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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07 08:42:10 查看人數:51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1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條 項目部應在開工前15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到當公安局消防科報審備案,并辦理《消防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項目部應建立消防規章制度和消防組織,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并將培訓資料存入內業檔案中。

      第四條 施工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不于3.5米,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五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靈敏有效。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徑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第七條 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作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第八條 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手續。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十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配電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條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第十三條 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進度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第十七條 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設專人看護。

      第十八條 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

      第十九條 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第二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保衛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施工現場保衛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現場保衛消防工作由企業安全負責人,接受總承包企業的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

      二、保衛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應建立保衛消防領導小組,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現場的保衛消防安全,指導本現場的保衛消防管理工作。

      2.施工現場應逐級制定保衛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保衛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保衛消防安全職責。

      3.施工現場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用火、用電、用氣、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和使用制度以及保衛消防教育制度,加強對全體職工保衛消防知識的培訓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4.施工現場應設置訓練有素、業務能力強的警衛人員,同時要組建義務消防隊。警衛、義務消防隊每季度最少要進行一次教育、訓練,熟練掌握警衛、消防知識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進行防火檢查和撲滅初起火災。

      5.施工現場應制定生活區、辦公區及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定期組織演練。

      6.施工現場必須加強動火證管理,動火證必須由總包單位消防負責人簽發,嚴禁由分包單位或其他人員簽發。

      7.施工組織設計要有保衛消防安全措施方案及設施平面圖,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或備案。

      三、施工現場保衛工作

      1.施工現場要建立門衛和巡邏護場制度,護場守衛人員要佩帶值勤標志,進出人員要佩帶胸卡。重點工程、重要工程要實行區域劃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2.加強對施工現場務工人員的管理。施工現場使用的務工人員必須手續齊全,建立務工人員檔案,非施工人員不得進住現場,特殊情況要經保衛部門負責人批準。

      3.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要建立預警制度,對于有可能發生的事件要定期進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發生時,必須報各上級主管部門,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態擴大。

      4.加強對財務、庫房、宿舍、食堂等易發案件區域的管理,要明確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發生各類治安案件。嚴禁賭博、酗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斗毆。

      5.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要害部門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并指定專人負責重點管理。

      6.做好成品保衛工作,制定具體措施,嚴防被盜、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四、施工現場消防工作

      1.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

      2.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消防車道不能環形的,應在適當地點修建回轉車輛場地。特殊情況不能設置消防車道的,要充分利用社會消防車道,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

      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3.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4.施工現場消火栓應布局合理,禁止被埋壓、圈占和毀壞,周圍3m內不準存放物品;消火栓處晝夜要設有明顯標志,要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水槍及相關工具;地下消火栓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5.施工現場消防干管直徑應不小于100mm。水壓不足或沒有市政供水管網的施工現場,應修建不小于12m3的貯水池,并應有相應的電力、補水、加壓設施。

      6.高度超過24m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及水槍。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消防水泵要采用一用一備的方式。

      9.保溫材料施工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動火作業,禁止動火動焊與鋪設保溫材料交叉作業施工。

      10.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

      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1.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2.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13.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及時清除。

      14.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得在建設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5.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16.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

      17.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8.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19.防水作業時,做防水的區域必須保持通風良好,要嚴格按照施工技術方案實施。防水施工完畢后,防水層上方不得從事明火作業,做好防水的部位應采取保護措施,

      防止明火將其引燃。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做好施工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0.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辦公區應分開設置。建筑工程主體結構與非施工作業區臨建房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米。生活區、辦公區等區域內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的臨建房屋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米。采用難燃材料搭建的臨建房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21.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材料庫、加工用房及明火作業的廚房等施工現場臨建房屋的材料必須選用非燃建材。

      22.辦公室、宿舍等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其圍護結構宜使用非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其圍護結構(含保溫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但施工單位應在搭建前現場抽樣,送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23.圍護結構(含保溫材料)采用難燃材料的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內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金屬管或經阻燃處理的難燃型硬質塑料管保護,且不應敷設在難燃材料結構內。

