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屬地管理的礦山安全監察模式展望
1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法律確定了縣級以上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代表國家實施礦山安全監察的執法主體,同時也確定了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屬地管理的基本屬性。所以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礦山安全監察權,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對礦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而做好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則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是一種失職行為。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所賦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和任務,明確施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上下責權分明(系統外左右職責清楚)的分級監察基本模式,是目前礦山安全監察工作所急需解決的首要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實施礦山安全分級監察,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法定執法主體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進行自身建設所必需的一項工作。
2實施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勢在必行
2.1實行礦山安全分級監察是強化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控制礦山事故,特別是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的需要。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有20多萬個礦山企業,就煤礦企業來說,有3000多個國有重點和地方國有煤礦,有近8萬個鄉鎮集體、聯辦和個體煤礦。
從目前的現狀看,一是礦井數量多;二是生產條件差別大,特別是鄉鎮煤礦,生產方式落后,且絕大多數礦井不具備起碼的安全生產條件;三是監察對象隸屬關系和屬地關系比較復雜。如煤礦企業,從隸屬情況看,既有煤炭部直管企業,也有省、市、縣所屬的地方國有企業,還有為數眾多的鄉鎮煤礦和其他系統的一些煤礦企業。從企業分布情況看,大部分企業屬地關系比較單一,但部分企業也存在同一企業的不同礦井分屬不同的縣、市和地區的情況;四是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重、特大傷亡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1990~1994年全國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283起,死亡5379人,平均每年57起,死亡1076人;1995年全國礦山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8204起,死亡10100人,其中煤礦死亡6206起,死亡7975人,發生一次死亡率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68起,死亡1195人;1996年全國礦山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8536起,死亡12200人,其中煤礦6702起,死亡10014人,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84起,死亡1562人;1997年全國煤礦到6月底已經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50起,死亡921人。由此可見,礦山傷亡事故,特別是煤礦傷亡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要扭轉當前礦山生產狀況不好的被動局面,按照《礦山安全法》的規定,一方面要求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的管理,依法組織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另一面要強化各級勞動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的監督,通過加大監察和執法力度,促進《礦山安全法》的貫徹落實,扭轉當前礦山,特別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
針對上述情況,在目前的體制和條件下,如何根據監察對象的特點,根據《礦山安全法》的要求,分清各級勞動部門的職責,明確工作對象和工作任務,最大限度地發揮勞動部門礦山安全監察力量的作用,促使礦山企業和主管部門加強對礦山安全工作的管理,檢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努力提高礦山的安全生產水平,也就是施行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制度,對搞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萬為迫切。
2.2實施礦山安全分級監察是加強礦山安全監察力量,促使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目前礦山安全監察存在著機構不健全和監察人員數量少的實際問題。就監察工作而言,基本還是處于比較被動的狀態,即處理隨機事件所花費的精力太大,表現在對具體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上的伸縮性和彈性比較大,缺少規劃性、制度性和責任性,這十分不利于國家礦山安全監督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
按《礦山安全法》第四條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屬地管理的基本屬性,我國目前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在勞動系統內部其上下級的責任制的落實、監察業務的分工,無論從監察對象,還是從工作的任務上,都應該予以明確,以避免各級勞動部門礦山監察工作上下一樣粗。否則,將導致所履行的監察職責既存在重復交叉,互相影響,又存在被遺忘的角落,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甚至是將導致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監察職責。如1995年3月26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鄉三礦發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人,勞動部門受到了處分,原因是市(區)勞動部門職責不清,新華區勞動局既沒有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也沒有配專人負責這項工作,沒有履行《礦山安全法》賦予的監督監察職責。因此,只有職責明確,才能落實責任,促使各級勞動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自身建設,有效地發揮現有的監察力量,調動各級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工作的積極性,在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中做到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因此,明確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任務,形成規范化的分級監察制度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任務。
3礦山安全級監察、屬地管理的礦山安全監察的基本模式
所謂礦山安全分級監察,簡而言之就是在屬地管理的前提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履行的礦山安全監察職責的逐級落實。就是針對各類監察對象的特點、性質及規模,明確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的特點、性質及規模,明確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并按監察程序實施以相應的監察方法等。
考慮到我國各類礦山的頒及其特點,結合目前各地礦山安全監察力量嚴重不足的實際情況,總結近幾年勞動部對部分產煤地市實施的煤礦分級監察示范工程的經驗及做法,下面從監察范圍、職責任務和工作方法等3個方面對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屬地管理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基本模式作以下概括性的表述。
3.1監察范圍
3.1.1縣級及以下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由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對象主要側重于縣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縣屬礦山(含國營和集體)和鄉鎮礦山,未建立監察機構又無專業人員分管這項工作的,由市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具體情況決定。
3.1.2市級及以下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由高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對象主要側重于市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市屬及以下的礦山企業。
3.1.3省級及以下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由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對象雖包括省內所有礦山企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但主要側重于省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
3.1.4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全國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監察對象雖包括全國所有礦山企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但主要側重于國家級礦山行業主管部門。
3.2監察職責及任務
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工作任務按《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及其《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的《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執行。主要有:檢查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及安全狀況;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等等。
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可按現有的單行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別是各地的礦山安全實施辦法執行。
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下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其任務,但必須出具委托書,其根本目的是上下級分工不分家,有分工有合作,既不留空白,又不至于重復。
3.3監察工作方法
3.3.1縣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除參加監察范圍內的“三同時”、事故處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對各類監察對象的巡回監察和抽查為主,并及時向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反映礦山安全情況和動態。
3.3.2市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除參加監察范圍內的“三同時”、事故處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對各類監察對象實施以定點定人聯系制度為主,做到隨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生產情況和動態,及時向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反饋信息,向下具體指導和監督。
