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安全管理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11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2-12 09:08:11 查看人數:15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第1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跨公路、河道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區作業、進入電廠運行區作業、進入氫氣站和氫系統作業、進入乙炔站作業、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和運行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電力部-94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安全環境監察部及其項目安全部門,應審查、監督特殊作業有關組織、技術措施的編制及執行。

      3.2施工技術人員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交底。

      3.3 施工負責人和監護人負責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3.4施工人員應認真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要求。

      3.5工作票簽發人負責確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對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員的適宜性進行確認后批準。

      3.6施工負責人負責審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檢查現場安全設施布置是否完善,滿足各項安全要求的情況下準許工作。

      4 程序

      4.1 金屬容器內作業

      4.1.1作業前準備

      —— 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 必須進行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迫通風辦法,內部溫度不超過40℃,嚴禁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 進行焊接作業時,應設二次回路的切斷開關;

      —— 進入經水壓試驗后的金屬容器前,應先檢查空氣門,確認無負壓后方可打開;

      —— 照明電壓必須是安全電壓;

      —— 金屬容器必須有可靠的接地。

      4.1.2 作業管理

      —— 作業人員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須干燥,腳下應墊絕緣墊;

      —— 外部應有人監護,且應有內外聯系辦法,如繩子等;

      —— 不得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工作。

      —— 在封閉容器內施工時,施工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監護人拉住;

      —— 嚴禁將漏氣的焊炬、割炬和橡膠軟管帶入容器內,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內點火。

      4.1.3作業后的控制

      —— 在工作間歇或工作完畢后,應及時將氣焊、氣割工具拉出容器;

      —— 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焊接電源;

      —— 作業后需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4.2臨近高壓線作業

      4.2.1安全距離

      4.2.1.1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kv)

      <10

      20-35

      44

      60-110

      220

      330

      安全距離(m)

      0.7

      1

      1.2

      1.5

      3

      4

      4.2.1.2施工人員工作中正?;顒臃秶c帶電設備的最小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kv)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安全距離(m)

      0.35

      0.60

      0.90

      1.5

      2

      3

      4

      4.2.1.3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等級(kv)

      <1

      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安全距離(m)

      1.5

      3

      3.1

      3.6

      4.1

      4.7

      5.8

      0.01(n-50)+3

      4.2.2作業前準備

      —— 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 當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最小安全距離時,須向用電部門申請停電,否則不得施工。

      4.2.3施工作業時設備、人員與帶電線路、設備距離應大于最小安全距離。

      4.2.4作業后控制

      —— 作業后應該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 停電作業后,應恢復送電。

      4.3跨越公路、河道作業及野外作業

      4.3.1作業前準備

      跨越公路、河道作業須經得公路、河道管理部門同意。

      4.3.2作業管理

      —— 跨越公路、河道作業原則上應不影響公路交通和河道航運,可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 影響公路交通、河道航運的,應在二端設立醒目的安全警告牌;

      —— 跨越公路、河道的施工必須有防止人員傷害的措施;

      —— 夏季野外作業應搭設休息涼棚,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調整好作息時間,盡量避開高溫時段;

      —— 冬季野外作業如遇結冰時,應有防滑措施。

      4.3.3作業后管理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整理現場,拆除防護設施,恢復正常裝態。

      4.4進入高壓帶電區作業

      4.4.1人員要求

      ——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

      ——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并經考試合格;

      —— 學會緊急護法,包括觸電急救。

      4.4.2在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 填工作票;

      —— 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 做好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4.3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 工作票制度;

      —— 工作許可制度;

      —— 工作監護制度;

      ——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4.4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 停電;

      —— 驗電;

      —— 裝設接地線;

      ——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

      4.4.5作業前準備

      4.4.5.1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工作票,每張工作票只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

      4.4.5.2下列項目應經過檢查并填寫在工作票內:

      ——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 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

      —— 負荷分配情況;

      —— 裝拆接地線情況;

      —— 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

      —— 切換保護回路;

      —— 是否確無電壓。

      4.4.5.3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4.4.5.4工作票的簽發人應由熟悉技術、設備情況以及電業工作安全規程的人員,經過授權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工作負責人。

      4.4.5.5工作需延期,應辦理延期手續;工作人員或安全措施變更,應對原工作票進行補充或填寫新的工作票。

      4.4.5.6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應進行檢查,并向工作負責人交底后在工作票上簽字。

      4.4.6作業控制

      4.4.6.1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監護。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4.4.6.2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4.4.6.3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4.4.6.4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4.4.6.5停電拉閘操作應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4.4.6.6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未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4.4.6.7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4.4.6.8工作間斷時,安全措施應保持不動。持續幾天的工作,在每日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后,方可工作。

      4.4.6.9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

      4.4.7作業后管理

      4.4.7.1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整理現場,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4.4.7.2拆除防護設施,恢復常設遮攔,恢復送電。

      具體可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門)

      4.5進入電廠運行區作業

      4.5.1人員要求

      ——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經過考試合格;

      ——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學會觸電急救、窒息急救法、心肺復蘇法,并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氣體中毒等急救常識;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氫氣、油類、瓦斯等)的人員,必須熟悉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規則。

      4.5.2基本要求

      作業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做好保證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5.3作業前的準備

      4.5.3.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

      4.5.3.2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或安裝工作時,為了能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4.5.3.3著裝要求

