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以扣分的形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并根據全省聯網年度累計扣分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年度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將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
(六)總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作業;或把整體工程或主體工程轉包;或將專業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的;
(八)對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未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
(九)不具備相應資質,自行拆裝施工起重設備的;
(十)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
(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施工現場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保證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設備由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安裝或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企業未組織分包、出租、安裝單位共同驗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即上崗作業的(按每人次計);
(八)對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檢查流于形式,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九)工程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八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不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未按規定在現場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或未實施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一機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或未在施工現場公示重大危險源,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的;
(六)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未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七)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
(二)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合格30日內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十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監理合同未明確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條款的;
(二)施工現場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三)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作業和設備的使用,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 對檢查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在24小時內發出整改通知的;
(二)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或者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或未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單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二)施工企業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
第三章 人員量化扣分
第十三條 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每檢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三)拒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停工整改決定并強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市、縣(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項);
(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六)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
(七)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合格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的。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或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未符合衛生標準;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四)未按規定落實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費用的;
(五)沒有落實監理單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并落實專人管理的;
(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擅自離開現場而沒有指定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暫時代其管理施工現場的;
(二)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未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四)未落實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
(五)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六)未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按每人次計);
(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十八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十九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問題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評定等級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二十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或安裝驗收的;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職安全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一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按規定檢查上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落實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定期檢修、維護保養制度及安全防護用品、配件的報廢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施工起重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五)無施工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巡查記錄的;
(六)腳手架、模板工程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七)施工臨時用電未實行三相五線制,或應使用而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八)施工臨時用電保護零線和工作零線混接或保護零線未引入機具的;
(九)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或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的;
(十)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
(十一)臨邊防護存在嚴重隱患的;
(十二)施工人員在作業區內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計);
(十三)違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子項目的保證項目的(每一條)。
第二十二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無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專項監理制度或無安全監理細則的;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或未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的;
(三)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在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且監理人員有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或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開工,而未能及時作出停工處理,未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的;
(二)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未對變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四)未對施工企業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情況實施監理;或對存在安全隱患不履行監理責任;或監理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設立安全監理機構及未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規定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列支和使用實施監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問題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單位強行施工,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報告的;
(三)重要施工環節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未進行巡查和記錄的;
(四)未能跟蹤檢查監理機構發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結果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建立安全監理檔案的。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未履行職責,導致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監理記錄不齊全或監理月報未能如實反映工地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的,每檢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實施審查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二)越權代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有關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責任分工,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的;