3.3.3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除參加監察范圍內的“三同時”、事故處理等工作外,日常工作以專業性監察和重點監察為主,做到隨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生產情況和動態,及時向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反饋信息;既要檢查礦山安全管理工作,又要對區域內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和完善區域性的礦山安全法規,確保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社會公正性、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工作的有效性。
3.3.4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代表國家對全國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其礦山安全監察職責主要是綜合管理全國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全國的礦山安全監察、監察員的培訓和檢測檢驗工作(雖然不是垂直機構,也應從領導全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角度出發);調查全國礦山安全狀況,統計分析礦山事故的趨勢,組織研究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因素,提出控制防止傷亡事故的對策;研究擬定全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規劃、計劃及重要的礦山安全措施和對策,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各類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并發布規范國家礦山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重點監察和隨機性抽查;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如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批復等。
4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屬地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試點情況
4.1試點工作的成效
自1993年以來,原勞動部實施了煤礦安全分級監察試點工作,并且始終得到了部領導的重視和肯定。1993年4月21日,原主管安全的令狐安副部長在《關于十個重點產煤地(市)進行煤礦安全分級監察的報告》上批示:“很好,能提前半年完成更好……”,同年9月份,李伯勇部長在《關于“煤礦傷亡事故查處工作”和進行煤礦安全分級監察試點工作研討會議有關情況的報告》上批示:“會議開得很好,煤礦分級監察工作抓緊進行,取得經驗后,盡快推廣”。1994年9月14日,王建倫副部長在《煤礦安全分級監察工作會議有關情況的匯報》上批示:“會議開得很好。分級監察實質上是規范監察行為,誰監察,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相互關系是什么,依法監察十分必要……”。在這幾年的勞動部重點項目論證會上,綜合計劃司有關負責同志和與會的有關專家,連續對該項目都給予了較好的評價和支持。通過對唐山、大同、晉城、焦作、錦西、遼源、淮南、重慶、烏魯木齊等20個重點產煤地市進行煤礦安全分級監察試點工作,達到了預定目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1.1通過近幾年的試點工作,使試點地區的地(市)、縣兩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有了更明確的職責劃分,也逐漸探索了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規模煤礦的監察內容和工作方法,初步確定和裝備了地(市)、縣兩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各類煤礦企業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工作所必備的檢查手段,如儀器、儀表等,確定了兩級勞動部門為現場監察服務工作所必須的技術圖紙、資料等。
4.1.2通過試點工作,使各級勞動行
政部門明確了監察范圍和任務,落實了責任,形成了制度,使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更趨于規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對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控制煤礦傷亡事故的發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如,重慶市勞動局在分級試點工作中,從明確職責、理順關系入手,充分發揮了各級政府以及市、縣兩級勞動部門礦山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在機構改革中,區(縣)政府根據勞動部門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又進一步調整和充實了勞動部門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力量。勞動部門在分工清楚、工作中心突出的基礎上,對煤礦的安全監督工作進一步加強,試點工作開展以后,礦產量每年上升11%,年平均死亡人數下降了5.4%,煤礦的年平均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21.75%,煤礦的安全生產面貌有了明顯的好轉。河南省焦作市在分清工作任務,明確職責的基礎上,突出抓了勞動部門礦山安全機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以鄉鎮煤礦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進一步加強了區縣礦山安全隊伍的建設。針對鄉鎮煤礦事故比較多的情況,對鄉鎮煤礦實施派駐監察,充實了人員,使該地區鄉鎮煤礦的事故大幅度下降。烏魯木齊市在做到職責明確,分工清楚的基礎上,狠抓了市、(縣)區煤礦生產現場檢查的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安全裝備建設,配備了用于煤礦安全檢查所必須的風表、瓦斯檢查儀、報警儀、繪圖工具等,解決了工作之急需。錦西市在實施分級監察試點工作中,對監察范圍內的各類煤礦建檔、建卡,健全和完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所需要的圖紙和資料,對重大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析、追查、跟蹤負責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晉城市勞動局礦山安全監察室在工作中加強了勞動部門的自身建設,完善了對國有煤礦和重點煤礦的巡回檢查制度,專門研制了煤礦安全和傷亡事故分析和處理軟件,建立煤礦安全信息分析和反饋處理方法,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安全監察人員崗位責任制等。
總之,近幾年實施的煤礦安全分級監察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做到了投資少,時間短,見效快。通過試點,一方面在試點的地區解決了勞動部門“監察誰,監察什么,怎樣監察的”問題,規范了工作,使煤礦監察工作責任落實,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得到加強;另一方面強化了對本地區煤礦安全工作的監督和墊法力度,出現了煤礦傷亡事故得到控制和下降的良好形勢。據統計,在20多個試點的地市中,大多數地市的煤礦傷亡事故下降幅度較大。同時,試點地區的成功做法也值得各地借鑒,在總結各地煤礦安全分級監察經驗的基礎上,原勞動部依據《礦山安全法》和有關規定,制度了《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規則》(勞部發[1995]398號),已在全國施行。所以煤礦安全試點工作,既是貫徹《礦山安全法》,規范各級勞動部門對煤礦安全監督工作之必須,也是在當前情況下,加強勞動部門的監察力量和監察手段,強化對煤礦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監督,進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有效方式。
4.2擴大煤礦安全分級試點工作的設想
為進一步推廣分級監察工作的成功經驗,深入開展分級監察試點工作,計劃利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的40個重點產煤地市中,再選擇20個(每個地市投入10萬元)不同類型的地市擴大和推廣這項工作,爭取覆蓋全國主要產煤省區。
4.2.1按照《礦山安全監察規則》,在試點的地區進一步施行推廣,總結經驗,加以完善。
4.2.2明確市、縣礦山安全機構工作職責、任務及其現場檢查的程序和方法,形成監察制度;進一步研究和確立對國有煤礦和重點產煤地市進行監察的制約手段,研究控制煤礦重大事故,特別是控制鄉鎮煤礦瓦斯事故的措施。
4.2.3對重點地區,特別是對煤礦的安全條件差,鄉鎮煤礦又較多的地市,集中探索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的有效方法,研究和制定對鄉鎮煤礦現場安全檢查的制度。
4. 2.4根據不同監察對象和工作任務,在地市兩級的勞動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配備煤礦現場檢查所必須的安全儀器、儀表,配備必要的安全裝備,使地(市)、縣(區)兩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具備基本的工作條件。
4.2.5加強地(市)、縣(區)兩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內部建設,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的信息收集、處理及反饋制度,為各類煤礦監察工作提供相關的檔案和有關圖紙資料,如瓦斯分布圖、礦井水文地質、井上下對照圖等,并使之規范化。
在此基礎上,總結探索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如何對煤礦安全起到區域性運籌帷幄的作用,研究和探索如何承上啟下,管什么,怎么管等。
5結論
綜上所述,在我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下,實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制度,走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化的道路,是實現我國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的長治久安之計,而施行礦山安全分級監察是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的最根本的保證措施。
不進行分級監察,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只能處于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大家都有責任又都沒有責任的狀態。只有分級監察,才能理順關系,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才能使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真正履行好國家賦予的礦山安全監察職責。通過分級負責,使屬地管理得以實現,逐步形成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礦山安全監察模式。因此,為了使《礦山安全法》真正得以貫徹落實,施行礦山安全分級監察、屬地管理的礦山安全監察模式,加強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自身建設,逐級落實責任制,必將推動和促進我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
第2篇 露天礦山爆破安全管理
近幾年來,我市露天礦山因違章爆破作業多次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藝落后、職工爆破安全知識和救護知識缺乏、違章作業、冒險蠻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為切實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促進全市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爆破安全監管工作。我市露天礦山點多面廣,企業規模小,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管理難度大。爆破作業作為露天礦山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工藝性強、技術性高、危險性大,稍有不慎極易發生事故,且發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較嚴重。因此,安監部門要將爆破作業作為露天礦山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制定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要結合開展非煤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整治活動,督促企業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加強現場管理,全面規范爆破作業行為,確保爆破作業各環節全部達到安全標準要求,做到萬無一失。