      24.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屋門的寬度不得小于1.2米,門須向外開,如房間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或房間內住20人以上)時,必須設置不少于2處的疏散門;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多層施工現場臨建房屋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設置兩部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部金屬豎向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25.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五、保衛消防內業資料

      1. 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部位登記表

      工程項目應根據防火制度要求對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部位進行登記,消防重點部位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器材,明確相關責任人員。

      2. 保衛消防設備平面圖

      施工現場應繪制保衛消防設施、器材平面圖,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明確現場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布置位置和數量。

      3. 保衛消防制度、方案、預案

      項目經理部應制定施工現場的保衛消防制度、現場保衛消防管理方案、重大事件、重大節日管理方案、現場火災應急救援預案、現場應急疏散預案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將文件對相關人員進行交底。

      4.保衛消防協議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必須簽訂現場保衛消防協議,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協議必須履行簽字、蓋章手續。

      5.保衛消防組織機構及活動記錄

      施工現場應設立保衛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各項活動應有文字和圖片記錄。

      6.施工用保溫材料產品檢測及驗收資料

      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用保溫材料、密目式安全網、水平安全網、臨建房屋圍護結構(保溫材料)等應為阻燃產品,進場有相關驗收手續,其產品資料、檢測報告等技術文件項目經理部應予存檔保管。

      7.施工項目消防審批手續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核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開

      工,項目經理部應將消防安全許可證存檔,以備查驗。

      8.消防設施、器材驗收、維修記錄

      施工現場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生產單位應具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各類設施、器材的相關技術資料項目經理部應進行存檔。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檢查,按使用年限及時更換、補充、維修,驗收、維修等工作應有文字記錄。

      9.防水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

      施工現場防水作業施工時,應制定相關的防中毒、防火災的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并對所有參與防水作業的施工人員進行書面交底,所有被交底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10.警衛人員值班、巡查工作記錄

      施工現場警衛人員應在每班作業后填寫警衛人員值班、巡查工作記錄,對當班期間主要事項進行登記。

      11.用火作業審批表

      作業人員每次用火作業前,必須到總包項目部辦理用火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經消防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業。

      12.檢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

      工程項目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填寫檢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其中應包括檢查情況及安全隱患、整改要求、整改后復查情況等內容,并履行簽字手續。

      13.職工應知應會

      施工現場對所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保衛消防知識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項目經理部應將考核情況造表登記,并按照考核內容分類存檔。

      第3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

      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電熱器,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七)非經施工現場消防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八)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設在安全位置。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第4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 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

      (2) 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員的10%。

      (3) 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并有監護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 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 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工作專用,嚴禁用于其它用途。

      3.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 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9)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 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 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

      (12)做好日常的消防知識宣傳工作,做到人人懂得火災防范、人人會用消防器材、火災發生時人人會報警。

      第5篇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

      引言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規范》(gb50045-95)規定:高層建筑是指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高層建筑如雨后春筍般在城市中迅速崛起,高層建筑在給城市帶來繁華的同時也帶來了消防安全隱患,針對這一問題本文著重分析目前高層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現狀,結合規范標準,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

      現狀分析

      一、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重視,思想麻痹大意,缺少現場監督與檢查,對操作人員缺乏消防安全教育,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務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等極易導致建筑工地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多,電氣線路私拉亂扯現象較嚴重,用電設備線路老化。尤其在后期裝飾階段,隨著施工承包隊伍的增多,如果管理不善,極易引起電氣火災事故。如2023年2月5日上午9時許,武漢漢正街批發市場民房樓發生的火災就是因為線路老化引起的。

      三、由于高層建筑施工中承包單位較多,民工的流動性較大,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帶來了很大難度,火災隱患不易被及時發現。民工臨時宿舍人員也較密集,個別再建工程間作宿舍和倉庫,不注意用電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容易產生群死群傷事故。

