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礦山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
1. 基本要求
對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 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規,樹立遵章守紀、自覺反對“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的好風氣。
(2)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3) 編制和督促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結合實際情況采用科學技術和安全裝備,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礦山的抗災能力。
(4) 制定防塵措施,定期對井下作業環境進行檢測,對接塵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做好職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5) 有計劃地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和安全意識。特殊工種要經過專門的技術培訓,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發證后,持證上崗。
(6) 定期組織全礦安全生產檢查,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7) 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或簽定經濟承包合同中應有礦山安全生產的近期目標和長期規劃,以及實現目標、規劃的措施和檢查辦法。
(8) 對本礦山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及時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要求做到“三不放過”。
(9) 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生產的記錄和檔案資料。
(10) 根據礦山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安全機構或配備相適應的專職安全人員,以保證礦山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2篇 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建設本質安全礦山
安全是礦山永恒的主題,建設本質安全礦山,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維護職工生命健康根本保障,是當前和今后必須抓好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
本質安全是指通過設計等手段使生產設備或生產系統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誤操作或發生故障的情況下也不會造成事故的功能。企業通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健全礦山安全管理制度、推動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可有效防止各類生產事故發生,對建設本質安全礦山具有重要意義。
1.本質安全礦山特征
本質安全礦山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做到人員無失誤、設備無故障、系統無缺陷、管理無漏洞,進而實現人員、機器設備、環境、管理的本質安全,切斷安全事故發生的因果鏈,最終實現杜絕已知規律的、釀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發生,這是礦山本質安全工作的目標。其具體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的本質安全。要求員工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較強的安全意識,具有良好的安全素質,任何情況下,都能按規程操作,杜絕“三違”,杜絕人為失誤,實現人員的本質安全。
(2)設備的本質安全。設備的本質安全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要求機器設備具有故障檢測和安全防護功能,安全可靠性高;另一方面要求在使用過程中要確保機器設備正常運轉不存在安全隱患,達到本質安全管理標準。
(3)環境的本質安全。生產環境應符合安全規程和標準的要求,且作業環境整潔衛生。
(4)管理的本質安全。管理體系應包括完備的管理標準體系、管理措施體系、保障管理標準和管理保障體系。確保管理標準完善,管理措施到位,監督保障體系和預警系統科學合理,實現礦山的本質安全。
實現管理的本質安全,有利于提高人的安全意識,規范人的不安全行為,通過制度保障了設備和環境的安全,管理像一條繩索將各個環節串聯起來,實現安全最大化。
2.本質安全管理目標
礦山本質安全管理目標是通過以預防為核心的,全員、全面、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活動,生產過程中做到人員無失誤、設備無故障、現場無隱患、管理無漏洞,進而實現人員、機器設備、環境、管理的本質安全,切斷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因果鏈,最終實現和杜絕已知規律的釀成重大人員傷亡生產事故發生的的礦山本質安全目標。
3.強化安全管理途徑
礦山是高危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以下幾條途徑強化安全管理:
(1)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嚴密安全防范體系。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證。制定礦山發展規劃和營銷策略、制定安全生產規劃與思路時,應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重要地位;要制定評價標準和工作目標,促進礦山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徹底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要認真總結生產事故的經驗教訓,制定相應的強化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安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地位;要從生產經營工作的現場與實際出發,堅持安全工作預防為主,堅持防患于未然,堅持安全理論與現場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制定詳盡、切實的安全措施,使安全工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地位進一步突出;要創新安全管理機制,嚴格遵守“礦長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實行礦長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使干部和全體職工都重視和支持;要加強安全教育的建章立制,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動方式、方法和經驗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規范、推廣,使之發揮動心入腦的作用。
健全規章制度,形成嚴密安全防范體系,從管理規范上保證安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地位,夯實基礎,從規范管理上堵塞漏洞,使安全規章制度在現場發揮有效的約束作用。
(2)強化職工隊伍責任意識,夯實基礎隊伍。
強化職工隊伍責任意識,夯實基礎隊伍,一要加強基層干部的責任心教育,嚴肅整治只講生產不講安全、視安全工作為兒戲的壞風氣,努力使每一位基層干部安全工作責任意識到位;二要強化遵章指揮意識,基層干部是安全生產過程的直接指揮者和管理者,基層干部必須帶頭掌握規程措施,熟悉管理制度,并加強學習和考試,考試不及格就不能上崗,同時也要把規程、措施貫徹到每一個工人;三要強化現場把關意識,礦山安全工作重在現場,一方面基層帶班干部努力提高工人遵章作業意識,帶班干部要把住重點人物關,對那些經常有違章行為的人,要盯緊盯牢盯實,使其沒有違章作業的機會,另一方面企業要經常開展應急演練活動,使每位職工熟悉、掌握各種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法,在工作中必須不折不扣嚴格加以執行,把住現場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關鍵部位,才能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四要形成以帶班干部為主的安全責任體系,改變過去以工人為主的安全責任體系管理模式,加大對干部的處罰力度,工人違章,帶班干部也要受到牽連和處罰,干部肩上有擔子、有壓力,迫使帶班干部不得不抓好安全工作,形成“干部盡心竭力抓安全,工人一心一意保安全”的安全生產新局面。
(3)嚴格把關,全力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排除。
事故隱患排查及消除的關鍵是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排查處理。根據生產具體情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發生,尤其是控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首先事故隱患排查的關鍵是抓現場管理,礦山作業現場事故隱患排查應遵守的原則是:不安全不生產;事故隱患未徹底處理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進行事故隱患整改;交班時事故隱患未處理徹底,必須向下一個班交待清楚。
其次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及時采取有效的、針對性強的防范措施,防范事故發生。現場管理者責任心的強弱及其擁有的安全技術水平高低決定重大事故隱患是否帶來危害,因此,提高現場安全管理者的安全技術水平是關鍵,同時排查重大事故隱患要快速,做到資金、材料設備、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再者,增強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不斷提高安全文化建設。人是引發事故隱患的最活躍因素,所以消除事故隱患首先要抓住人為這個關鍵,不斷強化作業人員、管理人員的安全素質教育,增強人的安全責任心。
(4)加大安全教育與培訓力度,增加員工安全意識。
加大安全教育與培訓力度,增加員工安全意識,一要重視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集體榮譽感教育、責任感教育。法制教育就是對員工進行安全法規、方針、政策、法紀、事故案例教育;道德教育就是讓員工在工作中逐步形成高尚的職業道德,希望為他人服務的情感,當別人受到傷害時能及時搶救,當他人違章時能及時制止,并能及時提醒他人預防為主;集體榮譽感教育就是讓員工關心集體的榮譽、企業的興衰,把自己在生產中的行為與集體的榮譽緊密聯系起來;安全責任感教育就是讓員工充分認識自我在家庭、企業和社會中的重要性,樹立正確的安全價值觀,認識到安全不僅是礦山企業生產的需要,最主要的還是自己的安全需要。
