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一般項目安全檢查評定辦法
安全管理一般項目安全檢查評定的規定
1、分包單位安全管理
1)總包單位應對承攬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進行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的審查;
2)當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3)分包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安全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
2、持證上崗
1)從事建筑施工的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1)當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
2)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應依法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保險。
4、安全標志
1)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2)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標志布置圖;
3)應根據工程部位和現場設施的變化,調整安全標志牌設置;
4)施工現場應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各項目部: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社會安定和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指揮部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項目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從嚴管理,全程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實行嚴格的全過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丟失、被盜和其它意外情況的發生。
第二條 項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標是:杜絕責任爆炸事故,杜絕爆炸物品丟失,確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絕對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指揮部及所屬項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安全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 指揮部安委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工作之中,做到與施工生產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全面督促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3、指導項目部編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開安全委員會會議,研究部署防爆工作,總結先進經驗,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表彰防爆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
5、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項目領導人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項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體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狀況。
2、將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與本項目的施工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
3、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負責制,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查處違章違紀,監督整改存在的隱患。
5、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六條 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職責
1、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員工學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參與倉庫選址、建設及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許可證的申請工作,并按規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采購、運輸、庫管、領料、現場管理、使用、退料等全過程的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重大問題要向上一級安質部門及公安部門報告。
4、組織對相關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檔案。
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1、技術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制定施爆方案,預算當天(當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數量。
2、物設部門:負責民爆物品的購買、運輸、供應和帳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庫
第八條 項目部根據施工生產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種類、單位時間可能使用的最大數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確定庫容量,報請當地公安部門,并與公安部門共同確定倉庫地點、建庫方案。倉庫選址和建設、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準使用。
第四章 購買、運輸
第十條 項目部必須在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后,方準購買和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輸,并做到“三固定”、“六不準”、“一齊全”。
三固定:固定車輛、固定駕駛員(有經驗的駕駛員)、固定押運員。
六不準:不準飲酒,不準超載超高,途中不準超車,不準高速行駛,不準隨意停車,不準捎、買、帶其它物品。
一齊全:車輛標志、滅火器材、遮蓋、防火罩等器具齊全。
第十二條 出車前駕駛員和押運員都要仔細檢查車輛,確認良好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在中途食宿,須與所在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系,派人看守,停車后、開車前都要進行認真檢查。
第十四條 民爆物品運行至目的地后,要實行卸車交接,仔細清點,嚴禁信任交接,入庫后要堆碼核對。在交接清單上押運員、材料員、庫管員要簽字。如有差錯立即追查清楚,重大問題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儲存
第十五條 民爆物品倉庫的庫房、圍墻、大門、排水設施要完整良好,庫區圍墻內不得種植超過一米高度的植物,庫房四周2米范圍內不得有小樹、雜草和種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條 庫區內安裝的安全設施(避雷針、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狀態良好,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庫房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雜物(包括空藥箱、紙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帳、雙人發貨、雙人領用),庫房門鑰匙嚴禁帶出庫區,嚴禁一人掌管兩把鑰匙。
第十九條 庫房內炸藥、雷管堆放必須平穩牢固,地面鋪墊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墊板,箱裝爆炸物品標志向外,并留出適當的通道和墻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對、通風、防潮、降溫,炸藥高度不得超過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過4箱。
第二十條 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適當地點和方式妥善銷毀。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房。
2、禁止在庫區、房內會客留宿。
3、禁止在庫區、房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燒水、燒飯。
4、禁止不同性質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庫。
5、禁止超過公安部門規定的儲存數量。
6、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鐵釘鞋入庫。
7、禁止在庫內加工炮頭。
8、禁止擅自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庫區內搞副業或飼養家禽。
10、禁止倉庫管理人員擅離職守。
11、禁止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和非法購買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從事非生產活動。
13、禁止在庫區附近放牧、燒荒、打獵。
14、禁止帶火種進入庫房。
第六章 領、用、退
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領發和使用,必須按照“認真計劃,定人審核,雙人領取,專人驗收,分用記帳,剩余退庫,加強監督,有事匯報”的原則進行。
1、根據當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填寫一式二份《領料單》,由爆破負責人審核,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后,由指定爆破人員憑單向庫房領料。
2、領取(退庫)爆炸品時,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必須使用專用工具,炸藥、雷管、導火索分開,途中謹防丟失,前后兩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離。
3、庫房發現審批手續不符,領取數字涂改,非指定的職工領料,單人領取,沒有安全領取工具等情況時,不準發料。
4、民用爆炸物品領到施工現場后,應有爆破負責人與領料人、監炮員當面對照領料單,核實數量。
