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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3 12:34:06 查看人數:22

      電力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辦法

      第1篇 電力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電力行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電力行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促進電力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的決定》(安委〔2012〕1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企業從業人員和電力安全培訓教師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辦法。

      電力企業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建設施工企業。電力企業從業人員包括企業相關負責人、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其他從業人員)。

      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力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電力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法對所轄地區電力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電力企業承擔企業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電力安全培訓教師的培訓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地區電力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電力企業負責組織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訓投入,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電力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一)電力企業相關負責人、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電力安全培訓教師。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定期公布電力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電力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電力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落實電力安全培訓計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實現電力安全培訓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時間

      第十條 電力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

      電力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電力安全培訓教師的培訓大綱,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

      電力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內容,由電力企業按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相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論;

      (三)電力安全生產管理、電力安全生產技術等;

      (四)電力應急管理基礎理論、電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演練以及應急處置基本流程;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電力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安全培訓教師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其更新: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論;

      (三)電力安全管理實踐和國內外先進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四)電力安全生產技術;

      (五)安全培訓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標準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部門、班組安全生產情況;

      (三)本單位、部門、班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五)工作環境、工作崗位及危險因素;

      (六)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預防事故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電力應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相關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首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電力安全培訓教師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的,其相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實際情況開展專項培訓。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十八條 電力安全培訓工作的考核,應當堅持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電力安全培訓教師的安全培訓的考核;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電力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電力企業自行組織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應當制定電力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備查。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合格的人員,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在考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證書。考核、發證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相關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電力建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其他電力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電力安全培訓合格證。電力安全培訓教師經考核合格后,頒發電力安全培訓教師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其他電力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電力安全培訓教師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國家能源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力建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電力安全培訓教師合格證和電力安全培訓合格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中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加強對電力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電力企業、電力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轄區內電力安全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并報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電力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電力安全培訓的開展情況;

      (二)電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專兼職教師配備及持證情況;

      (四)培訓大綱的執行和培訓檔案的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電力企業開展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電力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和安全培訓檔案的管理情況;

      (二)電力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三)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四)采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五)以班組長、新員工、農民工為重點的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電力企業、電力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電力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從事電力安全培訓工作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電力安全培訓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電力安全培訓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五)將自身承擔的電力安全培訓工作轉包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未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訓所需費用的;

      (二)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的,或者未取得相關證書的;

      (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第三十一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持證未持證或未經培訓就上崗的電力企業從業人員,一經發現,嚴格執行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的制度。

      第三十二條 電力企業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相關負責人是指電力企業中主管、分管或者協管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電力企業中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電力生產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參與電力建設工程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2篇 供電公司電力安全器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確保電力工器具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規范電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及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見附件一),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力工器具”系指電力作業、施工過程中使用的登高、絕緣、起重等專業工器具。專業工器具的種類見附件二。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電力工器具(以下簡稱工器具)的購置、領取、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及專業人員均應熟悉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專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方法,在購置、領取、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工作中貫徹執行。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細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對工器具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新購置的各類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出廠試驗。

      第七條 在用的各類工器具必須進行周期性檢驗。絕緣和登高工具可由內部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即絕緣工具統一由修試中心試驗車間進行檢驗,登高工具統一由南區供電公司登高工具檢驗室進行檢驗。起重機具由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外送檢測的工器具,送檢單位應及時向檢測單位索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各單位禁止使用超過試驗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材料庫管理職責

      (一)工器具的采購及發放執行上級部門物資供應流程的制度規定。

      (二)采購的工器具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工器具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應選用具備相應生產資質的廠家,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及經過鑒定的產品,不準采取試用的方法購進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庫前必須嚴格履行驗收手續。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所驗收工器具的國家或行業驗收標準。驗收內容包括生產廠家資質、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日期、產品執行標準、產品編號(如無編號且檢驗合格的,驗收單位應自行編號)等,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合格者方可入庫或發放到使用單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貨。

      (五)建立工器具采購、發放檔案和臺賬。

      第十條 技術監督部門管理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實施關于工器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編制總公司工器具內部檢測有關操作規程和檢驗標準。

      (二)定期組織對內部檢驗單位檢驗工藝進行專業性檢查。

      (三)定期組織對工器具檢測設備的儀器、儀表進行校驗。

      第十一條 設備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購置工器具專用檢測設備,并及時建立在用工器具檢測設備檔案,制定檢修、維護、保養、校驗及更新制度。負責校驗、更新、停用(或臨時停用)、拆除和報廢的技術論證和審查工作。

      (二)負責組織工器具檢測設備投用前的檢查、驗收。

      (三)負責對工器具檢測設備運行狀況、操作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管理職責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臺賬,監督檢查使用單位工器具的配備、校驗情況。

      (二)定期組織對工器具的使用、維護、保養、校驗、報廢及人員培訓等情況的專業性安全檢查。

      (三)根據檢測單位和使用單位上報的在用工器具檢測和使用的異常情況,及時發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繼續使用、停用或報廢信息。

      第十三條 內部檢驗單位職責

      (一)絕緣、登高工器具應參照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要求進行周期性試驗。

      (二)檢驗單位應建立檢驗臺帳。對送檢工器具應按批次、分單位統計檢驗結果。對于同批次檢驗不合格比例超過20%(含20%)的工器具,該批次工器具應統一報廢。對于同批次檢驗不合格比例超過10%(含10%)的工器具,檢測單位應根據送檢工器具單位和專業情況,及時上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檢驗單位應分單位按批次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內容包括送檢單位、工器具編號、規格型號、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檢驗報告一式兩份,分別由送檢單位和檢驗單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報廢1年后。

      (四)檢驗合格的工器具應在適當位置(不妨礙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統一粘貼 “檢驗合格證”標簽。檢驗合格標簽須注明檢驗人、檢驗日期及下次檢驗日期。

      第十四條 三級單位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標準。明確工器具管理的專(兼)責人。

      (二)負責編制符合實際的工器具配置計劃,每年列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負責工器具的領取、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和報廢工作。建立工器具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領取和發放使用的工器具應統一編號。

      (四)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工器具及時進行報廢銷毀,并將全過程資料及時、準確地記入臺帳。

      (五)負責組織人員每半年對各基層單位工器具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定期檢驗報告、檢查記錄應齊全。

      (六)負責每半年將工器具臺帳抄報安全監督部門。

      (七)負責定期組織將在用的工器具送檢。送檢時,將工器具臺帳同時送達檢測單位。將下列工器具送檢:

      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工器具。

      2、維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工器具。

      3、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工器具。

      4、出現質量問題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損壞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及設備損壞的工器具。

      第十五條 基層單位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標準。明確工器具管理的專(兼)責人。組織員工參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訓。

      (二)負責工器具的領取、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和報廢工作。建立工器具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定期將在用的工器具送檢,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工器具及時上交三級單位報廢銷毀,并將全過程資料及時、準確地記入臺帳。

      (三)公用工器具設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發現不合格或超試驗周期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上交。個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嚴禁它用。

      (四)每季度對工器具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班組管理職責

      (一)執行上級工器具管理制度,組織班組成員參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訓,明確工器具管理的專(兼)責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

      (三)對崗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對工器具全面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 崗位員工職責

      (一)參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訓,熟悉行業標準,嚴格執行操作規定,正確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三)對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檢驗周期進行檢驗的、標識不清的工器具,有權拒絕使用,并及時上報。

      (四)對工器具的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上報。

      第三章 檢查及使用

      第十八條 檢查及使用的總體要求

      (一)三級單位應定期統一組織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訓,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工器具的崗位員工,必須定期接受培訓。

      (二)工器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電力行業標準 dl5009.3-1997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等規程和產品使用要求。

