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及各級防火責任制
1、 公司“消防委員會”是我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消防安全一切活動應聽其指揮。
2、 公司作為集團下屬電力生產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
3、 總經理是本企業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認真貫徹上級公司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 組織制定和貫徹防火責任制和消防規定;
◆ 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建立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的培訓時間和工作條件;
◆落實對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 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并負責調查處理;
◆ 新投產設備要執行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如未執行有權拒絕驗收。
4、 公司各部門設專職消防管理員,在安全監察部門的協助指導下負責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設備的防火工作。
5、 廠房、庫房及生活區各值班負責人即是此區域消防安全現場第一負責人,現場責任人實行“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
6、 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由公司安委會統一管理和領導,負責本廠生產區、生活區的防火、滅火工作。
7、 消防演習每年不少于一次。
8、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三級網絡,明確各級負責人的消防職責目標和義務。
9、 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安全監察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10、災事故應做到“四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11、場消防系統或消防設施應按區劃分,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管理,保證完好可用。
12、成立企業相應的防火檔案,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管理,并按規定存檔案室。
第2篇 校園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范校園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防火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等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防火重點部位,系指容易發生火災,發生火災影響全局,且人員集中、財產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則來確定: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時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政治影響大。
二、經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研究決定,下列部位被確定為學校防火重點部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室、檔案室、學生公寓樓、配電室、學生餐廳、幼兒園。
三、防火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則:領導負責、制度健全、崗位落實、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點部位所在單位,在組織和管理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重點防火部位各崗位的防火責任人。
2、針對本部門重點防火部位的特點,定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3、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按照消防法規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設專人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6、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并建立巡查記錄。
7、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同時應立即組織撲救,疏散在場人員,防止因秩序混亂造成人員擁擠、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做好應急處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用電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器產品的安裝、改造、維修及使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禁在重點防火部位違章用電,如超負荷用電、偷電、亂拉亂接電線、存放或使用電加熱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設施管理規定。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埋壓、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雜物,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內部裝修、防雷擊(靜電)等管理規定。重點防火部位的建筑結構、裝修、裝飾嚴格遵守有關消防規定,必須使用阻燃、難燃裝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電設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訓、疏散演練制度。各單位應將消防知識納入師生素質教育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使得師生掌握和了解應知、應會的消防知識。新教工上崗前、新生入學后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逐級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實行日、周、季三級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檢查記錄。重大節假日應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7、建立重點防火部位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內容信息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不應漏填,并根據單位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六、重點防火崗位的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
2、配電室值班、工作人員;
3、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七、未被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的校內其它部位,也必須遵守本規定。其主管單位必須參照本規定要求,加強本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1、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進入重點防火部位的;
2、在重點防火部位擅自動用明火、違章施工的;
3、在重點防火部位違章用電的,如超負荷用電、偷電、亂拉電線、存放或使用電加熱器具、損壞或破壞電氣安全設施等;
4、挪用、偷盜、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的;
5、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致重點防火部位發生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6、對查出的消防隱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九、對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處責成相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整改。