5、加工藥包、測試雷管、雷管與導火索連接時,必須在安全的地方使用專用安全工具進行。
第二十三條 加工好的起爆藥包必須當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庫房內;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論多少,必須在當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藥庫,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現場過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時,應填寫一式二份《退料單》,由爆破負責人核準,監炮員在場,交指定人員憑單向藥庫退料,退料人應將收料人簽收后的《退料單》帶回交給爆破負責人保存備查。進入庫房的剩余料,應及時納入庫房總帳,禁止寄存在庫房內。
第七章 管庫人員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管庫人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壯,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五條 管庫人員要按規定要求認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須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3.做好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做好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八章 監炮員
第二十六條 各爆破現場應設專職爆破監督員(監炮員),加強爆炸物品在現場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監炮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七條 監炮員職責
1、根據申請計劃,核實領到現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種、數量。
2、掌握爆破作業點的爆破情況(炮孔個數、用藥量),對裝藥孔數和實際爆破進行核對。
3、保證現場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器材被盜、搶、丟失;
4、鉆孔前檢查作業面,發現有危石、有害氣體超標、支護破壞、溫度異常、通道不暢等情況要在處理后方可繼續作業。
5、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在未達到規程、技術交底中要求的條件時禁止點炮。
6、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清理,對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進行處理。
7、當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庫前,清點數量,確認領、用、退三數絕對相符,填寫《退料單》。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認真填寫監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員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人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務人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效的二證(身份證、爆破員作業證),經登記備案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 勞務人員的爆破員嚴禁在無正式職工在場的情況下單獨領、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條 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沒有監炮員在場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電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員和設備沒有撤離到安全地點不放;
6、沒有發出放炮信號不放。
第三十二條 爆破員必須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認真清理,發現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丟、留在施工現場。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將爆破任務交由其它單位時,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查驗其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安全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有效,了解其同類施工業務的完成情況;
2、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規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3、施工前對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員資質等進行審查;
4、施工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安全制度執行、措施到位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四條 指揮部將本《辦法》作為對項目部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對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指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表》
第3篇 中學校園安全管理辦法
e中學校園安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精神,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工作責任,建設平安校園。
二、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以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重點
1、制定《學生安全教育實施方案》,利用各種會議、陣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水火電交通食品安全教育。宣講安全知識、安全法規,進行法紀教育、警示教育,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2、設置校園安全監督崗,加強學生常規管理,強化學生的行為習慣養成教育,關注心理健康,確保學生在校安全。
3、建立校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形成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抓,其他部門協同抓,教職員工參與抓的齊抓共管形勢。
4、與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增強全體教職員工重視校園安全,尊重學生生命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5、與家長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增強家長對孩子生命的重視程度,促使家長與學校配合,切實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實施方案》。
6、根據季節調整作息時間,并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暢通聯系渠道,落實接送時間,保證學生路上安全。
7、加強教學常規管理,杜絕無人上課現象,嚴禁體育課放鴨式教學現象。
8、組織教師學習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加強對邊緣生的觀察、教育和管理,及時制止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9、完善值日護導制度,值日領導對全天的安全工作負總責,中午各班主任對中午時間的安全負全責。
10、加強自行車管理,禁止12周歲以下兒童騎車上學。所有騎車同學均須由家長簽署安全責任書。
11、每周組織安全工作檢查,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消除校園設施中存在的電路、建筑等安全隱患,創設安全校園。
12、加強校園商店管理,不進三無食品,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13、注意觀察患傳染病的學生,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盡量控制傳染面。
14、將學生安全納入教師考核和學生評比,進一步增強全體師生的重視程度。
第4篇 h礦群眾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一、原則
1、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相關要求,根據云腳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群眾安全監督員由生產一線的工人,尤其是從事特殊工種、關鍵崗位的技術操作骨干組成的兼職群眾安全監督員,并明確檢查監督職責。
3、堅持協同工作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應按照煤礦的統一工作部署,在安委會的指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質、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
4、堅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可按一線員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條化,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每道生產工序一般設一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因工作變動要及時補設。
5、堅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要設在生產一線,要突出重點崗位,重點設備、關鍵工序,特別是在協作隊伍中要設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把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延伸覆蓋到每個崗位,每個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任職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2、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敢于抵制違反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的相關行為;
3、身體健康,眼光敏銳,反應迅速,勤于動腦,能夠勝任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4、熟知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隱患識別能力和處置經驗。