二、做好露天爆破作業各環節的安全管理。礦山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全面加強對露天爆破作業各環節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級安全責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落實爆破作業各環節的安全責任,明確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嚴格執行。二要編制爆破施工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審批的爆破施工作業規程施工。爆破施工作業規程必須適合礦山生產實際,開采過程中的炮孔布置、裝藥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種類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三要加強對爆破現場的安全管理。鑿巖、裝藥、起爆、避炮、邊坡浮石處理、盲炮處理、爆破警戒等各環節都必須達到安全要求。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對作業現場要進行認真檢查,確保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行相關作業。相鄰采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統一的爆破時間,指定專人負責爆破指揮。四要加強爆破后的通風工作。要汲取近幾年露天礦山爆破后發生炮煙中毒事故的教訓,克服麻痹思想,切實加強爆破后的通風工作。深凹露天礦要把防止中毒窒息事故作為重中之重,完善通風措施,同時,都必須要配備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儀表并正確使用,因不使用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峒室爆破時平峒或小井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后,人員進入工作面前,必須進行充分通風,并用水噴灑爆堆,嚴防炮煙中毒;小井深度超過7米、平峒長度超過20米的,應采用機械通風。五要加強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礦山企業要安排專人負責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管理臺帳,加強對申領、發放、運輸、儲存、使用、清退等各環節的管理,防止發生事故。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安監部門要加大對露天礦山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嚴禁無爆破安全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具備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護知識,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
四、加快組建專業爆破隊伍的工作進度。各有關市區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中介優勢,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依靠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礦山爆破工程的設計、培訓、指導、施工等技術服務工作,從根本上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存在的技術力量不足、裝備設施落后的問題。要推廣由專業化爆破隊伍承擔礦山鑿巖爆破工作的經驗,盡快建立專業化爆破隊伍。專業化爆破隊伍作為采掘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山東省承包非煤礦礦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自身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業。要通過建立專業化爆破隊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淺孔排炮爆破等開采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力度,徹底杜絕不分臺階、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開采方法。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各礦山企業要針對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特點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護設施,加強職工應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確保發生事故后能夠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擴大。
六、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有關市區安監局要會同國土、公安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加大對露天礦山的安全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無爆破作業規程、不按設計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現場管理混亂以及爆破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要責令企業停止爆破作業,限期進行整改。要嚴格“三證一照”制度,證照不全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有關證照已到期的,要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停止供應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加大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力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對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業的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安監部門要加大對露天礦山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嚴禁無爆破安全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具備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護知識,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
四、加快組建專業爆破隊伍的工作進度。各有關市區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發揮中介優勢,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依靠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礦山爆破工程的設計、培訓、指導、施工等技術服務工作,從根本上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存在的技術力量不足、裝備設施落后的問題。要推廣由專業化爆破隊伍承擔礦山鑿巖爆破工作的經驗,盡快建立專業化爆破隊伍。專業化爆破隊伍作為采掘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山東省承包非煤礦礦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自身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業。要通過建立專業化爆破隊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淺孔排炮爆破等開采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力度,徹底杜絕不分臺階、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開采方法。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各礦山企業要針對露天爆破作業的安全特點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護設施,加強職工應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確保發生事故后能夠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擴大。
六、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有關市區安監局要會同國土、公安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加大對露天礦山的安全檢查力度,嚴厲查處各類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無爆破作業規程、不按設計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現場管理混亂以及爆破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要責令企業停止爆破作業,限期進行整改。要嚴格“三證一照”制度,證照不全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對有關證照已到期的,要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停止供應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加大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力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對監管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業的責任外,還要依法追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3篇 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提高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所有從事礦產資源(煤礦除外)開采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負責人、主要經營者和管理者(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職(以下簡稱礦長)。
第三條 全省實行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審查制度,礦長必須經過審查、考核,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江西省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有資格擔任,無證不得任職。
第四條 礦長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負責本單位或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
3、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合理的開采礦山資源,嚴禁亂掘濫采、越界開采。
4、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和年度計劃,并嚴格執行和落實,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調度會,研究、部署和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5、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確保礦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器材和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6、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7、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8、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9、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告傷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條礦長資格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掌握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掌握地方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礦山安全生產規定和規程;
