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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辦法(1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3 11:00:15 查看人數: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辦法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2篇 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產安全,****公司對施工單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爆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燒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氣瓶、乙炔瓶、其他化學溶劑等。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監理單位負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單位應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凡在施工現場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從事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作業,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定防火措施,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進行作業,作業中要進行監護,作業后要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種隱患產生才能離開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儲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2、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禁止煙火標志;

      3、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障礙物、雜物等,場內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6、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7、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8、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強物品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料,應該定期進行檢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對遺留地上的化學性物料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裝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對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和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七條 施工單位對氧、氣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氣焊、氣割工未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3、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4、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5、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7、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8、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辦法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4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地鐵5號線5305標工程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經理部)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被盜、丟失和燃燒、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中鐵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公司)《物資管理辦法》、中鐵二局股份公司物資管理相關規定和經理部《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部承擔施工任務特點,特制訂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在本項目建設中使用的各類油料、火工品、氧氣、乙炔、有毒和化學危險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經理部各施工工區。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使用、保管、退庫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人員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業務活動全過程負責。經合同確定委外配送、運輸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運輸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負全責。為了切實加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各工區成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并成立相應管理機構。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工區的物設部和安質部負責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同時各工區也應接受所在地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現場管理

      第七條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工區,首先應根據施工要求和施工進度編制施工所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請采購供應計劃,報經理部物設部匯總,再上報經理部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各工區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管理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保證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在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過程中,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爆炸、瀉漏、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油料按計劃采購,建立專用儲油庫,按臺班核發;氧氣、乙炔分類存放,使用時要遠離明火;火工品和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堅持集中計劃、集中采購、集中使用,建好收發存退臺帳,并制定各個環節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各級關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具體任務是:

      1、負責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各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接受上級領導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十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還配送單位。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一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二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非爆破公司協作隊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

      第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確因工作需要設立臨時存放點的,油料、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密封存放在倉庫中,并設置安全標識,有專人守護;火工品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報深圳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火工品分發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第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第十六條 臨時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要分規格型號和品種進行分類存放,不同品質的要分庫存放。堆放時,按物品的要求堆放,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

      第十七條 購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由各工區的物資部門負責辦理,并接受安質部門的監督。火工品購買前應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按計劃與民爆公司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購買后應按深圳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各種追蹤手續。

      第十八條 單位和員工個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的物品應保證質量合格,杜絕不合格物品進入現場。購買火工品時,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門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

      第五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

      第十九條 根據合同規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由配送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按規定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二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有相應上崗證且熟悉所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二十一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定。裝運油料、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是儲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裝運必須使用箱式貨車;懸掛醒目的危險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二十二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二十四條 裝卸、倒運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載;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管理員辦理交接、清點、驗收手續,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在使用時,按計劃要求辦理,并在使用現場作好防護措施。火工品的使用必須向深圳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各工區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深圳市公安局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第二十九條 各工區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爆破作業人員應即時收回爆破作業證。當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和本項目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證”收回。

      第三十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領取。發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三十二條 爆破作業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預警信號,待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后再發爆破信號。爆破作業中出現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或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時,參建單位應將爆破作業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還配送單位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能,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工區物設部、安質部要對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管力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購買、運輸、使用、保管、退庫全過程安全管理工作。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或經有關機關和部門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單位采取停止爆破作業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隱患單位的上級通報;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對發生的涉爆案件開展調查和協助工作。

      第九章 總結和推廣

      第三十八條 各工區依據中國中鐵南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物資管理辦法》和經理部《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總結、推廣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表彰、獎勵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物資設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工程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范本

      工程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管理,適用于工程維修及材料存放。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1木材存放處要有專人負責,每天進行巡視檢查。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吸煙,木料要放在通風處,并碼放整齊。

      2木工工作完成后,刨花、鋸末要及時清理,做到場地干凈。電動工具用后要切斷電源,要做到人走燈滅,不留隱患。維修間內要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并保證其有效。

      3遇有緊急情況要向上級領導匯報并按應急防護手冊中的應急預案執行。

      4保證油漆庫所用防爆換氣扇及照明的正常運行。

      5保證處油漆庫內的防火報警系統、噴淋系統的正常使用,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證其有效。

