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安全管理總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區域(專業)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公司經理、各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各項目部經理是本公司、本區域(專業)公司、本項目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各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各區域(專業)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條 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及管理網絡
第十四條 公司及各區域(專業)公司應建立以經理(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各級安全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體系;建立以分管領導為首的各級安全技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經費保證體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的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檢查保證體系;建立以黨、工、團貫穿于施工全過程的政治思想、群眾監督檢查保證體系,形成層層負責、專群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以經理為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公司重大的安全生產問題,組織重要安全生產活動。
各區域(專業)公司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分析、預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綜合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單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
各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協調相關事故處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工程部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區域(專業)公司應結合各自實際,單獨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土建、電氣、機械專業人員,歸口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各項目部應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各班組應設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對班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負責班組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落實與檢查。
第十七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論和知識,要熟知黨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熟知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能夠熟練應用現行建筑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應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各區域(專業)公司具體管理。各單位要支持并幫助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十九條 公司、各區域(專業)公司、各項目部必須按照“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原則,健全和充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各區域(專業)公司及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的配置原則:
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并不應少于4人;
區域(專業)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并不應少于2人;
項目部--1萬平方米及以下為1人,1~3萬平方米為2人,3~5萬平方米為3人,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應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安全組。
道路、橋梁、構筑物、市政、安裝、裝飾等工程按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1人,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2人,5000萬元以上3人的原則配備。
第2篇 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控制高處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遼河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作業包括: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高處作業實行分級管理。
作業級別
作業高度
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
批準人
第一級
2m-5m
基層隊級
屬地主管
第二級
5m-20m
基層隊級
基層隊長
第三級
20m以上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級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
第四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對于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并有操作規程或方案且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如:工程建設施工、鉆井、井下作業、更換路燈等,可不辦理高出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安全監督站負責對作業現場高處作業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生產調度室負責本規定的執行、管理職能。礦區管理科負責本規定在基建項目推行,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方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高處作業中的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4、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5、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第十二條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相關的教育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消除墜落危害
第十三條 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 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十五條 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b。
第十六條 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項目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墜落預防
第十七條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第十八條 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第二十條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二十二條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第二十三條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時,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墜落控制
第二十四條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第二十五條 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
第二十六條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第二十七條 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第3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安全職責
1.1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構成和權限
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委會由公司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工會代表和員工代表組成。安委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公司分管安全領導擔任副主任。
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具體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總結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布置安全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部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3名,負責監督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及安全記錄、檔案管理工作。