      ——工作時必須穿工作報,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部分;

      ——禁止戴圍巾和穿長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混紡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

      ——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

      ——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辮子、長發必須盤在工作帽內;

      ——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4.5.4作業過程要求

      4.5.4.1基本要求

      ——任何設備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準移動;

      ——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遵守有關規定。

      4.5.4.2在金屬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內工作時,必須使用24伏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需使用ⅱ類工具,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在外不間斷的監護。漏電保護器、電源聯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

      4.5.4.3輸煤系統作業

      ——各種運煤設備在許可開始檢修工作前,運行值班人員必須將電源切斷并掛上警告牌。檢修工作完畢后,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檢查工作場所已經清理完畢,所有檢修人員已離開,始可通知電廠運行班長恢復設備的使用;

      ——不準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設備(如抓頭、吊斗等)下面進行工作。必須在這些設備下面進行檢修等工作時,應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無論運行中或停止運行中,禁止在皮帶上或其他有關設備上站立、越過、爬過及傳遞各種用具??缭狡П仨毥涍^通行橋;

      ——螺旋輸粉機、刮板給煤機上蓋板應完好,封閉嚴密,不許敞口運行。無論在運行中或停止運行中,禁止在螺旋輸粉機、刮板給煤機蓋板上作業、行走或站立;

      ——進入煤斗內進行檢修工作前,應與電廠運行班長取得聯系,把煤斗內的原煤用完,關閉煤斗出口的接板,切斷給煤機電源并掛警告牌。

      4.5.4.4燃油系統作業

      ——進入油區作業必須遵守油區管理制度。進入油區應進行登記,交出火種,不準穿有釘有鐵掌的鞋子;

      ——參加油區工作的人員,應了解燃油的性質和有關防火防爆規定。對不熟悉的人員應進行有關燃油的安全教育,方可參加燃油設備的運行和維修工作;

      ——燃油設備檢修開工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和當值運行人員必須共同將被檢修設備與運行系統可靠地隔離,在與系統、油罐、卸油溝連接處加裝堵板,并對被檢修設備進行有效地沖洗和換氣,測定設備沖洗換氣后的氣體濃度(氣體濃度限額可根據現場條件制訂)。嚴禁對燃油設備及油管采用明火辦法測驗其可燃性;

      ——燃油設備檢修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在油區進行電、火焊設備均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準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火線和接地線均應完整、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接地線應接在被焊接的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溝)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進行電、火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溝)一側的管路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沖凈管內積油,放盡余氣。具體見《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

      4.5.4.5鍋爐系統作業

      ——在鍋爐內部進行檢修工作前,須把該爐與蒸汽母管、給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總管、加藥管等的聯通處用堵板隔斷,或將該爐與各母管、總管間閥門嚴密不漏地關嚴并上鎖,然后掛上警告牌。電動閥門還須將電動機電源切斷,并掛上警告牌;

      ——在工作人員進入燃燒室及尾部進行清掃和檢修工作前,須把該爐的煙道、風道、燃油系統、煤氣系統、吹灰系統等與運行中的鍋爐可靠的隔斷,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將給粉機、排粉機、送風機、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電氣除塵器、爐排減速機等的電源切斷,并掛上禁止起動的警告牌;

      ——燃燒室及煙道內的溫度在60℃以上時,不準入內進行檢修及清掃工作。若必須要進入60℃以上的燃燒室、煙道內進行短時間的工作時,應訂出具體的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并經項目主管領導批準。在鍋爐大修中,動火作業(包括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裝置的放置)要與運行油母管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5.4.6汽機系統作業

      ——汽輪機在開始檢修之前,須用閥門把蒸汽母管、供熱管道、抽汽系統等隔斷,閥門應上鎖并掛上警告牌。還應將電動閥門的電源切斷,并掛警告牌。疏水系統應可靠隔絕。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檢查汽輪機前蒸汽管確無壓力后,方可允許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汽輪機各疏水出口處,應有必要的保護遮蓋裝置,防止疏水時燙傷人。

      ——在汽、水管道上進行長時間的檢修工作,檢修管段應用堵板將運行中的管段隔斷。

      4.5.4.7事故處理

      ——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并進行急救。如在高空作業,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滅火;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電源)應使用干式滅火器、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

      ——撲救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火災(如電纜著火等)時,滅火人員應使用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4.6進人氫氣站和氫系統作業

      4.6.1氫氣站和氫系統消缺,原則上應在無氫(或氫被置換)狀態下進行。

      4.6.2進入氫氣站人員嚴禁攜帶火種,不得穿帶鐵釘的鞋和穿化纖類衣服。

      4.6.3遵守氫氣站管理制度,進出進行登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4.6.4氫氣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6.5嚴禁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工具或設備。

      4.6.6在制氫設備、發電機氫系統附近進行明火作業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則應事先測定該地空氣含氫量(含氫量應不大于0.4%),并在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

      4.6.7制氫與貯氫系統在檢修前,其檢修部分與運行部分之間應用堵板隔離,并進行氣體置換。

      4.6.8氫系統嚴密性試驗只能用肥皂水檢查。

      4.6.9排放帶壓氫氣時,應緩慢地打開閥門和節氣門,防止引起自燃。

      4.7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作業

      4.7.1施工中應盡量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必須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4.7.2交叉作業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4.7.3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在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