      6油漆庫嚴禁動用明火,禁止吸煙,專庫專用,禁止存放無關物品。

      7油漆庫要由專人負責,非專業人員不得入內。

      8油漆、稀料等揮發性物品用后要蓋嚴,嚴禁敞口存放。

      9對油漆、稀料等易燃物品限量存放。

      10對油漆、稀料分開上架子存放,碼放整齊。

      11每日早中晚開啟換氣扇各30分鐘。

      12做好相應的安全衛生及巡視檢查工作。

      13庫存放處要做到人走燈滅,不留隱患。

      記錄

      質量記錄及表格

      《工程管理部巡視簽到表》

      附加說明:

      1.本標準由工程管理部門組織起草、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準。

      2.本標準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6篇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產安全,****公司對施工單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爆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燒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氣瓶、乙炔瓶、其他化學溶劑等。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監理單位負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單位應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凡在施工現場各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從事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作業,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定防火措施,確認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進行作業,作業中要進行監護,作業后要清理現場,確認無火種隱患產生才能離開現場。

      第五條 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儲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2、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禁止煙火標志;

      3、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障礙物、雜物等,場內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6、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7、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8、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強物品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料,應該定期進行檢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對遺留地上的化學性物料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裝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對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和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七條 施工單位對氧、氣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氣焊、氣割工未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3、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4、進行焊、割作業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5、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7、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8、夏季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7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減少易燃易爆品為公司所帶來的損失。

      2.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術語和定義

      易燃易爆品:壓縮空氣、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燒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養活物等。

      4.職責

      4.1質量安全部對易燃易爆品的監控負總責。

      4.2分公司對所屬項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監控負責。

      4.3綜合處負責對公司機關辦公和生活區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購負責人對易燃易爆品的監控和管理負直接的監督檢查。

      4.5項目部對生產、施工現在易燃易爆品的監控和管理負直接責任。

      5.程序

      5.1加強對人員的管理。

      5.1.1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5.1.2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實防火、滅火準備。

      5.1.4做好防火、滅火準備

      5.2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存儲

      5.2.1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的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和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 格執行;

      b) 各種氣瓶時,距離明火10米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曬,倒置;

      c)加強對水源、電源和施工中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的監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主管口頭或書面批準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項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隱?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來的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保存、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對各部門、班組的易燃易爆品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 及時的整改落實。

      5.4緊急情況的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或重大影響時執行《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第8篇 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規定了公司工程建設時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內容與檢查、考核辦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種類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絕緣油、氧氣、乙炔、清漆、稀釋劑、丙酮、環氧、固化劑、油漆、硫酸、鹽酸、化學試劑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

      1、運輸裝卸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應遵守有關管理條例,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做好防靜電、燃燒、爆炸、隔熱、隔潮等措施,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不得客貨混裝,要求專車運輸。

      2、派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要認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運輸雷管炸藥時應遵守有關技術要求,必須有公安部門的批準手續,并派專人押運。

      四、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儲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儲存保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易燃易爆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及火災的預防方法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后的處理方法。

      2、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輕裝、輕放,持別是裝卸易爆、易碎危險品,對氧氣、氮氣、乙炔切忌可沖撞、曝曬、接近熱源、混裝、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5、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進行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滲漏時,不得入庫 。

      6、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備(如開關、刀閘、照明燈、電動機等)均應符合安全規程的防爆要求,并應定期檢查電器設備及照明線路開關防爆性能良好與否,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防止線路絕緣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險品倉庫內不準亂拉臨時線路和燈頭,人員離開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平坦不滑,撞墻時不應產生火花。

      8、儲存氣瓶的倉庫周圍十米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明火工作。

      9、倉庫內應設有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或金屬制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一米五。

      10、裝有氧氣的氣瓶嚴禁和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氣瓶儲存在同一倉庫。

      五、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氣瓶的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2、運輸氣瓶時應安放在特制半圓型的承窩木架內;如有沒有承窩木架時,可以在每一氣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兩個,以免互相拋頭撞擊;

      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4、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押運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不準坐在車廂內;

      5、嚴禁將氧氣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6、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

      7、 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8、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蓋好后才允許運輸。

      9、氧氣瓶應涂天藍色,用黑色標明“氧氣”字樣;乙炔氣瓶應涂上白色,并用紅顏色標明“乙炔”字樣。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10、在接收氧氣瓶、乙炔瓶時,應檢查印在鋼瓶上的鋼瓶試驗日期及試驗機構的鑒定,否則應拒收。

      11、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千帕時,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空瓶應寫明“空瓶”。

      12、工作地點最多只允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13、油漆場所的油漆及溶劑貯存時,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容器應及時加蓋。

