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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管理(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19 11:40:11 查看人數:62

      安全事故管理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強安全事故管理,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范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防范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因失職、瀆職及其他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別重大死亡事故六個等級。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人員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未達到重傷傷害。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但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人員肢體殘廢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存在長期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程序

      (一)發生輕傷及重傷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至項目部安監站,安監站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填寫相關報表,于24小時內上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項目部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應向公司安全科、建設單位、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三)報告事故應填寫“事故快報”,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及時補報。

      (五)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事故的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結案。

      (二)對于輕傷和重傷事故,項目部按程序自行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在30天內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審批結案。

      (三)死亡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及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在30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主管領導核準,后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結案。

      (四)項目部無論員工或分承包方人員發生事故,在事發屬地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結案后,除接受集團公司的相關處理外,公司還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集團公司《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對項目部和責任者進行處理。

      (五)項目部發生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事故調查中擅離職守、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擅自處理或包庇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人員,公司將視其情節,在《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及經濟處罰標準》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基礎上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安全事故的經濟處罰,在通報文件下發之日起30日內上繳公司財務部,逾期不繳,按公司財務部《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事故統計

      按月填報“中冶集團施工企業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3日上報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2篇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方案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順利實施,讓廣大人民群眾走得安全、及時、有序、舒適、滿意,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主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道路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事故為出發點,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管理,確保此項工作安全運行。

      二、原則和目標

      原則:加強領導,抓好源頭管理,實行依法治理,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行車。

      目標:強化源頭管理,推動公路運營,預防交通事故長效管理機制的完善,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治理超員、超速等現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為準備階段,主要制訂本方案。

      第二階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為實施階段,對我司駕駛員進行摸底,制訂完善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全體司乘人員安全學習,配合交警、運管部門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車安全隱患,確保客運車輛安全運行。

      第三階段:2023年12月25-31日為總結階段,回顧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及時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四、機構設置

      設立*****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

      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全面工作

      副主任:***負責安全生產的組織和實施

      成員:***負責車輛二保、檢測和保險

      各車駕駛員為安全員 負責車輛例檢工作

      信息聯絡員:***************

      五、客運車輛的管理

      1、客運車輛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營運;

      2、所有車輛必須標志齊全,證照有效,規范經營行為,文明優質服務;

      3、按期二保,當天出車前或收班后必須對車輛進行例檢,確保無“病”車上路;

      4、車上必須配警示牌、反光錐筒、滅火器,嚴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5、作好“防風、防雨、防雷電、防滑”等工作;

      6、及時、多險種、足額的進行車輛保險;

      7、按時進行車輛年檢。

      六、駕駛員管理

      1、沒有三年安全駕齡和《從業資格證》及2023年違章記錄滿12分的人員不得參加營運,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人員駕駛;

      2、不得駕車到危險路段、夜間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或禁止客車行駛路段運行。

      3、嚴禁超員、超速、酒后開車、帶病行駛;

      4、嚴禁車輛亂停亂放、亂掉頭。

      5、按照“八嚴禁”的要求駕駛車輛。

      七、其它事項

      1、對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如實向我司報告,絕對不緩報、瞞報,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2、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我司應及時啟動《2023年度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大小程度,損失多少,立即派員共同作好處理工作。

      3、期間我司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

      信息聯絡員:*************

      *****汽車客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處理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維護2023年度安全運輸,規范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以解決經營業戶的后顧之憂,提高行車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損失,讓廣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時、舒適、滿意,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維護道路運輸秩序,預防忽然減少道路事故為出發點,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強化管理,確保客運車輛安全運行。

      二、成立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為各車安全例檢員

      三、實施步驟

      1、我司及時掌握旅客流量情況,合理調配車輛,在旅客相對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車輛值班,確保旅客能及時到達目的地。

      2、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啟動該預案,“小組”派員到達事故現場協助處理有關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時內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事故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絕不緩報、瞞報。

      3、及時向“120、110”求救、報警,將受傷者送到就近醫院救治,并保護好現場。

      4、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協商保險賠償金的預支和理賠事宜。

      5、配合車主處理死亡人員的善后工作。

      6、期間我司每天24小時安排人員值班。

      聯系電話:************

      四、資金來源

      1、車主自籌;

      2、保險公司預借;

      3、安全互助金中預借

      ****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3篇 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切實防止建筑安全事故

      隨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簡稱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國家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企業全體員工健康、安全的需要,是增強市場競爭力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制建設的要求。

      筆者多年來從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積累了一些防治高處墜落的經驗,在此簡要談點個人的體會和看法:

      一、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

      1、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必須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認真貫徹《兩個條例》。項目部建立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人,以現場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及施工班組長為成員的項目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從開工到竣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2、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文)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明確地寫出每個高處作業點的防護措施。

      3、嚴格按照《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設部建教[1997]83號)的要求,做好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培訓教育工作,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和法制意識,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專業技術素質。

      二、做好開工后的基礎工作

      1、項目經理必須組織項目部有關人員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教育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針對施工不同階段所存在的高處墜落的安全隱患進行。堅決杜絕“假、大、空”等口號式內容,使教育培訓工作即有針對性,又能保持經常性,防止走過場,教育每一個作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和冒險行為。

      2、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確認,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業,都必須向操作者以書面的形式講清楚施工環境、操作過程、操作工藝、操作方法的具體要求及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和存在或潛在的危險因素及發生時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監督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的執行情況,使每個操作者時時處處重視安全生產工作。

      3、按照項目部編制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及時、規范地做好“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措施,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同時做好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工作。當要改變或拆除現場的防護設施時必須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并及時對拆除的部位進行恢復,確保防護措施有效發揮作用。否則會造成事故,如某建筑公司架子班3名作業人員在拆除10層高度處的安全平網時,由于拆除安全網之前未進行仔細檢查,未發現安全網東側的固定點已被拆除,當3人踏入平網后,安全網即發生傾斜脫落,致使3人從高處墜落地面,造成死亡。

