和運轉。

      (3)能力應大于礦井可能的最大涌水量。

      (4)具備監控功能,能夠自動啟動或停止運轉。

      (5)能夠滿足隨時運行的要求。

      具體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專家論證、批準后,在安全標志管理中予以執行。

      第5篇 h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 (一)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 (二)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 (三)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 (四)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 (二)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 (四)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 (五)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 (二)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 (三)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 (五)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 (七)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 (二)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 (三)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生產現場安全標志管理規定

      一、運行設備懸掛標志牌是預防事故和防止觸電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強運行管理的一種手段。

      二、對風電場的安全標志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及變電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編號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其他設備標志 用白底紅字,接地刀閘用白底黑字。

      四、主變壓器本體應有明顯編號。

      五、主變壓器冷卻器及散熱器應有編號。

      六、斷路器(開關)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35kv開關柜前面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

      七、斷路器(開關)位置應有明確的“分”“合”標志,斷路器(開關)“合”位置用紅色標識,“分”位置用綠色標識。

      八、接地刀閘垂直連桿、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標識。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顯的編號,照明箱應有標志。

      十、電力電纜的端頭頂部應標明相位,端頭引線標明相位。

      十一、配電盤上線路出線模擬線底部應標有個線路名稱。

      十二、配電盤正面頂部應有運行編號及名稱,操作把手處應有明顯的調度編號,盤后應有調度號。

      十三、各種表計、繼電器、連接片(壓板)和空氣斷路器以及電壓、電流端子、按鈕、切換開關等,應在標簽框內標明專用符號及名稱,切換開關還應標明各切換位置名稱。

      十四、控制、保護盤背面每個元件應有元件編號及與圖紙對應的專用符號。交直流空氣斷路器應有編號及名稱。

      十五、二次電纜(包括監控系統網格線)應有編號牌,編號牌應包括與圖紙對應的編號名稱、規范及電纜走向。

      十六、全部設備均應有明顯相位標志。

      十七、全部設備的接地裝置(外露部分)應涂為黃綠相間標示。

      十八、風電場安全標志需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第7篇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展,具備無級調速、節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23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放所要求的條件。2023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額定電壓3.3kv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的相關要求。

      4.2.2.2 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性能(安全保護、冷卻系統等)有關的圖紙。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隔爆外殼

      c

      2

      濾波器

      c

      3

      電抗器

      c

      4

      變頻器

      c

      5

      6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關規定。除應包含產品執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 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等有關規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 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 檢驗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及企業標準。對規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對目前國內暫無檢驗條件的項目(如電磁敏感度等),由申請人保證,并在有關文件中注明。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放準許工業性試驗的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各環節優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性試驗中發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警示警告標識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第9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現場評審是通過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生產現場進行生產過程和生產管理的檢查、考核,評價申請人(持證人)是否具備生產安全標志管理產品能力、滿足安全標志發放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現場評審分為申辦評審和監督評審。申辦評審是對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申請人進行的評審;監督評審是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的評審。

      第四條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建立和完善現場評審管理文件,組建和管理現場評審員隊伍,編制現場評審規范及準則,制訂和管理現場評審計劃。

      第二章 現場評審工作的組織

      第五條申辦評審在產品技術審查完成后實施。安標國家中心制訂評審計劃,確定評審組成員,向評審組發出現場評審任務書,向申請人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

      申辦評審原則上在產品技術審查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申請產品符合免評審條件的,可免于評審。

      第六條 監督評審在安全標志監督檢查或持證人申請變更、延續產品安全標志時實施。監督評審原則上不預先告知。電話:? 400--655--0539??? 13355038576

      聯系人:秦經理

      q? q:919857248

      第七條評審組由在安標國家中心注冊的評審員組成,特殊情況下可聘請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一般2~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現場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人(持證人)有利益關系的評審員不能作為評審組成員。申請人(持證人)出于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需要,可提出評審員回避申請。

