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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供電管理(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2-11 18:48:01 查看人數:90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供電管理

      第1篇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供電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

      2、負責公司供電管理工作,認真抓好分管范圍內機電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認真抓好供電設備完好和安全保護裝置的使用及季節性工作的及時開展;解決礦井供電技術難題;

      3、起草公司有關技術文件,專業技術管理制度、技術標準;

      4、不定期對礦井供電系統進行安全專項檢查,及時發現設備、系統安全隱患,制定措施并督促整改,確保供電系統安全運行;

      5、審查機電設備季節預防性試驗檢修工作、重點工程督查及其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運轉;

      6、參加有關機電專業事故隱患排查,并監督檢查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7、進行分管專業危險危害因素分析,編制公司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煤礦編制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落實事故預防措施;

      8、協助組織制定并落實作業場所高溫、噪音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9、參加制定、審查有關機電長遠安全工作規劃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技措計劃、安全費用計劃、季節性機電工作計劃以及有關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10、加強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確保井下機房、硐室、車間、機電設備達到標準化標準;負責監督檢查機電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11、負責組織機電供電設備進行有計劃的安全技術測定和試驗;

      12、收集整理有關技術資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動態,及時為領導提供安全信息;

      13、經常深入現場,參加有關安全活動和有關安全、質量檢查,制止違章行為;

      14、參加礦井機電方面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調查、分析工作;

      15、完成其他相關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和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任務;

      16、對因本人工作失誤造成的事故或工作問題負直接責任。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給予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給予100-3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經濟處罰,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

      山東能源集團貴州礦業有限公司

      第2篇 供電所長安全管理十字法

      農村供電所是供電企業的細胞,而供電所長又是企業各項制度的執行者,也是安全、生產、質量、效益的“第一責任者”。如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呢?馬橋供電所所長蔡載紅最近摸索出一套利用率高、效果好的安全管理“十字法”。

      一是突出一個“學”字。經常開展安全知識學習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和安全責任感。

      二是狠抓一個“嚴”字。嚴密的工作使事故無可乘之機;嚴肅的態度抓安全毫不放松;嚴格的標準抓規程作業絲毫不含糊;嚴于律已的行為做好表率。

      三是堅持一個“查”字。堅持做到施工前互相確認檢查制,施工中現場巡查制,查現場各種不安全因素,查人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四是立足一個“準”字。個人動態有標準,作業行為守規范。五是深化一個“細”字。細在安全責任制上,細在規章制度上,細在操作標準上,細在班組建設上,細在每一項施工環節和每一道工序。

      六是注意一個“防”字。具有超前預測預防意識,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因素和環境對人的影響,在生產活動中形成自保互保的三道安全防線。

      七是貫徹一個“全”字。做好全員培訓,全線預防和全面管理,對人與物、人與環境、物與環境的安全進行分析和評價,處理好這三者之間對事故產生的關系,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八是落實一個“實”字。將安全預防措施落到實處,確確實實落到各工種各崗位,實事求是搞好安全生產。

      九是要求一個“快”字。對上級關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傳達得快,現場發現問題處理得快,查出事故隱患整改得快,對“三違”人員制止批評教育得快,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得快。

      十是保持一個“多”字。在生產活動中多留一個神,多說一句話,多提一個醒。對易發事故的區域和崗位,在工作中力求多一點確認,多一些查看,進而達到多一處預防,多一個措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3篇 供電系統安全管理

      為了確保我礦供電系統的安全,杜絕供電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貴州天健鑫達煤業有限公司供電系統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機構

      組? 長:李丕勇(法人)

      副組長:魯切勛(礦長)黃水平(總工程師)何俊強(工程師)徐永志(安全礦長)雷文剛(機電礦長)

      成? 員:龍尚軍(機電科科長)陳 忠林(機電副科長)黎昌杰(運輸隊隊長)陶登強(變電工)徐飛(變電工)秦顯維(防爆檢查工)、盧茂容(防爆檢查工)、楊道祿(檢修工)、魏朋(檢修工)、陳恒益(膠帶管理工)、袁明科(膠帶管理工)、邱茂祥(油脂管理)、吳運龍(電纜管理)郭和林(配件管理)

      二、井下安全用電措施

      為保證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除不允許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外,對用電安全還提出了“七無、七有、兩齊、七全、三堅持、十不準”等有關要求。

      1、“七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可延燃電纜;無電纜與易燃物接觸;無電纜盤圈和“8”字型,無電纜埋壓和泡在水中;無明接頭。

      2、“七有”:有過流、過負荷和斷相保護;有漏電保護、漏電閉鎖和接地選擇保護;有螺釘和彈簧圈;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有雙回路電源線路;有中和電液的溶液。

      3、“兩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4、“七全”:防護裝置全(指防護罩和柵欄等);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防火用具全;防火門全;信號照明全;記錄全。

      5、“三堅持”: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鉆綜合保護;堅持使用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裝置。

      6、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7、“十不準內容”:

      ①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和過流保護裝置。

      ②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

      ③不準甩掉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

      ④不準甩掉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⑤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⑥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熔斷絲;

      ⑦停風、停電的工作面,沒有檢查瓦斯前不準送電;

      ⑧失爆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⑨不準在井下敲打、撞擊、拆卸礦燈;

      ⑩不準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

      三、礦山供電安全規定

      1、電力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均適用于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工作,應參照執行。

      2、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維修低壓普通線路,允許經過電氣作業訓練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3、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搶救時禁止注射強心針。

      4、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份,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5、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7、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8、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1)高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6kv,現行的3kv可繼續使用。

      (2)低壓網路的配電電壓,一般采用380v或660v;

      (3)照明所需的電壓,運輸巷道采用220v或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采用36v,礦燈電壓不大于36v;

      (4)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于127v;

      9、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時,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10、必須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電力、電話信號等線路平面圖。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四、礦山電氣線路安全規定

      1、線路要保證絕緣良好。

      2、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

      3、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作業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得小于1.0m;35(20~44)kv,不得小于2.5m。

      五、礦井預防雷電波及井下管理規定

      1、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的供電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避雷裝置。

      2、有地面直接人井的軌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須在井中附近金屬體進行不少與兩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訊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避雷裝置。

      六、礦井電源、電壓使用規定

      1、必須有兩回電源線路。兩回電源線路應滿足下面要求:

      (1)當任一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兩回電源線路上,都不的分接任何負荷(特殊情況下,經省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其中一回路可不受此限);

      (3)正常時,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5)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點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線路,并應來至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注:(1)(2)要求: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3)主要通風機房;

      (4)提升人員的副斜井絞車房。

      (5)瓦斯抽放泵房

      (6)空壓機房

      注:(3)(4)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注: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的低壓供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七、高壓停、送電規定

      為了保證安全供電,防止人身觸電,電氣設備在進行檢修、搬遷等作業時,必須遵守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設置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等規定程序,嚴禁帶電作業。

      電氣設備在進行停電檢修時,必須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停、送電制度,中間不得換人,嚴禁約時停、送電。

      (1)停電:停電時,必須把有關線路的電源開關全部斷開,與其有關的變壓器,須斷開高、低壓兩側開關,斷開的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加閉鎖。井下高壓隔爆配電裝置,斷路器打開后,應向外拉出,使其隔離插頭脫離電源。操作手把上均應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當部分設備停電時,工作人員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應設置臨時遮攔,其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小于0.35m;20~35kv,不小于0.6m,并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2)驗電:停電后,必須用合格的、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的設備上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驗電時,絕緣棒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設備,聽其有無放電聲,確定其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有專人監護,并應對設備進、出線兩側分別驗電。

      (3)放電,裝接地線:經驗電證明設備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對被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使其剩余電荷放盡。接地線應用有接地和短路導線組成的成套接地線,它由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嚴禁用其他導線做接地線。裝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連接可靠。拆除接地線的程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在煤礦井下,上述驗電、放電、裝拆接地線的操作,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只有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

      (4)送電:當設備檢修完畢恢復送電時,必須由原來執行停電并懸掛標示牌的操作人員親自取下此牌,然后方可合閘送電。

      第4篇 供電管理組科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在供電組長的領導下做好供電管理組范圍內工作。

      第二條 負責每年電氣設備預防性檢修試驗。

      第三條 負責定期檢查各單位固定、移動電纜的懸掛、使用、運行是否符合規定。

      第四條 參加機電科組織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對供用電存在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并定期復查。

      第五條 負責井上、下供電系統、電氣設備保護的定期檢查,定期填繪供電系統圖。

      第六條 負責安全保護絕緣防護用品的送檢,定期檢查管理。

      第七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各種制度、通知、通報、工作聯系單的編制下發;

