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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管理督查辦法范例(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0 09:00:11 查看人數:24

      企業管理督查辦法范例

      第1篇 企業管理督查辦法范例

      企業管理督查辦法

      為了強化執行力,保證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促進我場管理上臺階、上水平,切實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圓滿完成年度生產經營任務目標,根據集團公司文件精神,經總場研究決定實行內部管理督察制度。

      一、督察原則與方式

      1、督察工作以生產經營、基本建設目標的完成情況為核心,與現場管理工作相結合,以強化執行力為重點,切實把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2、實行兩級管理督察。一是各分場(廠)對各自所屬單位進行督察;二是總場對各分場(廠)進行督察。以各單位內部督察為主,總場定期對各單位的督察情況進行調度。

      3、采取專業督察與綜合督察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不定時、不定點的全方位督察。

      二、督察內容

      對各單位生產、經營、基本建設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貫徹落實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察。主要包括:

      1、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主要內容:對集團公司、總場發布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是否及時進行貫徹落實。包括:貫徹傳達情況,根據總場的要求制訂的適合本單位實際的制度、意見、措施,以及在本單位的實施情況。

      2、企業管理情況

      是否存在著管理不嚴、標準不高、管理粗放、隨意性大的問題。

      3、招(議)標管理

      內部招標管理制度情況;對額度以上的物資、設備采購和土建安裝等是否進行規范招(議)標;限額以上的招(議)標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招標記錄是否齊全。

      4、工程項目管理

      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情況;項目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基建、技改、大修等項目的質量、工期、投資額度控制情況;項目是否按期達產達效,是否存在盲目投資造成浪費問題等。

      5、應收賬款

      促銷促收措施制度及實施情況;應收賬款年度控制額完成情況。

      6、原材物料的管理

      主要內容:內部關于原材物料的采購、保管、出庫、庫存定額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訂、執行情況;閑置物資、清欠物資的管理、串換、變現情況。

      7、產成品的庫存、銷售管理

      主要內容:單位產成品的庫存、銷售管理制度的制訂情況,及具體執行情況。

      8、生產過程中的工藝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

      主要內容:單位生產過程中的工藝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制訂情況,制度執行情況;是否杜絕了裝備的跑、冒、滴、漏現象。

      9、人力資源管理

      工資定額的控制情況,工資性費用的列支情況,員工及臨時工是否按規定雇傭等。

      10、現場管理

      主要是指生產、辦公、生活現場的環境管理。主要內容:現場達到'環境整潔、物流有序'的要求;單位內部建立健全有關部門規章制度情況;內部現場管理開展情況;是否存在長流水、長明燈現象;內部現場管理檢查、獎懲情況。

      11、勞動紀律

      主要內容:單位在勞動紀律方面的制度制訂情況,單位職工個人遵守勞動紀律情況,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遲到、早退、脫崗、睡崗等),內部監督檢查情況。

      12、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

      是否按照鹽場的信息系統管理規定使用。

      13、生產經營工作中的其他方面。

      三、考核及處罰

      督察小組對各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情況認真進行督察,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科學分析,著重查找主觀原因,并及時通知該單位限期整改。如發現未按督察組要求進行整改的,通報批評并扣罰主要負責人及單位年(崗)薪。對存在嚴重違章、違紀和管理混亂的單位,由督察組提出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班子進行調整或誡勉意見,報總場研究后按有關程序處理。

      四、組織領導

      為了保證管理督察制度的貫徹實施,總場成立督察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企管處,***兼任辦公室主任。

      五、其他

      1、各單位都要成立相應的由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督察小組,配備督察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的督察工作。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督察制度和辦法,要簡便易行,注重實效。

      2、各單位每月3日前將本單位上月的督察情況報總場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總場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后上報集團公司。

      六、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客運企業調度管理辦法

      客運公司調度管理辦法

      為規范站場管理,明確崗位職責,保障正常運營秩序,落實站場安全責任制,樹立公司文明服務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客運調度總的原則是:準確快捷、安全有序、高效低耗、服務領先。

      第二條:客運調度必須圍繞“服務游客、有求必應”的服務承諾進行,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內,確保客人在站場等待不超過15分鐘;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僅指下班后的值班時間)以內,確保客人在站場等待不超過30分鐘。

      第三條:分部具體組織對車輛的調度和實施對調度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監控調度中心是運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的中樞調度系統,各分部、調度人員、駕駛員必須準確、迅速地執行調度中心的調度指令。

      二、車輛調度

      第五條:車輛進入站場后,由該站場調度人員實施調度指揮,駕駛員必須無條件服從調度人員的指揮,按調度指令發車和前往站場,否則,一律視為違調行為。

      第六條:車輛調度要基本做到駕駛員工作量均衡分配,原則上按車輛的到站順序發車,遠近線路平均搭配。

      第七條:在不影響服務承諾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調度人員要通過科學安排線路、合理搭配團隊來提高車輛實際載客率。“山下線”和“森林公園線”即在吳家峪―索道下站―十里畫廊―水繞四門―電梯下站和老磨灣―黃石寨索道下站區間運行的金龍*mq**、*mq6**1g和宇通zk**hg三種城市客車在“五一”、“十一”黃金周和旅游旺季期間,在現核定座位數的基礎上,核載人數可以增加不超過15人/臺。