      14、汽車庫內不得存放桶裝汽油、柴油。汽車載有桶裝汽油、柴油時均不得進入汽車庫停放。不準在車庫內給汽車油箱加油或從油箱內吸取油品。

      15、每個裝有化學藥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應貼上明顯的標簽,并分類存放。

      16、不準把氧化,還原劑及其它易互相起反應的化學藥品儲放在相鄰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藥品不準放在化驗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門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學危險品要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發放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部門、班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專人專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盡快收回,工作現場在沒有作業時不允許存放易燃品(班組存放汽油不得超過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

      19、油化驗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內要保持清潔并懸掛 “嚴禁煙火”警示牌。

      20、油務人員在取、放、加油和濾油作業時,現場嚴禁煙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設備外面及地上。

      21、在對油進行烘熱加溫時,不得在烘熱油時放置與生產無關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員離開現場崗位前應進行檢查,關閉熱源。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審批發放使用、回收

      22、對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由使用部門提出使用時間、數量、用途、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購入,保管人員要驗收、審核登記。

      23、在生產現場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時,領料單必須由使用部門領導簽字方可發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過5kg(除大量使用的經公司主管領導或總批準外),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防火措施。

      24、發電機風洞內不允許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設備,如工作確實需要,要經過使用部門領導審查批準,必要時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批準,并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及時回收、保管,殘廢品應集中回收銷毀。

      六、檢查與考核

      本辦法納入項目部安全工作檢查,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和《違章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9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公安、消防部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儲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學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易燃、易爆物品指:汽油、酒精、乙炔、煤氣、液化氣、氯氣、烷氣、氮氣等。

      第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儲存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使用氣體鋼瓶數量較大的單位要設立專用庫房,餐飲場所應設專用液化氣供氣室,并做到安全管理制度齊全,要有專人負責。物品擺放整齊,不準超量,出入庫、室手續齊全。助燃、易燃鋼瓶不準存放在一起。

      3、對庫房、室內的防爆、排風等設備要做到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4、有煤氣設備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對管線、開關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用火部位要有專人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人走關閥。

      5、長期不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亂扔亂放,要統一處理。

      6、管理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及滅火方法。

      7、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方可上崗。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個人要嚴格遵守使用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2、使用人員應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質,助燃與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時要達到安全距離,禁止違章操作。

      3、使用易燃、易爆液體物品,應用多少領多少。工作后有少量剩余時要加封存放,數量較多應及時入庫或存放在安全地方,有專人負責。

      4、使用的氣體鋼瓶要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標準。沒有合格證的鋼瓶,嚴禁使用。

      5、使用液化氣罐時,氣罐與爐具必須達到安全距離。氣罐與爐具的連接管應符合安全標準,距離較遠時,應用鐵管連接,要經常檢查,發現損壞,及時更換。每個氣罐要有專人負責。

      第四條:因違章、違規管理、使用造成后果的單位、個人,要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上的處理。

      第10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機關各部門、工指、項目部在生產、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分公司、工指、項目部生產、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集團公司辦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門負責對機關辦公區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項目部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質部、分公司負責對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現場管理實施

      第五條各單位應加強對人員的管理,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火、滅火準備。經常性地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條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第七條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單位要填寫《危險品收發臺賬》,對物品的名稱、數量及入庫日期進行登記,并及時清點。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格執行。

      c.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4m。

      d.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監控。

      e.使用防爆型用電設備及照明等

      第八條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每半年對各單位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分公司安質部每季度檢查一次,項目部對生產現場進行日常檢查,填寫《檢查記錄表》。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落實。

      第九條緊急情況和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貯存及使用過程中發生危險或重大影響時,應執行《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46號令《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編制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2.1?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壓縮氣體的管理。

      2.2? 本規定所指的壓縮氣體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氣、乙炔氣、氮氣、氬氣。

      三.相關文件: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實施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施行版

      《記錄管理程序》????????????????????? cnf/ms mp-08

      《裝卸、貯存和運輸管理程序》??????? cnf/ms mp-10

      《物項驗收、儲存和發放管理辦法》??? cnf/ms rm

      qcs-004

      《供方資格和評價管理辦法》??? cnf/ms rm qcs-002

      《壓縮氣體安全管理規定》?????? cnf/ms rm aqb-016

      四.職責

      4.1? 器材分公司負責本規定的制定,安全環保部負責指導、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和作業人員的培訓。