十、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保衛部門負責解釋。
第3篇 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編制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指導方針,更好的貫徹上級消防法規、法令的相關要求,加強項目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現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項目**年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哈爾濱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哈爾濱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gb50656-2022
四、區域劃分:
首層大堂、-1層小餐廳和27層以上的精裝修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精裝單位全面負責,總包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裙樓和3~26層的簡裝修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總包全面負責。
五、組織機構:
(一)**單位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
組 員:**
(二)總包單位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組 員:**
(三)成立項目義務消防隊:
隊 長:**
副隊長:**
隊 員: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各分包單位全體管理人員、各分包單位工人各10名
(四)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2.項目部綜合辦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責部門;
3.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的議事日程;
4.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隱患整改的落實工作;
5.管好轄區的消防設施,所有消防器材的購置、配備、保養、維修工作,均由物資部負責,保證消防設施的完好無損和正常運行;
6.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檢查和監督工作由項目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安全部進行協助和參與執行;
7.接到消防事故報警后,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應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義務消防隊和相關人員立即展開救援;
8.因救援需要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救援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好相應標記和記錄,并繪制示意圖紙。
9.組織相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六、主要內容:
根據我項目現階段施工作業具體情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重點為:明火作業、臨時用電、裝飾裝修、倉庫管理和食堂管理。
(一)明火作業:
現階段,我項目明火作業主要有電氣焊施工、防水(噴燈)施工。為保障項目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我總包單位配備專職旁站看火人2名,消防安全巡查員10名。
1.電氣焊作業:
1.1電氣焊作業前,責任工長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防火安全交底,并制定防火作業方案或措施,報總包安全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施工;
1.2電氣焊操作工必須是經過政府相關部門培訓通過,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3電氣焊作業前必須開具《動火證》,若動火部位在**單位所負責區域范圍內,則動火人需到**單位的項目部開具《動火證》,若動火部位在總包單位所負責區域范圍內,則動火人需到總包單位安全部門開具《動火證》,動火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將《動火證》和本人的電焊工《操作證》一起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以備隨時檢查;《動火證》不得連續使用,每焊割一次應申請一次;
1.4電焊機啟用前,必須由專業的電工進行接電,并對電焊機自身的安全情況予以檢查,在確認電焊機和接電均符合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由專職的電工對電氣線路進行安全巡查,并留有巡查記錄;
1.5電氣焊作業前,必須將動火點周圍10m范圍內的可燃物品和材料清理干凈,禁止與木工、油漆、防水燈等易燃操作施工進行同部位、同時間的交叉作業。
1.6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動火點處設置專職的看火人員,看火人員中途不得離崗,并至少配備2具4kg的滅火器和消防專用水;
1.7電氣焊作業結束后或每日下班前,必須對動火作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氣源,在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動火區域;
1.8進行室外電氣焊作業時,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1.9若電氣焊為高空作業時,除做到上述1.1~1.5條要求外,電氣焊操作人員必須配掛安全帶,必須配備適合作業條件的接火斗或防火布,防止焊花、焊水四濺,引起火災;
1.10進行氣焊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瓶的擺放間距不得小于5米,作業點與兩瓶間距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必須立向放置,不得倒地;
1.11進行電焊作業時,每臺電焊機必須配備專用的三級開關箱,電焊機一次電源線不得超過3m,電焊機把現長度不得超過30m,接頭不得多于3個。
2.防水(噴燈)施工:
2.1防水(噴燈)作業前,責任工長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防火安全交底,并制定防火作業方案或措施,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施工;
2.2責任工長對施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教育培訓,了解掌握防水(噴燈)材料的性能、特點及滅火常識,并做到“三落實”,即:人員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
2.3施工時應劃定警戒區,懸掛明顯防水(噴燈)作業標識,警戒區內禁止煙火,禁止存有一切易燃材料;
2.4在施工作業區域內設置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滅火器材,并設專人看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2.5若在密閉的空間或室內進行防水(噴燈)作業時,必須設置排風設備,保持通風良好,設置防爆照明設備,電源線不得裸露,保證充足照明。
(二)臨時用電:
1.責任工長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防火安全交底,并制定防火作業方案或措施,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施工;
2.從事電工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非電工人員嚴禁從事電氣作業;
3.臨時電線的接駁必須嚴格按照《建筑工程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執行,杜絕虛接、虛連,防止打火現象的發生;
4.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應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得有接頭,施工現場禁止使用塑料線,禁止超負荷用電;
5.電源線路應采用絕緣方式懸吊或穿管保護,嚴禁將帶電線路拖地使用,并防止帶電線路浸水,嚴禁將帶電線路在金屬物上拖拉、纏掛;