1.2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職責
1)在公司的領導下,推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貫徹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勞動保護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審定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環保治理費用,促進公司步入良性發展。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經營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工作。
4)各級安全委員會成員負責編制、審查、批準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貫徹執行。
5)明確各部門安全職責,及時檢查指導下屬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6)審批公司安全生產的表彰、獎勵和處分。
7)負責(或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經過及損失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法律、法規、公司制度條款對事故進行處理。
8)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9)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情況,聽取員工意見,交流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10)做好消防、交通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4篇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內容
公司的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實現的具體實施者,是公司安全生產的“正規軍”,因此,也是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的主要決定性因素。具有一定的專業學歷,掌握安全的專業知識和科學技術,又有生產的經驗和懂得生產的技術,是一個安全專職人員的基本素質。要建設好安全專職人員的安全文化,需要企業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也需要專職人員的本身的努力。
1.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體系
(1)安全科學(即安全學):這是安全學科的基礎科學。它包括:安全設備學、安全管理學、安全系統學、安全人機學、安全法學。
(2)安全工程學:這是技術科學。包括安全設備工程學、衛生設備工程學、安全管理工程學、安全信息論、安全運籌學、安全控制論、安全人機工程學、安全生理學、安全心理學。
(3)安全工程:這是工程技術。包括安全設備工程、衛生設備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安全系統工程、安全人機工程。
(4)專業安全知識:各行業不同,具體的專業要求也不一樣。總體來講,大概包括:礦山安全,機電安全,防火防爆等。
(5)計算機方面的知識:隨著社會的發展,計算機在生產、管理方面的應用越來越普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也逐步得到利用,所以安全管理人員要掌握一般的計算機使用常識。
2.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目標
通過對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除了具有安全知識的一系列知識體系外,還應該具備如下條件:一要有廣博的知識。二要有敬業精神。企業強烈的呼喚“復合型”的安全員。
3.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方法
對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一是通過學校的學歷教育;另一方面對在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講授法、研討法、讀書指導法等進行安全教育,不斷獲取新的安全知識。
提高安全專業管理人員的素質,適應21世紀安全管理的需求。為此,就需要對安全管理人員有計劃地進行培訓:(1)充實安全隊伍,將年富力強的人員安排到安全隊伍中。(2)抓培訓學習、充實基本功。(3)勇于實踐、善于總結,使新科技為安全工作服務。(4)多開展交流活動。經常性的經驗交流活動,是搞好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通過走出去,請進來,使安全隊伍開闊視野、豐富見識,進而取長補短。
第5篇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食品公司
食品公司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生產次序、保證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做到安全檢查、監督制度化、經常化,制定并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范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及與集團公司有勞務協助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章職責
第三條安全處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安全檢查與監督;負責對基層單位 安全檢查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安全隱患的糾正管理、復查與考核。
第四條各基層單位負責組織管理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四章管理內容
第五條安全檢查的原則
1、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安全檢查應堅持檢查與整改相結合,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安全檢查必須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責任制度。
2、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的安全檢查應成立由各級負責人、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
第六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基礎工作與現場安全管理兩部分,主要是查領導、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違章、查事故隱患,尤其是要加強對關鍵生產區域、重點生產部位、安全死角的檢查。
2、基層班組及崗位的安全檢查內容應突出作業環境、人機安全狀況、安全操作及遵章守紀等。
第七條安全檢查的頻次
集團公司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檢查或抽檢,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基層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生產班組每周檢查一次,崗位工人堅持每日巡查。
第八條安全檢查的方式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檢查、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
1、日常檢查
(1)生產崗位工人應嚴履行交接班檢查和巡回檢查,認真做好班組維護作業的檢查。
(2)主管領導或專職安全監督員堅持每周對所管轄范圍內進行系統的檢查;
(3)非生產崗位人員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和工作性質,在工作前、工作中和下班前進行檢查;
(4)集團公司領導和機關各處室應經常性檢查,各級安全監督員應加強對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檢查;
(5)安全處應加強對重點要害部位的經常性檢查,各級安全監督員應加強對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檢查;
(6)值班干部或帶班作業的干部,應對一崗一責任的落實,崗位交接班檢查、重要施工作業環節重點監控,堅持值班其間的巡回檢查;
(7)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特種作業的要求落實本崗位的檢查制度。
2、定期檢查
(1)季節性檢查是根據春、夏、秋、冬、四季不同氣候環境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
(2)節日檢查是對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生產值班、門衛值班、單位領導值班、崗位工人上崗等方面的檢查。
3專業檢查
(1)設備檢查;以設備的安裝質量、安全操作、檢修作業、維護保養、安全技術性能為重點的檢查;
(2)交通安全檢查;以機動車輛技術狀況、安全駕駛、十八法管理、車輛(三檢)制度為重點的檢查;
(3)防火安全檢查:以重點要害部位的防火、消防設施、安全防火制度、工業動火為重點的檢查;
(4)特殊設備檢查:以起重設備、壓力容器、電器設備、安全裝備的定期檢查;
(5)其他檢查:包括防雷接地檢查、可燃氣體監測、有毒有害氣體監察、三同時驗收等。
4、不定期檢查
(1)對重點要害部位、關鍵裝置,主要生產設備或施工機械,上級主管單位應對其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2)單位領導應對下屬基層車間或班組的安全活動情況、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3)對非生產作業場所、公用設施、后勤機關辦公區應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5、其他類型的檢查
基層單位應建立健全交接班檢查、巡回檢查和班組作業檢查制度,建立領導承包檢查、干部值班檢查、查崗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第九條安全檢查記錄
1、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2、安全檢查的原始記錄、隱患整改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專項技術檢測資料應按規定建立技術檔案。