      第八條 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5篇 供電所安全管理可從隱患排查入手

      為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強化農電管理,國家電網公司適時提出“新農村、新電力、新服務”的農電發展戰略。供電所作為供電公司的基層派出單位負責區域內農村10kv及0.4kv低壓電網的運行、維護、檢修和線損管理;負責低壓客戶的報裝、計量安裝維護和合同管理;負責區域內的抄、核、收工作;負責“三電”宣傳管理和優質服務常態運行機制下的完善實施;負責維護農村供用電秩序等等,更重要的是負責區域內的供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應該說供電所工作量多面廣,任務艱巨而又重要。如何將供電所各項管理工作做到統籌兼顧,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是擺在我們面前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現結合當前實際和供電所在安全管理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淺談一下幾點體會和認識: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作為安全生產的指導方針,供電所必須遵守“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必須做到“五同時”(即安全管理與生產工作的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必須同時安排部署),才有可能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企業和居民客戶的用電需求越來越多、越來越迫切,業擴安裝施工任務越來越重、點越來越多、面越來越廣。這就要求供電所必須從加強職工及農電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入手,全員全方位提高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和從業安全技能,施工過程中從根本上杜絕各類違章現象的發生,達到安全生產能控、可控、在控的目的。在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同時落實各級安全目標責任制,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對于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獎重罰,使農電管理逐步做到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針對每項具體的施工(檢修)工作任務,都必須嚴格執行“兩票”使用管理規定,通過編制《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或指導卡)將工作任務、人員分工及危險點分析等量化細化,將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到實處,確保施工(檢修)全過程安全無事故。

      在當前公司開展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中,通過排查供電所所轄線路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缺陷涉及方方面面,主要表現為:一是由于檢查巡視不及時、不到位,線路和設備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致使積少成多或發展為嚴重缺陷,造成需長時間的停電處理。只有按巡視要求發現缺陷和隱患后,本著“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防微杜漸,才能確保線路設備長期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二是三線搭掛長期存在,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通道不暢的前提下,貪圖省時、省工、省料,為今后的安全供用電留下隱患。因涉及民生問題,全部拆除難度較大且政治敏感性較強,建議按魯安發(2003)18號轉發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對電力線、通訊線、廣播電視線交跨和搭掛進行安全整治的通知》要求,由公司與公司之間、各鄉鎮派出站(所)之間,在明確線路架設先后的基礎上確定拆遷對象。本著誰的線路誰負責的原則,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三是由于宣傳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力,線下植樹建房侵占線路通道現象較為普遍,危及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受個人利益驅使,清障往往遇到阻力,有一定難度。建議在電視等新聞媒體黃金時段開辟如《廣而告之》形式的欄目,加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安全用電常識》等內容的宣傳,努力構建良好的安全供用電大環境和良好氛圍。同時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對設置隱患障礙的單位或個人說之以法、曉之以理,明確利害關系,以達到徹底清障的目的。四是農村集體電力資產移交前受管理體制影響,大多數低壓線路設備老化,如配電室漏雨,導線截面小,供電半徑大,表箱破損嚴重,二級漏電保護器投運率、安裝率、合格率達不到100% 的要求等等,既不利于降損同時影響安全供用電。農村集體電力資產移交后,將“包袱”甩給供電企業,需要消缺的面廣量大,任務繁重,這就要求安全管理工作也必須提高到相應的高度上來認識,做到既要消缺又不能出現新的裝置性違章和安全隱患。該內容的消缺建議本著先急后緩的原則,著重于配電設施的維護、銹蝕表箱的更換和鞏固二級漏電保安器“三率”等方面,確保配變設備的安全運行、杜絕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同時有利于表計管理,減少電量損失。

      總之,無論施工(檢修)和計劃消缺,供電所的安全管理都需要持之以恒,本著“勤、細、深、實”的工作態度,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珍惜生命保障員工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建設和諧供用電環境為主線,落實安全責任,落實每項安全工作規定和措施,促進供電所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第6篇 小魚溝煤礦供電隊機電設備日常檢查維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二十四節、在高壓開關柜內工作

      第172條:在高壓開關柜內的工作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堅持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173條:工作前將開關柜上下刀閘拉開,上刀閘靜觸頭帶電的要設置防護網,工作時人體或工具與帶電體應保持0.4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74條:柜內更換斷路器絕緣油時,更換的絕緣油必須試驗合格。柜內進人前必須對負荷電纜頭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75條:高壓開關柜合閘保險及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二次保險必須取下。

      第176條:完工后必須檢查油質油位合格,無滲漏油現象。真空開關真空管分斷位置正確,絕緣電阻、接觸電阻合格。投入運行后,值班員或維修工應加強巡檢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匯報處理。

      第二十五節、在有儲能元件電器上的工作

      第177條:在有電容器、電感線圈元件或帶有拉伸的彈簧等儲有能量的設備上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第178條:停電并在電源側做好措施后,再用接地放電棒對儲能元件逐個徹底放電。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前,要對已停電的單個電容器兩極進行3-5次(放電時間3-5分鐘)的重復放電后才準作業。已拉伸的彈簧要將彈力釋放,防止傷人。

      第179條:放電時使用放電棒要先接地端,放電后再拆除。

      第180條:工作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有其他帶電體的地方要設置警戒線或其它明顯標示,嚴防人員誤觸。登高作業應使用絕緣梯子,并注意與其他帶電體至少保持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節、更換高低壓熔斷器

      第181條:更換高低壓熔斷器必須選用型號及大小適宜的熔斷器及熔體。

      第182條:更換前必須將電源側刀閘斷開,并驗明確無電壓。

      第183條:更換高壓保險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更換低壓保險應使用專用把手或戴絕緣手套。

      第184條:連續多次打保險的設備應查明原因,不得隨意加大保險容量。

      第185條:更換保險應注意與其它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高壓0.4米,低壓0.1米)。

      第186條:對于100kva以上的變壓器,選擇熔體按1.5-2倍額定電流;對于保護輸出線路,熔體的額定電流應小于或等于線路的安全電流。

      第187條:更換保險后,恢復原運行方式。

      第二十七節、更換設備保護插件及保護整定工作

      第188條:運行中的低防開關發生接地故障,為判斷故障范圍需進行更換選漏插件工作,操作前必須將開關停掉。

      第189條:設備開蓋后,首先要檢查內部有無異常,更換保護插件時,必須將主回路停掉。拆卸、安裝、調整保護插件時應與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90條:設備保護整定值應與主管部門下達的保護定值單一致。

      第191條:電氣設備應保護齊全,檢漏繼電器嚴禁甩掉不用。

      第192條:井下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193條: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準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許短路,鐵芯應可靠接地。

      第194條:關閉開關門時,應注意保護二次線,嚴防擠傷。

      第二十八節、常用工具及移動電氣設備使用

      第195條:驗電筆使用前應檢查完好, 電壓等級要適宜,使用前應在相應帶電體上檢驗。高壓驗電時要戴絕緣手套。

      第196條:電工鉗、剝線鉗、尖嘴鉗、螺絲刀雖有絕緣柄,但也應在不帶電的場合使用。

      第197條:電烙鐵導線應使用橡套軟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零)。每次使用前都應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第198條:使用汽油噴燈或液化器噴槍周圍不得有易燃物,盡可能在通風環境下使用。不可在火焰附近加油或點火,噴焊時下面不準站人。噴燈加油時且不可吸煙,在變電所使用時,明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不小于1.5米,10kv以上不小于3米。

      第199條:立梯傾斜角應保持60°左右,不準平放使用。上面有人時,不準移梯。

      第200條:手持式電動機工具如沖擊鉆、手電鉆、電動扳手等每次使用前必須作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電源必須按要求使用漏電保護器。電源線應用有接地芯線的橡套軟線。高空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停電或終止工作時必須切斷電源,挪動時不得提導線。

      第201條:移動式電氣設備如電焊機、潛水泵、無齒鋸、砂輪機、小型臺鉆等使用前應檢查電源配線整齊,有專用開關,有漏電保護,電源線必須使用橡套電纜,開關、刀閘、接線柱有護罩,不裸露。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室外使用時應有防雨設施。電焊機一次線長度不宜超過2米,二次線必須使用合格的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宜超過20米。操作以上設備時要按勞動保護穿戴。

      第202條:各班組熱水器必須有專用開關、開關必須具有漏電保護功能。電源線必須有專用接地線,熱水器外殼必須可靠接地。

      第203條:車間配電盤必須配線整齊,開關達到完好狀態,有漏電、短路和過載等保護裝置。

      第二十九節、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

      第204條: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采取措施使傷者脫離電源,施救時要注意自我保護,高壓觸電發生時要防止跨步電壓。

      第205條:現場施救的三項基本措施是:1)通暢氣道;2)口對口(鼻)人工呼吸;正常的吹氣頻率約每分鐘12次。3)胸外按壓頻率80次/分

      第206條:醫務人員到來之前不得停止搶救。

      第207條: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滅火前必須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再用干粉滅火器或干燥的沙子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并將發火情況匯報值班領導。

      第208條:油類著火禁止直接使用水滅火。

      第209條:設備再次送電前,必須檢查故障部位確已排除,并清理設備衛生,檢測設備絕緣值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第三十節、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第210條:本措施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211條: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12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13條: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以及其它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不得從事高空作業。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14條:施工中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15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16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17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18條:作業區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高空作業必須與相鄰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219條:使用梯子,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220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221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222條: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223條:高空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第224條:在進行高空作業時,所用材料必須放置穩妥。所用工具必須隨手裝入工具袋,以防墜落傷人。