2、具備礦山安全管理知識,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經驗;
3、熟悉采礦生產工藝和技術,熟悉礦山的采掘、地質、水文、通風、供電等基本情況;
4、掌握礦山災害預防措施,具有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和處理能力;
5、投資1000萬元以下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文化程度)、投資1000萬元以上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大專(或相當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礦山實際工作經驗;
6、身體健康,能夠堅持經常到生產現場檢查工作;
7、經審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資格證書》審批發證程序:
1、《資格證書》申報人所在礦,必須具有礦管部門發給的《采礦許可證》。
2、國有及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非煤礦山礦長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礦長安全資格審查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發證。
3、其他礦山的礦長應向礦山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發證,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審查發證按所屬礦山類別(金屬與非金屬地下開采、露天開采類),依照《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大綱》,由發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考核由發證部門命題,采取理論考試與實際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5、登記表一式三份,分別由行業管理部門、發證部門和礦山礦長本人收存。
6、經審查、考核合格者,發證部門簽發《資格證書》,由本人妥善保存備查。
第七條 非煤礦山礦長必須從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配,無證者不得任職。現任礦長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應按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任職。違反本辦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條 凡取得《資格證書》并已任職的礦長,如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可以提出批評警告,對情節嚴重或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有權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發證部門每年進行一次驗證復審,重點考核其任職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業績,也可進行理論考試,對不合格者,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在所屬考核區內同類礦山中調動任職仍然有效,否則必須重新按本辦法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表》、《資格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4篇 現代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1) 搞好礦山安全管理是防止礦山災害事故發生和發展的根本對策。造成礦山災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概括起來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礦山生產作業環境的不安全狀態,而這些直接原因的更深層次的本質原因,仍然是礦山安全管理原因。為了防止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礦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歸根到底應從改進礦山安全管理做起。
2) 搞好礦山安全管理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保證。“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工作的指導方針,是多年來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的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為了貫徹這一方針,一方面需要各級領導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和自覺性,千方百計實施各種防止礦山災害事故發生的對策;另一方面也需要廣大礦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自覺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不斷增強自我防護的能力。所有這些都有賴于良好的礦山安全管理工作。
3) 礦山安全技術有賴于有效的礦山安全管理,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技術、經濟力量薄弱的情況下,為了實現礦山安全生產,更需要突出安全管理的作用。防止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有待于礦山災害學理論研究的深入,繼而提高礦山技術裝備的本質安全水平,而技術裝備的本質安全水平有賴于國家經濟和科技的高度發展,不是在短期內能夠辦到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充分調動人的安全積極性,強調發揮人的作用。而人的作用的發揮離不開有效的礦山安全管理活動。
4) 有效的礦山安全管理應是主動的超前管理,其實質應是整個礦山生產系統的本質安全化。也就是說,在按礦井各類災害事故發生規律進行主動治理的礦山安全管理活動過程中,應變被動的事故分析與事故處理為主動的事故預測和安全評價,并用系統分析的方法,針對各類礦山災害事故模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礦山災害事故發生的最小限制因子原因,把礦山災害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5) 搞好礦山安全管理,有助于改進礦山企業的管理,最終實現全面提高礦山企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礦山安全管理是礦山企業管理的一部分,二者密切聯系,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礦山安全管理對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設備和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推動礦山企業管理的改善和全面工作的進步。而礦山企業管理的改善和全面工作的進步反過來又為改進礦山安全管理創造了條件,促使礦山安全管理水平不斷得到提高。
第5篇 礦山安全管理基本內容
1. 基本要求
對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 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規,樹立遵章守紀、自覺反對“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的好風氣。
(2)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3) 編制和督促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結合實際情況采用科學技術和安全裝備,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礦山的抗災能力。
(4) 制定防塵措施,定期對井下作業環境進行檢測,對接塵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做好職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5) 有計劃地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特殊工種要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證后,持證上崗。
(6) 定期組織全礦安全生產檢查,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7) 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或簽定經濟承包合同中應有礦山安全生產的近期目標和長期規劃,以及實現目標、規劃的措施和檢查辦法。
(8) 對本礦山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及時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要求做到“三不放過”。
(9) 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的記錄和檔案資料。
(10) 根據礦山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安全機構或配備相適應的專職安全人員,以保證礦山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2. 基本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 安全生產責任制。這是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2)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國家要求礦山企業在編制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在編制的過程中逐步解決一些重大的安全問題。
(3) 安全技術教育與培訓。這是實現礦山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勞動紀律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通常采取三級安全教育、特殊作業人員培訓、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各級管理干部、專職安全員的教育和培訓等方式。
(4) 安全檢查制度。礦山企業定期和不定期的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是依靠群眾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有效形式,目的在于發動群眾揭露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督促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5) 職工傷亡事政管理制度。這是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有關規定,對本礦山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登記、報告、統計、調查分析和處理的一項制度。
此外,礦山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瓦斯檢測制度、機電設備管理和檢修制度、入井檢身制度、交接班制度、勞保用品發放制度以及安全獎罰制度等。
第6篇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崗位主要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6.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7.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8.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9.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檢查,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使用;
10.負責本單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落實工作;
11.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2.參與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
13.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傷亡事故、職業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防范措施。
第7篇 加快推進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改革發展之管見
