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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評價管理規定辦法(8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29 07:00:03 查看人數:20

      安全評價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安全評價管理規定辦法

      安全評價管理規定,你了解這個規定嗎,下面帶來安全評價管理規定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安全評價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亂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解讀【2】

      安全評價作為安全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上世紀80年代從國外引入,在我國經歷了探索、起步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目前不僅成為安全系統工程的重要應用技術,而且在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風險控制的現代化、科學化進程中,起到推動作用。

      2004年,原國家安監局(國家煤監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

      自實施以來,原《規定》對加強甲級、乙級評價資質分級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審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的進一步轉變和安全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滿足安全評價資質管理和市場發展的需求。

      經多方調研、討論、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

      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立足于中介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的指導思想,旨在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機構充分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拓展技術服務領域,為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咨詢與服務,使之成為安全生產事業發展的重要推進和補充力量。

      明確“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指導思想

      為實現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化發展,新《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到2023年,全國安全評價機構的總量要控制在甲級資質200家、乙級資質500家以內,總體上達到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與市場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標。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安全評價機構建設指導意見》,今后要重點發展專業能力較強的評價機構,加快形成一批技術實力雄厚,具有評、學、研于一體的規模化安全評價機構。

      正式實施安全評價師及其國家職業資格制度

      原《規定》實施以來,安全評價人員一直采用從業人員上崗資格制度,這是為安全評價機構培養、考核、選拔專業人才而專門設立的。

      為促進安全評價人員依法從業和規范管理,原勞動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準設立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2008年2月正式頒布了《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標準》,根據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由低到高將其分為三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新《規定》正式規定了安全評價人員執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并對安全評價機構應配備的安全評價師數量和履職要求作出相應規定,從而使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工作能夠得到規范發展。

      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資質審批程序

      為強化各級安監部門的責任,新《規定》繼續實行了分級管理制度,以積極發揮基層安監部門和煤監機構的作用。

      新《規定》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批分為審核、審批兩步,先由下一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進行審核,再提交上一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進行審批、發證(詳見新《規定》第四條),從而促使各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切實推動安全評價工作的健康發展。

      提高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準入條件

      原《規定》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規定較寬,符合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數量較多,存在惡性競爭的不良現象。

      新《規定》分別對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條件進行了較大調整。

      一是申報條件由“獨立法人資格”修改為“法人資格”。

      二是提高了注冊資金額度,甲級資質由300萬元以上增至500萬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資產須達400萬元以上的要求;乙級資質由100萬元以上增至300萬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資產達200萬元以上;根據評價業務范圍的不同,對專業人員構成和設備、設施配置等進行了具體要求。

      三是提高了專職安全評價師的數量和技術等級配置要求,甲級機構專職安全評價師數量由12名增加為25名,乙級機構由8名增加為16名。

      四是增加了有關不良記錄的規定,即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已取得安全評價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五是增加了對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的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資格條件。

      重新劃分甲級、乙級資質的業務范圍

      新《規定》第六條對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的業務范圍進行了重新劃分,即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評價活動。

      此外,由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大型生產企業的安全評價活動則必須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原《規定》中沒有對上述重大項目、大型企業該由哪一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評價作出規定。

      加強審批后的監督

      新《規定》將安全評價機構考核作為一項重要監管措施(詳見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并報安監部門、煤監機構備案。

      對在資質規定的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業務的安全評價機構,核減其業務范圍;對連續兩年沒有業績的,取消其相應業務資質。

      原《規定》中并沒有對如果考核進行明確。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根據《行政許可法》以及總局“雙五條”規定要求,新《規定》對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跨省開展評價活動做出明確規定,明確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設立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

      加大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

      原《規定》中相關處罰規定并不明確,有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夠詳細。

      新《規定》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細化行政處罰條款,強化評價機構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這將有利于加強對評價機構監督管理,進一步形成威懾力。

      如對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便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原《規定》中的處罰為“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新《規定》明確了處罰下限,即處于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近年來新出現的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資質證書的情況也納入其中進行處罰。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開展評價活動時將會受受罰的違規行為,新《規定》作出了調整,并增加為10項,并在原有處罰條款基礎上,對情節嚴重的增加了暫停資質半年的處罰(見第三十六條)。

      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新《規定》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