      第225條: 作業時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鞋、帶釘和易滑的鞋,在沒有防護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第226條: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不得妨礙作業,并制定防止墜落的措施;使用工具應防止工具墜落傷人的措施;工具用完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價時,禁止拋擲。

      第227條:高空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735條之規定:

      (一)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三) 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 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1條:各工種、各崗位人員應熟知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熟悉本職范圍內的供電系統及設備性能。按時參加業余培訓,認真學習規程措施,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隊長或其他安排工作的人員,在日常安排工作任務時,要講明注意事項,指定安全負責人,分工要細致,并將安排情況記入班前會記錄。

      第3條:班中按勞動保護穿戴,電工作業要穿絕緣靴(鞋),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高空作業要使用安全帶。學員沒有師傅帶領,不得單獨從事電工作業。

      第4條: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如標示牌、警戒線、驗電器、斷線鉗、腳扣、保險帶、繩索、葫蘆、滑輪、短路接地線、絕緣棒、梯子、緊線器、核相儀及攜帶型電工儀表等必須檢查完好試驗合格。

      第5條:電工維修作業必須至少兩人一起,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人。施工前工作人員不得喝酒,不得有妨礙工作的病癥。

      第6條:需停送電作業的,要安排專人停送電,并且要有防止誤送電的措施,工作班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自保互保。

      第7條:需要搭接臨時電源的工作,其電源必須使用有漏電保護器的專用開關。如使用電焊機、無齒鋸、手槍鉆、沖擊鉆、電烙鐵等小型電器時,使用前應首先檢查完好情況,電纜、導線、開關不應有破皮漏電現象,漏電保護器使用前應做一次漏電試驗,確保完好。導線必須使用橡套軟線,禁止使用塑料護套線,導線兩端連接牢固,中間不許有接頭。使用的護套線必須有一芯專接保護接地(接零)。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灰塵的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

      第8條:井下行走時走人行道,斜巷行走時遵守行車不行人制度;手持超長物件時應平放,嚴防碰觸架空線。

      第9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之規定:

      (一) 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10條:本單位人員到外單位或本職范圍以外的地點參與施工,工作監護人應由對方人員擔任;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開工前還應詳細了解現場的接線方式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第二節、停電操作

      第11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0.7米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安全距離雖大于0.7米,但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12條: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13條: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第三節、驗電操作

      第14條: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15條: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16條: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第四節、裝設接地線措施

      第17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18條: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19條: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20條: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21條: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第22條: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23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第24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第25條: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第26條: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27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第五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第28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第29條: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

      第30條: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1條: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第32條: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第33條: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34條: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第六節、電器日常檢修安全措施

      第35條:正常時電器的檢修工作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36條:操作前按照停電申請表的內容仔細核對開關位置編號及負荷名稱確認無誤。按照規程操作,先停斷路器再拉隔離開關;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停電后將開關閉鎖,并在開關操縱手柄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第37條:地面有人值班變電所及井下中央變電所停電后的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由值班人員落實。地面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及井下采區變電所停電后,由施工人員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無人值守的開關,除執行上述措施外,還要設專人看守,嚴防誤送電。

      第38條:雙回路供電的負荷,停電后要在前后隔離刀閘兩側分別驗電放電,并在有電無電區間設置警戒線或在刀閘動靜觸頭之間裝設強度足夠的絕緣隔離板。

      第39條:施工人員到達地點后,首先要檢查設備確已斷電,再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方可開工。

      第40條: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杜絕虛接、錯相等不合格現象的發生。

      第41條:需要頻繁停送電的操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后都要進行驗電放電,確定無電壓方可操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42條: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43條: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帶接地線合閘!防爆設備出現失爆,嚴禁送電!

      第44條:完工后,撤除全部人員及所做措施,恢復原運行方式。正常運行30分鐘后方可收工。

      第七節、砍伐樹木安全措施

      第45條: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砍伐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不得攀登桿塔。樹木、繩索不得接觸導線,安全距離不夠時,線路必須停電。

      第46條:導線與樹木之間的最小凈距3-10kv為3.0米,3kv以下為3.0米。導線與街道樹間的最小垂直距離,3-10kv為1.5米,最大風偏情況下的水平距離為2.0米。3kv以下為1.0米。

      第47條:上樹砍剪樹木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應注意馬蜂等昆蟲。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的樹木。

      第48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49條: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應有專人監護,不得有人逗留,防止傷及行人。交通路口必要時要防止車輛通行。

      第50條:砍樹使用的刀具、斧頭、繩索、梯子、油鋸等使用前要檢查完好。

      第八節、在電桿上作業安全措施

      第51條:登桿前應由兩人同時辯明工作線路及桿號,嚴防誤登桿。工作前應對線路執行驗電、放電、掛短路接地線措施,短路接地線應掛在來電側。危及施工線路安全的其他交叉跨越的線路也應采取停電措施。

      第52條: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的電桿基礎未完全夯實前嚴禁攀登。風雨后遭損傷的電桿,應先采取培土、打臨時拉線等措施,再行上桿。

      第53條: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鐵鞋、安全帶、梯子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54條:桿上作業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帶,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牢固構件上,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割傷。

      第55條:檢修電桿不得隨意拆除受力構件,如需拆除,事先應對電桿進行加固;調整傾斜桿塔時應先打好拉線。

      第56條: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下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擲。桿下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通過和逗留。

      第57條:檢查水泥電桿橫向裂紋寬度不應該超過0.2mm,長度不應該超過1/3周長,彎曲度不應超過桿長的2/1000,否則不準登桿。

      第九節、架空電力線路巡視安全措施

      第58條:線路巡視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暑天、雪雨天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夜間巡線應沿外側進行,大風天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

      第59條: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有隨時恢復送電的可能。

      第60條:巡線人員發現導線落地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61條:巡線周期:1)定期巡視 對于1—10kv線路,一般為每月一次;1kv以下線路一般每季至少一次。2)特殊巡視因氣候惡劣、地表塌陷等原因,按需要決定。3)夜間巡視1—10kv線路每半年至少一次。4)故障巡視 故障后巡視5)監察巡視每年至少一次。綜上所述,每條線路每月檢查巡視不少于三次。

      第62條:線路運行標準有關數據: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過引線、引下線與相臨導線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3m,1kv以下時,不應小于0.15m。3—10kv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拉線、導線與電桿、導線與架空間的凈空距離,不應小于0.2m,3kv以下時,不應小于0.05m;3—10kv架空線路的引下線與低壓線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2m;10kv及以下線路的拉線從兩相導體之間穿過時,應裝設拉線絕緣子。低壓接戶線和進戶線必須采用硬絕緣導線。避雷接地裝置的引下線應用鍍鋅鋼絞線,截面積應不小于25mm。架空線的檔距:

      6kv 城區40—50m 郊區 50—100m

      3kv及以下 城區 40—50m 郊區 40—60m

      第63條: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

      線路經過地區3—10kv 3kv以下

      居民區6.5m 6.0m

      非居民區 5.5m 5.0m

      第64條:高壓接戶線的導線截面,銅絞線不得小于16mm,鋁絞線不得小于25mm,線間距離不得小于0.45m,對地距離不得小于4.0m。

      第十節、搭接、拆除負荷電纜措施

      第64條:搭接、拆除負荷工作應由專職電工人員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搭火用的電纜(線)必須檢查完好,絕緣良好不漏電,不得有明接頭。

      第65條:工作前應將施工地點前側電源開關停掉,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措施。打開電氣設備電源側蓋板前,必須從上一級開關將電源停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6條: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拆、接負荷電纜前應從工作區段兩側停電,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67條:搭接電纜后,應檢查所搭負荷線相序正確,壓接質量及絕緣合格,防爆設備達到防爆要求,具備送電條件。方可收工。

      第68條:拆除負荷后,將負荷線全部撤除,對裸露的電源線或開關要采取包扎隔離等防護措施防止接地、短路及人員觸電。對于防爆設備,要達到防爆要求。

      第69條: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工作人員背后不得有帶電體。

      第70條:外單位人員在變電所搭拆負荷時,必須有主管部門的同意。配電工有責任為其提供安全監護,同時亦應監督施工質量,發現不符合標準及失爆現象,應責令其整改,直至合格。防爆設備出現失爆,不得送電。

      第十一節、立桿-撤桿-調整電桿安全措施

      第71條: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人員分工要明確,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

      第72條: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嚴禁過載使用。

      第73條:立桿過程中,桿坑內嚴禁有人工作。除指揮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撤出桿高1.2倍的距離。即12米電桿為15米,15米電桿為18米。

      第74條: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采用控制拉繩等。

      第75條:使用吊車立、撤桿時,鋼絲繩應吊在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6條:在撤線過程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轉角桿、分段桿及起點、終點桿撤線前應系好拉繩,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電桿突然傾倒。

