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區管理處費用催繳辦法
小區(管理處)費用催繳辦法
1.0每月5日前,財務人員將費用繳交通知單交給管理處,客戶服務部將費用通知單送發至業戶。
2.0財務人員每月25日列出未繳、欠繳費用的業戶名單交給管理處,由客戶服務部發出《費用催繳單》,并請業戶或租用公司財務人員在簽收欄內簽名。
3.0業戶收到《費用催繳單》后仍愈期不繳納費用,由客戶服務部上門催收或由主任親自上門催收,因特殊原因偶而拖欠費用的,客戶服務部主管應做好記錄向主任匯報,經主任同意后可拖延1個月,對于無特殊原因,經常拖欠費用,或者拖欠2個月的業戶,由財務人員統計名單,由客戶服務部再次發出《費用催繳通知單》。
4.0對限期內仍不交費的業戶,經主任批準后,客戶服務部主管通知業戶管理處將停止提供有關服務。限期不交費用的租戶,由客戶服務部主管通知該房業主。
5.0連續十個月不交費用的業戶,由管理處主任上報公司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第2篇 小區裝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1.0目的。
加強對進入物業管理小區的裝修隊伍及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人員失控等意外情況的發生。
2.0 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
2.1 凡進入公司所屬管理小區從事裝修作業的人員,必須到管理處辦理由公司統一印制的《裝修人員出入證》。
2.2《裝修人員出入證》分正副卡。正副卡上應當按規定填寫具體內容。正卡上須張貼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蓋上管理處的印鑒。在正副卡連接處的中央位置蓋上(管理處印鑒的)騎縫章。
2.3《裝修人員出入證》的正副卡須配合使用。裝修人員進入小區時,應將正副卡同時交護衛員驗證。驗證完畢后,裝修人員將正卡帶走,副卡則留在道口(大門)。護衛員有權拒絕無卡人員進入小區。
2.4裝修作業人員必須佩戴《裝修人員出入證》正卡,副卡作為裝修人員出場及管理處工作人員巡查與清場的依據。
2.5 管理處應采取有效措施,給護衛員提高檢索、發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速度創造條件。
2.6 電工、電焊工等特殊工種人員進場施工,必須出示有效上崗證,并交管理處復印備查。
3.0 裝修巡查。
3.1 進入小區的裝修作業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無錫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及管理處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3.2 按照《無錫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允許裝修時段為
8: 00-12:00和14:00-19:00。
3.3 從 8:00-19:00,管理處工作人員對各裝修點的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時,巡查人員應根據作業人員佩戴的《裝修人員出入證》進行核查,對于無證、借證或證、房號不一致的人員,應立即按規定作出處理。
3.4 巡查的主要任務:避免私拉亂接管線;督促施工隊落實作業現場至少配備二個(一
般按每50平方米一個)滅火器的規定;禁止帶入或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在現場做飯、取暖;禁止吸煙等容易引發火災的情況發生;杜絕裝修施工人員在小區或上下樓層亂竄等等。
3.5 裝修巡查時,以二人同行為宜。
4.0 裝修清場。
4.1 裝修人員必須于每天19:00停止作業,19:30以前自覺從其進入的道口離開小區,同時取走自己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
4.2 對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員,視為未離開小區。
4.3 管理處須于19:30集中組織人員清場,保證進入小區(除管理處批準的留守人員以外)的裝修人員能夠全部離開小區。
4.4 條件允許,裝修人員進出小區,應統一經過由管理處指定的道口。
5.0 對裝修隊留守人員的管理。
5.1 除現場存放材料、工具較多、價值較高等特殊情況外,禁止從事裝修作業的人員在小區留宿。
5.2 即便屬于特殊情況,需要裝修隊夜間安排人員留守的,也必須履行由業主提出申請和留守人員名單,并辦理擔保等書面手續。
5.3 每套裝修房屋只能遣派一人留守,一支裝修隊伍在同一小區的留守人員不得超過二人。
5.4 管理處須將審批同意并蓋有管理處公章的留守人員名單交給業主,同時在該留守人員的《裝修人員出入證》副卡背面填寫相關內容,蓋上管理處的公章方能有效。
5.5 裝修隊須將管理處同意并蓋有管理處公章的留守人員名單張貼在裝修戶的大門上,以便管理處工作人員巡查時核對。
5.6 未經管理處同意,裝修隊不得擅自更換留守人員。
5.7 23:00以后,未經管理處同意,施工留守人員不得再出入小區。禁止留守人員在小區自由流動。如有違反,可移交管理處處置或令其立即離開小區。
5.8 20:00-24:00,管理處應組織人員,對各個裝修點至少組織一次巡查,重點檢查有留守人員的裝修點,避免裝修人員擅自留宿、替換或在小區自由流動。
第3篇 某小區物業帳務管理辦法
華庭小區物業帳務管理辦法
[管理費的預、決算管理]
做好年度管理費的預決算,是做好費用管理的首要工作。因此,每年年底或年初,要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和'量出為入、合理節約'的原則,并按照單項預算編制方法來制訂下年度的小區的管理費用預算,以確保所管物業正常運行之費用需要。
每年末要做好當年度的管理費用決算,并提出決算報告,報業委會審批,并接受審計。
[各類收支的日常管理]
建立并保持管理費、房屋設備運行費及物業經營收入的臺帳。
物業經營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后歸入小區物業維修資金。
收費項目合理、合法、公開。
每項收費都應開具正規的發票或收據,應字跡清晰、數據準確。
每月15日將'付款請求書'送交業戶,請業戶于當月20日前付費,逾期由業戶服務員上門收款。
收費項目:物業管理費、房屋設備運行費(有償服務在提供服務后,請業戶確認簽字,每月結算一次)。
準確、及時做好實收賬冊,統計應收費用、實收費用以及欠收費用,做好收費報表。
管理服務費的收支賬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業戶的監督和查詢。
年度預算確定以后,在加強費用管理的同時,更要加強收費管理。按每戶業主分別設立收費臺帳,以確保各項費用應收、實收、預收或欠費的每筆記錄清楚、準確、完整,便于查詢。
在預算的范圍內合理安排好每月的開支,做到平衡支出。各類費用的支出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財經紀律,做到不亂花業主的一分錢,年終確保收支平衡。
[物業維修、更新帳務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維修資金的籌集,按規定由開發商和業主在辦理產證時繳入政府主管部門指定賬戶或業委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
按規定維修資金利息及停車管理凈收益應歸入維修基金專戶。
維修資金不足時,可由管理處編制籌集方案報業委會,由業委會征集。
維修資金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范圍使用,不準挪作他用。
日常維修費使用應按規定報業委會批準后并報公司審批,經總經理或授權代理人批準方可使用。
對于電梯、污水處理、空調系統等比較大的維保項目,應簽訂合同,并報公司審批同意后實施。
中、大修或更新項目在年度計劃中立項,應編制項目預算書,選定施工單位,訂立工程施工合同,報公司審批,同時報業主委員會審批。經公司、業委會批準同意后,由業委會與施工單位訂立工程合同。若由物業公司與施工單位訂立工程合同,應由業委會出具委托書,并寫明工程的支付約定,按合同規定經業委會正、副主任簽字和公司總經理簽字認可后從維修資金中支付。
按規定維修資金應按幢、按門牌號立賬,按單元立分戶賬。
管理處應將每年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分攤情況年終結算后歸檔。
維修資金使用項目:
--物業日常維修;
--物業專項維修、更新;
--物業中、大修;
--業委會活動經費(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物業發生維修、更新的費用及時做好清單提交開戶銀行。
每月與開戶銀行核對維修資金帳目。
每半年向全體業戶公布一次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管理費收入、房屋設備運行費及物業經營收入等的帳務管理辦法]
加強現金庫存限額(除額定的備用金外)的管理,超過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公司計劃財務部指定的銀行帳戶,為安全起見超過1萬元,必須有人陪同。
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計劃財務部批準,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管理處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不得'白條'抵庫,嚴禁收款不入帳。
對于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應由專職的出納人員負責辦理。
第4篇 小區管理處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四季花城管理處管理制度--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1.目的為規范辦公室(含裝修、會所辦公室)管理、維持嚴肅、整潔、有序的辦公環境。
2. 范圍適用于四季花城管理處。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 辦公區域的環境衛生,必須在早上08:30以前清潔完畢,門口的地毯每天必須在晚上下班后進行沖洗,早上按照規定的位置放置。
3.2 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班,如臨時請假要在上班前1小時向部門經理請假,并同時知會同事。
3.3 工作時間應按公司規定統一著裝,正確配帶工號牌;服裝、儀容須整潔、得體,符合公司bi要求。
3.4 辦公臺上除電話、水杯、工號牌、電腦外,不允許擺放其它與工作無關的物品,玻璃板下只能放置工作電話聯系表。
3.5 離開辦公位時,須立即將椅子歸位,無辦公桌人員的水杯須放在指定區域。
3.6 外出時,須在'信息公告欄'上寫明外出地點、事因、聯系方式。
3.7 不準在辦公室內大聲喧嘩、聊天,行走要輕,接待來訪客人須到業務接洽處,以免影響他人辦公。
3.8 上班時間不允許看報紙、雜志及與工作無關書籍;午休或下班時間不得趴在辦公區域的辦公桌上睡覺,如需休息可到會議室。
3.9 接聽電話須在三聲內,并采用正確的電話禮儀;嚴禁在辦公室內打私人電話,違者將被及時考核;打私人電話時需離開辦公區域;打一切電話都要小聲、須言簡意賅(時間不超過三分鐘),以免影響他人辦公。
3.1 0非業務需要不得撥打聲訊電話,一經發現,追究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責任。為節約成本,管理處內部通話非緊急情況都采用內線或對講機。已參加'集群網'的人員,雙方撥打電話時要使用手機。
3.1 1進入辦公區域需將手機調至震動檔。
3.1 2所有從管理處到控制中心的人員,除物業公司的員工外,其他任何人員(地產、其他設備廠家人員)不得從管理處辦公室到控制中心。
3.1 3需要使用辦公設備的人員須知會設備責任人,經設備責任人同意方可使用。
3.1 4辦公室人員應愛惜辦公設備,復印機、打印機由專人維護,其他人不得隨意拆裝、維修。
3.1 5辦公室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廢紙等雜物應丟到垃圾筒。