      第九條評審組應按照現場評審計劃實施評審工作,申請人(持證人)應予配合。

      第十條申請人不能按期接受申辦評審時,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時限不超過90日。

      由于申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評審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按規定接受監督評審。無正當理由拒絕評審的,按不合格處理。

      第三章 現場評審內容與要求

      第十二條現場評審基本內容及要求:

      (一)主體資格,包括注冊資金、經營場所、生產規模、技術力量等,應與申辦產品所需生產條件相適應。

      (二)技術文件,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應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一致。

      (三)生產設備應滿足產品生產要求,并具備關鍵零(元)部件生產能力。

      (四)檢驗、計量儀器及設備,應滿足產品檢驗要求。

      (五)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購、外購件或外協件的進廠檢驗、半成品的過程檢驗、產品總裝、成品的出廠檢驗等,應處于受控管理。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應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質量管理體系,應運行有效。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產品的類型及特點,編制現場評審準則,細化現場評審內容及具體考核指標和要求。

      第十三條申辦評審依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對申請人進行全面評審,重點考核申請人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監督評審依據相關規范或準則,對持證人是否按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組織生產進行評審,重點考核主體資格、技術文件一致性、生產與檢驗能力等影響產品安全性能的環節,并核實前次評審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根據各生產要素對產品安全性能的影響程度,將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中的評審項目分為否決項目、考察項目和一般項目。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屬于否決項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現場評審為不合格:

      (一)注冊資金未達到規定數額,或生產能力未達到規定規模;

      (二)關鍵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不滿足要求,或不具備產品總裝條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滿足規定要求;

      (四)產品技術文件與安標國家中心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

      (五)生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或計量檢測儀器及設備不能滿足檢驗要求。

      第十六條現場評審實行量化評定。在否決項目合格的基礎上,現場評審結論按評審情況分為a、b、c、d四級,a級為合格,b、c級為整改后合格,d級為不合格。

      a級:考察項目中無不合格項;

      b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10%;

      c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不超過20%;

      d級:考察項目中不合格項數超過20%。

      第十七條申請人(持證人)在生產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方面弄虛作假,或實際情況與其提供的自評估報告存在嚴重不符的,現場評審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八條安標國家中心可對申請人(持證人)影響申辦產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應商進行延伸評審。申請人(持證人)應為延伸評審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四章 現場評審流程與要求

      第十九條現場評審流程主要包括首次會議、生產現場檢查、文件資料審查、檢驗能力考核、綜合評定、末次會議。

      第二十條首次會議。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首次會議,介紹評審組成員,宣布評審工作的依據、內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評審紀律等。

      第二十一條生產現場檢查。

      評審組按照產品的工藝流程對生產現場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必要時拍照取證并留存。

      第二十二條 文件資料審查。

      核查申請人(持證人)的主體資格、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文件以及能夠證明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文件資料或記錄。

      第二十三條 檢驗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的進廠檢驗能力,產品的過程檢驗及出廠檢驗能力。監督評審時,還須核查產品檢驗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定。

      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實際情況,按照現場評審規范或相關產品評審準則獨立進行綜合評定,做出評審結論。

      第二十五條 末次會議。

      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通報評審情況,宣布評審結論,對現場評審中發現的不合格項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條評審組應按產品類別,分別出具現場評審報告,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7日內,報送安標國家中心。

      第二十七條現場評審中不合格項的整改要求:

      (一)評審結論為a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的一般項進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結果應記錄存檔。

      (二)評審結論為b或c級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申辦評審的整改期限為90日,監督評審的整改期限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將整改報告及能證明整改結果的相關資料,提交評審組組長。評審組長審核并做出結論后,提交安標國家中心。必要時安標國家中心可安排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暫停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

      (三)評審結論為d級,或否決項不合格的,申請人(持證人)應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要求進行整改。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整改期間暫停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安標國家中心原則上對整改情況安排一次現場復評審。整改報告及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申請人(持證人)已有效實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要求時,可不進行復評審。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或撤銷持證人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標國家中心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評審報告、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對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評審組應依據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做出公正的評審結論,并對出具的現場評審報告負責。