      第77條:電桿起立離地后,應對各吃力點作一次全面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度后,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第78條: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牢固后,方可撤去拉繩。桿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79條:調整電桿前應確認線路確已停電,再檢查桿根、拉線等無隱患。電桿調整后應將桿根回土夯實,并緊固好拉線。

      第80條:撤除線路時應先撤導線和金具,后撤拉線和電桿,當還有受力拉線時應采取臨時措施。

      第十二節、放線-撤線-緊線

      第81條:放、撤、緊線工作應有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施工前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是否良好。

      第82條: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嚴防導線被過往車輛掛住。

      第83條:緊線前應先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緊線時導線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現象。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第84條: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趕根,如不完好牢固,應設臨時拉線加固。

      第85條:嚴禁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松線。

      第86條:使用放線器放線時,應有防止線盤傾倒及剎車的措施。放線時應嚴防導線扭傷,剪斷導線時,應先控制斷線部位兩端,防止線頭因彈力突然釋放傷人。

      第十三節、起重-運輸安全措施

      第87條:起重、運輸工作要遵守鮑煤發(2006)54號文件之《鮑店煤礦井下起吊、拖移物料管理規定》。

      第88條: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員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施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作和起重工具全面檢查。

      第89條:使用手動起重設備時,不得超負荷起吊。工件重量超過50kg時,應使用鋼絲繩;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5(《煤礦安全規程》第734條規定)。起吊、拖移物料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第90條:被吊物體應可靠連為一體,必要時各連接部件應分別起吊。應在被吊物件棱角處和特別滑的部分應當采取墊舊皮帶、薄木板或其它軟體物進行保護。

      第91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進行試吊和試拖移,試吊高度不大于200mm,試拖移距離不大于400mm,檢查無異常后方繼續進行。

      第92條: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繩索的周圍、上下方、內角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有人逗留和通過。在斜坡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物料兩側及下方嚴禁有人,并設置防止物體下滑的可靠措施。

      第93條:對起吊、拖移的物料應采取適當的固定措施,能使應起吊、拖移的物料整體移動,不出現散落或使其構件變形。

      第94條:起吊、拖移物料時,應注意觀察所起吊、拖移的物料因重心、幾何形狀或受力不均等原因出現偏向或翻轉等現象,應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后在進行起吊或拖移。

      第95條:進行起吊、拖移物料時,必須規定統一聯絡信號及指令、設專人負責發出信號和指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專用信號和指令的使用規定。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信號在其工作沒完成前,嚴禁作為其它信號使用。

      第96條:起吊、拖移物料使用的卸扣、連接件和其它索具等必須合格,與起吊、拖移的物體重量相適應。

      第97條:《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起重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作如下規定:

      1) 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為3.5;2)用于人力起重為4.5;3)用于機動起重為5-6;4)用于綁扎起重為10;5)用于供人升降為14。

      第98條:運輸電桿、變壓器和線盤必須綁扎牢固,防止滾動移動傷人。

      第99條: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100條:多人使用滾杠、扁擔等搬運重物時,必須統一號令,步調一致。經過狹窄或靠近墻壁等障礙處內側不得有人,且速度應放緩,嚴防傷及人員或設備。

      第十四節、在配電變壓器臺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01條:配電變壓器臺(室)停電檢修時,應持工作票。高壓線路不停電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并加強監護。

      第102條:無論線路是否已停電,必須先拉開變壓器低壓側斷路器,再拉高壓開關或跌落保險。在停電的高壓引線上裝設短路接地線。

      第103條:在吊起或放落變壓器前,必須檢查配電變壓器臺的結構,確保牢固可靠。

      第104條:配電變壓器停電做試驗時,除指定工作人員外,臺架上嚴禁有人地面有電部分應設警戒線,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有人監護。

      第105條:電容器進行停電檢修時,應斷開電源,將電容器逐個徹底放電并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106條:線路柱上開關、刀閘、跌落保險進行檢修時,必須將連接該設備的兩側線路全部斷電,并驗電接地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五節、在帶電線路電桿及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107條:在帶電桿塔上刷漆,除鳥窩、檢查接地線(極),查看金具、瓷瓶工作時,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7米。風力不得大于5級。

      第108條: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下層導線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米。

      第109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至工作時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至危險距離以內(1米),則另一回路也應停電并接地,停電同樣執行工作票。若另一回電力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則工作負責人應向該單位要求停電和接地并在確實看到該線路已接地后,才可開始工作。工作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路線路的措施,完工后應檢查該交叉跨越點安全距離合格(10kv及以下應>;1.0米)。

      第110條:在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一上的相互靠近的(100米以內)平行或交叉線路上要求:

      1) 有線路標志,以使工作人員能正確區別哪一條線路是停電線路。

      2) 在此平行或交叉線路上進行工作時,應持工作票及驗電筆、接地線等設備。

      3) 登桿前應該對標記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可攀登。

      4) 在這一段平行或交叉線路上工作時,要有專人監護,以免誤登有電線路桿塔。

      第十六節、電力電纜工作

      第111條:在電力電纜上工作應辦理工作票,開工前要核對電纜名稱及標示牌,并在施工端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12條:開啟電纜溝時,如在交通路口,應設置標示或設人警戒,防止行人、車輛誤入。

      第113條:敷設電纜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電纜走動時,嚴禁用手般動,以防擠傷。移動電纜接線盒一般應停電進行。按照礦上關于掛“紅黃牌”的有關規定,不得帶電整理、吊掛電纜,整理吊掛電纜必須將電纜停電。

      第114條:截斷電纜前,必須先核對確為停電電纜,再有接地的帶絕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線后方可工作。扶釬人應帶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第115條:制作熱縮電纜頭,使用噴燈或噴槍應嚴格遵守操作說明,防止噴頭燙傷,準備好足夠的防火水和至少兩個8kg干粉滅火器。工作現場周圍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通風良好。制作冷縮電纜盒,應注意保持環境干燥。

      第116條:連接電纜前,每做一個接頭,都要對接頭兩端電纜的絕緣情況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最后通測絕緣值,確保整條電纜合格,符合送電條件。

      第117條:電力電纜做耐壓試驗及搖測絕緣時,高壓設備周圍應設警戒線,試驗儀器電源搭火專人負責,每次停送電操作都必須聯系好,確認允許送電,再操作。電纜兩端人員應聯系好,沿途電纜上嚴禁有人工作,試驗后必須逐相徹底放電。

      第118條:運行中的電纜必須按規定周期巡檢和維護。電纜溝蓋板應齊全完好,溝內不得有積水、雜物,電纜橋架上方應有護板,無護板的維修人員應及時清理上面的落葉等雜物,嚴防引起火災損傷電纜。

      第119條:使用梯子登高架空敷設電纜,預先應架設好鋼絞線,并檢查確認鋼絞線安裝牢靠。工作時下面應有人監護。梯上有人時,一般不準移梯,如因工作需要移梯時,梯子上方兩側必須系有安全繩,兩邊有人拉繩,嚴防梯子突然傾倒傷人。

      第十七節、更換照明燈具

      第120條:更換照明燈具,燈具的額定電壓必須與供電電壓相符,裝卸燈泡時,應先關閉電源開關。戶外更換燈具,開關距工作現場較遠時,要安排專人停送電,應將開關閉鎖(掛牌),防止誤送電。

      第121條:燈架或燈具管內的導線不許有接頭,采用螺口燈座時,應將火線接頂芯極,零線接螺紋極。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上搬為接通,下搬為斷開。

      第122條:使用梯子、馬凳等登高時,必須至少兩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梯上不準同時上兩人,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123條:送電前工作人員應脫離可能的帶電構件,并背對燈具,以防燈具突然炸裂傷人。任何情況下,人體不得同時觸及兩根導線。

      第124條:室外更換路燈、地燈、投光燈、裝飾燈及燈箱內燈具等操作,高空作業應使用安全帶,使用梯子、鐵鞋登高時應檢查完好,上桿前應檢查桿基牢固。使用高空作業車要有專人操作,臂斗與附近架空線應保存足夠的安全距離。高空傳遞物品應用繩索,嚴禁拋擲,下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第125條:變電所、配電室內更換照明燈具時還應防止不得觸及其他帶電設備。

      第126條:井下更換防爆燈管前,應先將電源停掉,燈具應達到防爆要求。

      第127條:更換后的燈具,不得隨意丟棄,應定點存放。

      第十八節、高低防開關及變壓器故障處理

      第128條:計劃內的故障處理,必須先提出停電申請,經相關領導批準,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129條:工作負責人應詳細介紹工作任務、性質、停電范圍、有電無電區間、注意事項等問題,做到人人皆知。

      第130條:故障處理前,應先將所檢修設備斷電,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或裝設防護擋板等措施。

      第131條:進線及聯絡開關出現故障,要采取越級停電措施,將檢修設備兩側的電源都斷掉,并做好防止突然來電的措施。

      第132條:嚴禁帶電作業。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應大于0.4米,必要時應加絕緣板隔離。