3.1 6吸煙應到指定'吸煙區'。嚴禁在辦公室吸煙、用餐和吃零食。
3.1 7最后一位離開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應巡查一遍辦公室,關掉設備電源,關好門窗,熄滅燈火。并且,要到控制中心拿鑰匙將管理處的門從外用鐵鏈鎖鎖上,鑰匙放于控制中心,并在工作信息記錄本上登記離去的時間。
四、 檢查考核
4.1 管理處行政后勤主管每周不定時負責對管理處辦公環境進行檢查考核,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進行部門內通報。連續兩次出現相同事項的將扣除薪金50元。
第5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
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并黏貼于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于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第6篇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辦法-20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辦法(20)
為了維護**苑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保障小區道路暢通以及車輛停放規范有序,共同創建一個文明、安靜、整潔、和諧、有序的環境,根據廣大業主的要求,經業主大會決定,受業主委員會委托,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車輛進出小區管理
第一條 建立汽車出入證制度。凡居住在**苑小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憑借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及汽車行駛證(上述各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苑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經核實同意后,統一發放《**苑小區機動車輛出入證》,綠色為自備車庫,黃色為道路泊位。
第二條 汽車一律憑《出入證》進出小區,《出入證》應放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右下角明顯位置,以便車輛管理小組成員對車輛進行識別和驗證。
第三條 臨時來訪的車輛,必須向管理人員說明被訪業主的地址、姓名,由管理人員登記核實后方可準許進入,并按臨時停車證上指定的停車位臨時停車。臨時車位已滿時,不再允許臨時車輛進入。
第四條 本小區23:00時――次日5:00時禁止出租車進入(除本小區業主的出租車,并符合條件,已分發《出入證》的)。如遇有行動不便(老幼病殘)人員乘車,或有大件隨身物品,或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乘坐出租車的業主或來訪者,在向保安人員說明業主(或被訪者)的地址、姓名,經管理員登記核實后方準許進入,但出租車不得長時間在小區滯留。
第五條 送貨、提貨及搬家車輛進入小區內,須提前與小區物業管理處(或管理人員)聯系,并在指定區域停放,裝卸完畢應立即駛出小區。駛出小區的車輛攜有大件物品時,應主動配合管理人員詢問。遇到情況可疑的人員和物品,可將物品滯留,請業主本人到場說明情況后放行。
第六條 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各種腐蝕性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車主(或業主)自行負責。
第七條 禁止外來1.25噸(含)以上貨車或10座(含)以上客車進入小區(垃圾清運車除外)。遇業主搬家或運送大件物品,在向管理人員說明業主的地址、姓名,經管理人員核實后,方可進入。其它特殊情況,經小區物業管理處同意方可進入。
第八條 租用小區車庫作為倉庫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單位的車輛,必須先到**苑管理處辦理《**苑小區機動車輛出入證》方可進出小區。
第九條 特種車輛(因執行公務進入小區外),參照來訪車輛執行。
第十條 嚴禁貨車在19:00-次日8:00、12:00-14:00兩個時間段內進入小區裝卸貨物。購有貨車的業主,如確需進入小區停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以免影響小區內業主的正常休息。
第二章 機動車行駛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進入本小區的車輛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禁鳴喇叭,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低速并遵循行人優先的原則。
第十二條 禁止在小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的教練。
第三章 停車泊位管理
第十三條 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簽訂《停車泊位租用協議》。小區泊位收費標準為:1.25噸(含)以上車輛300元/月輛,小轎車100元/月輛,1.25噸以下其他車輛150元/月輛,臨時停車5元/小時輛,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八條的車輛收取200元/月輛。以上收費標準不含保管責任,收入用于相關管理費用、共用部位的維護及物業費的補充。
第十四條 地面車位一般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先后順序和業主的住址就近進行分配,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統籌抽簽的分配方法。
第十五條 在停車泊位緊張的情況下,有車的業主分配最高限額為一個泊位,有汽車庫的業主原則上不參與分配地面停車泊位。
第四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 進入小區范圍的車輛,必須服從車輛管理小組成員對車輛分類停放等秩序的管理。對小區綠化、公共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車輛,將責令車主負責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是本小區業主違規由業主繳納;來訪者違規,由來訪者繳納,來訪者拒繳,由被訪業主繳納。
第十七條 為確保廣大業主的利益及緩解停車泊位緊張的狀況,公車可以停在規定泊位內,車位費高于一般車輛。
第十八條 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或劃線的泊位內停放,嚴禁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綠化帶、樓道通道上停放車輛。
第十九條 停放在小區的車輛,車主應隨時鎖好車輛門、窗。如發生車輛和物品失竊、損壞,以及由于車輛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小區內全體業主均有權監督和制止。
第二十條 嚴禁車輛在小區內洗車、修車、清掃車上雜物,影響交通、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小區中心廣場是小區居民休閑、健身、娛樂的場所,嚴禁機動車輛進出和停放。
第二十二條 停放車輛,應自覺停放在自己的車位內,占用別人車位后果自負。保持車輛前后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在規定的車位內整齊停放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
第二十三條 有汽車庫的業主,機動車應當停入庫內。
第五章 違反規定行為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車輛,管理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及糾正,對于不聽勸阻的車輛,管理人員或管理處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糾正。
第二十五條 車輛嚴禁在小區內亂停亂放,對于違反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的車輛,車輛管理人員有權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予以糾正,糾正過程中造成的車輛損失由車主自負。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凡進出本小區的機動車必須遵守本《辦法》。物業管理處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大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業主在申請辦理本小區機動車出入證(停車泊位證)時,應認真學習本《辦法》,并簽署停車協議,承諾自覺遵守本規定,如違反本規定,愿意按規定接受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全體業主應共同維護本《辦法》,并教育來訪者遵守本《辦法》,切實尊重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小區內任何業主都有勸阻、投訴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苑物業管理處負責實施。在試行過程中,業主如對本《辦法》有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或以電話的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或向**苑管理人員反映,并做好記錄。
注:本辦法為討論稿,望廣大業主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業主委員會、**苑管理處將充分考慮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如15天以內業主無意見提出,視為全體業主同意,**苑業主委員會和**苑管理處將按照本辦法實施。
**物業管理中心
第7篇 小區物業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給我鄉居(村)民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方便、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和規范我鄉居(村)民安置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社會事務辦公室備案:
(一) 對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
(二) 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及有關財務帳冊;
(三) 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場地及其他財物。
第五章物業管理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其提供下列物業管理資料:
(一) 居(村)民安置小區綜合驗收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 居(村)民安置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 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 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 業主分布情況;