作為高危行業的煤礦和非煤礦山生產經營領域,在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國家安全生產救援指揮中心和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的直接指揮協調下、在全國煤炭戰線和非煤礦山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近十幾年來生產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取得了大幅度雙下降的成績。但由于隨著礦井開采深度不斷加深、地質條件環境的不斷變化、煤炭經濟形勢的起伏,以及一些礦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投入和培訓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夠高、生產安全技術不夠先進等多方面因素,礦山事故仍時有發生,較大以上多人事故還沒有得到完全有效遏制,礦山生產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任重道遠,礦山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機制亟待改革完善,礦山應急救援設備裝備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改進,協調指揮和應急處置能力仍需要加強。
一、當前礦山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機制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原地方所屬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生存與發展問題
近年來響應國家資源整合、去產能、產業結構調整的大政策,許多資源不良、生產條件差、生產工藝落后、難以整改到位的小煤礦被兼并重組或被淘汰關閉,原來為其服務的一些地方煤礦救護隊因而沒有了服務對象,有的小煤礦被國有大煤礦企業兼并,但原有的地方煤礦救護隊并沒有被兼并整合,這些隊伍的生存已成為現實問題。我們知道,培養一個合格的救護隊員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很高,要經過幾年的學習鍛煉、摸爬滾打和實戰訓練,才能培養出一個合格的煤礦井下救護隊指戰員。如果這些救護隊隨著周圍小煤礦的兼并重組或關閉而自行解散,對于我們礦山應急救援體系來說,是一種應急救援力量資源的浪費,既浪費這些隊伍現有救護指戰員的人才資源,也會浪費這些救護隊原有救援裝備和設備器材。
此外,還有一部分地方礦山(煤礦)救護隊因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裝備設備相當落后,不能很好的勝任搶險救援任務,其生存發展也成為必須面對和考慮解決的問題。
(二)地方非煤礦山事故搶險救援保障的相關問題
目前一些地方非煤礦山的應急救援保障還不夠有力和規范,有的地方礦山救護隊(尤其是非煤礦山救護隊),總體來說救援能力不夠強,人員、器材、裝備配備力量達不到相應救護隊等級的標準化要求。有的非煤礦山與當地(非煤)礦山救護隊簽有救護協議,有的與地方煤礦救護隊簽有救護協議。但對于非煤礦山救護協議,沒有嚴格統一要求,協議價格還沒有相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
(三)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搶險救災的相關問題
不論是煤礦救護隊還是非煤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救災是難免的事情。當地社會出現應急災情,政府在調動消防、武警力量的同時,有時也會調動當地礦山救護隊參與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這種跨行業的社會應急救援服務,按說是社會上所有救護力量職責范疇內的應有之義,當然也應包括當地礦山救護隊義不容辭的參與。問題是所涉及的一些事情,如救援產生的費用問題、一旦發生救護隊員傷亡的治療理賠等問題,缺乏明確的明文規定和政策。
(四)礦山救護隊參與跨地區遠程救援的相關問題
參與跨地區遠程救援主要有兩類情況:一類是跨地區發生了較嚴重的當地救護隊難以單獨勝任的重大以上礦山事故;一類是跨地區發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情況(比如曾經發生的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九寨溝地震)。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協調各方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開展聯合搶險救災行動。而這種跨地區救援行動,涉及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涉及每個搶險救護隊和隊員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而存在參與搶險救災礦山救護大隊的具體責權利問題、遠程奔襲過程中道路交通的協調問題、救災現場統一調度指揮問題。
三、應急救援設備裝備管理和有效利用問題
(一)應急救援設備管理問題
多年來為救護隊投入的大量新型救援裝備和大型設備,存在生產廠家多、型號繁雜、缺乏統一性能技術標準、缺乏使用操作規范和安全措施。包括“正壓氧呼吸器”“氣體分析設備”“惰性滅火設備”等,這就造成救護隊員在使用過程中難免存在某些不安全隱患,或直接影響設備性能的發揮和安全保障。
(二)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的有效利用和系統配置問題
在應急救援中如何利用好各種裝備設備器材,如何在實施救災中合理配置各種裝備設備,使這些裝備尤其是新裝備更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是應急救援現場指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解決問題的參考思路和建議
(一)原地方所屬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生存與發展問題
建議可由總局救援指揮中心發出呼吁和倡議,然后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安監局的救援指揮中心分別去搭橋。
一是可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救援中心出面搭橋,提議國有大煤礦企業救護隊對面臨生存發展困難的地方煤礦救護隊進行有選擇的收編,對其原有救護隊指戰員,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簽訂相關協議收編入隊,并按國有礦救護隊的隊規和標準繼續訓練調配使用人員。對原地方救護隊的可用裝備,可同時考慮一并接收。如國有煤礦企業同意此意向,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救援中心搭橋,經國有大煤礦企業和地方救護隊所屬上級雙方,就收編人員和接收裝備統籌考慮協商一并解決。
二是由省級安全監督管理局救援指揮中心出面搭橋,提議地方政府部門或所屬救護隊對面臨生存困難的地方煤礦救護隊進行有選擇性的收編,包括其指戰員和可用裝備,統籌考慮一并協商解決,以加強保留的地方救護隊的人員與裝備力量,這不論是對礦山搶險救援還是對當地社會搶險救災,都是一支更有力量的隊伍。
三是解決目前地方礦山救護隊資金投入不足問題的思路,建議從三個渠道分別投入:一是當地政府應在應急處置方面為當地所屬礦山救護隊列入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應急救援裝備和人員技術培訓,這也是政府為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救災所給予的一種保障性投入;二是礦山救護隊所屬企業的資金投入;
三是救護隊自身與附近煤礦和非煤礦山簽訂救護協議所得。當然簽訂這種救護協議的費用標準,應由上級進一步明確規范。
四是建議總局層面對各地政府提出對礦山救護隊合理布局的倡議和要求。按照目前《礦山救護規程》的規定和救援實際需要,礦山救援隊的設立應以100km 以內為服務半徑,最好在30 分鐘之內能趕到事發礦井。為達到這樣的要求,各地方政府應通盤考慮礦山救護隊的合理布局問題。實在滿足不了要求的,應考慮設置駐礦救護隊。
(二)地方非煤礦山事故搶險救援保障的相關問題
建議不論地方非煤礦山與煤礦救護隊還是非煤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要建立健全嚴格相對統一的要求和協議價格規范和標準,確保雙方責任和權利相對合理。對于非煤礦山救護隊的救援能力不夠,人員、裝備力量達不到相應救護隊等級標準化要求的問題,按上面所建議的三個渠道,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礦山救護隊參與當地社會應急搶險救災相關問題
建議政府在對當地礦山救護隊列有專項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對礦山救護隊參與社會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服務,應專門制定明文規定或政策,對救援產生費用明確超過某個額度由政府給予超額補貼,對救護指
戰員為搶險救災而發生傷亡的治療理賠費用給予明確的說明。
(四)礦山救護隊參與跨地區遠程救援的相關問題
因為這種跨地區救援行動,涉及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涉及每個參與搶險救護隊和隊員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建議一是由總局救援指揮中心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協商,專門建立“跨地區遠程搶險救援機制”,為救護隊遠程奔襲過程中的道路交通,提供便利通行相關規定;二是制定明文明確“參與跨地區搶險救災礦山救護隊的責權利”;三是明確規定搶險救災現場的調度指揮權限,以便高效協調各救護隊分工合作提高搶險救災效能。
(五)礦山救護裝備設備器材市場準入制度和準
用制度相關問題
建議國家總局層面建立“礦山救護裝備設備器材市場準入制度和準用制度”,并為此建立實行“礦山救護設備裝備器材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對礦山救護設備裝備器材進入市場采取行政許可制,從設計、制造、維修、維護保養、具體使用等各個環節確保其安全性,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準用制度及操作規范,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加強對礦山應急救援設備的安全規范管理和使用,消除設備器材本身和使用過程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六)礦山應急救援裝備的有效利用和系統配置問題建議
在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實施救災中,要結合所用各種設備器材的特點。一是要考慮各類設備裝備的有效使用范圍(技術參數、有效時間等)。二是要有相應的措施和其他裝備合理配套使用,通過系統配置,
才能使關鍵設備更好地發揮作用。如在使用正壓氧呼吸器實施救災時,根據正壓氧呼吸器面罩可視度低的問題,必須配套使用照明設備、氣體檢測儀器、通信設備、自救設備。再如用二氧化碳發生器滅火和抑爆時,必須配套使用色譜化驗設備,隨時檢測滅火和抑爆效果,以便調整滅火方案。再比如雖然《礦山救護規程》中明確規定了各級救護隊必須配備的“最低救援裝備”,但不能教條、機械地認為按《礦山救護規程》中的“最低救援裝備”配備就能滿足搶險救災需要,就可以開展救援行動。《礦山救護規程》中之所以說是“最低救援裝備”,就是表明救護隊還要根據自己所服務的礦山地面地下具體條件和事故具體情況,系統的配備“最低救援裝備”之外的所需裝備,做到每一個救災細小環節都不能出現裝備性能的空白點,確保安全施救和成功施救。
第8篇 礦山工程設備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礦山工程公司設備管理科安全產生責任制
一、定期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車輛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的不準使用,應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搞好鍋爐登記、建檔和軟化水的工作。隨時提供鍋爐和受壓容器的技術資料,并組織司爐工培訓工作。
三、組織設備大、中、小修時要簽定安全協議,落實安全措施,根據現場情況設置安全通道和臨時圍欄。
四、負責組織對各種機手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對考試合格者簽發合格證,嚴格執行專人專機制。
第9篇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關系安全生產的大局,企業是安全生產的內因和根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最終要落實到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也體現在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上;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為了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的不斷加強,防止重特大事故,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利益。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領域也是屬于高危行業,有必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才能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是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除了煤礦企業以外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如開采金、錳、磷、鉛鋅、鐵、鋁土礦、硅石礦和水泥用石灰巖等品種的企業。2003年至2023年,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大幅度下降,整體實現了“雙降”目標,但事故總量仍然偏大,較大以上事故依然呈多發勢頭。
