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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要點(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1-30 09:55:02 查看人數:18

      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第1篇 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持證作業.

      基坑開挖作業時應對各類地下管線進行有效防護,防止管線被挖斷損壞導致漏水、漏電、漏氣等,威脅到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

      作好排水處理,防止地表水(包括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廢水)流入施工現場,沖刷基坑邊坡;下大雨時應暫停土方施工。

      開挖土方應從上而下逐層挖掘,兩人間距應大于2米。嚴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開挖坑(槽)、溝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按規定放坡或進行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專用坡道或爬梯;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按規定在基坑邊沿設置防護欄桿;深基坑開挖應有專人進行監護。

      基坑開挖作業中要隨時注意土壁變動情況,發現裂紋或塌落跡象,要及時進行處理。夜間進行土方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基坑(槽)、溝邊沿1m范圍內不得堆土、堆料和停置機械設備。

      基坑(槽)、溝邊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建(構)筑物安全;

      開挖的坑(槽)、溝臨近道路的,應設置紅色標志燈,夜間警示。

      第2篇 破土工程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破土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破土開挖作業系指在電廠生產廠區內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開挖作業。

      第二條 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破土開挖作業前,應按相關規定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時應執行建設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條 破土開挖作業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進行破土開挖作業時,應執行公安等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條 破土開挖作業開工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時將安全措施填入相應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內。

      第五條 破土開挖作業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電氣、通訊、消防、土建等有關 專業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 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 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并進行確認。

      第六條 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業安全措施

      第七條 破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開挖作業涉及到電纜、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 下設施時,必須在施工前與該項設施的主管部門聯系,查看圖紙資料,以便查明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 且應在該項設施的主管部門的代表監督下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八條 在破土開挖前,必須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 造成塌方。當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時,四周應作成適當縱坡的排水溝,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設施必須在開挖前經過設計。

      第九條 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條 在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使用鐵鎬、鐵撬棍或鐵楔子等工具 進行挖土,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第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建 設單位,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二條 在可能出現可燃氣體的地點工作時,應預先通告工作人員,并作好防毒準備,如應備 有足夠的防可燃氣體用具及可燃氣體檢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溝槽內等地方工作時,如突然發現可 燃氣體或有可疑現象,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工作人員,并報告上級處理;在有害氣體未徹底消除前不準恢復工作。

      第十三條 沿道路、軌道邊緣挖土時,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或設專人監視車輛的來往, 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十四條 在施工區域進行挖掘溝道、井坑、基坑工作,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夜間 設紅燈示警。

      第十五條 在基坑、井坑、地槽邊緣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時,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與坑邊 距離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準超過 1.5m。但當邊坡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圍內的坡度時,則其與坑邊的距離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十六條 工人下基坑、井坑應鋪設釘有防滑條的跳板,如坑道窄狹,可使用靠梯,但梯階的距 離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準攀登水平支撐或撐桿。

      第十七條 在鐵塔、電桿、地下埋設物及鐵道附近進行挖土時,必須在其周圍加固后,方準進行 工作。

      第十八條 禁止一切人員在基坑內和基坑邊緣處休息,防止土方坍落傷人。 第十九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建設單位或公安等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一)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條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 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 工。

      第二十二條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業;

      (二)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三)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四)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五)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第三章 挖土作業

      第二十四條 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鍬、鎬、鋤等)必須堅實、安裝牢固,工具把柄應用堅硬的 獨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須刨光。

      第二十五條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間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以防所用工具脫落傷人。

      第二十六條 每班開始工作前,應詳細檢查挖土的邊坡是否有松動、斷裂、虛軟和懸土層等現象, 如有上列現象,應立即設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條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的支撐,但頂 寬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條 使用挖土機或推土機進行機械挖土時,應執行相關設備的操作規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九條 開動挖土機械前,應發出規定的音響信號。 第三十條 挖土機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舉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過;

      (二)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挖土機和在挖斗內載重或傳遞東西;

      (三)禁止進行各種輔助工作和在回轉半徑內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條 挖土機暫時停止工作時,司機應將吊斗放到地面上,不準使其懸空。

      第三十二條 清除吊斗內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塊,應在挖土機停止并經司機許可后,才可進行。 第三十三條 挖土機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對墻柱、臺階等建筑物的距離至少應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業 第三十四條 人工打眼應遵守以下各項:

      (一)打眼的位置應選在符合安全條件的適宜地方。

      (二)在開始打眼工作前,須檢查錘頭、錘把及鋼釬子等,以防止脫落或斷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縫、松軟、墜落、坍陷、滑動等現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單人打眼(即一手拿釬子,另一手打錘子)或兩人打眼(一人扶釬子, 另一人打錘子),嚴禁采用一人扶釬子,兩人輪流打錘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錘的人應站在扶釬子人的側面,禁止站在對面,以避免落錘不準、脫錘或斷把時打傷對 方。

      (五)在工作前和舉錘時,應注意附近是否有人,兩組以上同時進行工作,打錘人的左右前后應 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傷人。