      第八條:按規定在環保車上增加核載人數時必須遵從乘車人員自愿原則,站場調度人員不得強行要求乘車人員上車。同時,站場調度人員要嚴格控制對增加核載的車輛的載客人數,每臺車增加不能超過15人,要對乘車人員上下車加強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超載,檢查發現每超載1人,扣除站場責任調度月獎50元,以此類推。

      第九條:調度人員通過《調度日志》和《車輛運行日志》對車輛進行調度管理。

      《調度日志》是調度人員記載車輛進入站場和安排發車的時間、地點、順序、車號、載客數等數據的表冊。每個站場配發一本,《調度日志》由站場值班調度員持有并填寫。

      《車輛運行日志》是由駕駛員持有并填寫,記載駕駛員當日運行線路、趟次、里程的表冊,駕駛員每天的《車輛運行日志》須經值班調度員簽章認證,才能作為數據統計的依據。

      第十條:為提高調度效率,實行調度簽章制,當班調度各配備一枚調度專用章,由調度自己持有,值班調度員在《調度日志》上安排被調度車輛發車時間、地點,并在駕駛員持有的《車輛運行日志》上簽字后,才能發出發車指令。

      第十一條:各站場調度員通過調度專用手機隨時聯系,掌握游客流量和流向,機動靈活地調整運力。如果調度通知駕駛員需途中臨時加載客人或調整運行線路的,駕駛員必須無條件服從,否則,視為違調行為。

      第十二條:如有客人臨時變更行車目的地,必須由客人(或導游)聯系公司調度中心,獲得調度中心許可后才能變更,否則,視為違調行為。

      第十三條:如調度中心的指令和調度人員的安排不一致的,必須按調度中心的指令執行。

      三、調度人員和站場的管理

      第十四條:調度人員在分部的領導和統一調配下,負責組織本站場的車輛調度,完成日常運輸任務。調度員在每天的車輛調度中允許有1%的發車前后順序的非人為的、非故意的差錯,超過1%的,每超過1%扣除站場責任調度月獎50元,以此類推。嚴禁發人情班、關系班,經查實的第一次扣除責任調度人員月獎200元,第二次扣獎500元,第三次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站場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一般由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調度兼任,并享受職務津貼,一類站設立副站長,協助站長工作;二類站只設立站長,個別小站場不設站長。

      第十六條:調度人員分為調度和助理調度兩級,調度主要負責車輛調派、運力調配、生產運輸組織等,助理調度主要負責出入車輛指揮和擺放、客人引領、秩序維護、載客數量清點登記等。必要情況下,兩者之間可相互代理職能。

      第十七條:站場管理由站長負責,站長為第一責任人,站場其他人員必須服從站長的管理。管理內容為:

      1、進入本站場的員工(含臨時進入本站的駕駛員)的管理和稽查,確保員工遵守制度,相互團結,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2、站場運輸和車輛調度管理,確保及時、快捷疏散客人,不出現長時間、大量的滯留和混亂。

      3、站場安全(秩序)管理,確保人車分流,上下分道、安全有序,確保本站場不出現站場安全責任事故;

      4、文明服務和衛生環境管理,確保服務質量;

      5、配發財物、設備的管理,確保財產安全和設備完好;

      6、協調周邊的關系,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八條:強化站場夜間值班管理,需要夜間值班的站場,必須明確夜值班責任人,負責站場夜間的財產安全和早班車的調度管理。

      四、數據統計

      第十九條:調度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調度日志》,盡量做到無差錯、無遺漏,每天的調度日志中登記的允許有2%的差錯率,超過2%的,每超過1%扣除站場責任調度月獎50元,以此類推。

      第二十條:調度人員必須妥善保管《調度日志》,并在收班后或更換時上交站長保管,第二天上班時在站長手中領取。一本填寫完后,由所在站場站長將舊《調度日志》上交給分部統計人員,并領取新《調度日志》,違者每次扣獎100元。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實行里程考核工資制,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車輛運行日志》,并逐次由值班調度簽章認可。每日下班前或次日上午12點前,駕駛員必須將當日或前日的《車輛運行日志》交分隊長,分隊長于次日下班前再轉交分部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分部必須建立《車輛運行日志》交接登記臺帳。交接《車輛運行日志》時,分隊長和分部統計人員必須在登記臺帳上簽字確認。因《車輛運行日志》保管不善導致駕駛員的里程數丟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全部損失,并扣除月獎100元。

      第二十三條:分部文員負責本分部的行車里程統計,并以此作為駕駛員里程考核工資的核發依據。駕駛員每日行駛里程由分部統計人員逐日核實,整理匯總,發現填寫不實的,及時與《調度日志》核對查實。

      第二十四條:接待用車、vip專車等其它臨時性用車,憑派車單經分部負責人簽字后核定行駛里程。

      第二十五條:調度專用章由調度本人妥善管理,駕駛員不得接觸調度專用章。

      五、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依照《分部個人目標考核細則》視其情節進行經濟處罰或停崗停薪直到解聘:

      1、未經允許,私

      自出車的;

      2、不服從調度指揮管理的;

      3、不執行調度中心的調度指令的;

      4、偽造行車里程的或私自使用調度專用章的;

      5、偽造調度章的;