(二)對存在的安全重大隱患未及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的;
(三)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停工整改決定,未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并反饋情況的;
(四)對施工單位不按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和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五)委托或授權監理員代簽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的監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專業監理工程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規定和標準實施安全檢查評分的;
(三)對不履行安全責任或不稱職的監理員不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調整撤換的;
(四)未對施工單位的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檢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二)無安全施工監理日志或日志內容弄虛作假、記錄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對關鍵施工環節和事故易發、多發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三十條 違規扣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單個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以個人在全省范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一個違規扣分周期期滿后,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扣分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扣分分值累計達到總分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建設信息網上公示,被扣分企業資質證(被扣分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證機關應在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檢查項目和相應的扣分值,對施工現場實行動態監督檢查。在執行扣分時,執行人員應對其違規事實即時拍照、收繳有關資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證,作為扣分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違規扣分應當由一名具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和一名具有安全監督員證的人員向當事人出示以上證件后共同執行扣分。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取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三十五條 實施扣分后,必須向被扣分企業(人員)送達《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注冊(崗位)證號、扣分原因、扣分依據、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訴權利等內容。由執行人簽發,加蓋公章,被執行人簽收。在責令整改期限內,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復扣分。
在執行扣分時,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由執行人雙簽見證,實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六條 在每檢查次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條 實施扣分時,施工項目多于一名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人員實施扣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對施工項目所有的專職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第三十八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管轄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應及時糾正,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扣分結果作為企業從業資格備案登記、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違規行為,各扣分執行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施工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60分或本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30分以上,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全生產許可的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一個扣分周期內被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實行注冊管理的人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3個月,連續兩個扣分周期均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1年;連續三次被扣滿(超)30分的,停止執業5年。停止執業由被扣滿(超)分即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被扣滿(超)30分的,暫扣其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四十二條 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扣滿(超)分的處理情況,將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強化企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工作職責,保障施工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3建設項目管理、送審、內容及程序
3.1根據項目建議書,由各企業企劃部門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有該項目的危險、危害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論述。
3.2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應進行預評價;
3.2.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3.2.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2.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或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3.2.4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或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3.2.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3.2.6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4預評價工作各企業應選擇并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5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項目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對策及明確的防范措施,并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衛生設計和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
6承擔預評價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各企業企劃部門應組織在初步設計審查前完成預評價報告書的評審,在評審中要體現安監部對預評價報告的審閱意見。
7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審時應有安監部門及相關部門參與討論,安監部門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8建設項目總發包方應將承包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企業資質證、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件等相關證件交安監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造冊留檔。
9投標、承包單位不論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專兼職安全人員以及各種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審查考核等制度。
10在簽訂承包合同時要根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內容,明確訂立并履行各方對安全生產所應負職責的具體條款。分包單位執行和遵守發包單位的一切安全規定,并接受督促檢查。
11安全施工與檢查
11.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2發包企業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單位進行傳達,承包單位要定期組織對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企業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11.3在施工期間,各企業的基建部門、安監部門對施工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如發現隱患,應及時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并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11.4發包企業與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互相協助或新增項目時,要及時補充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承包施工單位應確保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企業生產作業現場和危險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同時承包施工還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響周邊人員安全。
12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各企業設備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書,如電梯、起重機等。
13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各企業企劃部門應根據預評價報告書及上級部門審批意見,會同安監部門進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驗收前五十天,委托規定回避的單位以外具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承擔預驗收,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專題報告》。
14建設項目在各個階段的送審資料及上級行政部門的審查批復文件,有關部門應妥善保管,在竣工驗收時,一并歸入該建設項目技術檔案資料內,由專門部門統一保管,有關部門及安監部門應保存必要的復印件以備查。