6.不得在配電箱內放置雜物,配電箱周圍嚴禁堆放易燃材料;
7.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干砂或干粉滅火器等滅火,嚴禁用水或其他導電性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三)裝修施工:
裝修施工分為**精裝修施工和自施部分簡裝施工。
1.**精裝修施工:
1.1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各項相關制度;
1.2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員消防安全意識,使工人熟練掌握撲滅初起火情的技能;
1.3在各施工作業層和重點防火部位配備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4各施工作業層易燃材料堆放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周圍10m范圍內禁止有明火作業,并在材料堆放區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
1.5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進行限期整改。
1.6電氣焊作業嚴格按照本制度中有關電氣焊作業的第1條執行;
1.7臨時用電嚴格按照本制度中有關臨時用電的第(二)條執行;
1.8木工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8.1木工作業由木工班組長負責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本班組作業人員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撲滅初起火情技能;
1.8.2使用機械設備的電源接駁工作嚴格按照上述1.7條的規定執行;
1.8.3木工作業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相關處罰規定予以罰款處理;
1.8.4木工作業區配備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8.5按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1.8.6木工作業區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1.8.7木工倉庫嚴格按照本制度中有關倉庫管理的第(四)條執行。
1.9油漆作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9.1油漆作業由油漆班組長負責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本班組作業人員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撲滅初起火情技能;
1.9.2油漆作業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相關處罰規定予以罰款處理;
1.9.3油漆作業區配備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9.4油漆作業區配備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9.5油漆作業區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1.9.6油漆倉庫嚴格按照本制度中有關倉庫管理的第(四)條執行。
2、自施部分簡裝施工:
自施部分簡裝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上述**精裝修執行。
(四)倉庫管理: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工作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庫房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搭建,庫房內和庫房外10m范圍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庫房內所使用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進行保護。
4.庫房內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線,禁止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電爐子、電暖氣、碘鎢燈等大功率用電設備進行照明和取暖;
5.庫房內配備足量的靈敏、有效的消防器材,布局合理;
6.庫房內的消防道路保持暢通,材料設備分門別類碼放整齊;
7.庫房內不準住人或兼做休息室,倉庫負責人需離開倉庫時,必須切斷庫房內所有電源;
8.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作業,對違者進行嚴格處罰。
(五)食堂管理:
1.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各分包單位炊事班長全面負責,經常對炊事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滅火技術,增強防火意識;
2.炊事人員在食堂內嚴禁吸煙,使用電器設備時要嚴格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食堂內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線,禁止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電爐子、電暖氣、碘鎢燈等大功率用電設備進行照明和取暖;
4.食堂內至少配備兩具齊全、有效的干粉滅火器,食堂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適用范圍;
5.食堂內使用煤氣做飯必須有專人看管,使用前檢查煤氣罐是否漏氣,如發現煤氣泄漏,應立即打開門窗通風,禁止打開火源,使用完畢后,關閉煤氣罐總閥,做到“人走、火滅、氣關”,保障消防安全;
6.食堂內嚴禁堆放易燃物品,炊事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所引起的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宿舍管理
1.宿舍內禁止做飯;禁止存放和使用電飯鍋、電磁爐等大功率做飯設備;
2.宿舍內禁止存放和使用油汀式電暖氣、電褥子、碘鎢燈等其他取暖和照明設施;
3.宿舍內禁止存有苯板、橡塑保溫板、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4.工人生活所需熱水由各單位自行統一提供;宿舍內禁止存放和使用電加熱棒、電熱水壺等其他燒水電器;
5.宿舍內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線,禁止將無插頭的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內或將無插頭的電線與有插頭的電線纏繞在一起后共同插入插座內;宿舍內的照明、插座等設施如有損壞應立即上報我項目部,我項目部將安排專業人員統一進行維修;
6.禁止躺在床上吸煙,不準亂扔煙頭和火柴棒,煙頭要隨手熄滅放在煙缸或水桶內;
7.宿舍實行早八晚五限電措施,居住人員禁止惡意破壞配電柜和配電箱;
8.對我項目部日常檢查工作不予以配合或影響正常檢查秩序的人員,我項目部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該人進行相應處理或清場。
七、檢查整改
1.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主要有自檢自查、巡邏檢查、定期檢查、聯合檢查、夜間檢查等形式。
2.消防安全的自檢自查、巡邏檢查和夜間檢查應每天進行,并有記錄;
3.定期消防檢查和聯合檢查時,受檢單位派人參加,并主動提供現場消防情況及相關資料,檢查完畢后受檢單位負責人應在檢查隱患記錄上簽字;
4.各單位對各級消防檢查中發出的《檢查記錄》和《整改通知》中提出的問題,必須做到定人、定措施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5.隱患整改完畢后,應有回執,由《檢查記錄》和《整改通知》的發出單位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
八、救援措施:
(一)滅火的基本方法:
根據物資燃燒的原理可把滅火的基本方法歸納為四種,即:冷卻滅火法、窒息滅火法、隔離滅火法和抑制滅火法。火場上具體采取什么方法滅火,應根據燃燒物質狀態,燃燒特點和火場情況以及滅火器材裝備的性能來確定。
1.冷卻滅火法:
冷卻滅火法的滅火劑主要是水。是將滅火劑直接噴灑在可燃物體上,將可燃物溫度降低到物體的燃點以下,使之停止燃燒,這是一種常見的滅火方法;火場上除了用冷卻方法直接滅火外,還可以用水冷卻尚未燃燒的可燃物質,防止其達到燃點而燃燒,可以用水冷卻建筑物件、生產裝置或容器,以防止其受熱變形或發生爆炸。
2.隔離滅火法:
隔離滅火法是將燃燒物與附近可燃物隔離或疏散到安全地點,從而使燃燒停止。隔離滅火法比較適于撲滅各種固體、液體和氣體火災。
3.窒息滅火法:
窒息滅火法即采用石棉被、濕麻袋、濕棉被、沙土、泡沫等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燃燒物或封閉孔洞,阻止空氣進入燃燒區,或用惰性氣體稀釋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質缺乏或斷絕氧氣而熄滅。種種方法適于撲救封閉式的空間、生產設備裝置和容器內的火災。
4.抑制滅火法:
抑制滅火法是化學滅火劑噴入燃燒區參與燃燒反應,終止燃燒鏈反應而使燃燒反應停止。要有足夠的滅火劑噴射在燃燒區,使用滅火劑參與阻止燃燒反應,在采取燃燒措施時,要同時采取必要的冷卻降溫措施,防止復燃。
(二)初起火災的撲救:
1.初起火災的撲救比較容易,但必須撲救及時、方法得當,合理正確地使用滅火器材,就能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以減少損失。
2.撲救初起的火災,撲救的基本對策與原則是一致的,無論是義務消防人員或是一般群眾,在撲救初起的火災時,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
3.先控制后消滅是指對于不能立即撲救的火災,首先要控制火勢的蔓延和擴大,在具備撲滅火災的條件時展開全面撲救。
4.先重點后一般是指在撲救初起火災時,要全面了解并認真分析火場情況,區別重點與一般,對事關全局或生命安全的物資和人員先搶救,后搶救一般物資。
(三)電氣火災的撲救:
電氣火災主要是由電器線路和設備本身及其引燃周圍可燃物兩種。電氣火災的處置重點是防止人員觸電傷亡,同時盡快將火勢控制住在行滅火,具體做法有: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2.遇到電線落地情形時,要劃定危險區域并有專人看管,以免觸電傷亡。
3.迅速切斷電源,一時找不到總閘時,要剪斷電線。
4.正確選用滅火劑進行滅火,電氣火災禁止使用水進行滅火。
(四)一般火災的撲救:
1.一般明火的撲滅,主要依靠水進行,在風天或缺水的情況下,措施不力,往往會造成火災的蔓延和擴大。
2.以搶救人員和疏散物資為主,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物資損失。
3. 使用有限的水冷卻要害部位,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
4. 利用覆蓋物來保護鄰近的建筑或場所,使其免遭火燒。
5. 撲打飛火防止火災的蔓延和擴大。
6. 若經過初期撲救,火勢未見減小,仍然繼續擴大和蔓延時,應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進行求援。
九、值班值守:
(一) 值班值守人員職責:
1.在值班值守期間,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對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負責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和上報處理;
2.在值班值守期間,充分掌握與消防安全相關的施工作業區域和單位,做好有關消防安全交底工作,做好消防措施的落實工作,對重點消防部位實行旁站監督;
3.值班值守人員應24小時在崗,保證通訊暢通,不得離崗、脫崗、玩忽職守,因故離開崗位要向主管領導請假,安排替班人員;
4.值班值守人員將本班所做的工作,仍然存在和已解決的問題、接班仍需注意和繼續解決的問題等,認真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并認真填寫好《安全值班交接班記錄》,詳見下表;
5.凡屬于值班值守工作范圍內的各項工作沒有做到而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由當班值班人員負責,如屬于應由上一班移交卻沒做移交的問題,并由此而發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則由上一班值班人員負責。
(二)蘇州金螳螂精裝單位和總包單位分別根據自家單位所施工范圍區域內的具體施工安排情況安排專人進行各自負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值守工作,并填寫《消防安全值班值守記錄表》如下:
第4篇 小區消防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小區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1)需在小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諾遵守小區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2)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序,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簽署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地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廣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處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五)相關表格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申請表
動火審批申請登記表
第5篇 消防、車輛管理部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火災等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
(三)組織消防知識教育培訓,負責專、兼職消防隊伍的訓練和管理。
(四)組織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
(五)負責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貫徹執行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與考核的相關制度。
(六)組織做好交通車輛(含特種車輛)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定期組織交通車輛安全檢查;加強駕駛員(含兼職)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組織或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防止火災、交通事故措施。
第6篇 公司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職責3
公司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職責(三)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7篇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細則
1.目的: 為了規范化管理公司內部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之有效的正常運轉及使用。
2.范圍:科光宏盛公司內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設施設備。
3.權責:
工程設備組:負責公司內部相關設施設備(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維護。保證其完整性。
保安:負責日常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點檢保養。
各車間負責人:負責所轄部門內部相關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日常定點管理,防止滅失及移位。
4.實施辦法:
4.1安全疏散設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
志。
4.1.2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鎖。
4.1.3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邊一米內嚴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過道須暢通無阻。
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4.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
4.2.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
4.2.2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對于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要求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便換,保養記錄包括:《消防器材點檢表》《消防器材檢查表》
