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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9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16 21:20:17 查看人數:25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保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實施,依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工作任務、工作內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公司員工人身和設備財產安全的有效手段。通過系統的、有組織、有步驟、不同形式的各種監督檢查,嚴格監督安全制度、措施的執行,可以有效地發現各類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達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督的目的是規范公司各級人員的行為,使公司安全管理機制有效運作,促使公司生產、基建、施工等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從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絕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網,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督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和推廣科學、先進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產技術。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關系及監督機構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含發電公司,一下略)依據資產和管理關系,實行公司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各部門內部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

      各部門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對其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

      第九條 公司內各部門在發包工作中,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協議中要明確安全監督的范圍、內容及責任,并將安全生產協議書報送本單位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接受上級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由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行使公司經營管理和生產運行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由各部門行使基建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

      公司內各部門不再設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但必須設兼職安全員,行使本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能。各生產班組設兼職安全員,行使班組的安全監督職能。

      公司的安全監督機構、部門的安全員、班組的安全員形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公司安全監督工作實行層層負責、層層監督制。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的職責劃分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的職責

      (一)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監督、檢查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的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公司各種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對公司發生的各類事故,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參與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召開監督體系安全網會(每季度一次)、開展安全知識競賽、進行各種安全教育和各種安全活動,保障發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及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聽取員工對安全管理的意見,及時反饋到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督促落實。

      (五)監督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六)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監督整改計劃的落實。

      (七)監督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構是公司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各部門是公司在基建工作中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分別對公司生產、經營、基建等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在公司范圍內,協助主管領導,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并接受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部門等的業務領導,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公司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政府安全監督、上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編寫與修訂工作。

      (二)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的安全防護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機具、高處作業用具及廠內運輸車輛(設備)的管理和定期試驗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限期解決,并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三)監督公司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包括安全技術培訓、定期《安規》學習、新進人員入廠三級教育、上崗前的培訓、考試、持證上崗等);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四)監督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工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五)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監督整改計劃的落實;組織開展公司各種安全活動;檢查各班(值)組班前會和班后會、安全日活動的開展,及時為班組安全活動提供學習材料;做好公司安全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編制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七)監督檢查生產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進行監察。

      (八)定期或不定期總結分析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并提出完善改進意見。

      (九)參加或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并做好事故統計報告的歸口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并按期上報。

      (十)負責公司各類安全指標的匯總統計,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

      (十一)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人員的職權

      (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糾正。

      (二)對發現危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提出組織人員撤離的建議。

      (三)有權參加事故調查,提出建議。對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

      (四)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公司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五)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六)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開展以“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管理、查缺陷和隱患、查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檢查,監督檢查安全基礎管理中的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生產、施工作業現場設施及作業環境的良好情況:重點檢查各井、坑、孔洞、蓋板、欄桿、照明、保溫、消防、通風的完好情況;機械設備的防護罩、殼,壓力容器、化學物品等的保管使用情況;電氣設備的絕緣、預防試驗、定期檢查校驗的進行情況;監督檢查辦公生活設施、房屋建筑的安全情況等。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生產、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組織、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在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護下工作,查“兩票三制”的執行情況、查有無“三違”現象。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人員作業時的著裝、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危險高空作業時的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對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定期試驗情況,起重工器具、電氣工具、機械工器具進行經常性檢查的情況。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與使用情況,有關重點防火部位(加油站、油庫、材料庫房)等的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與投入情況。

      第十九條檢查安全記錄、臺帳、教育培訓、安全活動、事故預想等基礎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條 自查、互查、上級檢查

      (一)自查是各部門對自己職責范圍的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安全檢查。主要有:設備定期檢查、春、冬兩季安全檢查、防汛度汛情況、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自然災害天氣前后的安全檢查、設備缺陷的跟蹤檢查以及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等。

      (二)互查是班組、部門之間的互相檢查。主要是檢查班組、部門安全工作中的漏洞與薄弱環節。

      (三)上級檢查是上級(政府主管、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公司,公司對各部門,部門對各班(值)組的檢查。公司上級主管(政府主管、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公司的安全檢查由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負責聯系和進行,并負責公司內有關工作的協調,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等;公司對各部門的安全檢查由各部門準備,安全生產技術機構、各部門協助公司主管領導組織進行,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情況的匯報,由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匯總檢查情況,編制整改計劃;各部門對班組的檢查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活動:有月度安全例會、安全分析會、事故分析會、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競賽、進行各種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演練等形式,可定期或不定期舉行。

      (一)安全例會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分析總結月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下月安全重點工作。

      (二)安全分析會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相關人員參加,每月組織一次,主要內容,分析本單位安全工作情況,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與薄弱環節,布置生產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研究預防事故的措施與對策。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