第十條安全檢查結果處置
1、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必須積極進行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犯范措施外,應分別納入技改、設備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2、對查處的隱患,應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的內容應包括:隱患名稱、整改單位、解決期限、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
3、隱患整改通知單應由檢查部門簽發,必要時經公司主管領導簽署后發出,隱患所在單位負責簽收并處理。
第十一條安全檢查的組織和考核
1、安全檢查的組織
(1)安全檢查實行分級組織、分級負責,各級主管安全的領導應對所屬單位的安全檢查負責領導責任
(2)對于迎接公司安全大檢查工作,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主抓、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3)專項檢查的組織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4)上級單位組織的重要的、大型安全檢查活動,各單位應成立領導小組,以加強對自查自改工作的領導。
(5)主管單位或部門,應對所屬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6)公司安全保衛部負責各級、各項安全檢查的組織協調工作。
2、安全檢查的考核
安全處應定期對各單位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督促安全檢查制度的落實。如發現安全檢查不落實,安全檢查記錄不全等問題,應按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6篇 某制藥公司班后安全管理規定
為保證生產部各單位在班后的安全狀態,排查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定。生產部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具體內容:
1、 公司各單位必須每天指定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水、電、汽及其他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班后安全檢查記錄”;
2、 安全負責人若在檢查中發現異常必須立即處理,無法處理時應立即通知當班值班運行人員或班組長處理并解決,無異常后方可離開。如實填寫記錄;
3、 公司定期對各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列如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考核。
第7篇 房地產開發公司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員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依據相關安全法規及公司關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活動及開發的工程項目、公司內部各工作崗位及人員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公司在安全生產及安全管理過程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公司內部涉及安全生產及安全管理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公司內部安全管理
第五條為了更好的進行安全生產管理,首先應加大公司內部安全管理力度,對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部門、崗位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內容、職責及目標。公司內部安全管理的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盜方面的措施及責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規程實施情況;
(五)安全教育培訓及學習;
(六)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六條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最高安全管理者,對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針、目標;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四)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
第七條公司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加強安全法規宣傳,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公司實行在公司負責人領導下的安全值日責任制,安全值日人員對公司內部的安全進行檢查,并如實記錄,建立安全檢查管理檔案。安全值日人員具體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各工作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制度落實情況及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實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巡查、抽查、專項檢查;
(三)節假日、季節性的安全檢查工作;
(四)對檢查結果負責,并如實記錄安全檢查情況,在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及時將安全檢查記錄歸檔;
(五)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初步防護措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公司對所開發的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安全事故處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安全管理監督,在實施過程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九條公司對工程項目委派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向公司負責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如下:
(一)監督工程項目各參與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實施;
(二)監督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過程中的落實情況;施工單位安全設施、人員投入及其資格認證;
(三)與各項目參與方一起制定安全應急救援方案,并建立安全救援體系;
(四)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及時要求相關責任方采取防護措施并制定預防方案;
(五)檢查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的使用、維護情況;
(六)組織各項目參與方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為:日常性檢查、定期不定期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季節性檢查,檢查形式為:巡查、抽查、專項檢查;
(七)與各項目參與方一起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等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并在重要場所設置明顯標志;
(八)對施工現場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建設方案,需要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進行報批,在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
(九)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受公司負責人委派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具有:監督檢查權、建議權、現場事故調查處理權及其他授權。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為公司所有工作部門、人員及公司開發的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8篇 路橋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安全生產,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明確有關責任,做到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根據各工地實際情況,特制本辦法:
一、 建立健全的組織機構,項目部根據生產安全需要,成立安全保衛科,下設安全組長(施工員兼任),施工隊隊長和爆破員為施工隊安全員;
二、 落實責任,要求項目部工程開工時,即時把安全生產工作做到三同時,并在承包合同附有安全條款,民工包頭為工地第一責任人,項目專職安全員做到時常實地檢查,在檢查時要有詳細記錄,同時工地責任人要在 檢查記錄上簽字;
三、 加強宣傳教育,項目部做到每月有一次安全生產總結,存在確屬解決不了的發全隱患,及時報告安全股,對施工隊要不定期的進行安全教育,現場指導,提高民工安全意識;
四、 加強工地危爆物品管理,做到按有關管理辦法,進行跟蹤管理,不得流失,工地按實開證,完工后及時協助收回;
五、 開邊山、備料組必須要持有效證件簽訂工程合同,視工程量大小,每組不得少于1-2名爆破員,同時與局安全生產股簽訂安全責任狀;
六、 工地施工,凡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員、安全員時刻配戴安全標志,施工地段要有明顯的警示牌,局安全檢查小組不定期的對工地檢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每人次罰款100-200元;
七、 凡屬項目部所管工地機械安全生產(包括小車)按機務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做到責人責機,準駕機型上機,特殊情況需經主管或分管領導同意方可上機,擅自上機所造成事故由當事人負責.