二是加強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教育,提高安全管理層次。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有一般生產技術知識、一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知識等教育。一般生產技術知識教育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或工藝流程,生產技術過程和作業方法相適應的各種機械設備的性能和知識,工人在生產中的操作技能和經驗以及產品的結構、性能、質量和規格等;一般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就是工作環境中的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專業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教育比較專門和深入,包括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以及根據這些技術知識和經驗制定的各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教育。通過加強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教育,員工安全素養提高,無形中礦山安全管理層次也得到提高。
安全生產不僅是你的責任、他的責任,而是我們每個人共同的責任。建設本質安全礦山,需要每個人的努力,我們要以堅強的意志、堅定的信念、堅實的步伐全面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通過管理使人員、設備、環境出于安全狀態之中,安全就會與我們常在。
第3篇 地下礦山爆破器材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列車前后掛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性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
3、行駛速度不超過2m/s;
4、在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車廂與裝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5、運輸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6、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二、在斜坡道上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2、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品標志。
三、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炸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四、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在井下或夜間,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燈具;
2、不應1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里,不應放在衣兜里;
3、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4篇 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提高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所有從事礦產資源(煤礦除外)開采活動的各種經濟組織負責人、主要經營者和管理者(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產技術工作的副職(以下簡稱礦長)。
第三條 全省實行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審查制度,礦長必須經過審查、考核,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江西省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有資格擔任,無證不得任職。
第四條 礦長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負責本單位或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
3、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合理的開采礦山資源,嚴禁亂掘濫采、越界開采。
4、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和年度計劃,并嚴格執行和落實,定期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調度會,研究、部署和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5、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確保礦山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器材和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6、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7、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
8、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9、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報告傷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條礦長資格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掌握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掌握地方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礦山安全生產規定和規程;
2、具備礦山安全管理知識,具有較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經驗;
3、熟悉采礦生產工藝和技術,熟悉礦山的采掘、地質、水文、通風、供電等基本情況;
4、掌握礦山災害預防措施,具有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和處理能力;
5、投資1000萬元以下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中專(或相當于中專文化程度)、投資1000萬元以上礦山的礦長必須具有大專(或相當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礦山實際工作經驗;
6、身體健康,能夠堅持經常到生產現場檢查工作;
7、經審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資格證書》審批發證程序:
1、《資格證書》申報人所在礦,必須具有礦管部門發給的《采礦許可證》。
2、國有及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非煤礦山礦長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礦長安全資格審查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發證。
3、其他礦山的礦長應向礦山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后,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發證,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審查發證按所屬礦山類別(金屬與非金屬地下開采、露天開采類),依照《礦長安全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大綱》,由發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考核由發證部門命題,采取理論考試與實際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5、登記表一式三份,分別由行業管理部門、發證部門和礦山礦長本人收存。
6、經審查、考核合格者,發證部門簽發《資格證書》,由本人妥善保存備查。
第七條 非煤礦山礦長必須從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配,無證者不得任職。現任礦長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應按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任職。違反本辦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條 凡取得《資格證書》并已任職的礦長,如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可以提出批評警告,對情節嚴重或因失職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有權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發證部門每年進行一次驗證復審,重點考核其任職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業績,也可進行理論考試,對不合格者,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任職礦長,在所屬考核區內同類礦山中調動任職仍然有效,否則必須重新按本辦法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表》、《資格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5篇 礦山安全管理考核辦法范本
1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 安全獎勵
2.1.1對舉報違章、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議并采納者,給予100-500元獎勵。
2.1.2處理和解決了較大的事故隱患者給予200元以上的獎勵。
2.1.3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及搶救傷員的有功人員給予200-1000元獎勵。