      四、施工現場缺少可靠的滅火器材,如干粉式滅火器設置不足或滅火器已失效。臨時用水管線水壓低、水量小,無法滿足高層建筑消防要求。

      五、施工現場道路不通暢,發生火災后,消防車不暢通,無法靠近火場,阻礙了滅火行動。

      針對措施

      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受季節、氣候、人為、設施等因素的制約,這就造成了其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工作難度,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是高層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源頭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機構及消防安全制度,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各單位應建立防火領導小組,成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學習。施工現場應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以使各承包單位和各作業工種有章可循,從而落實防火工作。對于各種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應加強督促和檢查。

      2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1)施工現場動用明火作業、取暖的應嚴格落實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施工現場的消防主管人員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消防措施落實情況開具動火證后方可動用明火;

      (2)動用明火地點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用火部位的周圍無易燃、可燃物品,同時用火部位要準備好消防器材,備足消防水源;

      (3)使用焊接的施工作業中應用石棉被或不燃物品接住火花,防止引燃可燃物品;

      (4)動用明火作業后,負責人應對用火地點加強檢查,確認無死灰復燃可能方可離開。

      3施工總平面布局審批制度,施工總平面布局應有合理的功能分區,各種建、構筑物及臨時設施之間應有適當的防火間距。施工現場一般應有環形消防車道,盡端式道路應設回車場。消防車道的寬度、凈高和路面承載力應能滿足大型消防車的要求,這是在發生火災事故后,確保將將火災及時撲滅減少損失的有效措施。

      二、職工消防安全教育是做好高層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關鍵

      1組織企業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一步增強全員的消防安全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2教育員工及時報警?;馂膱缶且粋€很重要的環節,一旦發生火災,若不及時報警,自己又無法處置,后果往往不可收拾,同時應教育員工報告火警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以解決個別員工對報警的錯誤認識。

      3進一步強化應付火災的能力。火災多為突發性事故,火災發生后容易造成人心理上的恐懼,或應處置不當,錯過了撲救初起火災的最佳時機,小火變成大火,小災釀成大災,應此在平時應加強員工的基本消防技能培訓,使員工們懂得消防基礎知識。

      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是做好高層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

      1冬季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壓縮氣體瓶,應設專用的倉庫分類隔離存放。庫房之間和建筑物防火間距應按防火規范嚴格執行。庫房內通風,降溫設備和電源、防爆設備必須靈活、可靠,電源開關要設在庫房以外安全的地方。

      2冬季施工中所用的簾布、草席等易燃保溫用品存放要遠離火源,并按照施工需要嚴格控制使用,專人負責調派,以降低施工現場的火災載荷。

      3施工現場、加工作業場所、材料堆置場所內刨花、木片、鋸末等易燃物品應及時清除,并且在此類場所嚴禁動用明火作業。

      4可燃保溫材料不準堆放在電閘箱、電焊機、變壓器及電動工具周圍,以減少發生火災的可能。

      四、消防器材與設施管理是做好高層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

      1施工現場設置專兼職消防員,對施工現場的各種消防器材進行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保證其完整有效;

      2高層建筑施工需要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輸水立管,可以利用上述施工設施兼作消防設施。施工用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池;施工水泵可準備兩臺(一用一備)兼作消防水泵,應保證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揚程;施工輸水立管可兼作消防豎管,管徑不應小于100毫米;高層建筑周圍應設一定數量的室外臨時消火栓,每個樓層應設室內臨時消火栓、水帶和水槍。在高層建筑施工現場重點部位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移動滅火器材,對冬季施工現場的消防水源要做好保溫防凍工作,以使其在發生火災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結束語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要從人員、設備、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統籌安排,只有如此才能保證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為企業平穩安全發展保駕護航。

      生產安全部

      韓偉

      第6篇 某某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某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凡入局施工的單位,在施工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所在單位保衛科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每個月至少對工地進行1次消防安全檢查。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現場所在單位保衛科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九條 施工現場范圍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第十條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不留隱患。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足夠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嚴禁對消防安全設施進行圈壓埋占。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現場所在單位保衛科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施工現場所在單位保衛科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給水系統和對消防設施進行圈壓埋占的。