      (三)班值每天召開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前運行方式、工作任務,做好事故預想、危險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四)安全日活動:生產班(值)組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圍繞班(值)組工作實際,有針對性,采取的形式可靈活多樣,并做好紀錄。

      第二十二條定期安全檢查:有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季、冬季安全大檢查)、防汛檢查等: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單位自身實際,進行組織、學習動員,結合檢查重點具體布置安排,開展自查和互查活動,在自查、互查工作結束后15天之內,將工作總結書面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安全管理委員會組成公司安全檢查組進行督查。

      (一)春季安全大檢查

      檢查時間:每年汛期之前,2月中旬到4月底。檢查重點內容:以開展電氣絕緣監督、防人身事故、防止重大設備損壞事故、保證電站安全度汛為主要內容,以及結合自身實際工作開展的有針對性地檢查工作。

      (二)冬季安全大檢查

      檢查時間:每年冬季之前10月下旬到11月底。檢查重點內容:以開展為迎寒過冬做準備進行冬季防火、設備防寒過冬、冬季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安全取暖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大檢查。

      (三)防汛安全檢查在每年汛前4月組織,檢查重點內容:檢查防汛組織機構及指揮系統是否健全;攔、蓄、導、泄洪水的有關建筑物、設施、設備是否安全可靠;人員值班安排,防汛措施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制定,物資、材料的準備是否到位;以及通訊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通勤車輛的安排情況等。

      (四)專業檢查、不定期和臨時性的安全大檢查:按照專業組織的檢查如(防火、防爆、防雷、交通、壓力容器)等進行針對性的專項檢查;根據公司安全工作實際,安全管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發生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安排臨時性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舉一反三,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督檢查的方法及一般要求

      (一)成立安全檢查小組,有明確的目的、有組織領導、有檢查計劃、有具體要求。

      (二)深入現場與聽取匯報相結合,通過觀察、詢問、綜合分析得出明確結論。

      (三)檢查人要深入、細致、講求實效,防止走過場。

      (四)要充分發動群眾,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邊檢查,邊整改,邊提高。

      (五)每次檢查完畢,要寫出總結,找出差距,制定出整改計劃等。

      第2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以及為上述施工活動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生產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單位在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的專項費用的50%撥付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用中余下的專項費用和按實計算費用按施工進度支付給施工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報監手續,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施工單位法人代表與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定的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三)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證明材料;

      (四)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

      (五)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報告;

      (六)經施工單位簽署自查合格意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審查合格意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

      (七)施工單位為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保險的憑證;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項費用支付憑證;

      (九)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六)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該工程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相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二十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維修等施工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標準,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三類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并將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第四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逐步實施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持平安卡準入制度。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施工現場可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建筑安全培訓學校)。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從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的發放及動態監管工作,并對市管建設工程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齊全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開工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工程項目建立施工安全監督檔案,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記錄、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安全生產竣工綜合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同時,制定監督方案,在監督方案中明確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時間安排及監督要求,并按照監督方案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我市有關標準和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項目安全生產階段評價和竣工綜合評價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及監督方案交底;

      (二)檢查核對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的崗位資格條件及到位情況,并作好記錄;

      (三)檢查建設工程項目建立、運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落實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制的情況;

      (四)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情況錄入監督檔案;

      (五)督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六)通報建設、施工、監理及相關單位的不良行為,并抄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

      (七)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糾正和查處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須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項目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項目的相關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事故上報工作。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設、監理、施工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細則和意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產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對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水平,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室(子公司)所屬的項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集團每年年初與各相關部室(子公司)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書,由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檢查工作,并列為各責任部室(子公司)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四條 各相關部室(子公司)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一崗雙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項目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提升安全生產治理能力。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五條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項目工程的分管領導是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人,對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樹立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每年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年度工作目標及述職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責任部室(子公司)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力度,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時,加大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現場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強化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充分發揮職能部室的監管作用。集團各職能部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綜合考評制度,企業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每半年對集團所有在建項目工程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并建立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切實抓好安全生產的組織引導工作。

      第六條 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一)各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隱患風險評估監控、隱患整改資金使用、隱患報告等工作制度及相關臺賬,督促各參建單位定期開展隱患分析、排查和治理,認真落實實施隱患排查、整改主體責任,并建立規范、持續、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等工作。推動各參建單位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安全管理轉變,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體系。由工程管理部組織,成立由集團總經理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工作監查領導小組,對各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督查,對重大隱患實行督辦,在隱患排查內容、治理標準、檢查頻次等方面實施動態監管,不斷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能力。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績效量化考評制度,實行考核和事前追責,對因工作不力引發事故的,依法嚴厲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加強應急管理。

      進一步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各項目工程要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安全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第七條 做好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廣泛開展安全教育行動,加強宣傳引導和教育培訓,全面普及安全防范和應急知識,不斷增強員工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第三章 考核與獎罰