4.2.3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4.2.4公司按照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4.3安全隱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8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制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擬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在員工中組織展開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7、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9篇 安全、消防生產管理總則
1 認真制定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各部門及全體施工人員,強化其安全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現場設立有針對性的標志,質安科人員全面及時檢查,督促安全生產。
2 積極推行“全面安全管理”,運用系統安全工程原理改變傳統的“事故管理”的被動局面,將針對常見的高空墜落、物體打擊、電擊和機械傷害及失火等五種危害源進行重點整治,以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3 現場成立安全值班制,由項目經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4 認真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員對班組進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交代相關安全技術注意事項及安全防護工作。正確使用安全“三寶”,現場架子工程必須按規范要求搭設,樓梯拆模后,及時采用架管安裝臨邊防護欄桿及扶手,并涂刷紅白相間油漆以警示。
5 機械進場安裝后,辦理驗收手續后才能投入運行,并定期檢查、維修,現場提升機、攪拌機由專人負責操作。
6 施工現場用電嚴格按三相五線制,用電設備采用三級配電、兩極漏電保護。通電線路及機具由電工班專人跟班檢查維護,所有機電設備需可靠接零保護,傳動部位設立安全防護罩。
7 提升機及建筑物通道口搭設安全防護棚,主要入口處懸掛醒目安全、防火宣傳標牌。
8 加強后勤管理,安排好職工住宿、伙食及作息時間,以避免因注意力不集中或疲憊而發生事故。
9 對新進場的工人進行嚴格的三級教育,以后進行定期教育,特種作業工人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不得穿拖鞋、打赤背以及穿其它不適合施工操作的服裝。嚴禁酒后作業,在工地范圍以內嘻笑、打鬧。
10 做好“四口五臨邊”防護工作,洞口用模板封蓋,臨邊用架管搭設護欄。
11 現場定期進行清理,堆碼整齊,樓層作業時,不得沿外架攀登或向下拋擲物品。
12 現場作好封閉圍護工作,并定期檢查。
13 出現安全事故及未遂事件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處分責任人,吸取教訓。
14 明確項目經理是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明確質檢員對安全生產具有一票否決權,有權決定停工、整改。
15 禁止到周圍魚塘垂釣、捕捉;禁止到魚塘和瀏陽河內洗澡、游泳。
16 由安檢員實行每天的安全檢查,由項目部組織不定期安全期檢查,由公司安排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10篇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下列場所:
(一)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三)建筑總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
(四)床位數300張以上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床位數15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
(五)單個廠房建筑面積或者車間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時間用工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六)總儲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氣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總儲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易燃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建筑總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可燃固體及可燃纖維的生產、儲存、銷售單位;建筑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儲存其他可燃物質的倉庫、堆場;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廣播電視樓、電力調度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軌道交通;
(九)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模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發電廠;
(十)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建筑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的領導,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并在其場所或者區域的明顯位置設置火災高危單位標志。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并形成會議紀要或者決議;
(二)定期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報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24小時至少開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災高危單位每月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演練;
(四)消防控制室實行專人24小時值班。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確定1名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離職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消防安全管理人離職之日起10日內確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確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二)在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設置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三)按照規定設置雷電防護裝置。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通過設置疏散逃生示意圖、提示用語等方式公示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規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納入單位視頻監控范圍:
(一)商場、市場的營業區域;
(二)賓館、飯店的燃氣、燃油用房,廚房操作間;
(三)醫院高壓氧艙、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倉庫,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或者生產車間、加工車間;
(五)變配電室和計算機、空調機等集中用電設備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難層(間);
(八)根據火災危險的性質、程度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確定并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備急救箱,并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