      4.7.4交叉施工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嚴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4.7.5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派人監護。

      5 記錄

      本程序的記錄表式(作業票)由項目安全部門提供,記錄由安全部門、施工班組保存,按《記錄控制程序》進行控制。

      第2篇 特殊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辦法

      一、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建委規定參加年度安全培訓,特殊作業人員檔案資料由質安組統一管理,其檔案及上崗證件必須齊全有效。

      二、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執行班前必檢制度,對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當事人責任。

      三、特殊作業人員在班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上報機械設備員、安全員,隱患排除,經機械設備員、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作業。

      四、特殊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須加班時由機械設備員安排輪流值班。

      五、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安全防護用品,并對勞保用品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第3篇 試壓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與范圍

      為規范對裝置和管道試壓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各單位試壓作業的安全管理

      術語和定義

      試壓作業

      指在新(改、擴)建項目的裝置、容器、管道、受壓元件等承壓體上進行耐壓和氣密性試驗的作業。

      職責

      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試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相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系統)試壓作業的技術指導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試壓作業措施落實和監護工作。hse部門負責試壓作業監督管理工作。

      作業人員應經過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試壓作業操作技能。

      試壓設備及安全附件應經過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試驗應以液體為試驗介質。脆性材料嚴禁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當管道的設計壓力大于0.6mpa時,需用氣體介質試驗時,必須有設計文件規定或技術部單位同意,制定試壓現場的安全操作規程,方可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應對現場防范控制措施和作業條件確認后再作業。

      危害識別

      根據工作任務,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針對作業內容和試介質,開展危害識別,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編制壓力試驗方案;至少應包括:

      a)參加試驗的管道線號、規格設有關設備位號,并在流程圖上標明;

      b)試驗項目、試驗壓力、介質及壓力來源;

      危害識別

      c)加置試驗用盲板位置、規格、線號及裝拆負責人;

      d)壓力、溫度檢測總的數量及位置;

      e)應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臨時連接措施;

      f)復查確認負責人;

      g)升壓步驟、停壓時合格標準及檢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h)試壓危險區域警戒范圍、人員站位、試壓進度,人員分工及崗位責任;

      i)應急預案及演練要求;

      j)原始記錄。

      作業許可

      試壓前,由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風險告知,明確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

      a) 試驗方案的技術要求,明確氣密性試驗的介質及特性;

      b) 過程存在的風險、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項;

      d) 試驗過程中應遵守的制度、標準、規程;

      e) 落實控制措施的責任人及其職責。

      凡水介質試壓壓力<10mpa或空氣介質試壓壓力<0.6mpa的試壓作業,由施工作業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壓力試驗方案,施工項目現場負責人對照試壓安全措施要求現場逐項確認。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現場。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壓設備、機具的擺放位置離試壓管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0m;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其擺放位置不應小于50m。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30m范圍劃為警戒區。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50m范圍劃為警戒區;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80m范圍劃為警戒區、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100m范圍劃為警戒區。在警戒區內應設專人流動值守警戒

      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在升壓過程中,不允許工作人員沿管線檢查。當試驗壓力超過4mpa時,沿管線兩側各6m范圍內應劃為禁區。

      耐壓試驗注水時,應排盡管道內部的空氣。試壓時,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當環境溫度低于5℃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穩壓期間,檢查受壓設備和管道的法蘭、盲板、壓力表時,禁止站在法蘭、盲板的對面,讀表時視試驗壓力確定站位安全距離,水壓試驗不少于2米,氣壓試驗不少于6米。

      在試壓過程中,發現法蘭或焊縫有滲漏現象,嚴禁帶壓擰緊螺栓和補焊,應降壓后,再進行修復,缺陷消除后,應重新試驗。當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處理前應將壓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進行作業。

      試壓設備有專人看管,負責試壓和停壓操作。

      試壓后泄壓處置

      試驗合格后,應將試驗介質引至室外合適地點排放,并注意安全。

      氣壓試驗,應緩慢降壓,排放應盡量利用系統內的放空管,如用臨時按管應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應牢固可靠,應承受反沖力的作用。

      試壓結束后,應及時拆除盲板、膨脹節限制設施。裝好拆除的管閥、儀表。

      試壓作業應填寫壓力試驗記錄。

      第4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 凡在生產設備(含設備附近)或系統上進行檢修工作,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設備的起吊、動火管制地點動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氣體,粉塵超標,帶壓作業,缺氧環境,放射性等作業時,均必須在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或工作聯系單后附上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安全措施票有“動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兩種。

      第三條 安全措施票不得單獨使用,必須附于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張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可附多張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簡稱“動火票”)所涵蓋的動火工作應根據各單位所屬電網或屬地的有關規定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劃分動火等級。不得擅自縮小《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規定的一、二級動火區域(三級動火區域由各單位自定)。

      第五條 動火票的工作負責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一級動火作業,須經單位領導、消防保衛(公安)、安監簽發批準,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必須準備必備的器材并派員到動火現場監護,并按防火預案作好準備工作;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七條 二級動火作業,須經消防保衛(公安)、安監批準,必須在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前向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報告,單位消防管理部門作好準備工作并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八條 三級動火作業,須經部門和風電場(運行負責人)批準,運行許可人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九條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動火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安全負責;

      3.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動火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動火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動火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動火作業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工作;