2.1.4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避免了傷亡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500-1000元獎勵。
2.1.5實現當月安全生產目標,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可享受全額崗位安全津貼。
2.1.6每季度班組驗收的優秀班組(95分以上)給予500元/班獎勵。
2.1.7每季度實現無違章班組的給予500元獎勵。
2.1.8對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司機給予300元/人獎勵
2.1.9對年終評比獲得安全先進的作業區、先進班組、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獎勵金額待定。
2.2事故考核
2.2.1一般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300元;考核主要責任人300元,次要責任人2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200元,考核事故班長1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100元。
2.2.2重大險肇事故:否決事故單位當月安全津貼;考核作業長、書記各500元;考核主要責任人500元、次要責任人3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長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200元。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
2.2.3微傷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300元;事故主要責任人考核3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200元;考核事故班長100元;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100元;考核事故單位2000元,事故班長在作業區做檢查。
2.2.4輕傷事故:否決作業區當月安全津貼;考核作業長和書記、作業區安全員各500元,作業長在全礦管理人員會議做書面檢查;主要責任人考核5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3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300元;考核事故班長200元,班組安全員200元,安全互保對子200元;考核事故單位3000元;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考核機關承包人200元。
2.2.5重傷事故:否決礦當月安全津貼;作業長和書記各考核3000元,作業區主要領導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作業長在全礦大會做書面檢查;考核事故主要責任人3000元,次要責任人2000元;考核作業區安全員20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1500元;事故班長1000元,班組安全員500元,安全互保對子500元;考核事故作業區6000元;考核安全科長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辦1500,機關承包人500元。
2.2.6工亡事故:否決礦當月安全津貼;作業長和書記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各考核6000元,在全礦大會做書面檢查;事故主要責任人考核10000元、次要責任人考核6000元;作業區安全員50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技術人員各考核3000元;考核事故班長3000元;班組安全員2000元,安全互保對子2000元;考核事故作業區20000元;安全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考核6000元,安全主管考核5000元,安全主辦考核3000元;機關承包人2000元。
2.2.7以上事故責任人觸犯法律的由國家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2.2.8 以上事故礦長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考核由集團公司進行考核。
2.2.9外來用工發生工亡事故的,按宏興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0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輛傷害事故,按宏興股份公司《2023年安全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1新鑒定出職業病的,對相關人員按重傷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2.12一年內重復事故對作業區相關人員加倍考核。
2.3管理技術人員由于工作失職、失管、失控導致發生事故經濟處罰。
2.3.1一般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500元,事故單位其它管理技術人員3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500元,安全主管300元,安全主辦200元。
2.3.2重大人身險肇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2000元,其它管理技術人員1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2000元,安全主管1000元,安全主辦500元。
2.3.3微傷事故:考核作業長、書記各1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員5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1000元,安全主管800元,安全主辦500元。
2.3.4輕傷事故:考核作業長和書記各3000元,考核作業區管理技術人員各2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3000元,安全主管2000、安全主辦1000。
2.3.5重傷事故:作業長和書記各考核6000元;考核作業區管理技術人員各3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6000元,安全主管3000,安全主辦2000。
2.3.6工亡事故:作業長和書記考核10000元;考核其它管理人員6000元;安全部門由于失職、失管、失控,考核安全科長10000元,安全主管考核6000元,安全主辦考核5000元。
2.4目標指標考核
2.4.1工傷事故按以上考核辦法考核。
2.4.2崗位粉塵合格率未達標,考核主管作業區作業長、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使除塵設備無法開動或未開動造成粉塵濃度超標,考核生產科和設備科科長及主管人員各500元。
2.4.3安全標準化班組不達標的,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他管理人員300元。
2.4.4污染物綜合排放合格率沒達標的,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考核作業區其它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達標的,考核設備科科長及主管人員各500元。
2.4.5、高度及以上危險源受控率、隱患整治與受控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證件有效率未完成指標,考核作業區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作業區其它管理人員300元;由于管理原因未達標的,考核安全科長及主管人員500元。
2.5基礎管理考核
2.5.1作業區必須建立安全考核細則,否則考核作業長和書記各500元。
2.5.2作業區、班組未按要求組織 “三級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轉崗安全教育的。每發現1人次, 考核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班長300元。
2.5.3作業區、班組未按要求組織作業區每周、班組每日安全自檢自查,每發現1人次, 考核作業長和書記500元,考核班長100元。
2.5.4 被查出現場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問題,每項考核作業區200元; 作業區隱患整改不及時,每項考核作業區100元。
2.5.5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未能達標,考核作業區300元/次。
2.5.6日常工作計劃未按期完成(包括不按時參加會議或不完成臨時交辦任務等情況),考核作業區1000元。
2.5.7未執行檢修掛牌制、停送電制和較大檢修安全措施審批制的。考核作業區1000元。
2.5.8作業區安全記錄未達到要求,考核作業區500元。
2.5.9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危險預知等知識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考核200元,并責令停工學習,學習期間只發生活費。
2.5.10班組的安全基礎工作未能達標。考核:
(1)班組安全記錄、企管記錄:未達到要求,考核班組長100元。
(2)月安全教育:班組必須每月組織一次書面的班組安全考試,未及時組織安全教育,考核班組長100元/次;教育內容少于5題或不符合要求,考核班組長100元;卷紙沒有及時批閱,考核班組長100元;班組成員未按班組要求參加教育,考核責任人200元。
(3)其他安全教育:新分配工人、轉崗工人以及班組成員連續30天沒有上班的復工人員,必須經過班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安排上崗,考核班組長300元。
(4) 安全檢查:班組各成員應加強日常崗位點檢確認,做到每日一檢一記,尤其對機具、機臺、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要害部位,必須認真點檢確認并記錄清楚。否則考核點檢責任人100元;因點檢不到位造成后果的,按違章違規考核處理。
(5)隱患整改:班組各成員必須做好隱患整改和登記工作,對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隱患(如開關蓋不全,接地線不連接,用銅絲代替保險、電焊機二次線無接線盒等),考核300元/項;對檢查出隱患未及時進行整改,考核100元/項。
(6)互保聯保:實行安全互保,互保對象之間要做到“四個互相”,一項未做到考核班組長及責任人100元。
(7)周安全活動:周安全活動“四落實”工作未達到要求,記錄不認真,考核班組長100元;職工無故不參加活動的按曠工論處、其他行為按違章論處。
(8)安全交底:班組長在班前會及施工前要認真組織安全措施交底。沒有交底考核200元,交底不認真100元。
2.5.11礦組織的月綜合安全檢查,無故不參加的管理人員考核500元/次,檢查未查出問題的考核500元/次。
2.5.12礦月綜合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考核100元/項。
2.6 現場管理考核