      第八條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項目負責人績效考核。對當年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的,追究其項目負責人責任,并依照有關規定不能評先、晉升和獎勵。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國家集集團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集團企業管理部每年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考核項目以當年度在建項目為準,其考核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成立集團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各分管領導)

      成員:(相關部室、子公司負責人)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評分表

      第4篇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的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配電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核電核島部分建設工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水電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電力建設、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力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電力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八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在投標過程中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不得調減或者挪用。

      第九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達到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考核要求。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達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向電力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各種管線資料,氣象、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監造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指定專業及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達到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電力建設安全生產事故后,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勘察(測)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防止由于勘察(測)原因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電力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測)地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

      第十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及時變更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名目、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電力監理單位協助電力建設單位實施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對電力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及時審查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電力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電力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電力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電力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電力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電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5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規范從業單位的安全行為,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及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杜絕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設成優質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等國家和部門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省交通廳下發“雙標”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設”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結合*****高速公路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嚴格控制較大事故的發生,盡量減少一般事故,確保施工生產安全,創建平安建設工地。

      第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時優先考慮安全,在檢查考核工作時重點突出安全,在“雙標”管理和優質優價活動中同步考評安全。當安全與其他工作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

      第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穿“事事講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堅持“抓工作必須抓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通過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措施,將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單位在完成工程任務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參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設的所有從業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時,必須同時做好相對應的安全工作,對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負全責。

      第五條? *****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事前預防”、“過程監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堅持“安全隱患責任追究”與“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同樣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隱患監管和處罰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施工一線和管理一線,強化各標段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的安全監管職能。業主將通過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管理,通過加強業主標段駐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強監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安全的監管和全過程控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高速公路工程建設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八條? *****高速公路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東莞市*****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高速公路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安全工作監督管理,統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任務是在上級單位統一領導、安排、部署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組長由*****公司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總工程師擔任,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監查部、工程部、技術部、辦公室、合約部、財務部、協調部等成員組成。

      3、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監查部,安全監查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的落實承擔相應責任。

      4、本項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組織協調和規劃,由安全監查部專職安全工程師和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具體實施。

      5、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需要變更時,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確認。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安全監查部主要安全職責

      1、對上級機關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進行具體分解、細化,擬定從業單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標。對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時傳達,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2、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和體系。

      3、具體組織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組織和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5、組織召開安全例會,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驗收工作。

      6、監督檢查各單位制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高危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7、督查各單位的應急預案的演練,加強信息溝通,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和調查處理工作。

      8、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臺賬的建立、安全費用的計量支付、規范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9、加強與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具體負責協調較大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0、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工程部主要安全職責

      1、參與對本項目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考核,參與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督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復查和驗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項目開展“平安工地”建設實施方案及標準》和《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施工現場量化考核辦法》的要求,對各監理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下發《安全違約違規處罰通知書》。

      3、進行日常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整改并做好復查工作。

      4、監督監理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及施工單位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責成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檢查驗收整改落實情況。

      5、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管理,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監督監理單位對專項安全技術方案進行審核和驗算,必要時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7、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和完善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督促及時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8、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計量支付情況的審核、現場驗收確認和規范使用的監督管理。

      9、監督檢查各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單位對勞務分包隊伍和作業人員的規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1、監督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糾正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不規范及不作為管理行為,督促發揮其安全監理作用。

      12、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其他部門安全職責

      1、辦公室主要負責本項目各類安全生產培訓、會議的會務組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通訊聯絡、信息發布、組織協調交通工具調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做好群眾組織、安撫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同時承擔*****公司內部安全責任,對食堂、宿舍、辦公場所、車輛及消防、用電、防風、防汛、防疫、安全保衛負責。

      2、技術部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的安全技術保障工作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監管工作,對重點、難點項目安全生產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安全責任,組織設計單位安全技術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監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協調部負責地方聯絡工作,協調處理與當地各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沿線村民的關系,及時發現和解決地方問題,防止各施工單位和地方群眾發生群體性事件。

      4、合約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組織機構及專職人員進行符合性審查。

      5、財務部配合辦公室做好公司內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監查部對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查部和工程部負責人安全職責

      1、主辦對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維護、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險源的識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預防方案的審查;

      2、具體承辦本項目安全管理規劃,代表公司對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

      3、具體負責對施工難度較大、施工工藝和施工安全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作業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審查,有需要時督促施工單位報請有關部門實施專項審批或組織專家論證;

      4、負責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和安全生產月報的總結、匯總和上報工作。

      5、具體負責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傳達,并督促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工程部駐地業主代表安全職責

      1、負責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及專職安全工程師審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單位落實。