      三 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工作

      項目部要堅持每天有一人進行現場巡視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出問題后在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的同時,安全員或技術負責人要對重要環節和提出的問題向作業班組的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講解,并拿出相關的整改措施,措施要有可行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4篇 h市房產管理局房產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崇州市房產管理局房產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為提高房管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效應對國有公房管理,舊城改造拆遷工作中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保障國有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城市國有公房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房產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預案。一、指導思想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建立全市國有公房,防洪、防火、防倒塌和舊城拆遷所產生的安全事故應急體系,迅速有效地開展搶救,及防止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或降低事故損失和國家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穩定。二、基本原則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以人為本,全力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的社會影響。三、適用范圍一)本處置預案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國有公房管理中出現火災,倒塌、洪災及其它事故事故其直接可以造成國家財產的損失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二)本處置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拆遷,拆除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四、組織領導為加強國有公房和舊城改造中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處置市房管局成立房產管理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房產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擔任成員:房產管理局辦公室、拆遷科、房管科、法規科、房監隊、崇陽房管所、懷遠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負責人擔任應急救援處置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房產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杜海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由房管局辦公室主任田野兼任,同時設立搶救指揮組,后勤保障事故組處理組、新聞宣傳組,各組組長分別由房管局部分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五、職責分工一)領導小組組長:謝江(房產管理局局長)副組長:霍建川、杜海(房產管理局副局長)職責: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搶救以及善后處理工作二)搶救指揮組組長:杜海(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成員單位:崇陽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懷遠房管所、拆遷科職責:負責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三)事故處理組組長:杜海(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成員單位:法規科、房管科、房監隊職責:處置事故現場保護,處置后援與救治,法規宣傳講解人群疏散、事故追查等四)后勤保障組組長:霍建川(房產管理局副局長)成員單位:辦公室及事故發生單位行政后勤部門職責:負責安全事故搶險救援處置期間所需車輛、物資等保障工作五)新聞宣傳組組長:霍建川成員單位: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事故的新聞宣傳工作六、應急救援處置體系為保證應急救援處置預案的順利實施,建立應急救援處置體系。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群體*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在立即組織搶險,保護事故現場的同時,應迅速向應急處置辦公室報告(電話:),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上報市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辦公室。二)辦公室接到信息后,應報告處置領導小組,按照責任分工統一協調、指揮,迅速開展搶險救援處置工作。三)市房產管理局及下屬單位要按本處置預案要求處置搶險救援工作,在救援過程中要聽從指揮,密切配合,協調作戰,保證搶險救援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七、保障措施市房產管理局對下屬各房管所要求在管理直管國有公房,及舊城改造、危房拆除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把人的生命居住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斷加強國有公房的維修管理力度和舊房拆除過程中安全意識的宣傳、教育、指導工作,保證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搶險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的社會影響。

      第5篇 事故管理員安全臺帳

      安全臺帳是對安全生產的各種資料系統的記載。建立安全臺帳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積累資料,綜合分析,找出安全生產的規律,進而采取恰如其分的防范措施。

      安全臺帳分別由不同的專業人員管理。

      事故管理員

      事故管理員(兼勞保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管理)應負責下列臺帳的管理:

      (1)人身事故臺帳;

      (2)惡性事故臺帳;

      (3)設備事故臺帳;

      (4)操作事故臺帳;

      (5)質量事故臺帳;

      (6)勞保用品發放臺帳;

      (7)清涼飲料發放臺帳;

      (8)臨時勞保用品、清涼飲料審批臺帳等。

      第6篇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定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公司規范化的管理,加強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事件控制措施,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本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責任事件

      責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2.1、質量安全事故:員工因為責任心不強,違規操作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職:因不能完全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

      2.3、行政事件:違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公司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對公司產生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形象損害的行為。

      3、事件責任的認定

      3.1、責任認定的原則:事實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類型的責任事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負責責任認定:質量事故由技術科負責,質檢科協助;工作失職由人事科負責;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負責,總務科協助;其它事件由相關部門負責。(注:調查部門的負責人領導組織調查工作;事件發生部門不參與本部門調查)

      3.3、發生責任事件后,責任部門必須第一時間通報相關情況(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并做好責任認定工作。

      3.4、調查部門應在兩日內做好相關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重大責任事件調查不能超過一周)

      4、責任處罰

      4.1、處罰的類型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效益獎金;行政處罰分為留職查看、降職、辭退。

      4.2、責任事件的處罰,由調查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與過程界定主要責任及次要責任,根據事件發生部門員工的隸屬關系確定其領導責任。

      4.3、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責任部門要進行經濟處罰,具體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5%——1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4、發生一般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15%——5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5%——1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5、年內出現兩次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降職處分;出現兩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辭退處分。

      4.6、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的按質量事故處罰尺度處理;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況給予罰款50——200元/次,并給予留職察看處分。

      4.7、行政事件的處罰,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4.8、泄露公司機密,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虛報冒領或利用職務及工作之便行賄受賄、謀取私利的責任人予以辭職處分。

      4.9、對于突發的質量安全、財產與人身安全、環保等責任事件隱瞞不報,經查實對隱瞞的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次,同時對事件的責任人和單位仍按事故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責任部門領導的先進評選及年終效益獎金。

      4.10、調查部門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責任認定與處罰決定,根據情況酌情對調查負責人進行100——500元/次處罰。

      5、責任處罰管理程序

      5.1調查部門對事件的前因后果進行詳細的分析、調查。根據以上規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罰決定。并把處罰決定通知責任部門,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填寫《處罰單》。

      5.2責任部門針對事故造成的后果、損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預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調查部門及時的跟蹤調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總與總經理分別對事件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

      5.4調查部門根據《處罰單》的處罰金額填寫《繳款單》,由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由財務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5《處罰單》由人事科留檔管理;《繳款單》由財務科留存。

      6、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后附《處罰單》、《交款單》樣本)

      第7篇 秦皇島車務段鐵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斷規范路外安全管理,積極妥善處置、處理鐵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證鐵路運輸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實現鐵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數逐年減少,提速區段零死亡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一、加強組織,落實職責

      1、段成立以段長、黨委書記為組長,主管安全副段長為副組長,安全技術科、運輸統計科、計劃財務科、辦公室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負責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檢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員負責,聯系電話:32542。

      2、一等站組成以站長、總支書記為組長,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運輸、客運、貨運主任組織員、支部書記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其它車站組成以站長、支部書記為組長,副站長為副組長、班組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納入常態管理,一等站要納入安全分析會,二等及以下車站要納入站務會進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進行分析總結,對存在的問題要制定措施,指定專人抓好整改。

      二、加強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強站車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車站、貨場大門,必須建立門禁制度,加強檢查,并做好記錄;無人看守的車站、貨場大門必須按規定加鎖,未加鎖時,必須專人看守。

      2、其它單位能進入車站的通道,由技術科組織,車站牽頭與工務、電務、供電等單位簽訂進出站區大門管理安全協議,明確責任,本著“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大門使用單位進行“掛牌”明示,確保大門定位處于鎖閉狀態。

      3、施工需要臨時拆卸護網時,由技術科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并由施工單位派人看守。