(六) 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物業資金的管理
(一) 各社區(村)及物業管理企業應規范物業資金的管理,按照三資管理中心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資金運行規范;
(二) 物業管理企業向居(村)委會繳納的物業管理保證金、居(村)民安置小區業主向居(村)委會繳納的房屋裝修保證金、居(村)民安置小區經營性用房、場所租金及其他收益,應由社區(村)委會直接收取存入鄉三資管理中心村集體賬戶;
(三) 各社區(村)收取的上述所列資金,只能用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保證金及居(村)民繳納的房屋裝修保證金的退還;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及購置經營用房,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 居(村)民安置小區遇重大物業維修項目,在沒有確定物業維修金的情況下,必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項目計劃,資金預算,經社區(村)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政府按照有關報批程序審批后實施。社區(村)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居(村)民安置小區物業維修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居(村)民安置小區業主監督;
(五) 居(村)民安置小區經營性用房、場所租金及其他收益不能保證居(村)民安置小區正常資金支付的,差額由社區(村)從村集體資產收益中補足。
第二十六條 各社區(村)居(村)民安置小區業主在享受專業物業服務的同時須向服務提供方繳納物業服務費:
(一) 各社區(村)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一定時期內為本社區(村)居(村)民安置小區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
(二) 各社區(村)在小區業主委員會建立后,應逐步推行“業主繳費,村級補貼”的物業服務繳費新模式;
(三) 居(村)民安置小區內非小區所在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業主不得享受本社區(村)物業服務費的補貼及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物業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物業管理企業,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并且可享受我鄉居(村)民安置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期內,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義務的,政府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況嚴重者,村民安置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條 居(村)民安置小區內業主和進入居(村)民安置小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公約》給予警告、罰款,情況嚴重者,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居(村)民安置小區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受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設施,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區內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所、化糞池、窨井、安全設施、環衛設施、照明路燈、綠地等設施。
公用設備,是指居(村)民安置小區內業主共同使用的給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電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設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8篇 住宅小區裝修施工管理辦法-7
住宅小區裝修施工管理辦法(七)
1、裝修施工必須嚴格遵守發展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之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須按照管理公司審批的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須事先報管理公司審批,經管理處出具同意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間,住戶應進行現場監理,以保證裝修施工隊嚴格遵守政府有關規定,按規定作業,文明施工。
3、裝修期限:中小工程為20天,較大工程為30天,最長不超過50天,如確實需要延期,應到管理公司辦理延期手續。
4、施工時間:每天施工時間為9:00―12:00,14:00―20:00。
5、裝修施工用電不得超過裝修住宅單位的裝表容量,嚴禁擅自論接、亂拉電源線,超容量用電與管理公司協商后,在管理公司監督下,有管理人員在指定位置接臨時電源線,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住戶負責。
6、管道供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安裝、維修、拆移、改裝,必須持有專業資格證的單位專業人員施工,用戶不得自行安裝、拆除、改裝。
7、空調機應按管理公司統一規劃的位置安裝,不得破壞樓宇結構,鑿壞墻體。
8、不得任意改變窗戶、陽臺色調;不得改變陽臺用途;不得隨意加裝防盜網、防盜門。
9、施工過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裝后,每天按指定地方放置。樓梯、過道、天臺、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損壞公用設備、設施,保持公用地面、墻壁完好整潔。
10、未經管理公司事先同意,電梯不得作為運送裝修材料和貨物的工具。
第9篇 小區家庭保姆臨時鐘點工管理辦法
小區家庭保姆、臨時(鐘點)工管理辦法
業主/物業使用人雇傭的保姆、臨工,是其家庭生活中的得力幫手。受其工作性質的影響,流動性相對較大。加強對保姆、臨工的管理教育,有利于搞好小區的治安工作。
1.0 登記
顧客雇傭的保姆、臨工到位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有義務配合管理處做好以下工作:
1.1 督促保姆、臨工到管理處登記、填表。
1.2 將保姆、臨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留在管理處。
1.3 如有必要,應將雇傭保姆、臨工的起止期限告訴管理處。
2.0 教育、培訓
管理處和顧客有責任對保姆、鐘點工進行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有:
2.1 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基本知識。
2.2 家用電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2.3 小區管理制度。
2.4 與家庭生活相關的時事、政策、法規。
3.0 辭工
3.1業主/物業使用人雇傭的保姆、臨工辭工,應當及時或提前通知管理處。
3.2管理處得知保姆、臨工辭工的消息后,須盡快通知相應大門或道口崗,并且采取必要的安保工作措施。
3.3保姆、臨工辭工離開后,再進入小區(小區),按照訪客進入小區(小區)的程序處理。
第10篇 小區物業管理規定辦法
小區物業管理規定【1】
一、治安管理規定
1、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并辦理相關手續。
2、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
及時采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區和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4、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5、住戶要勇于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或事。
6、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二、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采摘花朵,不損壞樹木。
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小區環境整潔。
3、小區各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早晨八時期間嚴禁制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6、不在住宅內使用燃燒式采暖、取暖、餐飲設備。
三、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
2、垃圾裝好袋,置于垃圾收集點內。
3、請勿把垃圾、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
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
5、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于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
6、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并在公告欄予以曝光。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
8、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
四、停車管理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停放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經同意發臨時車輛停放卡,持卡進入,離開時退卡。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
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采取24小時智能監控記錄,配備滅火器,煙霧器。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車輛停放后,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0、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迅等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1、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小區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2、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出入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納辦卡費,由管理處補發出入卡。