      2、負責督促本項目各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經審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方案的具體貫徹和執行。

      4、負責對所管理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包括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和各類安全內業臺帳的建立與維護。

      5、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導各施工單位進行應急預演。

      6、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

      7、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使用的管理工作。

      8、負責督促各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使用臺賬,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的使用情況,并進行安全費用計量和支付的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六條? 參加本項目的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種安全預案,制定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章? 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各從業單位參加本項目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允許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掛籃、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驗收,業主和監理單位參加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訓支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查文件應當真實、準確、詳細,滿足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意見。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設計技術交底工作,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擔任設計代表。設計代表應當與業主、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配合協作,幫助其他單位準確、完整地理解設計意圖,保證設計意圖的正確實現。設計代表對施工中出現的地質、地形條件與原設計不符的情況,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和安全生產需要,及時完善設計方案,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和現場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范圍、目標、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組織和職責。

      2、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特點、方法和措施、控制要點和目標,并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3、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意見。

      4、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書。

      6、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審核施工單位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9、對施工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施工進行旁站監理和定期巡視檢查。

      10、參與或主持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11、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等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安全保障規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獨立組織和參加業主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13、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業主駐地業主代表。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應檢查整改結果,提出復查或復工意見。

      14、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1、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難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施工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合同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單位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4、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詳細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以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并簽字蓋章同意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監督:

      ⑴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⑵滑坡和高邊坡工程處置;

      ⑶灌注樁基礎、深擋墻基礎(超過2m)、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⑷橋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過25m)等構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淺埋、不良地質、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和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⑽跨越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導;

      ⑾橋梁掛籃施工;

      ⑿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⒀橋梁架橋機架設施工;

      ⒁其他業主和監理認為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5、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安全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場和新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施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路線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合場出入口、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邊緣、腳手架或其他支架、橋面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7、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雙標”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施工駐地,將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分開布置,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的設置必須滿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醫療救助等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自購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組裝的臨時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須經駐地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現場的基礎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裝作業、垂直運輸作業、高空作業和臨時用電等,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10、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臺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11、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12、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13、施工單位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同時接受業主的監督管理,對國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業主、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事故隱患和問題要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原則認真組織整改,并跟蹤檢查,狠抓落實。

      14、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15、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6、施工單位應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落實組織、人員、救援隊伍和必要的設備、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組織演練。

      17、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或二次傷害,并立即向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以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18、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內業資料管理制度,搞好現場各項安全技術資料的記錄、歸檔,按照規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術資料檔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各從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章所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制定一系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綱要,同時制定下列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作為補充和完善,具體包括:

      1、《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2、《安全管理行為量化考核辦法》;

      3、《施工現場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5、《危險源辨識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7、《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8、《教育培訓制度》;

      9、《施工單位安全月報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辦法》等。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大綱和監理計劃》、《安全生產監理實施辦法》、《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等外,還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監理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監理責任制》;

      2、《安全生產監理會議制度》;

      3、《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

      4、《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審查制度》;

      5、《安全監理巡視和檢查制度》;

      6、《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機械驗收核查制度》;

      7、《監理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隱患監理檢查、復查驗收制度》;

      9、《監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0、《危險源、安全隱患登記跟蹤制度》;

      11、《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監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作為施工安全生產最重要的直接和主體責任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業主、監理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詳細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6、《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7、《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獎罰管理制度》;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9、《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跟班檢查制度》;

      11、《安全設施和施工設備進場驗收制度》;

      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險源、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制度》;

      14、《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險品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6、《施工現場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電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19、《施工設備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20、《安全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產事故及三防應急救援預案》;

      22、《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3、《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

      24、《衛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不同職責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責任制制度,將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和措施落實到崗位,責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要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應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共同承擔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安全責任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通過安全管理行為和施工現場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對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考核。根據量化考核的結果,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獎罰。

      第三十四條? 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產事故隱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實各項監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將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按照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定措施、定驗收的“五定”原則,督促完成整改,對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銷號,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五條? 各從業單位均應建立安全生產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數據庫,區分危險有害性質和程度,分類整理,動態監控。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初期結合設計圖紙、地勘資料、施工組織設計、現場情況調查、本單位人員、技術、設備資源情況等,對本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即危險源)進行辨識和風險評估,經監理單位審核簽認后,報*****公司安全監查部備案。對重大危險源要實行有效監控。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監理、施工單位安全檢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不定期專門專項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評比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司安全會議主要有兩種:

      1、安全生產現場會。隨時召開,重點解決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和根據安全形勢需要即時或盡快解決的安全問題。

      2、安全生產工作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兩次,也可根據安全形勢和工程總體進展安排進行調整,重點是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上級的文件批示精神,總結經驗,實施獎罰,全面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到位和專款專用,各從業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確定使用范圍,明確使用和審批程序。

