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實施,依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工作任務、工作內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公司員工人身和設備財產安全的有效手段。通過系統的、有組織、有步驟、不同形式的各種監督檢查,嚴格監督安全制度、措施的執行,可以有效地發現各類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達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督的目的是規范公司各級人員的行為,使公司安全管理機制有效運作,促使公司生產、基建、施工等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從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網,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督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先進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產技術。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關系及監督機構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含發電公司,一下略)依據資產和管理關系,實行公司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各部門內部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
各部門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對其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
第九條 公司內各部門在發包工作中,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協議中要明確安全監督的范圍、內容及責任,并將安全生產協議書報送本單位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接受上級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由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行使公司經營管理和生產運行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由各部門行使基建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
公司內各部門不再設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但必須設兼職安全員,行使本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各生產班組設兼職安全員,行使班組的安全監督職能。
公司的安全監督機構、部門的安全員、班組的安全員形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公司安全監督工作實行層層負責、層層監督制。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的職責劃分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的職責
(一)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監督、檢查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的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公司各種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對公司發生的各類事故,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參與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召開監督體系安全網會(每季度一次)、開展安全知識競賽、進行各種安全教育和各種安全活動,保障發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及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聽取員工對安全管理的意見,及時反饋到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
(五)監督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六)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監督整改計劃的落實。
(七)監督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構是公司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各部門是公司在基建工作中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分別對公司生產、經營、基建等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公司范圍內,協助主管領導,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并接受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部門等的業務領導,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政府安全監督、上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編寫與修訂工作。
(二)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的安全防護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高處作業用具及廠內運輸車輛(設備)的管理和定期試驗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限期解決,并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三)監督公司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包括安全技術培訓、定期《安規》學習、新進人員入廠三級教育、上崗前的培訓、考試、持證上崗等);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四)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工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五)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監督整改計劃的落實;組織開展公司各種安全活動;檢查各班(值)組班前會和班后會、安全日活動的開展,及時為班組安全活動提供學習材料;做好公司安全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編制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七)監督檢查生產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
(八)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分析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并提出完善改進意見。
(九)參加或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并做好事故統計報告的歸口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期上報。
(十)負責公司各類安全指標的匯總統計,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
(十一)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人員的職權
(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糾正。
(二)對發現危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提出組織人員撤離的建議。
(三)有權參加事故調查,提出建議。對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
(四)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公司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五)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六)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開展以“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管理、查缺陷和隱患、查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檢查,監督檢查安全基礎管理中的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生產、施工作業現場設施及作業環境的良好情況:重點檢查各井、坑、孔洞、蓋板、欄桿、照明、保溫、消防、通風的完好情況;機械設備的防護罩、殼,壓力容器、化學物品等的保管使用情況;電氣設備的絕緣、預防試驗、定期檢查校驗的進行情況;監督檢查辦公生活設施、房屋建筑的安全情況等。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生產、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組織、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在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護下工作,查“兩票三制”的執行情況、查有無“三違”現象。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人員作業時的著裝、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危險高空作業時的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對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定期試驗情況,起重工器具、電氣工具、機械工器具進行經常性檢查的情況。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與使用情況,有關重點防火部位(加油站、油庫、材料庫房)等的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與投入情況。
第十九條檢查安全記錄、臺帳、教育培訓、安全活動、事故預想等基礎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條 自查、互查、上級檢查
(一)自查是各部門對自己職責范圍的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安全檢查。主要有:設備定期檢查、春、冬兩季安全檢查、防汛度汛情況、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自然災害天氣前后的安全檢查、設備缺陷的跟蹤檢查以及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等。
(二)互查是班組、部門之間的互相檢查。主要是檢查班組、部門安全工作中的漏洞與薄弱環節。
(三)上級檢查是上級(政府主管、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公司,公司對各部門,部門對各班(值)組的檢查。公司上級主管(政府主管、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公司的安全檢查由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負責聯系和進行,并負責公司內有關工作的協調,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等;公司對各部門的安全檢查由各部門準備,安全生產技術機構、各部門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進行,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情況的匯報,由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匯總檢查情況,編制整改計劃;各部門對班組的檢查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活動:有月度安全例會、安全分析會、事故分析會、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競賽、進行各種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演練等形式,可定期或不定期舉行。
(一)安全例會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分析總結月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下月安全重點工作。
(二)安全分析會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相關人員參加,每月組織一次,主要內容,分析本單位安全工作情況,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與薄弱環節,布置生產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研究預防事故的措施與對策。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
(三)班值每天召開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前運行方式、工作任務,做好事故預想、危險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四)安全日活動:生產班(值)組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圍繞班(值)組工作實際,有針對性,采取的形式可靈活多樣,并做好紀錄。
第二十二條定期安全檢查:有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季、冬季安全大檢查)、防汛檢查等: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單位自身實際,進行組織、學習動員,結合檢查重點具體布置安排,開展自查和互查活動,在自查、互查工作結束后15天之內,將工作總結書面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公司安全檢查組進行督查。
(一)春季安全大檢查
檢查時間:每年汛期之前,2月中旬到4月底。檢查重點內容:以開展電氣絕緣監督、防人身事故、防止重大設備損壞事故、保證電站安全度汛為主要內容,以及結合自身實際工作開展的有針對性地檢查工作。
(二)冬季安全大檢查
檢查時間:每年冬季之前10月下旬到11月底。檢查重點內容:以開展為迎寒過冬做準備進行冬季防火、設備防寒過冬、冬季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安全取暖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
(三)防汛安全檢查在每年汛前4月組織,檢查重點內容:檢查防汛組織機構及指揮系統是否健全;攔、蓄、導、泄洪水的有關建筑物、設施、設備是否安全可靠;人員值班安排,防汛措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制定,物資、材料的準備是否到位;以及通訊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通勤車輛的安排情況等。
(四)專業檢查、不定期和臨時性的安全大檢查:按照專業組織的檢查如(防火、防爆、防雷、交通、壓力容器)等進行針對性的專項檢查;根據公司安全工作實際,安全管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發生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安排臨時性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督檢查的方法及一般要求
(一)成立安全檢查小組,有明確的目的、有組織領導、有檢查計劃、有具體要求。
(二)深入現場與聽取匯報相結合,通過觀察、詢問、綜合分析得出明確結論。
(三)檢查人要深入、細致、講求實效,防止走過場。
(四)要充分發動群眾,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邊檢查,邊整改,邊提高。
(五)每次檢查完畢,要寫出總結,找出差距,制定出整改計劃等。
第2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由企業單位負責人及所有員工遵照執行。