13、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管理處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4、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15、院內嚴禁停放一切車輛,違者每次罰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提高住戶消防安全意識。
4、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教育兒童勿在小區內玩火。
5、發現初期火災要及時撲救,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撥打“119”電話求救,并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6、自覺遵守政府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7、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8、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9、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10、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11、管理處對違章、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12、以上各項規定望各位住戶極積支持配合,以便小區的管理。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執行。
**** 公司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
小區物業管理規定【2】
一、房屋產權界定及管理
小區單位用房的產權歸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產權部分屬個人所有。
公司授權高碑店基地管理處對單位用房行使財產所有權,對居民住宅進行常規管理。
為加強房屋管理,保證房屋的正常維修,維護單位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應自覺遵守《水電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于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引起的后果和經濟糾紛,由業主承擔。
1、對室內裝修的管理
凡需進行室內裝修的業主,在動工前必須到管理處經營部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并在財務部繳納裝修押金后,到經營部領取《裝修許可證》,業主憑《裝修許可證》方可進行室內裝修。
裝修時應遵守《水電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區住宅裝修管理辦法》。
裝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積收取,裝修完畢后業主通知經營部和物業公司共同檢查達標后,憑收據退還押金。
如果經檢查有下列情況發生的,首先從押金中扣款,押金數額不足以扣款時,業主另行交款:
(1) 破壞了房屋受力結構,造成了安全隱患的;
(2) 改動和損壞了公用供水、供電、供暖管線,可能影響其他業主的;
(3) 產生超標噪音引起周邊業主投訴的;
(4) 占用公用空間堆積建筑垃圾不及時清運的。
2、對房屋維修的管理
本小區房屋分為公用和自用兩部分,公用部分的維修由物業公司負責,其費用屬物業管理費用中范圍的,在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選擇物業公司提供服務,也可以選擇社會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維修費用業主自理。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共用設施包括供電系統、供水系統、供暖系統、化糞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統和屋頂防水系統等,與全體業主利益和公共衛生、安全密切相關,嚴禁任何單位和業主未辦理手續私自對其進行拆、改、增、遷或損毀,一經發現上述行為,由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提出限期恢復,另外還要按實際損壞程度賠償損失。
如確需改、拆、增、遷共用設施,必須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和說明,經批準后由物業公司指定專業人員按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施工為保護屋頂防水層,嚴禁業主私自攀爬樓頂,如因此造成屋頂防水層滲漏,責任人必須承擔防水層修復費用,以及因此造成單位或其他業主的相關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太陽能安裝
業主如需安裝太陽能設施,必須先到管理處的經營部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并在財務部繳納安裝押金后,到經營部領取《安裝許可證》。
業主憑《安裝許可證》和押金收據到物業公司領取鑰匙,同時確保按安全要求,保證樓頂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壞后方可進行安裝。
業主如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私自安裝太陽能裝置,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有權阻止其行為,除限期拆除太陽能裝置外,還應賠償造成的相關損失。
對業主在使用的太陽能設施,管理處經營部隨時進行檢查,如因該設施自身原因,造成樓頂防水層滲漏和公用設施的損壞,由業主承擔補漏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三、物業服務費及各項代收代付費用的繳納
1、水費:由物業公司定期入戶抄表,業主在10日內到物業公司繳納;
2、電費:業主持購電卡到物業公司購買;未安裝磁卡電表的業主或單位,由物業公司定期入戶抄表,同時收取電費;
3、暖氣費:業主須在通知的規定時間內,到物業公司繳納,收費標準應符合物價局相關規定。
4、物業服務費: 業主應當自覺按規定及時繳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用的,如不能按規定及時交納,責任由業主負責。
凡不按規定繳納水費、電費、暖氣費、物管費等各項費用,物業公司有權采取催繳措施,并由業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應繳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滯納金。
四、 用水、用電管理
1、用水管理
(1)、業主要愛護水表和公共管線設施,防止跑、漏水現象發生。
如發現管道出現故障,請及時通知物業服務單位進行維修;
(2)、公共給水、排水管道由物業公司負責養護維修,業主不得隨意拆挖、安裝、更改管線;
(3)、嚴禁業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轉和倒轉等手段無償使用水資源,一經發現確認,物業公司除收繳水費外,還應按照當期應繳水費的兩倍賠償經濟損失。
2、用電管理
1)、當電路出現故障時,業主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進行維修,不得私自維修公共配電設施。
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責任人負責;
2)、嚴禁私自拉線用電,嚴禁偷、漏電現象發生,如有違章用電者,一發現,由物業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由責任負責。
對于經查實偷電者,該業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繳電費的月平均數額的兩倍賠償經濟損失。
如情節嚴重,管理處和物業公司均有權向當地公安機關反映、舉報;
3)、樓道照明燈泡損壞由業主自行更換,如需物業服務人員更換,業主需承擔材料費,燈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燈泡和人為造成燈口損壞及電路故障的,由當事人負責并支付人工、材料費。
五、供暖的管理
1、業主不得私自改裝供暖設施,不得私自關閉公用進水、回水閥門
2、業主安裝其他原供暖設施以外的取暖、熱水設施(如“小保姆”),須到物業公司登記備案,并按規定交費后方可使用。
未經批準私自安裝使用的,該業主按照應繳取暖費的兩倍繳納取暖費用
3、業主如發現供暖故障,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時,應及時與物業公司聯系維修。
未經批準,私自維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六、公共環境及衛生管理
1、公共衛生管理
(1)、業主應將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中,放入設置的垃圾箱內,禁止亂扔、亂倒垃圾;
(2)、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雜物等;
(3)、禁止從窗戶、陽臺向外拋擲垃圾、雜物,禁止隨意傾倒污水、雜物;
(4)、禁止在公共區域和樓房外墻上亂寫、亂畫、亂貼廣告;
(5)、禁止在小區內飼養畜禽,不準在公共區域隨意放養寵物;
2、公共環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時段在公共區域彈奏樂器、使用音響器材;
(2)、禁止在職工活動中心等密閉的公共場所吸煙、喧嘩、帶寵物入內
(3)禁止占用公共空間擺放私人物品,一經發現,管理處和物業公司有權清除;
七、綠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在綠化區域堆放垃圾、雜物、放養寵物;
2、禁止攀折、損壞花木、圍欄及其他相關設施,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3、禁止在綠地上停放、行駛各類私人車輛;
4、禁止在綠化帶內種植蔬菜和挖設地窖。
八、治安綜合管理
1、車輛管理
對車輛的管理原則為:對車輛在小區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護責任。
(1)、禁止機動車在小區內鳴笛,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
(2)、禁止在暖氣溝、綠化區域、人行道停放車輛;
(3)、禁止在小區內試剎車、加油和維修機動車;
(4)、車輛應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停車區域;
(5)、車主如損壞道路和公共設施等,需按價賠償;
(6)、自行車或其他人力車輛均應停放在特定區域并自行設置防盜措施;
(7)、各種車輛(包括機動、人力)因第三人盜竊丟失、損壞、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輛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動任何消防設施設備、將其用于其它用途,違者將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禁止在樓道內停放車輛阻礙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險雜物;
(3)、禁止在生活區內,特別是陽臺上燃放煙花、爆竹;
(4)、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
(5)、禁止在本小區內傾倒液化氣殘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則是:對小區生活秩序的維護。