2.6.1認真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嚴格班前、班后會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的班長、值班長(以下簡稱值日長)必須組織開好班前、班后會,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必須在班前對本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記錄,雙方簽字。崗位工要做好崗位的安全交接工作。無班前、班后會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考核200元,記錄不清100元,檢查人員發現現場存在明顯的安全問題,而交接班記錄中無記錄,考核責任人各200元。
2.6.2值日長、崗位人員必須在班前、班中、班后至少三次對現場和設備全面的檢查確認,每檢查一次記錄一次,當班沒有處理完畢的交下班處理。無記錄或記錄不清考核100元,未采取處理措施考核200元。
2.6.3值日長要切實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對本班的生產任務做到心中有數,合理、穩定、均勻地組織當班的生產。因生產組織混亂而影響安全生產時考核300元。
2.6.4值日長要隨時檢查督促當班人員遵章守紀、愛護和正確使用設備、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值日長對違章不制止或有隱瞞、弄虛作假行為的,考核500元。
2.6.5臨邊和危險作業時值日長必須在現場進行指揮和確認。否則考核200元。
2.6.6對上級安排的當日當班安全工作,必須令行禁止,不得推委搪塞,否則考核200元。
2.6.7值日長對崗位工反映的安全問題,必須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積極安排解決,否則考核200元。
2.6.8值日長安排處理突發生產、設備事故時,嚴格按工藝技術要求和安全程序進行。處理不當考核300元。
2.6.9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車輛、機電設備、天氣條件等突發異常,不能繼續正常生產、工作時,值日長必須安排停止作業,必要時組織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否則按違章指揮考核500元以上。
2.6.10多工種人員交叉作業過程中必須統一指揮、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做到“三不傷害”和“四個互相”。現場指揮作業的“攤長”一定要保證安全作業的局面,無“攤長”考核班組長200元;作業現場混亂考核“攤長”200,其他作業人員各100元。
2.6.11除塵設備故障導致崗位粉塵超標,考核設備管理責任人500元;除塵設備完好不開動或降塵措施不落實導致崗位粉塵超標,考核操作人員200元及作業區領導500元。
2.6.12作業完畢,未按要求清理現場,恢復安全設施(裝置)的,考核負責人200元,其他作業人員各100元。
2.6.13安全互保對象不明確,沒有條件實現互保聯保的崗位人員未定時向值班人員聯系匯報的。考核100元。
2.6.14發生人身、設備事故,除積極組織事故應急處理外,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管理人員沒有發出指令或事故現場沒有確認,不得私做主張進行處理。否則考核500元。
2.6.15發現一次群體違章行為或嚴重違章指揮的現象時,否決作業區當月安全津貼,考核責任人1000-3000元。
2.6.16每個職工每項操作都必須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作業指導書和作業標準,嚴禁冒險蠻干和違章操作,違章按《西溝礦反習慣性違章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2.6.17各級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均按嚴重違章行為考核。
2.6.18違章人員必須停工接受礦級一天以上的學習教育,停工期間只發生活費。
2.7其它
2.7.1 在專項安全活動(安全月、百日無事故等)期間,安全考核將加倍。
2.7.2 本考核的條款將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增補。
2.7.3所有考核一律從績效工資中扣除,當月不夠的,逐月扣除。
2.7.4本考核解釋權歸礦安全監察科。
第6篇 實現非煤礦山管理多樣化觸動員工安全神經
從近年來我國非煤礦山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結果看,非煤礦山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員工“三違”行為引起的。“三違”現象已成為嚴重威脅員工生命安全,影響企業形象和制約企業發展的頑疾。
分析
意識淡薄是根源
安全意識淡薄是習慣性“三違”產生的主要根源。存在僥幸心理的員工認為不是每次違章作業都出事故,不是每起違章作業事故都發生在自己身上;一些員工認為自己有一定的經驗和技術,圖省事、怕麻煩,急于完成任務下班,從而簡化、合并工作步驟;還有個別老員工,自認為工作經驗豐富,嘴上講得頭頭是道,可在實際工作中卻明知故犯。他們是習慣性“三違”的主要人員,也是安全防范的重點。
產生“三違”行為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現場作業人員表現出來的僥幸心理、習慣心理、“隨大流”心理和麻痹心理;二是現場指揮人員表現出來的放縱心理、逞強心理;三是現場監督人員表現出來的同情心理、不負責任心理和避重就輕心理。
目前非煤礦山企業對“三違”人員的管理,多采取經濟處罰與安全教育再“回爐”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方式,雖然能讓“三違”人員暫時從處罰中吸取教訓,但并沒能讓他們真正認識到“三違”行為會對自身或他人生命造成傷害。若對“三違”人員處理輕了,只管用一陣子,收不到良好的效果;若處罰重了,“三違”人員又容易產生逆反心理,造成管理人員和員工間的隔閡,不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做法
疏堵結合是關鍵
“三違”的外在表現是行為,根子在思想。根治“三違”的關鍵,僅靠出重拳、嚴懲罰的“堵”是遠遠不夠的,還應做好“疏”的工作。要疏堵結合,增強“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全面推行人本管理,努力實現安全管理的多樣化。
領導重視,全員參與。企業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生產第二”和“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沒有抓不好的安全”的理念,堅持“寧愿犧牲生產任務、經濟效益,也不能犧牲安全”的原則,以杜絕“三違”行為為重點,加強先進安全文化建設。
從思想上進行突破。企業應針對“三違”人員的不同違章心理進行疏導,從分析“三違”行為產生的原因入手,幫助員工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增強其安全意識。遇到一些員工擺不正自己的位置,被動接受管理,甚至想方設法逃避管理的情況,企業還可借助輿論引導、親情感化、群監網絡等教育途徑,使員工從思想上認識到“三違”的嚴重后果,自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教育。根據員工的不同特點實施不同的培訓教育,培訓教育的方式,不能僅滿足于“文件發了、會開了、精神傳達了”,更應與時俱進,講究方法,注重針對性、有效性。
推行人本管理,努力實現安全管理的多樣化。目前一些非煤礦山企業采取處罰金返還、安全擔保、風險抵押、安全幫教等多種管理方式,員工還可以自主選擇處罰方式,這些做法值得推廣和借鑒,真正觸動員工的“安全神經”。
第7篇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07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7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06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07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04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05年死亡90人、2006年死亡64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04年至2006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07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07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布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著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后、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采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采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采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采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采或者開采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于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
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后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于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群眾安全、文明生產的愿望。
第8篇 非煤礦山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管理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第9篇 礦山安全管理措施四法
管理方法——事故預防對策之技巧。礦山安全管理是一門科學,礦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種技術。礦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當,是保證礦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發揮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統工程法
在礦山生產過程中,導致礦山災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礦山安全管理必須從整個礦山系統的總體出發,研究人、社會、環境、技術、經濟等因素構成的礦山安全大協調系統,建立礦工生命保障、健康;礦山財產安全;礦山環保、信譽的目標管理體系。