      第三十條評審員應遵守安標國家中心關于評審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承諾,并嚴格遵守以下現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或準則開展評審工作;

      (二)尊重申請人(持證人)的知識產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和咨詢;

      (四)廉潔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參加與現場評審無關的活動,不接受超規格接待。

      第三十一條安標國家中心對違反現場評審規定的評審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撤銷評審員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現場評審結束后,申請人(持證人)應填寫現場評審紀律反饋單,報送安標國家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承擔評審相關費用。

      第10篇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管理辦法

      1、目的

      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并對威脅安全和健康的物體和環境盡快作出反應,以減少或避免發生事故。

      2、適用范圍

      煉鋼廠各單位。

      3、引用文件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96《安全標志》

      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

      4、定義

      4.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示、提示等。

      4.2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

      4.3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邊框、以圖為主要特征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的標志,用以表示特定的安全信息。

      5、管理主要內容和要求

      5.1安全色的含義

      5.1.1紅色

      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和有危險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應涂以紅色的標記。如:禁止吸煙標志,機器轉動部件的裸露部位等。

      5.1.2黃色

      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應涂以黃色標記。如:當心火災標志、皮帶輪及其防護罩的內壁。

      5.1.3藍色

      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如:必須戴安全帽標志等。

      5.1.4綠色

      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凡是在可以通行或安全的情況下,應涂以綠色標記。

      5.1.5紅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

      紅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紅色更為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如:交通防護欄、隔離墩等。

      5.1.6黃色與黑色相間隔的條紋

      黃色與黑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黃色更為醒目,表示特別注意的意思。用于起重鉤、單板拖車排障器、低管道等方面。如門式起重機門架下端、坑口防護欄桿。

      5.1.7藍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

      藍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藍色更為醒目,表示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的指示性導向標。

      5.1.8對比色

      (1)白色

      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色以及安全通道、交通上的標線用白色。

      (2)黑色

      禁止、警告和公共信息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用黑色。

      5.2安全色的使用

      5.2.1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消防用具以及絕對禁止進入的危險地域內的護欄等為紅色。

      5.2.2吊車及一切吊具、卷揚機、操作臺、低矮的過梁、坑道邊緣、ⅱ類受壓容器(不含球罐)、設備傳動軸等危險處為黃色;吊車主梁中心、吊車與吊鉤的滑輪架、機車防撞器與防護欄桿等為黃黑間隔條紋。

      5.2.3車間內安全通道欄桿、太平門為綠色。

      5.2.4各種管道刷色應按附表1、附表2的要求,并在明顯、交叉拐彎處用異色畫箭頭(→)表示通往方向。

      5.2.5油庫、火藥庫、化工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區域用明顯的永久性的白底紅字“嚴禁煙火”標志。

      5.2.6廠區公路道口防護欄桿用紅白間隔條紋。鐵路道口防護欄桿用黑白間隔條紋。

      5.2.7幾種常用氣瓶外表漆色如下:

      氫-深綠色, 氧-天藍色, 乙炔-白色,氨-黃色, 氯-草綠色,氮-黑色,二氧化碳-鋁白色。

      5.2.8配電裝置、電氣設備上的導體母線,以及模擬盤上的模擬母線均應按規定的顏色涂色。

      5.2.8.1導體母線的相色有如下規定

      三相交流母線:a相-黃色,b相-綠色,c相-紅色。

      單相交流母線與引出相顏色相同;單立的單相母線,一相為黃色,一相為紅色。

      直流母線:正極-赭色,負極-藍色。

      直流均衡匯流母線及交流中性匯流母線:不接地者-紫色,接地者-紫色帶黑色條紋。

      封閉母線:母線外表面及外殼內表面-無光澤黑色,外殼外表面-無光澤灰色。

      5.2.8.2模擬母線涂色的規定按附表3執行。

      5.2.9車間內部安全標語統一用白色紅字,其規格可根據車間大小自定(尺寸適合,位置醒目)。

      5.2.10各單位在安排設備檢修、大修、基建需要涂漆防護時,應按本規定執行。

      5.3安全色的檢查與維護

      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應經常保持清潔,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的顏色規定時,應及時重涂,以保證安全色正確、醒目。各單位至少一年檢查一次。