      4、發現站內護網破損要立即通知工務、公安部門,并登記運統-46;提速區段各站應臨時派人看守,超過4小時,通知工務看守,工務、公安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5、加強站場內閑雜人員清理。車站設《閑雜人登記清理記錄本》發現站場內有閑雜人員或接到機車乘務員“護網內有閑雜人員”報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員和值班站長,趕赴現場清理,并在《閑雜人登記清理記錄本》登記;對押運人員要加強教育控制,做好簽認登記。

      6、有人看守道口,作業人員接到來車通知或發現列車開來,按規定出場作業,認真落實道口作業“十程序”。遇發生危及行車安全的突發情況時,必須“先防護,后處理”。

      7、加強站內平過道管理,嚴格落實站內平過道防護欄桿加鎖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員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車通過時,派人監護。

      8、站內調車作業經過的道口(平過道)必須派人看守,隨時掌握車輛及行人動態,及時疏導并做好防護。接發列車時,車站值班員應于列車通過前及時通知道口看守人員。

      9、推進調車作業時,領車人員要精神集中,堅持了望,發現行人、車輛搶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車措施。

      10、對開放式站場接發旅客列車時的人工封堵上崗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11、提速區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專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對站場封堵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干部、職工檢查時段要保持一定間隔,并分別在《站內防護柵欄檢查交接登記本》和站長(車間)工作日志內登記。

      12、要認真落實《站內路外安全包保責任分工包保圖》,按包保分工認真檢查,發現行人進入護網或穿越線路時,要立即勸阻,勸阻無效,報告車站公安處理,并在《閑雜人登記清理記錄本》記錄。

      13、每月由車站牽頭,組織設備單位、公安部門召開站區聯勞協作會,研究站區綜合治理方案,對閑雜人易進入的薄弱處所要采取圍墻封堵、加高護網、保安看守等措施,劃定區域,明確責任。

      14、路外主管人員對管內道口、站內圍墻、護網、活動欄木、站區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狀況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記錄,對存在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8篇 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隱患預測

      我們在從事煙囪新建、煙囪等防腐工程時,由于施工人員的視野范圍僅僅局限于他所操作的小片范圍內,因此不能夠準確的預測出所存在的安全隱患,這個時候時候就需要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作出科學的推斷和判斷,將可能會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預測,為安全完成工程提供保障和依據,同時也是工程安全推進的關鍵所在。

      基本方法:企業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辨識預測方法主要有經驗分析法、故障樹分析法、事件樹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人的可靠性分析法、人機環系統分析法等。在優選方法時,可在初步分析的基礎上,采用人機環與事故樹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分析預測。

      這種方法的預測對象是以人為主體的人機環分析預測,能直接分析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等直接隱患,同時還能揭示深層次的本質原因,即管理方面的間接隱患。借助故障樹分析技術對存在危險的隱患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預測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定性定量結論,并得出直接隱患之間的邏輯層次關系。

      預測事故類型:這一預測模型主要用于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機械傷害、壓力容器爆炸、火災等事故隱患的定性分析預測。

      重大危險源辨識方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生產中火災、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惡性事故不斷發生,預防工業災害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重大工業事故大體可分兩類:一類是可燃性物質泄漏,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性煙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災或爆炸,或兩者一起發生;另一類是大量有毒物質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積內造成死亡、中毒和環境污染。這些涉及各種化學品的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征。它們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會造成工廠內外大批人員傷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或環境損害,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其根源是儲存設施或使用過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這清楚地說明,造成重大工業事故的可能性既與化學品的固有性質有關,又與設施中實有危險物質的數量有關。防止重大工業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高危險性工業設施(危險源)。

      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列出了表所示的20種重點控制的危害物質。

      根據《塞韋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1994年,英國已確定了1650個重大危險源,其中200個為一級重大危險源;1985年德國確定了850個重大危險源,其中60%為化工設施,20%為煉油設施,15%為大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貯存設施,5%為其他設施。1992年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頒布了“高危險性化學物質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標準,該標準提出了137種易燃、易爆、強反應性及有毒化學物質及其臨界量,osha估計符合該標準規定的危險源超過10萬個,要求企業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須完成對上述規定的危險源的分析和評價工作。

      第9篇 冷庫庫房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管理辦法

      1、 冷庫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庫房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器具;

      2、 發生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撥打火警、醫療急救等報警電話、報警時應當說清楚事故發生地點、燃燒物種類等情況;

      3、 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一切消防設施阻止火情進一步擴大,以減少損失;

      4、 冷庫如發生液氨泄露事故,應及時通知機房人員關閉機器及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并疏散人員;

      5、 通知專業人員進行堵漏等相關應急措施;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10篇 國家對容易發生傷害事故的沖壓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方面有嚴格要求

      沖壓安全管理規程

      (1985年5月10日 機械工業部[85]機生字60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沖壓安全生產的管理,確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對沖壓機械、安全裝置和模具的設計與制造,使用與管理等作了規定,各沖壓機械的設計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并 予貫徹執行。

      第三條 本規程所適用的設備:機械壓力機、冷擠壓壓力機、剪板機、板料折彎壓力機。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四條 沖壓機械的安全技術要求,應參照jb3350—83《機械壓力機安全技術條件》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沖壓機械的設計、制造和驗收,應遵照下列有關標準:

      1.jb1829—76《鍛壓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2.jb1646—75《開式壓力機技術條件》。

      3.jb1279—81《閉式單、雙點壓力機技術條件》。

      4.jb1295—77《剪板機技術條件》。

      5.jb2936—81《閉式冷擠壓壓力機技術條件》。

      6.jb2257—77《板料折彎壓力機技術條件》。

      7.其它有關沖壓機械的技術條件。

      第六條 整機的安全技術要求:

      1.床身、滑塊、防護罩、安全設施等外露部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

      2.外露的飛輪、皮帶輪、傳動皮帶、齒輪等旋轉部分,要用防護罩遮住。

      3.設備應良好接地,以防觸電。

      4.設備上應有合適的局部照明,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計移動式或固定式。

      5.設備,特別是中大型設備上一般要設置安全支柱,以防在模具調整時滑塊下滑或誤開設備。安全支柱要與設備的主傳動控制聯鎖,其強度應能支承滑塊和上模 的重量。

      6.高大設備的最高處應設有紅色指示燈顯示,并涂以黃黑相間的條紋,以防天車誤碰。

      7.帶有氣動摩擦離合器或寸動剛性離合器的設備,應標定實際的急停時間。實際的急停時間是指曲軸轉到90左右處,接通急停按鈕后至滑塊完全停止的時間。

      第七條 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強度、剛度必須進行驗算和測試。

      2.可傾式床身的可傾角度調節和固定機構,必須完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動調節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許在設備的側面。

      (二)滑塊:

      1.封閉高度的調節部分,應設有雙向極限限位裝置。

      2.滑塊上不可有過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桿,如不得已時,應采用護罩設施。

      (三)離合器與制動器:

      1.剛性離合器(包括寸動剛性離合器)的轉鍵(包括鍵鋼)或滑鎖,應有足夠的強度。

      2.剛性離合器所配的帶式制動器的設計,應按實際制動角度計算強度,并應便于調節。

      3.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應有可靠的聯鎖裝置,以防結合的時間過長而引起實際制動角度過大,或相互干擾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損。

      4.寸動剛性離合器所配的制動器的設計,應考慮滑塊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動力矩。

      (四)離合器的操縱系統。

      1.剛性離合器的操縱凸輪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單次行程時曲軸停在死點處,其允差為正負5度。

      2.剛性離合器在單次行程時,必須有防止連沖的機械式保護裝置。

      3.寸動離合器在單次行程時,必須有防止連沖的雙重電器聯鎖保護裝置。

      4.氣動摩擦離合器在單次行程時,應保證曲軸停在上死點處,其允差為正5度/負10度。

      5.氣動摩擦離合器在單次行程時,必須有防止連沖的措施,如采用雙聯電磁閥等。

      (五)離合器的起動機構:

      1.手柄直接起動的手柄推(或拉或壓)力,左手操作時,不得超過1.5公斤力。右手操作時,不得超過2公斤力。雙手柄操作時,每個手柄不得超過1.5公

      斤力。

      2.起動按鈕應不高出按鈕盒的表面,急停按鈕必須是蘑菇式的。

      3.腳踏板起動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應封閉,其伸腳的空間應寬敞,踏板表面應有防滑措施。

      4.腳踏板起動的踏板力不可過大,坐著操作時不得超過4公斤力;站著操作時不得超過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過60毫米。

      (六)階梯、平臺和護欄:

      1.階梯要與主傳動控制聯鎖,即在爬梯時,應保證斷開主動傳控制。

      2.階梯的腳蹬間距推薦為300毫米左右,階梯的寬度推薦為450毫米左右,階梯與床身面間的最小距離推薦為180毫米。

      3.階梯的高度超過5米后,在階梯3米以上部位應設置護身圈。

      4.設備的機身頂面高度超過3米時,一般設檢修平臺及護欄。平臺上的鋪板應是防滑板,邊沿至少翹起40毫米,護欄的高度推薦為1050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壓系統、壓縮空氣系統和電氣系統應遵照有關的液壓元件、氣動元件和電器元件的技術要求,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安全裝置的技術要求:

      (一)沖壓機械的安全裝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種類型:

      1.在滑塊運行期間(或滑塊下行程期間),人體的某一部分應不會進入危險區。如固定柵欄式等安全裝置。

      2.當操作者的雙手脫離起動離合器的操縱按鈕或操縱手柄后,伸進危險區之前,滑塊應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過下死點。如雙手按鈕式、雙手柄式,活動柵欄式等

      安全裝置。

      3.在滑塊下行程期間,當人體的某一部分進入危險區之前,滑塊應能停止或已超過下死點。如光線式、感應式、翻板式等安全裝置。

      4.在滑塊下行程期間,能夠把進入危險區的人體某一部分推出來,或能夠把進入危險區的操作者手臂拉出來,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裝置。

      (二)安全裝置的設計制造技術要求,應遵照《壓力機的安全裝置結構》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模具的安全技術要求;

      1.模具結構須滿足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1)各外露邊緣應為圓角。

      (2)要使模具搬移和安裝方便。

      (3)導柱末端不許外露。

      (4)要有適相的擋銷、頂件器和卸料板等。

      (5)盡可能避免操作者的手、手指進入上下模具空間。

      2.在設計模具時必須考慮裝設機械化裝置的位置。

      3.頂件器、推件器和各種卸料板等結構必須可靠。

      4.每套模具必須有包括下列項目的登記卡:

      (1)使用模具的工序。

      (2)模具的使用、安裝、調整說明。

      (3)模具在沖壓設備上的安全措施說明。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沖壓工人,要經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才允許獨立操作沖壓設備。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設備、模具設計人員,模具調整、安裝工人要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知識教育,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沖壓車間勞動條件應達到工業衛生標準:

      1.照明要合適,推薦各處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下列數值:地面的垂直照度為20勒克斯;沖壓機械工作臺面高度的水平照度為60勒克斯。

      2.工作環境的噪音應符合國家噪音標準。

      第十三條 企業的安技和設備部門必須參加沖壓設備的安裝,大修后的試運轉的驗收工作及定期檢驗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 對各種沖壓機械要進行編號、登記、建立完整的設備檔案。

      第十五條 模具要逐套檢查,以操作者在上下料過程中手不進入上下模具空間為限,將模具分類,分為安全模具和不安全模具,并加不同的標志。

      第十六條 在特殊情況下,非使用不安全模具不可時,必須采用合適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編寫在工藝卡中;采用安全措施的工序,其產量定額要按實際情況

      制定,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 工藝卡中應填寫所使用模具的安全程度和防止人身事故的具體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 沖壓機械在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單次行程操作。在以下特殊情況時,才允許連續行程操作:

      1.有自動送料裝置或機械手操作。

      2.采用條料沖壓,且手不需要進入上下模具空間時。

      3.使用手用工具,操作者的手或手指又沒有進入上下模具空間,且在該設備的往復行程一次的過程中能夠滿足下料的要求時。

      4.具有可靠的安全裝置,并沖壓簡單的零件,且在該設備往復一次的過程中能夠滿足上下料的要求時。

      第十九條 對于沖壓機械可以連續行程操作的工序,在工藝卡中必須規定有防止人身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 使用光線式或感應式安全裝置時,除了根據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安裝、調整、檢查外,還要重點檢查下列項目:

      1.每道光束的遮光檢查或感應幕高度檢查。此項檢查在每次起動主電動機后都要進行。

      2.回程期間,遮光時或手伸入感應幕時不停機功能的檢查。

      3.遮光或手伸入感應幕停機后的自保功能的檢查。

      4.安全距離(即光幕或感應幕與模具刃口間的最小距離)的檢查。此項檢查在每次更換模具后都要進行,并按需要調整好。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要停機檢查修理;

      1.聽到設備有不正常的敲擊聲。

      2.在單次行程操作時,發現有連沖現象。

      3.坯料卡死在沖模上,或發現廢品。

      4.照明熄滅。

      5.安全防護裝置不正常。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要停機并把腳踏板移到空檔處或鎖住:

      1.暫時離開。

      2.發現不正常。

      3.由于停電而電動機停止運轉。

      4.清理模具。

      第二十三條 只有確認離合器在工作的分離位置時,才可接通設備的主電動機,但是仍不允許任何人和操作者靠近沖模,以防設備發生偶然沖擊,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條 帶有安全支柱的設備,一定要放上安全支柱。工作完畢后,待設備完全停止,將安全支柱支在滑塊與工作

      臺之間,以防滑塊下滑。不帶安全支柱的

      設備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以防滑塊下滑傷人。

      第二十五條 不允許用吊車將模具甩進工作臺面上;模具校準后,將設備的滑塊移至下死點,并調整好封閉高度;裝緊凸模和凹模,并注意只能用木錘敲擊鍛鋼

      或鑄鋼件,還應注意導柱末端不能外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建立各種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1.沖壓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交接班制度。

      3.崗位責任制度。

      4.設備、模具、安全裝置的維護保養制度。

      5.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登記、報告制度。

      第11篇 地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及防治管理

      一、 城市地鐵施工事故概述

      近幾年來,隨著全國地鐵建設規模逐步增大,地鐵施工事故分別在上海、北京、廣州、深圳、南京等城市時有發生。據相關人員初步統計:從2001年至2006年,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共發生24起地鐵施工事故(如表1)。其中以上海地鐵4號線和廣州海珠城基坑施工,導致房屋變形坍塌的社會

      負面影響較大(如圖1)。

      圖1? 上海地鐵4號線事故導致房屋變形坍塌

      二、 地鐵事故分析

      事故主要由于施工技術和安全防護不當原因造成,造成事故由于施工技術原因有16起占66.6%,其中主要是由于地下水的防止不當或不可預見等原因造成事故。

      安全防護原因有8起,占33.4%,其中主要是由于機械原因(如龍門吊等)造成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分析如表2。

      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因為地鐵施工對地質環境造成的擾動而發生坍塌事故的占63%,這主要是由于受到地鐵工程的特殊性的影響,施工過程的控制措施不當所引發的。

      地鐵工程的特殊性:

      地鐵工程具有投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項目多、施工場所隱蔽、施工技術復雜、巖土工程的不確定性等不可預見風險因素多和對社會環境影響大等特點,屬于高風險工程。地鐵施工可能會對施工影響區內環境,如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構筑物及地下管網等的安全造成影響和破壞。

      1.地鐵施工面臨的“四大環境”。即“地表建(構)筑物環境、地下管線環境、地下水環境、地層覆蓋環境”均存在不明確性。

      2.地鐵工程的隱蔽性、施工復雜性、地層條件和周圍環境的不確定性突出,這也加大了施工技術的難度和建設的風險性,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3.施工作業區域環境影響:地鐵隧道內存在粉塵、噪聲、有害氣體、高溫、潮濕等不良環境因素;另外,風、水、電、機械設備、原材料、建筑垃圾和運輸車輛與施工人員爭空間。

      4。人為的不安全因素影響:根據目前地鐵隧道施工工藝、施工技術和施工條件限制, 作業人員一年四季、白天黑夜都在狹小的洞室中從事單調、艱苦、危險的重復勞動。同時承受噪聲、有害氣體、高溫等不良環境的影響,身心健康長期受到壓抑,自我安全防衛能力很容易降低。

      三、地鐵工程施工重大危險源分析

      地鐵施工重大危險源主要有如下五點:

      (1)盾構法的重大危險源:掌子面支撐。

      危害表現:開倉時掌子面失穩導致相鄰建(構)筑或地表變形嚴重或產生噴涌。

      盾構施工過程中若遇“人頭石” 即大粒徑卵石和漂石處理難。只能通過盾構打開土倉,進行人工破碎,易產生掌子面失穩坍塌事故。

      盾構機行走姿態控制難度高。由于地層砂卵石直徑大、含量高,且地層較軟弱,盾構掘進極易造成跑偏,而糾偏時又易產生建筑空隙引起地面正常沉降,甚至產生塌陷事故。

      地下水壓大。由于地下水位高,砂夾卵石層透水性強且含有大量細砂,如處理不當隧道內易產生噴涌災害性事故。(例南京市地鐵遭受水淹事故)

      盾構法施工安全隱患

      用盾構法修建隧道,它引起地層位移的主要原因是施工過程中的地層損失、地層原始應力狀態的改變、土體固結及土體的蠕變效應、襯砌結構的變形等。因此,能否有效控制地層位移(主要為地面沉降)是盾構隧道施工成敗的關鍵之一。

      盾構法施工導致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地面沉降。地面沉降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如地質條件或盾構施工工藝的選擇。

      第二類:非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中盾構操作失誤而引起的,如盾構操作過程中各類參數設置錯誤、超挖、注漿不及時。

      第三類:災害性沉降

      沉降原因:施工中盾構開挖面有突發性急劇流動,甚至暴發性崩塌,使地面塌陷。主要原因是遇到地下水壓大或透水性強的顆粒狀土體不良地質條件。

      引起地面沉降的因素主要有:

      (1)主觀因素:它同施工人員的工作態度、技術水平等因素有聯系,具體體現在:

      a.盾構嚴重超(欠)挖引起地面沉降,

      b.盾構機推進時,推進參數匹配不合理,

      c.盾構同步注漿不足,

      d.由于地層砂卵石直徑大、含量高,且地層較軟弱,盾構掘進極易造成跑偏,

      e.較長時間盾構停止推進,因千斤頂漏油而導致盾構后退。

      (2)客觀因素:

      a.盾構的選型

      b.由于注漿材料本身體積的收縮,產生“建筑空隙”

      c.盾殼移動對地層的摩擦和剪切,造成對土體的擾動

      d.在土壓力的作用下,隧道襯砌的橢圓度變形也會引起沉降。

      盾構施工控制重點

      (1)盾構機拆、裝、運(起重吊裝、道路運輸應有專項方案)

      (2)盾構機進出洞門(反力架的強度、盾構機自身的旋轉、加固區的加固強度)

      (3)起重作業(工作井口處管片泥土的垂直運輸,上下交叉作業)

      (4)洞內軌道運輸(人員與車輛分道并進行隔離、洞內二次注漿人員防護)

      (5)管片拼裝(聯接螺栓是否上緊)

      (6)10kv高壓線(防觸電)

      (7)盾構機穿越地下障礙物(高層或重要建筑、構筑物、煤氣、水、電、通訊等管網)

      (8)盾尾注漿壓力及量的控制(防止地面凸凹)