      6、私自登記加油未經允許的。

      第二十七條:調度人員有下列行為,依照《分部個人目標考核細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視其情節進行經濟處罰,直至停崗、停薪、解聘:

      1、組織調度車輛不力,導致客人長時間大量滯留造成影響的;

      2、不服從調度中心指令的;

      3、不注意節約運力、調度不合理,導致實載率指標連續不能達標的;

      4、發人情班、關系班被查實的;

      5、《調度日志》填寫出現差錯、遺漏或保管不當,造成統計困難的,或核實《車輛運行日志》不認真,造成后果的;

      7、調度專用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站長除承擔上述人員的管理責任之外,對下列情況承擔主要責任,并依照《分部個人目標考核細則》處理:

      1、組織生產調度不力,造成客人大量、長時間滯留,造成較大影響的;

      2、接到其它站場的調車要求后,應積極予以支持,及時、合理地安排車輛;

      3、因本站服務質量、服務水準問題而引起游客糾紛和有效投訴的;

      4、站場秩序混亂引發安全事故的;

      5、本站員工之間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

      6、配發的財產和停靠的車輛受到損失的;

      7、和周邊環境關系處理不當,影響正常運營秩序的;

      8、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狀況較差,受到有關部門和上級批評的。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分部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分部實際,制訂相應的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元月1日起實行。

      第3篇 新企業名稱管理規定辦法

      新企業名稱管理規定

      (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 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 根據2023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

      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

      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1年。

      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

      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

      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

      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5年。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4篇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自律意識和自控能力,指導和督查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管到位”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管理。黃島區、城陽區、嶗山區、高新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藍色硅谷核心區、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七區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監督工作。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設置

      第四條? 本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設立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外地入青企業在入青備案注冊地設立駐青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企業在轄區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總承包特級、一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總承包二級、三級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初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6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各不少于2人。

      第七條?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駐青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總承包特級建筑施工企業各不少于4人,總承包一級企業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業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在青工程量在30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20萬平方米,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各增加1人。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2)要求,填寫本企業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注冊地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注冊地屬七區五市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備案表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重新填報。

      第九條? 建筑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必須配備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在辦理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有資格的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名單。

      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5千萬(含)~1億元或1萬(含)~5萬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億元(含)以上或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別設立質量安全主管。

      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的配備要求:施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質量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數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數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章?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本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自查,全面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配備、企業制度建設等情況,并針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自查記錄及整改措施需經企業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業駐青主要負責人)審簽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負責人,應嚴格落實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檢查工作,每項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每月應各不少于1次,重點檢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在企業檢查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字并存檔備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業其總部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在建工程檢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制訂落實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參與企業施工技術標準的編制,并監督實施;

      (三)協調企業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四)編制并適時更新施工現場項目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組織企業內的質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質量行為;

      (七)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項目及創優評獎項目應當組織專項質量檢查;

      (八)指導和督促項目部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幫助解決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監督質量問題的整改與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處理,并按規定對在建項目的施工質量提出獎罰意見;

      (十)開展“自檢、互檢、專檢”(以下簡稱“三檢”)工作,并監督實施;

      (十一)參加工程項目的地基基礎、主體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竣工項目的質量保修與投訴處理,并監督實施;

      (十四)制定工程項目的質量回訪制度并監督實施;

      (十五)企業明確的其他質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重點環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情況;項目部必備檢測檢驗儀器配備情況;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及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前圖紙審查等落實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樁基、地基處理等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情況;

      (四)基礎、主體工程的鋼筋、混凝土、砌體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情況;

      (五)防水、保溫、鋼結構、幕墻、外墻粘(掛)飾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點部位、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及隱蔽驗收情況,嚴格落實“樣板領路”責任制;

      (六)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電氣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設備及其施工安裝質量和檢測試驗情況;

      (七)屋面、外墻和衛生間、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部位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情況;

      (八)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要分部(分項)的質量驗收資料、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質量驗收情況;

      (九)分戶驗收檢查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具體監督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組織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每個項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時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會審;

      (九)參與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十)參與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十一)參與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四)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五)按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對在建工程監督檢查中,應重點對以下環節實施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落實到位。

      (一)施工現場項目部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施工現場項目部每天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及記錄情況;

      (三)深基坑設計方案評審、基坑支護驗收、基坑檢測、日常巡查等內容;

      (四)起重機械產品備案、安裝拆卸、檢查驗收、安裝檢測、使用登記、日常使用等內容;

      (五)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搭設拆除、檢查驗收日常使用等內容;

      (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和施工用電、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七)防汛和重大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情況;

      (八)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場給予糾正并落實整改,檢查記錄、整改復核記錄由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簽署意見后,分別獨立成卷存入施工現場資料檔案備查。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應重點履行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質量安全情況檢查;

      (二)項目經理等應進行考勤的人員每月在崗時間不少于20天;

      (三)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每天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不少于2次的檢查,檢查應當包含工程操作層情況、現場重大危險源質量安全方案實施情況、大型設備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備查;

      (四)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查處,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六)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七)嚴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檢測;

      (九)組織開展現場施工過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檢驗,及時發現報告質量問題;

      (十)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備查;

      (十一)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記錄備查。

      第四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審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履責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情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的落實情況等,查找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導企業不斷完善自控體系。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工作不真實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開展檢查次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開展檢查記錄不真實或代簽字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企業與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或質量與安全管理人員相互兼職的;