三、公司綜合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對各個生產工序的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標,并負責進行考核。
4、指導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解決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不能保證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級安全值班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賬務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配合主持并組織實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8、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嚴重險情有權暫停工,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對違反相關安全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等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或報請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10、安全員由質檢/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負責實施對所屬單位及項目工程進行幫助指導、檢查監督。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標準要求,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措施的完成。
(2)參與審查所負責監督加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際執行情況。
(3)堅持深入車間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檢查落實安全防護、機械設備使用、電氣線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發現隱患及時進行幫助解決。
(4)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創建文明車間、安全生產達標等工作。
(5)參與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各項安全達標工作資料的完成和做好相關活動的記錄。
(6)有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
(7)參與配合或接受所在單位的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分析、報告,要求事故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9)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
(10)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所擔負監督的生產安全狀況和安全行為規定檢查負責。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的執行落實,除了要抓好嚴格的管理外,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巡回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不斷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2、職能部門要對車間工作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車間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條件等。
3、主管部門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并幫助其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
第3篇 租賃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規定
為了切實強化外來租賃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自我激勵自我約束機制,做好租賃承包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雙方協商約定制定本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將承租或承包標的物轉租(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擅自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到甲方;
(二)、沒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未及時、如實地通報生產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現場安全作業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各類違章,防止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結合企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禁火區內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2、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戴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二)、操作工的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制。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四)、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離。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背措施。
(五)、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4、嚴禁帶病行車。
5、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6、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7、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火區。
(六)、檢修、安裝的十一個必須
1、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起重設備、吊具、索具、錨點等符合要求,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檢修、安裝的外協企業必須有相關的資質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
3、檢修前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置換、吹掃、降溫和泄壓,不得違章拆卸和超標排放。
4、臨時電源線,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規范架設,溝、坑、井、容器內及潮濕地方,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5、檢修、安裝中的“五口”(樓梯口、吊裝口、坑口、井口、護欄口)必須設立明顯的警戒線和警告標志,檢修結束后要及時恢復。
6、檢修、安裝結束后,必須清點人數、工具、材料等。
7、電力檢修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及電力檢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須辦理動土證。
9、占路施工,必須辦理占道證。
第4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全面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監督管理原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企業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第六條【基本條件】企業應當至少具備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一崗一責”的原則,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權限與職責相匹配。
第八條【主要負責人職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并轉化為企業安全生產制度或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
(二)領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的體制、機制;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滿足企業安全生產需要;
(四)審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消除事故隱患;
(六)確定具備資格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七)批準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考核機制】企業應當建立保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考核機制,對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十條【領導值班帶班】企業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領導干部日常情況下要堅持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值班時應當在廠區內,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并處置異常生產情況及突發事件等安全生產問題;領導干部在特殊作業和特殊時段下要做到現場帶班。在新建項目投產、裝置開停車、重大工藝調整、特級動火等作業時,單位負責人要現場帶班;在重大活動期間、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段進行非常規作業時,領導干部也要現場帶班,及時發現、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中,應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第十三條【勞動協議】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不得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制度建設】企業應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3、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4、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風險識別及評價制度;
7、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變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
10、應急管理制度;
11、開停車管理制度;
1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13、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運輸、裝卸、包裝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17、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定期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單位負責人值班帶班制度;
20、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和特點,制定、完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供應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制度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每3年至少評審和修訂一次,并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當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隱患排查治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要求,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企業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對裝置長時間停車及準備恢復生產(停車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火災和泄漏等涉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其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必須每年至少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安全警示】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個體防護】企業必須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和《化工企業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及配備》(aq/t 3048)等標準,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二十條【應急裝備】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光氣、氨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應配備兩套以上空氣呼吸器,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并配備相應的處置、應急救援及防護器材。
第二十一條【事故管理】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企業應當對未遂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實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租賃要求】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企業出租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的,必須滿足外部安全距離相關規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廢棄處置】關閉、搬遷企業按規定要求制定處置方案,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未經處理不得出租、轉讓其廠房、裝置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條件】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新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新開發的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禁止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應當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六條【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進行施工和試生產。