      (六)打眼時要注意釬頭是否開花,如有此現象,應立即更換釬子。 第三十五條 進行鉆眼工作應檢查下列各項:

      (一)檢查工作地點附近是否有不穩固的巖石;

      (二)檢查工作面里是否還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內是否還剩有未爆炸的藥包,發 現有瞎炮藥包時,應報告工作負責人通知炮工進行處理;

      (三)在鉆眼時,不準鉆舊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鑿巖機鉆眼時,水箱應裝滿水。

      第三十六條 對含有石英的巖石鉆眼時,應使用水洗式鑿巖機,以防止石英粉對人體的損害。鑿 巖機所用的水,必須清潔。

      第三十七條 當開動水洗式鑿巖機時,應先開水門,后開風門;當停鉆時應先關水門后關風門。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時,開蓋以前要關閉進氣門并將放氣門打開,消除箱中壓力。

      第三十八條 鉆眼工人應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塵的地方應戴防護眼鏡和口罩;使用濕鉆時, 工人應配備適當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條 鉆眼時必須注意不使鉆釬楔住和被巖粉卡住。如被卡住,不準將鑿巖機往外拔,應 用扳手向外轉動拔出。

      第3篇 土方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明確施工現場各種土方開挖作業活動的hse控制要求,以確保土方開挖作業施工安全,避免開挖作業過程中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滿世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煤化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承接管理的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地面開挖、鉆孔、打樁等土方開挖作業活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22]87號)

      4職責

      項目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對土方開挖作業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項目hse管理部門對土方開挖作業的行為實施監督。

      監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相關許可證辦理、安全措施的編制和hse措施落實工作。

      承包商負責動土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按照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土方開挖作業hse措施的落實工作。

      5管理內容

      凡是在與項目有關的任何區域的現有地面以下,采用機械、人工等方式進行的開挖、鉆孔、打樁等作業活動,都屬土方開挖作業。

      承包商要針對土方開挖作業的具體情況,編制相應的土方開挖施工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報批;當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時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按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除按規定進行審查、報批外,還要報項目hse管理部門備案。

      土方開挖作業開始以前,承包商必須按《現場施工臨時設施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土安全作業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

      土方開挖作業開始前,承包商應對包括機械操作人員在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開挖可能涉及到電纜、管道等地下設施時,必須在現場設專人監護人,確保在作業過程中使這些設施不被破壞。

      所有超過1.2米深的溝、坑土方開挖作業,必須根據土質情況按照規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時要采取支護措施。

      當開挖深度較深時,如有人在溝、坑底部或周邊作業,要根據土質情況,安排專人監護。

      所有土方開挖產生的棄土應將棄土直接運至棄土場,需回填的土應堆放在距離開挖邊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開挖時土方邊沿受壓塌方。

      土方開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時,溝或坑的周圍要用腳手架桿等材料按照臨邊防護的要求進行硬圍護,不允許僅拉設警戒繩。

      每個基坑和溝槽都要設置供人員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須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進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連接橋、斜坡都要有標準的欄桿,確保人員安全。禁止跳躍或跨越基坑和溝槽,在適當距離設置通道以滿足通行要求。

      當土方開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時,要設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時進行排水。為避免開挖邊坡發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別豐富的區域或深基坑開挖,要采取合適的降水措施;同時要采取一定的護坡固定措施。

      為防止地表水進入溝、坑,在其周圍要建擋水壩和排水溝;要避免溝、坑的底部有積水。

      外載荷、混凝土、運輸車輛等,要遠離土方開挖處以保持邊坡穩定,在其周圍要設置圍欄和禁止標識以阻止機動車進入,防止由于過于靠近開挖邊沿或溝、坑邊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穩定。圍欄和溝渠邊沿之間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設備。

      當在道路上或道路兩側開挖時,夜間要設置閃光標識燈,并按規定設置圍欄,圍欄離溝邊的距離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凍期進行土方作業,應在作業前和作業中經常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有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隱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單位與責任主體土方作業日常檢查執行“土方作業日常安全檢查表”內容。

      基坑作業一旦完成,支撐被拆除以后,邊坡有可能坍塌,要從底部至上逐層拆松橫撐,緩慢小心地拆除支撐工具。在地層不穩定時,使用繩子把工具移出溝、坑底。

      樁基孔以及各類敞口井的周圍必須設置可靠的硬圍護,防止人員墜入和車輛的安全。

      土方開挖中遇到特殊地質條件或不明物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經動土作業批準人員確認并排除問題后方可再施工。

      6記錄要求

      6.1記錄控制

      實施本規定項目hse管理部發生的記錄控制,執行《文件與記錄控制程序》及本規定的要求。

      6.2記錄編號

      執行本規定發生的記錄不要求編號。

      6.3記錄保存

      “土方作業日常檢查表”由進行檢查的人員保存至項目結束后銷毀。

      7附表

      “土方作業日常檢查表” 。

      第4篇 破土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破土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破土開挖作業系指在電廠生產廠區內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開挖作業。

      第二條 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破土開挖作業前,應按相關規定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時應執行建設部門相關規定。