      2.完成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會同公安和安全監督部門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工作,交待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工作,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三)單位消防和安全監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行;

      2.負責檢查所做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第十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單位要制定必須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是對有特殊風險的作業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間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質、大型設備的起吊、粉塵超標,帶壓作業,缺氧環境,放射性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為防止人身受到傷害而制訂的。在上述場所工作必須使用“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內容不得低于公司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特殊作業危險點分析(預知),指出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險因素預知欄;

      (二)根據危險點分析或預知結果,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與其相關的工作票時一同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特殊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特殊作業工作;

      2.完成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設置警戒區域,并會同安全監督人員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特殊作業工作,交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特殊作業工作,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特殊作業安全措施。

      (三)單位安全監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行;

      2.特殊作業開工前,安全監督人員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簽名認可,方可開工。

      第5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跨公路、河道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區作業、進入電廠運行區作業、進入氫氣站和氫系統作業、進入乙炔站作業、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和運行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火力發電廠部分)

      電力部-94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安全環境監察部及其項目安全部門,應審查、監督特殊作業有關組織、技術措施的編制及執行。

      3.2?施工技術人員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交底。

      3.3 ?施工負責人和監護人負責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在工作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3.4?施工人員應認真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要求。

      3.5?工作票簽發人負責確定工作必要性、安全性,對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員的適宜性進行確認后批準。

      3.6?施工負責人負責審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檢查現場安全設施布置是否完善,滿足各項安全要求的情況下準許工作。

      4 ?程序

      4.1 ?金屬容器內作業

      4.1.1?作業前準備

      —— 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 必須進行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強迫通風辦法,內部溫度不超過40℃,嚴禁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 進行焊接作業時,應設二次回路的切斷開關;

      —— 進入經水壓試驗后的金屬容器前,應先檢查空氣門,確認無負壓后方可打開;

      —— 照明電壓必須是安全電壓;

      —— 金屬容器必須有可靠的接地。

      4.1.2 ?作業管理

      —— 作業人員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須干燥,腳下應墊絕緣墊;

      —— 外部應有人監護,且應有內外聯系辦法,如繩子等;

      —— 不得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工作。

      —— 在封閉容器內施工時,施工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監護人拉?。?/p>

      —— 嚴禁將漏氣的焊炬、割炬和橡膠軟管帶入容器內,焊炬、割炬不得在容器內點火。

      4.1.3?作業后的控制

      —— 在工作間歇或工作完畢后,應及時將氣焊、氣割工具拉出容器;

      —— 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焊接電源;

      —— 作業后需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4.2?臨近高壓線作業

      4.2.1?安全距離

      4.2.1.1?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最小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kv)<1020-354460-110220330
      安全距離(m)0.711.21.534

      4.2.1.2?施工人員工作中正?;顒臃秶c帶電設備的最小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kv)<1020-354460-110154220330
      安全距離(m)0.350.600.901.5234

      4.2.1.3?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等級(kv)<13560110154220330n
      安全距離(m)1.533.13.64.14.75.80.01(n-50)+3

      4.2.2?作業前準備

      —— 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 當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最小安全距離時,須向用電部門申請停電,否則不得施工。

      4.2.3?施工作業時設備、人員與帶電線路、設備距離應大于最小安全距離。

      4.2.4?作業后控制

      —— 作業后應該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 停電作業后,應恢復送電。

      4.3?跨越公路、河道作業及野外作業

      4.3.1?作業前準備

      跨越公路、河道作業須經得公路、河道管理部門同意。

      4.3.2?作業管理

      —— 跨越公路、河道作業原則上應不影響公路交通和河道航運,可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

      —— 影響公路交通、河道航運的,應在二端設立醒目的安全警告牌;

      —— 跨越公路、河道的施工必須有防止人員傷害的措施;

      —— 夏季野外作業應搭設休息涼棚,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調整好作息時間,盡量避開高溫時段;

      —— 冬季野外作業如遇結冰時,應有防滑措施。

      4.3.3?作業后管理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整理現場,拆除防護設施,恢復正常裝態。

      4.4?進入高壓帶電區作業

      4.4.1?人員要求

      ——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

      ——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并經考試合格;

      —— 學會緊急護法,包括觸電急救。

      4.4.2?在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基本要求:

      —— 填工作票;

      —— 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 做好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4.4.3?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 工作票制度;

      —— 工作許可制度;

      —— 工作監護制度;

      ——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4.4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 停電;

      —— 驗電;

      —— 裝設接地線;

      ——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

      4.4.5?作業前準備

      4.4.5.1?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工作票,每張工作票只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

      4.4.5.2?下列項目應經過檢查并填寫在工作票內:

      ——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 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

      —— 負荷分配情況;

      —— 裝拆接地線情況;

      —— 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

      —— 切換保護回路;

      —— 是否確無電壓。

      4.4.5.3?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第6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范圍內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特修訂**股份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特殊作業。

      (二)下列作業需申辦作業票

      1.工業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3.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范圍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5.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6.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7.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8.公司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項目。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安全職責

      第三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業的管理歸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和監護公司的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二)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生產協調部負責各項作業中的生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認真貫徹、落實、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

      第七條 申辦作業票的程序

      (一)由作業所在單位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作業票由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第八條 作業票的內容

      (一)作業票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二)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三)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四)明確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第九條 作業票的使用要求