15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
15.1建設項目均應執行職業安全、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和消防“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15.2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與,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15.3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以及初步設計應有職業安全、工業衛生、環境保護和消防的內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并有企業安全部門的書面認可意見。
15.4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時,主管部門必須把相關的安全準備事項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報安全部門審核,此時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審核內容,把安全、消防、環境的要求書面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把要求寫入建設施工合同。
15.5每項需要經過立項建設的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都必須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此審核表作為建設工程項目開設財務施工工號的前提條件之一。
15.6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將該建設項目設計圖紙資料以及有關的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方面的設計圖紙和文件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審批,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經審批同意后,各相關資料應該復印送安全部門一份,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設計要求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施工,其施工進度與主體工程一致,并保證施工質量。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項目,有權停工整改。
15.7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的內部驗收,填寫《建設項目驗收記錄表》,此表作為企業工程項目付款的前提條件,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部不與付款,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予以整改并復驗直至合格。
15.8在單位內部有安全部門參與的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完工圖紙和文件送與上述相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審批手續,經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才能投入使用。
1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工程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考核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確保生產順利進行,由現場安全領導小組進行考核。
考核范圍、內容及要求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各班組人員必須認真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拆除現場內的一切安全防護設施,不得擅自動用各種電器設施和臨時用電線路。按照上級、公司及項目部有關文明施工的精神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培訓者不得上崗。
工傷事故。杜絕重大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控制為零,輕傷事故控制為7‰。
班組安全活動。各班組每天必須進行班前活動,并填寫活動記錄。
考核評分
項目每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綜合檢查,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每季度對各管理人員和各班組進行目標考核。考核分為不合格、合格、優良三個等級(7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70-85分為合格,85分以上為優良)。凡評分達到85分以上的班組項目予以獎勵,70分以下的班組給予處罰。
項目安全目標管理
項目經理是工程安全生產和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根據施工現場及公司對項目工作的管理目標,項目為了達到公司要求,特制定以下目標:
1、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各級專業管理目標分解到人;
2、對分解的責任目標及執行情況與經濟掛鉤,并有考核記錄;
3、經濟承包中安全生產指標,年死亡重傷率控制為零,年負傷率控制在5‰,根據工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安全生產指標;
4、項目部對各班組傷亡事故控制目標:控制年死亡重傷率為零,年負傷率為總人數的5‰,也就是說綜合項目部及各班組所有成員控制年負傷率不能超過5個;
5、項目部為了創優、達標,根據工程地點,各班組負傷率也作了相應控制,具體目標劃分到個人身上。鋼筋組、木工組及其它分包單位年死亡重傷率為零,鋼筋組年負傷率控制在3人以內;木工組年負傷率控制在3人以內;項目部成員及各分包單位年負傷率控制在1人以內;
6、項目部每月填寫安全責任考核表。
安全管理目標表
施工單位(章):**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名稱: 冶金地質生活基地一期二標段項目
傷亡控制
重傷死亡率為0,輕傷率月平均控制為1‰、年平均控制為 5‰。
指標 施工安全 合格,力爭優良。
達標
文明施工
合格(或標準化施工現場)
標準
制表: 審核: 制表日期: 年月 日
注:由上級部門下達
第4篇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制定基建系統實現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的具體目標、要求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貫徹落實會議要求。
2、組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推行基建施工現場標準化作業,貫徹落實《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檢查各項規程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并組織整改落實。
3、組織做好現場施工技術管理,確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組織審查項目標書和承、發包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問題。
4、確保工程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組織“兩措”計劃執行;審定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并督促落實;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組織落實事故防范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原則。
5、加強對承、發包工程的管理,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規范合同管理,明確安全責任,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6、組織基建安全施工檢查等重要活動;監督檢查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
7、編制并組織實施基建重大人員傷亡、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垮(坍)塌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有系統、分層次、分工明確、相互協調的事故應急處理體系。
8、組織或參加有關工程建設的事故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應召開事故現場會,并組織落實防范措施。
9、組織推廣先進管理方法、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解決基建安全技術上的突出問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10、負責填報基建事故報表。
第5篇 某電力生產發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發、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系統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工作應充分挖掘、利用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來完成。確需要利用系統外人力資源的,必須采用對外發包工程的方式,嚴禁雇傭臨時工。集團公司系統各對外發、承包工程單位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規范企業的電力生產、多種產業發、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電力生產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有關的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輸煤、除灰等工作。
“多種產業工作”是指非電力生產為主業的工作。
“集團公司系統自身的人力和設備資源”包括集團公司系統主業、多種經營等,隸屬各企業管理的檢修公司、燃料公司、實業公司等二級公司。
“臨時工”指與企業的雇傭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無固定工作崗位的外來用工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系統對外發、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嚴禁以車間、班組、部門或個人名義發、承包工程。
發包工程必須承包給有相關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單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須由企業統一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
第四條 發、承包工程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五條 發、承包工程嚴禁“以包代管”。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外出承包工程,在執行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中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專業公司,各基層企業。
第二章 發包方的職責
第七條 發包方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并復印有關見證性材料備案: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安全資質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人員年齡、工種、健康狀況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滿足工程需要;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承包方保證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
(四)承包方施工隊伍超過300人的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安全管理機構、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資質證書。