      第三條 破土開挖作業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進行破土開挖作業時,應執行公安等部門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條 破土開挖作業開工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時將安全措施填入相應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內。

      第五條 破土開挖作業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組織電氣、通訊、消防、土建等有關 專業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 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 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并進行確認。

      第六條 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業安全措施

      第七條 破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開挖作業涉及到電纜、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 下設施時,必須在施工前與該項設施的主管部門聯系,查看圖紙資料,以便查明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 且應在該項設施的主管部門的代表監督下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八條 在破土開挖前,必須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 造成塌方。當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時,四周應作成適當縱坡的排水溝,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設施必須在開挖前經過設計。

      第九條 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條 在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使用鐵鎬、鐵撬棍或鐵楔子等工具 進行挖土,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第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建 設單位,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二條 在可能出現可燃氣體的地點工作時,應預先通告工作人員,并作好防毒準備,如應備 有足夠的防可燃氣體用具及可燃氣體檢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溝槽內等地方工作時,如突然發現可 燃氣體或有可疑現象,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工作人員,并報告上級處理;在有害氣體未徹底消除前不準恢復工作。

      第十三條 沿道路、軌道邊緣挖土時,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或設專人監視車輛的來往, 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十四條 在施工區域進行挖掘溝道、井坑、基坑工作,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夜間 設紅燈示警。

      第十五條 在基坑、井坑、地槽邊緣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時,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與坑邊 距離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準超過 1.5m。但當邊坡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圍內的坡度時,則其與坑邊的距離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十六條 工人下基坑、井坑應鋪設釘有防滑條的跳板,如坑道窄狹,可使用靠梯,但梯階的距 離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準攀登水平支撐或撐桿。

      第十七條 在鐵塔、電桿、地下埋設物及鐵道附近進行挖土時,必須在其周圍加固后,方準進行 工作。

      第十八條 禁止一切人員在基坑內和基坑邊緣處休息,防止土方坍落傷人。 第十九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建設單位或公安等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一)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條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 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 工。

      第二十二條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業;

      (二)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三)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四)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五)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使用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第三章 挖土作業

      第二十四條 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鍬、鎬、鋤等)必須堅實、安裝牢固,工具把柄應用堅硬的 獨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須刨光。

      第二十五條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間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以防所用工具脫落傷人。

      第二十六條 每班開始工作前,應詳細檢查挖土的邊坡是否有松動、斷裂、虛軟和懸土層等現象, 如有上列現象,應立即設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條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的支撐,但頂 寬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條 使用挖土機或推土機進行機械挖土時,應執行相關設備的操作規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九條 開動挖土機械前,應發出規定的音響信號。 第三十條 挖土機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舉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過;

      (二)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挖土機和在挖斗內載重或傳遞東西;

      (三)禁止進行各種輔助工作和在回轉半徑內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條 挖土機暫時停止工作時,司機應將吊斗放到地面上,不準使其懸空。

      第三十二條 清除吊斗內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塊,應在挖土機停止并經司機許可后,才可進行。 第三十三條 挖土機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對墻柱、臺階等建筑物的距離至少應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業 第三十四條 人工打眼應遵守以下各項:

      (一)打眼的位置應選在符合安全條件的適宜地方。

      (二)在開始打眼工作前,須檢查錘頭、錘把及鋼釬子等,以防止脫落或斷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縫、松軟、墜落、坍陷、滑動等現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單人打眼(即一手拿釬子,另一手打錘子)或兩人打眼(一人扶釬子, 另一人打錘子),嚴禁采用一人扶釬子,兩人輪流打錘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錘的人應站在扶釬子人的側面,禁止站在對面,以避免落錘不準、脫錘或斷把時打傷對 方。

      (五)在工作前和舉錘時,應注意附近是否有人,兩組以上同時進行工作,打錘人的左右前后應 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傷人。

      (六)打眼時要注意釬頭是否開花,如有此現象,應立即更換釬子。 第三十五條 進行鉆眼工作應檢查下列各項:

      (一)檢查工作地點附近是否有不穩固的巖石;

      (二)檢查工作面里是否還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內是否還剩有未爆炸的藥包,發 現有瞎炮藥包時,應報告工作負責人通知炮工進行處理;

      (三)在鉆眼時,不準鉆舊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鑿巖機鉆眼時,水箱應裝滿水。

      第三十六條 對含有石英的巖石鉆眼時,應使用水洗式鑿巖機,以防止石英粉對人體的損害。鑿 巖機所用的水,必須清潔。

      第三十七條 當開動水洗式鑿巖機時,應先開水門,后開風門;當停鉆時應先關水門后關風門。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時,開蓋以前要關閉進氣門并將放氣門打開,消除箱中壓力。

      第三十八條 鉆眼工人應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塵的地方應戴防護眼鏡和口罩;使用濕鉆時, 工人應配備適當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條 鉆眼時必須注意不使鉆釬楔住和被巖粉卡住。如被卡住,不準將鑿巖機往外拔,應 用扳手向外轉動拔出。

      開挖作業安全管理要點(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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