      (一)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二)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三)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四)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規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第十條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

      (一)公司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1.一級動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3) 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4)天然氣回收裝置及場內的加熱爐、蒸餾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5)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2.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區,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5)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3.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5)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6)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生產動火。

      4.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二)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一般情況下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緊急情況下經請示本級動火審批人批準同意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采取緊急動火措施,事后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三)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四)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工業動火作業票》代替。

      (五)機具要求

      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六)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七)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氣體檢測超過1h后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3.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八)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1.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分析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2.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采樣分析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h。出現異?,F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九)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十)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2.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3.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4.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

      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十二)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的帶壓不置換動火。除做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外,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時,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到現場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2.做好現場監護,必要時應根據安全措施要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負責監護。

      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前,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召集生產調度部門以及與動火作業有關的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必須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可靠的應急措施。

      4.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如壓力出現異常必須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由動火作業審批人簽字認可,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安全可靠,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一)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二)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三)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四)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五)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六)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七)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八)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三條 動土作業

      (一)動土作業的范圍

      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二)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票,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三)動土作業票必須由所屬單位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環保部審查批準。

      (四)所屬單位辦理動土作業票,應標明破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五)如動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作業

      (一)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二)檢修(大修)時,所屬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由所屬單位負責人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三)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四)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工班班長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五)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六)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

      (一)高處作業的定義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4.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二)高處作業的分級

      1.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的分類

      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管理

      1.進行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到安全環保部辦理高處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處作業票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票,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五)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票內。

      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票內。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

      (一)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作業場所所在單位辦理吊裝作業票。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二)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三)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四)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五)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六)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生產協調部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七)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八)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九)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十)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十一)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十七條 抽堵盲板作業

      (一)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協調部和安全環保部各一份。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生產協調部和安全環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二)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票。抽堵盲板計劃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所屬單位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計劃安排實施。

      (三)所屬各單位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協調部批準。

      (四)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五)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加盲板應緊固好。

      (六)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七)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八)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九)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7篇 特殊作業、修試施工機具試驗安全管理規定

      1? ?一般規定

      1.1? ?從事起重作業、電(氣)焊等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

      1.2? ?外聘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查驗“特種作業許可證”并簽訂安全協議。

      1.3? ?施工機具應統一編號,建立臺帳、專人保管。

      1.4? ?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

      1.5? ?機具的各種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其周期性檢測報告應合格。

      1.6? ?自制或改裝、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的規定進行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施工機具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1.8? ?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機具混放。

      1.9? ?機具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并應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應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機械的操作和維護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2? ?施工機具

      2.1? ?手持式電動工具

      2.1.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使用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2.1.2 ?手持電動工具電源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1.3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電源線。

      2.1.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手柄應保持良好絕緣,并應經常查驗。

      2.1.5 ?手持式電動工具外殼應可靠接地。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接起來。

      2.1.6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電焊

      2.2.1 ?在室內或露天進行電焊工作,必要時應在周圍設擋光屏,防止弧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必須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膠絕緣鞋。

      2.2.2 ?所使用的電焊設備應絕緣良好;導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連接到電焊鉗上的一端,至少有5m為絕緣軟導線。

      2.2.3 ?電焊機使用帶有保險的閘刀與電源相連,刀閘應裝在密閉的箱體中。

      2.2.4 ?電焊工在給電焊機送電前,應先檢查電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的引出線是否有絕緣損傷、短路或接觸不良等現象。

      2.2.5 ?不準將帶電的絕緣電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電焊導線經過通道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力破壞。

      2.2.6 ?當電焊設備正在通電時,不準觸摸導電部分。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把電源切斷。

      2.2.7 ?電焊設備的裝設、檢查和修理工作,必須在斷開電源后進行。

      2.2.8 ?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保護罩。

      2.2.9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邊吊邊焊,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2.2.10 ?電焊鉗握柄必須用絕緣耐熱材料制成,焊鉗和焊條必須接觸良好。

      2.2.11 ?電焊工更換焊條時,必須戴合格的電焊手套,以防觸電。

      2.2.12 ?清理焊渣時必須戴上防護鏡,并避免對著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電焊工應備有下列防護用具:

      a).?鑲有濾光鏡的手把面罩或套頭面罩;

      b).?電焊手套;

      c).?橡膠絕緣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鏡(防衛鏡)。

      2.3? ?氣焊

      2.3.1 ?修試車間及倉庫存放少量氣瓶時,氣瓶應垂直立放,空氣瓶可以平放。

      2.3.2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3.3 ?存放氣瓶的車間及倉庫內,必須配備消防用具,室內通風應良好。

      2.3.4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2.3.4.1 ?運輸氣瓶時,每一氣瓶上應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并將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擊。

      2.3.4.2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好后才能運輸。

      2.3.4.3 ?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2.3.4.4 ?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2.3.5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

      2.3.5.1 ?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 2s,然后用專用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2.3.5.2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他缺陷,應立即退回原廠。

      2.3.5.3 ?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2.3.5.4 ?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kpa,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標明“空瓶”。

      2.3.5.5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用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工具開啟。

      2.3.5.6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

      2.3.5.8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2.3.5.9 ?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線相接觸。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氣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2.3.5.12 ?焊接地點應清除5m以內的易燃物,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3.6 ?焊槍