      (三)使用人員在使用工器具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

      (四)對工器具的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時,應停止使用。

      (五)絕緣工器具使用前應擦拭干凈。

      (六)使用絕緣工器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十九條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對到期的安全帽,應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檢一次,抽檢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報廢。

      (二)使用安全帽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安全帽的帽殼、帽箍、頂襯、下顎帶、后扣(或帽箍扣)等組件應完好無損,帽殼與頂襯緩沖空間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應將后扣擰到合適位置(或將帽箍扣調整到合適的位置),鎖好下顎帶,防止工作中前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壓近電報警安全帽使用前應檢查其音響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為無電的依據。

      第二十條 安全帶

      (一)安全帶使用期按照《安全帶》(gb6095-85)的要求,一般為3~5 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工作環境惡劣、使用頻度高的電力線路架設專業,使用期不應超過1年。

      (二)安全帶的腰帶和保險帶、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材質應有耐磨性,卡環(鉤)應具有保險裝置。保險帶、繩使用長度在3 米以上的應加緩沖器。

      (三)使用安全帶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

      1.組件完整、無短缺、無傷殘破損;

      2.繩索、編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3.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4.掛鉤的鉤舌咬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5.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帶應系在牢固的物體上,禁止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鋒利處。安全帶要高掛和平行拴掛,嚴禁低掛高用。

      (五)在桿塔高空作業時,應使用雙重保護。

      第二十一條 腳扣

      (一)腳扣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

      1.金屬母材及焊縫無任何裂紋及可目測到的變形;

      2.橡膠防滑塊(套)完好,無破損;

      3.皮帶完好,無霉變、裂縫或嚴重變形;

      4.小爪連接牢固,活動靈活。

      (二)正式登桿前在桿根處用力試登,判斷腳扣是否有變形和損傷。

      (三)登桿前應將腳扣登板的皮帶系牢,登桿過程中應根據桿徑粗細隨時調整腳扣尺寸。

      (四)特殊天氣使用腳扣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五)嚴禁從高處往下扔摔腳扣。

      第二十二條 絕緣手套

      (一)絕緣手套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若發現有發粘、裂紋、破口(漏氣)、氣泡、發脆等損壞時禁止使用。

      (二)進行設備驗電,倒閘操作,裝拆接地線等工作應戴絕緣手套。

      (三)使用絕緣手套時應將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內。

      第二十三條 絕緣桿

      (一)使用絕緣桿前,應檢查絕緣桿的堵頭,若發現破損,應禁止使用。

      (二)使用絕緣桿時人體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注意防止絕緣桿被人體或設備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絕緣長度。

      (三)雨天在戶外操作電氣設備時,操作桿的絕緣部分應有防雨罩。罩的上口應與絕緣部分緊密結合,無滲漏現象。

      第二十四條 絕緣隔板和絕緣罩

      (一)絕緣隔板只允許在35kv 及以下電壓的電氣設備上使用,并應有足夠的絕緣和機械強度。用于10kv 電壓等級時,絕緣隔板的厚度不應小于3mm,用于35kv電壓等級時不應小于4mm。

      (二)絕緣隔板和絕緣罩使用前應檢查表面潔凈、端面不得有分層或開裂,絕緣罩還應檢查內外是否整潔,應無裂紋或損傷。

      (三)現場帶電安放絕緣檔板及絕緣罩時,應帶絕緣手套。

      (四)絕緣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脫落,必要時可用絕緣繩索將其固定。

      第二十五條 電容型驗電器

      (一)電容型驗電器上應標有電壓等級、制造廠和出廠編號。對110kv 及以上驗電器還須標有配用的絕緣桿節數。

      (二)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驗電器的工作電壓應與被測設備的電壓相同。

      (三)非雨雪型電容型驗電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惡劣天氣時使用。

      (四)使用電容型驗電器時,操作人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鞋),手握在護環下側握柄部分。人體與帶電部分距離應符合《安規》規定的安全距離。

      (五)使用抽拉式電容型驗電器時,絕緣桿應完全拉開。

      (六)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測試確證驗電器良好。如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經運行值班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同意后,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

      第二十六條 核相器

      (一)核相器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二)核相器絕緣桿部分的使用與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絕緣桿”中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條 絕緣靴

      (一)絕緣靴使用前應檢查:不得有外傷,無裂紋、無漏洞、無氣泡、無毛刺、無劃痕等缺陷。如發現有以上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換。

      (二)使用絕緣靴時,應將褲管套入靴筒內,并要避免接觸尖銳的物體,避免接觸高溫或腐蝕性物質,防止受到損傷。嚴禁將絕緣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氣或一次系統有接地時,巡視變電站室外高壓設備應穿絕緣靴。

      第二十八條 絕緣膠墊

      絕緣膠墊應保持完好,出現割裂、破損、厚度減薄,不足以保證絕緣性能等情況時,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九條 接地線

      (一)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長度應滿足工作現場需要;接地線應有透明外護層,護層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線的兩端線夾應保證接地線與導體和接地裝置接觸良好、拆裝方便,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在大短路電流通過時不致松動。

      (三)接地線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如發現絞線松股、斷股、護套嚴重破損、夾具斷裂松動等不得使用。

      (四)裝設接地線時,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

      (五)裝設接地線,應先裝設接地線接地端;驗電證實無電后,應立即接導體端,并保證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接地線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連接。

      (六)設備檢修時模擬盤上所掛地線的數量、位置和地線編號,應與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內容一致,與現場所裝設的接地線一致。

      (七)個人保安接地線僅作為預防感應電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規》規定的工作接地線。只有在工作接地線掛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掛個人保安接地線。

      (八)個人保安接地線由工作人員自行攜帶,凡在 110kv 及以上同桿塔并架或相鄰的平行有感應電的線路上停電工作,應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準采用搭連虛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結束時,工作人員應拆除所掛的個人保安接地線。

      第三十條 梯子

      (一)梯子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的總重量。

      (二)梯子不得接長或墊高使用。如需接長時,應用鐵卡子或繩索切實卡住或綁牢并加設支撐。

      (三)梯子應放置穩固,梯腳要有防滑裝置。使用前,應先進行試登,確認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員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應有人扶持和監護。

      (四)梯子與地面的夾角應為65度左右,工作人員必須在距梯頂不少于2 檔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應具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六)靠在管子上、導線上使用梯子時,其上端需用掛鉤掛住或用繩索綁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應設監護人或設置臨時圍欄。梯子不準放在門前使用,必要時應采取防止門突然開啟的措施。

      (八)嚴禁人在梯子上時移動梯子,嚴禁上下拋遞工具、材料。

      (九)在變電站高壓設備區或高壓室內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屬梯子。搬動梯子時,應放倒兩人搬運,并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十一條 過濾式防毒面具(簡稱“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時,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于18%,溫度為-30~45攝氏度,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閉容器環境。

      (二)使用者應根據其面型尺寸選配適宜的面罩號碼。

      (三)使用前應檢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氣密性,面罩密合框應與佩戴者顏面密合,無明顯壓痛感。

      (四)使用中應注意有無泄漏和濾毒罐失效。

      (五)防毒面具的過濾劑有一定的使用時間,一般為30~100 分鐘。過濾劑失去過濾作用(面具內有特殊氣味)時,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二條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簡稱“空氣呼吸器”)

      (一)使用者應根據其面型尺寸選配適宜的面罩號碼。

      (二)使用前應檢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氣密性,面罩密合框應與人體面部密合良好,無明顯壓痛感。

      (三)使用中應注意有無泄漏。

      第三十三條 sf6 氣體檢漏儀

      (一)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

      (二)工作人員進入sf6 配電裝置室,入口處若無sf6 氣體含量顯示器,應先通風 15 分鐘,并用 sf6 氣體檢漏儀測量 sf6 氣體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條 緊線器