第9篇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國家和職工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為我處創造一個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認真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成立本單位的防火領導小組,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抓消防安全工作。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消防安全工作“十項標準”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各單位對所屬的防火重點部位,如:倉庫、車庫、機電室、檔案室、財務室、計算機室、制印廠及各工種崗位,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并明確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
五、實行三級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即:處月檢查,處屬單位周檢查,班組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即:處與各單位簽訂,單位與各班組簽訂,單位有外租房的要與承租人簽訂。做到責任層層落實,各負其責。
七、各單位要成立義務消防隊,防火重點單位按職工總人數的50%組建,一般單位按職工總人數的30%組建,并明確責任和任務。
八、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在抓好日常防火工作的同時,還要抓好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及設施完好無損。
九、各單位的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等,按要求要擺放整齊,便于取用(有條件的要設置專用玻璃柜,最低也要有防雨、防曬設置),并有專人負責管理。
十、各單位的滅火器要建立臺賬,記錄要詳細,內容要有滅火器的種類、數量、更新日期、有效期及消防設施數目。
十一、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不準挪為它用或者外借送人,不得無故損壞,否則責任人除賠償損失外,按損失價值的2-5倍處罰。
十二、鉆機搬家時滅火器材的裝運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滅火器材的完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十三、各單位正常使用或損壞報廢的滅火器材,要及時報處保衛科,報告要詳細說明時間、原因等情況。
十四、各單位有責任增加消防設施,有責任維護保養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五、各單位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十項標準》,把防火工作納入到經營管理之中,做到“五同”、“六到位”即: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意識到位、領導到位、監督管理到位、技術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十六、處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隱患要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并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重大火災隱患要停產、停業立即整改,整改后經復查驗收達到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或開業。對于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對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并通報批評。
十七、各單位生產、生活用火、動火必須按程序報保衛科審批,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得用火動火,否則對單位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八、處所有的建筑工程、裝飾工程必須按照消防技術規范進行防火設計,對新建、改擴建生產廠房、物資倉庫、油庫、辦公樓、飯店以及六層以上住宅(含六層)建筑、裝飾工程的設計圖紙必須送集團公司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審核,未經批準不得施工。五層以下(含五層)的工程建筑由本單位保衛部門進行審核,并報集團公司消防部門備案。接受集團公司消防部門的抽查或復查,工程完工后須經集團公司消防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啟用。
十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負責,但須接受處消防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防患處消防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整改或停工整頓。處主管部門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時要同時明確雙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十、施工方要按照中平[2022]61號文的要求,在施工前向集團消防管理部門或處消防管理部門上繳消防安全保障金,繳納標準為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上繳5千元至1萬元;工程造價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上繳1萬元至5萬元;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上繳5萬元至10萬元。工程竣工經檢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消防安全保障金。但對于施工方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違章建設施工的,處消防管理部門將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施工方需另交同等數額的消防安全保障金。
二十一、建設單位在進行大型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召開設計初審會議時,須通知集團公司消防部門和當地消防監督管理機構參加。施工圖紙在開工前報消防部門審核。
二十二、各單位要嚴格遵守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違反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處消防部門有權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三、凡違反建筑防火有關規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1萬元-10萬元罰款。
二十四、單位全年無火警、無火災事故,并且防火工作做的扎實,防火制度健全,符合消防安全“十項標準”的單位,處拿出一定數量的資金給予獎勵。
二十五、對發生火災事故的處罰。
1、發生一起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災,對單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2、發生一起損失在1000元-10000元之間的火災,對單位責任人罰款300-5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10000元。
3、發生一起損失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的火災,對單位責任人罰款600-1000元,對單位罰款10000-50000元。
4、發生一起損失在50000元以上的火災,對單位責任人罰款2000元,對單位罰款100000元。
5、發生火災造成傷亡事故的,按集團公司安全獎懲規定執行,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6、發生火災五日內不報,加罰應罰金額的10%。
二十六、對各單位的火災罰款由保衛科出具罰款通知,財務科扣款,罰款當月兌現。
二十七、處保衛科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要查明起火原因,核定火災損失,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八、本規定與集團公司規定有抵觸時按集團公司規定執行。
二十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10篇 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建設考核辦法
為加快推進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以下簡稱體系)建設,強化安全管理基礎,構建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基建)礦井。
二、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體系建設考核領導小組,陳培任組長,畢昌虎任副組長,公司相關高管及部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在安監局下設體系建設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負責日常工作。各礦應成立相應的考核組織機構,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三、考評的方式及內容
1.考評方式:動態檢查與定期評價相結合。
2.考評的主要內容:領導重視程度,工作標準編制與執行,責任制編制與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和預控管理,人的不安全因素控制,隱患排查與整改,應急預案管理,事故防范,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培訓,職業健康管理,安全文化建設,信息系統建設等。