      第133條:應急故障處理:

      1) 當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維修工接到值班領導的通知后應迅速備齊所用工具、材料及防護用具,及時入井搶修。

      2) 應急故障處理,亦應遵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措施。有專人監護。

      3) 井下防爆設備處于失爆狀態,嚴禁送電。特殊情況下如需開蓋對設備進行送電試驗,則事先必須經瓦檢員檢查氣體不超限,有安監員現場監督。

      第134條:設備故障處理完畢,負責人檢測無誤,送電運行正常后,向單位及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節、運輸-安裝-撤除電氣設備

      第135條:機電設備運輸前的裝車工作,使用的起吊工具繩索等符合要求,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136條:設備底架應與車盤用螺栓可靠連接,螺栓強度滿足要求。地面封車時底腳螺栓不少于四條,井下封車時如因條件限制,封車應不少于兩條對角螺栓,其他方向應用鋼絲繩封牢,確保設備在運輸過程中不松動。

      第137條:裝車應不超長、超寬、超高,重心不偏移。易于脫落或竄動的構件應與主設備連接牢靠。

      第138條:使用葫蘆起重時,葫蘆、繩頭、脹楔應有足夠的安全系數,要選擇好可靠的生根點,起吊前應先試吊。

      第139條:運輸過程中,設備兩側不得有人。斜巷運輸堅持行車不行人制度,要有絞車司機及信號把鉤工,運輸過程中要使用保險繩。

      第140條:搬遷、移動帶電設備前斷電,嚴禁帶電作業。嚴禁牽拉各種纜線。

      第141條:在滾杠和軌道上移動電氣設備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使用的繩索應有足夠強度,應系在設備底架上。要統一號令、用力均勻,嚴防拉歪設備。狹窄處兩側及設備前進方向附近不得有人,不得直接用手或腳移動使用中的滾杠,防止擠傷。

      第142條:體積較大的設備過風門、峒室門等狹窄處時,必要時要將設備拆卸,但要注意保護設備內部構件如接線柱、瓷瓶等,拆下的螺栓應妥善放置。

      第143條:設備回收上井后,要及時交還機電科設備庫或電修組。

      第144條:人力推車應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之規定。一次只準推一車,同向推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發現人員及障礙物時應及時發出信號或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145條:完工后清理現場衛生,使用中的設備要達到標準要求。

      第二十節、電氣設備核相調相工作

      第146條: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的設備,新安裝或改動主接線后,聯絡開關合閘前都要進行核對相序工作。

      第148條:核相工作應使用專用核相工具,至少四人一起工作,兩人持操作桿,一人記錄,一人指揮。周圍應設置警戒線,并設專人監護。操作時,工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核相儀表使用前應檢驗合格。

      第149條:相序核對后,將兩側電源停掉,分別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措施。按照記錄調整兩側壓線,直至相序一致。

      第150條:操作時人體與帶電體應0.7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151條:并路合閘前,應再復核一遍,無誤方可并網操作。

      第152條:帶電機等旋轉設備的負荷調相前,應將該設備電源停掉,將電源側隔離刀閘拉開,并做好驗電放電,短路接地,閉鎖掛牌等突然來電的措施,然后調整任意兩相負荷線,調整后檢查設備運轉正常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節、低防開關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與試驗

      第153條:帶延時的總檢裝置不準單獨使用。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154條:開關操作機構應無過位或卡阻現象,跳閘機構靈活可靠。

      第155條:當660v系統絕緣值低于30kω,127v系統絕緣值低于10kω時應采取措施提高電網絕緣電阻值,盡量避免自動跳閘.

      第156條:運行中的檢漏裝置跳閘試驗每天一次,維修工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7條:試驗時660v用11千歐、10w電阻,127v用2千歐,10w電阻,對新安裝的首次投人運行后要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

      第158條:實驗方法:在瓦檢員的配合下,檢查氣體不超限,有選擇性的總檢漏保護裝置應在分支開關斷開后在分支開關入口處做人工漏電跳閘試驗,其余分支開關線路應在線路最遠端試驗。在線路最遠端的開關負荷側接一電阻,電阻另一端接在開關外殼上,蓋上蓋后送電,觀察開關是否跳閘。試驗完畢,拆除電阻,將開關恢復原狀態,并將試驗結果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節、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

      第159條:操作跌落開關及柱上斷路器時,應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使用高壓絕緣棒。絕緣棒的長度對于20kv以下不小于2米,對于35kv不低于3米。

      第160條:室外雨天使用時應加防雨罩。10kv及以下防雨罩不少于2只,35kv以下防雨罩不少于4只。無特殊防護裝置不允許雨雪天戶外操作,必要時要加長絕緣桿。

      第161條:絕緣桿使用后應吊放在室內干燥場所,或垂直插放在室內木支加上。防止壓彎受潮,每年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一次。

      第162條:戶外操作跌落開關,停時應先斷開中相,后斷開背風側邊相,最后斷開迎風側邊相。送電操作時,對于戶內先送兩邊后送中間。對于戶外應先接通迎風邊相,后接通背風側邊相,最后接通中相。

      第163條:停電操作前先停低壓再停高壓,先停分支再停總開關,送電時與此順序相反,嚴禁帶負荷拉合刀閘。

      第164條:戶外施工,停電時如不在變電所內,而是在線路中間的分段開關上停電,則停電后必須對停電開關負荷側執行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雙回路或有反送電電源的線路,施工現場兩側必須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已停電的開關要設專人看守。

      第二十三節、調整變壓器電壓

      第165條:當變壓器低壓側出口電壓高于或低于開關及用電設備對電壓的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對變壓器的輸出電壓進行調整,使之符合設備運行的要求。

      第166條: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規定供電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即電壓變動幅度不超過:10kv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戶為額定電壓+5%,-10%。

      第167條:調整電壓前,應由維修電工使用萬用表在低壓側選擇便于安全測量的部位對電壓進行測量并記錄,以便確定調整的方案,調整后,要在同一部位再次測量,將數值與調整前對比,直至調整合格。使用萬用表要遵守萬用表的使用方法,根據不同電壓,合理選擇量程,測量時注意手不要接觸測試棒的金屬部分,測量人員要和帶電體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168條:調整變壓器電壓前,必需要按順序停掉變壓器低壓側、高壓側電源開關,并將隔離開關拉開,一經操作就使工作區間帶電的開關停電后必須閉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做好防止誤送電的措施。

      第169條:停電后,做好驗電、放電、裝設短路接地線措施。

      第170條:按照變壓器銘牌圖示或分接開關部位標注的數字,調整變壓器高壓線圈的分接開關或連片,改動后杜絕虛接,并要至少經過兩名有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確認無誤。

      第171條:調整后,由專人負責送電并測量低壓測電壓工作,測量并確認調整合格,然后再恢復原運行方式。井下變壓器調整電壓,測量合格后,因恢復開關需再次停電的,必須將變壓器高壓側電源再次停掉,嚴禁帶電檢修設備,只有在設備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受電。

      第7篇 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介紹

      〔摘? 要〕 闡述了建立一套既符合國際標準又符合供電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是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繼承創新的客觀需要,更是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介紹了吉林省電力公司“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開發、建立、內容、特點以及體系運行的情況與效果,從提升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出發,推進安全工作的“三個轉變”。

      〔關鍵詞〕 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現代安全理論認為,一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人的失誤)、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環境的不安全因素所致。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需要在總結心理學、行為科學等成果的基礎上,通過教育培訓等方法來提高人的意識和能力;物的不安全狀態需要用安全技術來改善。直接影響安全的技術系統可靠性和人的可靠性的組織管理,已經成為復雜工業系統是否發生事故的最深層原因。為此,科學、系統的安全管理被提到了議事日程。

      科學、系統的安全管理以系統安全的思想為基礎,從組織整體出發,把安全管理放在預防事故發生的整體效應上,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系統達到安全狀態。近年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應用,它被認為是安全工作最為有效的管理辦法。現在,我國也大力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2001年國家制訂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gb/28001-2001),為改善我國的職業安全狀況,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提供了科學、有效的管理標準。

      1? 供電企業安全工作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電力企業的生產過程中,不僅包含著人身安全健康問題,同時還涉及電網和設備安全等問題,這些都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和經濟效益。供電企業在多年的實踐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個系統的安全生產標準、制度、管理辦法等,保證了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需要。但是,安全工作基礎還比較薄弱,與國際上先進的管理理念、方法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還不能完全適應電力企業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管理理念上不能與國際接軌。現行的安全工作方法,只注重于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規律的研究,雖然保證了各項防范措施的目的性與針對性,但在超前控制和風險分析、評估與控制方面缺乏實效,被動式的安全管理思想與模式已經不能充分適應現代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

      (2) 管理方式上缺少科學性。管理技術不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以支持企業的運行,表面上看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標準、制度完善,但是由于缺少系統的安全思想的指導和科學化、系統化的管理方式,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沒有形成合力,在堅持“以人為本”思想、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與企業發展、安全工作需要相比差距較大;