(1)、禁止私自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人員和車輛進入本小區;
(2)、自覺維護內部治安,對違法犯罪人員和行為要積極主動舉報;
(3)、禁止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
(4)、禁止在小區大門前或小區內亂設攤點、占道經營;
(5)、禁止亂貼、亂畫、隨意設置廣告、堆放雜物和危險器具;
九、對寵物的管理
1、飼養犬類等寵物必須到高碑店市有關部門辦理《免疫合格證》,定期為寵物注射疫苗,并到物業公司、基地安全保衛部登記備案并簽訂《居民文明養犬承諾書》;
2、嚴禁飼養大型寵物、攻擊性寵物,一經發現按治安案件處理;
3、嚴禁在小區公共區域內放養寵物,嚴禁攜帶寵物進入辦公樓、社區醫院、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
嚴禁在綠化區域遛寵物,以保持公共環境衛生清潔;
4、攜帶寵物外出時,必須掛鎖鏈,長度不超過2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若飼養寵物產生噪音、出現傷人等事件,寵物主人必須及時處置并負全責。
凡是有咬人記錄的寵物,必須自行清理出本小區,不得在本小區內遺棄所養寵物。
5、凡豢養寵物者自覺交納保障金,如物業公司、安全保衛部巡查人員發現有違反以上《管理規定》者,將給寵物主人送發扣除保障金通知單,保障金扣完后,飼養者應自覺補交。
十、樓頂檢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樓頂,不得在樓頂嬉戲玩耍及進行與安裝、維修等無關的活動;
2、禁止擅自撬鎖上樓頂,一經發現,管理處及物業公司責令其賠償損失;
3、凡安裝、維修電話、太陽能、有線電視等,須到物業公司交納押金后領取鑰匙,并辦理登記手續。
安裝、維修完畢后,事主須檢查“樓頂檢查口”,確認關門上鎖后,及時向物業服務單位退還鑰匙。
十一、業主聯系告知管理
1、請業主填寫《業主基本情況聯系表》,以便在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公司能與您及時取得聯系。
2、為盡量避免因入戶通知而產生的打擾,敬請業主隨時留意設置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夠及時了解小區管理的通知和相關信息。
3、本物業管理規定在公共區域的告示牌予以張貼公示,自張貼公示之日起滿十日后生效。
小區物業管理規定【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和維護,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以住宅房屋為主,并具有相應配套基礎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范圍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及場地。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區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按照《大連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派駐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小區主管部門)。
小區主管部門的職責是:負責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統一制定有關住宅小區管理的具體政策和管理標準,對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城建、衛生、公安、郵電、愛衛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小區主管部門加強對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以住戶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
住宅小區制定的住戶公約對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小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組織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及居委會推選的代表組成。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代表數額及產生和罷免方法,由小區主管部門根據住宅小區規模等情況確定。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小區內涉及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區住戶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第七條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管委會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日期及內容通知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各位代表。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五日內召集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
第八條 管委會向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
管委會可根據需要向政府社團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第九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根據住宅小區的規模等情況而定,一般為5一15人。
管委會委員由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管委會也可聘請居民委員會、有關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的人員擔任管委會委員,但住戶代表不得少于管委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會設立主任一名(由房屋產權人代表擔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辦事處1名)。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條 管委會在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的監督下,代表住戶的合法權益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討論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和小區管理目標;
(三)以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戶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投訴;
(五)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項目計劃;
(六)審議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審議和決定住宅小區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
前款其中第(二)、(六)項須經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并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管委會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并可根據需要與市政府公用基礎設施專業管理單位及房屋產權人簽訂有關委托維修養護合同。
上述合同須報小區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區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十三條 住戶應愛護和正確使用住宅小區物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小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和小區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過設計負荷使用房屋或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三)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占用公共場地,損壞公用設備和設施;
(五)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六)踐踏、占用綠地,攀折花木;
(七)亂拋垃圾、堆放雜物;
(八)有礙市容觀瞻的亂建、亂搭、亂掛、亂貼等;
(九)飼養禽畜;
(十)聚眾喧鬧;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內就物業使用及維護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產權人的委托,有償進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業管理單位的委托,有償進行上述設施的管理維護;
(三)環境(含樓寓內走廊)衛生保潔,園林綠化;
(四)車輛行駛和停放;
(五)維護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業管理檔案;
(七)小區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第十五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可能危及毗連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責任人應及時修繕。
經物業管理公司通知后,責任人在期限內未進行修繕的,經管委會同意后由物業管理公司修繕,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住宅小區物業的驗收與接管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應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小區主管部門應向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規劃建議,并依法對住宅小區前期建設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竣工后,城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小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小區物業建設嚴格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住。
第十八條 管委會未組建前,在小區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承擔。
管委會組建后,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應將住宅小區物業移交給管委會管理,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各項批準文件;