過去,礦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單個礦井、單個災害種類、單個側面的管理,局限于具體的災害事件的管理,即進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應用有限,很難進行實質性的大規模推廣應用。因此,礦山安全管理應向綜合化和系統化方面發展,即大力開展對多礦區、多礦種、多種礦山災害的總體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減災,綜合防治”。
2安全評價法
安全評價也稱為危險評價或風險評價,是按照科學的程序和方法,對礦山系統中的危險因素、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損失與傷害程度進行調查研究與分析論證,并以既定的指數、等級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針對存在的問題,根據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險或將危險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預測與預防法
事故預測:礦山災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現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種隨機現象,對于個別考察無具有不確定性,但對于大樣本,則表現出規律性。因此,運用概率統計的方法是研究礦山災害事故規律、進行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質:小概率事件;隨機現象;大數法則。預測方法:時間序列預測法;線性回歸預測法;灰色預測法;趨勢外推預測法;主次因素薄弱環節預測法;規范反饋預測法等。
事故預防:礦山災害事故的預防模式可分為事后型模式和預期型模式兩種。事后型模式是一種被動的對策,即在礦山災害事故或災難發生后進行整改,以避免同類事故再度發生的一種對策。這種對策遵循如下技術步驟:礦山災害事故發生——調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對策——實施對策——進行評價——新的對策。預期型模式是一種主動、積極地預防礦山災害事故發生的對策。顯然這是現代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術步驟是:提出礦山安全或減災目標——分析存在的問題——找出主要問題——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方案——評價——新的目標。
4安全目標法
礦山安全目標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據當前礦山企業所面臨的形勢和社會需要,由上級制定出一定時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礦山安全管理所要達到的總目標,然后將安全目標分解落實到下級各部門或個人,要求下級各部門或個人根據上級制定的安全目標和保障措施,來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標和保障措施,并將其付諸實施;然后,再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作為進一步搞好礦山安全目標管理的依據。簡言之,礦山安全目標管理就是讓礦山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礦工親自參加安全目標的制定,在工作中實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標的一種管理方法。由此可見,礦山安全目標管理是一種重視人、激勵人、能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動態管理方法,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礦山安全的整體優化,即使礦山生產達到最佳的整體安全運行效應。
第10篇 數字化礦山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數字化礦山安全監控系統為集團公司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提供了高效、穩定、快捷的瓦斯實時監測數據,公司領導在辦公室、會議室可以隨時查詢各礦井瓦斯、通風、井下風速、風量的實時數據,各相關領導隨時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制定可行的安全生產對策,系統同時還可以查詢礦井瓦斯綜合報表、瓦斯變化分析曲線、井下傳感器動態示意圖、礦山地質圖形、地質儲量三維立體圖形查、井下巷道公布圖,并實現了風機視頻監控等各項功能,做到了礦井安全監控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信息準確、反應靈敏。七煤集團數字化礦山安全監測系統,公開了井下瓦斯變化的全過程,為安全生產的科學決策,提供了信息支持,實現了礦井瓦斯重點排查跟蹤、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跟蹤,系統功能包括:
1、數字化礦山瓦斯監測監控管理信息系統
2、礦井風機監控管理信息系統
3、井下巷道風流、風速、風量實時監測管理系統
4、gis網絡數字煤礦安監管信息系統、
5、gis網站煤炭安全隱患排查信息系統、
6、礦山地質圖形管理信息系統
系統地提供了完備的安全監測與信息管理,建立了煤礦信息基本數據庫,對通風系統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下運輸系統圖等實現了動態網絡監測,實現了礦井通風安全多級監管、統一監測的目的,使集團公司安全管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
數字化礦山安全監控系統為集團公司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提供了高效、穩定、快捷的礦井環境實時監測數據,公司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可隨時查詢各礦井瓦斯、溫度、一氧、負壓、粉塵、井下風速、風量的實時數據信息,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制定可行的安全生產指揮策略,系統支持礦井瓦斯變化分析曲線、井下傳感器動態示意圖、礦山地質圖形、地質儲量三維立體圖形查詢、礦井圖,做到了礦井環境安全監控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信息準確,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了保障。
第11篇 礦山外包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包礦點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礦點正常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非煤礦山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對采礦權范圍內以承包的形式從事礦山建設、生產的采礦點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采礦場范圍以外包項目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如國家《非煤礦山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對應政策出臺以后,要及時對本辦法進行重新修訂。
第三條公司對采礦點原則上以總承包的形式進行發包,公司負安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承包采礦點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如果以分項承包的形式進行發包的,公司負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本單位承包分項全面負責,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與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與公司外包采礦點相關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中介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當建立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采取多種獎勵辦法和懲處措施,提升外包采礦點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對外包礦點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條 公司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依法監督和管理,不得違章指揮;在正式生產之前,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發包采礦點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各項生產許可證照。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公司發現承包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應當要求承包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停止外包采礦點各項現場作業直至終止外包合同。
第七條公司在礦點發包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相應的施工資質進行審查,并根據公司對礦點外包的需要設定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如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進行招標,確定外包單位。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發包。
公司必須在礦點開工前對承包單位的項目部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協議及相關規定的,不得開工。
第八條公司必須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和資金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違反協議的責任。
協議簽訂的具體內容,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中有明確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無明確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體現。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國家和行業范本的應參照執行,沒有則自行擬定。