      (七)未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和可燃物品的。

      (八)未按操作規程安裝使用電器設備、電氣焊的。

      (九)未按規定申報批準,私自動火作業的。

      第7篇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施工現場要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建筑工地周圍要滿足消防車通行、??亢偷歉咦鳂I要求,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材料堆場應滿足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要求;建筑物內應設置標明疏散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情安裝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應急照明。

      (二)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施工現場應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保證管網壓力和流量,應隨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繩和簡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員工宿舍區與明火作業區、生活用火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員工宿舍內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五)建筑外墻搭建的腳手架、圍護網等所用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加強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單位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等。

      五、加強初期火災撲救和疏散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8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施工現場現場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在單位范圍內進行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包括外來施工隊伍及人員)。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中應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承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項工作做。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的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據需要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筑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和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并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標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檢查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四)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并配備了滅火器具;

      (五)對施工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進行審查;

      (六)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終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施工單位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施工單位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準確率低于80%的。

      第九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危險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內容的安全培訓,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情時,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

      火災確認后,應立即上報安全部門。

      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平面布局應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及臨時生活辦公區、廢品集中站等區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廚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m之外。

      (二)氧氣、乙炔氣瓶、油漆稀料等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在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m之外。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設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m,保證臨時消防車能??渴┚?。

      第十三條 建筑物高度超過24m時,必須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

      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 施工人員宿舍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電器設備(包括取暖設備、電加熱設備),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宿舍區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線必須分開設置,并分別選擇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現場必須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

      第十六條 作業人員動用明火前,應消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動用明火作業:

      (一)現場操作工沒有操作證;

      (二)在動火審批的范圍內未履行審批手續;

      (三)操作工不了解動用明火作業現場周圍情況;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在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業現場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業中,動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

      員安全構成威脅;

      (八)散落的火星對毗連或鄰近建(構)筑物安全構成威脅;

      (九)按有關規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

      第十八條 電氣焊、切割的弧火花點必須距氧氣瓶、乙炔瓶、油類等危險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落實防火措施,并應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中使用帶有揮發性的易燃材料時,施工現場應良好的通風條件,周圍禁止明火。如施工現場自然通風條件不良的,應安裝通風設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放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時設立醒目標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內禁止隨處吸煙、流動吸煙。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集中站及施工作業區等處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二十二條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合適的地點建造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使用量較少的,應設臨時存放點,并設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應按當天用量發往施工現場,并做好登記。

      油漆、稀料等危險物品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在施工作業區以外安全合適的地點,臨時存放點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明顯的標記和禁止明火標志。臨時存放點內危險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00kg,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產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氈、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應當天清理,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應集中臨時存放,統一處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條 在我公司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標準為:工程項目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萬元;工程項目造價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1萬元至5萬元;工程項目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5萬元至10萬元。工程竣工經檢查驗收合格后退還全額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 對于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違章建設施工的,安全部將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對建設單位進行同等資金的處罰。

      第9篇 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談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水源水帶水槍

      針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 “三禁止、四強化、五必須”工作措施。施工項目部必須行動起來,立即組織開展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重點對施工單位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管理制度情況,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等情況進行檢查。

      人員密集場所

      施工須設水帶

      高層外墻裝飾

      防火材料分級施工現場

      禁止違章吸煙動火

      強化消防器材和設施的配置。施工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以便隨時進行現場處置。施工現場內部,還要借用室內消火栓,鋪設消防水帶,加強監護。對于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或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應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

      高層外墻裝飾

      防火材料分級

      強化建筑外墻保溫及裝飾材料防火規定的執行。去年9月,公安部、住建部聯合下發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應采用燃燒性能a級的保溫材料;采用b1或b2級保溫材料的建筑,應按規定分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施工現場

      禁止違章吸煙動火

      一是禁止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二是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是禁止違章動火、違章吸煙和違規操作。