三、群眾安全監督員職權
1、受煤礦委托,代表煤礦利益,履行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職能,兼職開展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煤礦安全規定,對班組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3、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檢查班組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并協調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糾正違章作業;
4、參與煤礦并監督班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5、收集工人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班組安全生產情況;
6、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下,應立即向礦及煤礦領導報告,并立即組織職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有權制止違章指揮;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上報,并迅速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協作保護事故現場。
四、群眾安全監督員的考核與待遇
1、煤礦每半年對群眾安全監督員進行考核一次,由安質部牽頭,相關部門協助;
2、考核內容:日常履職表現、實際效果和成績。
3、津貼發放由煤礦綜合部負責,根據考核結果,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津貼不少于100元。
第5篇 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高處作業項目的風險識別、安全措施的制定、作業票申報、審批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各工程施工項目部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高處作業許可管理程序或實施細則;施工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員工接受高處作業培訓,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參與高處作業的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作業人員
1.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相關安全規定。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八條 高度在2~5m(含2m),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含5m),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含15m),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九條 以下為特殊高處作業:陣風風力在六級以上;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高處作業;在降雪時進行高處作業;在降雨時進行高處作業;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高處作業;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固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險高處作業;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燒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在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條 基本要求:
1.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
3.對于頻繁的高處作業活動,如更換路燈等,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并有操作規程或方案,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 消除墜落危害
1.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2.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3.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 a。
4.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在設計階段就應對可能發生墜落的部位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5.各單位、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在高處作業施工前,必須開展風險識別工作,將識別出的風險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并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十二條 墜落預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2.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3.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5.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刻莸母叨热绯^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十三條 墜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2.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b。
3.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5.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6.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7.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其他安全要求
1.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2.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3.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以防人員有可能進入墜物區域。
5.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7.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
1.作業負責人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
--墜落保護計劃;
--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其他。
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4.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事故狀態下。
5.安全職責
(1)作業申請人:
--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辦理作業許可證;
--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組織實施作業;
--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2)作業批準人:
--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批準和取消作業。
(3)作業人員:
--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4)作業監護人:
--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作業許可證(簡稱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二級高處作業,由施工班(組)長與機組技術、hse監督員,根據項目部的技術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寫作業票,由班(組)所在機組的機組長審批。、
2.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由作業機組長會同項目部技術、hse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和作業措施,上報各單位安全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
3. 高處作業前,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作業項目主管部門或作業項目所在基層隊組織項目相關部門、施工作業單位、項目所在基層單位有關人員,共同到現場分析作業過程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風險、降低風險、個體防護的優先順序,制定詳細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
4.根據現場風險識別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業單位負責填寫“高處作業安全工作票”履行申辦審批手續。審批手續應在作業開工前完成。
5.作業票通過審批手續后,施工作業前,施工作業單位應指定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及重要操作崗位人,并明確職責。
6.施工作業前,作業票必須攜帶到現場,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監護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從新確認并簽字?,F場負責人負責組織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作業票上簽字。所有人員應按照作業票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7.作業票一處一次一辦。如遇人員、工藝、設備、環境發生重要變化,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報項目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重新組織風險識別,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應在管道局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術語和定義
