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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立卷歸檔辦法(8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1 10:30:13 查看人數:33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立卷歸檔辦法

      第1篇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立卷歸檔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立卷歸檔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復議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復議案卷立卷歸檔和管理行政復議檔案,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復議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案卷檔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系統地收集、整理有關文書資料,做好立卷前的準備工作;案件辦結后,應當認真檢查案件的文書材料是否齊全,剔除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及時進行立卷。

      第五條

      行政復議案卷應當一案一號,并可以根據情況分為正卷、副卷。

      正卷按照下列順序裝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等案件終結的行政復議文書;

      (四)對外制發的其他行政復議文書;

      (五)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回證;

      (六)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證據材料;

      (七)被申請人答復書及證據材料;

      (八)第三人意見書及證據材料;

      (九)行政復議材料簽收單;

      (十)聽證申請書;

      (十一)聽證筆錄;

      (十二)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

      (十三)需要公開的其他材料;

      (十四)備考表。

      副卷按照下列順序裝訂: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報告;

      (四)行政復議決定書等案件終結的行政復議文書的報批件;

      (五)其他行政復議文書的報批件;

      (六)機密文件抄件;

      (七)內部請示、報告及報批件;

      (八)其他業務部門意見;

      (九)不適宜公開的其他有關材料;

      (十)備考表。

      同一類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時間順序依次編入案卷。

      第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檔案中的同一文書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歸入副卷。

      第七條

      行政復議案卷歸檔材料應當為原件或者復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目錄需要填寫的部分,應當使用鋼筆、毛筆逐項填寫齊全或者打印。字跡要工整、規范、清楚,打印編排符合檔案管理的規范化要求。

      第八條

      行政復議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稱、審理結果、結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行政復議案卷應當設置目錄,按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編制目錄。卷內目錄包括順序號、文號、題名、文件提供人、頁碼、備注等內容。卷內文書沒有標題或者標題不規范的,應當

      根據內容擬定題名,在新擬標題外加“[]”填寫在目錄中。

      第十條

      卷內文書材料應當按排列順序,依次使用阿拉伯數字編寫頁碼。頁碼分別標注在有字頁面正頁的右上角和反頁的左上角。無字頁面、封面、卷內目錄、封底不編頁碼。

      第十一條

      裝訂案卷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文書破損的,應當進行修補或者復制,復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書紙面超過A4紙的,按卷面大小折疊整齊;

      (三)文書紙面過小或者裝訂后影響字跡的,以A4紙進行粘貼;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應當復印后留存或者打開展平后加貼襯紙,郵票不得撕揭;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證應當拍攝成照片附卷;

      (六)文書材料上的非不銹鋼金屬物應當剔除;

      (七)檔案法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辦結后,承辦人員應當及時立卷歸檔。行政復議案卷應當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檔案室。移交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人和接收人應當在移交登記簿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卷的保管期限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案件承辦人根據檔案法的規定及案件的保存價值擬定具體案卷的保管期限,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

      卷內文書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列為密卷,歸檔時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蓋密級章。密級的確定、變更或者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符合檔案存放標準的專門場所保管行政復議檔案。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檔案不得外借。需要查閱檔案的,應當辦理查閱手續,當場查閱,當場歸還;需要復印案卷的,應當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不得自行復制所查閱的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

      查閱有密級的檔案,應當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涉密案件不得復印。

      第十八條

      行政應訴案件的立卷歸檔和管理檔案,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怎么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奮發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 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先發展入黨;

      (二) 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 工作業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 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 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一定的獎金:

      (一) 連續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 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 創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 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 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 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 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 元以上);

      (九) 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 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技能精通,業績突出,具有培養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 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 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質保部制度

      第3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

      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

      第六條 分局連續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

      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

      (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

      (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的;

      (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行風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業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

      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

      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

      (五)貪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額,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

      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z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第六條 分局連續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的;(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行風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三)因業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的;(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五)貪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額,造成惡劣影響的;(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辦理。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a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要把思想*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理論、行為規范、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連續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范、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連續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奮發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先發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2000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獎金的,獎勵200―2000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2000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2000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技能精通,業績突出,具有培養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8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奮發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先發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

      (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

      (獎勵 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技能精通,業績突出,具有培養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務,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

      (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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