第八條 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第九條 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燙傷、墜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環境污染、電網破壞事故的,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并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監督承包方實施。承包方應按有關行業安全管理法規、條例、規程的要求設監護人。
第十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簽訂安全協議作為附件。安全協議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三)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發包方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準入手續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職責
第十一條 必須按照發包方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發包方的資質和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發包方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的特點,對作業現場可能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學習要有簽字。
第十三條 開工前應按照與發包方簽訂的安全協議的要求,認真制定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核批準后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 承包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單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發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書面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廠級領導批準后,指派有關車間、班組配合完成。
第十五條 承包方施工隊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工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關系到施工安全及質量的特殊工種人員,特殊情況需要換人時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并對新參加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發包方現場安全管理的規程、制度和安全協議明確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承包方必須自覺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包方提出的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設備的不安全情況,除按規定逐級上報外還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
第十八條 承包方在開工前要向發包方交納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安全風險抵押金。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承包系統外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交納。
承包方因違章作業造成設備停運、損壞、火災及人身傷亡等影響安全生產的,按規定接受發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條 承包方在辦理手續時須提供工作人員的名冊,注明所有工作人員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狀況等,并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見證材料以供驗證;提供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登記表。
第二十條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術性的工作,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5歲;所有工作人員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職業禁忌癥。
焊工、起重機械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發、承包工程的現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承包方隊伍進入作業現場前,發包方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電力設施保護及社會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訓和考試完成后,辦理準入手續后,憑證件出入現場。
證件上應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稱、準入的現場區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要積極做好發包工程的工作票、動火票辦理等事宜,除長期外委隊伍外,發包工程應實行工作票雙負責人制。發包企業工作負責人對現場作業安全措施是否執行到位,施工人員是否在指定時間、區域內工作負責,外包隊伍工作負責人對施工作業的現場組織、協調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方安全監察部門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施工,要隨時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并按規定給予懲處。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的安全監督部門,對本企業外出承包工程的現場,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承包方隊伍嚴重違章作業,導致設備停運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后果,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進行停工整頓,有權決定終止合同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遇有工程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方施工的,發包方應與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對各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企業發、承包工程中發生生產事故,不論事故原因,必須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訂本企業發、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的管理規定,加強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預防和糾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減少和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編制而成。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項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條 根據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對本工種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施工現場負責人必須按照公司的有關要求,及時填報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第四條 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須向作業人員作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工地安全員根據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檢查落實情況。
第六條 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教育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不準上崗作業。
第七條 對變換工種的工人要進行換崗教育,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寫教育記錄。
第八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按規定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后,還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九條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十條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從高處往下拋擲物料;不得追打嬉鬧;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動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和安全標志等。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的安全生產由班組長全面負責,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協助班組長檢查督促本班安裝人員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班組要認真執行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活動,召開班前安全會,做好活動記錄。
第十三條 班組要經常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解決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施工負責人必須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不準隱瞞不報、虛報和遲報。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要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國家、省規范統一要求的安全標志、標牌。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要佩戴公司統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條 施工材料、構件、機具要堆放整齊,并掛定型化的標牌。內容包括:名稱、規格、品種、進廠時間等。廢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點,分類堆放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嚴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禁止隨意吸煙,吸煙應到指定地點。
第二十二條 嚴禁酒后作業和疲勞作業。
第二十三條 現場辦公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并采用印刷體文字,鑲嵌在玻璃鏡框內。
第二十四條 宿舍及辦公室用電必須安全。
第二十五條 應經常保持宿舍及辦公室周圍的環境衛生和安全。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條 高處作業需搭設腳手架時,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有異常損傷、裂痕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申報更換。
第二十八條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防護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上的
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隨意更換。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每臺用電設備均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三十條 各類施工機具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應熟知機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二條 施工機具必須明確專人負責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操作人員離開用電設備時,應拉閘斷電,鎖好閘箱。