      在規定的適用范圍內,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業主、監理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消除、整改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支出。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要按照國務院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沒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十條? 各從業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演練,同時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各從業單位要按照*****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必須指定專人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材料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臺賬。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三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3、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4、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6、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司和監理單位對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現場駐地;

      2、施工作業點(面);

      3、危險品存放地;

      4、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5、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做出如下處理:

      1、施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2、施工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六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和獎罰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隱患責任考核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以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評。并根據各階段量化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獎罰。

      第四十七條? 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從業單位,*****公司將把其列入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單位,加大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時采取約見單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等手段。

      第四十八條? 安全考評將作為創優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評優,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同時各從業單位安全考評結果將納入*****省交通廳信用評價管理范疇,作為省廳和總公司信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從業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給予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擠占、挪用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兩次以上的單位,*****公司保留暫停支付、代管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和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費用有效使用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責令其立即改正;無法立即改正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暫時停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違約罰金: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卻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按規定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4、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符合規范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或未按方案組織實施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無專人保管,炸藥雷管庫房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庫和運輸、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執行的;

      7、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設施,不按規定辦理工程保險和工傷保險的;

      8、未按照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并登記的;

      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做詳細說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的。施工單位有上述行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4、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7、未組織安全檢查的;

      18、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發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違約罰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2、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4、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對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違約罰金:

      1、未完善安全生產監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3、未設立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的;

      4、未按規定進行巡視旁站,或未做好巡視旁站記錄致使安全監理作用缺失的;

      5、對巡視旁站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或對其發出的整改通知內容未進行跟蹤檢查落實情況,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未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6、施工單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質監站、*****公司責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的;

      7、所監理的施工單位被處以安全違約罰金,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8、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的;

      9、其他違反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現行法律、法規范有異議時,以后者規定為準。本辦法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辦法的形式不斷完善,有關細則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發。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監查部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6篇 西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問責辦法

      西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問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在全縣實行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意見》(西發〔2008〕7號)、《縣人民政府部門及鄉(鎮)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西政發〔2008〕36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局干部職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實職副科以上領導按干管權限由上一級組織進行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局機關的決定,政令不暢的;

      (二)對上級有關部門或局機關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第五條

      獨斷專行、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涉及部門發展,或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或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專家咨詢、法律把關、可行性評估和論證、聽證、集體決策和報批的;

      (二)涉及安全生產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安全生產整治項目資金安排和行政許可等,不經集體討論和上報審批的,個人擅自決定的;

      (三)違法違規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群眾集體*或重復*,造成不良后果或引發其他社會矛盾的;

      (四)職責范圍內因決策失誤,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和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或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

      濫用職權、違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私接待報請服務對象進行招待或在服務對象中報銷相關費用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條件和標準外附加條件或變更標準,授意股室其他人員按自己意愿作出許可或私自作出許可的;

      (四)截留、滯留安全生產罰沒款或其他項目款的;

      第七條

      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著不辦、頂著不辦的;

      (二)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久拖不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三)對服務對象和上下級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的。

      第八條

      不求進取、平庸無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局機關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部署及安排,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

      (二)對本股室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研究解決的;

      (三)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九條

      暗箱操作、逃避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不認真執行機關政務公開規定,對服務對象隱瞞應公開項目的;

      (二)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項目審查審核、安全教育培訓、行政執法處罰、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項目資金安排等工作中,降低標準或私下減少處罰、虛報浮夸事實或加大項目資金安排的;

      (三)不配合、不支持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干預、阻撓、對抗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編制虛假數據、虛假成績欺騙局領導和公眾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四)隱瞞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實,或瞞案不報的。

      第十一條

      態度冷漠、作風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當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不積極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組織救助的;

      (二)對下級安監部門和監管服務對象匯報和反映要求解決的問題,不研究解決,不明確回答,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群眾的*、檢舉、控告、申訴不接待,不落實首問責任的;

      (四)在行政執法中對監管對象的申辯加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鋪張浪費、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在工作中,對各種辦公費用開支不勵行節約,造成較大浪費的;

      (二)在公務接待中攀比享受,高消費娛樂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占用公款的。

      第十三條

      監管不力、處置不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股室人員之間嚴重不團結不協調或長期鬧矛盾,或股室成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二)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對股室或監管對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聞不問,包庇、袒護、縱容的;

      (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隱患,造成檢查對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督促責任單位整改或包庇、隱瞞不匯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派出駐紀檢監察機構初步調查,需要進一步立案查處的,按職責權限報上級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屬于股級以上干部的,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對于一般干部,采用誡勉談話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屬于股級以上干部的,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對一般干部,采用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屬于股級以上干部的,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對一般干部,采用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十八條