(二)住宅小區平面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的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圖;
(五)其他必要的資料。
在同等條件下,管委會應優先選聘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辦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續時,應在房屋出售或租賃合同中對購、租房者有承諾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約定。
第五章 住宅小區管理費用和專用房屋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房屋成本造價的0.5%標準向市人民政府交納住宅小區管理啟動基金,該項基金計入建設成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設立專帳,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管理啟動基金用于購買住宅小區經營用房和重大工程維修項目。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和住宅小區經營單位應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0.5%的比例,以成本價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區經營用房,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小區主管部門劃撥給管委會,并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使用,其收入用于補充住宅小區的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移交住宅小區時,應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無償向管委會提供管理用戶,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一)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為100平方米;
(二)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由房屋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業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及管委會同意的標準,向住戶收取住宅小區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公司可為住宅小區住戶提供有償特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專業管理部門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其維護費用從委托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壓)費,電梯費,采暖費等費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修繕計劃及工程預算,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后實施,工程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不足時,超出的費用由各產權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積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管理費用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區各項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每半年向住戶公布一次,接受住戶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賠償損失。
前款違章情節嚴重的,由小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對借故拒交各項應交費用的住戶,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繳交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追繳。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會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業維修養護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將管理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亂搭、亂建,改變房屋和配套設施、設備用途的;
(六)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對無《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小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和取消物業管理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城建、衛生、公安、郵政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在管委會未成立前不按規定管理住宅小區或未按規定向管委會移交住宅小區,未提供專業用房和拒交小區管理啟動基金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辦公、商住、別墅等樓寓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和維護,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以住宅房屋為主,并具有相應配套基礎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范圍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及場地。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區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按照《大連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派駐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的房地產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小區主管部門)。
小區主管部門的職責是:負責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統一制定有關住宅小區管理的具體政策和管理標準,對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城建、衛生、公安、郵電、愛衛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小區主管部門加強對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以住戶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
住宅小區制定的住戶公約對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小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組織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及居委會推選的代表組成。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代表數額及產生和罷免方法,由小區主管部門根據住宅小區規模等情況確定。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小區內涉及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區住戶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準管委會章程。
第七條 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管委會負責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日期及內容通知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各位代表。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五日內召集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
第八條 管委會向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
管委會可根據需要向政府社團登記主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
第九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根據住宅小區的規模等情況而定,一般為5一15人。
管委會委員由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管委會也可聘請居民委員會、有關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的人員擔任管委會委員,但住戶代表不得少于管委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會設立主任一名(由房屋產權人代表擔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辦事處1名)。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條 管委會在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的監督下,代表住戶的合法權益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討論確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和小區管理目標;
(三)以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小區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戶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投訴;
(五)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項目計劃;
(六)審議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審議和決定住宅小區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
前款其中第(二)、(六)項須經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并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管委會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并可根據需要與市政府公用基礎設施專業管理單位及房屋產權人簽訂有關委托維修養護合同。