      (五)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各類隱患未及時發現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質量安全管理記錄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出現下列問題,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外,同時視為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不暢,按照建筑市場主體管理考核辦法給予扣分,并將該企業列入重點監控企業,與該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預警談話。屬本地企業將重新復核企業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屬外地入青企業將重新復核其入青信用登記。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季度自查自糾工作的;

      (二)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檢查的;

      (三)企業分管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

      (四)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未達到本規定配備標準,虛報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的;

      (五)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章違規行為或隱患,未當場給予處理的;

      (六)企業及項目部偽造施工質量控制資料的;

      (七)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凡列入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改后仍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優資格,屬本地企業給予暫停企業辦理資質升級或增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屬外地入青企業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記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5篇 企業應收帳款監控管理辦法

      企業應收帳款監控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應收帳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戶的信用管理體系,按照對應收帳款實行“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的工作原則,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特制定本管理規范。

      一、監控

      1、總公司及各下屬公司應嚴格控制應收賬款,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加強帳期在三個月之內賬款的清理工作。對存在應收賬款的客戶應按規定做好對帳工作,并保管好對賬單、客戶簽收單等原始憑據,對帳期超過三個月的應收賬款必須報法務部,由法務部及時介入處理。

      2、法務部工作人員將定期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對于超過約定帳期三個月的應收帳款將進入法務部的自動監控系統,經核實確認應收帳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狀況后,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啟動法律程序。

      3、應收賬款發生突發事件(如客戶倒閉、關閉、轉讓、執照變更、改制、業務員職務侵占或攜款潛逃等)已經或可能對應收賬款產生影響的,應立即報告法務部,由法務部迅速開展工作或在法務部指導下協調開展工作。

      二、對各業態的要求

      1、ka及區域賣場

      針對此類客戶銷售量較大、費用繁雜的特點,業務人員、財務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明確貨款及費用明細,相關單據齊全后及時核銷有關費用。零售業務人員及財務人員應做好日常的應收帳款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財務部門和零售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法務部將以各零售客戶的收貨日期為起算點,對于超過帳期的應收帳款及時介入,并對其進行還款等級、還款能力的評估和風險監控。

      2、餐飲

      針對此類客戶銷售量較小,且根據行業慣例目前大多客戶都采取按月結款的結帳方式,要求業務人員每月按時攜帶相關票據前去結款,對于因客戶原因無法結回貨款的,應當及時向經理上報原因,必要時可要求法務部提前介入處理。對于有瀕臨倒閉、破產跡象的客戶,需及時上報法務部介入處理。

      對于全國連鎖餐飲客戶或餐飲部認定并經公司特批的規模較大餐飲客戶,給予額外帳期的,應向法務部提供相應的客戶目錄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資料、合同復印件、補充協議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對通路客戶都采取預付貨款制度,原則上不應產生應收帳款。但由于某些下屬公司業務人員違規操作仍有應收帳款的存在,特別對于“寄庫貨物”要求各下屬公司應每月將截至上月底的寄庫情況和回款情況與客戶進行書面的核對,并蓋章確認。法務部將對此部分應收帳款的產生進行嚴格監控,如發生由于違規操作造成公司損失者,將進行追償并追究其個人責任,并對相應各下屬公司進行處理。

      三、其他

      1、抵債物品移交法務部處理。一般情況下由法務部統一拉回實物、兌現,與財務部協商進行沖帳。對突發性需要以實物抵債的可事先向法務部報告,在法務部的指導組織下進行處理。

      2、對違反公司規定而形成的壞帳、死帳、呆帳等直接或間接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3、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6篇 生產企業考核管理辦法范本

      生產企業考核管理辦法

      一、考核目的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分配管理制度,強化公司員工的責任意識與成果意識,并運用該評價的方式,指導、幫助、約束和激勵廣大員工,真正實現收入靠貢獻的分配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控股、參股公司下屬企業、下屬關聯企業或公司參照執行。

      三、考核依據及內容

      考核依據為員工的崗位,共分為五類人員,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基本生產人員、輔助生產人員、服務人員、由各部門的二級工資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部門的具體考核辦法,公司工資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各部門可以結合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考核細則并實施。

      對管理人員以崗位工作職責為依據,認真核定每個崗位的工作量,具體到每一項工作的分值,從工作目標,質量、方法、進展、反饋等方面,在創新、執行、決策、應變能力及廉潔奉公、團結互助,責任心等要素上,實行量化考核。

      對工程技術人員按技術項目,以技術的領先程度、難易程度、完成時間、完成制裁等因素,核定工作量,制定出易于操作的量化標準,量化分值,實行考核。

      對基本生產人員的量化考核,以每個崗位的工時定額、質量、物耗、安全、勞動紀律等為主要依據,結合考核要素,實行量化考核。

      對輔助生產人員的量化考核,以工作任務、質量、物耗、安全、勞動紀律等為主要依據,結合考核要素,實行量化考核。對服務人員的量化考核,以崗位工作目標和責任為主要依據,在工作任務、質量、廉潔奉公、團結互助,責任心等方面,結合考核要素,實行量化考核。