      2.3.6.1 ?焊槍在點火前,應檢查其連接處的嚴密性及其焊嘴有無堵塞現象。

      2.3.6.2 ?焊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閥,再開乙炔氣閥,開啟后立即點火,然后再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操作相反,即先關乙炔氣閥,后關氧氣閥,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過熱堵塞而發生回火或多次鳴爆時,應迅速先將乙炔氣閥關閉,再關閉氧氣閥,然后將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準將正在燃燒中的焊槍放下;如有必要時,應先將火焰熄滅。

      2.4? ?空氣壓縮機

      2.4.1 ?空氣壓縮機作業區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

      2.4.2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

      2.4.3 ?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2.4.4 ?作業前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連接部位緊固,各運動機構、閥門開閉靈活。

      2.4.4.2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2.4.4.3 ?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2.4.6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2.4.6.1 ?壓力表指示值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

      2.4.6.2 ?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2.4.6.3 ?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烈火花。

      2.4.7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下起動。

      2.5? ?小型發電機

      2.5.1 ?發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應選用500v兆歐表,測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測量記錄。

      2.5.2 ?啟動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應連接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2.5.3 ?啟動后檢查發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后,方可向外供電。

      2.5.4 ?發電機開始運轉后,即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運行中發電機不得有其他覆蓋物。

      2.5.5 ?發電機連續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

      2.5.6 ?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5hz,不準超載運行。

      2.5.7 ?停機前應先切斷負荷再停發電機。

      2.6? ?切割機

      2.6.1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砂輪片干燥、無裂紋,砂輪片螺栓緊固,防護罩牢靠。

      2.6.2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及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2.6.3 ?操作者應站在切割機操作手柄側,當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內固定好再按下手柄進行切割。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斷短料時,手和砂輪片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輪片附近的斷頭和雜物。

      2.6.7 ?當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2.6.8 ?作業后工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

      2.7? ?彎曲(管、排)機

      2.7.1 ?工作臺和彎曲(管、排)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2.7.2 ?應按加工材料的直徑、厚度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材料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2.7.3 ?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曲材料的直徑和強度。

      2.7.4 ?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2.7.5 ?作業時,應將材料需彎曲的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材料的一側,方可開動彎曲機。

      2.7.6 ?作業中,嚴禁更換軸芯、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2.7.7 ?對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直徑、厚度的材料嚴禁進行彎曲。在彎曲未經冷拉或帶有銹皮的材料時,應戴防護鏡。

      2.7.8 ?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材料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允許直徑并應調換相應的芯軸。

      2.7.9 ?在所彎曲材料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未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7.10 ?轉盤換向時,應在停機后進行。

      2.7.11 ?作業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2.8? ?小型鉆床(臺鉆)

      2.8.1 ?小型鉆床(臺鉆)應放置平穩。

      2.8.2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開關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3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良好的軟導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如需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8.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運轉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應放置固定槽內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進行鉆孔作業,作業時禁止戴手套。

      2.8.6 ?更換鉆頭應停電進行。

      2.8.7 ?作業后,應及時清除鐵銹、雜物等。

      2.9? ?濾油機

      2.9.1 ?濾油機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軟導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9.2 ?應使用空氣開關或帶保險的閘刀。

      2.9.3 ?啟動前應將進出油管綁扎牢固,另一端應放置在存儲油的容器中,應檢查濾油紙安放正確并壓緊(真空濾油機此項不需檢查)。

      2.9.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9.5 ?更換濾油紙前應將進油管的進油端提起,待油管內的絕緣油輸出后停機進行(真空濾油機無此項工作)。

      2.9.6 ?所使用的濾油紙型號應符合該濾油機使用,濾油紙兩孔應與濾油機壓板兩孔一致。

      2.9.7 ?烘烤濾油紙的烘箱內應有盛油盤和靈敏可靠的溫控裝置,避免火災事故。

      2.9.8 ?工作結束時應將油管內的油全部輸出方可停機。

      2.9.9 ?工作人員離開現場時應拉開電源閘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電源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應檢查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10.3 ?使用前應檢查開閉閥無異常,導管無異物,壓力表正常。

      2.10.4 ?抽氣接口應與設備接口相吻合并安裝牢固。

      2.10.5 ?抽真空時應嚴密監視壓力表,防止過抽損壞設備。

      3? ?起重作業

      3.1 ?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定,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試驗,并提供合格報告。

      3.2 ?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安全交底后方準施工。

      3.3 ?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3.4 ?在變電站起起重作業時起重機械應可靠接地。應有專責監護,起吊機械、起吊物與帶電設備安全距離符合規定。

      3.5 ?起重機工作應有統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配合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3.6 ?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嚴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縮固定時嚴禁移動吊車。

      3.8 ?起重機嚴禁同時進行三個動作。當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每次只許進行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

      3.10 ?起吊大件時,必須綁扎牢固,嚴禁腰吊。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鉛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在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3.11 ?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3.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起重機司機不得進行操作:

      (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載不吊;

      (3)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時不吊;

      (7)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液態金屬盛放過滿不吊。

      第8篇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

      4.1.2作業人員

      ⑴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域內嚴禁動火作業。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

      4.1.4文明作業

      ⑴工廠作業區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

      4.2.2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作業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設施所需的吊環(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1起重作業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

      4.3.2培訓、考核、發證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

      4.3.3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環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F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2

      ⑿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按規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規定執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人員在作業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