第二十七條【設計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要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 3033)及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要求,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選擇成熟、可靠的工藝路線、設備設施,配備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第二十八條【“兩重點一重大”管理】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3036)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章 過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企業要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產過程涉及的化學品危險性、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產信息,并納入檔案管理,同時,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風險管理】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風險管理要求,明確生產過程風險辨識范圍、方法、頻次和責任人員,定期開展所有生產工藝裝置和崗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全面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對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要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和危害分析,每三年進行一次。企業發生事故或涉及重大變更管理內容時,要及時進行風險分析。
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確定本企業可接受的風險標準。
第三十一條【裝置運行管理】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本崗位工作任務與目的、工藝指標、工藝操作方法、正常開停車程序、異常工況及其處置、緊急停車程序和處理方法、可能發生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方法、操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設備巡回檢查的規定、本崗位有毒有害物質容許濃度、職業防護、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應有崗位操作人員參與編制,其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發放到相關崗位。
企業要制定并嚴格落實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寫、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所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使用、培訓和考核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企業要制定開停車安全條件檢查確認制度。在正常開停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前,都要進行安全條件檢查確認。開停車前,企業要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制定開停車方案,編制安全措施和開停車步驟確認表。
第三十二條【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并完善全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新裝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訓。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企業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從事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作業人員還應當具備國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實習操作經歷,有獨立操作能力。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應與崗位設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嚴格遵守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加強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要明確試生產安全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總體試生產方案和聯動試車方案、投料試車方案、異常工況處置方案等。
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試生產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系統吹掃沖洗、氣密試驗、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對參加試生產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設備設施管理】企業要建立并嚴格落實設備臺賬管理、裝置泄漏監(檢)測管理、電氣安全管理和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企業要開展設備預防性維修,關鍵設備要裝備在線監測系統;加強動設備管理,編制動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動設備始終具備規定的工況條件。
企業要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企業應定期開展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進行檢查確認。
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企業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安全儀表功能(sif)及其相應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級(sil)。企業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的要求,設計、安裝、管理和維護安全儀表系統。
第三十五條【作業管理】企業要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審批程序,嚴格審批內容和流程。實施危險作業前,必須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明確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管理】企業選擇承包商時,要嚴格審查承包商有關資質,定期評估承包商安全生產業績。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可憑證入廠,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記錄。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前,企業要與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第三十七條【變更管理】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明確變更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建立變更管理制度。企業要嚴格變更管理,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按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結束后,企業主管部門應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并形成報告,載入變更管理檔案,并及時更新安全生產信息。
第三十八條【應急管理】企業要建立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在內的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各類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企業制定的預案要與周邊社區、周邊企業和地方政府的預案相互銜接,并按規定報當地政府備案。企業要建立應急響應系統,明確組成人員和職責,要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企業要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時補充和更新。應急預案要定期演練和完善。
第三十九條【事故和事件管理】企業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報告激勵機制。企業完成事故(事件)調查后,要及時落實防范措施,組織開展內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訓。要重視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類企業、裝置的事故教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執法計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執法計劃,并按照企業分級分類情況,確定具體企業的檢查頻次。每次檢查前,還應根據被檢查企業的情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檢查可采用明察、暗訪的方式結合進行。
第四十一條【配備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生產現場的執法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條【園區監管】新建化工企業、周邊距離不足和城區內的化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進入園區企業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對于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3年要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
化工園區(或集中區)應設置或指定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施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協調解決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人員處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未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或者未明確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相應職責的;
(三)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兩重點一重大”崗位操作人員未達到相應的任職條件的;
(五)企業未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帶班值班負責人未履行現場帶班值班職責的;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定期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
第四十四條【規章制度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編制修訂的;
(二)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勞務派遣及簽訂協議有關規定的;
(三)企業未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的,或者應報告的事項,出現不報、謊報、遲報的;
(四)企業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設備儀表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落實設備設施臺賬的;
(二)企業未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登記評估的;
(三)未定期對電源系統進行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或者未檢查確認就啟用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的;
第四十六條【試生產及工藝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3萬元罰款:
(一)超出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的;
(二)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的,未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四)新開發的生產工藝未進行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就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項目處罰】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進行施工或者試生產的,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試生產,并限期整改。對已動工建設的,且不能恢復原狀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特種作業處罰】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從業經歷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設計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標設備未經相應資質單位設計、制作、安裝的,或者檢查、日常維護、檢驗檢測未存入設備檔案的。
第五十條【作業、承包商、變更處罰】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出租發包處罰】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關閉搬遷處罰】企業關閉、搬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的;
(三)出租、轉讓未經處置廠房、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銜接條款】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依照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數應當計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五十五條【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五十六條【化工企業】本規定所指的化工企業是《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規定的行業類型的企業。
第五十七條【地方細則】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企業所屬關系、規模大小、危險程度、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6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物業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工作。
2、負責新入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全員教育、特殊工程人員教育等多種教育,并進行考核。
3、組織開展安全月等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制定、修訂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草案)、危險源點及監控辦法,負責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組織匯總、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技術措施方案,批準后嚴格監督執行情況。