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2.墜落高度基準面: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3.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m為半徑,劃出一個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間,此柱形空間內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稱為基礎高度。
4.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稱為可能墜落范圍半徑。其大小取決于與作業現場的地形、地勢或建筑物分布等有關的基礎高度。
5.可能墜落范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稱為可能墜落范圍。
6.高處作業高度: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簡稱作業高度。
7.吊繩: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繩,固定到一個錨固點上或兩個錨固點之間,可以在其上面掛安全繩或安全帶。
8.個人墜落保護系統:用于阻止從工作高度墜落的一種系統。個人墜落保護系統包括有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還可能包括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緩沖器、吊繩或它們的組合。
9.錨固點:用于其上固定吊繩、引入線或安全繩的固定點。
10.安全繩:安全帶上保護人體不墜落的系繩,用于將安全帶和錨固點或吊繩相連接。
11.錨固點連接器:把墜落保護設施固定到錨固點上的一個部件或裝置。
12.緩沖器:當人體墜落時,能減少人體受力,吸收墜落過程中產生部分能量的裝置,例如抓繩器、可撕縫合安全繩等。
13.全身式安全帶: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備,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吊繩上的兩根安全繩。
14.臨邊:地板、甲板或柵格板的邊緣。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墜落預防計劃指南
墜落預防計劃
a.1 為了作業人員能夠確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墜落危險,并采取有效的墜落預防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
生,應在作業前制定墜落預防計劃。
a.2 墜落預防計劃應由作業負責人組織編制并在作業中負責執行。計劃中應針對現存及潛在的危害,
制定墜落預防措施。
a.3 墜落預防計劃一旦制定,所有作業人員應得到充分培訓,并在作業負責人的指導下實施。員工有
責任向作業負責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傷害的不安全行為或狀況。
a.4 墜落預防計劃的任何變更都應經過批準。
墜落預防計劃(示例):
作業單位: 作業項目:
1. 工作區域的墜落危險有以下類型:
高空升降機;
腳手架、梯子;
高空平臺;
深坑、洞口邊緣;
建筑物、設備邊緣;
其他。
2. 防墜落裝備至少應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帶,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環;
單個或兩個帶有自鎖鉚釘掛鉤的緩沖減震安全繩;
掛鉤;
尼龍繩;
抓繩器。
3. 檢查
所有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一旦發現有缺陷的墜落防護裝備,應停止使用,并立即銷毀。
4. 頭部保護
在高處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傷害頭部的危險突出物,均應設置警告標識。
5. 急救和救援
5.1 應根據現場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與預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聯絡,做好救援準備。如
果現場發生墜落事故,應根據傷情選擇由兼職醫療救護人員或預定的醫療機構實施救援。
5.2 作業單位應備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業人員方便獲取的地方,并在作業前上告知所有的作業人
員。
6. 援救人員注意事項
如果發生墜落事故,作業人員應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或者進行自救,以防止懸空時間過長造成窒息傷害。應對援救人員、梯子、高空升降機或其他援救設備的可用性進行評估。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
b.1 錨固點
b.1.1 對于需要墜落保護或限位設施的每項任務,作業人員是否知道合適的錨固點
b.1.2 所有錨固點是否能夠支撐至少對于固定到上面的每個人各 2268kg 的負荷;或者,整體墜落保護
設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數,并經過了合格人員的監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帶的所有錨固點是否超過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動收縮式吊繩系統的錨固點
是否超過位于頭頂
b.1.4 錨固點是否獨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業人員是否能從一個位置移動到另一個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會有墜落機會
b.1.6 如果吊繩、安全繩、或自行自動收縮式吊繩沒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業工人區域的錨固點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動期間第一個向上的人員 或最后一個向下的人員是否能受到保護
b.2 垂直吊繩
b.2.1 吊繩是否按期校驗和測試是否處在有效期內
b.2.2 吊繩是否具有保護磨損、腐蝕或切割邊緣的措施
b.2.3 當作業人員連接到吊繩上或者從它上面脫開時,系統能否提供墜落保護
b.2.4 吊繩是否正確布置,使得作業人員絕對不會需要握住它來進行平衡
b.2.5 與水平段綜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連續墜落保護
b.3 水平吊繩
b.3.1 整個水平吊繩是否是由合格人員設計和批準的
b.3.2 用于固定吊繩的錨固點是否是專門為水平吊繩而設計的,并接受了評估
b.3.3 用在水平吊繩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鋼制成
b.3.4 繩子或鋼絲繩是否沒有磨損或腐蝕跡象
b.3.5 繩子或鋼絲繩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馳量
b.3.6 作業人員是否獲得關于潛在墜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繩器
b.4.1 抓繩器是否能與將要安裝或操作的吊繩相匹配
b.4.2 抓繩器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b.4.3 抓繩器是否配備有切換杠桿,這允許它變成吊繩上的一個固定錨桿
b.4.4 抓繩器是否配備有鎖定機構;它能防止裝置的意外打開和隨后從吊繩上的脫離
b.4.5 是否合適地標注出抓繩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設備能夠被正確地固定到線路上
b.4.6 抓繩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規維護程序中
b.5 安全繩
b.5.1 安全繩的長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其長度都不會大于 1.8m
b.5.2 當希望能夠收回安全繩的松馳部分時,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調的安全繩
b.5.3 如果安全繩帶有緩沖器,使用者能否輕易看出緩沖器曾經被伸展過
b.5.4 是否需要雙重安全繩
b.6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過合適的培訓,能正確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b.6.2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是否處于常規維護和檢驗程序之下
b.6.3 繩子端部是否合適地穿繩眼(套環眼墊、回復編織環眼、和楔緊裝配/套環)
b.7 彈簧鉤
b.7.1 是否已經使用了雙重鎖定彈簧鉤
b.7.2 彈簧鉤是否按照彈簧鉤制造商批準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環、吊環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檢驗彈簧鉤有無應力、磨損、扭曲和彈簧故障
b.7.4 彈簧鉤布置是否正確,保證它們絕對不會互相連接在一起(不得將它們互相連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帶
b.8.1 為具體作業而選擇的全身式安全帶是否配備有所有必要的附著點(用于墜落保護、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營救或梯子墜落保護系統)
b.8.2 是否定期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有無磨損、磨蝕、斷裂、縫合
b.8.3 作業人員是否接受過關于全身式安全帶/安全帶使用和保管的培訓
第6篇 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辦法
1 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杜絕“三違”,減少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的一般規定。
3 職責、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安全管理獎發放范圍
廠安委會成員、各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副主任、安全專業監管人員。
3.2 考核辦法
3.2.1季度安全生產競賽中未掛甲牌,免發全部人員本季度末月安全管理獎。
3.2.2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免發責任單位領導當月安全管理獎。
3.2.3 發生微傷、輕傷(含非列統)及以上事故的責任單位。
3.2.4 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
3.2.5 發生重大險肇事故的責任單位。
3.2.6季度安全生產“掛牌”競賽中掛丙牌的責任單位。
4.3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扣發主任、副主任安全管理獎50%。
4.3.1 本單位有2人(含2人)有違規違紀行為的;
4.3.2 單位管理區域有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4.3.3 未按時限完成各項安全管理任務的;
4.3.4季度或日常安全檢查中出現一般性問題的責任單位;
4.3.5季度安全生產掛牌競賽中掛乙牌的;
4.3.6 未按時參加廠部組織安全檢查的;
4.3.7 管轄區域內相關方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的;