      第9篇 特殊作業修試施工機具試驗安全管理規定

      1 一般規定

      1.1 從事起重作業、電(氣)焊等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

      1.2 外聘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查驗“特種作業許可證”并簽訂安全協議。

      1.3 施工機具應統一編號,建立臺帳、專人保管。

      1.4 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

      1.5 機具的各種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其周期性檢測報告應合格。

      1.6 自制或改裝、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的規定進行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施工機具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1.8 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機具混放。

      1.9 機具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并應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應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機械的操作和維護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2 施工機具

      2.1 手持式電動工具

      2.1.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使用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2.1.2 手持電動工具電源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1.3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電源線。

      2.1.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手柄應保持良好絕緣,并應經常查驗。

      2.1.5 手持式電動工具外殼應可靠接地。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接起來。

      2.1.6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電焊

      2.2.1 在室內或露天進行電焊工作,必要時應在周圍設擋光屏,防止弧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必須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膠絕緣鞋。

      2.2.2 所使用的電焊設備應絕緣良好;導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連接到電焊鉗上的一端,至少有5m為絕緣軟導線。

      2.2.3 電焊機使用帶有保險的閘刀與電源相連,刀閘應裝在密閉的箱體中。

      2.2.4 電焊工在給電焊機送電前,應先檢查電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的引出線是否有絕緣損傷、短路或接觸不良等現象。

      2.2.5 不準將帶電的絕緣電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電焊導線經過通道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力破壞。

      2.2.6 當電焊設備正在通電時,不準觸摸導電部分。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把電源切斷。

      2.2.7 電焊設備的裝設、檢查和修理工作,必須在斷開電源后進行。

      2.2.8 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保護罩。

      2.2.9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邊吊邊焊,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2.2.10 電焊鉗握柄必須用絕緣耐熱材料制成,焊鉗和焊條必須接觸良好。

      2.2.11 電焊工更換焊條時,必須戴合格的電焊手套,以防觸電。

      2.2.12 清理焊渣時必須戴上防護鏡,并避免對著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電焊工應備有下列防護用具:

      a).鑲有濾光鏡的手把面罩或套頭面罩;

      b).電焊手套;

      c).橡膠絕緣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鏡(防衛鏡)。

      2.3 氣焊

      2.3.1 修試車間及倉庫存放少量氣瓶時,氣瓶應垂直立放,空氣瓶可以平放。

      2.3.2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3.3 存放氣瓶的車間及倉庫內,必須配備消防用具,室內通風應良好。

      2.3.4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2.3.4.1 運輸氣瓶時,每一氣瓶上應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并將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擊。

      2.3.4.2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好后才能運輸。

      2.3.4.3 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2.3.4.4 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2.3.5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

      2.3.5.1 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 2s,然后用專用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2.3.5.2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他缺陷,應立即退回原廠。

      2.3.5.3 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2.3.5.4 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kpa,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標明“空瓶”。

      2.3.5.5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用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工具開啟。

      2.3.5.6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

      2.3.5.8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2.3.5.9 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線相接觸。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氣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2.3.5.12 焊接地點應清除5m以內的易燃物,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3.6 焊槍

      2.3.6.1 焊槍在點火前,應檢查其連接處的嚴密性及其焊嘴有無堵塞現象。

      2.3.6.2 焊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閥,再開乙炔氣閥,開啟后立即點火,然后再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操作相反,即先關乙炔氣閥,后關氧氣閥,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過熱堵塞而發生回火或多次鳴爆時,應迅速先將乙炔氣閥關閉,再關閉氧氣閥,然后將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準將正在燃燒中的焊槍放下;如有必要時,應先將火焰熄滅。

      2.4 空氣壓縮機

      2.4.1 空氣壓縮機作業區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

      2.4.2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

      2.4.3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2.4.4 作業前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連接部位緊固,各運動機構、閥門開閉靈活。

      2.4.4.2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2.4.4.3 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2.4.6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2.4.6.1 壓力表指示值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

      2.4.6.2 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2.4.6.3 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生強烈火花。

      2.4.7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下起動。

      2.5 小型發電機

      2.5.1 發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應選用500v兆歐表,測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測量記錄。

      2.5.2 啟動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應連接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2.5.3 啟動后檢查發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后,方可向外供電。

      2.5.4 發電機開始運轉后,即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運行中發電機不得有其他覆蓋物。

      2.5.5 發電機連續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

      2.5.6 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5hz,不準超載運行。

      2.5.7 停機前應先切斷負荷再停發電機。

      2.6 切割機

      2.6.1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砂輪片干燥、無裂紋,砂輪片螺栓緊固,防護罩牢靠。

      2.6.2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及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2.6.3 操作者應站在切割機操作手柄側,當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內固定好再按下手柄進行切割。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斷短料時,手和砂輪片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輪片附近的斷頭和雜物。

      2.6.7 當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2.6.8 作業后工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

      2.7 彎曲(管、排)機

      2.7.1 工作臺和彎曲(管、排)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2.7.2 應按加工材料的直徑、厚度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材料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2.7.3 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曲材料的直徑和強度。

      2.7.4 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

      2.7.5 作業時,應將材料需彎曲的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材料的一側,方可開動彎曲機。