      (一)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

      1、無裂痕或顯著變形;

      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轉動部分靈活、無卡澀現象。

      (二)緊線器必須有自鎖裝置(不自動緩扣) 、保險裝置。螺紋和桿套(螺母)任何時候都有足夠的嚙合長度。

      (三) 應經常潤滑保養。出現換向爪失靈、螺桿無保險螺絲、表面裂紋或變形等現象時嚴禁使用。緊線器受力后應至少保留五分之一有效絲桿長度。

      (四)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處有無卡住現象。如遇導、地線有卡、掛住現象,應松線后處理。處理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卡線處外側,采用工具、大繩等撬、拉導線。嚴禁用手直接拉、推導線。

      (五)緊線應在白天進行,如遇五級以上大風、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特別情況下,應制定完備的防護措施。

      (六) 緊線作業一般以一個耐張段為作業單位,緊線時要嚴密監視耐張桿塔變形情況。

      (七)抽余線過程中,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并防止導線突然彈起打傷工作人員。

      (八)對交叉跨越處要有看護,防止導線脫出而造成危險。

      第三十五條 鋼索式速差防墜器

      (一)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檢查:

      1、無裂痕或顯著變形;

      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轉動部分靈活、無卡澀現象。

      (二)速差防墜器必須高掛低用,使用時應懸掛在使用者上方堅固鈍邊的結構物上。

      (三)使用速差防墜器前應試鎖2~3次,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速差防墜器進行傾斜作業時,原則上傾斜度不超過30度,30度以上必須考慮能否撞擊到周圍物體。

      (五) 速差防墜器關鍵零部件應定期加潤滑劑進行維護保養。

      (六) 速差防墜器嚴禁安全繩扭結使用。嚴禁拆卸改裝,并應放在干燥少塵的地方。

      第四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六條 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七條 絕緣工器具應存放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5~80%的干燥通風的工具室(柜)內。

      第三十八條 工器具應統一分類編號,定置存放。

      第三十九條 絕緣桿應架在支架上或懸掛起來,且不得貼墻放置。

      第四十條 絕緣隔板應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或垂直放在專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一條 絕緣罩使用后應擦拭干凈,裝入包裝袋內,放置于清潔、干燥通風的架子或專用柜內。

      第四十二條 驗電器應存放在防潮盒或絕緣工器具存放柜內,置于通風干燥處。

      第四十三條 核相器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專用支架上或者專用包裝盒內。

      第四十四條 安全帶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室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和尖銳的堅硬物體,不準長期曝曬。

      第四十五條 腳扣、防墜器、緊線器等工器具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和無腐蝕的室內。

      第四十六條 橡膠類絕緣工器具應存放在封閉的柜內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件,不得接觸酸、堿、油品、化學藥品或在太陽下爆曬,并應保持干燥、清潔。

      第四十七條 防毒面具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無酸、堿、溶劑等物質的庫房內,嚴禁重壓。防毒面具的濾毒罐(盒)的貯存期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過期產品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條 遮欄繩、網應保持完整、清潔無污垢,成捆整齊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內。不得出現嚴重磨損、斷裂、霉變、連接部位松脫等現象;遮欄桿外觀醒目,無彎曲、無銹蝕,排放整齊。

      第五章 報廢

      第四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以報廢。

      (一)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二)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不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指標。

      第五十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工器具。

      第五十一條 報廢的工器具應及時清理、銷毀,不得與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同一庫房內。

      第五十二條 報廢的工器具應及時統計上報到安全監督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電力管理總公司組織制訂。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電力管理總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一: 參 考 標 準

      1.國家標準 gb 2811~2812-1989 安全帽及其試驗方法

      2.國家標準 gb6095~6096-1985 安全帶及其檢驗方法

      3.國家標準 gb11176-1989 電絕緣橡膠板

      4.國家標準 gb7059.1~3-1986 移動式梯安全標準

      5.國家標準 gb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

      6.國家標準 gb12022-2000 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

      7.國家標準 gb12022-1989 防靜電工作服

      8.國家標準 gb17620-1998 帶電作業用絕緣硬梯通用技術條件

      9.國家標準gb12168-1990 帶電作業用遮蔽罩

      10.國家標準gb13398-1992 帶電作業用絕緣桿通用技術條件

      11.國家標準gb17622-1998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通用技術條件

      12.國家標準gb2890-1995 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

      13.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124-1996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14. 電力行業標準 dl/t879-2004 帶電作業用便攜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裝置

      15.電力行業標準 dl740-2000 電容型驗電器

      16.原第一機械工業部 jb 2413-78 絕緣操作桿、測量桿

      17.國家電力公司 2002 年發布實施的《電力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

      18.《電力管理總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19.《電力管理總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20.《國家電力公司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1.電力行業標準 dl5009.3-1997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

      22.電力行業標準 dl5009.2-2004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23.電力行業標準 dl/t846.6-2004 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24.國家電力公司《電力生產企業工器具規范手冊》(修訂版)

      25. 中石化集團公司《安全設施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8〕466號)

      第3篇 電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第19條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單位,一律不準再行轉包。

      第五章 工程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20條 依據“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發包單位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承包單位的工作范圍、作業區域必須在安全協議中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涉及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第21條 在外包工程開工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與工程有關的安全生產常識、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等。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況應留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第22條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或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以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場所作業,應要求承包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并審查和監督實施。

      第23條 電力系統內的承包單位當需要派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必須將工作票簽發人及其允許簽發工作票的范圍、工作負責人和允許工作的范圍以公函形式呈報,并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對其進行“安規”考試或考核,確認后方能讓其擔任。

      第24條 凡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簽發的工作票必須通過公司相應主管單位的會簽。

      第25條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電力類施工單位以及非電力系統的電力類施工單位承包我公司運行變電站和線路大修、改造、擴建等工程中的分項目,必須由發包單位指派工作負責人,并由該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工會和收工會,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當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危險性較大時,應適當增派監護人。

      第26條 外包工程應按**電力公司的相關要求給承包單位施工人員辦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

      第27條 嚴禁安排工程承包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第28條 外包工程竣工后,應組織驗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工程費用結算時必須先經公司安全監察處對工程安全情況作出確認并簽署意見。

      第29條 落實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協議中規定的其它應由發包單位承擔的安全和勞動保護事項。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條 各單位在生產、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臨時工、外來工時,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規,并貫徹“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條 公司下屬車間、班組一般不得對外招用臨時工、外來工,特殊情況應事先辦理申請手續,闡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數量、用工來源、使用期限等,經公司勞人處審核并報分管副總批準。

      第32條 用工單位在用工前必須與其所在單位(無單位者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外用工,可每年與其單位簽訂有效期為一年的安全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33條 臨時工、外來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用工單位應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規考試的記錄,以備核查。

      第34條 若需安排臨時工、外來工到技術崗位上工作,還應對其進行與崗位對應的生產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35條 用工單位應給錄用的臨時工、外來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要求其在上崗時佩戴。

      第36條 用工單位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動、安全考核、勞動保護等各方面應與正式工同等對待。

      第37條 臨時工、外來工分配到各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應接受所在班組工作負責人的領導,應同樣參加所在班組的開工會、收工會和班組安全活動。即使是從事生產區域的輔助性配合工作,也應按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經驗的正式工的嚴格監護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工、外來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單獨從事任何工作。

      第38條 用工單位應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現場施工安全檢查和管理,如發現違章違紀現象,應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性質嚴重者應予以辭退。

      第39條 臨時工、外來工在現場工作中如發生因其自身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但用工單位應將事故情況如實上報,事故性質由安全監察處認定,并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40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處。