      5.4安全標志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

      5.4.1禁止標志

      5.4.1.1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5.4.1.2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5.4.1.3禁止標志的顏色:

      帶斜杠的圓邊框為紅色,圖像為黑色,背景為白色。

      5.4.1.4禁止標志共有二十八類,包括: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禁止帶火種、禁止明火作業、禁止拍照、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用水滅火、禁止啟動、禁止合閘、修理時禁止轉動、運轉時禁止加油、禁止觸摸、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跳下、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禁止靠近、禁止吊籃乘人、禁止堆放、禁止架梯、禁止拋物、禁止帶手套、禁止穿化纖服、禁止穿帶釘鞋、禁止飲用、禁止燃放鞭炮。

      5.4.2警告標志

      5.4.2.1警告標志的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5.4.2.2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5.4.2.3警告標志的顏色:正三角形邊框圖像為黑色,背景為黃色。

      5.4.2.4警告標示共三十類,包括:注意安全、當心火災、當心爆炸、當心腐蝕、當心中毒、當心化學反應、當心感染、當心觸電、當心電纜、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當心吊物、當心墜物、當心落物、當心扎腳、當心車輛、當心冒頂、當心瓦斯、當心塌方、當心坑洞、當心燙傷、當心弧光、當心電離輻射、當心裂變物質、當心激光、當心微波、當心易碎屋頂、當心滑倒、當心火車。

      5.4.3指令標志

      5.4.3.1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5.4.3.2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5.4.3.3指令標志的顏色:圖像為白色,背景為藍色。

      5.4.3.4指令標志共十五類,包括: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毒面具、必須戴防塵口罩、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戴防護帽、必須戴護耳器、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必須穿工作服、必須穿救生衣、必須穿防護服、必須用防護裝置、必須用防護屏、必須加鎖。

      5.4.4提示標志

      5.4.4.1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5.4.4.2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

      5.4.4.3提示標志的顏色:圖像、文字為白色,一般提示標志的背景顏色為綠色、消防設備提示標志的背景顏色為紅色。

      5.4.4.4提示標志有方向性,共十三類,包括:太平門、安全通道、緊急出口、安全樓梯、可動火區、避險處、火情警報按鈕、火警電話、滅火器、消防水帶、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消防水泵結合器。

      5.4.5補充標志

      5.4.5.1補充標志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時,可以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當橫寫在標志的下方時,其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如豎寫時,則寫在標志框的上部。

      5.4.5.2補充標志的顏色

      橫寫時,禁止標志背景為紅色,文字顏色為白色,字體為黑體;警告標志背景為白色,文字顏色為黑色,字體為黑體;命令標志背景為藍色,文字顏色為白色,字體為黑體。豎寫時,背景均為白色,文字顏色為黑色,字體均為黑體。

      5.5安全標志牌的設置、檢查與維護

      5.5.1凡是威脅員工安全與健康,需提醒人們注意的場所、部位,都需要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牌。

      5.5.2安全標志牌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大家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

      5.5.3安全標志牌不易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

      5.5.4安全標志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或變色,不符合安全色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6標識牌管理要求:

      5.6.1標識牌具體制作和掛牌要求:所標識牌四角均勻各打一個孔,懸掛在醒目的地點,對于并排管道可以將字豎寫,但必須按同一高度懸掛固定。

      5.6.2標識牌應經常保持整潔、明亮,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圍和逆反射系數低于70%的要求時,需要及時重涂或更換,以保證安全色的正確、醒目,以達到安全提示的目的。

      5.6.3區域內所有閥門管道必須進行標識,并將標識牌統一固定在閥門正上方,按照各類介質的對管道一米內進行刷漆,并用箭頭標識清楚介質方向。

      5.6.4標識牌注明介質名稱(煤氣、氧氣、氮氣、蒸汽、空氣、水等),蒸汽要注明生活用氣或生產用氣;水閥門要注明工業用水或生活用水。且必須注明用途、責任單位、責任人。

