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體系文件-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公司體系文件: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1.目的
對管轄區域內的危險作業進行監控,確保人身財產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或相關授權人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危險作業的審批。
3.2相關主管(主辦)具體負責危險作業的指揮監督和落實。
3.3現場安全員進行監護。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本文件所稱的危險作業是指在小區范圍內進行的高空作業、物品吊裝、大件物品(超長、超寬、超高等)搬運、濕滑場地作業、非水平場地作業以及重物搬運等操作。
4.2所有在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進行的危險作業必須事先報公司總經理或相關授權人審批,批準后指定專人負責作業指揮、監護后方可進行。
4.3需要隔夜施工、對顧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對小區有較大影響的危險作業必須至少提前一天發布有關通知,以便顧客提前準備。
4.4安全員在對危險作業進行指揮、監控時應首先注意自身安全。
4.5在危險作業進行前,安全員應對施工人員交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6危險作業的施工現場必須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并在明顯位置放置如'高空作業,請勿靠近'等字樣的標識。
4.7安全員必須維護好現場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4.8對于3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應至少設一名安全監護員進行監控。
4.9對車輛、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業,必須在通道兩端放置警示標識,盡可能將通道臨時封閉,指揮車輛行人繞行。
4.10在危險作業現場附近停放有車輛或其他重要設施時,應盡可能移走,確實無法移走時,應采取保護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4.11安全員應監督高空作業人員是否系安全帶、掛安全鉤、戴安全帽、穿膠鞋。
4.12安全員應監督作業人員不可將吊繩、電纜等工作回線纏在身上。
4.13高空作業、吊裝以及需四人以上的搬運重物,須設專人指揮。
4.14對過重的物品搬運應使用機械設備,防止對員工造成潛在的傷害。
4.15危險作業完畢后,負責監護的安全員應督促施工人員及時對現場進行清理,撤回警戒帶和標識,并向審批人匯報工作結果。
5.支持性文件
jsnhwy7.0-12《安全管理程序》
jsnhwy7.0-12-05《突發性緊急事件現場處理辦法》
6.質量記錄和表格
《安全員巡查記錄表》
《緊急事件處理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