      (9)施工通道的設置

      (10)門吊運轉作業

      (11)洞內動火管理

      (2)礦山法的重大危險源:襯砌支護。

      危害表現:相鄰建(構)筑或地表變形嚴重或圍巖坍塌或地下涌水。

      礦山法施工安全隱患

      礦山法施工安全隱患主要表現以下六種類型:

      第一類:地下涌水

      主要原因:地下水位高,地下水壓力大。

      第二類:隧道開挖時冒頂片幫

      主要原因:地層結構松散、含軟弱砂夾層等不良地質狀況。

      第三類:地表沉陷和相鄰建筑物變形

      主要原因:襯砌背后的建筑空隙填充不密實等因素。

      第四類:支護結構失效

      主要原因:設計方案考慮不周,支護結構選型或支設不當。

      第五類:隧道通風不足導致中毒窒息

      主要原因:通風設備選型不當,通風管路堵塞、破損。

      第六類:觸電事故等其它因素

      主要原因:未使用安全電壓,漏電保護設置不當。

      (3)明挖法的重大危險源:深基坑。

      危害表現:相鄰建(構)筑變形或基坑壁坍塌。

      (4)明挖車站施工的重大危險源:高大模板

      危害表現:支模架失穩坍塌造成群死群傷。

      (5)起重設備:塔吊或龍門吊

      危害表現:塔吊折臂或倒塔,龍門吊傾斜事故。

      四、地鐵工程風險規避措施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完善有專業針對性的專項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按照工程在地政府現行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地鐵施工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度和標準:

      1.建立和實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這種風險管理包括辨識分析、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內容涉及探明風險源、分析風險因素、根據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影響大小評估工程風險等級,以及建立監測系統,采取預防措施規避或轉移風險等。

      2.制定《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借鑒建筑工地的深基坑管理辦法,進行暗挖工程施工方案評估,加強安全監測。同時,積極構建專家參與的中介安全服務平臺,充分發揮社會安全中介機構或專家的力量,按照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施工單位對暗挖工程重大危險源部位施工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邀請專家對方案進行咨詢評估。同時,必須加強對地鐵施工現場沿線道路及相鄰建(構)筑物的安全監測。通過該規定的實施,從制度的建立來保障地鐵工程的安全施工。

      3.編制企業《地鐵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術標準》。鑒于當前尚無國家性的關于地鐵暗挖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可借鑒北京、上海、沈陽等地的地鐵工程安全管理的有益做法,根據工程的水文地質情況、建筑物的基礎形式、沿線的地下管網分布情況以及明挖、暗挖施工工藝方法等,建立和完善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的企業標準,為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4.充分發揮社會技術資源。與工程所在地地鐵工程施工安全專家組保持聯系,針對地鐵工程施工專業性強,施工難度大,危險源隱蔽的特點,可聘請在地鐵設計、施工、監理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地鐵工程施工安全重大技術方案的會審和論證,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參加地鐵施工重大危險點源抽查和專項整治活動,進而起到地鐵施工安全管理的專家庫作用。

      5.在地鐵施工工地安裝安全風險遠程監控系統。在所有的地鐵施工工地尤其是在各風險點都安裝攝像頭,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工地進行24小時監控,并設立四級風險警報,一旦發現問題,信息會立刻反饋到控制平臺,便于及時有效發現安全隱患。項目經理部、子(分)公司或集團公司,通過網絡實行遠程監控。若地鐵施工工地圍檔不規范對交通造成影響、施工組織不當、施工存在安全隱患、工地發生事故或者在工地發生治安事件,相關管理人員在辦公室內就可以實時掌握現場情況,能夠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整改解決。

      6.制定《地鐵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制定行之有效的應急救援預案,做到超前預想,提前防范;發生事故,可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同時,可成立常設的搶險專家組,并定期組織演練。

      地鐵施工的五條原則﹕

      一是建立一系列的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各級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責任。

      二是實施重要技術方案業主審批制﹐未經論證﹑審批的方案不得開工﹐並在安全措施上加大投入﹐進一步提升設計對安全的把關。

      三是加強對地鐵施工及周邊建筑物監測﹐對管網的監測數據進行動態控制﹐建立動態數據控制網絡。

      四是嚴格實施風險源控制﹐加大對風險源的投入和控制力度﹔健全風險源管理制度﹐將地鐵二號線所有的風險源進行梳理並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實施動態的安全管理檢查﹔進一步明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

      五是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弄清查明﹐用行政和經濟的措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提高對施工方在安全管理方面考核的比重﹐對于施工方造成的事故嚴肅查處。

      穩定降水作業是地鐵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證,應針對供電線路易發突然停電事故的實際情況,配備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后能夠立即啟動自備發電機,恢復降水施工。

      地鐵施工過程中對線路及沿線兩側建筑物傾斜和沉降、道路及各種管

      線沉降、土體位移、水位變化、橋梁墩臺位移、隧道收斂及拱頂下沉等進行及時的監測、分析和信息反饋,

      第12篇 中石油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故、輻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應急、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各類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 企業應當公布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時受理和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二章 事故分類與分級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分為:

      (一)工業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場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企業員工和企業外人員人身傷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業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以下情況也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災;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氣、粉塵以及其它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災;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需要組織撲滅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燒的事故;車輛、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燒的事故。

      第六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1.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披露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報告,基層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直至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由安全主管部門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較大及以上事故企業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向企業辦公室通報。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向集團公司總部機關有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c級、b級,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向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二)一般事故a級,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向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報告。

      (三)較大事故,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之內由發生事故的企業辦公室向集團公司辦公廳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報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之內由發生事故的企業辦公室向集團公司辦公廳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

      第九條 對承包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報告。

      第十條 發生事故后,企業在上報集團公司的同時,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辦公廳接到較大及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辦法》(中油辦字〔2006〕375號)執行。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重大敏感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中油辦字〔2007〕315號)執行。

      第四章 事 故 應 急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發生事故后,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不得擅離職守。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經發生一般事故a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企業主要領導公出在外時,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一般事故a級,或者已經發生一般事故b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企業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一般事故b級、c級時,企業所屬事故單位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發生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時,集團公司應當派人趕赴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業務分管領導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較大事故時,集團公司分管業務部門、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趕赴事故現場。

      (四)發生一般事故a級時,集團公司分管業務部門、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派人趕赴事故現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事 故 調 查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和其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政府委托企業調查的事故,企業應當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開展事故調查。

      調查組成員應當由安全、生產、設備、人事勞資、監察、工會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結束后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企業應當按照hse管理體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由企業或者企業所屬事故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應當由集團公司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

      第六章 事 故 處 理

      第二十七條 所有事故均應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向集團公司做出檢討。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企業主要領導、業務分管領導、分管安全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到集團公司總部,向集團公司做出檢討。