4.3.8 未完成安全專業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第7篇 施工升降機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升降機的安全運行,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 本升降機只載運施工人員、物料上下冷卻塔,無關人員不得乘坐。
2、 操作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核發相關證件后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工作時間內不得與其他人員閑談,不應有妨礙施工升降機安全運行的行為。
3、 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 本升降機規定載人10人/10人,載物2000kg/2000kg,嚴禁超員、超載、嚴禁人貨混載。
5、 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6、 施工升降機嚴禁帶“病”運行。
7、 施工人員乘坐升降機時嚴禁倚靠箱體、箱門,嚴禁嬉戲、打鬧、大聲喧嘩。
8、 升降機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警戒標記、消防器材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挪用。
9、 對施工升降機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并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當需通電檢修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嚴禁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進行保養、維修作業。
10、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開關、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斷電源上鎖,清理場地,作好記錄。
第8篇 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1 為車間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 安全評價分為安全技術評價和安全管理評價。安全技術評價是指在生產開始前或在生產過程中,對系統、設備設施、施工技改項目的不安全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評價不安全因素是否處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狀態。安全管理評價是指通過開展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評價,全面、系統地評價相關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3 安全評價的目的:通過識別、評價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技術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減少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實現車間安全目標。
4 安全管理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一般采用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專項評價。
5 安全管理評價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全面的、系統的綜合安全評價,評價內容包括: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安全職責、安全責任區、專業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危險源、危害因素、外委檢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礎資料等。
6 專項技術評價是對專項施工和大型施工設備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專項管理評價是指對專項安全工作、安全活動等落實和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7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安全評價:
7.1 新開工項目存在重大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時;
7.2 施工環境、條件、方法、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勞動組織和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7.3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
7.4 不斷改進、提高車間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時;
8 安全評價應按照劃分作業活動、確定評價方法、識別評價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編寫安全評價報告或通報等程序進行。
9 作業活動一般按照作業區域、工藝程序、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等進行劃分。
10 識別不安全因素應從作業環境、總體布置、作業過程和工序、生產設備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勞動組織、作業人員等方面進行識別。
11 控制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個體防護的順序和原則選擇,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對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評審??刂拼胧ㄔu價組成員的專業化安全管理評價意見以及領導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車間根據安全評價報告中的措施和建議,按進度和要求改進、規范管理工作;屬于技術方面問題的,要主動、及時地整改問題和隱患,消除風險危害因素,對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業區、關鍵崗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體系,實施分級監控,掛牌警示,使其時刻處于防范和監控之中。
第9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1 鍋爐的安全管理
1. 1 訂購鍋爐必須到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發給生產許可證的鍋爐專業制造廠訂購合格產品。
1.2 訂購的鍋爐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鍋爐總簽上應有審查批準字樣。鍋爐制造廠在交貨時必須提交鍋爐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文件。
1.3 鍋爐安裝前,施工單位應逐臺將鍋爐及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質量證明書、安裝工藝、安全措施、技術質量措施、主要工裝設備等書面材料,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則不準施工。
1.4 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鍋爐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并作好各項安裝記錄。
1.5 鍋爐安裝許可證由安裝單位自行辦理,未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安裝鍋爐,否則按上級文件處理。
1.6 鍋爐安裝完畢后,使用部門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手續。安裝單位應整理安裝質量技術證明資料,協助使用部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經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鍋爐登記卡片》(鍋爐使用登記薄),向政府鍋爐安全監察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使用證,實行憑證使用。
1.7 使用鍋爐部門應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的領導,重視鍋爐安全技術工作,明確職責,指定專業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搞好鍋爐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1. 8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2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安排司爐工參加市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獲得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司爐工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1.9 鍋爐使用部門應嚴格執行相關的鍋爐水質標準,鍋爐用水必須進行水質處理,鍋爐蒸發量大于10噸/時必須進行除氧。
1.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鍋爐使用部門按規定對鍋爐每年至少進行停爐內外部檢查與檢修以及水質監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用煤種的熱效試驗,并將結果及時填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1.11 鍋爐的改造、大修必須征得政府鍋爐安全監察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工作,未經考試合格的焊工一律不準承擔受壓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鍋爐的訂購、調撥、報廢均應報請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并上報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處理。
1. 13 鍋爐發生安全事故應按q/sz g59.34標準及相關法規逐級上報,不得延誤和隱瞞。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本著撍牟環毆的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門增置壓力容器必須到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廠購置,并及時向壓力容器制造廠索取下述資料。
a)產品合格證;
b)質量證明書;
c)壓力容器總圖、監檢報告等,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還應索取強度計算書等技術資料。