3.等級評定采用綜合得分作為評價指標。采用過程評價與結果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根據體系推進的快慢、實施的效果,對應計劃、實施、檢查、處置環節,按照《國投新集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建設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綜合評判相應得分。
四、對生產、基建礦井的評級辦法
考評分為三個等級,即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級劃分標準見下表。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等級劃分標準表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綜合得分s
良好
s>85
合格
70≤s≤85
不合格
s<70
1.日常動態檢查存在的問題與季度驗收考核評級掛鉤。考評結果與礦井月度考核工資相掛多,考評等級為“良好”的單位,比標準每增加1分,獎勵礦井月度考核工資的0.1%;考評等級為“合格”的單位,不獎不罰;考評等級為“不合格”的單位,比標準每少1分,扣減礦井月度考核工資0.1%。
2.各礦應按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內容開展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按公司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1)高度重視體系建立及運行工作,凡對體系建設工作不重視、懈怠或不配合的。
(2)未按照時間節點推進、建立、完成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的。
(3)未成立專職機構、配置專職工作人員,或無固定辦公場所的。
(4)未建立體系培訓、考核機制,未組織對礦井全體員工進行培訓、考核的,或所制定的體系培訓計劃內容不全面、無針對性、培訓記錄不完善的。
(5)未對危險源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和風險評估,辨識范圍未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的,辨識過程未全員參與、自下而上逐級辨識的。
(6)未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或未按工作計劃實施的。
(7)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工作標準未執行的。
(8)體系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管理措施不健全的。
(9)體系文件發布后未按要求進行貫徹、培訓的,沒有建立運行記錄的,或不按照體系運行計劃實施的。
(10)圖紙、臺帳、報表、記錄等原始資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11)報送體系建立所需資料時,出現資料不符合、缺項的,或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的。
第11篇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
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確保安全生產,減少、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公司的安全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安全生產獎勵
一、非當班期間,發現嚴重的地下管道、電纜被雨水沖刷處于塌陷、斷管、斷線、電控柜進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嚴重、鍋爐汽化等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告的;采暖管道檢查井井蓋或檢查口蓋板被移動易造成險情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300元/次;
二、非當班期間,發現事故苗子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50元/次;
三、安全發明創造或搶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產的行為,獎勵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沒有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班組(以上報物業公司工傷數為準),對該班組負責人、安監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獎勵。
第二條 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二周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1、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氣瓶)的場所,在安全距離之內抽煙的;
3、不服從管理、恐嚇或辱罵管理人員、安全監察員的;
4、一年發生二次及以上的違章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一周并處以150—500元的違章罰款。
1、防火區攜帶火源的;
2、檢修設備處理故障時不執行“停電掛牌”制度的;
3、手持電動工具作業將芯線插入插座或無漏電保護的;
4、爬火車、鉆火車或從二節火車皮之間通過的;
5、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6、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無證上崗;。
7、啟動本崗位以外設備的;
8、起重機運行時,在起重物下通過或停留的;
9、當班時睡崗、脫崗、串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場所焊接作業沒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濕地點不帶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11、從高處向下隨意扔物品的。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處以50—200元的違章罰款。
(一)、違反防火防爆制度規定
1、電焊工切割動火時,未設置接火盤、配備滅火器、在易燃易爆場所沒有監護和收尾清理焊接殘渣的;
2、乙炔發生器無回火防止器和壓力表失效的;
3、氣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曬、混裝混放或碰撞、滾動的;
4、施焊期間,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
5、進入設備(含容器)內無措施的;
6、用導軌、建筑物鋼筋、鋼絲繩和設備本身作為電焊機接地線的;
7、電焊機用完未關閉電源的;
8、其他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低壓0.1米,高壓0.7米,絕緣桿0.3米之內作業的;
2、電工作業不用驗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鞋的;
3、私接亂拉或在電纜上搭掛物品的;
4、沒有實行“誰停電、誰送點、誰簽字”制度的;
5、隨意移動正在使用的“停電標志牌”的;
6、其他違反電氣操作規定的。
(三)、違反特種設備作業規定
1、起重機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運物品上的;
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或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背著安全帶不掛保險鉤的;
2、未站在砂輪兩側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機作業的;
3、多工種聯合檢修或交叉作業無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作業人員分工、設置紅線警戒圍欄和檢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毀壞機電設施、建筑物等有關設施的;
5、掄大錘時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違反工作現場規定
1、無故使用消防設施的;
2、不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記錄不全的;
3、發生事故后,不執行事故應急中心命令搶險的;
4、從高處向下扔東西無措施的;
5、違反工作現場安全規定的。
(六)、違反運行安全操作
1、鉆入運行設備下清掃、檢修的;
2、違章指揮的;
3、在帶有傳動設備運行周圍工作,辮子沒有盤起的,衣服敞開的,袖子沒有系扣的;
4、設備開動前,不檢查設備附近有無檢修作業人員的;
5、危險場所作業,沒有監護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觸摸旋轉部件的;
7、其他違反運行安全操作規定的。
(七)、違反勞動紀律和勞保用品佩戴規定
1、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2、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的;
3、工作期間內,打撲克、干私活、織毛衣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隨意亂動電器設備的;
5、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1、不按計劃組織安排培訓和組織不力的;
2、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一次不及格的;
3、對本工種規程制度不熟悉的;
4、違反培訓紀律的;
5、其他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無公司發放準駕證開車,沒有執行礦區通行規定的;
2、人貨混裝、超載、超員、超速的;
3、手剎、制動、轉向、燈光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失效的;
4、清掃工上崗不穿標志服和不瞭望橫穿馬路的;
5、其他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的。
第三條 事故隱患處罰標準
質量標準化檢查出來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罰款200—1000元;沒有在期限內整改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一、電器設備隱患
1、電纜漏電的;
2、將機電設備保護甩掉沒有及時恢復的;
3、電器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合格和儀表指示值不準,波動損壞的;