第九條公司是外包采礦點安全生產投入的責任主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為外包項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設資金保障,以確保安全設施達到“三同時”的要求,公司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合同約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和使用范圍,監督外包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情況,安全生產費用要專款專用,優先建設安全必須的基礎設施(如礦山安全監控系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實行總發包的外包采礦點,公司應當對其承包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重點對承包單位備案情況、施工資質、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現場施工過程,以及承包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內容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實行工程分項發包的外包采礦點,公司應當將承包單位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特種作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健康防護等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外包作業現場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項目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和重大風險評估、事故應急處置辦法等資料,對外包項目進行技術交底,監督承包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和工程設計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如果承包合同中對生產細節有約定的,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對外包采點的礦石產量和品位等進行考核和監控,合作中無明細條款的,公司應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在每月開始前協商下達月度生產任務并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公司建立和完善對承包單位的獎懲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會安全工作會議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年終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估,實行優勝劣汰。對安全業績突出的承包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對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應當給予懲處,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組織內部安全教育培訓時,外包礦點應當派人參加,不收取任何費用;公司組織參加外部取證培訓和其它培訓時要求外包礦點人員參加的,相關手續可由公司統一辦理但費用由外包礦點自理。。
第十六條公司必須建立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承包單位參與并完成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工作,將外包礦點納入公司應急救援范疇,適時組織外包礦點人員參加應急培訓和演練。外包礦點發生事故時,公司應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七條外包采礦點發生事故時,公司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外包采礦點發生的事故,事故統計數據按照國家要求應當納入公司的事故統計范圍內。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各類相關賠償,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則根據責任的劃分進行分擔,政府的經濟處罰則根據雙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協議內容另行商議。
第三章 對外包礦點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接受公司安全監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工作,按計劃組織建設和生產,做好與承包工程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九條承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資質:可參照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符合公司設定的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項目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持證率100%)等。
第二十條總承包單位對承包采礦點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項承包單位對本單位承包分項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方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將安全建設資金和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優先建設安全必須的基礎設施,嚴禁挪作他用,必須同時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賬目,接受公司和上級的檢查;分項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費用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未經公司同意,承包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所承包的礦點進行分包和轉包;承包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所承包的礦點分包和轉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對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并將分包情況報送公司和負責工程外包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現場管理:
承包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配置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保證特殊工種持證率應達到100%,根據生產需要配備有采礦、地質測量、現場管理人員。
承包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組織方案、并報公司審查和備案,嚴格按設計和公司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現場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公司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生產過程中經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排查事故隱患。督促、指導員工按章操作,識別危險、危害因素,及早處理事故隱患,如發生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隱患時,必須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組織人員、機械撤離到安全地點,及時向上級匯報。同時,做好防范事故發生。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服從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會制度組織召開礦點安全工作會議和參加公司安全工作會議。專(兼)職安全員跟班進行生產安全管理,項目部負責人應督促安全員做好安全管理各種記錄臺賬;相關人員服從公司生產組織和統一規劃如開采順序、采場、排土場布置、臺階三要素、防排水設施等。
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根據礦點人員的素質、技能、意識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根據人員安排、工作環境、工作易與難、現場危險點、危害點、事故多易發點等情況,每班工作前分別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項,對所管轄內員工人身安全,機械設備、財產安全負責。
承包單位或個人應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按公司要求進行培訓、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并作好記錄。
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公司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公司領導及安全環保部人員對外包礦點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生產現場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時有權按照公司《安全獎懲制度》進行處罰。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對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須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條除公司組織的培訓外,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新進礦點成員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職員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新進礦點成員未達到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崗,在未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素質好、技能好、安全意識強的人負責幫助、指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公司共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參加公司組織的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迅速開展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當外包采礦點發生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司及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公司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承包單位或個人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