      實施員工的考核必須懷本人所從事的崗位相對應,嚴禁員工拿崗位的報酬而從事低崗位的工作,凡發現此違章行為將對部門和員工進行處罰。

      四、考核管理

      (一)個人月度業績綜合考核

      1.月度考核根據考核者當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工作質量、工作態度、工作協作等四個方面、十六個考核要素等因素綜合評分,考核指標應盡可能合理量化,易于操作,考核力求客觀、真實、公正、公開。

      2.個人考核由所在單位(部門)自行組織,考核結果上報公司人事勞動部,確定認后,在單位(部門)張榜公布。

      3.當個人考核得分小于50分時,m3=0,即崗位業績工資為零。

      4.崗位業績工資按月發放,由單位(部門)根據個人考核結果進行二次分配,余額作為單位(部門)獎勵基金。

      5.考核基本生產工人時,如果當月完成工時數超過定額部分,可由各單位(部門)制定相應的獎勵條例。

      (二)單位(部門)月度綜合考核

      1.單位(部位)月度綜合考核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責成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考核細則并負責實施。

      2.分廠管理項目綜合考核分數滿分為100分,其中生產管理40分,成本管理30分,質量管理15分,質量控制15分。

      3.部室管理項目綜合考核分數滿分為100分。其中分廠對相關工作作風考核20分,管理費用30分,工作效率20分,質量體系(工作質量)30分。

      4.考核結查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評審確認,金額由人事勞動部負責計算,財務部負責發放。

      5.當單位(部門)綜合考核分數小于60分時,n2=0,即單位所有人員的崗位業績工資為零。

      五、考核及調薪管理

      (一)員工實行考核晉檔制度,每年調整一次,考核方式與考核標準見《公司員工年度考核制度》。

      (二)根據崗位靠競爭、收入靠貢獻的原則,實行考核晉級、降級制度和末尾淘汰制度。

      (三)本年度年終考核成績為“優”的員工,可在本崗位上晉升一檔工資。

      (四)連續兩年考核成績為“良”的員工,可在本崗位上晉升一檔工資。

      (五)連續兩年考核成績為“中”或本年底年終考核成績為“差“的員工,在本崗位降低一檔工資。

      (六)對于已達到崗位最高檔次工資的員工,年度考核時不再晉檔。

      (七)本年度年終考核成績為“差”并進入末尾淘汰的員工,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 發電企業貯灰場灰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貯灰場灰壩的安全管理,防止貯灰場灰壩垮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及環境污染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灰壩為公司貯灰場灰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是公司灰壩安全管理的監督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制定、修編,并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是公司灰壩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條環保分公司是灰壩的維護單位,負責對灰壩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工作內容、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為了更好地維護灰壩安全,環保分公司應制定確保灰壩安全的有效措施和維護巡檢制度,落實責任。

      第八條灰壩維護人員在發現灰壩出現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制定詳細的處理方案并實施,及時消除灰壩安全隱患。

      第九條一旦發現灰壩垮壩和因此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時,公司應立即啟動《灰壩垮壩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全力投入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條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應定期監督檢查灰壩隱患排查工作,定期委托評價機構對灰壩進行安全性評價,并監督有關單位進行整改,確保灰壩安全。

      第十一條生產技術部應及時組織環保分公司進行大壩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一旦接到地震災害信息預報,應立即根據《地震災害應急預案》發布預警,預警期間,環保分公司要安排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生產技術部應組織購買搶險物資,制定因地震造成灰壩垮壩的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為了確保灰壩安全,必須定期做好以下監測工作:

      (一)壩體位移監測:在貯灰場竣工三年內,可以每月監測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況下,每季度監測一次;在汛期及發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加強監測。

      (二)壩體沉降監測:一般情況下,每季度監測一次;在汛期及發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加強監測。

      (三)浸潤線監測:正常情況下,每月測量一次,汛期及發 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增加觀測次數。根據浸潤線監測數據, 應及時繪出壩體浸潤線。

      (四)地下水位變化監測:地下水位監測應重點監測其變化 幅度及與地表水的聯系。系統動態觀測時間不少于 1 個水文年, 并每月觀測一次,雨季應增加觀測次數。

      (五)蟻穴、獸洞觀測:應根據當地氣候特點,每年春季、秋季應對大壩蟻穴、獸洞等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三條巡檢維護

      (一) 每天安排專人按巡回檢查路線和巡回檢查內容進行檢查。

      (二) 巡回檢查人員每天要對運行灰格水流走向、蓄水側壩基坍塌情況詳細檢查。特別是大風雨天氣要注意風浪對壩基的淘涮情況。嚴重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用草袋子進行護壩,防止事故擴大。對運行灰格蓄水側用草袋子護坡,護坡用的草袋子要高出水面1.5米以上,防止水對壩基的沖刷。