      (二)發生一般事故a級,企業分管業務領導、企業所屬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和企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到集團公司總部,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做出檢討。

      第二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人民政府的批復和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屬于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干部,由集團公司監察部門在30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權限,由企業及其直屬單位監察部門、人事勞資部門在15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企業或者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或者所屬單位工會和員工應當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事故統計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企業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信息錄入到hse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所有事故處理結案后,必須建立事故檔案,并分級保存,事故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資料。

      (一)一般事故c級事故檔案,由企業所屬事故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建立,并送檔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建立,并送檔案館保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非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中油質安字〔2004〕672號)同時廢止。

      第13篇 現場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

      為強化并規范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規范并統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本規定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定

      五:其他條款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絕大部分與職業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觀念,克服一切僥幸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安全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對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對控制措施進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安全例會記錄。

      1.3各項目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堅持每日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進行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記,建立安全教育臺帳。

      1.5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安全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二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項目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須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項目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全員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必須按廠方規定辦理動火施工許可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許可證、進入容器施工許可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內吸煙者按廠方規定處罰外,項目部對責任人加倍處罰,造成影響或發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前,必須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進行隔離;(3)、進行置換通風;(4)、定時進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護,(7)、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必須設防護設施進行防護。

      2.6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配合試車、吹掃等,必須設置警戒區,設專人監護。

      2.7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應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含2米)必須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牢固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時禁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作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11起重不準違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必須分別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須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必須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必須設專人監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保護面部和眼睛不受傷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安全員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頓。

      2.18不服從安全管理,毆打辱罵安全管理人員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情節嚴重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安全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生關聯事故的由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等承擔責任。

      2.20非專業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電器故障應由專業電工排除,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必須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必須購置合格產品,分配電箱和開關箱內必須裝漏電保護器,必須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必須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必須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結構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馬路處應加設鋼管保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電工進行檢查是否靈活有效,以免發生漏電造成的傷害。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3.1對違章指揮的處罰(所有處罰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安全教育的人員上崗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50元。

      3.1.3對必須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處罰50元。

      3.1.4現場發現重大險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離作業人員,仍繼續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200元

      3.1.5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每一次處罰100元。

      3.1.6違反施工方案、安全規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3.1.8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就擅自指令進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拆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等);每一次處罰200元。

      3.1.9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繼續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3.1.10不認真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處罰50元。

      3.1.11發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及時上報,每一次處罰500元。

      3.2對違章作業的處罰

      高處作業:

      3.2.1高處作業不系掛安全帶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每一次處罰20元。

      3.2.3安全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處罰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護;每一次處罰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每一次處罰20元。

      3.2.7在高處作業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處罰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護情況下從事帶電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作業;每一次處罰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許可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定給信號或無視安全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處罰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且極有可能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進行施工動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處罰200元。

      3.2.17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用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采取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每一次處罰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規范;每一次處罰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處罰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噴砂作業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處罰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處罰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每一次處罰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情況下從事起吊作業;每一次處罰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處罰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安全規定;每一次處罰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處罰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場所;每一次處罰20元。

      3.2.33未經現場安全教育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處罰20元。

      3.2.34不服從管理,打罵安全管理人員或阻撓、妨礙執法檢查;每一次處罰100元。

      3.2.35擔負安全監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護崗位;每一次處罰50元。

      3.2.36不按規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處罰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處罰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動或毀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處罰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和安全確認,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每一次處罰50元。

      3.2.40隨意破壞、拆除、打開、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安全閥等。每一次處罰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險情況,沒有設置警戒標志的,每一次處罰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處罰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3對連續違章的處罰

      3.3.1連續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違章的按規定對違章者加倍處罰。

      3.3.3連續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嚴重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所有工資。

      3.4對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獎勵

      3.4.1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如未發生嚴重安全事故,項目部可評定安全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進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獎勵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具體獎勵數額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經營情況確定。

      3.4.2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安全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放安全管理專項獎,具體獎勵數額為項目期間未發生安全事故的月份個人安全津貼的總和。

      3.4.3安全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安全津貼的標準為:

      項目經理 500元/月

      施工經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安全員 300元/月

      技術人員(獨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定

      4.1事故處理基本原則

      4.1.1對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發生的)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1.2在安全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享受傷亡求償權

      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安全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2.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所有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違章作業、不盡義務的情況下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責任人,則受害人將不能充分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被傷害的,責任人必須按規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處理采用分類管理的辦法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傷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預料及避免、責任人責任顯著輕微、無明顯違章現象發生情況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具體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項目部有關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生事故后項目部應首先積極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原因、處理意見等報公司;發生預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行。

      4.2.3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擔:

      所有工傷事故的醫療費(必須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項目部認可的醫療費)前期由項目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進行處罰;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進行處罰;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進行處罰,最終處罰比例由項目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擔上述處罰,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情況下養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進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情況下殘疾補助標準的確定:

      4.2.5.1雙方協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擔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擔;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擔;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擔;

      上述承擔比例從項目部提供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擔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必須按上述比例承擔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諾。

      4.2.6發生事故后對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規定如下:

      4.2.6.1所有類型事故管理人員均按相應標準接受處罰。

      4.2.6.2發生2000以上至5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扣除50%。

      4.2.6.3發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4發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2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5發生50000元以上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5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五:其他條款

      5.1工作場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發生的任何事故與項目部(或公司)無關,均由相關人員自行承擔所有損失。

      5.2出于人道的考慮項目部(或公司)可對5.1項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進行幫助,但幫助的方式、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兌現的時間均由公司自由決定,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

      5.3任何員工進入現場時都必須如實向項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有無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等情況,患有職業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上崗的,個人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的責任。

      5.4外包隊的事故處理按分包合同執行。

      5.5任何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或班組對上述管理規定簽字認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從該規定,規定中有關個人承擔責任的條款視作簽字者對項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義上的鄭重承諾。

      5.6規定中有關單位責任的條款視作項目部對所有員工的鄭重承諾,在處理所有事故的過程中項目部將嚴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規定辦事,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全面維護每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14篇 采掘工作面頂板管理及預防冒頂事故安全措施

      1、根據本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措施。

      2、掘進巷道加強維修工作,保證巷道暢通安全。支護材料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護間距保持在0.8--1.0m,認真搞好背幫接頂。

      3、認真搞好敲幫問頂,及時處理松脫危巖。

      4、巷道交叉口必須架設臺棚支護,臺棚支護間距不得超過0.6m,并認真搞好背幫接頂。

      5、回采工作面必須按規定支護,及時回柱放頂。

      6、回采工作面必須有備用支護材料,安全出口高度符合規程規定,上下安全出口聯接巷20m必須加固支護。回柱時必須 有專人觀查頂板。回采工作面不準分段回柱,只能按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進行回柱。回柱人員不能站在無支護的頂板下面操作。