      (3) 管理手段上方法單一。現在的安全工作主要依靠人治的管理和員工的自覺行為,人的因素在安全管理工作的整個過程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以績效考核代替過程管理,以獎懲機制代替激勵機制,抓班組安全建設多,抓管理層的責任落實少,管理失去重心,出現“兩張皮”現象,缺少創新的動力。

      2?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為了使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與國際上現代企業的管理接軌,增強企業的競爭、生存和發展能力,建立一整套既符合國際標準又符合供電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是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繼承創新的客觀需要,更是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

      2.1? 體系的開發

      近年來,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始終把強化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務和目標,在實現事故超前控制,切實保證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人身和設備事故仍然沒有得到徹底有效的控制。在總結和分析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現狀和事故規律后認為,供電企業雖然在多年的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個系統的安全生產標準、制度、管理辦法,但是在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各級人員主觀能動性方面還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尤其是與當前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和安全生產形勢需要相比,過去的一些管理方法就顯得不夠適應,需要通過建立一套科學的、系統的新型安全管理機制,徹底打破固有的結果型管理、經驗型管理模式,吸取和應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為此,吉林省電力公司于2003年10月擬定了一套以整合目前供電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為基本框架,以國際和國內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為指導的現代的、先進的、完善的、系統的、科學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方案。

      2.2? 體系的建立

      2003年末完成了體系模型的初步設計和方案審核,2004年1月對省公司系統供電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知識培訓,至此體系開發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全部結束。從2004年2月開始,體系開發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經過全體開發人員的共同努力,3月末完成了全部開發任務,并通過省公司和咨詢公司的審核。4月初,“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下簡稱“管理體系”)在白城供電公司投入試運行。

      2.3? 體系的內容

      “管理體系”是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思想為指導,采用國際通行的“戴明模型”管理模式,按照供電企業自身的管理流程、危險源控制方法等傳統模式中的有效方法,通過對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和經驗的系統化整合,建立對企業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體系的建立不是對現行的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標準、辦法的否定,而是以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為指導,整合現行的供電企業管理制度、標準、辦法,使之形成具備現代管理理念、代表先進管理模式、動態循環并可自我持續改進的先進管理體系,并兼容供電企業現行的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春秋檢等全部工作。

      對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和經驗的系統化整合是整個體系的基礎與核心,內容涵蓋了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各個方面。為防止和避免把體系建設成為一個安全工作標準、制度匯編,從而失去對安全生產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在體系開發前就明確了體系建立后不進行認證的工作思路。

      2.4? 體系的特點

      (1) 依據國際、國家、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標準和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等,通過對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和經驗的系統化整合,建立健全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范。

      (2) 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和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健康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規范》的要求建立和運行體系。規范為體系的開發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據和標準,使體系在原有基礎上更加完善和細化。

      (3) 程序文件的建立主要是從3個方面進行考慮,即人身安全、電網安全、設備安全。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只注重于人身安全管理及控制的基礎上,根據供電企業特點增加和補充了電網和設備安全管理及控制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覆蓋了生產、技術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保證了體系的全面性和針對性。

      3? 體系運行情況及效果

      2004年4月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的“管理體系”,首先在白城供電公司試運行。供電企業和基層單位嚴格按照體系要求在目標管理、危險源辨識和風險控制、運行控制程序文件的執行、作業指導書編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體系運作方面積累了經驗。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實踐,先進的安全管理思想和系統化的新型管理機制在各級人員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基本建立,并隨著體系的深入、持續運行逐步體現出科學性、先進性和實效性。具體體現在:

      (1) 過去安全管理工作中重結果管理、輕預防控制的傳統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以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為核心的風險管理使各類事故的超前控制得以真正執行和落實,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實現了對危險點、危險源的可控在控,并且使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降至最低;

      (2) pdca循環方式實現了安全生產全過程的閉環式管理,為安全生產工作從單一的經驗型管理向全面的、系統的制度化管理轉變提供了保證和空間。事實證明,經驗型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雖然能夠發揮一定作用,收到一定效果,但是按照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要求,已經不能適應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體系實施后,通過安全生產的計劃、實施、查找與改進等全過程的系統控制,達到了安全管理標準和風險控制措施持續改進的要求。

      &n

      bsp;?? (3) 安全工作的基礎地位得到有效加強,充分體現了安全為經濟效益服務的管理理念。安全管理與生產技術管理在體系中有機結合,從組織整體出發,安全生產的過程管理得到切實理順和加強,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協調統一和相互支持,安全工作的基礎地位更加突出。安全是最大的經濟效益,安全工作的目標就是降低風險,“管理體系”在控制人身、電網、設備事故,降低各類風險方面形成了制度化、系統化、人性化的管理機制,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和安全生產為經濟效益服務的宗旨。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和生產分工的進一步明確為生產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了保證,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4) 建立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系統的安全管理機制,初步形成了“以人為本”、人人參與的安全生產局面。特別是促進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的落實和強化小型、分散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方面的效果尤為顯著,過去一些安全管理基礎薄弱的生產班組通過體系的有效運作,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5) “管理體系”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實施后,其科學性、先進性得到了充分體現。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各部門、各方面、各級人員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目前供電企業尚未建立“三標一體”式管理機制的客觀形勢下,“管理體系”的實施由于缺少其他體系的有力支持,系統化管理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和局限,這需在體系實施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第8篇 供電安全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規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

      1、工作票由簽發人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人簽發。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權的人簽發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計合格率,報安監。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10)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11、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地計劃工作內,檢修工作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手續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12、工作票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13、備注欄:填寫注意事項或其他事項。

      第三節電力線路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變壓器臺架或配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重復編號。

      2、科室、所(工程隊)名稱:填寫供電所和工作班組名稱,多個班組共用一張工作票時,名稱填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班組名稱。

      3、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停電線路名稱(雙回路應注明雙重稱號):

      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和編號。

      6、工作地段:填寫線路名稱、支線路名稱、起止桿號。

      7、工作任務:填寫某段范圍內的具體工作任務。

      8、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停電的范圍):

      (1)拉開發電站、變電站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拉開需要工作班組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可熔保險。

      (3)拉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拉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需要拉開發電站或變電站內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只須填寫該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如果由線路工作人員自行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需補充“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掛標示牌或加鎖”。需要發電站、變電站合上的線路接地刀閘或在線路上掛接地線的也填入此欄。

      9、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

      填寫同桿架設的帶電線路或鄰近的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交叉處桿號和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有平行段的起止桿號及帶電線路名稱。

      (10)應掛的地線:

      指工作班組自己應掛的地線,不包括變電站掛的地線或接地刀閘。線路所掛的地線位置應明確,對同桿架設的線路,在同一桿塔上不同線路上均要求掛地線的,應分別注明線路名稱和桿塔號。

      (11)計劃工作時間:填寫調度已批準的停電時間。

      (12)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許可開始的命令方式,分為當面通知、電話傳達和派人傳達。

      (13)工作終結的報告:終結報告的方式分為當面和電話兩種。

      (14)備注欄: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和其他內容。

      第二章 操作票

      變電、線路操作票

      第二十三條 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改變設備運用狀態需要進行多項作業的,都應使用操作票。

      設備運用狀態分為下列幾種:

      1、運 行。

      2、熱備用:只有開關在斷開位置。

      3、冷備用:斷路器、隔離開關、二次回路保險在斷開位置。

      4、檢 修:在冷備用的基礎上,設備已接地,并布置了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操作票必須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起止時間。

      2、檢查有關回路的功率、電流、電壓。

      3、拉開、合上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實際位置。

      5、二次回路切換、保護回路壓板的投、退或改變定值。

      6、控制回路、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及測量儀表的投入或退出。

      7、停電設備驗電的具體位置。

      8、裝設、拆除接地線的位置及編號。

      9、和閘時同期控制開關的投、退。

      10、懸掛的標示牌及其他位置,裝設的遮欄及其地點。

      11、裝設絕緣護罩。

      第二十五條 操作票的填寫。

      1、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初審,值班負責人或操作許可人簽名批準。

      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清楚,不得任意涂改。非關鍵字修改每張不得超過3個字,關鍵字(如:拉、合、停、送、退、投、切,設備的名稱和編號)不得修改。

      3、填寫操作票應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不應使用方言。

      4、操作票的編號一年內不能有重復。

      5、操作票內一個序號對應一項設備操作內容,不能并項。檢查設備的位置狀態作一項。分相操作的設備一相作一項。

      6、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欄和操作項目欄均應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7、操作票上所列人員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8、操作票順序填寫正確:

      (1)線路停電操作順序:拉開斷路器——拉開線路側隔離開關——拉開母線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2)雙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負荷側斷路器——拉開電源側斷路器——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3)三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低壓側斷路器——拉開中壓側斷路器——拉開高壓側斷路器——拉開低壓側隔離開關——拉開中壓側隔離開關——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9、操作票未用完的空行,從第一行起蓋“以下空白”章。