      第41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時,以上級的規定、要求為準。

      第4篇 電力安全管理十個緊與松

      (華瑞發電有限公司,浙江 瑞安 325200)

      安全管理是企業的生命線,也是搞好電力安全生產的根本保證。那為什么天天講安全、日日講管理,效果還是不盡人意呢?筆者通過分析,認為目前電力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著問題,具體表現為10個“緊與松”。

      1 在會議上緊,生產現場松

      某些領導往往在會上強調安全,會后就不去管生產現場如何,而基層工作人員認為既然領導不夠重視,我們為何管那么多,所以現場工作也是馬馬虎虎,得過且過。

      2 政策來時緊,風頭過后松

      政策來的時候大家認真學習文件,努力貫徹精神,并成立安全委員會或安全小組,對生產領域進行一些檢查。 但風頭一過去,未整改的工作也就算了,已經著手整改的也拖拖拉拉,不了了之。

      3 出事故后緊,沒事故時松

      一旦真出了事故, 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也知道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努力改變現狀, 采取亡羊補牢的補救方法,并想方設法回避責任,盡量減少上級主管部門對自己的處罰。隨著時間的流逝,就慢慢淡化了上次事故的教訓,一切又恢復原樣。

      4 形式上很緊,實際上很松

      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從形式上看是抓得比較緊的。 例如,一些安全標語四處張貼,還做安全活動形式記錄以應付上級檢查等。但實際怎么樣呢?雖然嚴格按“兩票三制”“三不放過”執行是《安全簡報》上常寫的口號語,無論在大會、小會上都強調過,可是還有些人竟然不知道“兩票三制”、“三不放過”代表什么?如果對其兩者內涵都不懂,又何談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呢?

      5 領導來時緊,領導走后松

      一般上級領導到下級單位檢查都預先通知、安排,這無疑是給對方提個醒,讓他們有了充分的時間進行準備, 把該管的事管一管,該做的事做一做。而領導走后呢,問題依然存在,習慣性違章、管理不到位現象屢見不鮮。這叫“檢查來了一陣風,檢查過后又是松”。

      6 獎勵看得緊,懲罰做得松

      獎勵與懲罰最重要的是嚴明,該獎即獎,該罰則罰,只有這樣才能使獎金與罰款真正成為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但有時嚴重失去平衡。通常,對安全工作作出貢獻的人,把獎金看成是自己應得報酬,要求按時全額發放,而一旦違章、違紀造成事故,就強調客觀因素,找理由推卸責任,而主管人礙于人情關系,不敢真抓實管,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象征性地處罰一點,圖個形式就算了事。其實這種做法會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負面的影響,更不利于企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7 條件差時緊,條件好時松

      工作環境不好,條件差時能引起領導的關心,職工的警惕,安全專職的重視,能扎實穩妥地過難關。相反,條件改善時,較好的生產環境,往往會導致領導的疏忽,安全專職的輕視,職工的大意而痛失“荊州”。

      8 心情好時緊,心情差時松

      每個人都會有情緒波動的時候,但情緒的好壞不應影響工作。但有的人高興時責任心很強,安全工作也抓得緊,而一旦情緒低落時,工作效率不佳,責任心也差,安全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出差錯。

      9 效益抓得緊,安全意識松

      一個企業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個別領導(承包者)一貫堅持能省則省的原則,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安全管理的投入。在一些水電企業竟然認為每年的電氣預防性試驗可以不做,或者2~3年做1次,有的連必備的安全用具也省去,還有現場早該淘汰的設備還在繼續運行,這些現象加大了安全隱患。

      10 個別抓得緊,總體抓得松

      往往是主管安全的抓得緊,大多數人抓得松,甚至對安全生產不聞不問。

      安全管理是個系統工程,它貫穿于電力生產的全過程,光靠個別人去抓,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通過大家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才能避免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5篇 某電力發展有限公司高壓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圍欄網維護試驗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試驗室良好環境條件。

      第二條 安全規定

      (一) 高壓試驗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設備安全。

      (二) 從事高壓試驗室(包括戶外高壓試驗場)試驗及其工作人員都應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

      (三) 高壓試驗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有高壓試驗專業知識,熟悉掌握試驗設備和試品性能,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內容。

      (四) 新參加高壓試驗的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在監護下參加指定的高壓試驗工作,但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

      (五) 從事高壓試驗室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規程考試并合格。

      (六) 從事高壓試驗的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癥。

      (七) 應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法。

      (八) 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識,會使用試驗室消防設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高壓試驗室(場)應保持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以確保測量準確和人身安全,接地電阻不超過0.5歐,試驗設備的接地點與被試驗設備的接地點之間應有可靠的金屬性連接,試驗室(場)內所有的金屬構架,固定的金屬安全屏蔽遮(柵)欄均必須與接地網有牢固的連接,接地點應有明顯可見的標志。

      第四條 為了保證接地系統始終處于完好狀態,每6年應至少測量一次接地電阻,并檢查接地點的連通狀態。

      第五條 精密、貴重儀器、標準物質、儀表庫應長期保持干燥狀態,并有專人維護干燥設備的使用,保持干燥設備長期運行。定期對充電型儀器儀表進行充放電,保持儀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六條 試驗室應保持光線充足,門窗嚴密,通風設備完備。通往試驗區域的門與試驗電源聯鎖裝置應定期檢查,使之正常發揮作用。定期檢查試驗場的電源開關緊急按鈕,確保在發生危急情況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第七條 試驗室(場)內功能分區標示清晰。通道內布置整潔,不許隨意堆放雜物。試驗室周圍應留有消防通道,并保證暢通無阻。

      第八條 高壓試驗室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遮攔、標示牌、安全信號燈、警鈴。控制室(控制臺)應鋪橡膠、絕緣墊等。

      第九條 根據試驗室的性質和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線、防燙傷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并配備應急照明裝置。并定期進行試驗檢查、更新,確保器具發揮作用。

      第十條 試驗設備應保持良好狀態,發現缺陷及時處理,并做好缺陷處理記錄,不準試驗設備帶缺陷強行投入試驗。試驗室的高、低壓配電裝置應符合有關標準,定期維修。

      第十一條 高壓試驗室建立各項技術檔案的管理(包括圖檔、使用說明),試驗設備、儀器的使用應做好登記記錄,儀器借用應履行完整手續。

      第十二條 電氣計量裝置應具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試驗室電氣計量裝置、儀器、儀表等進行校對、檢定,確保試驗測量準確可靠。

      第十三條 試驗室內禁止吸煙,嚴禁煙火。對易燃、易爆或放電后可能產生毒性物質的設備應做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四條 試驗人員在工作期間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緒異常時不得參加試驗工作。

      第6篇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責任制

      (1)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電力行業標準、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并按有關規程一、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行安全。

      (3)負責電力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

      (4)負責對參與本單位承裝、承修電力工程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核。

      (5)負責轄區臨時用電計劃的審核和、批準與監督、檢查。

      (6)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及教育。

      (7)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和驗收。

      (8)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7篇 淺談電力企業安全管理

      一、電力企業安全管理概述

      電力企業的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運用等各種手段,對人物和環境等各種管理對象施加影響和控制,排除不安全的因素,以達到安全生產和安全施工的目的。

      安全生產是我們電力企業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它關系到國家的財產安全和職工群眾的安康,影響著電力企業員工的切身利益和企業本身的內外形象。我們對安全的重視可以說已達到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程度。但是,在電力系統的生產過程中,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而這些事故發生多是由于忽視安全生產、責任心不強和違章所致。近期人身傷亡時有發生,因此,當前電力生產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折射到家庭和個人安危等情況也是嚴重的。如何預防事故發生,杜絕事故發生,我認為應當從不同層次和角度來分析,確保安全生產。