承包方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和各類相關賠償,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則根據責任的劃分進行分擔,政府的經濟處罰則根據雙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協議內容另行商議。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或個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職責,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的、除根據合同協議繳納罰金外,公司將按政府部門罰額的20%~50%進行內部處罰,罰金劃入公司安全生產費用進行專款專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有關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司:本文中指**業公司。
分項承包:只承包采礦點生產或建設活動的某個單項(例如只負責機械施工、運輸、土地復墾等),仍需要公司對該采點提供現場管理和總體負責。
總承包:整體承攬采礦點生產或建設活動,直接提供相應的礦產品或完成建設項目,只接受公司生產任務和相應的各項監督,不需要公司對該采礦點提供現場管理和總體負責。
第12篇 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地下礦山通風是保證向井下連續輸送必要數量的新鮮空氣、稀釋并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為礦工創造安全舒適工作環境的根本措施。礦井實行機械通風、合理設置通風構筑物、正確布置局部通風機及風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發生的前提。加強通風系統維護與運行管理是杜絕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證。近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aq2013-2008)的有關規定,大力開展機械通風專項整治,在通風安全管理、預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進了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礦山企業存在通風系統不完善、通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應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導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導致死亡人數增加的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地下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強機械通風作為通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研究、部署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領導要經常深入地下礦山企業調查研究和檢查指導,深入分析本地區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現狀,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重大隱患,細化工作方案,強化對策措施,建立有效機制。要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嚴格執法;尤其要嚴肅查處中毒窒息事故,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嚴格落實通風安全管理各項工作措施
(一)嚴格落實通風安全管理責任和制度。地下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直接負責。要實行通風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指標,將通風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并定期檢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通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通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通風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通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地下礦山企業必須設立通風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礦日常通風安全管理以及通風檢測、粉塵測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測風、測塵儀表和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從事井下局部通風機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礦井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窗和擋風墻等)操作及維護,以及從事井下防塵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三)切實加強機械通風工作。地下礦山必須安裝主要通風機,建立和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正常生產情況下,主要通風機應連續運轉。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實施相應停風應對措施。每臺主要通風機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應設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要有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分鐘內使礦井風流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主要通風機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主要通風機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通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和測試的主要通風機,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不符合規定的,要立即停產整改,補充完善有關設備設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四)加強建設項目通風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質勘探企業,必須編制勘探期間通風安全設計,按設計要求安裝局部通風機,嚴禁采用擴散通風方式和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機械通風,并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基建時期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確保井下作業場所獲得足夠的新鮮風量,在礦井通風系統形成前嚴禁投入生產。
(五)強化通風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地下礦山企業要根據井下生產變化,及時調整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并繪制全礦通風系統圖。要建立主要通風設備設施技術文件、通風系統圖、日常檢查維修記錄以及通風系統和設備設施檢測檢驗、隱患排查治理、通風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種培訓考核等記錄檔案資料。通風管理基礎資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產整改,補充完善后方可恢復建設、生產。
(六)加大通風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礦山企業要對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運轉及維護保養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檢測情況,炸藥庫、機電硐室通風情況,通風構筑物的建筑和維護情況,采空區、廢棄巷道密閉情況等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和整改期限。發現主要通風機、通風系統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停產進行整改。對由于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加大通風安全投入。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安排通風安全工程、通風設備設施更新和技措專項費用,并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應當依托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技術力量進行通風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采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技術和裝備,提高通風系統的科技含量。