4、組織全廠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對新、改、擴建項目及設備更新發行項目堅持并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5、負責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等特殊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并協調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工作或生產,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6、負責動火特種作業的審批(報消防主管、物業經理、主管副總審批同意后執行),監督檢查日常動火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輕傷以下事故處理,參與、協調重傷及其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8、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職工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并督促及時發放、合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防塵、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7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規范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杜絕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設成優質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等國家和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省交通廳下發“雙標”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結合*****高速公路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嚴格控制較大事故的發生,盡量減少一般事故,確保施工生產安全,創建平安建設工地。
第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時優先考慮安全,在檢查考核工作時重點突出安全,在“雙標”管理和優質優價活動中同步考評安全。當安全與其他工作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
第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穿“事事講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堅持“抓工作必須抓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通過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措施,將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單位在完成工程任務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工作,對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負全責。
第五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事前預防”、“過程監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堅持“安全隱患責任追究”與“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同樣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隱患監管和處罰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一線和管理一線,強化各標段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的安全監管職能。業主將通過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管理,通過加強業主標段駐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強監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管和全過程控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高速公路工程建設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八條? *****高速公路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東莞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高速公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安全工作監督管理,統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任務是在上級單位統一領導、安排、部署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組長由*****公司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總工程師擔任,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監查部、工程部、技術部、辦公室、合約部、財務部、協調部等成員組成。
3、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監查部,安全監查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的落實承擔相應責任。
4、本項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組織協調和規劃,由安全監查部專職安全工程師和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具體實施。
5、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需要變更時,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確認。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安全監查部主要安全職責
1、對上級機關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進行具體分解、細化,擬定從業單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標。對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時傳達,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2、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和體系。
3、具體組織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組織和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5、組織召開安全例會,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驗收工作。
6、監督檢查各單位制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高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7、督查各單位的應急預案的演練,加強信息溝通,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和調查處理工作。
8、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臺賬的建立、安全費用的計量支付、規范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9、加強與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具體負責協調較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0、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工程部主要安全職責
1、參與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參與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復查和驗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項目開展“平安工地”建設實施方案及標準》和《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施工現場量化考核辦法》的要求,對各監理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下發《安全違約違規處罰通知書》。
3、進行日常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工作。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驗收整改落實情況。
5、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管理,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監督監理單位對專項安全技術方案進行審核和驗算,必要時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7、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和完善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督促及時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8、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計量支付情況的審核、現場驗收確認和規范使用的監督管理。
9、監督檢查各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勞務分包隊伍和作業人員的規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1、監督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糾正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不規范及不作為管理行為,督促發揮其安全監理作用。
12、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部門安全職責
1、辦公室主要負責本項目各類安全生產培訓、會議的會務組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通訊聯絡、信息發布、組織協調交通工具調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做好群眾組織、安撫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同時承擔*****公司內部安全責任,對食堂、宿舍、辦公場所、車輛及消防、用電、防風、防汛、防疫、安全保衛負責。
2、技術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安全技術保障工作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管工作,對重點、難點項目安全生產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安全責任,組織設計單位安全技術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監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協調部負責地方聯絡工作,協調處理與當地各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沿線村民的關系,及時發現和解決地方問題,防止各施工單位和地方群眾發生群體性事件。
4、合約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組織機構及專職人員進行符合性審查。
5、財務部配合辦公室做好公司內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安全職責
1、主辦對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險源的識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預防方案的審查;
2、具體承辦本項目安全管理規劃,代表公司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
3、具體負責對施工難度較大、施工工藝和施工安全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作業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審查,有需要時督促施工單位報請有關部門實施專項審批或組織專家論證;
4、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和安全生產月報的總結、匯總和上報工作。
5、具體負責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傳達,并督促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安全職責
1、負責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及專職安全工程師審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單位落實。
2、負責督促本項目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經審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方案的具體貫徹和執行。
4、負責對所管理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包括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和各類安全內業臺帳的建立與維護。
5、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導各施工單位進行應急預演。
6、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
7、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使用的管理工作。
8、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使用臺賬,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并進行安全費用計量和支付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本項目的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種安全預案,制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各從業單位參加本項目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允許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掛籃、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驗收,業主和監理單位參加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訓支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查文件應當真實、準確、詳細,滿足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辈靻挝粦攲τ锌赡芤l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意見。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技術交底工作,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擔任設計代表。設計代表應當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配合協作,幫助其他單位準確、完整地理解設計意圖,保證設計意圖的正確實現。設計代表對施工中出現的地質、地形條件與原設計不符的情況,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和安全生產需要,及時完善設計方案,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和現場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組織和職責。
2、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
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書。
6、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審核施工單位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9、對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施工進行旁站監理和定期巡視檢查。