4、帶電設備的裸體無保護蓋,有裸露芯線的;
5、未按規定接地、接零保護的;
6、設備和照明設施拆除后,未切斷電源或切斷后線頭無絕緣處理的;
7、電控柜沒有上鎖或鎖子損壞的。
二、電焊機、氣瓶和手持電動工具隱患
1、電焊機電源開關無單獨設置,二次端子線未用螺栓連接,裸露的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沒有安全防護罩的;
2、電焊機沒有短路、漏電保護和焊把鉗絕緣不好的;
3、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的;
4、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的;
5、使用外殼、手柄破裂、插頭開裂和保護接地電阻大于4歐姆的手持電動工具的;
6、手持電動工具旋轉部件無防護裝置的;
三、設備保護隱患
1、爐排跑偏不及時處理的;
2、起重機、電動葫蘆保護裝置失效的;
3、鋼絲繩無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并未做記錄的;
4、安全閥、壓力表和電工絕緣用品校驗過期的;
5、除塵器停止運行的;
6、檢修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蓋板或防護欄不全及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隱患
1、消防泵啟動5分鐘后無水或消火栓開閥后無水的;
2、損壞自動滅火器、噴淋閥的;
3、滅火器、水帶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災報警系統存在故障不及時匯報的;
5、火災報警系統擊碎按鈕失效的。
五、高空墜落隱患
1、梯子有斷層、有油污,梯腳無防滑墊和防護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戶、窗框和圓柱物體和電纜上的。
六、文明生產和內業資料
1、漏油、灑油、漏水的;
2、安全標志牌模糊不清的;
3、衛生差、記錄不全的;
4、新工人培訓,交接班等記錄不全的;
5、拖延報表等相關安全資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規定的
第四條 凡是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全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集體,事故責任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
第五條 獎勵基金的來源
1、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籌資5萬元安全獎勵基金;
2、對各類違章作業所罰款項;
第六條 安全生產獎勵兌現辦法
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 安全生產獎勵申報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該單位安監員現場確認 該單位安全副科長認定簽字 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監站 安監站進行審核 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條 罰款程序
一、罰款方式
1、安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三違人員”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下罰款通知單進行罰款;
2、結合安全獎勵查出“三違人員”,經研究審核確定罰款金額。
二、罰款收繳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納現金,100元以上的從工資中扣除;
2、罰款全部交到物業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設專戶進行管理;
3、罰款只用做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活動項下。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房屋物業管理公司安監站。
第12篇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相關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營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度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
第三條 氣瓶充裝站及經銷點、運輸、儲存、使用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集團公司安監部特種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執行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引用了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特種設備、氣瓶安全管理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要求,如本辦法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等相抵觸之處,應以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條例、規程、標準、技術條件為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條 氣瓶充裝站要遵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要執行《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溶解乙炔充裝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氣瓶充裝站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氣瓶充裝許可手續,省安全生產監督局辦理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十三條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預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儲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第十五條 充裝站應具有與填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條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根據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團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文件精神,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省市及同煤經安字『2008』第167號文《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地面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氣瓶充裝、經銷和使用單位要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第十九條 充裝站廠房建筑條件
1、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2、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4、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火的材料鋪設。
5、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與空瓶區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之間應設置實、空瓶裝卸平臺。
7、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訊和專用消防栓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充裝站設備及管理條件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
2、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50235-97的規定。
3、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4、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5、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規定。
6、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7、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8、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1、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定。
2、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3、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器、監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1、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2、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3、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4、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5、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充裝站人員條件