第三十四條 使用i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安裝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還必須作保護接地。并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第三十五條 電焊機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多臺焊機接零裝置應有單獨的接線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條 電焊機的手柄、壓力拉柄、夾具應靈活。絕緣良好,操作人員腳下應設木制平臺,并做好防火檔板。
第三十七條 電焊機開關箱內必須設漏電保護器,并應裝設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二次觸電保護器。
第三十八條 焊接場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大于5米,并應穿管保護。
第三十九條 電焊機焊把、把線應絕緣良好,把線長度不大于30米,接頭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過3米。
第四十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進行焊接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露天作業時,電焊機須有防雨設施。
第四十一條 氣割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氣瓶距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距離不足時應有隔離措施。
第四十二條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不得平放,應配有支撐架。
第四十三條 氣瓶存放地點應有明顯標志,有防曬、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條 氣瓶的防震圈、防護帽應齊全。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望各項目施工隊認真遵照執行。若有違背,公司將視情況,酌情給予處罰。同時公司還將對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隱患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7篇 住宅樓工程安全管理及保證措施
1施工安全目標管理
在施工中,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認真執行國務院、建設部、北京市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管理計劃,使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任務緊密結合,保證施工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嚴防各類事故發生,以安全促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通過組織落實、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認真整改,確保達到以下目標。
1.1輕傷率小于3‰。
1.2死亡事故為0。
1.3施工現場達到市文明安全'標準化工地'。
2施工安全保證與監督體系
2.1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1)項目經理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項目副經理、主任工程師任副組長、安全員、技術員、棟號長及各專業工長為成員,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施工安全工作。
(2)單位工程實行施工安全責任制,棟號長是第一責任人,開展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活動。直接負責指導和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定期開展安全月和安全周活動。
(3)作業班組貫徹實行施工安全'聯保互保'制度,班組長是第一責任人,操作者之間互相監督,互相控制,互相保護,互相牽連,開展分項工程施工安全活動。
安全領導體系見:
2.2施工安全監督體系
(1)公司生產科和施工管理科負責對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進行抽查和實施監督。
(2)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施工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動進行跟蹤檢查和實行監管。
(3)作業班組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管理。
2.3組織安全活動
2.4安全檢查
檢查內容檢查形式參加人員考核備注
分包安全管理定期安全員月考核記錄檢查分包單位自檢記錄
外掛架
外爬架定期安全員會同責任工程師分包單位周考核記錄
三室、四口防護定期安全員會同分包單位周考核記錄
施工用電定期安全員會同分包單位周考核記錄分包單位日檢
垂直運輸機械定期安全員會同分包單位周考核記錄租賃公司日檢
塔吊定期安全員會同分包單位周考核記錄租賃公司日檢
作業人員的行為和施工作業層日檢責任工程師會同分包單位日檢記錄現場指令,限期整改
施工機具日檢分包單位自檢日檢記錄責任工程師檢查分包自檢記錄
3.安全管理制度
3.1公司安全科每半月對項目經理部在施工部位進行一次抽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聯合檢查,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逐項進行檢查評分,對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責成項目經理部限期整改完畢,未進行整改或延期整改的項目部和責任人按公司及總公司有關文件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3.2項目經理部每周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一次自查,每半月會同公司施管科組織一次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主要針對'三寶'正確使用方法,高空作業防護、洞口臨邊防護,垂直運輸設備防護,現場安全用電,中小型機具防護,乙炔氧氣瓶正確放置和使用,消防治安等各方面,指出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落實到人頭,限期整改。
3.3作業班組嚴格執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制度,由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每天工作的周邊環境,防護設施,自身保護等安全防護問題進行詳細交底,班組兼職安全員進行檢查、落實和記錄,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文明講評活動,總結上周安全文明生產的經驗、表揚按操作規程作業的好人好事,指出班組施工作業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牢固樹立起'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指導思想。
3.4安全制度具體條款:
1.安全技術交底制: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各級管理人員需親自逐級進行書面交底。
2.班前檢查制:專業責任工程師和區域責任工程師必須督促與檢查施工方,專業分包方對安全防護措施是否進行了檢查。
3.外爬架、外掛架、大中型機械設備安裝實行驗收制:凡不經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周一安全活動制:經理部每周一要組織全體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對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對本周的安全重點和注意事項做必要的交底,使廣大工人能心中有數,從意識上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
5.定期檢查與隱患整改制:經理部每周要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制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整改,并做好安全隱患整改消項記錄。
6.管理人員和特殊作業人員實行年審制:每周由公司統一組織進行,加強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增強年輕意識,避免違章指揮。
7.實行安全生產獎罰制度與事故報告制。
8.危機情況停工制:一旦出現危急職工生命安全險情,要立即停工,同時即可報告公司,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9.持證上崗制:特殊工種必須持有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
3.5安全管理工作
1.項目經理部負責整個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規定的有關安全措施組織施工。
2.專業責任工程師要對分包方進行
檢查,認真做好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簽字認可。
3.在施工過程中對薄弱部位環節要予以重點控制,特別是分包方自帶的大型施工設備如外用電梯等,從設備進場檢驗、安裝及日常操作要嚴加控制與監督,凡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準使用。
4.防護設備的變動必須經項目經理部安全總監批準,變動后要有相應有效的防護措施,作業完成后按原標準恢復,所有書面資料由經理部安全總監管理。
5.對安全生產設施進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購買定點廠家認定產品。
6.分析安全難點,確定安全管理難點。在每個大的施工階段開始之前,分析該階段的施工條件,施工特點,施工方法,預測施工安全難點和事故隱患,確定管理點和預控措施,在結構施工階段,安全難點集中在:
(1)高層施工防墜落,主體交叉施工防物體打擊。
(2)基坑周邊的防護,預留孔洞口、豎井處防墜落。
(3)外架安全措施等。
(4)各種電動工具施工用電的安全等。
(5)現場消防等工作。
(6)塔吊及外用電梯安全措施。
(7)臨邊馬路防護。
7.制定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基本標準:
(1)洞口、電梯井安全防護:詳見《項目安全管理手冊》。
(2)臨邊作業安全防護: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參照公司《項目安全管理手冊》的要求,制定出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防護。
(3)交叉作業安全防護。
(4)現場用電安全防護: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參照公司《項目安全管理手冊》的標準要求,和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制定出針對、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機械安全防護。
4安全生產的保證措施
4.1安全防護管理
(1)對現場的預留孔洞,必須進行封閉覆蓋,危險處,在邊沿處設置兩道護身欄,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2)各類腳手架嚴格按照腳手架安全技術防護標準和支搭規范搭設,腳手架立網統一采用綠色密目網防護,密目網應繃拉平直,封閉嚴密。鋼管腳手架不得使用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有裂紋的鋼管。腳手架不得鋼木混放。
(3)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瑪鋼扣件,不得使用鉛絲或其他材料綁扎。
(4)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m。拉接所用的材料強度不得低于雙股8#鉛絲的強度。高大腳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進行拉接,在拉接點處設可靠支頂。
(5)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施工層腳手板下一步架處兜設水平安全網。操作面外側應設兩道護身欄桿和一道擋腳板或設一道護身欄桿,立安全網,下口封嚴,防護高度應為1.5m。
(6)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縱向必須設置十字蓋,十字蓋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寬度與水平面夾角應為45~60○。