為了促進礦山生產安全和礦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實現非煤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筆者就多年來參與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體會,針對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些分析探討,并提出規范礦業安全管理的一些措施建議,僅供安全監管部門和同行們參考。
一、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是影響安全生產的頑癥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罪魁禍首。去年和今年國務院連續兩年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都把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納入重點工作突出強調,專題部署開展和深化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從今年下半年我省開展的安全大檢查和發生的事故情況來看,非法違法行為仍沒得到有效遏制。
前幾年非煤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我省經濟建設和富民興黔奔小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但部分礦業主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施工、開采,四處亂挖濫采(如金礦、鉛鋅礦礦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資源浪費的違法行為,這些采礦點大部分分布在公路沿線(砂礦)、田間山地、河道周邊(金礦)、高壓輸電路、通訊光纜線路等地段,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具體地說存在以下方面問題:
(一)部分礦山不按開采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甚至沒有開采設計和方案就開采,小打小敲遍地開花,短期行為較為普遍,有的擅自改變開采順序和開采方法,有的不按核定的開采規模超量開采、越界開采,有的以探代采,有的取得采礦權后自己不投入開采,有的將采礦權非法轉讓或承包他人開采,無證開采和亂采濫挖現象時有發生,非煤礦山生產管理秩序較為混亂。
(二)礦山布局不夠合理,缺少科學統一規劃和嚴格控制,大礦小開問題比較突出,資源浪費較嚴重。雖然這些年經過專項整治,關閉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和開采條件的礦山,但非煤礦山開采點總數仍然偏多,且布局不合理,這些小礦山多數開采不規范,資源浪費較嚴重,礦業經濟的規模效益沒有體現出來;雖然目前采取了整合小礦為大礦,但礦業權單位與生產、開采業主不統一,整合難度較大,造成形式整合而實際仍是各自為政,各自開采的局面。
(三)部分非煤礦山業主,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認識不清,他們以服務當地、脫貧致富等為理由,不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導致非煤礦山管理阻力重重,環境損壞。
(四)由于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程序較復雜,資料組織時間較長,導致礦業主邊申報邊開采,礦山生產處于合法與不合法之間。
(五)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不規范,“三同時”制度沒有很好的貫徹落實;建立礦山和設置尾礦庫,未進行預評價就開工生產,給后期生產埋下隱患;生產期間未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未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治理,使生產帶病運行(如尾礦庫的整改力度不夠);生產結束未對環境補償處理,而是一走了之,留下不良環境給當地人們承受。
(六)個別地方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員力量較薄弱,經費不足,影響了對企業安全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有些基層執法單位安全宣傳不到位,動態巡查不落實,執法監察力度不夠,造成一些非煤礦山監管失控。
(七)礦山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較差,具體表現在:為生活所迫無法或不能行使安全權力,被動接受礦老板的違章指揮和違法指揮;員工文化素質較低、操作技能弱,外出打工難找活路,只好忍受礦山提供的不安全環境工作等。
(八)礦山救援隊建設滯后于礦山發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災難搶險救援中,暴露出裝備水平低、跨區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
二、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為了鞏固非煤礦山專項整治成果,防止關閉礦山的死灰復燃,使非煤礦山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軌道。筆者就今后強化非煤礦山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對策或建議: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礦產資源管理。科學發展觀既是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重要思想,又是解決當前實踐中各種矛盾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要用科學發展觀加強礦產資源戰略規劃研究,搞好宏觀調控和引導,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出臺政策措施,落實目標任務。用科學發展觀認識資源問題,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護環境,不斷加強開采管理,合理布局,提高資源利用率。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礦業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體制與機制。明確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職責,加強礦產資源國情、省情和法制教育,提高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認識,堅持開發與環保、節約并重,把環保、節約放在首位,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落實最嚴格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科學的發展觀關系礦產資源管理全局的問題,必須實行科學民主決策,要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重大問題的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內部會審制度、社會公示與聽證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涉及有關審批、許可、處罰等事項,必須經過內部會審,共同把關,與管理相對人密切相關的要實行公示和聽證。做到決策科學、民主,執行堅決有力,監督公正透明。
(二)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加快推進安全發展。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是協調推進、密不可分的,通過不斷提高生產力發展水平,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本質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探索、培育和規范采礦權市場,大力推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嚴格規范采礦申辦程序。安監部門和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基層工作人員一道深入生產、施工現場調查研究,認真制定資源開采規劃,控制礦產開采點數量。凡不按規劃行事的,一律禁止采礦,停止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合理配置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建立公平、公開、公正采礦權審批制度為前提,完善制度,規范礦權市場。凡新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都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特殊情況要以協議方式授予,必須履行公示程序。同時,還要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發證工作管理,對審批發放的采礦許可證逐個進行清理,重點對發證程序、發證資料和檔案進行檢查,對越權發證、違規發證和不符合審批程序發證等問題,進行責任追究,建立和完善采礦審批制度和有償出讓轉讓制度,防止礦產資源無償流失,力爭非煤礦山生產管理上規模,上檔次,形成保安全、保環境、保發展、保建設、增效益的大氣候。
(四)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活動,并強化隱患整改效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通知、規定,企業應針對本礦山的生產實際,制定隱患排查治理的實施方案或工作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救援預案“五到位”;實行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要求企業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并建立預警機制。
(五)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其中地下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的,將按照國家規定嚴肅處理。
(六)堅持動態巡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對當地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按照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做到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基層監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非煤礦山動態巡查網絡,建立礦山管理登記臺帳和礦業主經營檔案,做到一季度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冒險作業;同時要加大執法監察專項整治力度,每年由政府統一部署,安監部門牽頭,國土、環保、公安、電力、監察、工商等部門積極配合,對違法開采,亂挖濫采,越界開采,不按利用方案開采,不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條件的采礦點,停供爆破物資,切斷電源,強行關停,限期搬遷。
(八)強化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搞好安全教育培訓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礦山企業特殊需要,是提高礦山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增強職工安全觀念的有力途徑。目前礦山企業面臨金融危機的影響和市場競爭的壓力,同時事故處理賠償增大到60萬元/人左右,所以安全生產的意識必須增強。只有認真抓好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著力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采取集中培訓和分散培訓的形式,重點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不斷提高企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安全意識,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不斷促進企業安全發展。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教育培訓,鼓勵進一步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技術能力增強安全技術管理。
(九)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做到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并通過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推進安全達標建設。