      二、電力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 忽視“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原則

      人是安全生產中最活躍和最關健的因素,是企業管理者實施安全調控最重要的對象。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提高生產人員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確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關鍵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識、安全責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能力。如果不能夠重視這些基礎管理,所有的安全都是空談,更談不上文明生產,創效增收,此外,我們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時,應避免淡薄第一,放松了預防,在生產與安全的砝碼上,自覺不自覺地向生產傾斜的情況發生,要有居安思危,切實將安全生產落實到人的思想,加強基礎管理。

      (二)習慣性違章屢禁不止

      “十次事故九違章”。在生產實踐中,確實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存在著三種習慣。一種是《安規》不熟。有些參加工作不久的職工,對《安規》知之不多,以似懂非懂的狀態投入工作,這就是無知者無畏;第二種是有些職工為了圖省事,怕麻煩,對該檢查、試驗、維護、核對、監護程序要求等走捷徑,就是不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去做;第三種是憑經驗做事。有的職工在某工作崗位上時間長了,思想麻痹,在工作中憑經驗、想當然。這些習慣都是安全生產中最大潛在危險。

      (三)責任心不強

      電力生產中發生的事故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責任心不強。有的對安全生產粗心大意,滿不在乎;有的班組,工作崗位和崗位之間缺乏聯系,各行其事遺留一些間接隱患;有的是懶惰,不履行規程的程序,隨意簡化手續;有的不把安全規程記在心上,不按科學規律辦事,錯誤判斷,自作主張;有的好人主義嚴重,在一起工作發現問題缺乏提醒、批評、糾正和制止的勇氣等,這些都是責任心不強的體現,對安全生產起到了極大的危害作用。

      三、如何做好電力企業安全管理

      (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電力企業生產和建設的基本方針,它揭示了電力行業生產建設的客觀規律,也是安全生產必須堅持的準則。從理論上講,無論做什么事情,必須了解事情的性質和規律性,堅持按照規律辦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提前做出防范措施,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否則待事故發生后再去抓,將只能是接受教訓,而無彌補已造成的事故損失。因此,我們要做好以下幾點:

      1、進行超前防范。俗話說:“水未來時先筑壩”,當新職工參加工作時,就要對其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觀念和技術素質,培養他們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習慣。

      2、抓住不安全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任何事故的發生,事前都有征兆,發現了苗頭要及時整改。因此,各級領導,尤其是各級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具有很強的預見性,發現苗頭,早抓快抓,盡快鏟除。確保安全時刻處于“在控和可控”狀態。

      3、摸索規律,舉一反三。任何事故都有一定的規律性和必然性,我們應善于發現、認識和把握這一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對違章作業造成的人身或設備事故,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充分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性質,決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止再出現類似的事故。

      (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

      各種安全生產制度是多年工作的總結,是以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綱領法則。安全工作是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著安全問題。電力企業的領導,既是安全生產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又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因此,我們要把安全工作當成份內之事,給予高度重視。只有各級領導切實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才能帶動職工重視安全,才能讓職工更好的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制度執行力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1、在思想上維護安全規定的嚴肅性。要嚴格要求廣大職工在各自的崗位上,必須把“兩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為法規來規范各自的行為。

      2、在組織上保證安全規定的強制性。《安規》是法定性規程,是非照辦不可的,如違規造成損失,不僅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來嚴肅處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時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在個人行動上強化執行《安規》的自覺性。每個職工必須遵章辦事,只有自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到各項工作中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安全生產落到實處。

      4、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還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作為供電企業,對《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必須要嚴格執行之外,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

      (三)重視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文明和素質的重要標志。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是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的重要基礎。通過安全文化建設,充分體現對人的高度重視、高度尊重、高度負責和企業“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從而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局面的長久保持,實現安全生產和安全發展目標。企業文化建設要做好以下幾點:

      1、齊抓共管。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融合現代企業經營理念、管理方式、價值觀念、群體意識、道德規范等多方面內容,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參與和通力配合。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開展各種員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文化活動,時刻把握安全的主題,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作用,及時報道安全生產的典型經驗,曝光習慣性違章違規操作等不安全現象,宣傳安全知識,傳播安全文化理念,營造安全文化氛圍。

      第8篇 電力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電力行業的基礎方針,該方針簡單概括“安全”在電力行業的重要性,一切工作都要圍繞安全來進行;“安全生產,以人為本”是生產之根本,一切安全都是以人為本位出發,圍繞人而開展。但當下電力施工安全事故并不不鮮見,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重視不夠、預防工作及安全措施未認真落實,其次是教育培訓得不到加強,諸如職工素質不高、安全意識薄弱、習慣性違章,再者是安全理念和安全氛圍不能營造及構建,現就以上幾方面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進行了探討和總結,并強力實施,以確保安全生產事故能真正得到控制。

      一、安全第一 全員重視

      安全工作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在施工中只要有人就存著安全問題,它不分在地表還是在坑下,不分大單位還是小單位,也就是說安全工作的普遍性要求領導和職員心里要時刻裝著安全,要把安全工作當成份內之事,給予高度重視。

      領導的重視著重體現在:

      1、責任,把安全問題納入議事日程;

      2、意識,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敏感;

      3、落實,發現問題就要緊抓不放;

      4、督查,要經常親臨現場檢查安全;

      5、引導,要善于用典型來抓安全,從正反兩方面來加以引導、啟發。

      從施工管理中發現,領導不重視或重視不夠或作風漂浮,事故發生的頻率總要高些。反之,領導重視了,就能起到一個表率作用,就能帶動職工重視安全,把隱患消滅在萌芽中。

      職員的安全要著實從實際行動中體現,離開了基層的安防工作,一切上層工作都失去了意義。

      二、預防為主 防范杜絕

      安全和生產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不可避免也不可回避,更要正確對待。我們一定要對工程建設項目做好危險點辯識分析工作,并切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時刻處于“在控和可控”狀態。學會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發生。

      預防為主就是:

      1、逐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求職工學好技術本領、樹立起安全意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學會如何做、怎樣做才安全。

      2、認真做好事故預想,制定好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3、警鐘長鳴,要在思想上經常敲響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安全生產警鐘。安全監察人員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查隱患,查漏洞,堅決制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

      4、既要講意識,又要講行為、措施。既要堅持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又要堅持做好例行安全工作,如班前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分析會、安全監察及安全網例會、安全檢查、安全簡報等。

      三、落實到位 責任到人

      事故的發生盡管有許多不同的客觀原因,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現場的安全措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

      1、層層落實,把抓安全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放在基層、現場、作業面、職工群眾當中。只有狠抓落實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2、主動管理,嚴格管理,真抓實干。

      要求全員從身邊的點滴小事抓起,不放過每一個可疑的環節,堵塞事故源頭,避免事故發生。不能做樣子,給上級領導看的。形式上轟轟烈烈,實際上晴蜓點水,沒有觸及到實質問題,結果是自食苦果。

      3、健全完善強化安全責任機制。

      要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嚴格落實各級領導、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人人都懂得自己的安全責任,形成安全工作有人做,安全工作有人管,對安全生產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徹底消除安全死角,清理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4、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量化、細化、具體化。

      5、健全完善安全責任考核機制。

      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考核要按月度和季度進行,考核工作一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考核面前一視同仁、考核結果要公布于眾,接受監督。

      考核的目的是為了挽救、愛護職工,避免事故發生的一種十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手段。事先考核如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目的是為了增強安全意識。個人的安全是與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這樣可以由他律變為自律,能有效地減少事故的發生。事后考核如召開事故分析會,違反那一條就要嚴肅處理,毫不含糊。同時,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引起職工的高度重視。要引以為戒,從中汲取教訓,把個別事故變為搞好安全生產的寶貴財富。