      未竣工建筑

      禁止設員工宿舍

      強化施工現場管理職責的落實。施工單位須制定并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加強施工用電線路管理,及時消除施工作業面的可燃物,落實消防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嚴禁在未竣工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強化消防知識和自救逃生技能的提升。針對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頻繁、火災危險性大等特點,施工單位要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及崗前培訓,使施工人員切實達到“一懂三會”,即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切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燒電焊

      必須持證上崗

      實施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必須履行單位內部動火審批手續、必須清除現場及周邊的可燃物、必須落實專人實施現場監護、必須配置消防器材進行現場保護、必須做到電氣焊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第10篇 城鎮化進程中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1 引言

      中國的城鎮化、市場化進程迅速加快,各種超大規模城市綜合體、大規模的工業建筑、地下建筑大量涌現,特別是超高層建筑、地下大型建筑增多,各地在建工程量急劇上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火災數量也呈增多趨勢。其中,影響較大的案例:一是2023年2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央電視臺新址園區在建的附屬文化中心大樓工地火災;二是2023年11月15日,上海靜安區教師公寓火災。這兩起火災,損失慘重,人員傷亡巨大,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家也出臺了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當前,高層、超高層、大體量建筑工地比比皆是,往往這些工地的施工期都很長,如何以有效的措施手段來規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工地火災隱患,遏止火災發生,對保障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2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火災隱患分析

      建設工程存在的火災隱患及火災危險性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筆者結合施工工地監督檢查情況及施工工地火災原因調查,將火災隱患點總結為以下四條。

      2.1 臨時板房搭建不合理、不規范

      一般大型的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且施工用地緊張。施工方要在工地搭建臨時的辦公、住宿、廚房、食堂、庫房用房等。這部分設施因為只是臨時使用,在建設工程竣工后都要拆除,施工方為了節約成本,臨時板房搭建不能達到相應的標準,施工方往往就會哪里方便、哪里有空地就在哪里建,往往偷工減料,建得過于簡易。其結果就是建設布局不合理、沒有設置防火間距,疏散樓梯不夠,不能將不同的功能分開。更有甚者在施工區域內搭建辦公用房,或倉庫存儲可燃物等,更談不上達到規定的防火間距和耐火等級標準。一旦發生火災,火勢極易蔓延,頃刻就會火燒連營,引發重大安全事故。

      2.2 流動人員多,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施工工地上,一般除了工程承包方派駐的項目經理、工程管理者及部分技術人員是固定的項目工作人員外,其余工人都是臨時聘用的農民工,他們基本是在城市的各個工地打工,在一個工地待的時間都不會太長,通常干完就走,流動性特別大,且基本未進行過任何安全培訓,管理上也有相當大的難度。無論是工程承包方,還是施工工人,其消防安全意識都比較淡薄,承包方缺乏統一的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工人素質參差不齊,臥床吸煙、隨意扔煙頭、亂接電線等,相關部門也缺乏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措施,這些都是火災誘發的內在因素。

      2.3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用電違章情況普遍

      施工作業過程中違反電氣安裝和安全操作規定的現象較為普遍,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電焊作業相當頻繁,但由于大多數電工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培訓,有的雖然經過培訓,但施工中缺乏嚴格管理,違章作業現象仍相當普遍,一旦施工操作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定,就有引發火災的可能。上海環球金融中心火災事故、上海靜安區教師公寓火災都是電焊作業引起的。

      2.4 施工現場可燃物多,管理不規范

      施工工地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中所使用的材料多為彩鋼板(聚氨酯泡沫的夾芯板材),同時施工中的各種裝飾材料也屬于易燃材料,這些易燃材料只要遇到明火,極易引發火災。如竹模板及架料,木材、油漆,焊接或氣割用的氫氣、乙炔等,這些材料均未分隔放置,堆放雜亂,且這些材料往往缺乏有效的專人看護、定點管理。這樣的狀況導致一旦出現險情,極易蔓延成災,難以控制。