三、嚴防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發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強廢棄礦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廢棄礦井、采空區等有關情況進行徹底排查,建立檔案,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完善安全措施。地下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所屬的資源枯竭礦井、廢棄井巷等實施閉坑、封堵;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井進行驗收,確保關閉到位。對關閉和廢棄礦井井筒要封閉、填實,平整工業場地,四周設置明顯的永久性警示標志。嚴禁人員進入廢棄礦井和礦洞。
(二)加強采掘工作面和獨頭巷道、采空區通風安全管理。地下礦山企業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嚴禁采用擴散通風的方式。局部通風機風筒必須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杜絕漏風,降低阻力,嚴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風筒。人員進入掘進工作面、采場進行作業前,必須用儀器進行檢測,確保風量和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通風時間應不少于30分鐘,并確保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部通風機應連續運轉。暫時或永久停止作業并已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的采場、獨頭上山、天井及獨頭巷道,應及時用柵欄封閉,并設置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先進行通風和空氣成分分析,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采場回采完畢后,要將所有與采空區相通、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及時密閉。
(三)加強爆破作業安全管理。爆破作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爆破說明書和作業規程。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按爆破說明書和作業規程進行爆破作業。起爆前應認真檢查爆破作業地點的情況,確認作業通道和撤離路線安全暢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風、現場其他人員已經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爆破后必須先開動局部通風機排除有毒有害氣體,經檢測確保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后,方可進入作業。作業前,要由技術人員認真檢查作業面有無盲炮、支護是否破壞等情況。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爆炸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等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的有關規定。
(四)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設施,并要有足夠可靠的消防用水;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硐室、機修硐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井下各種油類必須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必須有嚴密的封蓋;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一旦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井下動力線、照明線、變壓器、電動設備等電器設備以及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材料,并經常檢查,及時更新。新建礦井井下嚴禁使用木質支護材料,生產礦井要逐步淘汰木質支護。嚴禁在井下吸煙,嚴禁在井下使用電爐、燈泡等進行防潮、烘烤、做飯和采暖。在井下進行切割、焊接等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實施。
四、強化應急管理,嚴防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一)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地下礦山企業要制定停電、反風、中毒窒息、火災事故等情況下的應急救援預案,繪制井下避災路線圖。要按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建立健全井下應急救援通訊聯絡系統,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隔離式自救器,并經常檢查維護,及時更新。
(二)加強應急知識培訓和現場應急演練。地下礦山企業要對所有下井人員進行專門的預防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知識培訓,使下井人員了解通風安全管理基本知識,了解井下有毒有害氣體的產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業場所的逃生路線、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處理措施,并定期組織現場應急演練,提高職工的現場應急處置能力,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三)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各項施救制度。地下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并強制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獎懲制度。發生中毒窒息事故時,要迅速報告礦調度室,有關區域人員要迅速撤離;在救援隊伍到達前,搶救人員要按照中毒窒息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救援;進入危險區域必須佩戴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護用品,必須有專人負責檢測空氣質量、保持危險區域局部通風機正常開啟;嚴禁擅自進入危險區域盲目施救。對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護用品擅自進入危險區域,以及違章指揮盲目進行施救的要從嚴進行處罰,造成事故擴大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制止盲目施救,沒有造成事故傷亡人數增加的人員要給予獎勵。
(四)加強救援能力建設。各類礦山企業都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專業救援隊伍簽定救援協議。同時,要加強裝備建設,配備必要的、先進的、專用的、特殊的救援裝備。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有力、有效施救。
五、嚴格執法,強化安全監管
(一)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履行“三同時”審查時,要依法依規對礦井機械通風系統的設計和建設情況嚴格審查。凡新建地下礦山初步設計中沒有設計機械通風系統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無貫穿風流的回采工作面沒有局部通風設計的,沒有要求制定炮煙中毒窒息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一律不得通過安全專篇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沒有按初步設計安裝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等設備設施,或者規格型號不符合設計的,現場沒有配備通風檢測儀器儀表以及自救器等防護用品的,通風效果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均不予通過驗收。未通過“三同時”審查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對未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的地下礦山企業不得頒發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現場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查清轄區內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的基本情況,督促企業完善通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要制定檢查計劃,突出檢查重點,科學作出安排。要重點檢查地下礦山通風管理機構、通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機械通風系統的建立、運行和管理情況,通風檢測儀器和自救器的配備情況及檢測記錄,通風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及隱患整改情況,應急救援預案的可操作性和職工應急演練及培訓記錄情況,發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礦山企業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情況等。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薄弱環節、重大隱患等要重點跟蹤,進行專項和定期督查。
(三)嚴格行政執法。對地下礦山企業通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檢測記錄不完善,檢測儀器和自救器配備不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中毒窒息事故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機械通風系統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嚴肅調查處理每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對通風系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發生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章指揮施救,以及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的有關責任人,要嚴厲追究責任。要監督指導地下礦山企業認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的技術和管理原因,及時修訂相關作業規程和工作制度,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嚴防同類事故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