      評價行業可通過會員加入《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執業自律公約》、制定安全評價行業收費指導價格、實施技術仲裁管理辦法等方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組織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特別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和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引導和推動誠信建設,實現自律管理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第2篇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評價工作,依據《安全評價通則 》、《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導則》以及《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各類新改擴建項目及現有生產設施的安全評價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四大類。

      第四條?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分公司安全評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公司安全評價項目的立項審批,組織評價報告的審查等業務。

      第五條?各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是本單位安全評價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安全評價項目的立項申報和評價委托工作,參加評價報告的審查,并負責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安全評價報告是制定安全措施方案的依據,安全評價報告必須保證科學性和嚴謹性。

      第二章???? 安全評價分類

      第七條?安全預評價

      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控制的投資計劃項目,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預評價:

      (1)?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2)?輸油氣干線管道、重要的油氣集輸場站新改擴建項目;

      (3)?凈化廠、煉油化工廠新改擴建項目;

      (4)?cng加氣站、加油站及其他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5)?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其它建設項目;

      (6)?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安全驗收評價

      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運行正常后,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的安全評價,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1)?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開展驗收評價的項目。

      (2)?危險、危害因素大,有必要開展驗收評價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1)?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開展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2)?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3)?危險、危害因素大,有必要開展安全現狀綜合評價的項目;

      第十條?專項安全評價

      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需開展專項安全評價的活動、場所、特定行業、產品、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均應開展專項安全評價工作。

      第三章????? 安全評價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預評價

      (1)?建設單位在前期工作立項報告中應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及建成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簡要說明。

      (2)?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前應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填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申報表》,并附立項依據等相關資料。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可能存在的風險性大小,提出審批意見。

      (3)?規劃計劃部門在下達項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計劃時,應根據質量安全環保處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審批意見同時下達安全預評價計劃。

      (4)?建設單位應委托取得分公司資質認可的評價機構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5)?安全預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前完成。

      第十二條?? 安全驗收評價

      (1)?建設項目完工、試運行正常后,建設單位應按第八條的規定,向質量安全環保處填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申報表》。安全驗收評價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2)?建設單位應根據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審批意見,委托取得分公司資質認可的評價機構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

      (3)?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第十三條??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由各二級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提出,經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查批準后予以立項,由規劃計劃部門下達計劃。

      第四章???? 評價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省(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評價資質證書,并按照評價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凡在分公司開展安全評價的機構必須經質量安全環保處進行資質備案審查,未通過資質備案審查的單位不得在分公司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可在取得分公司資質認可的評價機構中,根據被評價項目情況擇優選擇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承擔評價項目的評價機構,所依據的任務委托書只能是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書)。與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中間組織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書)均屬無效。評價機構與委托方簽定委托合同(或協議書)時,應附評價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獲得分公司資質認可的評價機構,必須每年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進行資質復驗,沒有進行復驗或復驗不合格的,不得在分公司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在進行安全評價時必須根據評價項目的類型,嚴格按照《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預評價導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安全現狀評價導則>;》、《安全專項評價導則 》、《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等規范的要求做好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質量負責。評價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分公司將取消該單位的資質認可:

      (1)發現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的。

      (2)兩次資質認可之間所編制的評價報告,累計兩次不能通過專家技術審查的。

      (3)所完成的評價報告未能給委托方提供技術支持,委托方無法依據評價報告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的。

      (4)國家有關機構吊銷其評價資質證書的。

      (5)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發生變化并不適宜繼續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書的審查和批復

      第二十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專項安全評價報告書編寫完成后,應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告書送質量安全環保處,由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專家審查。

      (1)需報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的安全評價項目,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向股份公司、專業公司申請審查。

      (2)需報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的安全評價報告書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上報備案。

      (3)需報地(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的安全評價報告書由二級單位質量安全環保部門負責組織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報告書編寫完成后,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告書送委托方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由委托方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報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并同時報送整改計劃。

      第二十二條?評價報告審查方式:

      (1)預評價報告書審查可采用召開審查會議或函審兩種方式。

      (2)驗收評價報告書和現狀評價報告書的審查,原則上采用在委托方現場進行審查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采用函審方式進行評審的評價項目,由質量安全環保部門將評價報告書送專家組及有關部門。專家組審查意見匯總后作為評價報告書的最終審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采用會審方式進行評審的評價項目,由質量安全環保部門在審查會議召開3日前將評價報告書送專家組及有關部門,并組織評價報告書審查會。

      第二十五條?評價報告書審查會議由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組織并做整體會議的主持。技術審查工作由會議臨時成立的專家審查組負責,組長由專家組專家擔任。審查程序:

      (1)評價機構匯報評價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2)專家發表個人審查意見。

      (3)與會其他代表發言。

      (4)參審專家組研究并形成審查意見。

      (5)專家審查組組長向評審會宣布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并簽字。

      第二十六條?評價報告書審查會議后,評價機構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對評價報告書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價報告書經專家組核實后,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告書、電子文檔副本及專家組審查意見報送質量安全環保部門。在此基礎上,質量安全環保部門對評價報告書出具批復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1 為車間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 安全評價分為安全技術評價和安全管理評價。安全技術評價是指在生產開始前或在生產過程中,對系統、設備設施、施工技改項目的不安全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評價不安全因素是否處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狀態。安全管理評價是指通過開展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評價,全面、系統地評價相關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3 安全評價的目的:通過識別、評價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技術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減少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實現車間安全目標。

      4 安全管理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一般采用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專項評價。

      5 安全管理評價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現狀,進行全面的、系統的綜合安全評價,評價內容包括: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安全職責、安全責任區、專業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危險源、危害因素、外委檢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礎資料等。

      6 專項技術評價是對專項施工和大型施工設備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專項管理評價是指對專項安全工作、安全活動等落實和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7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安全評價:

      7.1 新開工項目存在重大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時;

      7.2 施工環境、條件、方法、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勞動組織和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7.3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

      7.4 不斷改進、提高車間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時;

      8 安全評價應按照劃分作業活動、確定評價方法、識別評價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編寫安全評價報告或通報等程序進行。

      9 作業活動一般按照作業區域、工藝程序、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等進行劃分。

      10 識別不安全因素應從作業環境、總體布置、作業過程和工序、生產設備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勞動組織、作業人員等方面進行識別。

      11 控制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個體防護的順序和原則選擇,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對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評審。控制措施應包括評價組成員的專業化安全管理評價意見以及領導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車間根據安全評價報告中的措施和建議,按進度和要求改進、規范管理工作;屬于技術方面問題的,要主動、及時地整改問題和隱患,消除風險危害因素,對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業區、關鍵崗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體系,實施分級監控,掛牌警示,使其時刻處于防范和監控之中。

      第4篇 安全評價重大危險因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評價和重大危險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是指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處于受控狀態,在生產開始前、生產過程中、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后,對生產場所及周邊環境中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和評估;對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為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安全評價的目的:通過識別、分析、評價危險及有害因素,通過對潛在危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通過對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的評價,制定安全生產最優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預防安全事故,實現本質安全。

      第二章 安全評價分類及要求

      第四條 安全評價分為預評價、驗收評價、現狀綜合評價、專項評價。

      (一)安全預評價是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分析和預測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或項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程度,提出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意見和建議。

      (二)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對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見和建議。

      (三)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公司、項目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確定其安全風險,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內容應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員工培訓、技術管理、分包單位和臨時用工管理、事故管理、應急管理和現場控制等。

      (四)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項目的專項施工、具體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大型施工設備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一種安全評價。

      第五條 股份公司投資開發的所有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現狀綜合評價。所有建設施工項目應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評價。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應進行安全評價。

      (一)新開工、竣工的建設項目。

      (二)重大危險因素較多的時段。

      (三)施工環境、條件、方法、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勞動組織和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四)發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進行安全評價時。

      第三章 安全評價的基本方法

      第七條 安全評價應按照劃分作業活動、明確評價對象和范圍、識別評價危險有害因素、確定評價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編寫安全評價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八條 作業活動一般按照作業區域、施工工序、施工設施和設備等進行劃分。

      第九條 識別危險和有害因素一般從施工區域內外部環境、道路運輸、作業場所、生產設備和設施、施工過程、勞動組織和人員、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識別。

      第十條 控制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術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個體防護的順序和原則選擇,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對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的方法可分為定性安全評價方法和定量安全評價方法。主要有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安全檢查表法、一般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故障樹分析法等。

      (一)預先危險性分析法是在每項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對存在的危險性類型、來源、出現條件、導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關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評價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檢查表法是根據作業區域、施工工序、施工設施和設備,按照制度和規范要求事先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表。以在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時,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因素和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

      (三)一般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是根據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度或時間,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三個條件的變化來定性和定量的判斷、評價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樹分析法是根據一種演繹地表示故障事件發生原因及其邏輯關系的邏輯樹圖,來定性定量地對危險因素和危險性進行辨識、分析和評價。