2.2 壓力容器未投入運行前,使用部門應將上述資料送交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建檔,經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
2.3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經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4 公司內各部門壓力容器調轉遷移時,有關部門應辦理移交手續,并報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備案。
2.5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及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送交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2.6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應包括:
a)壓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壓力容器開、停車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c)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及工作溫度;
d)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預防措施;
e)壓力容器停用、封存、保養的方法。
2.7 壓力容器應由專人操作,操作人員應經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8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定期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發現下列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報有關部門。
a)壓力容器工作壓力、溫度超過允許使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下降時;
b)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出現裂紋鼓包、變形及泄漏時;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及緊固件損壞時;
d)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2.9 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來源處有安全閥的儲氣缸及氧氣集水器可以不安裝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進行校驗。
2.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制定壓力容器年檢計劃,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11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定期進行壓力容器檢修及防腐處理,并按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做好受檢前的準備工作。
2.12 壓力容器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外觀檢驗,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裝有腐蝕性介質的壓力容器每二年進行一次內外檢查。
2.13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未經允許不得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接管。如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上述工作時,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壓力容器經探傷、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使用部門要認真填寫《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送交主管部門存檔。
3 壓力表的管理
3.1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應靈敏準確,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為6個月。
3.2 戶外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包括進廠房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壓力表)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3 戶內壓力管道及承壓設備上配置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4 各部門送檢的壓力表一律由計量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定(動能系統有檢定權的部門可自檢)。檢定合格的壓力表要貼檢定標識,并加上鉛封后方為檢定有效。
3.5 氧氣、乙炔(霞普氣、金火焰)氣瓶減壓器上的壓力表應按上述規定定期送檢。氧氣管道及相關設備上使用的氧氣壓力表嚴禁用其它壓力表代用。
3.6 經檢定不合格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回收、封存、報廢。
3.7 各部門應按生產工藝不同要求,配置備用壓力表。各部門使用、貯存的壓力表應由專人保管,動力員(機械員)負責檢查。
4 安全閥的管理
4.1 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應靈敏準確,并定期進行校驗。
4.2 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安全閥的定期校驗,校驗周期為1年。一般安全閥的檢驗壓力=(05.1)×工作壓力。
4.3 各使用部門內部的安全閥,由動力員(機械員)提出校驗申請計劃(安全閥型式、口徑、安全閥地點、工作壓力、介質工作溫度),報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送具有校驗資格的部門實施校驗。
4.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閥維護分工的劃分為:
a)戶外安全閥(包括使用部門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安全閥)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b)各部門內部使用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4.5 已經過備案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的動力員(機械員)通知設備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驗。
4.6 多級壓縮機末級安全閥在設備上進行檢驗,前幾級安全閥由使用部門卸下,送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檢驗。
4.7 經檢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由檢驗人員填寫檢驗單,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門分別送交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存查和使用部門動力員(機械員)自存。
5 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
5.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壓力表、安全閥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運行危及安全生產的,要下發《安全隱患整頓通知書》,責令責任部門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到主管部門。
5.2 對于使用多年且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鑒定為危及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新,否則主管部門有權下發《停用通知單》,停止設備的運行。
5.3 各部門未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而自行安裝、運行且不具備建檔、辦證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有關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
5.4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規定的情況,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第10篇 皮膚科質量安全工作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科醫務人員醫療執業行為,提高醫
務人員執業素質,增強依法執業意識,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科實際,制定《皮膚科質量與安全工作記分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我科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的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章 定義與分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執業活動中未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常規和醫院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根據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情節的輕重,參照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標準,我科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年度總記分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個記分級別,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執業行為的最高級別,其余則按情節輕重依次遞減。
第五條 本辦法實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年度累積記分制,記分周期為一年,周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記入個人業務檔案備存,次年開始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 記分標準