      (三) 每天對壩上的除灰管路支墩、柔性接頭、管底土料進行詳細查看,發現有雨水溝、接頭滲漏要及時處理,防止灰管路漏泄沖垮壩堤。

      (四) 加強雨季汛期對灰壩、斜槽的重點巡視檢查,觀察豎井、斜井周圍有無漩渦,灰壩周圍的土沿有無滲水、裂紋、管涌及塌方,發現下雨沖刷出坑洞時要及時進行回填。

      (五) 當灰壩發現滲水或管涌時,立即找出漏點,用沙袋堵塞,出現管涌時,首先應從壩內找出滲水點,進行封堵,在管涌消失后,查明管涌原因進行徹底處理。

      (六) 如果灰壩豎井、斜槽的水位高,應組織人員打通排水口,疏通防洪渠,盡快加大排水量。

      (七) 保持灰壩前50~70米以上干灘運行。壩前淤排灰漿時,進行人工引流并及時排除積水,充分保持壩前干灘。

      (八) 日常巡檢維護時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一旦發現異常,要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以便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灰壩安全。日常檢查要詳細、到位,確保灰壩無缺陷、水位正常、排洪溝暢通無阻,排水設施完好。

      第十四條為了確保灰壩安全, 每三年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貯灰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貯灰場灰壩安全管理制度》元電規章〔2022〕077號相應廢止。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關于印發《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電監安全〔2022〕3號)

      2.***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應急管理辦法

      第8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1 目的和范圍

      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做到有計劃地改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員工勞動條件,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使公司安全費用投入得到保障,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項安全費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總經理對安全費用投入負全面領導責任。負責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2.2 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公司安全投入計劃,審核安全投入報告,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匯總并建立公司安全經費投入臺帳,編制年度安全經費提取和投入情況報告。

      2.3 財務部負責對安全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審核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安全經費使用等,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建立安全經費臺帳,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做到專款專用。

      2.4 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安全投入計劃,編制安全投入報告,具體實施安全經費投入,建立本單位安全費用投入臺帳,并匯總到安全環保部。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流程圖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安全費用的范圍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1.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主要包括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2.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 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 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 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2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根據《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1. 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 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 安全費用的管理

      4.3.1 各基層單位在每年10月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下一年的安全投入作出全面計劃并報告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按照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劃、計劃和要求,編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預算報分管副總經理和技術總監,安全環保部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審定安全投入預算,并于11月上旬上報企業管理部。

      4.3.2 企業管理部會同財務部一起審定公司年度安全投入預算并報總經理審批后下發實施。

      4.3.3 財務部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4.3.4 需要使用安全費用的部門應編寫安全投入報告并交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根據公司批準的安全投入預算和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季節特點等對各單位的安全投入報告進行審核,并向公司提交使用報告,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3.5 安全環保部應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各單位在使用安全費用項目完成后應進行總結,并將費用使用情況逐一填寫清單報安全環保部存檔。

      4.3.6 財務部和安全環保部要嚴格控制安全費用的使用,不得浪費,不得任意縮減。每一筆安全投入資金的開支,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和技術總監共同簽字。年度結余資金應結轉到下年度使用。

      4.3.7 如較大的安全項目或安全專戶資金不足時,應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臨時追加安全帳戶資金,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費用。

      4.3.8 安全環保部在每年底應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情況報告并進行公布。

      4.3.9 若發現有擅自挪用安全費用的,公司將按情節嚴重程度嚴肅處理,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為它用,而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3.10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4.3.11 公司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5 相關記錄

      5.1 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臺賬

      5.2 安全投入計劃

      5.3 經費使用報告

      5.4 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第9篇 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管理辦法

      一、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條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地方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投入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定本辦法。

      二、安全生產投入是指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人、財、物的資源配置。

      三、為了保證安全生產人、財、物的資源配置,應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專款專用。安全資金提取標準,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制訂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由總承包負責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總造價的2℅。

      四、安全生產投入應依法管理,各級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和效果負第一責任。

      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 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六、根據國家規定和合同,由業主在合同價外單獨支付,不足規定比例的差額部分由項目成本支付。

      七、在合同價中已向業主計取了安全費用的,由項目成本按規定比例支付。

      八、在合同價中未入計取安全費用的,由項目成本按規定比例計提。

      九、安全費用應及時、準確提取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使用,年度結余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十、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辦理工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及滿足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需要求的支出及履次檢查的隱患整改措施落實的費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部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支出。安全生產投入應包括與以下方面相關的采購、維護、保養、使用、更換、管理等費用: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裝置、安全標識;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器材和儀器等的添置檢測費用;安全設施技術改造,專項方案措施落實費用費用;塵、毒、噪等環境治理;安全生產科研,安全技術規程、企業修編;安全檢查考核,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評價和治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獎勵;安全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開支。

      十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工作以項目部為基礎,根據施工項目的驗收和施工任務自下而上 進行計劃編制

      十二、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年度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應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編制,公司分管經理審批,項目部經理負責落實,依據實際及時撥付,并由專職安全員監督使用。

      十三、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工作是落實年度計劃項目以及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增加的項目,由項目負責編制單項實施計劃,經公司安全科審核、分管經理審批后下達實施。

      十四、安全生產投入應做到規范管理,有序開展,項目部? 要加強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工作的職責落實,明確安全生產投入項目實施管理工作的職責落實,明確安全生產投入項目實施管理涉及到的經營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施工技術部門、設備物資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的職責。

      十五、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的編制,應根據項目安全生產需要,按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及時編制年度安全投入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匯總,經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審批后下達。

      十六、施工技術部門負責編制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實施;重大危險因素監控;安全生產科研;安全設施技術改造;塵、毒、噪等環境及其他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安全投入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措施、費用組成、實施要求等,由安全部門、設備部門等相關部門會簽,交由經營管理部門編制預算,安全部門匯總。