      6、健全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安全生產工作也需要制訂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

      對于安全責任落實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于安全責任落實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部門給予處罰,對于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領導要給予重獎,對于經常發生事故的部門和領導或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的部門和領導要給予重罰。在完善安全責任獎罰機制中,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獎罰辦法,獎要獎得讓別人眼紅,罰要罰得讓本人心痛,通過獎罰機制,把安全責任進一步落到實處。

      7、要健全完善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凡是發生的各類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追查和處理。在分析、追查各類事故中,首先要從各級領導責任查起,在查清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查分析各類管理干部和專工的安全責任。

      四、提高職工素質 強化職工意識

      許多事故的發生,與一線職工的自身素質不高、意識不強有著密切關系。一線職工素質好、意識強,往往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發生。反之,本可以避免的事故也就發生了。如:未到時間看回頭炮,導致事故的發生就是典型的事例,這是操作人員自身素質與意識問題。

      因此,須做好如下工作:

      1、安全部門要加強培訓,提高一線職工的安全素質,規范操作。

      2、抓基層打基礎,抓紀律反違章,抓現場除隱患,是實現安全生產的百年大計,是減少傷亡的根本措施。

      五、杜絕習慣違章,構建安全理念

      習慣性違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關系到安全生產的大事。有的員工認為,“戴不戴安全帽,扎不扎安全帶,只是小事一樁,不必小題大做”,因而對嚴格管理有反感,事實上,這些“小事”直接關系到個人的生命安危。在作業中違反安全規程的操作方式,往往成為事故的直接誘因,不僅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危及設備安全,妨礙電力生產。因此,違章無小事,一切習慣性違章行為,都要切實加以糾正。

      習慣性違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為。行為者往往既熟知安全規程,又懂得其做法的危害性,但在實際行動中,不顧規程和危害,按自己認為可行的方式辦事,這就嚴重地削弱了安全規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習慣性違章是反復出現的違章行為,消極影響很大,特別是發生在老工人和領導者身上的習慣性違章行為,將會造成潛移默化的消極影響。有的新員工看到老工人不按規程的規定隨意作業,既省事又沒事,也會跟著這么做;有的員工看到領導也有章不循,隨意指揮,就會跟著學、照著做。這樣一代傳一代,使習慣性違章影響面之寬、影響力之長、所造成的危害之大,是不可低估的。對習慣性違章行為,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了,根本沒把它當回事,久而久之,對那些不正確的行為習慣失去了警惕。

      我們要清楚認識“安全生產源于如履薄冰的危機感和使命感,聽就聽清,走就走到,說就說全,干就干實”的安全理念,深化安全運作意識,讓安全理念成為每個員工的行為習慣。

      理念教育是行為養成的前提,讓人接受一種理念不容易,再使它轉化為行為習慣更有難度。所以,要把出發點放在行為養成上,用安全理念規范日常安全行為的自覺性。要進一步提高員工、群眾的安全意識,“讓安全成為一種習慣,讓習慣變得更規范”,將強制性的安全生產變成員工的自覺自愿的自律行為。那么當這種行為變成一種習慣了,就不會有不安全的行為。

      把安全理念轉化為一種行為習慣,還要逐步確立起高度的安全責任感。當安全生產成為一種習慣,那么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

      六、營造安全氛圍

      抓安全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靜悄悄,一種是轟烈烈。靜悄悄的是動員全體職工群眾來參與。從安全生產周到安全生產月到“百日無事故競賽”的全面展開,這幾個時段均是事故發生高峰期。針對這幾個不同時期的共同特點――安全事故高發期,有必要展開聲勢浩大的全民抓安全活動,營造出“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氛圍。真正形成一種強大的群眾輿論監督氛圍。這種良好的氛圍對各單位重視安全、抓好安全,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七、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作為現場管理,項目經理作為第一安全責任人,在工程開工前,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降低安全風險,作好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設專職安全工程師,設置機具安檢員、現場隨隊安全員。專職安全工程師須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組織安全日活動及事故處理等。機具安檢人員作好每天所用工器具的檢查,不能用的與暫時能用的不能用于工地現場施工,進行收存。隨隊安全員作好每天的施工情況進行摸排總結,并于第二開的工作情況進行預見所在安全節點,在第二天開工前向施工人員公布須謹慎施工。

      八、安全工作薄弱環節預測和控制措施

      分部工程

      危險點預測

      控 制 措 施

      交通肇事

      1、文明開車,模范遵守交通規則。2、不超載、不超速、不客貨混裝。3、關心駕駛員的身體健康,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4、裝車運輸經過檢查。

      吊車作業

      1、專人專機,車況不好不作業。2、吊重、吊幅不超過規定。3、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貯存和裝卸

      1、材料堆放不超高。2、不在大堆中抽取物料,防止堆物倒塌。

      運輸

      1、運輸大件物品,如導線等,有可靠的加固措施。在海上二次裝卸運輸安全措施

      基礎工程

      土方坍塌

      1、坑口按規定放坡,棄土堆放在坑口1米以外,防止土、石墜落坑內傷人。2、保證坑內無積水。

      工地雜物傷人

      1、及時清理雜物,保持工地整潔,實現文明施工。

      爆破施工

      1、根據實際土質對用藥量、孔深等進行控制。2、加強爆破警戒,對作業區附近的居民、公路及行人及時進行警告與警戒。3、按規定處理啞炮。

      電桿

      工程

      起吊系統意外

      1、按規定規格、型號使用工器具。2、工器具進場必須經過試驗檢查,并進行定期檢查,每天使用前作外觀檢查,杜絕不合格品進行起吊系統。3、做到各連接點連接可靠,卸扣、u型環等螺栓安裝到位。

      抱桿升降失衡

      1、統一指揮。2、隨時調緊上拉線。3、下拉線未調好、固定,不松抱桿吊繩。

      高處墜落

      1、在完成吊裝的塔段上不留活鐵與活腳釘。2、登桿作業一律穿膠底鞋。3、隨時綁好安全帶,安全帶綁在牢固的地方。4、使用符合標準的安全帶。

      落物打擊

      1、用小繩傳遞對象,杜絕亂拋亂扔。2、桿上使用工具袋裝小型物料,工具袋掛牢。3、較大、較重的物品用絞磨起吊,不用人拽。4、起吊的重物下嚴禁站人。

      架線

      工程

      跨越架

      1、按作業指導書要求搭設跨越架。2、搭、拆時,保持物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并有專人監護。3、放線時,跨越架要有人監護。4、跨越架材料符合要求。

      高空墜落及落物打擊

      1、上塔、上線作業系好安全帶。2、安全帶系的位置要符合安規要求。

      3、上塔穿膠鞋,隨身帶的工具及材料要裝入工具包。4、不得在高空拋物。

      不合理的同時作業

      1、不得在相鄰兩直線桿同一相線上作業。2、平衡掛線時,同直線桿上同一相線上不得有人作業。

      感應電危害

      1、跨越高電壓線路及與高電壓線路平行走線時,架線施工應選擇塔位設接地滑車,牽張機手應站在絕緣物上。2、上線作業前應先安裝接地。

      地錨埋設

      地錨規格、埋深應滿足施工要求,地錨上方回填土應夯實。

      其它

      施工防火

      1、加強用電管理,施工駐地配消防用具且性能完好。2、注意林區的防火,制定森林防火實施細則,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教育,杜絕火災。

      1、不論高低壓設備施工一律嚴格執行《供電所作業票》或《線路第一(二)種工作票》,凡無票工作,無票操作,發生事故都要追究責任。

      2、開好班前班后會,每天的開收工都要開,缺一不可,要有記錄,若不開班前班后會,不認真研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一經發現不論后果與否,都將嚴懲不貸。施工中,施工人員要互相關心施工安全。