1、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2、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3、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4、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質檢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所充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充裝站職責
1、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充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規定。
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生產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4、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察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情況并存檔。
5、非自有氣瓶不得充裝。
第五章 充裝前的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充裝前的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至少應包括:(并做好檢查記錄)
1、國產氣瓶是否是由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氣瓶表面的顏色標記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標記相符。
3、氣瓶瓶閥的出口的螺紋型式是否與所裝氣體的規定螺紋相符。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氣體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4、氣瓶內有無剩余壓力,如有剩余氣體,應進行定性鑒別:
5、氣瓶外表面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6、氣瓶是否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
7、氣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裝氧氣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
2、原始標記不符合規定,或鋼印標志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志不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或嚴重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有報廢標志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7、氧氣瓶或強氧化性氣體的瓶體或瓶閥上沾有油脂的。
8、氣瓶生產國的政府已宣布報廢的氣瓶。
9、非自有產權的氣瓶。
10、未按市區質監局規定進行統一的標識、打銃氣瓶編號字頭的。
第二十七條 顏色或其他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無剩余壓力的氣瓶,充裝前應將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經確認瓶內無異物,并按27條的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第二十九條 新投入使用,或經內部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除壓縮空氣氣瓶外,充氣前都應按規定先置換去瓶內的空氣。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條 檢驗期限已過期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
第三十一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外國飛機、火車、輪船上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內充氣時,應先經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和指定的單位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 發現氧氣瓶內有積水時,充氣前應將氣瓶倒置,開啟瓶閥完全排除積水后方可充氣。
第三十三條 經檢驗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分別存放,并做出明顯標志,以防止與合格氣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氣瓶充裝站的登記注冊
第三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充裝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第七章 充 裝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5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50mm,壓力表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七條 裝瓶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標準的要求。下列氣體禁止裝瓶:
1、氧氣中的乙炔、乙烯及氫的含量達到或超過2%(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的總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2、氫氣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0.5%者。
3、其他易燃性氣體中的氧含量達到或超過4%者。
第三十八條 氣瓶充裝氣體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形式相符。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
4、充裝易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5、在瓶內氣體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三分之一以前,應逐只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大體一致,瓶閥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標準狀態氣體)且充裝的時間不應少于30min。
7、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九條 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保氣瓶在最高使用溫度(國內使用的,定為60℃)下,瓶內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根據gb5099的規定,國產氣瓶的壓力為水壓實驗壓力的0.8倍。
第四十條 用國產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永久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表中的部分規定值(常用永久氣體指氧氣、空氣、氮氣、氫氣、甲烷、一氧化碳、氬氣)。
其他永久氣體(包括由兩種以上的永久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公式⑴計算的壓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5.5條)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裝壓力(絕對)的極限值,
t-氣瓶的充裝溫度,k
z—在壓力為p,溫度為t時氣體的壓縮系數
p0—氣瓶的許用壓力(絕對),mpa
t0—氣瓶的最高使用溫度,k
z0—在壓力為p0、溫度為t0時氣體的壓縮。
有特殊要求的氣體,除符合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的專門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種確定,由充氣單位根據經驗自行選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裝速度的條件下,取氣體貯罐(指壓氣機出口,并緊靠充裝處的氣體貯罐或貯瓶)內的氣體實測溫度為氣瓶充裝溫度
2、取充氣間的環境室溫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瓶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的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定的充氣速度下,由實驗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充裝后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不符合條件時,應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內容包括:
1、瓶內壓力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2、瓶閥及其與瓶口連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后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泄露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現象。
第八章 氣瓶改變
第四十三條 使用過的氣瓶,嚴禁隨意更改顏色標記,換裝別種氣體。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更換氣瓶盛裝氣體的種類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
第四十五條 氣瓶改裝時,應對瓶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換裝相應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規定,更改換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標記。
第九章 充裝記錄