      4.2? 器材分公司負責氣瓶運輸(包括裝卸)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項目部和各使用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臨時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黑體華文中宋4.4? 儲存、使用單位的領導職責

      4.4.1? 凡儲存、使用壓縮氣瓶的單位主管領導應對單位儲存、使用的壓縮氣瓶妥善保管和防護工件負責,并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壓縮氣瓶儲存、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要抓好外部培訓,使負責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4.4.3? 要對本單位設備、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負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具和設備進行封存或上交,嚴禁讓職工操作和使用帶有安全隱患的設備和工具,必要時應進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盡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對安全管理人員查出的不符合項,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整改,發生事故時不推脫責任,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為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黑體華文中宋4.5?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4.5.1? 儲存、使用壓縮氣瓶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氣瓶的儲存、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應每周對氣瓶的存放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并作好記錄(見附錄1);

      4.5.2? 工程項目部安全員應每天深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并糾正違章現象,嚴重者要給予處罰;

      4.5.3? 在租用氣體供應單位的鋼瓶時,安全管理人員應驗證所提供的鋼瓶是否經過年檢。

      黑體華文中宋4.6? 作業人員職責

      4.6.1? 操作時應按要求對易燃易爆壓縮氣瓶進行分開擺放,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兩者距離應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點10米以上,若遇大風天氣時兩氣瓶應放在上風頭進行焊割作業,并遠離易燃物品和熱源;

      4.6.2? 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壓,以防止其它物質或空氣竄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滾動無護圈的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裝卸車時應避免摔、砸等劇烈碰撞;

      4.6.4? 氣瓶在使用時應避開熱源,可燃物品和強氧化劑,冬天當氣瓶口發生凍結時,應用熱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氣暖化,嚴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擊瓶體的任何部位。

      黑體華文中宋五.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運輸、儲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負責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 定期對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運輸、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5.3?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運輸和裝卸安全管理

      華文中宋5.3.1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并得到有關部門的準運許可。

      5.3.2 任何時候移動氣瓶時,閥門都應關閉。

      5.3.3 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無保護帽、防震圈的氣瓶不得搬運或裝車。

      5.3.4 任何沒有明顯標識的氣瓶不得進入現場。

      5.3.5 能與氣瓶內氣體產生化學反應或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或者氣瓶)?嚴禁同車箱運輸。

      5.3.6 氣瓶在車上,應妥善固定。

      a) 橫放時,頭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

      b) 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

      5.3.7 夏季運輸應有遮陽措施,避免曝曬。城市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并且嚴禁在繁華地區、重要機關、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壓縮氣瓶一定要分類儲存,不同性質的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存放時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氣瓶和乙炔氣瓶存放時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6.1.2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單位和工程項目部、二級單位、氣瓶托管單位要嚴格按照°九防±措施進行管理。

      第12篇 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規定了公司工程建設時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內容與檢查、考核辦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種類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絕緣油、氧氣、乙炔、清漆、稀釋劑、丙酮、環氧、固化劑、油漆、硫酸、鹽酸、化學試劑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

      1、運輸裝卸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應遵守有關管理條例,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做好防靜電、燃燒、爆炸、隔熱、隔潮等措施,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不得客貨混裝,要求專車運輸。

      2、派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要認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運輸雷管炸藥時應遵守有關技術要求,必須有公安部門的批準手續,并派專人押運。

      四、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儲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儲存保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易燃易爆品應放置在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及火災的預防方法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后的處理方法。

      2、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輕裝、輕放,持別是裝卸易爆、易碎危險品,對氧氣、氮氣、乙炔切忌可沖撞、曝曬、接近熱源、混裝、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5、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進行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滲漏時,不得入庫 。

      6、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備(如開關、刀閘、照明燈、電動機等)均應符合安全規程的防爆要求,并應定期檢查電器設備及照明線路開關防爆性能良好與否,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防止線路絕緣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險品倉庫內不準亂拉臨時線路和燈頭,人員離開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平坦不滑,撞墻時不應產生火花。

      8、儲存氣瓶的倉庫周圍十米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明火工作。

      9、倉庫內應設有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或金屬制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一米五。

      10、裝有氧氣的氣瓶嚴禁和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氣瓶儲存在同一倉庫。

      五、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氣瓶的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2、運輸氣瓶時應安放在特制半圓型的承窩木架內;如有沒有承窩木架時,可以在每一氣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兩個,以免互相拋頭撞擊;

      第13篇 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i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

      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章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8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 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辦法(13篇范文)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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