(十)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和技術裝備研發,要求健全機構,配備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
(十一)嚴格限定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裁量權,規定對企業“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等,要求按有關規定的上限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的、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和安全培訓有關規定的等,要依法加重處罰。
(十二)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視情節追究當地及以上政府(部門)領導的責任;加大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及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強化打擊非法生產的地方責任。
(十三)積極開展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和民工監督舉報各類重大安全隱患。
總之,要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安全監管部門需會同國土、環保、公安、監察、工商等部門和各駐礦安監員聯合執法、共同努力,形成長抓不懈的安全監管理長效機制;同時,企業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并堅決實施,加強職工和民工等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干部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隱患整治,加大投入,有效防范,將安全生產的事故風險降低到可以容忍的程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才能取得本質改變。
第10篇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07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7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06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07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04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04年至2006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布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著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后、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采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采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采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采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采或者開采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于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
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后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于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群眾安全、文明生產的愿望。
第11篇 巖金地下礦山安全管理
一、概述
當今安全生產工作得到空前重視,特別是礦山企業安全更是企業的生命線,礦山安全工作始終是礦山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地下礦山由于其作業環境的特殊性,固有的危險性大,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來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從而達到安全生產的條件。一個礦山的安全管理是否合理,人員的安全素質如何,現場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崗位作業工人是否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開采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礦山能否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本文僅對安全管理中的幾個方面進行評述。
二、巖金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
礦山通風系統是否合理不僅關系到井下工人的身體健康,而且對井f施工進度影響很大,不合理的通風系統其改造費用和防治矽肺病所發生的費用遠大于建設初期通風系統的一次性投入費用,因此通風系統的設計對地采礦山企業非常重要。
1.通風系統設計
巖金地下礦山通風系統設計的主要內容有:擬定礦井通風方式和通風系統;計算和分配礦井總風量;計算礦井通風總阻力;選擇礦井通風設備;確定局部通風方式。
以星溪金礦為例,介紹通風系統設計內容。星溪金礦采用平硐開拓方式,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抽山式,礦井總風量為各工作面的所需有效風量和各條風路上的漏風量的總和,所配給的風量必須符合關于氧氣、沼氣、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安個濃度的規定;關于最高風速和最低風速的規定;關于空氣中粉塵安全濃度的規定等。井巷通風阻力的計算宜選擇達產后通風容易和通風困難兩個時期通風阻力最大的風路,沿著這兩條風路,分別計算各段井巷的通風阻力,得出這兩個時期井巷通風總阻力。通風設備的選擇包括主扇和局扇,所選用的主扇必須既能滿足通風困難時的要求,又能做到在通風容易時使用合理。
2.通風系統改造
隨著礦山生產的不斷進行,通風系統會出現各種問題,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有必要對原通風系統進行改造。仍以星溪金礦為例,原通風系統存在以下問題;供風量不足;風量分配不合理,有漏風現象;深部作業供風不足炮煙難以及時排出;系統風流不穩定,有污風串聯現象。針對上述問題采用下列技術措施:增加礦井總供風量;增設通風構筑物,調節風量分配;采場及獨頭巷道用局扇輔助通風;淺部作業中段采用小分區通風系統。采用以上技術措施后通風效果得到極大改善。特別是采用小分區通風系統后礦井總通風阻力大大減少,深部中段供風量增加,通風效果等到很大的改善。
三、巖金地下礦山粉塵防治
井下作業產生的粉塵如不能及時排出、排凈,會影響井下作業人員的健康,嚴重的會引起矽肺病,因此地下礦山除加強通風管理的同時應采取其他防塵、除塵措施。以星溪金礦為例介紹防塵措施。
1.通風除塵
通風除塵是稀釋和排出工作地點懸浮粉塵,防止過量積累的有效措施。井下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并保證各工作面有貫穿風流,通風困難的作業點采用局扇輔助通風。盡量將風速控制在1.5~2.0rn/s之間,此時粉塵濃度將降到最低值,風速再增高時將揚起沉降的粉塵,使風流中含塵濃度增高。
2.濕式作業
濕式作業簡單易行,費用小,效果好是礦井防塵的重要技術措施。濕式作業主要以濕式鑿巖和灑水防塵為主,鑿巖是井下產塵的主要環節,是防塵工作的重點,因此井下必須堅持濕式鑿巖,同時裝卸礦(巖)時和爆破后,必須對礦(巖)和作業面幫、頂進行噴霧灑水。此外,“水炮泥”和水封爆破加工簡單,操作方便,降塵效果顯著值得推廣。“水炮泥”就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部分炮泥充填于炮眼內,經驗表明水炮泥爆破比泥封爆破工作面粉塵濃度降低40~70%,同時還能減少爆破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水封爆破是將炮眼內的炸藥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再給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兩段炮泥之間的空間用水注滿,其作用和“水炮泥”相同。
3.個體防護
采取以上防塵措施后,仍有少量的粉塵懸浮于空氣中,甚至不能達到衛生標準,所以加強個體防護是綜合防塵措施的一個重要方面。個體防護的主要工具是防塵口罩,井下所有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而且防塵口罩阻塵率應達到i級標準。
第12篇 礦山外包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包礦點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礦點正常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非煤礦山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對采礦權范圍內以承包的形式從事礦山建設、生產的采礦點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采礦場范圍以外包項目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如國家《非煤礦山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對應政策出臺以后,要及時對本辦法進行重新修訂。
第三條公司對采礦點原則上以總承包的形式進行發包,公司負安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承包采礦點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如果以分項承包的形式進行發包的,公司負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本單位承包分項全面負責,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與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與公司外包采礦點相關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中介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當建立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采取多種獎勵辦法和懲處措施,提升外包采礦點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對外包礦點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條 公司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依法監督和管理,不得違章指揮;在正式生產之前,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發包采礦點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各項生產許可證照。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公司發現承包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應當要求承包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停止外包采礦點各項現場作業直至終止外包合同。
第七條公司在礦點發包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相應的施工資質進行審查,并根據公司對礦點外包的需要設定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如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進行招標,確定外包單位。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發包。
公司必須在礦點開工前對承包單位的項目部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協議及相關規定的,不得開工。
第八條公司必須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和資金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違反協議的責任。
協議簽訂的具體內容,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中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無明確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體現。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國家和行業范本的應參照執行,沒有則自行擬定。