      第四章 安全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安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進行安全評價時,應成立安全評價工作小組,安全評價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安全評價工作計劃,確定評價方法。

      (二)組織開展安全評價。

      (三)形成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計劃應對人員、時間、工作范圍、方法、職責、質量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可采用自評價、聘請有關專業人員評價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評價工作檔案,認真總結,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安全評價的目的、范圍。

      (二)評價對象的作業程序、流程和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三)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

      (四)評價對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議。

      (六)安全評價結論。

      第五章 重大危險因素管理

      第十八條 股份公司對于重大危險因素實行分級控制、重點監控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重大危險因素分級:

      根據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重大危險因素分為四個級別:

      一級: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二級: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級: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

      四級:可能造成人員重傷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圍,各單位應根據實際辨識和評價確定危險等級。

      (一)高邊坡土石方開挖、支護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二)爆破施工、導截流施工、深基坑開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三)高處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橋梁施工、腳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存放、使用。

      (五)大件運輸、大型設備制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六)特種設備的安拆、運行。

      (七)大件起重吊裝施工。

      (八)場內上下班班車。

      (九)重要臨時設施施工。(如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現場臨時供電線路施工;廠內施工道路建設運行等)

      (十)電力生產設備的故障運行。

      (十一)電廠大壩、尾礦庫的病險運行。

      第二十一條 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和建檔

      (一)重大危險因素主要由項目部建立一個由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經驗的工人或聘請安全評估專家組成危險因素辨識及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小組,組織辨識、評價,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也可由上級單位組織辨識和評價。

      (二)確定為一級、二級、三級重大危險因素的,報項目部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應對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進行復查確認,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存在重大危險因素的部位,應在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和所屬項目部應對重大危險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保證所需資源的配置,確保重大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情況變化,對重大危險因素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一級、二級、三級重大危險因素,應按照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確定為一級、二級重大危險因素和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應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危險因素有關情況(位置、危險等級、事故發生方式、已經采取的監控措施)分類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5篇 水利水電建設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加強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大型水利樞紐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其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逐步推廣實行。

      第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

      有關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開展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并可根據需要開展安全現狀評價。

      第四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對象為生產設備、作業環境、監控設備、安全設施等有關工程安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項目。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

      第六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推薦的設計方案進行分析,預測該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督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 承擔安全預評價工作的機構應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工程設計方案,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建設期和運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根據危險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關規程、規范和工程實踐,確定危險等級和排序,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為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安全篇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完成。安全預評價報告是初步設計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

      第三章 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工程完工后,通過對該項目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進行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

      第十條 承擔安全驗收評價工作的機構應在分析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提交的安全自檢報告和監測資料分析報告的基礎上,現場檢查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 “三同時”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生產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制度運作狀況;深入調查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的實際運行狀況、管理狀況、監控狀況,查找尚存的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確定其危險程度并提出安全對策和建議;對項目運行狀況及安全管理做出總體評判,為生產管理單位制訂防范措施和修編管理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一條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安全評價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總責。

      項目法人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尚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工程設計水利行業甲級資質并經水利部認可的設計單位或具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業務范圍為水利、水電工程業)的甲級資質機構承擔。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

      從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安全評價師資格。

      第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組織安全評價從業人員深入了解工程實際情況、設計文件、相關審查和鑒定意見,以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為依據,對照設計成果、工程施工狀況,獨立開展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發生的費用,根據評價工作量等實際情況,參照國家相關收費標準,由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與委托單位雙方協商,合理確定,納入項目建設費用。

      第五章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

      第十六條 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規總院)承擔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審查工作。

      安全預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向水規總院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完成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送有關驗收主持單位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確定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或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形式,實行專家審查。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建立規范的審查制度、工作程序和審查專家庫,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相關專家,充分發揮審查專家組的作用,確保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及參加審查工作的專家應認真履行職責,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安全評價報告有關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對審查中有失公正、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水規總院和有關驗收主持單位應將安全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發送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報送水利部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及評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水利部組織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業務培訓。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6篇 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和《安全評價人員考試要點(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為加強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管理,規范安全評價人員考試行為,保證其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3號)有關規定,特制定《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和《安全評價人員考試要點(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一、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家局統一組織實施。