      3 消除施工工地火災隱患對策

      3.1 進行有效的安全培訓

      安全培訓應該是施工工地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多是臨時雇傭的農民工,這些人員沒有相應的消防防火安全意識,火盲眾多。同時還具有較大的流動性,所以對這部分人員應在上崗前進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部門應當承擔起必要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施工承包方組織施工工人開展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也可以利用工地的民工夜校邊施工邊培訓,嚴格保證培訓效果,不能通過考核的工人一律不得上崗。施工方也應提高責任意識,平時做好安全演練預案,定期對所有作業人員,特別是電工進行消防安全演練。

      3.2 完善臨時的消防設施

      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要符合規范要求,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的規定嚴格按照標準建造相應的設施。一是要有臨時消防水源,配齊滅火器材,保證火災發生第一時間能迅速啟用,緩解火勢;二是臨時搭建的板房有明確的功能分區,易燃、可燃物區分安置,生活區、作業區、倉庫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或布置相應的防火加強措施;三是要務必保證形成環形消防車道,即留出生命通道。當火情難以控制時,消防車能暢通無阻進入火災地帶,達到高效撲滅火勢,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目的。

      3.3 多管齊下,多部門聯合監管

      落實政府部門監管和服務職能,由政府牽頭,建設主管部門和安監、質監、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協同,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齊抓共管。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發揮行業主管優勢,將施工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資質管理和招投標管理中,對因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施工單位,給予錄入企業不良信息、降低資質等級和停止招投標等強制懲罰措施的處理,以此推動和督促施工單位真正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發揮專業優勢,做好消防安全服務,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培訓,組織實地演練,加大對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的施工單位,責令限期整改。

      3.4 施工單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施工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開展統一協調、管理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承包單位應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嚴肅追究第一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11篇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重點從制度管理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同時應加強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和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檔案管理等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點從管理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其它防火管理制度,如臨時消防設施管理制度、防火工作考評及獎懲制度等。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二)防火技術方案

      防火技術方案重點從技術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即通過技術措施實現防火目的。施工現場的防火技術方案,可結合施工現場和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的,用以具體安排并指導施工人員消除或控制火災危險源、撲滅初起火災,避免或減少火災發生和危害。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一部分,也可單獨編制。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并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即施工人員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的工序時,在“人、機、料、環、法”等方面應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并應具體明確以下

      第12篇 冶金板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十七冶集團冶金板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項目轄區的工作、生活及臨時設施的消防管控,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提升公司的外化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應范圍

      適用于冶金板塊項目臨時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區域的大臨構筑物和使用過程,包括項目部管轄的外協單位所有施工和生活區域的臨時設施。

      三、編制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22)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t188-2009)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22)

      《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

      《十七冶資產管理制度》(qg14-2022)

      《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檢查考核標準》

      《十七冶施工(生產)現場臨時設施建設實施細則》

      四、臨時設施的資產管理

      4.1.臨時設施是指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運行和員工生活的必要條件,在工程項目轄區建造的各種生產、生活簡易設施。

      4.2.根據《十七冶資產管理制度》(qg14-2022)規定,臨時設施的資產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臨時設施計劃在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

      (2)臨時設施由項目經理部組織采購并安裝;

      (3)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臨時設施臺賬進行實物管理;

      (4)臨時設施的財務攤銷,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5)項目結束,臨時設施可以在公司內部調撥。無法使用的,可以按招標方式,對外銷售處理;

      (6)銷售收入,按公司財務規定執行。

      五、項目消防安全管理控制要點

      5.1項目經理為臨時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從臨時設施選址、選材、購置、運輸、安裝、使用和拆卸等各個環節加強管理并依法承擔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

      5.2 項目經理部應加強臨時設施及消防安全管理,執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第13章中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與標準的規定。

      5.3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例會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5.4項目部應落實各參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與參建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5項目部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明確消防器材管理者,保持其有效性;建立消防設施、器材臺帳,填寫《消防器材配備及維修更換登記表》(sqy-qg 4.16-2022-70),并上傳erp模塊。