上述合同須報小區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區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十三條 住戶應愛護和正確使用住宅小區物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小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和小區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過設計負荷使用房屋或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三)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占用公共場地,損壞公用設備和設施;
(五)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六)踐踏、占用綠地,攀折花木;
(七)亂拋垃圾、堆放雜物;
(八)有礙市容觀瞻的亂建、亂搭、亂掛、亂貼等;
(九)飼養禽畜;
(十)聚眾喧鬧;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內就物業使用及維護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產權人的委托,有償進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業管理單位的委托,有償進行上述設施的管理維護;
(三)環境(含樓寓內走廊)衛生保潔,園林綠化;
(四)車輛行駛和停放;
(五)維護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業管理檔案;
(七)小區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第十五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可能危及毗連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責任人應及時修繕。
經物業管理公司通知后,責任人在期限內未進行修繕的,經管委會同意后由物業管理公司修繕,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住宅小區物業的驗收與接管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應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小區主管部門應向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宅小區規劃建議,并依法對住宅小區前期建設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竣工后,城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小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小區物業建設嚴格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住。
第十八條 管委會未組建前,在小區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承擔。
管委會組建后,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應將住宅小區物業移交給管委會管理,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各項批準文件;
(二)住宅小區平面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的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圖;
(五)其他必要的資料。
在同等條件下,管委會應優先選聘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辦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續時,應在房屋出售或租賃合同中對購、租房者有承諾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約定。
第五章 住宅小區管理費用和專用房屋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房屋成本造價的0.5%標準向市人民政府交納住宅小區管理啟動基金,該項基金計入建設成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設立專帳,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管理啟動基金用于購買住宅小區經營用房和重大工程維修項目。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和住宅小區經營單位應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0.5%的比例,以成本價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區經營用房,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小區主管部門劃撥給管委會,并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使用,其收入用于補充住宅小區的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移交住宅小區時,應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無償向管委會提供管理用戶,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一)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為100平方米;
(二)小區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由房屋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業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區住戶代表大會及管委會同意的標準,向住戶收取住宅小區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公司可為住宅小區住戶提供有償特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專業管理部門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其維護費用從委托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壓)費,電梯費,采暖費等費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修繕計劃及工程預算,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后實施,工程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不足時,超出的費用由各產權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積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管理費用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區各項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每半年向住戶公布一次,接受住戶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賠償損失。
前款違章情節嚴重的,由小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對借故拒交各項應交費用的住戶,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繳交并按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追繳。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會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業維修養護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將管理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亂搭、亂建,改變房屋和配套設施、設備用途的;
(六)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對無《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小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和取消物業管理資格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土地、公用事業、城建、衛生、公安、郵政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在管委會未成立前不按規定管理住宅小區或未按規定向管委會移交住宅小區,未提供專業用房和拒交小區管理啟動基金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辦公、商住、別墅等樓寓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海岸小區裝修管理辦法
陽光海岸小區裝修管理辦法
業主入伙后,隨之而來的就是房屋二次裝修的高峰期。為了保證物業的結構安全,維護小區的統一、美觀,管理處要以樓盤結構、外觀、防水、違章搭建、裝修秩序(物品出入、安全、消防)等作為裝修管理的工作重點,嚴格進行裝修管理。
一、加強宣傳,正確引導
(一)針對陽光海岸業主大多素質較高的特點,加強裝修法規的宣傳,導入先進的裝修設計理念,合理的室內設計方案,恰當的裝修材料選擇,有效的施工管理方法正確引導業主,減輕二次裝修管理的壓力。
(二)制訂詳細的《業戶裝修服務指南》,在入伙辦理手續時發放給業主,同時管理處提供必要的房屋工程圖紙,指導業主進行二次裝修。
二、嚴格審批,加強巡查
根據多年來對二次裝修管理的經驗,我們認為在小區裝修管理中注重于以下步驟:
(一)在二次裝修的審批過程中,建立客服中心負責人初審、工程負責人復審、管理處主任簽字的三級審批責任制,強化審批責任。
(二)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實施'二證一書'制度,即要求裝修施工單位辦理'裝修許可證'和'施工人員出入證',并簽訂'二次裝修責任書',并有一定違約金作為約束。
(三)加強裝修過程的監管,實施'全員管理'。要求各專業的管理服務人員必須掌握二次裝修管理的基本知識及管理要點,并在入伙前著重給予培訓。
(四)強調下列監管重點:
1、為防止房屋結構、外觀受損及違章搭建,管理處在實際工作中,除要求物業主管的例行巡查外,保安員、保潔員等各崗位也對二次裝修進行全方位監管,消除管理盲點,形成立體交叉式的裝修監管網絡,一經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違章裝修消滅于萌芽狀態。
2、為防止裝修后經常出現滲漏水問題,管理處要求施工隊做好洗手間、廚房等部位的防水處理并經管理處確認后方可繼續施工。