      安徽金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一、 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二、分包單位應熟悉并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三、 分包單位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四、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五、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六、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七、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八、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九、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建設行政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十、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十一、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并且嚴格貫徹實施。

      十二、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十三、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復查制度。

      十四、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十五、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六、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擔;

      十七、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負。

      十八、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十九、分包單位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二十、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須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的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二十一、分包單位應按規定配備安全員。

      二十二、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二十三、須配備至少一名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安徽金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第10篇 化工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充分行使職權,發揮內部審計在改善經營管理、糾錯防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安徽省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其目的是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和實現經營目標。

      第三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在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副職的領導下具體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接受母公司內審部門及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實行內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內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取得、認定和聘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保證每名審計人員每年不少于10天的業務學習,由審計法務部統一組織安排。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審計法務部每年應向集團公司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 審計法務部實行經費包干制,設立審計專戶,列入集團公司財務預算。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執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審計范圍及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范圍是: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獨立核算及經費包干單位。

      第十二條? 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定期對有業務收入、勞務收入、罰沒收入以及其他各種收入的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重點監督其執行公司有關財經紀律的情況。

      第十三條? 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審計范圍內的單位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調離前,經上級領導批準或組織部門委托,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集團公司審定,對違紀違規行為予以處理或處罰。原則上應先審計后離任。

      第十四條? 對經濟效益進行審計。重點抓好購銷比價、修理費用項目的審計工作,揭露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和違規違紀行為,促進單位部門管理的規范、有序。

      第十五條? 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為確保各項專項資金充分發揮作用,審計部門應有重點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開發、職工福利方面資金的審計工作,杜絕擠占、挪用、中飽私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揭示企業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失控點,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

      第十七條? 開展審計調查。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審計部門應積極開展審計專項調查,發現問題,提出意見,為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第11篇 公司企業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企業(公司)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條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于本辦法。

      第八條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臨時工加班按照工資的1.5倍計算。

      第十六條臨時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滿未痊愈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1~3個月工資的補助金。

      第五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七條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第二十條各部門使用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列入部門費用總額內開支,進行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條款而解除勞動合同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聘用離退休職工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第12篇 新能源企業生產信息編報管理辦法

      新能源公司生產信息編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系統信息報送管理,提高信息的實用性,突出生產工作計劃的指導性,落實計劃實效性,使信息編報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確保公司生產重點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實,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生產技術部及公司所屬各風廠。

      第二章 編報職責第三條 生產副總經理職責

      (一)審批和點評分管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根據分管部門的月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負責本部門及各風廠月(周)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督查、考核、落實,并根據各風廠的計劃完成情況,提出考核建議,提交副總經理審批后執行考核。對各風廠上報的電量分析、生產指標分析、經濟活動分析、設備缺陷分析進行匯總,形成公司生產部門材料進行上報。

      第五條 風廠廠長(專工)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報風廠周、月、季、年工作計劃和總結。(二)負責組織編報本風廠電量分析、生產指標分析、經濟活動分析、設備缺陷分析。第三章 編報依據第六條 生產信息的編報依據

      (一)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二)本部門(風廠)年度工作計劃。

      (三)新能源公司關于生產信息報送的制度和要求。

      (四)各級領導臨時交辦工作。

      (五)赤峰公司相關制度要求。

      (六)認為需要列入的工作。

      第四章 編報內容第八條 各風廠每周、每月要上報本風廠的電量分析,闡明橫向和縱向對標情況,用數據說話,找出偏差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各風廠的對標風廠由生產技術部確定。

      第九條 各風廠每月、季、半年進行一次風電生產指標分析,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并分析指標完成情況,形成分析材料按時上報生產技術部。

      第十條 各風廠每月、季、半年進行一次設備運行情況分析,統計缺陷情況,對重大設備缺陷及共性缺陷進行深入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形成分析報告上報生產技術部。

      第十一條 各風廠按時上報生產周報和生產月報,具體格式和內容由生產技術部進行規定。

      第十二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制公司生產周報和月報,并負責上級部門要求各種生產信息的報送工作。

      第五章 編報程序

      第十一條 各生產部門風廠月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的編報程序

      (一)各風廠編制完成生產信息后,需交廠長(專工)簽字確認后報送生產技術部。

      (二)生產技術部編制完成生產周報和月報后,由部長簽字確認后正式發布。

      (三)向上級報送的重要生產信息內容需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審后方可上報。

      第十二條 各風廠生產信息上報時間由生產技術部確定。

      第六章 考核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各風廠和生產技術部應嚴格按本管理辦法開展生產信息編報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技術部及各風廠對生產信息編報內容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編報責任人對所報送的生產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責。

      第十五條 公司按照本制度及時、準確掌握各風廠安全生產及生產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一步規范規范生產信息編報工作。

      第十六條 各項生產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錯報、漏報的每發生一次扣部門(風廠)50元。

      第十七條 對虛報生產信息中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行為,一經查實,每發生一次扣部門(風廠)100元。

      第十九條 部門風廠出現未上報或延誤報送等情況從而導致生產系統月周工作會議延期召開的,除每發生一次扣部門(風廠)200元外,并由部門風廠負責人在月周工作會議上向生產副總經理進行解釋說明。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3篇 供水企業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法

