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工業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督、指導。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 設立下列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下統稱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設立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在20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選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辨識不全面的;
(三)對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四)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五)安全設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六)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的。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主要技術、工藝、生產方式以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生產的規模、范圍超出已經通過審查的規模、范圍的。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數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立項許可證明文件;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的;
(二)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出充分論證和合理說明的。
第十八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投資建設單位。確需修改設計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安全設施設計修改后,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類型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五)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
(七)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評價報告;
(九)安全機構設置或者人員配備情況;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國家和省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驗收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應當到現場進行驗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驗收審查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提供虛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變更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投資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依法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審查而未經安全審查合格,設計單位擅自進行設計,或者未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或者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總體竣工驗收,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設項目,是指工業生產單位用于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安全設施,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而配備的設備、裝置、安全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規模較小、工藝流程簡單和危險程度較低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的程序。
第2篇 項目部安全內業檔案管理
項目部安全內業檔案的管理
1項目部全部使用內業微機管理,上崗人員必須熟練操作計算機,能夠獨立操作。
2安全內業要詳實、全面、有針對性。
3所有簽字必須本人親筆,不能代簽,如有代簽,代簽人與應簽字人各罰款50元/次。
4所有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的受教育人應全面,包括更夫、炊事員、門衛等。
5各種驗收表、評分表的數據或結果必須量化處理。
6建立健全安全內業檔案,嚴禁借閱,待交工時歸檔交到公司安全部,資料不全或借閱檔案者負激勵l000元/人。
7加大項目部的獎罰制度,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要嚴肅處理,將罰款票據報到公司財務部統一扣款。
8每名安全員在工程竣工前將本工程的安全總結及年終時的年終總結報到公司,逾期不報者負激勵200元/人。
9各項目部在施工期,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項目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內容包括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等)并做好會議記錄。
10 加強安全隱患的整改力度,公司及安全部對各項目部下達的安全檢查指令書由項目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按要求嚴格及時整改,并將隱患整改記錄報公司安全部,安全部進行復檢,對不按期整改的項目部,針對情節輕重負激勵l00~500元/次。
第3篇 施工項目部機械安全管理專職人員主要崗位責任
1、 具體負責編制本項目部的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或細則、體系、分解安全目標和各級機械安全崗位責任制。
2、 具體負責對進入現場的機械的準入檢查(包括本公司調入、外租、分包隊自帶的整機和待安裝機械零部件的檢查),檢驗合格證的審查,并對不合格的機械缺陷提出整改單,對整改反饋的驗收確認,并填寫檢查表;報請監理復查合格后,登記準入臺帳。
3、 具體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安拆隊伍的資質審查、核實,并登記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帳。
4、 具體負責按要求建立規范的機械臺帳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臺帳,掌握機械數量、分布和安全技術狀況;掌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數量和持證上崗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5、 負責或參與起重機械安拆作業指導書的審查、安裝告知,并留存備查。
6、 具體負責機械現場巡檢、專檢、月檢和重要吊裝、安拆關鍵工序的旁站監督等,并做好記錄、小結。
7、 具體負責組織編制現場機械危害辨識、防范措施、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演練、改進工作。
8、 具體負責本項目部機械安全管理相關文件、資料的整理、匯總和管理。
9、 具體負責提出本項目部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改進及獎懲建議,并在領導授權范圍內具體實施。
第4篇 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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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是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中
'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必須在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編制之前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
凡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開工在建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補做安全衛生預評價;幾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已經竣工投產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對其安全衛生現狀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由建設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具有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為了從設計源頭上加強和規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的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負責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技術審查工作和安全衛生竣工驗收評價工作。