      5.6 項目部應建立相關崗位消防責任制,繪制項目區域消防控制總平面布局圖,將消防措施納入施工方案、及時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

      5.7新開工的項目部應按規定將大臨設施的消防安全納入統一部署中,所有消防設施應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

      5.8項目部應配備專、兼職消防員,建立義務消防隊,實行夜晚巡查值班制。

      5.9 項目部應履行三級動火管理制度,具體執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第13.4條的規定;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可靠的安全隔離。

      5.10項目部應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項目轄區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11項目部應在作業和生活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5.12對租賃的臨時設施,項目經理部應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5.13項目部應向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設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14項目部應針對臨時設施防火制定應急預案,預案編制應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第5或6章規定,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就近醫院的交通路線圖。

      5.15項目部應在顯著位置公示應急處置和人員救護主要知識,定期組織現場演練,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要掌握科學的逃生、救護知識,一旦惡劣災害來臨,要及時組織人員撤離臨時設施。

      六、消防安全的技術條件

      6.1 臨時設施場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22)第3.2.1條及第3.2.2條要求;

      (2)盡可能選擇地勢平坦、較周邊高出的地方,且具有良好通風、易于采光、易于排水的地塊。嚴禁在可能發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區域選址;

      (3)臨時構筑物距危險源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如高壓線、易燃、易爆氣體源、腐蝕性氣體及其他有毒有害介質,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應采取避雷措施;

      (4)相對集中的臨時構筑物應留有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與在建工程應保持安全距離,確實無法滿足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臨時建筑物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危險源的距離應不小于16m。

      6.2 搭建臨時設施材料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搭設臨時設施,所使用的材料嚴禁選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同一建設區域內,必須選取色彩、品種、型號規格統一的材料;

      (3)采用裝配式彩鋼板房時,其夾芯保溫層材料的阻燃等級必須達到a級防火要求,其內部裝飾、裝修材料必須采用有阻燃功能的材料;

      (4)成品房必須出具合格證,必須提供設計圖紙和安裝、拆解說明書;

      (5)臨時設施使用的所有材料,應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

      (6)食堂操作間墻體應當采用磚混結構,禁止使用夾芯板房作為食堂操作間。

      6.3臨時設施搭建應符合下列要求:

      (1)搭建前,由項目經理部根據十七冶《品牌識別手冊》要求,統一規劃,必要時再征得相關方(含業主方)同意;

      (2)搭建要求執行gb50720-202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臨時建筑樓層應設不少于2個疏散樓梯,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第2層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時,可設置一個疏散樓梯;

      (3)臨時設施的場地必須硬化,排水通暢;必須統一設置圍墻,圍墻的設置應能滿足各類臨時設施使用功能的實際需要;

      (4)對于兩層或以上的臨時設施搭建,應選擇具有施工能力的專業隊伍按圖紙要求建設,使用前組織驗收;

      (5)在氣象條件較為復雜的地區,搭設的臨時設施必須采取防強風、防雷擊的安全措施;

      (6)臨時設施內的電源線路、開關、插座、燈具等,應按用電規范統一布置,空調在墻體出口應套有非燃套管加以隔絕;

      (7)臨時設施之間應當留置消防通道(一般不小于5m),并保持暢通。必須具備消防車和救護車進出的條件;

      (8)兩層的臨時設施應在兩端設置樓梯,且最遠疏散點到樓梯距離不超過20m,并保持通暢;

      (9)兩層的疏散通道應設置不少于三個應急燈,分別位于兩端及中間點。并按規定配置適配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設置不應影響人員的通行,活動房應接地良好;

      (10)集中生活區域內,生活用水點必須統一規劃、統一配置;設置的垃圾箱(桶),要定期運送到規定區域;職工食堂和廁所的建設應符合衛生標準和環境要求;

      (11)臨時設施內嚴禁用木板再搭設隔間,嚴禁用木板搭設通道,應設置高低床、配備柜子、臉盆架、鞋架等;