      5.6.5標識牌搭配要求:氧氣閥門:藍底白字;氮氣閥門:黃底黑字;

      煤氣閥門:黑底白字;蒸汽類、消防及保安水:紅底白字;其它水閥門綠底白字。

      5.6.6按照閥門標識牌尺寸大小具體要求如下:

      (1)凡總管網閥門在dn350以上,標識牌: 250mm×350mm。

      (2)凡管網閥門在dn250---dn100之間,標識牌:150mm×300mm。

      (3)凡管網閥門在dn100以下,標識牌:120mm×200mm。

      6、考核

      6.1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應作為各單位安全工作一項重要內容。

      6.2煉鋼廠對各單位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每年檢查一次,并納入安全專業管理考核。

      第11篇 安全標志與設備管理

      一、安全標志

      正確使用安全警示標志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

      安全標志是指在操作人員容易產生錯誤而造成事故的場所,為了確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員注意所采用的一種特殊標志。目的是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但安全標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規程和保護措施。根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安全標志應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

      國家規定的安全色有紅、藍、黃、綠四種顏色,其含義是:紅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藍色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主義;綠色表示提示、安全狀態、通行。

      安全標志根據使用目的,可以分為9種:1.防火標志(有發生火為危險的場所,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質及位置,防火、滅火設備位置);2.禁止標志(所禁止的危險行動);3.危險標志(有直接危險性的物體和場所并對危險狀態作警告);4.注意標志(由于不安全行為或不注意就有危險的場所);5.救護標志;6.小心標志;7.放射標志;8.方向標志;9.指導標志。

      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正確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的相應規定,對使用部位、內容作具體要求,明確相應管理要求、職責和權限,確定監督檢查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

      企業應對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和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擦痕能夠所及相關設施、設備確定安全警示表示的統一規定。安全保護措施和警示、警告標識應符合安全色與安全標志規定的要求。

      企業負責人應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該項檢查是對所設安全標志同作業現場條件和狀態是否相適應的一種檢查。

      二、設備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加強設備的采購控制、設備的租賃管理和設備檔案管理,明確相應的管理要求、職責和權限及工作程序,確定監督檢查、實施考核辦法,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

      設備(含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管理制度包括采購、設備安裝和拆卸、設備驗收、設備檢測、設備使用、設備保養和維修、設備改造和報廢等各項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的內容包括符合各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管理職責和權限、管理的工作程序、監督檢查措施和實施考核的辦法,并對管理實施記錄提出要求。

      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和審核中,查看企業的設備管理管理制度,如果設備管理管理制度缺項,或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善,將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和審核中扣分,如果缺項很多,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和審核中,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將被評為不合格。

      1.設備采購的控制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購置合格的施工機械設備。所購設備有效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實行許可證制度產品的許可證等)必須齊全。

      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和審核中,發現一臺設備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或證書不齊全,將扣分,如果缺的很多,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將被評為不合格。

      2.設備租賃管理

      施工企業應對設備出租和承擔對象所能承擔的自治和能力進行確認。

      承租設備應對出租商進行評價,選用合格出租商的設備,并合理使用及時維護。

      出租單位設備、機具和配件,應保證性能良好、運行安全可靠并及時進行檢修和維修。簽訂租賃協議時,應出具安全性能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和承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機具和配件。

      施工企業應與出租企業在租賃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簽訂安全協議書,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設備租賃管理要求的事項,將在安全評價和審核中扣分,如過缺的很多,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和審核中,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將被評為不合格。

      第12篇 安全標志管理規定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大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基層單位安全部門應根據各項面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5894--1996)的要求。

      項目部安全用硬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繪制人簽字,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主義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適用絕緣材料的標牌。設置的位置包括食管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孔口處、橋梁口、基坑鄰邊等。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全部門統一保管。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移動或拆除。

      項目部安全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或跟換。

      項目部安全一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或管理。

      企業安全部門每季度、基層單位安全部門每月,對項目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標志管理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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