10、參與或主持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11、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等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安全保障規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獨立組織和參加業主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13、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業主駐地業主代表。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檢查整改結果,提出復查或復工意見。
14、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1、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難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合同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單位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4、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詳細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并簽字蓋章同意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監督:
⑴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⑵滑坡和高邊坡工程處置;
⑶灌注樁基礎、深擋墻基礎(超過2m)、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⑷橋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過25m)等構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淺埋、不良地質、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和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⑽跨越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導;
⑾橋梁掛籃施工;
⑿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⒀橋梁架橋機架設施工;
⒁其他業主和監理認為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5、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安全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場和新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施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路線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合場出入口、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邊緣、腳手架或其他支架、橋面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7、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標”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施工駐地,將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布置,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的設置必須滿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醫療救助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自購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組裝的臨時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須經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現場的基礎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裝作業、垂直運輸作業、高空作業和臨時用電等,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10、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臺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11、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12、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13、施工單位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同時接受業主的監督管理,對國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業主、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事故隱患和問題要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原則認真組織整改,并跟蹤檢查,狠抓落實。
14、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15、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6、施工單位應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組織、人員、救援隊伍和必要的設備、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組織演練。
17、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或二次傷害,并立即向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18、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內業資料管理制度,搞好現場各項安全技術資料的記錄、歸檔,按照規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各從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章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制定一系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綱要,同時制定下列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作為補充和完善,具體包括:
1、《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2、《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
3、《施工現場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5、《危險源辨識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7、《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8、《教育培訓制度》;
9、《施工單位安全月報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辦法》等。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大綱和監理計劃》、《安全生產監理實施辦法》、《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等外,還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監理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監理責任制》;
2、《安全生產監理會議制度》;
3、《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
4、《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審查制度》;
5、《安全監理巡視和檢查制度》;
6、《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機械驗收核查制度》;
7、《監理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隱患監理檢查、復查驗收制度》;
9、《監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0、《危險源、安全隱患登記跟蹤制度》;
11、《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監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安全生產最重要的直接和主體責任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監理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詳細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6、《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7、《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獎罰管理制度》;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9、《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跟班檢查制度》;
11、《安全設施和施工設備進場驗收制度》;
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險源、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制度》;
14、《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險品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6、《施工現場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電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9、《施工設備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20、《安全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產事故及三防應急救援預案》;
22、《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3、《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
24、《衛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不同職責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責任制制度,將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和措施落實到崗位,責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要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應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共同承擔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安全責任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通過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對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考核。根據量化考核的結果,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獎罰。
第三十四條? 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產事故隱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實各項監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將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五定”原則,督促完成整改,對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銷號,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五條? 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安全生產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數據庫,區分危險有害性質和程度,分類整理,動態監控。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初期結合設計圖紙、地勘資料、施工組織設計、現場情況調查、本單位人員、技術、設備資源情況等,對本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進行辨識和風險評估,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認后,報*****公司安全監查部備案。對重大危險源要實行有效監控。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監理、施工單位安全檢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不定期專門專項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評比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司安全會議主要有兩種:
1、安全生產現場會。隨時召開,重點解決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和根據安全形勢需要即時或盡快解決的安全問題。
2、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兩次,也可根據安全形勢和工程總體進展安排進行調整,重點是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上級的文件批示精神,總結經驗,實施獎罰,全面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和??顚S?,各從業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確定使用范圍,明確使用和審批程序。
在規定的適用范圍內,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業主、監理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消除、整改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要按照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沒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十條? 各從業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演練,同時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各從業單位要按照*****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必須指定專人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材料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臺賬。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3、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4、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6、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現場駐地;
2、施工作業點(面);
3、危險品存放地;