      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所涉縣級相關部門、企業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二十條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相關職能股室進行初步核實。

      (一)州委、州政府及其局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局長、副局長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五)工作檢查、調研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六)新聞媒體的報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由初步核實的相關人員向局黨支部提出書面建議。由局黨支部決定啟動問責程序。對股級干部的問責,情節輕微的,由分管的副局長負責組織問責,對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負責組織問責;對股級以下干部的問責,情節輕微的,由股室長進行問責,對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分管的副局長負責組織問責。問責調查組由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股室組成。

      被調查的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向局領導建議暫停被調查人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局領導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終結后,由局領導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二十四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

      被問責的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局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局機關自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二十七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局領導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青年安全生產監督崗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有關要求,切實發揮“青年安全監督崗”(以下簡稱“青安崗”)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安崗活動是指以青年員工為主體(包括外協隊伍青年),以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技能培訓、群眾性檢查監督為主要內容,以服務企業安全生產穩定為目的的群眾性安全實踐活動。

      第二條 青安崗接受共青團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指導,依據國家、行業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自學自查、互助教育與培訓,開展銜接本職崗位上下道工序、崗位的安全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青安崗的基本工作任務是預防和監督,即以預防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產常識,提高青年安全生產技能,監督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作業現場“三違”情況及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均應設立青安崗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酌情納入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組員,辦公室設在團委。

      第五條 ****公司基層生產一線單位(項目部、車間等)均應設立青安崗。每個基層生產一線單位應至少設立一支青安崗,其崗員分布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應分布在各主要業務部門、施工點、生產班組、架子隊、生產工序,形成覆蓋完整、結構合理的青年安全監督工作網絡。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成立后15個工作日內,由團組織聯合安質部門在同級黨政組織的指導下,設立本單位青安崗,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基層團委要對所屬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進行登記管理,建立工作臺賬,并按要求做好資料上報。

      第六條 青安崗由一名崗長和若干名崗員組成。

      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少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30%;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較多的單位,崗員人數原則上不低于青年人數的20%。青安崗崗員中,還應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協隊伍青年,其人數一般應不低于本單位崗員人數的20%。

      青安崗崗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周歲,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志愿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3.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掌握《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知識300問》內容,參加青安崗上崗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4.堅持原則,敢于提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生產現場安全隱患的整改建議,敢于糾正生產現場“三違”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5.自覺遵守青安崗工作紀律,服從崗長工作安排。

      第七條 青安崗崗員和崗長的產生方式。青安崗崗員原則上經個人自愿報名,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并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合格后產生。崗長自崗員中產生,可以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也可由團組織和安質部門協商推薦,并報同級黨政組織同意后產生。崗位原則上應由安質、工程、技術、機電、設備崗位(專業)的優秀青年擔任,生產一線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在作業隊、架子隊、施工點、班組等設置分崗長,配合青安崗崗長工作。生產一線單位團組織要在全體崗員以及崗位產生后5個工作日內,指導青安崗崗長填寫“青安崗崗員登記表”(見附件2),并報上級團組織備案。生產一線單位要在青安崗成立后以項目部文件及時下發“青安崗成立通知”。

      第八條 青安崗崗長和崗員應根據生產實際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調離或主動申請辭去崗長職務時應進行崗長調整,超過1/3崗員發生變動時應進行崗員調整。崗員、崗長調整方式參照“第七條”,新上崗崗員、崗長須參加青安崗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安質部門、團組織要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若出現履職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顯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整。崗長要對本崗崗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同級團組織負責。

      第三章 基本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九條 基本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建議;對生產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違規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群眾性監督檢查;列席本單位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安全隱患;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因進行正常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受到阻礙時,有權直接向單位主要領導或上級團組織報告。

      第十條 簽訂合同。青安崗組建后,應由崗長代表本崗及時與本級行政組織負責人簽訂《青年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樣本見附件1),明確工作任務、包保指標和獎罰標準。

      第十一條 納入體系。青安崗在與行政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框架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一線單位應支持青安崗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等活動,支持青安崗崗長作為代表參加交班會、周例會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生產一線單位主要領導及上級團組織對青安崗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回復解決。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青安崗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崗員進行教育培訓。每月堅持一次集中學習,學習內容應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應急預案、青安崗讀本和本辦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識。青安崗在堅持本崗學習的同時,須配合團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青安崗采取定期集中監督與不定期分散監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監督。由青安崗崗長召集,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參加崗員人數應不少于本崗崗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中生產現場較為分散的,由崗長組織分組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設施標準化的創建情況以及施工生產現場的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集中監督工作完成后,崗長須認真匯總填寫“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見附件3),并及時向安質部門報告。