第九條公司是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投入的責任主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為外包項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設資金保障,以確保安全設施達到“三同時”的要求,公司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合同約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和使用范圍,監督外包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情況,安全生產費用要專款專用,優先建設安全必須的基礎設施(如礦山安全監控系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實行總發包的外包采礦點,公司應當對其承包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重點對承包單位備案情況、施工資質、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現場施工過程,以及承包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內容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實行工程分項發包的外包采礦點,公司應當將承包單位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特種作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健康防護等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外包作業現場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和重大風險評估、事故應急處置辦法等資料,對外包項目進行技術交底,監督承包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和工程設計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如果承包合同中對生產細節有約定的,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對外包采點的礦石產量和品位等進行考核和監控,合作中無明細條款的,公司應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在每月開始前協商下達月度生產任務并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公司建立和完善對承包單位的獎懲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會安全工作會議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年終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估,實行優勝劣汰。對安全業績突出的承包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對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應當給予懲處,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組織內部安全教育培訓時,外包礦點應當派人參加,不收取任何費用;公司組織參加外部取證培訓和其它培訓時要求外包礦點人員參加的,相關手續可由公司統一辦理但費用由外包礦點自理。。
第十六條公司必須建立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承包單位參與并完成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工作,將外包礦點納入公司應急救援范疇,適時組織外包礦點人員參加應急培訓和演練。外包礦點發生事故時,公司應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七條外包采礦點發生事故時,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外包采礦點發生的事故,事故統計數據按照國家要求應當納入公司的事故統計范圍內。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各類相關賠償,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則根據責任的劃分進行分擔,政府的經濟處罰則根據雙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協議內容另行商議。
第三章 對外包礦點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接受公司安全監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工作,按計劃組織建設和生產,做好與承包工程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九條承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資質:可參照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符合公司設定的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持證率100%)等。
第二十條總承包單位對承包采礦點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項承包單位對本單位承包分項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方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將安全建設資金和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優先建設安全必須的基礎設施,嚴禁挪作他用,必須同時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賬目,接受公司和上級的檢查;分項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費用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未經公司同意,承包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所承包的礦點進行分包和轉包;承包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所承包的礦點分包和轉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對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并將分包情況報送公司和負責工程外包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現場管理:
承包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配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保證特殊工種持證率應達到100%,根據生產需要配備有采礦、地質測量、現場管理人員。
承包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組織方案、并報公司審查和備案,嚴格按設計和公司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公司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生產過程中經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排查事故隱患。督促、指導員工按章操作,識別危險、危害因素,及早處理事故隱患,如發生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隱患時,必須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組織人員、機械撤離到安全地點,及時向上級匯報。同時,做好防范事故發生。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服從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會制度組織召開礦點安全工作會議和參加公司安全工作會議。專(兼)職安全員跟班進行生產安全管理,項目部負責人應督促安全員做好安全管理各種記錄臺賬;相關人員服從公司生產組織和統一規劃如開采順序、采場、排土場布置、臺階三要素、防排水設施等。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根據礦點人員的素質、技能、意識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根據人員安排、工作環境、工作易與難、現場危險點、危害點、事故多易發點等情況,每班工作前分別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項,對所管轄內員工人身安全,機械設備、財產安全負責。
承包單位或個人應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按公司要求進行培訓、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并作好記錄。
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公司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公司領導及安全環保部人員對外包礦點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生產現場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時有權按照公司《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處罰。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對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須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條除公司組織的培訓外,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新進礦點成員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職員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新進礦點成員未達到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崗,在未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素質好、技能好、安全意識強的人負責幫助、指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公司共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參加公司組織的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迅速開展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當外包采礦點發生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司及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公司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承包單位或個人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
承包方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各類相關賠償,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則根據責任的劃分進行分擔,政府的經濟處罰則根據雙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協議內容另行商議。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或個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職責,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的、除根據合同協議繳納罰金外,公司將按政府部門罰額的20%~50%進行內部處罰,罰金劃入公司安全生產費用進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有關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司:本文中指**業公司。
分項承包:只承包采礦點生產或建設活動的某個單項(例如只負責機械施工、運輸、土地復墾等),仍需要公司對該采點提供現場管理和總體負責。
總承包:整體承攬采礦點生產或建設活動,直接提供相應的礦產品或完成建設項目,只接受公司生產任務和相應的各項監督,不需要公司對該采礦點提供現場管理和總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