      3、施工期間要加強車輛管理,杜絕發生交通事故,嚴禁客貨混裝或用汽車做牽引放緊線、立桿等。

      4、施工單位要合理編排停電計劃,涉及局掌握的分歧以上線路停電,要及時向局調度提報停電計劃,以便做好統籌安排。

      5、每日開工前,現場列隊宣讀工作票、作業票,負責人要向作業人員講明現場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工藝要求、其它技術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項等。

      6、嚴格停電、驗電、掛地線程序,拉開低壓開關施工的一律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停送電工作要專人負責,操作時要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7、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系帶,無安全帽保護的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8、雇用人員的年齡一般不易超過50周歲,最小不得小于18周歲且身體狀況良好,有妨礙工作的病癥不得雇用。

      9、登桿作業時,登桿人員要使用安全帶,并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嚴禁將安全帶綁在導線上,登桿前要先檢查各種工具,如:腳扣子、安全帶、手繩等,還要檢查電桿埋深情況,角度桿、終端桿、分歧桿要檢查拉線情況等,沒有安全感的,一律不得登桿,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再登桿。

      10、桿上作業,上下傳遞物品一律使用繩子,嚴禁拋投,桿下人員要監督桿上人員的作業情況,要起監護作用。

      11、嚴禁采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式放舊線,必須用繩索緩慢進行。

      12、架設新線的放線,要有過線滑子,放線中的接頭,要嚴加管理,拽不動的絕不能硬拽,以免刮壞其它設備或建筑物等。緊線時,要有統一指揮和信號,道口要設專人看守,以免刮人。緊線時嚴禁'過牽引',以免造成倒桿斷線傷人事故。

      13、換立新桿工作必須統籌安排好,若利用舊桿起新桿,新桿坑與舊桿坑要至少有50公分的保護距離;各種起重工器具要做到充分檢查,包括絞磨、鋼絲繩、抱桿、大繩、各種滑車、緩沖器等,不合格的絕不準用。立放桿應使用專用工具,要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統一指揮,要采用角度滑子,電桿起立到一定高度時應檢查各部受力情況,杜絕放野桿。

      14、涉及到交叉跨越電力線、通訊線路的,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對于同桿架的,必須停電進行,嚴禁帶電進行。

      15、施工中要加強用戶自備電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于反送電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在具有自備電源的分歧線上,必須加掛地線予以封閉。

      16、施工中遇有高低壓電容器補償點的,必須進行檢查,在充分放電接地后方可施工。

      17、低壓線路施工,必須將零線做好標志(記號),防止380v電壓進戶,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18、施工車輛的車況要好,駕駛人員情況(駕駛證、行駛證、保險、駕駛人中年齡)須檢查符合要求,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進出工地現場,否則出現事故,要追究檢查人和雇用人責任。并不定期對雇用車輛進行檢查。

      19、在每天出車前必須對車況進行一次嚴格檢查,特別是載人車輛除每天出車一次檢查外,還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20、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跟蹤安全措施的落實與費用的使用情況,確保了專款專用,從而確保了施工現場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設施的投入,提高了現場安全施工水平。

      21、不斷充實自查內容,擴大自查范圍,對督查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并舉一反三,實現“自查、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環,全面加強電力基建安全生產工作,建立起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22、合理調配人員、機械,加大設備保養力度,已到使用年限的設備要堅決淘汰。

      23、設立安全警示牌與標語。

      第9篇 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安全施工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 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威脅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

      3. 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幫助施工企業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6. 必須按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 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主要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 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 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10篇 電力安全管理十個松與緊

      安全管理是企業的生命線,也是搞好電力安全生產的根本保證。那為什么天天講安全、日日講管理,效果還是不盡人意呢?筆者通過分析,認為目前電力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著問題,具體表現為10個“緊與松”。

      1、在會議上緊,生產現場松

      某些領導往往在會上強調安全,會后就不去管生產現場如何,而基層工作人員認為既然領導不夠重視,我們為何管那么多,所以現場工作也是馬馬虎虎,得過且過。

      2、政策來時緊,風頭過后松

      政策來的時候大家認真學習文件,努力貫徹精神,并成立安全委員會或安全小組,對生產領域進行一些檢查。但風頭一過去,未整改的工作也就算了,已經著手整改的也拖拖拉拉,不了了之。

      3、出事故后緊,沒事故時松

      一旦真出了事故,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也知道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努力改變現狀,采取亡羊補牢的補救方法,并想方設法回避責任,盡量減少上級主管部門對自己的處罰。隨著時間的流逝,就慢慢淡化了上次事故的教訓,一切又恢復原樣。

      4、形式上很緊,實際上很松

      一些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從形式上看是抓得比較緊的。例如,一些安全標語四處張貼,還做安全活動形式記錄以應付上級檢查等。但實際怎么樣呢?雖然嚴格按“兩票三制”“三不放過”執行是《安全簡報》上常寫的口號語,無論在大會、小會上都強調過,可是還有些人竟然不知道“兩票三制”、“三不放過”代表什么?如果對其兩者內涵都不懂,又何談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呢?

      5、領導來時緊,領導走后松

      一般上級領導到下級單位檢查都預先通知、安排,這無疑是給對方提個醒,讓他們有了充分的時間進行準備,把該管的事管一管,該做的事做一做。而領導走后呢,問題依然存在,習慣性違章、管理不到位現象屢見不鮮。這叫“檢查來了一陣風,檢查過后又是松”。

      6、獎勵看得緊,懲罰做得松

      獎勵與懲罰最重要的是嚴明,該獎即獎,該罰則罰,只有這樣才能使獎金與罰款真正成為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但有時嚴重失去平衡。通常,對安全工作作出貢獻的人,把獎金看成是自己應得報酬,要求按時全額發放,而一旦違章、違紀造成事故,就強調客觀因素,找理由推卸責任,而主管人礙于人情關系,不敢真抓實管,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象征性地處罰一點,圖個形式就算了事。其實這種做法會給安全管理工作帶來負面的影響,更不利于企業的有序、健康發展。

      7、條件差時緊,條件好時松

      工作環境不好,條件差時能引起領導的關心,職工的警惕,安全專職的重視,能扎實穩妥地過難關。相反,條件改善時,較好的生產環境,往往會導致領導的疏忽,安全專職的輕視,職工的大意而痛失“荊州”。

      8心情好時緊,心情差時松

      每個人都會有情緒波動的時候,但情緒的好壞不應影響工作。但有的人高興時責任心很強,安全工作也抓得緊,而一旦情緒低落時,工作效率不佳,責任心也差,安全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出差錯。

      9、效益抓得緊,安全意識松

      一個企業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個別領導(承包者)一貫堅持能省則省的原則,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安全管理的投入。在一些水電企業竟然認為每年的電氣預防性試驗可以不做,或者2~3年做1次,有的連必備的安全用具也省去,還有現場早該淘汰的設備還在繼續運行,這些現象加大了安全隱患。

      10、個別抓得緊,總體抓得松

      往往是主管安全的抓得緊,大多數人抓得松,甚至對安全生產不聞不問。

      安全管理是個系統工程,它貫穿于電力生產的全過程,光靠個別人去抓,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通過大家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才能避免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11篇 某電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和“以責論處和獎懲分明”原則。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子)公司、發電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發電企業。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層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 各類先進評選條件

      (一)分(子)公司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區域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要求,對所管理企業進行工作指導,安全管理有創新、成績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二)發電企業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企業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集團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3. 當年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次數不超過公司系統平均數。