(7)建筑物的出入口處應搭設長3~6m,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m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于5cm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閉嚴密。
4.2臨時用電管理
(1)建立現場臨時用電檢查制度,按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2)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3)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4)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5)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護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
(6)施工現場的臨時照明除高架鏑燈外一般采用36v低壓照明,地上輸電導線與金屬物靠近部位應加絕緣保護,按規定裝設,并在用電箱加裝漏電保護器。
(7)安裝、維護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必須由具有上崗資格的電工完成。
(8)所有現場用電設備均應做保護接零,并懸掛標志牌。
4.3施工機械管理
(1)所有現場機械設備應按規定,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各種機械設備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要堅決按上級頒發的管理規定,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解決。堅持持證上崗,無操作證者嚴禁上機。
(3)現場機械設備應有防雨、防砸設施,并設專人管理。
(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要熟悉使用的機械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檢查排除故障。
(5)定期檢查機械設備運轉情況和工作狀態,嚴禁機械帶病作業。
4.5臨邊防護措施
所有臨邊部位均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距地高度為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m,并設置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立掛安全網防護。
外用電梯接料平臺必須安裝臨時護欄,外用電梯地面通道上部裝設安全防護棚。
4.6洞口防護措施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樓板外邊長小于50cm的洞口,必須加設蓋板,蓋板須能保持四周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樓板上的預留洞在施工過程中可保留鋼筋網片,暫不割斷 ,起到安全防護作用。
邊長為50cmx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上面滿鋪腳手板。
邊長大于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除設防護欄桿外,洞口下面設水平安全網
4.7交叉作業安全防護
1、為防止高處墜物和物體打擊,在建筑物周邊每隔4層用鋼管搭設斜挑安全防護棚,在鋼管上平鋪雙層安全網。
2、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操作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不能滿足時,應設置硬隔離安全防護網。
3、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并應設專人監護。
4、模板拆除后,其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的物件。
4.8現場用電安全防護
1、本工程電纜敷設在基坑周邊,直接敷設的深度應不小于0.6m,并在電纜上下各均勻敷設不小于50mm厚的細砂,然后覆蓋磚等硬制保護層。
2、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及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固定機械的電源電纜沿地面敷設時應穿管或埋地。
3、進戶線過墻應設穿管保護,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應采取防雨措施。
4、配電系統應實行分級配電,即分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三級。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5、場的電氣設備應實行兩級漏電保護,即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內設置漏電保護器。
6、施工現場的電動建筑機械、手持電動工具和用電安全裝置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應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7、所有的電氣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均應做保護接零。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其保護零線的連接點不少于兩處。
8、塔式起重機、室外電梯等設備,除應做好保護接零外,還應按規定做重復接地,設備的金屬結構架之間應保證電氣連接。
9、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并設漏電保護裝置。電焊機應放置在防雨、防砸的地點,下方不得有堆土和積水。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焊工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持證上崗。
10、照明:
(1)室內臨時照明采用36v的安全電壓。
(2)一般場所的照明應在電源側裝設漏電保護器,并應有分路開關和熔斷器。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必須做保護接零。
4.9消防措施:
由于本工程所處的特殊地理位置,在施工生產全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實施'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確保在我項目不出現消防傷亡事故。
1、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明確各級的職責,組建消防小組,負責日常的消防工作。
2、分包單位在總包方的監督檢查下,建立分包內部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加強民工消防教育。
3、施工現場不允許吸煙,生活、辦公區設置吸煙處,除特殊批準外,不允許使用電爐,并且在生活區、辦公區及現場設足夠消防器材。
4、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有專用庫房存放,在存放處掛明顯警示牌,對于此類材料嚴格執行限額領材料制度。
5、加強對電氣焊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
6、現場及樓層內的臨時設施應經常檢修,掛明顯標示牌,任何人不允許私自挪動或改為他用。
第8篇 酒店公寓工程安全管理
酒店式公寓工程安全管理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正處理好'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的辯證關系,保障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安全防護,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有關規定及本項目工程周圍環境和工程特點要求,制訂以下措施:
1、建立以集團公司--項目部--施工班組為一體的三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達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要求。
2、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要求,并根據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要求》和滬建安監總(2001)第13號關于標準實施要求的通知精神,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項目經理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責明確,落實到人,并進行主要管理人員的安全目標責任分解,與集團公司訂立安全目標責任合同和獎罰條例在內的安全保證措施。
3、各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一人,參加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每周二)和不定期的(節假日、暴風、雨、雪等季節性)以及專項的(塔吊、人貨電梯、腳手架、施工用電、基坑施工等)安全檢查,領導小組人員對安全工作做到分工合作,齊抓共管,確保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使安全工作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4、制訂各項規章制度。項目部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制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班組活動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安全生產驗收制度》、《安全生產交底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員制度》、《食堂食品留樣制度》、《場容場貌管理制度》、《衛生防疫制度》、《除四害制度》、《工地消防制度》、《動用明火審批手續制度》、《倉庫管理制度》、《浴室制度》、《廁所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安全生產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等等,從而大在地簡化了在施工過程中帶來的各種麻煩,達到有章可依,遵章守紀的管理。
5、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項目部所制訂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逐一上墻,參照執行。
6、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一些違章現象嚴厲進行處罰,不得手軟,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頭等大事列入議事日程。當發現施工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尊重安全為原則的態度。
7、建立健全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防火制度完善,項目部按總施工人數的10%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建立相應的活動制度,按照明火審批制度的要求,劃分動火級別審批手續,完善監護設施和監護人的要求,重點防火部位,劃分重點防火區域,消防器材嚴格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養、記錄并成檔入冊。
8、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六大紀律,焊工十不燒規定,現場做到材堆規范,標識清楚,道路暢通。
9、認真做好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及上崗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有針對性,當天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日后工作完后的檢查。取長補短,學習各種先進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
10、嚴格把好各類驗收檢查關,各類驗收項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施工,否則拒絕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對進入現場的各類機械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掛牌后才能使用,凡未經驗收的各種機械禁止使用。
11、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立工程概況牌、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名單牌、安全生產六大紀律牌、防火須知牌、安全十項措施牌、環境衛生制度牌、安全生產計數牌、綜治管理網絡牌、施工組織管理體系牌和*總書記對安全生產的三點重要指示牌、施工平面圖、衛生包干區域圖等十二牌二圖以及公司簡介。