4、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5、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做出如下處理:
1、施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2、施工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六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和獎罰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評。并根據各階段量化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罰。
第四十七條? 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從業單位,*****公司將把其列入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單位,加大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時采取約見單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等手段。
第四十八條? 安全考評將作為創優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評優,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同時各從業單位安全考評結果將納入*****省交通廳信用評價管理范疇,作為省廳和總公司信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從業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擠占、挪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兩次以上的單位,*****公司保留暫停支付、代管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和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有效使用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無法立即改正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違約罰金: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卻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按規定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4、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或未按方案組織實施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無專人保管,炸藥雷管庫房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庫和運輸、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執行的;
7、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辦理工程保險和工傷保險的;
8、未按照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并登記的;
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做詳細說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上述行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7、未組織安全檢查的;
18、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違約罰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2、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4、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對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1、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3、未設立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的;
4、未按規定進行巡視旁站,或未做好巡視旁站記錄致使安全監理作用缺失的;
5、對巡視旁站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內容未進行跟蹤檢查落實情況,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未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6、施工單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質監站、*****公司責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7、所監理的施工單位被處以安全違約罰金,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8、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
9、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現行法律、法規范有異議時,以后者規定為準。本辦法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辦法的形式不斷完善,有關細則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監查部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8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目的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是積極貫徹執行《條例》、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如下:
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②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③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
責任。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性質
是通過監理單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使之有效運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
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
①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從而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②認真落實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升產監理責任,確保不因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9篇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
監理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筑施工安全事關生命安全,做好這項工作是'****'落到實處的體現。當前,我國建筑業發展迅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的工作重點,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隨著我國建筑業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建設各方行為主體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一、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新興的系統管理科學 <>,要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監理單位自身建設尤為重要,需要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術的復合型管理人才,他們既是管理的行家里手,又必須熟悉土建、電氣、機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 <>、法規、技術標準。監理單位應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通過引進人才使隊伍的專業配置合理,建立有效的培訓教育制度,通過不斷地培訓與學習,在工作中不斷探索總結 <>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來實現監理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的提高,為做好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系統工作,系統中要做的工作比較多,系統的問題亦需要逐一來解決,監理單位應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
1、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監理單位行政負責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偙O理工程師要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確定具體安全工作監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安全工作監理人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內部管理制度
在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礎上,完善工地例會制度及資料歸檔制度。在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上,評述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現狀以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在監理日記、監理月報中,如實、全面記錄當天、當月發現的安全施工問題和處理措施以及安全監理的其他工作內容。
3、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可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二、充分發揮與建設單位的組織協調,強化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設單位由于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對項目施工安全好與壞起著重要的作用。比如建設單位安全費用不到位,導致企業無安全經費;還有的建設單位壓縮合同工期,致使工人長期加班疲勞作業,引發了事故。另外,現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約束力不足,建設單位就利用其買方市場的優勢地位,把其應當履行的責任轉嫁到施工單位頭上,從而規避或減小了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監督力度。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督,認真組織協調建設單位這個責任主體在安全經費、合同工期、提供地下管線資料和產品的選用等方面符合《條例》的要求,讓建設單位真正懂得安全施工是我們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調動建設單位安全管理的積極性,為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證,從而實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良性循環。
三、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程序
1、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
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技術文件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派專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當在監理日記、監理月報中記載。 監理單位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項目總監在驗收記錄上簽署意見。
4、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和監理會議紀要等立卷歸檔。
四、轉變思想,突出重點,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工作落到實處
依據《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轉變思想,突出重點,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一)抓好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
1、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2、對中型及以上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等,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實際需要;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合理,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5、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相關要求。
7、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8、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二)抓好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
1、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2、每天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3、核查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
4、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并簽認所發生費用。
5、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監理單位通過審、查、停、報等手段來促使施工單位對安全負責,達到實現安全的目的。
第10篇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有色金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和再生等生產作業活動和有色金屬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涉及采選礦、建筑施工、發電(含余熱發電)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總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第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內制取、儲存煤氣、氧氣、氫氣、氨氣、鹽酸、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設置現場警示標志,加強防盜及現場防護和監控。
第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的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明確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技術的安全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得低于10%;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及其使用臺賬。