      第二十六條 執行操作票

      1、倒閘操作票必須由兩人進行,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一人監護,另一人操作。

      2、一個操作人一次只能持一份操作票操作,不能同時持幾份操作票交叉作業。

      3、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對照操作票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到現場正式操作時,應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監護人持票和防誤裝置的鑰匙,大聲唱票,操作人用手指操作部位,并大聲復誦無誤后才能操作。

      4、必須按操作票所列項目順序依此操作,禁止倒項、添項、漏項及做與操作無關的工作。每操作完一項就打個“√”,不準全部操作完了一次打“√”。

      5、重要項目(并網、解列、繼電保護投、退,裝、拆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的操作時間應記入操作作票。

      6、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待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7、全部操作完畢,經檢查無誤后在“備注”欄蓋“已執行章,并向調度員匯報。

      第二十七條 下列工作可不用操作票:

      1、事故處理。系指為了不使事故擴大而進行的緊急操作。

      2、拉合斷路器的單一操作。

      3、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站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第二十八條 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操作人: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操作,對所執行的各項操作的正確負責。

      2、監護人:對擔任監護的各項操作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3、變電值班負責人(線路工作許可人):對操作票所列操作順序的正性,操作任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

      第二十九條 操作票的考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的操作票。

      (1) 無編號

      (2) 無操作開始或終結時間,沒有填寫重要操作時間。

      (3) 一張操作票超過一個工作任務或操作任務不明確。

      (4) 操作中未按規定打“√”。

      (5) 操作票有漏項、并項或順序顛倒。

      (6) 未按規定審票簽名,或簽名只寫姓不寫名。

      (7) 字跡不清楚,關鍵字涂改或非關鍵字涂改每張超過3個字。

      (8) 未蓋“以下空白”章、“已執行”章或“作廢”章。

      (9) 使用術語不符合規范。

      (10)沒用填寫設備雙重稱號。

      (11)沒有寫明接地線安裝的地點或接地線編號。

      (12)草稿操作票。

      (13)先操作后補的票

      2、操作票由運行部門逐月收集、審核、統計,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合格率報安監。

      3、操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合格票+不合格票+其它票) ×100%

      第三十條 操作票的保管:

      已執行的操作票由運行部門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一條 操作注意事項:

      1、正常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負荷時進行,如必須在交接班時進行操作,則由交班人負責操作完畢或操作到某一階段后才能交班,接班人重新填寫操作票繼續進行操作。

      2、操作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3、雷電時禁止倒閘操作。

      第9篇 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的目標管理

      目標管理是指企業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員工,根據總目標確定各自的分目標,進行管理和控制、確定行動方針、安排工作進度、有效地組織實施、對成果嚴格考核的一種管理制度。

      我國供電企業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面推行目標管理,安全生產也同時實行了目標管理。

      1 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目標制定不準確

      (1)對電網事故的認識不到位

      有的供電公司把電網事故等同于設備事故。由于供電企業發生設備事故,主要是給企業自身造成損失,而電網發生事故,不僅給企業自身造成損失,而且還會給其它企事業單位以及國民經濟造成損失,因此電網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較設備損壞事故更大。所以,供電企業應將預防和控制電網事故作為安全生產的更重目標。

      (2)目標分解不正確

      供電企業在分解安全生產目標時,必須做到工區(分公司)的目標要高于企業的總目標,班組的目標要高于工區(分公司)的目標。這樣,才能通過分目標的實現來保證總目標的實現,也才能真正實現三級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工區(分公司)和班組制定的目標卻分別低于上一級的目標,這個問題必須引起重視并認真加以糾正。

      (3)員工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不具體

      在實際工作中,員工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不具體、不落實、致使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沒有變成員工的自覺行動。

      1.2 保證實現安全目標的措施不完善

      由于目標制定得不準確,為保證完成目標所制定的措施必然存在偏差和漏洞。如有的供電公司缺乏防止電網事故的有效措施;有的工區(分公司)制定的防止人身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的措施不夠具體,或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班組沒有具體的防止違章特別是防止習慣性違章行為的措施。

      2 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

      2.1 制定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要按照原國家電力公司要求的三級安全工作目標,由上級與下級一起討論,共同確定企業的總目標。然后制定各工區(分公司)、各班組和員工個人目標,形成一個目標鏈。使員工個人目標的實現成為班組分目標實現的保證,而分目標的實現,又成為工區(分公司)目標和企業總目標實現的保證。

      2.2 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目標責任書是上級與下級部門或員工就實現目標的具體計劃和方法所達成的協議。實現目標主要采取自主管理或自我控制的辦法,因此,要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以保證員工實現個人目標,進而實現工區(分公司)和企業目標。

      2.3 提出完成目標的具體措施

      分析和研究本單位、本部門和本班組的實際情況,提出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具體措施。上級應根據目標和方法,授予下級部門和員工相應的權力,下級部門和員工認真行使這些權力以達到自己的安全生產目標。供電公司普遍開展的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與控制等活動,就是保證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具體措施,也是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活動。

      2.4 提出階段工作重點并進行階段性檢查

      根據年度目標,結合各個時期的工作特點,提出安全生產階段工作重點并進行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在目標完成前,上級應對下級單位或員工完成目標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例如,每年的4~6月是“春檢”工作階段,檢查的重點是防止發生人身觸電、高空墜落等人身傷害和誤操作事故。6~9月是防汛的重點時期,要對防汛工作提出要求并進行檢查。

      2.5年末全面檢查考核

      在達到預定期限時,上下級一起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兌現獎罰,對工作成果進行檢查和評價要強調由執行者對執行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進行自我檢查,促使執行者更好地發揮自己的能力,為下一步目標管理創造更好的條件。

      原國家電力公司每年都要對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省公司、供電公司進行表彰,各供電公司也要對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工區(分公司)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的單位進行處罰。

      2.6 制定新目標開始新循環

      每年年底,要針對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和工作實際,重新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例如:隨著設備健康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制定的新目標應體現出一般設備事故率逐年下降,供電可靠率逐年提高。針對全社會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對節日和政治活動保證供電的要求越來越嚴,供電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中應增加“不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等內容。

      供電企業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促進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在今后的工作實踐中,要不斷地加以總結、完善和細化,從而進一步提高供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10篇 供電管理組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的日常工作,全面掌握全礦供配電設備運行狀況;

      第二條 負責井上、下供電系統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設計管理,并對工區的供電增容進行審批。嚴格執行負荷增容申請制度,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條 負責全礦井上、下供用電的業務管理,根據全礦生產計劃,提供工作面的供電設計方案;

      第四條 負責全礦每月電量統計、考核。對月、季、年度的用電量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結論,并計算下一年的預計用電量。

      第五條 填繪井上、下供電系統、井下電氣設備布置,按周期進行更新。

      第六條 負責井上、下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根據計算的整定值進行調整,嚴禁各單位私自調整。

      第七條 負責與上級供電單位進行日常業務聯系,確保線路供電正常。

      第八條 負責停送電管理,停送電申請單、工作票審批簽發,確定正確的停電范圍。

      第九條 全面掌握全礦負荷使用情況及變電站供電設備的經濟運行參數,并及時匯報。

      第十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十一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11篇 供電所安全管理專職標準

      1、范

      體'>圍

      本標準規定了供電營業所安全、培訓管理專責的職責、崗位、基本技能、工作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供電營業所安全、培訓管理專責。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498—1995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與要求。

      3、職責:

      3.1在供電營業所所長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所的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3

      第12篇 供電企業如何抓好安全管理

      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電力安全更是事關國計民生,與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安全生產是電力企業永恒的主題。要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促進供電企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就要不斷強化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

      1? 抓教育培訓,構建企業的平安文化

      1.1? 抓思想,塑平安文化

      要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就應抓好人的預防教育,

      構建以“人人想要安全、人人有能力安全、人人做到安全”為核心的安全文化體系;宣傳“關愛生命,以人為本,超前防范,落實責任”的安全理念;通過“愛心活動”、“平安工程”、“全國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知識競賽、“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安全系列征文”、“安全在我心中演講”、事故案例分析等一系列生動活潑、喜聞樂見的教育形式,潛移默化地教育,對員工的理念、意識、態度、行為等形成從無形到有形的影響,營造安全文化氛圍,達到啟發人、教育人、約束人和激勵人的目的。

      1.2? 抓教育,提高安全認識

      把平安文化的灌輸貫穿于安全生產的全過程。

      (1) 以人為本,超前防范。定期對員工思想狀況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研究和解決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激發員工的干勁,使員工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生產工作之中。

      (2) 做好事中保障工作。把平安文化扎扎實實地滲透到一線實際工作中,樹立“風險可以防范、失誤應該避免、事故能夠控制”的平安理念,認真開展危險點、源分析與控制,做到切入點準、針對性強,杜絕習慣性違章現象。