第9篇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
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
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
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
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
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
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
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
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
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
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
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 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
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
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
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
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
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
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第10篇 建筑、機械、電氣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1 建筑、機械、電氣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分管專業工作面的安全、文明施工負責。
2 執行監理部安全、文明施工領導部門下達的有關本專業和涉及所監理項目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指令。
3 組織審查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和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對審查的正確性負監理責任。
4 負責本專業和所監理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檢查。
5 協助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所負責監理的項目和部位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的監督和違章行為的制止與糾正,并及時進行信息反饋。安全監理工程師不在現場時,履行其安全職責。
6 協助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本專業和所負責監理項目和部位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違章而進行整改的監督,并參與整改成果的驗收。
7 指導監理員正確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監理管理職責。
第11篇 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1 施工前準備
1.1 安全員要協助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作業區和生活區的臨時設施進行布置。
1.2 項目部組織機構、各種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板圖及時上墻。
1.3 現場圍檔、燈廂式安全門、六牌一圖、防火工具和宣傳圖板的設置。
1.4 需購置新設備的,要及時向公司上報設備采購計劃。
1.5 已進場的設備要制訂維修保養計劃,定期保養,填好記錄。
1.6 工程開工前,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部成員(包括專業班組)成立危源辨識小組,根據本工程特點、施工工藝、場地布置等情況全面進行危險源辨識,編制重大事故救援預案和應急演習計劃,安全員參與編制,并且上報公司審批。
1.7 及時對進場的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發證,與作業班組及個人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1.8 臨時用電的安裝配置和維護管理必須符合規范規定,實行三相五線制及兩級保護,宿舍照明一律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各種設備保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配電箱零線應重復接地,施工現場內不少于3處,接地電阻不大于l0 q,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分開,工作接地電阻不大于4 q,室內線路及燈具高度不低于2.4m,現場維護電工必須每周測試漏電保護器,并且填寫用電檔案,檔案填寫應真實,有專人管理。
2 基礎工程
2.1 土方開挖前,安全員必須向建設單位索要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如無此資料,安全員有權拒絕施工。
2.2 按照技術人員提供基坑支護方案和基礎施工方案監督檢查。
2.3 在基坑周圍設置1.2m高標準護欄,作業人員上下要有專用馬道。
2.4 在安全教育時對深基坑施工的針對性要加強。
2.5 在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6 在基坑邊堆放物料時,物料堆與基坑邊緣的水平距離必須大于1.5m,高度不得超過l.5m。
2.7 要密切注意基坑及周圍土質情況的變化,如有異常,要立即停止施工,并上報項目經理。
2.8 加強對樁基礎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3 主體工程。
3.1 腳手架工程施工前,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編制腳手架施工方案,架子工持上級有關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上崗,按照方案進行施工。禁止違章作業及酒后作業。密目網必須用尼龍繩連接并且保證密實。腳手架內跳板要鎖牢,不得有探頭板,上料平臺要有限定荷載的標牌,搭設時不能與架體連結,不能超出額定荷載。腳手架搭設一步架驗收一次,并填寫好記錄。搭設后由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主體施工時,嚴禁私拆亂卸架體的扣件和拉結點,如違章罰款200元/次。
3.2 模板工程施工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模板施工方案,按照方案具體實施。支撐的間距、拉桿的步距要合理有序,邊梁的外模板支撐不能與架體相連接。拆模前操作班組長必須有技術人員出具的拆模通知單,按照通知單的規定進行拆模。如有違反,罰款2000元/次。
3.3 混凝土施工前應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說明施工的部位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塔吊吊運砼或布料機澆筑砼時,卸料不能集中,以免超出模板的額定荷載,振搗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電源線架設不能拖地。如違反其中一項負激勵100元/次。
3.4 砌筑工程:基礎砌筑時,應經常檢查基坑土質變化情況,有無裂縫現象,砌筑材料堆放時要離坑邊lm以上。在樓層施工時,材料堆放嚴禁超過額定荷載,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超過荷載時,必須經過驗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方可進行堆放施工。在架體上施工時,堆磚高度不得超過2層側磚,同一塊腳手板上的操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同一垂直面內上下交叉作業時,必須設置安全擋板,操作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裝飾工程
4.1 室內抹灰使用的鐵、木馬凳必須搭設平穩牢固,操作平臺上堆放的物料不得過于集中,腳手架上不得有探頭板,不得將腳手板支靠在門窗或采暖管道上。嚴禁向窗口外隨意拋投物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穿絕緣鞋和戴絕緣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電動設備及照明燈具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裝設漏電保護器。違反其中一項罰款100元/次。
4.2 室外抹灰交叉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系好安全帶,必須檢查腳手板是否牢固可靠,不牢固的或有探頭板的應及時處理。在腳手架上工作時,工具不許隨便亂扔,材料堆放不得超載,不得隨意拆除腳手架支護結構和護欄,如妨礙施工必須經工長批準后由架子工負責拆除。密目網嚴禁提前拆除,必須超出作業層一步架。違反其中一項負激勵l00元/次。
第12篇 河道護坡工程安全管理體系措施
4.1安全生產總則和部署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一貫遵循的原則,我公司在本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仍以“公司管理.項目負責、政府監督、全員參與”為模式,以工地全面安全管理和安全預防技術管理手段,層層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以項目工程師為首的安全技術保證體系,以專職安全職能部門為首的專業管理監督保證,強化施工現場達標管理,抓關鍵、抓重點、促全面,按照“安全預測、制定安全措施、執行落實安全措施、檢查監督”的基本程序達到預防的目的,腳踏實地搞好安全生產,將工程以安全、優質、高速建設好。
4.2施工安全管理體系
1、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設專職安全員。
2、成立以項目經理為主的,有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等參加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形成安全生產監控網絡,安全生產管理圖如圖示。
公司安質部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施工班組及工人人
3、建立有工地領導參加的包括施工員、安全員在內的輪流值班制度,檢查監督施工現場及政策組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并做好安全值日記錄。
4、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安全設施驗收和事故報告等管理制度。
5、班組進場時向班組進行安全交底。
4.3組織措施
“堅持安全生產,杜絕事故發生”是工程安全生產的目標,為保證目標的實現,施工中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項目經理對該工程整個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負責,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到人人講安全,人人抓安全,齊抓共管搞好安全生產。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工作,按照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執行。
2、按公司制度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辦法,把安全生產與經濟責任聯系起來。
3、實行安全檢查制度,項目經理部聯合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該項工程配備專職安全員一名負責督促,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4、嚴格遵守各種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規范,不得違章作業。進入施工現場戴好安全帽,做到無“三鞋”。
4.4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1、漿砌塊石護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1)護坡砌筑前制定詳細安全保證措施,技術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保證執行。