第十一條 在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門診樓和病房樓等火災高危單位3層以上的部位,應當配置必要的逃生輔助裝置。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災危險源、建(構)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設施運行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等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所列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的危險性特點,提供經常性的專業消防安全指導,科學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及時發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加強對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火災高危單位以及毗鄰場所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對其他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未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或者在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廚房未設置廚房設備滅火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的火災高危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火災高危單位,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并公示每個區域的最大容納人數或者達到最大容納人數時,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
(二)未按規定配備急救箱,并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年6日1月起施行。
第11篇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
(一)各單位應加強對職工、外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重點防火崗位每年不少于兩次,一般崗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要求人人達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火災危險性;懂本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防火措施;懂本崗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滅火方法(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抑制法);懂組織疏散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
(二)消防安全培訓工作應針對不同崗位特點進行。對消防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對消防控制系統操作、維護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對新員工入廠,要先進行三級(公司級、車間、班組級)消防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對分配在易燃、易爆崗位或特殊工種的新員工,在經過三級教育考試合格后,還要先在老工人的監護下,經過一段時間學習實踐,確認已具備獨立操作能力,方可獨立操作。
(四)工作在本單位、部門調動,凡工種不同,仍要進行車間級和班組級消防安全教育。
第12篇 施工現場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項目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切實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結合公司項目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維護穩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針。(消防安全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
第三條 各項目部要成立治安保衛、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項目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并對該項目治安保衛、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參戰單位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認真落實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各級職責,落實獎懲制度。
第五條 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第六條 發生事故案件,各部門要組織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提供情況,協助查破。
第二章各級職責
第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同時明確一名副職分管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設專職保衛干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治安保衛、消防安全政策法規,明確治安保衛、消防安全任務,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二、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四防”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事故措施。協助領導制訂本項目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三、經常檢查各單位重點要害部位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并排查處理事故隱患。
四、積極調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調查處理單位內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預防處置突發性事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絕種類事故的發生。
六、經常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始終保持消防器材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七、負責門衛、巡邏、值班人員及義務消防隊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現場門衛崗位職責
一、認真執行門衛各項管理制度,切實履行門衛崗位工作職責。
二、值勤時著裝統一,舉止大方,文明用語,禮貌待人。
三、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驗明證件,并填寫來客登記,在取得被訪人員同意后,方可入內。
四、認真檢查出入車輛及個人攜帶物品,無相關證明不得放行。
五、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遇到突發事件要果斷處置并向分管領導及時匯報。
六、負責打掃大門內外衛生,始終保持工作環境清潔整齊。值班室內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現場巡邏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維護施工專場生產、生活、工作秩序和廣大職工人身財產安全,制止和處置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二、巡邏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證件,按時進入工作崗位,巡邏期間禁止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巡邏中堅持“保衛要害、兼顧全局”的工作原則,對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視、勤檢查、勤觀察,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守候。
四、對巡邏中發現的可疑車輛、人員攜帶的物品要進行檢查,并進行登記。
五、巡邏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要挺身而出,堅決制止,保護好案發現場,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六、巡邏中發現火災、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隱患,在報告的同時要采取有力措施,極力撲救,減少損失,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安全。