      三、安全評價人員考試采用閉卷形式。考試內容包括基礎知識與綜合應用兩部分,分兩個半天進行,考試時間各為150分鐘。

      四、基礎知識、綜合應用的試卷滿分各為100分,合格標準各為60分。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一次考試中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為合格。考試不設補考。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安全評價人員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取得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六、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報名時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按規定程序核發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七、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回避制度,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八、安全評價人員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九、考務管理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題、印制、運送、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或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考試合格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

      安全評價人員考試要點(試行)

      安全評價人員考試主要考查應考人員的安全評價相關知識以及所具備的從事安全評價的實際能力。

      一、考試題型

      基礎知識試題設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三類題型。主要考核應考人員對安全生產基礎理論、安全評價基本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的程度。

      綜合應用試題設論述題、場景及案例分析題和安全評價模擬題三類題型,主要考核應考人員對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要求

      (一)基礎知識考試

      知識結構完整、法規把握準確、理論應用靈活、方法使用得當、選擇結果合理、判斷正確無誤。

      (二)綜合應用考試

      1.論述題:通過實例應用所列舉的論據說明論點,論點明確、論據充分;條理清晰、邏輯關系正確、語言表達流暢。

      2.分析題:正確運用有關的理論知識,分析過程清楚、內容完整全面、假設條件依據充分,結果符合實際。

      3.模擬題:根據所給出的條件和要求準確識別危險、有害因素,合理劃分評價單元,正確選擇安全評價方法;對策措施切實可行,評價結論明確、符合實際。

      三、考試內容

      (一)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安全評價技術規范

      1.了解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標準體系的基本結構及分類方法。

      2.熟悉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礦產資源法》(修正);《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7篇 安全評價和重大危險因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的安全評價和重大危險因素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是指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處于受控狀態,在生產開始前、生產過程中、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后,對生產場所及周邊環境中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和評估;對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為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安全評價的目的:通過識別、分析、評價危險及有害因素,通過對潛在危險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通過對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的評價,制定安全生產最優管理方案和安全措施,預防安全事故,實現本質安全。

      第二章 安全評價分類及要求

      第四條 安全評價分為預評價、驗收評價、現狀綜合評價、專項評價。

      (一)安全預評價是依據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分析和預測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或項目建成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程度,提出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意見和建議。

      (二)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對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意見和建議。

      (三)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公司、項目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確定其安全風險,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內容應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員工培訓、技術管理、分包單位和臨時用工管理、事故管理、應急管理和現場控制等。

      (四)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項目的專項施工、具體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大型施工設備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一種安全評價。

      第五條 股份公司投資開發的所有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現狀綜合評價。所有建設施工項目應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評價。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應進行安全評價。

      (一)新開工、竣工的建設項目。

      (二)重大危險因素較多的時段。

      (三)施工環境、條件、方法、工藝、設備、設施以及勞動組織和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四)發生安全事故后。

      (五)其它有必要進行安全評價時。

      第三章? 安全評價的基本方法

      第七條 安全評價應按照劃分作業活動、明確評價對象和范圍、識別評價危險有害因素、確定評價方法、制定控制措施、編寫安全評價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八條 作業活動一般按照作業區域、施工工序、施工設施和設備等進行劃分。

      第九條 識別危險和有害因素一般從施工區域內外部環境、道路運輸、作業場所、生產設備和設施、施工過程、勞動組織和人員、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識別。

      第十條 控制措施分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術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個體防護的順序和原則選擇,控制措施在實施前應對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的方法可分為定性安全評價方法和定量安全評價方法。主要有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安全檢查表法、一般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故障樹分析法等。

      (一)預先危險性分析法是在每項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對存在的危險性類型、來源、出現條件、導致事故的后果以及有關措施,作一概略的分析,定性地分析評價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的方法。

      (二)安全檢查表法是根據作業區域、施工工序、施工設施和設備,按照制度和規范要求事先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表。以在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時,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因素和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

      (三)一般作業條件危險評價法是根據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度或時間,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三個條件的變化來定性和定量的判斷、評價危險因素和危險程度的方法。

      (四)故障樹分析法是根據一種演繹地表示故障事件發生原因及其邏輯關系的邏輯樹圖,來定性定量地對危險因素和危險性進行辨識、分析和評價。

      第四章? 安全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安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進行安全評價時,應成立安全評價工作小組,安全評價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安全評價工作計劃,確定評價方法。

      (二)組織開展安全評價。

      (三)形成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計劃應對人員、時間、工作范圍、方法、職責、質量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可采用自評價、聘請有關專業人員評價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評價工作檔案,認真總結,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工作的主要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安全評價的目的、范圍。