(2)安全員到場監督,出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人員排除。
(3)本工程混凝土墻身砌筑強度較大,施工前配足作業人員,按時換班,嚴禁疲勞作業。
(4)塊石搬運時注意安全,杜絕出現石料砸傷人事件發生。
2、機械設備運行安全保證措施
(1)使用性能良好的機械設備。中、小型機械要做到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好。安全防護得力,確保機況良好。
(2)機械設備運行人員具有相應的上崗證。定機定人,專人運行,定期維護保養。
(3)杜絕酒后上崗、酒后駕駛,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運料車輛遇交通道口減速慢行。
(4)現場派專人指揮,保證施工有序進行。
(5)機動翻斗車要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安全行駛、定期保養,確保機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
(6)機動翻斗車應設置防雨、防砸車棚。車棚明顯處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負責人牌。往槽、坑、溝卸料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檔墩。
(7)所有設備的皮帶傳動、鏈條傳動和開式齒輪傳動等都必須有防護罩,并固定牢固。
(8)不準帶電對機械設備進行保養,不允許觸摸設備的轉動部位。女工操作必須帶好工作帽。
(9)用電做動力的中、小型機具設備,要求將保護零線引出,并緊固在設備的明顯部位,保護零線不允許有接頭,也不允許用單股線做保護零線。
(10)蛙式打夯機必須使用定向開關,嚴禁使用倒順開關。
(11)機械、設備的操作工操作設備時,都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
(12)機械、設備和機械、設備的鋼絲繩,應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經檢查對已達到報廢的鋼絲繩時應及時報廢更換,安裝新鋼絲繩應符合要求。
3、供電與電氣設備安全措施
(1)安全員經常巡視線路,發現隱患立即組織人員排除;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及建筑物均應設置接地避雷裝置;
(2)各種電氣操作工具和用具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或部頒的用電標準;
(3)施工現場用電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防雷保護、接地保護、變壓器每季度測定一次絕緣強度,移動式電動機,潮濕環境下電氣設備使用前應檢查絕緣電阻,對不合格的線路設備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嚴禁帶故障運行;
(4)用電設備、線路安裝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連接可靠,使用絕緣電纜、電線,線路無絕緣損傷,接頭無絕緣外露;
(5)用電設備采用一機一閘,并配置漏電開關,由專業電工操作和維護。各電源點設置規范、醒目的警戒標志。
(6)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絕緣,使用前應進行絕緣檢查;
(7)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工作,必須由專職的電氣維修工進行,并嚴格執行監護制度,各電氣設備必須設置“正在運行”、“正在檢修、嚴禁合閘”等警示牌。電源點設置有“有電危險”等警告標志。
(8)從事電氣操作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4、防塌陷、防高空墜落安全措施
(1)嚴禁恐高癥者、禁忌病癥者進入高空現場。
(2)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作業者必須戴緊安全帽,穿防滑鞋,扎緊帶好勞動工具。
(4)架設上下安全梯架、通道,并保證牢固、穩定、安全性。
(5)梯架、通道、支撐架體嚴禁堆放材料雜物,確保梯架通道順暢。
(6)高架使用物資、料具必須放置有序、穩定牢固,以防掉落。
(7)在必要時空架構造物施工應設置防護欄桿。
(8)高空作業不得隨手拋落物品,以防傷人。
(9)配合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人員安全要求必須堅決服從、認真執行。
(10)加強監控,施工現場的監控人員發現土方有裂紋或發出異常聲音時,應立即通知通知現場安全員、施工負責人。
(11)施工中機械盡量避免在邊坡邊緣行走,減少對邊坡的振動,減少坍塌的可能。
(12)事故現場應急處理
① 發現塌陷、高空墜落事故,首先高聲呼喊,通知現場安全員、施工負責人,并立即報告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立即下令停止作業,組織所有施工人員快速撤離到安全地點。
② 事先準備好足夠的木板、木樁,發生塌方后及時進行加固,防止塌方的進一步擴大。
③ 當土方發生坍塌后,造成人員被埋、被壓的情況下,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總指揮,除立即逐級報告給主管部門之外,保護好現場,安排專人隨時監護邊坡狀況,及時清理邊坡上堆放的材料,防止造成二次事故的發生。在確認不會再次發生二次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受傷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
④ 當少部分土方坍塌時,現場搶救組專業救護人員要用鐵鍬進行撮土挖掘,并注重不要傷及被埋人員;當整體倒塌時,各有關部門協調作戰,保證搶險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要采用吊車、挖掘機進行搶救,現場要有指揮并監護,防止機械傷及被埋或被壓人員。
⑤ 如果傷及施工作人員,如傷勢較輕則及時使用急救箱進行傷口清洗、包扎。若傷勢較重,則及時將受傷人員盡快送至最近的云臺鄉醫院醫治,同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⑥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等待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⑦ 善后處理組負責對傷殘人員安置和財產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5、消防
在施工及生活區內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確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統的工作正常。消防設備的型號和功率滿足消防任務的需要,消防設備器材經常檢查和保養,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具體要求如下。
(1)做好消防治安工作,積極與公安部門聯系,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消防為輔”,搞好路安共建,保護既有設施和施工設備物資的安全,確保施工順利進行,采取以下具體措施:
(2)施工隊設1名專職保安人員,協同搞好治安聯防。同時各級組織均成立治安消防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
(3)廣泛開展法制宣傳和“四防”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保衛工程建設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對施工現場的貴重物資,重要器材和大型設備,要加強管理,嚴格有關制度,設置防護設施和報警設備,防止物資被哄搶、盜竊或破壞。
(4)經常開展以防火、防爆、防盜為中心的安全大檢查,堵查漏洞,發現隱患限期整改。
(5)嚴格執行《消防法》有關要求,在庫房及臨時房屋集中的地方,配備各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加強對職工的防火教育,建立嚴格的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設立防火警示牌,并設專人巡邏監督。大風季節施工時,要加強火源管理,未經批準不隨意用火,用火時要設專人管理,并在火源四周設置安全防線。加強對機動車輛及電源的管理,必要時加戴防火罩和采取其他防火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的保管。
6、衛生醫療安全防治措施
(1)不定時的對施工人員開展健康教育,使施工人員掌握基本衛生醫療知識,提高自身防范意識。
(2)與當的地的醫療機構取得聯系,了解當地易發的各種疫情,便于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職工定期進行的身體檢查,了解自身的健康狀況,防止傳染病的交叉感染及漫延。
(3)加強后勤工作管理,保證職工的飲食健康。
(4)冬季和夏季注意防寒與降暑,保證職工的良好工作情況。
(5)工地配備基本的醫療藥品,便于突發事件的臨時處理。
7、安全用電
(1)項目經理部應設一名電管人員(可由電氣技術人員擔任),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職電工,低壓電工不得從事高壓作業,學習電工不得獨立操作,嚴禁非電工作業。
(2)項目經理部每旬組織一次安全用電檢查,對存在重大隱患應進行復查。電工應經常巡查現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現場所有的電氣設備、電料、工具不合格的,不適用于臨時用電工程的,電工有權拒絕使用,安全用電防護措施未落實時,各類用電人員有權拒絕用電施工。
(4)各類用電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知識和所用機械、電氣設備的性能,使用電氣設備前,應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合格的勞務防護用品,電氣設備停止工作時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配電器。
(5)對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按規范、標準、規程施工者應加強教育,情節嚴重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6)電纜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設時:過路及穿過建筑物時必須穿保護管,保護管內直徑不小于電纜處外徑的1.5倍,過路保護管兩端與電纜間應作絕緣固定,在轉彎處和直線段每20m處設電纜走向指示樁。
(7)電纜不宜沿鋼管、腳手架等金屬構筑物敷設,必要時需用絕緣子作隔離固定或穿管敷設,嚴禁用金屬裸線綁扎加固電纜。
(8)生活區、辦公室等內配線必須用絕緣子固定,過墻要穿保護管。
(9)停用的配電線路、設備應切斷電源,工程竣工后的配電線路設備應及時拆除。
(10)在高壓輸電線路下方從事任何作業均應滿足安全距離要求。在架空線附近吊裝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至工作完畢。
(11)施工現場的變壓器應安裝在高于地面0.5m的基礎上或桿上,室外變壓器四周應裝設不低于1.7m的固定圍欄,圍欄應嚴密,圍欄內應保持整潔,無雜物、雜草等,變壓器外廓與圍欄的凈距不得小于1m,有操作面時不宜小于2m,圍欄設向外開的門配上鎖,并在圍欄周圍的明顯位置懸掛警示牌。
(12)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采用防爆型電器,在多塵和潮濕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型電器。
(13)施工現場的茶爐、食堂等使用的鼓風機,應設控制箱用漏電開關控制。
(14)自備發電機電源與外電源相互聯鎖,嚴禁并列運行。
(15)搬運、停用、檢修打夯機時,應切斷電源,雨雪天應停止使用,并作防雨水措施。打夯機開關必須使用定向開關且固定牢固,操作靈活,進出線口應有絕緣圈。
(16)潛水泵使用前應作檢查、測試,絕緣電阻不小于5mω,電纜線應接線正確、無破損、無接頭,泵運行時,在半徑為30m的水域內不得有人、畜進入。挪動水泵時應斷電,并不得拉拽電纜,挪動水泵的繩應用絕緣繩或采取絕緣保護措施。
(17)勞務隊宿舍內不宜安裝插座,確需安裝時必須由電工按標準統一安裝。
5、其它
(1)接地及避雷裝置
為保證用電安全,對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設備建筑物均設置接地或避雷裝置,并制定檢查制度,定期、定時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
(2)勞動保護
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的規定,定期發給在現場施工的工作人員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電筒、防塵面具、口罩和安全帶等物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發給勞動保護津貼和營養補助。
(4)防洪措施
汛前做好防汛檢查,按業主或監理人指示備好防汛物資。雨季來臨時,對水泥、油庫等要進行重點加固和做好防潮處理。
(5)安全保衛
對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好管轄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在生活區、工地現場派專人24h輪班看守,防止生產生活物品、設備、材料被盜及其它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