      (三)個人評選條件。先進個人評選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基層生產一線的員工和管理人員。

      1. 所在單位未發生事故,未發生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個人在3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不安全事件,無違章記錄。

      3. 模范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創新并取得實效,或在安全生產中避免了事故發生、多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等,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 表彰名額

      (一)先進分(子)公司數量

      按照集團公司所屬分(子)公司數量的25%左右確定。

      (二)?先進發電企業數量

      以分(子)公司為單位,以所管理發電企業數量為基數,確定表彰名額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業數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額?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遞進原則,發電企業數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額增加1名

      (三) 先進個人數量

      每家發電企業原則上確定1名先進個人。對個別裝機容量大、安全生產管理較為突出的發電企業可再增加1名。對一些裝機容量小的水電、風電等發電企業,按照每單位少于1人、分區域統籌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安全生產先進評選實行逐級申報。先進發電企業、先進個人評選采取基層單位申報,分(子)公司推薦上報(當年12月15日前),集團公司統一評選的方式進行(申報表見附表1-3)。

      第九條 集團公司對實現長周期連續安全記錄、以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電企業,視情況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條 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表彰文件,各單位自行制定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健全完善本企業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單項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依照以下規定扣罰:

      (一)人身傷亡事故

      1. 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規定扣罰。

      2.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供熱事故等

      1. 發生內部統計事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生較大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三)其他類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四)對隱瞞事故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事故等級加倍扣罰。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六)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重傷事故或一次發生3人以上人身重傷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五)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計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事故(供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發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發生較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2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七)發生較大供熱事故,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以及特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各類交通事故,依據交通事故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者,負有管理或領導責任的各級負責人,按照不高于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相應等級,視責任酌情處罰。

      第二十五條 隱瞞各類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按照相應事故等級處理規定的上限執行,情節嚴重者,按照上一個等級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隱瞞事故:

      (一)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

      (二)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重要情節。

      (三)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

      (四)躲避、阻礙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從輕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事故單位和分(子)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有關班子人員的行政處分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的處罰低一級執行;黨內處分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黨組(黨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事故,對負聯責責任的事故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按照不低于下一個事故等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發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職業危害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在應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工作中,由于處置不當導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產生嚴重影響,按照其性質、損失和影響,比照上述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在處罰中未涉及的事故單位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本單位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實行“說清楚”和“事故檢討”制度。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在事故發生后到集團公司進行專題匯報、作出書面檢查,或在安全生產會議上作檢討。

      第三十三條 在進行行政處分的同時,應并處相應經濟處罰,具體標準如下:

      (一)通報批評---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二)警? 告---扣罰3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三)記? 過---扣罰6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四)記大過---扣罰10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五)降? 級---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六)撤? 職---扣罰12個月績效薪金或獎金。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罰一般由所屬分(子)公司在事故調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情節較為簡單明確的,應在事故發生后20日內),按照本辦法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經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后,形成處罰意見,下發有關單位并通報公司系統。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或者本級,“以下”不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事故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法規條例、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等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本辦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項,均應在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中作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政策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5年11月14日頒發的《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中國華電生〔2005〕1375號)同時廢止。

      第12篇 電力企業對安全管理新思路的探索

      安全工作是電力企業永恒的主題,是電力企業生存發展的大局。電力企業在安全處理上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電網的發展仍有一定的差距。例如,還存在對安全生產思想認識不夠,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進度的關系,安全投入不足,抓安全生產的態度不堅決,作風不扎實,習慣性違章現象屢禁不止等現象,安全生產管理呈現要前進一步都難的局面。這些現象只是問題的表面,其本質主要還是觀念和認識的問題。在新形勢下,要取得安全管理新的突破,必須與時俱進,更新觀念,提高認識,探索新思路。

      一、更新觀念,提高對安全管理的認識

      (一)樹立安全系統管理理念

      安全工作是一個結構復雜的開放系統,它包含人員、設備、物料、檢測手段、工藝方法、信息和環境等多種因素,是一項系統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具有“全方位、全過程、全員性、全天候”的特點,受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的制約,需要在從生產到流通直至消費的各個環節中,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技術、法制、宣傳教育等各種手段,促進各方面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協調好整個系統中每個要素,使其運轉處于正常、平穩狀態,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我們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要摒棄一些錯誤認識,如認為安全管理主要局限于生產領域,只針對生產領域去了解和處理存在的危險和隱患,片面、零碎地解決安全問題,認為安全生產主要是安全管理部門的事等等。要樹立以安全系統為研究對象,針對由人員、設備、電網、自然和社會環境等要素構成的動態安全系統,用新思想、新技術、新方法對企業安全各要素進行戰略重組,樹立全方位、多層次、全員參與、全過程、一體化地解決具體問題的安全系統管理理念。

      (二)樹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在安全管理中,人既是保護的對象,又是實現安全生產的第一要素,人是事故的受害者,又往往是肇事者,當然要強調以人為本。

      所以,我們在管理安全生產中,要摒棄由于受封建社會文化和傳統計劃經濟影響而形成的重物輕人,或重技術不重人,靠權力不靠人的以物為中心的思想。要把安全管理活動中人的因素提到中心地位,深入細致地研究人的思想行為變化和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方法,樹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三)樹立動態管理理念

      在建設、生產過程中,受科學、技術、經濟等的限制,我們的認識有局限性,從而引發或加劇各種事故隱患,而且還會導致一些新的事故產生;人的生理極限也會造成某些行為失誤,引發事故,人的智力局限也會引起種種失誤,受社會、心理、教育等因素影響會不自覺地制造危險,所以不可能杜絕一切事故。安全活動中人、物、人與物三要素均衡協·23·理想化的絕對安全,在現實中并不存在。

      安全只是人們生理上和心理上對傷害和損失這種概率事件的承受、容忍程度。安全度和危險度是一種互補關系:安全度=1-危險度,危險度=危險發生后果×危險發生概率。社會把能夠滿足大多數人安全需要的最低危險度定為安全指標,只要事故率低于此指標,人們就認為是安全的。在不同地區經濟、技術條件下和不同環境中,安全指標往往是不同的。

      安全系統中的人、設備、環境等,隨時間推移、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而變化,不變是相對的,變是絕對的,它是一個人、物、人與物的關系三者有機結合的動態系統。

      所以,我們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要摒棄那種把安全理解為絕對,制定不切實際的高指標的做法;摒棄那種只注意安全相對靜止的一面,對安全生產中的人、設備、電網結構、自然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認識不足,依靠突擊式、運動式的方法抓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技術條件和不同環境,科學制定不同的安全指標;同時安全管理要立足于變,密切注意、跟蹤內外條件隨時間、空間的變化,及時適應變化,不斷變革、改進,不斷提高應變力,安全工作永遠只有起點沒有終點。

      (四)樹立追求長期利益理念

      安全活動是為了獲得安全而進行的一種投資活動,以獲得良好的安全經濟效益為目的,安全投入包括進行事先預防、控制事故發生的主動投資和為處理事故的被動投資。和其他有投入產出的經濟活動相比,短期內安全的產出與投入并不是簡單對應的,即不一定多投入就多產出,少投入就少產出,而表現為長期過程,并借助實際事故的少發生才會表現出來,安全投入在短期內往往給人以勞而無功的錯覺。

      安全不僅可以減少負效益———事故損失,而且可以帶來間接的正效益———良好的安全生產秩序可大大提高工效、降低消耗,還可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聲譽,不僅有經濟效益而且還有社會效益,具有高收益的特點。安全管理追求的是企業和社會的長期利益。

      所以,我們要摒棄只顧眼前經濟利益,忽視安全投入的思想和行為。樹立追求長期利益的理念,處理好安全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即處理好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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