七、巡邏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濫用械具,做到文明執勤,嚴格執法。
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現場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對違反者進行勸阻。
二、了解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匯報。
三、經常維修、保養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四、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務水平。
五、協助領導制訂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六、全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防火知識,會報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會使用滅火器材;懂得滅火知識,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一條 參戰單位安全保衛職責
一、參戰單位負責人應為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并按照項目治安保衛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參戰單位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減少和杜絕發生在單位內部的案件、事故,杜絕單位職工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單位內部穩定;
三、積極開展治安保衛巡查,及時排查治安隱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
四、積極防范,各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強治安保衛隊伍的管理,落實責任到人;
六、加強單位內部人員管理,對臨時用工要底子清,情況明,并登記造冊;
七、發生在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要積極調處,防止矛盾激化。對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時報警,并報告項目部保衛部門;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各單位對單位內部的重點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按規定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維護,保證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衛、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制度
一、項目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專職保衛干事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保衛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二、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四、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事故案件發生后,項目部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事故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五、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管理并設專人現場值班。
七、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八、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治安保衛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移動,挪用消防器材(除發生火災)。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追究其責任。嚴禁在消防設施周圍搭棚、堆物。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每年檢修一次,滅火器藥物按規定更換,并標明更換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統一購置,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
五、保衛干事對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 防火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二、各部門要針對本部門的工作特點,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常識、防火制度、防火預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職工逃生和搶險救災技能。
三、堅持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并做好檢查記錄。
四、項目施工作業現場、倉庫等重點要害部位的滅火器材要按規定配置,定期檢查滅火器的有效狀態。重點防火部位要設立醒目的“禁止煙火”標記。防火責任落實到人。
五、電器設備的安裝,電源線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強日常使用監督管理,做好定期維護與保養,確保用電安全。
六、禁煙區內進行明火作業時,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經批準,領取“動火證”,并落實監督人員,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辦公場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潔、暢通,嚴禁停放車輛,堆放雜物等。
八、施工現場器材的存放,要嚴格按照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責任到人。
九、未經領導同意,嚴禁私拉電線,使用電爐等電器設備。
十、任何人發現火險,要及時、準確地向領導和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參與撲救。接到火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執行治安保衛、消防安全有關規定,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實,年內未發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
三、發現事故隱患和險情,積極提出整改建議,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消除重大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在防火、撲滅火苗、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做出貢獻的。成績顯著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規,關心消防工作,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表現突出。
第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犯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職、瀆職,使國家財產、公用設施遭受損失的。
三、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有盜竊行為的。
四、擾亂內部工作秩序,不聽勸阻,不服調解造成損失的。
五、喪失警惕,不負責任,發生案件知情不報的。
六、值勤人員撤離職守或失職的。
七、發生案件知情不報,包庇罪犯,見危不救的。
八、隨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九、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造成火警、火災的。
第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火災的應急預案》《防火、滅火方案》(結合實際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