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下列范圍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二)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配備和更新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物品;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
第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可直接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新入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認真開展日常和定期隱患排查工作。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的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負責項目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委托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有色金屬企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將安全專篇和審查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組織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與設備,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時,應當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有色金屬企業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有下達立即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技術與生產過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先進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有關規定,及時淘汰超過使用年限的裝備和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八條 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能鑒定,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有色金屬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了解其安全技術特性,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措施。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結構安全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 起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時,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證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廠房、場所、設備設施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使用、維護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有色金屬企業承租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核實所租用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標準要求,嚴禁承租帶有事故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設備設施定置管理,劃設安全通道、物料區域等標志、標識,設備和管道正確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標志,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標識。
第三十三條 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浴池、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及危險物品的影響范圍內。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及檢修完畢投入生產時,應當制定開爐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采用火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熔融金屬噴濺傷人。
(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鑄造等區域應當采取高溫熔融金屬遇水爆炸的措施。
(三)吊運高溫熔融金屬必須采用冶金鑄造起重機。司機室等高溫作業應當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四)高溫熔融金屬地面運輸車輛應當采用專用運輸車輛,并設置安全警示報警裝置。
(五)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及運輸車輛應當與建構筑物之間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與其他物體碰撞或跨過其他生產設施。
(六)裝運熔融金屬的專用車輛不得在煤氣、氧氣、氫氣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第三十五條 采用濕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濕法冶煉劇烈反應導致發生噴濺及爆炸事故。
(二)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槽等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并采取防酸、堿、鹽腐蝕的措施,設置事故池。
(三)進入槽、罐、池、釜等內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的要求,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進行充分的通風、清洗,防止發生人員中毒窒息、火災爆炸事故。
(四)適用酸、堿的,應當采取防酸堿腐蝕,水沖洗的措施。
(五)高溫設備及管道應采取隔熱措施,采取防止高溫高壓蒸汽泄露、灼燙、爆炸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赤泥、灰渣的處理與堆存應當遵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金屬鉛、鎘、汞、砷、鈷等的冶煉或者加工企業,應當采取預防重金屬及絡合物電解液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使用煤氣的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設置煤氣防護站或者配備煤氣防護人員,并保證每班至少配備2名煤氣防護人員。
(二)在煤氣危險區域,應當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在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三)煤氣設施檢修時,人員作業一側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四)進行帶煤氣作業、煤氣設施內檢修和內外動火作業等,應當實施作業許可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生產、輸送、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易泄漏的場所,應當保持通風良好,并安裝固定式檢測報警裝置。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作業,應當采取防止中毒的措施。
第四十條 存在粉塵爆炸的場所,應當采取防自燃、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一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應當設滅火裝置和自動報警裝置。
第四十二條 生產設備、設施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配備有溫度、壓力、流量、液位及粉塵濃度、可燃、有毒氣體濃度等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裝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許可制度,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事施工、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嚴格辦理工作票,并對施工、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并派人到現場進行監護。施工、檢修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如有較大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審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維修、維護保養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將涉及本企業和施工企業、檢修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工程項目及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二)應當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三)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四)發包單位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協調管理工作,對進入企業的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向相關方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相關方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相關方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四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在正常生產與建設施工或檢修之間出現交叉作業的,應當全面負責建設施工和檢修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施工或檢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明確各相關方的工作任務、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對各相關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或檢修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通風、照明、防護、警戒、應急等措施;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氧含量、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成分進行檢測,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可靠,并配備足夠的安全設備設施,安排專人監護。
第四十八條 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程序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對作業對象和作業環境進行火災危險分析,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九條 生產裝置停產或檢維修后,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嚴格的安全條件確認。
第五十條 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監測、校驗,并作出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與職業衛生設施 “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備案工作。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涉及被檢查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密。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行業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
第五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色金屬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
(三)對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或者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
(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的;
(六)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起較大事故的。
第五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二)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罰則
第六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約談警示替代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一)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六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阜康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阜康市行使煤礦安全監管和其他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屬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管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和地方監管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負責。煤監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州、市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片區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經貿委、安監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會組成煤礦聯合檢查組,各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聯合檢查組每季度對全市煤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負責對煤礦停產后的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章 對煤礦檢查驗收的內容
第五條 市經貿委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持證情況:
1、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證、證件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2、礦長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必須停產整頓。
(二)礦井圖紙及技術資料
1、礦井11張基本圖紙的繪制、填圖、交換情況。圖紙不全、未及時填圖、交換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停產整頓。
3、采區設計、作業規程、通風設計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審批、學習、考核、執行情況。資料不齊全或未嚴格執行審批、學習、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
煤礦法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職責分工情況。上述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履行職責情況。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立即停產整頓。