      (二)評價對象的作業程序、流程和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三)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序。

      (四)評價對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五)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議。

      (六)安全評價結論。

      第五章?? 重大危險因素管理

      第十八條 股份公司對于重大危險因素實行分級控制、重點監控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重大危險因素分級:

      根據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重大危險因素分為四個級別:

      一級: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二級: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級: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

      四級:可能造成人員重傷和一般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因素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圍,各單位應根據實際辨識和評價確定危險等級。

      (一)高邊坡土石方開挖、支護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二)爆破施工、導截流施工、深基坑開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三)高處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橋梁施工、腳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存放、使用。

      (五)大件運輸、大型設備制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六)特種設備的安拆、運行。

      (七)大件起重吊裝施工。

      (八)場內上下班班車。

      (九)重要臨時設施施工。(如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現場臨時供電線路施工;廠內施工道路建設運行等)

      (十)電力生產設備的故障運行。

      (十一)電廠大壩、尾礦庫的病險運行。

      第二十一條 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和建檔

      (一)重大危險因素主要由項目部建立一個由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經驗的工人或聘請安全評估專家組成危險因素辨識及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小組,組織辨識、評價,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也可由上級單位組織辨識和評價。

      (二)確定為一級、二級、三級重大危險因素的,報項目部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各單位應對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評價進行復查確認,并建立檔案和管理臺帳。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存在重大危險因素的部位,應在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管理要求,并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和所屬項目部應對重大危險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保證所需資源的配置,確保重大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情況變化,對重大危險因素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一級、二級、三級重大危險因素,應按照股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二十七條 確定為一級、二級重大危險因素和屬于國家標準中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應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危險因素有關情況(位置、危險等級、事故發生方式、已經采取的監控措施)分類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8篇 安全評價師管理規定辦法

      安全評價師管理規定,你了解這個規定嗎,下面帶來安全評價師管理規定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安全評價師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規定【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評價師從業行為,促進安全評價行業自律,推動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評價師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安監總廳培訓〔2022〕218號)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師從業實行登記制度,從業登記包含從業初次、續期和變更登記。安全評價師辦理從業登記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以下簡稱中安協)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委托,負責全國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從業登記的安全評價師,由中安協發放《安全評價師從業信息識別卡》(以下簡稱《信息卡》)。中安協建立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信息數據庫,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從業登記有關情況。

      中安協安全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五條 安全評價師應在從業后1個月內,根據自身情況需要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分別辦理從業初次、續期和變更登記,并對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安全評價師管理檔案,記載安全評價師的從業登記和業績等信息。

      第二章從業登記

      第六條 申請辦理從業登記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已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或欲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

      第七條 申請從業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登錄中安協網站填報信息,打印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所在安全評價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將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級單位;

      (三)所在地省級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審查意見,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提交中安協;

      (四)中安協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工作,對申請材料合格的申請人辦理登記,發放《信息卡》并通過網站公布從業登記相關情況;對申請材料不合格的申請人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初次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初次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居民身份證》(正反兩面)、《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彩色掃描件;

      (四)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依法建立的有效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彩色掃描件;

      (五)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彩色掃描件;

      (六)從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彩色掃描件(從業機構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可不提供)。

      第九條 從業登記《信息卡》有效期為3年,自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繼續從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申請續期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續期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與從業安全評價機構依法建立的有效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彩色掃描件;

      (四)在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彩色掃描件。

      第十條 在有效期內,安全評價師變更從業機構或從業機構的名稱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后,仍延續原《信息卡》有效期。

      變更從業安全評價機構的每周年只能辦理1次。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師從業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親筆簽署的誠信承諾書;

      (三)《信息卡》原件;

      (四)變更從業安全評價機構的,應提交與變更前、變更后從業機構分別依法解除、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彩色掃描件(從業機構未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可不提供);

      從業安全評價機構名稱變更的,應提交從業機構名稱變更證明材料,以及變更后從業安全評價機構法人證書彩色掃描件。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師應牢固樹立為安全生產服務的宗旨,依法從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積極參加繼續教育,不斷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拓展和提高從業能力;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社會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發的《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卡》作為安全評價師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有效從業身份證明應當在工作中隨身攜帶。《信息卡》遺失應及時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省級單位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安全評價師從業登記相關工作,不得設置本規則規定程序之外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滿需繼續實施,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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