第四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充氣日期、瓶號、室溫(或貯氣罐內氣體實測溫度)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有無發現異常狀況等
第四十七條 充裝前、充裝、充裝后的檢查也要根據具體檢查項目逐只做好記錄。發送記錄要有可跟蹤性。
第四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充裝單位要保證及時補加溶劑,瓶內溶劑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要求,以保證充裝質量和充裝安全,乙炔瓶的充裝要按《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
第十章 氣瓶的經銷
第四十九條 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手續,否則不得經銷。
第五十條 氣瓶經銷單位建立健全有關氣瓶的充裝、經銷、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操作規程。
第五十一條 經銷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等上崗資格證。
第五十二條 經銷單位所供瓶裝氣體氣瓶必須是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氣瓶,并有警示標簽和合格證,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生產的氣瓶和檢驗不合格氣瓶或超期未檢氣瓶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十三條 凡給同煤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供給瓶裝氣體的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按第五十四條的要求簽訂《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并攜帶以下資料到同煤安監局辦理氣瓶經銷備案手續。
1、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手續;
2、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手續;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4、氣瓶充裝站年檢報告等;
5、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辦理備案后,方可正式給使用單位供給瓶裝氣體,并接受同煤安監局的安全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
《氣瓶安全責任協議》是氣瓶充裝及經銷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氣瓶安全責任協議至少應有以下具體內容:
1、所供氣體的名稱、性能 、危險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項(氣瓶充裝經銷單位提供);
2、所供氣體、氣瓶的合格標準、內容包括氣體成份、純度、重量、壓力、安全附件及年檢標志;
3、雙方所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等。
第十一章 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
第五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五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具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5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駕駛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公里。
10、充氣氣瓶的運輸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件的規定。
11、運輸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五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煙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帶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有制造許可資質企業的合格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和有經營資質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五十九條乙炔瓶的儲存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3條規定。
第六十條乙炔瓶的使用應遵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4條規定。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安監局要根據國家、省、市質量監督部門和集團公司有關條例、規程、規則、標準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人員對隸屬于公司的充裝站、經銷點和各使用單位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問題嚴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按本辦法第十三章的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六十二條 氣瓶充裝站,經銷商及使用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定期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各二級單位每日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排查隱患。檢查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十三章氣瓶充裝站事故
第六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發生一般事故時,充裝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并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六十四條 氣瓶或氣瓶充裝站發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時要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5號令《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立即向集團公司和質監部門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損失。
第六十五條 要嚴格執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要求,否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章處 罰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本辦法第10、17、34、35、49、53、54條的規定,對使用單位和充裝站分別處以0.2—2萬元罰款,對違反國務院第549號令第六章及第344號令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要依照國務院第344號令、第549號令和質監總局第13、14號令嚴肅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下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0.2~2萬元,情節嚴重的查封或停運給予經濟處罰1~5萬元。
1、未簽訂氣瓶安全使用協議的。
2、使用無生產(經營)資質單位供應的瓶裝氣體的或有經營資質但未在安監局進行備案許可的。
3、充裝前的氣瓶無專人逐只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檢查記錄的。
4、充裝第二十四條禁止充裝的氣瓶。
5、合格的氣瓶和不合格的氣瓶未分別存放或沒做出明顯標記的。
6、氣體質量違反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7、氣瓶充裝氣體時,未按第三十六條要求進行的。
8、氣瓶充裝量未按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的,充裝壓力未按第三十八條執行的;充裝溫度超過第三十九條標準的。
9、充裝后的氣瓶無專人負責逐只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未按第四十條規定進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沒有進行妥善處理的。
10、違反充裝記錄要求的。
11、氣瓶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違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同煤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監察辦法》規定的,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要詳細填寫“現場安全檢查筆錄單”,并經雙方簽字認定,如生產爭議或拒絕簽字,則以檢查人員意見為準,然后將“記錄單”上交集團公司安監局和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
第六十九條 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既不準馬虎從事也不許故意刁難,否則將根據情節嚴肅懲處。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各氣瓶充裝站在執行本辦法時應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僅限于同煤集團公司內部執行,各單位在執行時有什么建議可向公司安監局提出,以便將來進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同煤集團公司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