      (3) 做好事后思想工作。工作結束后,成功經驗要總結積累,事故教訓要認真反思。對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要及時制定對策和措施。對于受到批評和處罰的員工,要積極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從內心深處認識錯誤的根源和危害性,從而正確面對和勇于汲取教訓。

      (4) 車間、班組安全活動要聯系實際,談體會,查隱患,提對策,保證安全活動不流于形式,取得實效。

      1.3? 抓培訓,提高安全素質

      崗位培訓工作,要舍得投入,舍得花時間。每年要抽出一定的時間進行集中培訓,做到重點人才重點培訓,優秀人才加強培訓,緊缺人才抓緊培訓,新進人員要經常培訓。

      (1) 抓好班組安全活動,推出安全日學習卡制度;

      (2) 抓好對新進職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在進廠時就培養他們守紀律、重安全的良好習慣;

      (3) 抓好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做到

      持證上崗、到期復訓;

      (4) 抓好對班組長、工作負責人及安監人員等

      骨干力量的培訓,使他們成為真正熟悉業務、懂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的把關人員;

      (5) 抓好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將外用工的安全

      教育與企業正式員工的安全教育同等對待;

      (6) 加強對農電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努力提高農電人員的綜合安全素質。

      2? 抓安全責任的落實

      落實安全責任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前提條件。要強化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要落實好安全責任,就要清晰安全責任界面,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位員工,保證安全責任壓力層層傳遞。淮安供電公司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管理上全面推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將輸、變、配電設備安全管理全部責任到人,明確安全責任、目標與獎懲規定,定期嚴格考核兌現。形成“有檢查、有跟蹤、有回音、有結果”的閉環管理。使生產一線廣大員工的責任感、緊迫感、危機感明顯增強。通過第一責任人全過程、全方位參與設備管理,實現管理關口前移。

      通過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制度的有效實行,激發了員工學規章制度、學業務、學技術、學安全管理的熱情。在主動熟悉設備技術參數、設備運行狀況、生產管理流程的同時,更加注重掌握設備的原理性能、檢修工藝、驗收標準、缺陷分析、考核評級、反措技措等內容。設備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管理設備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技能得到了很大提高。既激發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又鍛煉了隊伍,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為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3? 抓制度建設,培養科學、精細、嚴謹的工作作風

      嚴密的規章制度和嚴格的安全管理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每位員工,必須以科學的工作態度去對待。首先,要認真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只有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生產才有保證。工作中必須按規定要求辦事,來不得半點馬虎,絕不能怕麻煩、圖省事、找捷徑。《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簡稱《安規》)滲透著多少人的血淚。《安規》中的每一條內容都是一道安全防線,所以從事電力生產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安規》中的每一項措施要求,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其次,還要按照國網公司的十八項反措的要求,全面落實好各項反措工作。

      安全生產是一項實實在在的工作,它要求真抓實干,求真務實。因此,必須培養員工精細嚴謹的工作作風。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如果辦事顧情面不講原則,安全措施就會形同虛設。要用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作業流程來規范操作或作業過程中人的行為,規定各類作業的安全工作要求,提出工作中每一個階段重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及時提醒人糾正不良的行為習慣。要加大推廣標準化作業的力度,按國網公司《現場標準化作業指導書編制導則》及《現場標準化指導書范本》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各類現場安全措施規范化設置要求,并在運用中不斷修改完善,以徹底解決現場安全措施布置不規范、安全工器具使用不規范、安全圍欄設置不牢固等不能完全保證生產現場安全的問題,從而有效地防止人身傷害和誤操作等事故的發生。

      抓制度建設,促進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規范化。

      制定完善《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安全管理評先考核細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反事故斗爭工作方案》、《關于加強電網事故搶修中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兩票管理規定》等管理規定,將安全生產納入規范化管理。開展規范化建設,從基層單位、車間、班組、變電站抓起,從而帶動整體安全管理上臺階。此外,還要積極與國際接軌,結合國內現行的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適合自己特點的管理體系,開展“三標一體”貫標活動,促進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進一步改善作業條件,提高員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降低企業風險,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4? 抓設備管理,提高設備健康水平

      設備健康水平是安全生產的硬件基礎,直接關系到電網的安全運行,許多事故的發生與設備缺陷有關。

      4.1? 以缺陷管理為中心加強設備管理

      要應用好紅外測溫及成熟的在線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技術手段,掌握設備運行狀況,及時消除設備隱患。每月定期排查、梳理設備的缺陷,保持設備健康狀況可控、在控。

      4.2? 提高設備的檢修質量

      合理安排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加強設備檢修管理,完善設備檢修管理制度,穩步推進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建立健全輸電線路設備狀態評估辦法。

      4.3? 加強監測與跟蹤

      對一時難以消除的設備隱患,加強監測和跟

      蹤,制定完善的應對預案,采取果斷措施,不能存在有任何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4.4? 嚴格排查故障設備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網公司十八項反措,按要求嚴格排查并逐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4.5? 改善設備性能

      增加和完善保證安全的技術手段,加快老舊變電站、輸電線路的改造,提高電網輸送能力和安全穩定水平,提高供電可靠性。

      4.6? 加強設備的運行管理

      根據電網迎峰度夏、防霧、防寒、特殊時期保供電等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電網設備各個時段的運行管理,對重要輸電通道、樞紐變電站定期巡視,重點檢查,實現電網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

      5? 抓現場管理,落實現場各項安全措施

      現場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搞好現場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好現場各項措施,是保證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5.1? 基建現場要把好安全、質量關

      沒有安全就很難保證質量,沒有質量保證,“安全第一”就無從談起,因此,應加強基建現場的安全管理。

      (1) 應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現場布置條理化、材料擺放定置化、作業行為規范化、環境影響最小化。

      (2) 應重視對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特別是對

      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應將資質完善、實力雄厚、資信可靠的分包隊伍作為合作伙伴;對施工隊伍還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作業指導書交底;要求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加大監督力度;對分包隊伍要與本企業班組同等對待,對其人員、機械、材料、施工做到統一管理、統一考評。

      (3) 對基建、施工和調試等交圈地帶的作業,應堅持統一指揮,加強對現場的協調和監督把關。

      5.2? 運行、檢修現場應重點抓好“4關”

      “4關”即“三措關”、“開工、收工會關”、“現場監護與危險點預控關”與“設備驗收關”。把好每一環節,使現場每個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技術和質量要求做到心中有數,確保運行操作、檢修作業的每一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安全和檢修質量。

      5.3? 要避免現場習慣性違章

      習慣性違章是安全最大的敵人,有句俗話說:

      “10次事故有9次是違章,還有1次也不例外”。習慣性違章是長期工作不規范形成的,具有長期性、頑固性和反復性。對習慣性違章應長期抓、認真抓、反復抓,做到持之以恒。可成立專門的安全督查組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到現場督查,以“三鐵”反“三違”。淮安供電公司在2005年巡查現場達2 800多處,罰款8 000余元。目前,安全生產督察工作在該單位已成為例行工作,習慣性違章現象明顯得到遏制。

      6? 抓檢查監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 供電企業全面開展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是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是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設備健康狀況的全面檢查。也是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辦法。通過開展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影響安全的隱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環節,集中精力抓好隱患消除工作,適時給安全責任傳遞再加壓力,從而達到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的目的。供電系統每年都相繼開展春季安全大檢查、迎峰度夏系列檢查、“國慶”暨秋、冬季安全大檢查活動。活動前都專門成立了安全大檢查組織,對活動開展時間、要求、檢查重點進行了具體的部署,做到地毯式檢查。在安全檢查中,個人自查與自我剖析相結合,班組排查與公司檢查相結合。對安全大檢查中查出的主要問題,認真制定整改計劃,并按計劃認真落實整改,為電網安全運行提供可靠保證。

      (2) 開展安全性評價是保證安全的又一重要手段。采取自我評價與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法,使各級各類人員對安全管理保持清醒的認識,從而使安全管理在監督中得到加強。幾年來,淮安供電公司,經過安評—整改—復查再評價,進一步夯實安全基礎,實現對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超前發現和預防,以降低安全風險。把公司在安全管理、設備管理、技術管理、運行維護、檢修工藝質量、工器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推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3) 安全生產管理必須整體推進,要重視對安全管理落后單位的幫助工作,否則因個別單位安全管理薄弱發生事故,將影響全局,影響企業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在季節性安全檢查和安全性評價基礎上,還要認真做好安全分析總結工作,全面總結經驗與不足。對于安全管理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鼓勵并認真推廣先進經驗,對于安全管理較差或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給予嚴肅批評和處罰,要集中力量開展專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原因并制定對策,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以保企業整體安全生產長治久安。

      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非一日之功可成,也沒有捷徑可循。只有抓好教育培訓,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圍;抓好責任落實,做到人人有責、人人負責;抓好制度建設,全面培養科學的工作態度和精細嚴謹的工作作風;抓好設備管理,全面提高設備健康水平;抓好現場管理,保證現場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抓好檢查監督,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才能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為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奠定堅實的安全基礎。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供電管理(十二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2、負責公司供電管理工作,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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