      不定期分散監督。青安崗成立時,由崗長提出建議、崗員參與討論,明確本崗安全監督分工表,分工表應結合崗員崗位職責提出其所負責監督的本部門(工序、工點)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安全隱患、“三違”行為等內容。崗員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監督職責,根據監督情況每月至少向崗長交付一次“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見附件4),由崗長負責匯總報告。

      青安崗在定期集中監督和不定期分散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三違”行為應留存照片等資料作為依據;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本單位安質部門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 有形宣傳。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爭取黨政支持,在生產一線單位生產現場醒目位置設立青安崗警示標識(溫馨提示),設置“青安崗公示欄”(樣式見附件5)。“青安崗公示欄”應包括本崗組織機構圖、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重要的“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數不超過崗員總數的20%)、安全生產工作常識等內容。崗員上崗應佩戴“中國****青年安全監督崗”臂章(樣式見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屬各單位團委按規定制作發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崗要聯合同級團組織在駐地、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例會。青安崗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工作例會,例會可與集中學習、定期集中監督等工作或活動一并組織,內容應包括崗員報告上月監督履職情況、崗長報告“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推薦由崗長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欄內容更新等,工作例會需形成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 安全團課。青安崗要配合團組織定期對本單位青年(含外協隊伍青年)進行專題安全團課教育,應根據施工生產安全控制難點和重點環節,擬定團課主題,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臺賬。青安崗要建立工作臺賬,其內容包括:崗員登記表、活動(會議)記錄表(見附件7)、“青安之星”推薦表(見附件8)、“青安崗監督工作報告”、“崗員監督工作報告單”、年度工作報表(見附件9)等。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 同級黨政組織負責對青安崗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主要針對第三章規定的各項內容。上級團組織每年對生產一線單位青安崗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檢查細則見附件10)。

      第十九條 生產一線單位要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考核合格的青安崗崗員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青安崗津貼,在此基礎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增發青安崗崗長及“青安之星”津貼。費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經費中列支(簽訂包保協議時應充分考慮此項),青安崗未能按協議完成包保任務,自動取消青安崗津貼。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和團組織要把青安崗考評作為年度“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評選的重要依據,層層組織評選。在分級檢查抽查的基礎上,****公司組織評選年度“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 中國****優秀青年安全監督崗崗員”,獲獎集體和個人所在單位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指揮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青安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團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管理辦法

      一、原則

      1、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相關要求,根據國金礦業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由生產一線的工人,尤其是從事特殊工種、關鍵崗位的技術操作骨干組成的兼職群眾安全監督員,并明確檢查監督職責。

      3、堅持協同工作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應按照公司的統一工作部署,在安委會的指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質、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

      4、堅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可按一線員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條化,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每道生產工序一般設一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因工作變動要及時補設。

      5、堅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要設在生產一線,要突出重點崗位,重點設備、關鍵工序,特別是在協作隊伍中要設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把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延伸覆蓋到每個崗位,每個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任職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2、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敢于抵制違反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的相關行為;

      3、身體健康,眼光敏銳,反應迅速,勤于動腦,能夠勝任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4、熟知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隱患識別能力和處置經驗。

      三、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職權

      1、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利益,履行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職能,兼職開展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公司安全規定,對班組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3、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檢查班組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并協調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糾正違章作業;

      4、參與公司并監督班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5、收集工人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班組安全生產情況;

      6、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下,應立即向礦及公司領導報告,并立即組織職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有權制止違章指揮;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上報,并迅速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協作保護事故現場。

      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考核與待遇

      1、公司及礦部每半年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考核一次,由安質部牽頭,相關部門協助;

      2、考核內容:日常履職表現、實際效果和成績。

      3、津貼發放由公司綜合部負責,根據考核結果,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津貼不少于100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武川縣國金礦業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阜康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阜康市行使煤礦安全監管和其他管理職責的部門、市屬煤礦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管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和地方監管工作由市經貿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負責。煤監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州、市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劃分片區管理,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經貿委、安監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會組成煤礦聯合檢查組,各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煤礦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聯合檢查組每季度對全市煤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并負責對煤礦停產后的復產驗收工作。

      第三章 對煤礦檢查驗收的內容

      第五條 市經貿委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持證情況:

      1、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證、證件內容與實際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2、礦長資格證。無證、人證不符的,必須停產整頓。

      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必須停產整頓。

      (二)礦井圖紙及技術資料

      1、礦井11張基本圖紙的繪制、填圖、交換情況。圖紙不全、未及時填圖、交換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停產整頓。

      3、采區設計、作業規程、通風設計等技術資料的編制、審批、學習、考核、執行情況。資料不齊全或未嚴格執行審批、學習、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整改完畢的,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

      煤礦法人、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職責分工情況。上述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和履行職責情況。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立即停產整頓。

      (五)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制定和預演情況。

      未制定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六)礦井五大系統基本情況:

      1、提升系統;2、運輸系統;3、通風系統;4、供電系統;5、排水系統;6、礦井現有采掘情況,有哪幾個工作面,實際采掘情況。

      礦井五大生產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立即停產整頓。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否則,停產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煤礦,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七)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

      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檢查礦井各個生產系統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治理措施及落實情況。

      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不落實瓦斯檢查“三對口”、“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異常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存在大面積懸頂而無有效防治措施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受水災威脅而沒有制定預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未編制防滅火設計,未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無完善的防塵系統,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煤礦,限期整改。

      (八)職工培訓情況

      1、煤礦全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煤礦職工接受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的培訓和持證情況;

      3、特種作業人員所需人數(按實際工作面配備),實有人數,持證情況、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礦職工未經煤礦安全四級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未取得培訓證書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人數不足的,必須停產整頓。

      (九)礦井采掘計劃和實際生產能力

      檢查煤礦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計劃,并按照計劃辦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數組織采掘作業。

      未向市經貿委上報年度采掘計劃的煤礦,不得恢復生產。

      市經貿委必須按照煤礦的采掘計劃和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礦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發放量和次數,嚴禁超能力供應爆炸物品。

      井下作業人數超出核定人數的,必須立即整改。

      未經驗收恢復生產的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技改礦井立項和審批手續不全,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礦井,未取得公安局發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不得審核發放爆炸物品。

      (十)檢查煤礦是否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煤礦,不予驗收。

      (十一)市屬煤礦停產整頓的有關規定

      1、經貿委煤炭安全監察大隊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責令煤礦停產整頓。

      2、市屬煤礦在國家法定的重大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必須按規定停產放假。

      3、停產期間各煤礦除進行正常的井下通風、排水、氣體檢測工作外,嚴禁私自組織生產及其他作業。

      4、對明停暗開、私自組織生產和其它作業的煤礦,一經發現,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煤礦礦長及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違法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六條 市安監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未貫徹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煤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三同時”工作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手續不全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三)對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上報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采礦許可證持證情況。無證、擅自采礦的,必須關閉取締。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的、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嚴重破壞和浪費的、不參加采礦許可證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無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未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或者開采、超生產能力開采的必須停產整頓。對開采回采率長期達不到要求的,不按規定進行占用資源儲量檢測、統計登記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實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無批準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安全隱患不予治理的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嚴格按照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進行治理、復墾和對采空區塌陷區進行安全處理、未設置圍欄和警示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爆炸物品儲存證、使用證持證情況。無證的立即停產整頓;

      (二)爆炸物品保管員、爆破員持證情況。無證、持證人數不夠、人證不相符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爆炸物品出入庫、領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況。未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和領退制度、帳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煤礦停產期間由公安部門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礦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未參加工傷保險和規范勞動用工的煤礦,不予驗收。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持照情況,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煤礦依法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市工會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企業依法組建工會,建立工會代表大會制度;

      (二)煤礦企業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三)煤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正常開展職工活動情況;

      (四)按照《工會法》規定,按比例上繳工會經費情況。

      第四章 煤礦恢復生產的標準

      第十二條 煤礦恢復生產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證一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28條)規定;

      (三)9萬噸以上煤礦(含9萬噸)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其他礦井通風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

      (四)煤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五章 關閉礦井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以下四類礦井必須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一)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

      (二)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

      (三)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四)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

      第六章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施工:

      (一)項目必須符合阜康市煤炭工業總體發展規劃;

      (二)項目必須經自治區發計委(新建)或經貿委(改擴建)批準立項;

      (三)有批準的地質報告和儲量認定書;

      (四)自治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

      (五)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經國土資源廳批準;

      (六)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審查批準;

      (七)安全專篇經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

      (八)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九)經縣(市)、州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十)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井資質;

      (二)具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

      (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外地施工企業進疆登記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六)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

      (七)至少有兩名采礦或礦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第七章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煤礦企業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市經貿委批準后方可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嚴禁動用爆炸物品,對整改確需動用爆炸物品的,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使用。對于停產整改期間擅自動用火工品的煤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煤礦按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且“五證”齊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經貿委申請驗收。

      (三)市經貿委接到煤礦驗收申請后,組織安監、國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和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限定整改時間,繼續停產整改,對驗收合格的提出驗收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四)驗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將檢查驗收材料報州經貿委備案。

      (五)對于基本建設礦井,必須在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后,向市經貿委提出開工申請,經市經貿委檢查驗收合格并報昌吉州經貿委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檢查和驗收實行責任到人,“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安全”。

      第十九條 檢查組必須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驗收標準,檢查驗收結束,經驗收組全體成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參加檢查的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檢查驗收組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擅自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寬驗收標準或其他規定的,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9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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