第六條水電水利行業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專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規定,仍執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電規辦[2001]0026號文)。
第七條在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中將安全衛生作為強制性實施的專題審查項目。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向國家(省人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下列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l.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
2.屬于國家核設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工程);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工程);
4.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建設項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務本規定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務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負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助項目經理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檢查督促執行;
2.負責或參與制訂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督促落實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糾正和查處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安全生產紀律的行為和人員;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負責組織編制事故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并及時檢查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對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有權下達停工整改決定;
4.負責組織項目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術教育與考核工作,督促檢查班組、崗位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項目安全設備、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6.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6篇 分公司經理、項目部經理安全管理責任制
1、項目部經理是本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與建設單位訂立工程安全合同與安全申報工作。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施工現場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爭創施工現場標準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關心職工生活,搞好衛生和文明施工。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排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記錄入冊,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杜絕違章指揮,不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
3、堅決貫徹'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組織班組、職工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違章作業進行堅決阻止,對阻止不聽者,有權責令停工并執行制度加以處理,根據工地實際,完善制訂工地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勞動紀律,并貫徹實施。
4、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井架、電器、機械等在搭設前做好交底工作,搭設完畢后做好驗收工作和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后,掛上合格牌,方準投入使用,按規定做好例檢工作和完善施工設備、保險設施的添置維修工作,督促安全員做好安全資料。
5、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督促檢查,并負責整改。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并迅速上報,保護現場,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7篇 建筑企業項目工程質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標準
建筑公司項目工程(質量)管理部主任安全工作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項目工程(質量)管理部主任的任職資格、安全職責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498-2003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公司崗位說明書
3 任職資格
本崗位人員應符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崗位任職要求。
4 安全職責與要求
4.1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重大危險源、施工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
4.2組織制定各級安全技術交底規定并監督落實。負責開展安全技術及安全設施的科技創新,在推廣使用新技術負責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及時組織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教育和培訓操作人員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
4.3負責對外協(勞務)隊伍在環境治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
4.4制定本部門專項專業安全檢查計劃,負責檢查項目部、分包隊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的保證能力,排查治理因工程質量問題可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并將檢查后的處理意見和整改結果及時報項目領導及安全部門備案。
4.5對工程項目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滿足職業健康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進行督促檢查。
4.6參加由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的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7協助有關部門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參加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 檢查與考核
5.1由主管部門按照本標準進行檢查。
第8篇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1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1)
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交于各項專業技術管理。其重點是進行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一、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實施責任管理