      供水公司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深化企業績效考核制度改革,全面調動各級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效提高職工工作業績,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公司機關各部室及生產部門、收費部門、維修服務部門、稽查、安全保衛、安裝公司、水表檢測等基層單位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內容及要求。

      3、職責

      企管部是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匯總,各專業部室負責對項專業技術指標的考核。

      4、考核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注重實效,程序簡捷、結果客觀公正。

      5、考核依據

      5.1對機關部室的考核:以《機關機構設置及職責》《公司值班管理制度》、《公司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公司病事假管理制度》等相關規章制度為依據。

      5.2對營銷單位的考核以《市自來水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市自來水公司目標責任狀》及相關規章制度為依據。

      5.3對生產、維修、水質監測、稽查、安全保衛、安裝公司、水表檢測等單位的考核以《市自來水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及相關規章制度為依據;

      6、考核程序

      6.1對機關各部室的考評程序: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及工作態度由主管副總進行客觀評價;每月25日由辦公室對各部室的出勤、環境衛生、值班值宿綜合情況進行評價;企管部匯總上報。

      6.2對生產、營銷、維修等基層單位的考核程序:由企管部組織各專業部室對各類報表、計算機記錄及對各基層單位當月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審核,并深入現場實地考核(或擇機抽查),再由企管部對考核結果進行整理、匯總,報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批準后兌現獎罰,最后由企管部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意見。

      6.3對特殊情況的考核程序:當有嚴重影響到被考核者達成定量考核指標的單位或個人時,被考核者須及時主動以書面形式將問題及受影響程度闡述清楚,并由主管領導與影響考核指標實現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溝通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總經理判定結果并確認。否則,視為被考核者之責任。

      6.3.1生產、維修部門在汛期和桃花水及緊急事故處理、節假日期間對出廠水質、電耗、費用等考核指標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經領導研究后確定。

      6.3.2如遇計劃調整時,以調整后的計劃為準。

      7、考核方式

      7.1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中考核、年終考核等四種考核方式。

      7.1.1月度考核時以各類報表、計算機提供的數據為重點,采取擇機抽查的方式進行考核;

      7.1.2季度、年中、年終的考核將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深入到各基層單位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

      8、獎罰標準

      8.1獎勵標準

      8.1.1各單位(部室)能夠按計劃完成生產經營指標及各項重點工作,且沒有違規違章現象的,全額發放績效工資。

      8.1.2在義務勞動中表現突出的,可根據其具體表現給予個人50.00元-100.00元的獎勵。

      8.1.3生產、維修單位在一年的工作中,沒有發生安全生產、安全保衛等責任事故,給予單位500.00元-1000.00元的獎勵。

      8.1.4對節能降耗、小改小革及合理化建議等工作的獎勵,由總工辦組織評定,視情況給予獎勵。

      8.1.5對在完成臨時性、突發性工作任務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視情況給予相應獎勵。

      8.2處罰標準

      8.2.1機關員工有違規違紀現象,一次扣罰績效工資50.00元-100.00元,累計三次以上扣發當月全部績效工資。

      8.2.2對各基層單位的考核,采取百分制。經考核,達到95(含本數)分的,全額發放績效工資;低于95分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罰單位200.00元績效工資。

      8.2.3水廠以《市自來水公司年度生產部門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為依據。

      8.2.4維修公司以《市自來水公司年度維修公司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為依據。

      8.2.5水質監測中心以《市自來水公司年度水質監測中心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為依據。

      8.2.6水表檢測中心以《二

      第14篇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23年1月22日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第15篇 國有企業管理規定辦法

      國有企業薪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于”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員工平均薪酬的增長低于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員工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后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系數)

      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鉤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系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于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企業凈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凈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員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十二條 企業員工薪酬為稅前收入。員工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府〔20*〕140號)、《*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府〔20*〕43號)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審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并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兼職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人員,是指受持有國有產權的派出單位的委派(下稱派出單位),在其子企業中兼職的人員。

      經批準在子企業中任職、并已轉移了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屬于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派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員在子企業兼職,對確需在子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市國資黨通〔2004〕4號)的規定,報經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條 兼職人員應當在派出單位領取薪酬,按照兼職企業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將在兼職企業獲得的薪酬作為管理費全額上繳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派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薪酬水平、兼職人員所兼職位及其職責履行情況等因素,從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10%-50%補貼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在兼職企業沒有取得管理費收入的,派出單位可以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兼職人員的具體補貼標準,由派出單位提出意見(如派出單位有上一級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須逐級審核),報市國資委審批。

      兼職人員的總薪酬,應控制在派出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2倍以內。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企業應當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當年的薪酬預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預算及兼職人員薪酬預算,應當在薪酬預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草案,應當送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準。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薪酬儲備金制度,薪酬發放應當留有余地,以豐補歉。

      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改變結余薪酬儲備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上年度的薪酬決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決算及兼職人員薪酬決算,應當在薪酬決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草案,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準。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準。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市國資委批準的年度薪酬決算,對全年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清算,超額計提的予以調整,超額發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和發放薪酬,不得超標準計提和發放。遇有特殊情況,須事先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并報市國資委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對其全資、控股企業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超額計提薪酬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超標準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準部分,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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