第六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10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職延誤急危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親自診查、審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四)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七)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及院倫理委員會批準,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八)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醫院調遣的;
(十)發生較嚴重的醫療損害、發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一)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企業回扣的;
(十二)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或主要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違反醫療法律法規的醫療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6分。
(一)未經醫院批準,擅自在院外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跨執業類別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收受患者紅包或以職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五)因藥品調配錯誤(不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皮膚科??铺厥鈾z查時查錯患者或查錯部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成批(≥3例)檢驗結果錯誤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將過期藥品發給病人或錯發、錯配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處置患者過程中存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缺陷,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的;或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或主要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違反衛生行政部門規章制度、診療常規、醫療核心制度的醫療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時搶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將過期藥品發給病人或錯發、錯配藥品(不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成批(≥3例)檢驗結果錯誤,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遺失成批(≥3例)檢驗標本或報告單,導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復查的;
(五)科室相關檢驗人員未報告應發現病變,經臨床或其它檢查證實為誤診或漏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皮膚科??茩z查時查錯患者或查錯部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由于違規行為釀成醫療糾紛,雖未認定為醫療事故,但影響惡劣,造成醫院聲譽受損的;
(八)違反醫療原則造成醫療缺陷或過失,致使醫院賠償金額超過3萬元人民幣的;
(九)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承擔輕微責任的;或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的;或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承擔完全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處置患者過程中存在重大行為過失或醫療缺陷,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九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2分。
(一)三級醫師查房未按規定執行,延誤患者的診治,引發醫療糾紛,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職如會診超時未到,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護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導致錯輸、漏輸治療用藥,發生后及時更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護士執行醫囑時發現違反醫療原則或診療技術規范,未依照規定報告的;
(五)護士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六)對個例(≤2例)檢驗標本錯做、漏做或遺失,需患者重新采樣復查的;或錯發、遲發及丟失各類檢驗報告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醫療原則造成醫療缺陷或過失,致使醫院賠償金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八)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承擔輕微責任的;或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違反診療常規及醫療核心制度,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記1分。
(一)未及時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記錄、搶救記錄、術前討論、術前風險評估、手術記錄、麻醉記錄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護理病歷書寫的;
(二)門診病歷遺漏重要內容;接診患者不書寫病歷的;
(三)出現丙級住院病歷或連續兩次出現門診病歷書寫不合格的;
(四)未及時簽署各種醫療知情同意書的(含門診侵入性檢查或門診特殊治療同意書);
(五)入院一周后診斷不明未向上級醫師請示或提請疑難病討論,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門診患者連續三次就診無明顯療效,未請示上級醫師或提請討論,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種檢驗結果錯登、漏登,造成資料無法查詢的;
(八)記錄中出現明顯錯誤如“左與右”、“上與下”、“有與無”及張冠李戴等現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診患者的醫療行為中,出現診斷或治療的明顯錯誤,經及時發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輕微責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違反醫療、護理、醫技、藥劑操作規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動上報者除外)。
第十一條 醫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記0.5分。
(一)醫療文書類
1、急診搶救后6小時內未及時據實補記搶救記錄的;
2、放棄搶救無患者法定代理人簽署意見并簽名的;
3、知情同意書簽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權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簽字應注明法定關系)。
(二)手術管理類
1、手術病例未完成術前常規檢查的;
2、手術安全核查未按規定進行三方核查的;
3、術后用鎮痛藥無記錄或麻醉科無隨訪記錄的;
4、非計劃內再次手術未上報醫務處的;
5、重大手術或有醫療糾紛隱患手術未報醫務處審批的。
(三)疑難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類
1、危重患者未及時書寫病程記錄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義務的;
3、醫技部門未及時向臨床科室報告危急值并做好記錄的;
4、臨床科室對危急值未及時分析和處理的。
(四)專項管理類(抗菌藥物、院感及輸血管理)
1、醫師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缺上級醫師簽名的;
2、未經會診使用特殊級抗菌藥物的(急診除外);
3、不規范預防應用(主要指i類切口)抗菌藥物的(指使用時間、劑量、用法、療程等);
4、超量、超療程使用抗菌藥物的;
5、手術患者術前抗菌藥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內感染發生,但在病歷中隱瞞不報的;
7、涉及可能輸血的平診和擇期手術患者未在輸血之前做血型和相關抗體檢測的(如輸注血小板的患者應做血小板抗體檢測);
8、輸血前未做輸血前九項檢查的;或患者拒絕檢查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談話簽字的;
9、醫師《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和《輸血申請單》填寫不規范和文件填寫中無具體意見的;
10、輸血后護士未填寫《患者不良反應回報單》,醫生未填寫《合理用血監控與輸血療效評價考核表》,并未將以上《回報單》、《考核表》連同血袋一起送回輸血科的;
11、輸血或血液制品當天病程中無記錄或記錄有缺陷的。
(五)醫技管理類
1、超異常報告單檢驗者未按規定復核的;
2、非診斷醫師簽發診斷性報告的。
(六)其他類
未按規定佩戴胸卡上崗的。
第十二條 違反《醫療質量單項扣分扣獎辦法》中所規定的單項扣分扣獎條款,每累積達五次者,記1分。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由皮膚科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負責全科醫務人員的記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組長王玥全面負責全科醫務人員記分管理工作,重點負責醫師記分管理工作,副組長何瑞具體負責護理人員的記分管理工作??剖矣浄止芾砉ぷ魉纬傻奈淖植牧霞跋嚓P具體事宜由干事劉凱英負責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與處罰
第十五條 皮膚科質量與安全記分實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時處罰,年終累積,計入個人業務檔案,并與個人年終考核,并與年終評優掛鉤。
(一)考核辦法:在科室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的領導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秉持客觀、嚴謹、求實的工作態度,以科室每月檢查為主,結合各級行政部門檢查結果、醫療糾紛鑒定意見以及投訴核實情況,實施綜合考核。
(二)記分
1、管理小組建立全科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檔案,歸檔內容包括醫務人員基本情況、累積記分和《通知書》等。實行累積記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醫務人員累積記分情況。