1)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抓責任落實,定期檢查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2)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3)施工項目應通過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資質審查,并得到認可。一切從事生產管理與操作的人員,依照其從事的生產內容,分別通過企業、施工項目的安全審查,取得安全操作認可證,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除經企業的安全審查外,還需按規定參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堅持'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出現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施工項目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4)施工項目負責施工生產中物的狀態審驗與認可,承擔物的狀態漏驗、失控的管理責任。接受由此而出現的經歷損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員均需與施工項目簽定安全協議,向施工項目做出安全保證。
6)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的紀錄,作為分配、補償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9篇 某技改項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規定
為安全、優質、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業項目,特對施工改造安全作業文件及現場安全管理做如下規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業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須與二煉鋼廠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在辦理施工安全協議時,施工單位必須攜帶施工改造方案、企業的安全資質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安全負責人資質證、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準入證。特種作業人員臺賬及證件復印件、危險源辨識材料及風險評價報告、安全標準化作業指導卡、特種設備檢驗證明。
2、施工改造過程中,涉及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動火票》。
3、涉及危險介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介質停送(或設備啟停機)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證》、《危險介質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證》。
4、臨時用電必須與本單位儀電部門簽訂《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協議》。
二、現場6s管理要求:
1、施工區域要與生產區域有明顯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實現定置擺放,且有明顯標識;
3、生活垃圾要定 點存放,設有標識和負責人,不準隨意堆放或亂扔。
4、施工產生的垃圾、廢棄物要定點存放,日產日清。
三、施工組織管理要求:
1、每日召開施工改造交流,設備科、施工單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計劃,并以書面方式報相關科室和所在車間,便于車間、相關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況。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匯報當天安全管理情況,下步存在的危險及防范措施。
2、到各區域施工前必須與所在車間取得聯系,未經所在車間許可,施工人員一律不得擅自進入施工或生產現場。車間要建立登記手續。
3、施工單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要佩戴明顯標識。
4、安全科、設備科每天組成檢查組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對性質嚴重、威脅較大的,有權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5、施工單位在施工前,要專門召開施工改造動員會,對所有參與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6、施工改造單位嚴禁將工程分包、轉包。
7、所在車間要明確施工改造現場負責人,便于與施工單位協調溝通施工改造存在的問題。
四、施工過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業地面要設置警戒帶,并委派專人進行監護,防止人員誤入。
2、所有施工動火,現場要設專人監護,配備滅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鋼花飛濺措施。電焊機使用要規范,特別是二次線不準超過2個接頭,接頭要采取絕緣包扎,接地線不準接在生產設備框架上。上層水、電焊作業要對下方設備及易燃處(電纜、皮帶等)做好防護。電焊機使用后要切斷電源,防止留有隱患。
3、每天進入現場前,要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列隊安全喊話,告知存在的危險及防范措施。
4、嚴格執行確認制、監護制;執行“誰施工、誰掛牌;誰掛牌、誰摘牌”的原則;執行能源介質停送掛牌制;不得擅自停送電或開動設備及介質閥門;設備試車運行時,必須做好聯系和確認,防止誤操作。(嚴格按煉鋼廠停電掛牌管理要求執行)
5、區域內的坑、井、孔洞、臨邊四口必須設置硬護欄,護欄標準規范,跳板鋪滿跳。
6、吊裝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安全作業“十不吊”原則。必須對鋼絲繩、卡具、吊點和吊運部位進行確認。
7、進入煤氣區域必須攜帶煤氣檢測儀,保證二人以上。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禁止接、打電話,如必需接聽,需停止作業,在確定的安全地點接聽。
10、嚴格執行煉鋼廠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嚴禁違反集團公司各類規定。
五、現場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現場安全管理要做到“四個嚴禁”。
安全條件不具備,嚴禁作業。
安全裝置不可靠,嚴禁作業。
聯系確認不落實,嚴禁作業。
交叉施工不溝通,嚴禁作業。
六、未盡事宜按本集團公司相關要求執行。
七、本管理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5
公建裝飾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5)
五、現場保衛工作
1)裝飾工程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具體人員負責保衛工作,有總、分包單位的工程,實行總承包單位的保衛工作責任制,建立保衛工作領導小組,與分包單位簽訂保衛工作責任書,各分包單位應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
2)裝飾工程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建立保衛、消防組織,配備保安、消防人員。
3)施工組織設計要有保衛、消防措施方案及設施平面布置圖,重點工程、重要工程和建筑面積在10000
第11篇 某項目管理處安全護衛部職責
項目管理處安全護衛部職責
1.0安全工作:
1.1協助維護物業內的公共秩序;
1.2負責外來人員及物品出入的放行控制;
1.3負責物業內的安全巡查、監控和資料的管理;
1.4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
1.5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投訴的調查取證;
2.0消防管理:
2.1負責防火制度的制定與落實;
2.2組織對管理處的消防培訓和演練;
2.3組織對火警事故的應急處置;
2.4物業內的消防宣傳;
2.5義務消防隊的組織;
3.0車輛綜合管理;
4.0配合提供管理處的特色服務;
5.0完成管理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12篇 工程項目施工員安全管理職責與權限
(1)按照施工保證計劃要求,對施工現場全過程進行控制;
(2)嚴格監督實施本工種的安全操作技術規范;
(3)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的操作的施工任務,除及時制止外,有責任向項目經理匯報;
(4)認真執行對施工人員的分部分項工程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必須以書面形式在施工前向各班組長交簽,并進行檢查、督促各班組長向施工人員交底;
(5)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保護現場迅速報告;
(6)對已發生的事故隱患落實整改,必須定人、定措施、定時間,及時消除隱患,并報安全員進行復檢;
(7)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危險部位,搭設外腳手架、拆除外墻腳手架,臨時拆除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用電機械的變動移位。拆除模板,動用明火等。按規定程序向主管人員申報。
(8)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