      2.7.6 作業中,嚴禁更換軸芯、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2.7.7 對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直徑、厚度的材料嚴禁進行彎曲。在彎曲未經冷拉或帶有銹皮的材料時,應戴防護鏡。

      2.7.8 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材料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允許直徑并應調換相應的芯軸。

      2.7.9 在所彎曲材料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未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7.10 轉盤換向時,應在停機后進行。

      2.7.11 作業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2.8 小型鉆床(臺鉆)

      2.8.1 小型鉆床(臺鉆)應放置平穩。

      2.8.2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開關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3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良好的軟導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如需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8.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運轉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應放置固定槽內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進行鉆孔作業,作業時禁止戴手套。

      2.8.6 更換鉆頭應停電進行。

      2.8.7 作業后,應及時清除鐵銹、雜物等。

      2.9 濾油機

      2.9.1 濾油機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軟導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9.2 應使用空氣開關或帶保險的閘刀。

      2.9.3 啟動前應將進出油管綁扎牢固,另一端應放置在存儲油的容器中,應檢查濾油紙安放正確并壓緊(真空濾油機此項不需檢查)。

      2.9.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9.5 更換濾油紙前應將進油管的進油端提起,待油管內的絕緣油輸出后停機進行(真空濾油機無此項工作)。

      2.9.6 所使用的濾油紙型號應符合該濾油機使用,濾油紙兩孔應與濾油機壓板兩孔一致。

      2.9.7 烘烤濾油紙的烘箱內應有盛油盤和靈敏可靠的溫控裝置,避免火災事故。

      2.9.8 工作結束時應將油管內的油全部輸出方可停機。

      2.9.9 工作人員離開現場時應拉開電源閘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電源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應檢查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10.3 使用前應檢查開閉閥無異常,導管無異物,壓力表正常。

      2.10.4 抽氣接口應與設備接口相吻合并安裝牢固。

      2.10.5 抽真空時應嚴密監視壓力表,防止過抽損壞設備。

      3 起重作業

      3.1 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定,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試驗,并提供合格報告。

      3.2 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安全交底后方準施工。

      3.3 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3.4 在變電站起起重作業時起重機械應可靠接地。應有專責監護,起吊機械、起吊物與帶電設備安全距離符合規定。

      3.5 起重機工作應有統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配合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3.6 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出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區。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嚴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縮固定時嚴禁移動吊車。

      3.8 起重機嚴禁同時進行三個動作。當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每次只許進行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

      3.10 起吊大件時,必須綁扎牢固,嚴禁腰吊。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鉛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在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3.11 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3.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起重機司機不得進行操作:

      (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載不吊;

      (3)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時不吊;

      (7)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液態金屬盛放過滿不吊。

      第10篇 特殊作業工程安全管理規范

      一、深基坑施工

      1、深基坑開挖之前,必須要求按照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編制具體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必須經過建委專家組審批,方可實施。

      2、深基坑支護方案的內容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變形監測、應急預案等。

      3、基坑施工常用排水措施有三種:排水、降水、隔滲。

      4、基坑開挖過程中特別注意監測以下情況:

      (1)支護體系變形情況;

      (2)基坑外地面沉降或隆起變形;

      (3)臨近建筑物動態。

      二、人工挖孔樁施工

      1、務必選擇具備專業挖孔樁施工經驗的隊伍進場,并對進場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崗前安全技術交底。

      2、現場特別是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嚴禁赤腳赤膊及酒后作業。

      3、上班前檢查各種操作設備設施是否完好無損,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更換。

      4、井口周圍2米內不得堆放雜物。上下井必須采用專用鋼制爬梯,并安裝牢固。

      5、井下有人作業,井上作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并隨時觀察井下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幫助井下人員回到地面,并向上級報告處理。

      6、5米以下時應保持井下空氣流通。發現流砂、塌方、有害氣體、不明物等應及時報告上級采取措施。

      7、井下作業照明應采用12v安全電壓,防水帶罩燈泡,防水絕緣線纜。井下抽水時不得下人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8、收工時和已完成井孔必須將井口封閉嚴實。

      三、吊籃腳手架施工

      1、外墻粉刷采用吊籃腳手架(俗稱吊葫蘆)時,必須首先編制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2、施工中操作架應裝置橡膠輪胎類材料防止與墻體碰撞,并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操作架擺動的措施,

      3、施工人員必須人人佩戴安全帶,安全繩應單獨設置,安全帶應高掛低用。

      4、操作平臺應有固定式護欄,其高度靠建筑物一側不得低于800mm,后側其二邊不得低于1100mm,并設180mm高擋板。

      第11篇 現場及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

      4.1.2作業人員

      ⑴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域內嚴禁動火作業。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

      4.1.4文明作業

      ⑴工廠作業區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

      4.2.2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作業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設施所需的吊環(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1起重作業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

      4.3.2培訓、考核、發證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

      4.3.3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環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F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2

      ⑿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按規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規定執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人員在作業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11篇范文)

      1 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1.2適用范圍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特殊作業信息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11篇范文)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11篇范文)71人關注

        1 ?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1.2?適用范圍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 ...[更多]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十篇)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十篇)56人關注

        1 ?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1.2?適用范圍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 ...[更多]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十篇)
      •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范本(十篇)39人關注

        1 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控制施工過程中特殊作業的各種危險因素,規范特殊作業,使特殊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處于受控狀態。1.2適用范圍適用于金屬容器內作業、臨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