      (12)臨時設施內臨時用電宜采用36v安全電壓電氣;生活大臨應使用36v安全電壓電氣。使用中的220v電壓應分時段供電防止違規使用熱得快等電氣;

      (13)臨時設施建設完畢后,項目經理部應組織人員檢查驗收,填寫驗收記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臨時設施使用與日常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6.4.1臨時設施使用要求:

      (1)辦公和生活區域內的禁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2)職工宿舍禁止私拉亂接電氣設備,活動房內嚴禁使用熱得快、碘鎢燈等,禁止明火燒水、取暖,嚴禁使用液化氣、電爐等明火做飯;

      (2)職工宿舍和辦公區域,職工離開時必須將電熱毯關閉、將香煙頭熄滅、將電器設備電源關閉;

      (3)職工宿舍和構筑物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

      6.4.2消防和臨時設施日常管理要求:

      (1)項目經理部消防安全監控要點,執行《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檢查考核標準》的規定;

      (2)項目部應建立臨時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制,必須安排專人對辦公區和生活區進行日常管理,生活集中區,每棟樓應指派一名兼職管理員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填寫檢查記錄;

      (3)檢查中發現私拉亂接、改造內部結構、改建內部空間,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等違規、違紀現象,必須立即糾正;

      (4)臨時設施的使用單位對其使用區域負有日常管理的職責,適時保潔,每月進行一次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用電等方面檢查,特定季節應增加專項檢查。

      七、臨時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7.1項目部在臨時設施建設前應制定策劃書,報公司技術質量部組織相關部門評審,經公司技術總工批準后實施。

      7.2項目部在臨時設施建設中應嚴格按策劃書組織實施,嚴格把握臨時設施的位置、消防通道、企業外化、材料入口關等事項。

      7.3項目部在臨時設施建設后使用前由項目部組織自檢驗,檢驗合格后,報請公司技術質量部組織驗收,項目監管部、安全監管部、辦公室、物資部協同驗收。

      7.4項目部應及時填報三標一體化管理體系運行記錄sqy-qg 4.10-2022-32《辦公生活大臨設施驗收檢查表》備查。

      八、在建工程防火管理規定

      8.1在建工程項目防火安全管理應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22)第4.3條的規定。

      8.2外腳手架、臨時通道、臨邊洞口等高處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網,應采用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搭設。

      8.3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8.4 在建工程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場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8.5 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每100㎡活動房應配備不少于2具滅火級別不少于3a的滅火器,廚房等用火場所應適當增加滅火器的配置數量。

      8.6從事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動火前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覆蓋或隔離。

      8.7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8.8儲裝氣體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8.9倉庫及易燃易爆區域是防火的重點部位,應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 、“進人庫區須知”等警告標志;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層及隔墻。

      8.9露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類、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高壓線下兩側 6 米或庫房、建筑物旁,不準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九、消防安全考評和獎懲規定

      9.1 依據《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關規定,對于消防安全工作突出貢獻者,在公司安委會上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9.2對于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依據《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構成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9.3除滅火和應急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便挪用消防器材或設施,造成損失的按原價值2倍賠償。

      9.4 違反本規定其中之一處罰100-1000元:

      (1)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2)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3)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4)對安全檢查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且不能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5)未經批準,移動消防設施、器材,經教育不改正的;

      (6)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予以口頭告誡不改正的;

      (7)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22)強制性條款規定,造成事故發生的責任人。

      9.5 未履行臨時設施建設審批流程的項目部領導及相關人員,對項目經理、副經理、總工、安全經理及相關負責人,分別處以5000、3000、3000、2000元的懲罰。

      9.6主要辦公和生活場所未采用低壓電氣的,違反本規定主要內容的責任人,對項目經理、副經理、總工、安全經理及相關負責人,分別處以2000、1000、1000、1000元的懲罰。

      十、附則

      10.1 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2 本規定經公司安委會討論通過,自即日起實施;本規定由安全監管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10.3 本規定未詳盡之處,按相應的法規標準和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中國十七冶集團公司冶金工程技術公司

      2023年7月26日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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