3、為維持小區裝修秩序及安全,管理處要加強對施工隊的管理,狠抓消防安全,控制未經允許的動火作業;實施對外來人員準入制度,嚴格管制各出入口,對搬出/入物品一律登記后放行;嚴格控制施工的時間及裝修垃圾的清運,消除因裝修而帶來的噪音和垃圾污染。
三、依法管理,以理服人
對違章裝修的施工單位管理處主要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其整改。對整改不良的將以裝修責任書為依據,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酌情扣除其裝修保證金。對極個別情節嚴重且不服從管理的業主,要積極采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小區房屋本體及公共設施的完好。
管理涉及的質量控制文件:
《政府有關法規》《裝修申請表》
《裝修現場巡視記錄》《裝修違章處理記錄》
《裝修工程驗收表》《裝修管理程序》
《裝修施工管理規定》《違章施工整改通知單》
裝修管理流程圖:
裝修
四、謹慎驗收,不留隱患
管理處要著重驗收房屋本體結構及上下水、防水工程、電氣線路等隱蔽工程的質量,對隱蔽工程要求施工單位每完成一項必須事先向管理處申報,經管理處驗收核準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房屋二次裝修完成后再依據相關標準嚴格驗收,同時要求施工單位提供齊全的竣工圖紙存檔以備查驗。建立裝修回訪制度,既在裝修完畢后的二個月內,管理處將再次上門復查,對復查中發現的隱患予以堅決消除。
五、二次裝修管理標準
1)室內裝修管理
①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改造,業主須向物業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施工內容及時間并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經物業管理處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
②進行任何施工均嚴禁危害樓宇結構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
a. 嚴禁安裝、擺放超出樓板、陽臺安全載荷限量的物體(樓板負載重量應小于150kg/m2);
b. 嚴禁在承重墻、柱、梁、樓板部位開槽、挖洞及重錘擊打施工;
c. 嚴禁暴露及剪斷建筑物內部鋼筋結構。
③進行任何施工均要符合各專項設施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a. 使用電器應確保室內電器總負荷符合線路設計限制,不得隨意增大住宅單位內供電容量,不得隨意改動住宅單位內供配電設施;
b. 不得違反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專項管理規定;
c. 不得隨意改動室內保安對講、消防系統;
d. 不得改變玻璃顏色、粘貼反光膜、禁止在鋁合金窗臺鉆孔。
④4) 進行任何施工均要滿足消防安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a. 裝修材料、電氣材料均要使用消防合格產品;
b. 對裝修現場要嚴格實行防火安全管理,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煙;
c. 使用電焊或動火要提前到管理處辦理《動火證》并做足保護措施。
⑤進行任何施工均不得侵犯異產毗連住宅單位及其他住戶的權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
a. 不得鉆、鑿及釘通或損壞毗連住宅單位、走廊的隔墻,而降低安全、隔音效果;
b. 不得破壞防水結構而造成相鄰住宅單位滲漏;
c. 不得安裝超出本住宅單位樓宇投影面之外的物體、設備。
⑥ 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對公共環境產生嚴重滋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a)施工時間限制在: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節假日禁止施工施工噪音在周圍環境要求低于60分貝;
b)油漆施工及其他產生異味污染性氣體施工要注意通風,盡量排向空曠戶外,不得排向電梯廳及樓道相鄰住宅單位;
c)施工過程中戶門要保持關閉,但不得反鎖。不得在門口、電梯廳、公共走道堆放任何物品及占用上述地方進行施工;
d)施工不能造成公共場所的衛生污染,禁止在公共場所清洗裝修物料和傾倒裝修用沙、石、水泥等;
e)運送裝修材料或建筑垃圾必須到管理處申報,使用事前經過保護處理之消防電梯,并避開上下班高峰期及休息時間運送。運送裝修材料及
建筑垃圾不得經過住戶大堂;
f)散裝裝修材料及建筑垃圾的出入,必須裝包(袋)運輸。
⑦對施工人員要約束管理,不得干擾管理區域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a. 任何施工人員不得在裝修現場居住、過夜;
b. 施工人員要由業主或業主授權人員辦理專用出入證,經管理區域主入口經識別后方可進入管理區域;
c. 施工人員不得使用管理區域公共設施進行休息、聚集、飲食等影響管理區域整體形象的行為;
d. 施工人員要嚴格按照管理處所規定的事項進行作業,違規者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⑧住宅單位在裝修過程中對本管理區域或其他住宅單位的設備、設施及物品造成損害的,概由造成損害的住戶負責賠償。
第12篇 小區公共用水用電管理規定辦法
一.公共用水管理規定
1.公共用水以滿足需求和節約用水為原則。
2.公共用水包括辦公用水、衛生清潔用水、綠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維修用水。
3.公共用水設備的維修由工程部門按日常維修和計劃養護進行。公共用水的監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業部巡查人員負責。
4.各公共用水的部門負責人須對本部門強調節水意識,制定用水節水方案,掌握節水方法。對浪費水源之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處以十倍水費的處罰。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處以五十倍水費的罰款。
6.公共用水點全部裝設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統計一次,匯報公司領導。
二.公共用電管理規定
1.公共用電以方便業主、有利形象、滿足需要和節約用電相結合。
2.公共用電由工程部門綜合各方面意見,根據不同季節制定適當的開關時間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3.公共用電的開關需明確責任人一名或兩名,責任人由有電工操作證或經過類似培訓的人員擔任。
4.公共用電應裝設準確的計量儀表,每月抄表統計一次向領導匯報。
5.臨時性的公共用電(如節假日等)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領導匯報,同
時由值班人員作好記錄。
6.公共用電設備、設施應按維保計劃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
三.生活用水管理規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壓兩種形式供給。生活用水設管理責任人一名,該責任人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
2.水電工應每周對加壓水泵及管道系統檢修一次,當日值班員每兩小時一次巡查,確保水源供應不停頓。市政停水或維修確需停水時須提前24小時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3.整個系統應采取封閉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須加蓋加鎖,以確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員接近水源。各透氣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網,整個系統外圍應保持干凈整潔,機房每星期清潔一次,水池外部每兩星期一次。
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關規定,對各水池進行每年兩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質檢測單位對水質采樣化驗并出具化驗單,資料應齊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統與排水系統及污水系統隔離。
6.每年對管道系統進行除銹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統管內的防銹除銹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專門管理責任人定期巡查記錄,每月底向上級匯報供水系統和水質狀況。
四.跑水事故應急處理規定
1.水系統跑水事故為緊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員同為參與處理責任人,工程主任為事故現場負責人。
2.發現跑水的第一責任人(工程部人員)應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員,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3.現場工程人員應在第一時間關閉跑水位置前的伐門,斷絕水源。
4.如果跑水對機電設備設施造成危險時應將機電設備設施轉移(如果能轉移,如電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轉移則應先采取堵截或疏導水流,使之不影響機電設備安全。
5.如果水已進入強電系統,則應先斷掉本系統電源,特別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6.處理事件的負責人隨時將現場情況向上級領導匯報,以便確定最佳處理方案。
7.事故處理完畢,事故責任人、負責人24小時內將整事件寫出總結備案,并上報公司領導。
8.跑水事件應急處理人員安排
五.工程部停電應急處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停電的操作程序,保障業主(客戶)對停電時的情況處理、安排。
2.適用范圍
物業公司各管理處工程部
3.應急處理規程
3.1值班人員或第一時間發現停電人員應立即用對講機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員和辦公室前臺及監控中心,工程部全體人員在得知停電后應立即趕往配電房。
3.2當日值班人員應迅速判斷停電原因(市政停電或機房故障停電),啟動應急發電機并網工作,應急發電機常規情況下應處于自動啟動和并電位置,同時檢查應急發電機各運行參數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3.3值班人員以外的其他維修人員應首先啟動電梯應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員,然后協助值班人員檢查配電房情況。
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電通知后,應立即趕往現場,檢查停電和發電情況。判明停電原因,證實電梯困人解救情況,通知監控中心向業主廣播停電情況。如果是市政停電,致電供電部門了解停電原因和恢復供電時間,如果是配電房內故障停電,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同時將大體情況向領導匯報。
3.5應急發電機運行期間,值班人員應隨時檢查發電供電情況,并抄表記錄。
3.6市政(或故障)恢復供電時,值班人員應按照配電房操作規程逐個合閘供電,同時檢查應急發電機停機情況并記錄停機時間。
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員同時確認恢復供電各處正常無誤后離開現場,填寫停電(或故障)處理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