2、管理小組每月上旬匯總上月記分,對有不良執業行為者下達《博州人民醫院皮膚科質量與安全管理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見附件1),一周內當事人可申述并復核,每月20日前公示記分結果,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3、年終將皮膚科質量與安全管理的記分匯總后由科室予以相應的年終處罰。
(三)處罰
1、處罰方式:
(1)行政處罰:①對當事人及當事人科室負責人誡勉談話;②取消當事人年度評優資格,??冃ЧべY留崗學習半個月;③延遲當事人一年職稱晉升、或崗位聘任資格,停績效工資留崗學習一個月;④當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離崗學習三個月或移交上級部門處理。
(2)經濟處罰:①記0.5分,扣50元;②記1.0分,扣100元;③記2分,扣200元;④記4分,扣400元;⑤離崗學習期間無績效工資。
2、處罰對象:(1)當事人;(2)視情況涉及當事人科室負責人(主任或護士長)。
3、處罰細則:
(1)實行按月結算、動態累積的處罰辦法
①累積記分≤4分者,按累積分數和經濟處罰標準,從當月個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②累積記分>4分者,按累積分數和經濟處罰標準,從當月個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③累積記分6分者或者一次記4分者,當事人離崗學習半個月,離崗學習期間無績效工資。
④累積記分10分或者一次記6分者,當事人離崗學習一個月,離崗學習期間無績效工資;扣除當事人科室負責人當月50%干部津貼。
⑤累積記分12分或者一次記10分者,當事人離崗學習三個月或移交上級部門處理,離崗學習期間無績效工資;扣除當事人科室負責人當月100%干部津貼。
⑥所造成的醫院經濟補償或損失,按醫院相關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經濟損失管理辦法執行。
(2)實行年度總結算的處罰辦法
①累積記分6分者或者一次記4分者,取消當事人年度評優資格,向院經管科室申報扣除當事人一個月的年終獎。
②累積記分10分或者一次記6分者,延遲當事人一年職稱晉升或崗位聘任資格,向院經管科室申報扣除當事人一個季度的年終獎。
③累積記分12分或者一次記10分者,當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經管科室申報扣除當事人全年年終獎。
第十六條 與當事事件相關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責任人員,根據責任輕重酌情處理。
第十七條 若醫務人員質量與安全管理記分逐月累積達到六分,科室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管理,并對當事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皮膚科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醫務人員行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質,由院專家委員會負責認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試行。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辦法
1、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從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資質的單位購入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銷售對象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經營資質,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向供貨方索要并向用戶提供規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建立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檔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時,及時予以調整和傳遞給用戶。
3、根據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掌握商品的危險性,制定購銷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培訓作業人員。
4、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選擇、安排適合的運輸方式。
5、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研究確定商品養護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實告知承運方和購買方。
第12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范圍內新建工程、續建工程以及物業管理等,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是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包括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綜合辦公室、分項管理部、各項目部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工程配套單位等根據職責或合同條款,負責對有限空間進行管理和實施的主體單位。以下統稱為: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監理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理單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項目分部負責項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綜合辦公室負責大廈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分項管理部負責項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應當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第六條? 參建的監理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宣傳教育,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知識。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行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監理單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旁站監理員(無監理的工程,應有監管單位或部門派駐旁站監管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和監理員旁站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第九條? 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理員、監護人和作業人,對作業安全各自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人應當確認作業人、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應急救援等作業安全事項是否符合要求,并應當及時掌握作業情況變化,當作業情況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終止作業,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組織救援。
(二)監理員應當履行旁站工作,施工過程中如有違反程序或是違章作業的下達停工通知,直至達到規范要求。
(三)監護人應當對進入、離開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進行登記,確保下班時全員撤離;監督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的配備及正確使用情況;監督作業人員定時出外換氣;作業期間與作業人員進行有限信息溝通,保證持續監護;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發出撤離警告并實施緊急救援。
(四)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人就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定時外出換氣,服從監護人管理。
第十條?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分析有限空間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據檢測結果請監理單位等專業部門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狀態。(如生產經營單位無檢測分析能力,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檢測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對作業環境的氧濃度值、有害氣體濃度值、可燃氣體濃度值、粉塵濃度值等指標進行檢測。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于安全環境,并做好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記錄,檢測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或者抄報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
第十二條? 評估人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對作業環境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并據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降低作業危險。
嚴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氣或者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進入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并定期進行預案演練,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監理員、監護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應當及時報警并按照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逐級匯報,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正確配備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向建設單位項目部匯報并按要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