(五)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定和預演情況。
未制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六)礦井五大系統基本情況:
1、提升系統;2、運輸系統;3、通風系統;4、供電系統;5、排水系統;6、礦井現有采掘情況,有哪幾個工作面,實際采掘情況。
礦井五大生產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立即停產整頓。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否則,停產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七)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
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礦井各個生產系統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不落實瓦斯檢查“三對口”、“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異常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存在大面積懸頂而無有效防治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受水災威脅而沒有制定預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未編制防滅火設計,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無完善的防塵系統,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八)職工培訓情況
1、煤礦全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煤礦職工接受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的培訓和持證情況;
3、特種作業人員所需人數(按實際工作面配備),實有人數,持證情況、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礦職工未經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未取得培訓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不足的,必須停產整頓。
(九)礦井采掘計劃和實際生產能力
檢查煤礦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計劃,并按照計劃辦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數組織采掘作業。
未向市經貿委上報年度采掘計劃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市經貿委必須按照煤礦的采掘計劃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礦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量和次數,嚴禁超能力供應爆炸物品。
井下作業人數超出核定人數的,必須立即整改。
未經驗收恢復生產的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技改礦井立項和審批手續不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礦井,未取得公安局發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不得審核發放爆炸物品。
(十)檢查煤礦是否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煤礦,不予驗收。
(十一)市屬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
1、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產整頓。
2、市屬煤礦在國家法定的重大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必須按規定停產放假。
3、停產期間各煤礦除進行正常的井下通風、排水、氣體檢測工作外,嚴禁私自組織生產及其他作業。
4、對明停暗開、私自組織生產和其它作業的煤礦,一經發現,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煤礦礦長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違法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六條 市安監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未貫徹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煤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手續不全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三)對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采礦許可證持證情況。無證、擅自采礦的,必須關閉取締。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和浪費的、不參加采礦許可證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無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未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或者開采、超生產能力開采的必須停產整頓。對開采回采率長期達不到要求的,不按規定進行占用資源儲量檢測、統計登記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實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無批準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安全隱患不予治理的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嚴格按照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進行治理、復墾和對采空區塌陷區進行安全處理、未設置圍欄和警示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爆炸物品儲存證、使用證持證情況。無證的立即停產整頓;
(二)爆炸物品保管員、爆破員持證情況。無證、持證人數不夠、人證不相符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爆炸物品出入庫、領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況。未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和領退制度、帳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煤礦停產期間由公安部門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礦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未參加工傷保險和規范勞動用工的煤礦,不予驗收。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持照情況,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煤礦依法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市工會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企業依法組建工會,建立工會代表大會制度;
(二)煤礦企業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三)煤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正常開展職工活動情況;
(四)按照《工會法》規定,按比例上繳工會經費情況。
第四章 煤礦恢復生產的標準
第十二條 煤礦恢復生產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證一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28條)規定;
(三)9萬噸以上煤礦(含9萬噸)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其他礦井通風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
(四)煤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五章 關閉礦井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以下四類礦井必須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一)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
(二)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
(三)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四)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
第六章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施工:
(一)項目必須符合阜康市煤炭工業總體發展規劃;
(二)項目必須經自治區發計委(新建)或經貿委(改擴建)批準立項;
(三)有批準的地質報告和儲量認定書;
(四)自治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
(五)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經國土資源廳批準;
(六)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審查批準;
(七)安全專篇經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
(八)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九)經縣(市)、州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十)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井資質;
(二)具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
(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外地施工企業進疆登記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六)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
(七)至少有兩名采礦或礦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第七章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煤礦企業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市經貿委批準后方可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嚴禁動用爆炸物品,對整改確需動用爆炸物品的,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使用。對于停產整改期間擅自動用火工品的煤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煤礦按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且“五證”齊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經貿委申請驗收。
(三)市經貿委接到煤礦驗收申請后,組織安監、國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和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限定整改時間,繼續停產整改,對驗收合格的提出驗收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四)驗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將檢查驗收材料報州經貿委備案。
(五)對于基本建設礦井,必須在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后,向市經貿委提出開工申請,經市經貿委檢查驗收合格并報昌吉州經貿委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檢查和驗收實行責任到人,“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安全”。
第十九條 檢查組必須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驗收標準,檢查驗收結束,經驗收組全體成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參加檢查的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檢查驗收組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擅自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寬驗收標準或其他規定的,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實施細則
a安全生產監督方案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b)監理規劃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c)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工程項目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重點、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確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應具有針對性;
d)監督管理方案的編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e)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f)監督管理方案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①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的審查制度;
②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制度;
③ 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核驗制度;
④ 檢查驗收制度;巡查、旁站制度;督促安全問題(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整改制度;
⑤ 安全隱患處理、報告制度;
⑥ 工地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安全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⑦ 資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中應包括本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內容;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具有可操作性;
d)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已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e)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針對經審批的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和現場實際情況,依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標和管理要求,明確監理人員的分工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檢查方案;
f)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g)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