      7、回采工作面保持煤壁、支護直,及時架設木垛及密集支柱。加快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速度,按正規循環作業。

      8、加強安全巡回檢查,認真搞好敲幫問頂。

      9、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支護工程質量。

      10、回采工作面只能實行兩采一準制工作制度。

      第15篇 探究建筑幕墻施工安全管理與事故防范措施

      摘要:本文作者結合工作實踐經驗,論述了建筑幕墻施工的特點、安全防范主要對象、各施工階段安全防護重點。 關鍵詞:建筑幕墻;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幕墻是融建筑技術、建筑功能、建筑藝術于一體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是當今建筑物的高級外裝修。它以其獨特的色彩與光影、多變的造型,吸引了業主和建筑師,廣泛應用于多層和高層建筑中。建筑幕墻是技術復雜程度較高的工程,影響幕墻施工安全的因素較多,施工安全風險較大。為了保證建筑幕墻的施工安全,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1.建筑幕墻施工的特點 建筑幕墻施工安全管理與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有許多相似點,但也有許多不同點,這是由于建筑幕墻施工技術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1.1地區性和流動性的管理特點

      建筑幕墻施工屬于是建筑工程施工,因此施工地點會分散在不同的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現場,或同一現場的不同單位工程或同一單位工程的不同部位,由此其安全管理必然受到不同地區(或地點的不同內外環境條件的制約。因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及各類安全交底都帶有一定地區性色彩和流動性特征。 1.2露天作業和外腳手架作業多

      建筑幕墻是建筑的圍護結構,其設置就是在建筑物的外立面。這就決定了建筑幕墻的施工是露天作業和外腳手架作業的特點。另外,建筑幕墻施工是建筑外立面施工的最后一步,工程中使用的外腳手架在經過長期的日曬雨淋和前面多種工程的施工作業長時間的使用后,會出現較多的事故隱患。

      1.3使用高處作業的吊籃進行施工作業

      隨著建筑物向高層和超高層的方向發展,建筑施工使用升降式腳手架的情況增多。但是使用升降式腳手架無法進行建筑幕墻的施工作業。在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往往使用高處作業的吊籃進行建筑幕墻的施工作業。另外,建筑幕墻的維護和保養也需使用高處作業吊籃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吊籃作業的風險更大,這就要求施工企業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加強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2.建筑幕墻施工安全防范主要對象

      2.1現場安全防火

      氧割、電焊、打磨是建筑幕墻施工作業的主要工序,這些作業都容易產生火星,且建筑幕墻一些材料如油漆、有機填料、化學助劑等多屬易燃物品,因此,現場安全防火是建筑幕墻施工安全防范一個重要對象。現場安全防火特別應注意以下事項:⑴加強施工現場的用火管理。要嚴格落實危險場地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氧氣、乙炔瓶兩者不能混放,焊接作業時要派一監護人,配齊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點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擋,同時清理干凈其周圍可燃物,防止焊珠四處噴濺。⑵加強施工現場的用電管理。應指定一名經過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電工,按規程合理地安裝及維修電氣設備,經常檢查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重點檢查線路接頭是否良好、有無保險裝置、是否存在短路發熱、絕緣損壞等現象;電氣設備周圍是否有易燃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庫房內電氣設備、燈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⑶加強運輸和儲存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運輸時包裝要嚴密,放置穩當、避免碰撞;儲存要設立專用倉庫,要求與其他建筑物保持至少的間距,不得超量儲存同時派專人負責收發登記。

      2.2排柵安全

      腳手架作為幕墻建筑施工的主要設施,在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高處墜落事故中有50%都是從腳手架墜落的。因此,保證腳手架體系的施工安全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搭拆外手腳架須有專題安全技術方案,有足夠操作空間,同時,腳手架必須設置兜底網,各層排柵、平臺不得堆放雜物,腳手架整體應符合建筑規范安全使用要求。外墻手腳架拆除時要劃定相應警戒區,禁止他人通行,并設專人監管,嚴禁上下同時拆除。腳手架的安全管理注意事項如下:⑴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考核合格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設架子工。⑵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⑶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標準規定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⑷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設備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⑸當有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⑹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桿件設置的連接,連墻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地基是否有積水,底座是否有松動,立桿是否懸空;扣件是否松動;腳手架的垂直度偏差;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載。發現隱患必須及時整改。⑺在腳手架的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掃地桿及連墻件。⑻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相鄰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⑼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護,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2.3高處作業安全

      幕墻裝飾工程施工,絕大多數都屬于臨邊的高處作業,而且貫穿于幕墻施工的全過程。如何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是幕墻裝飾施工中的安全防護的重點。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施工。在高處進行電、氣焊或切割作業時,必須做好防止焊渣飛落和切割物下跌預防措施,隨身工具及焊條均應放在專用皮袋中,下方的可燃物須清理或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塔吊進入現場安裝完畢后,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遇到大霧、大雨和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禁止向下方投擲物品,施工作業面下方嚴禁行人通過。

      2.4用電及機械安全

      在建筑施工中,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規定:⑴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⑵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⑶配電箱,開關箱必須執行“一機”“一閘”“一漏電”,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做活動連接。⑷交流電焊機應配裝二次側降壓防觸電保護器,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m,二次線長度不應大于30m

      ⑸不得在高、低壓電線線路下從事施工作業,在高、低壓線路的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堆放材料及構件等。⑹在建工程(包括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緣之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最小安全距離規定為:當外電線路電壓為1kv以下時,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4m,當電壓為1kv以上至10kv時,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6m。⑺若達不到所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持網,并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在搭設防護設施時,應暫停送電并設監護人員。⑻若受環境或條件限制無法實施安全防護措施時,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停電、遷移外線或改變施工位置等措施。⑼施工現場內的龍門架、井字架等高大設備及鋼管腳手架,若沒有防雷裝置應安裝防雷裝置。⑽安設避雷裝置的設備,除應做好保護接零外,還必須按規定做重復接地。⑾對在高處作業中所使用的電器設備,除應作保護接零外,還必須在設備負荷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⑿在鋼管腳手架上施工的電焊機、振搗器等用電設備應放置在干燥的木板上,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的防護用品。⒀禁止利用龍門架、鋼管腳手架架設電線線路。在移動電器設備的橡膠電纜線跨經腳手架時,應用瓷瓶將線路固定,使電纜線與腳手架保持一定距離,避免電纜線與鋼管摩擦。

      3.建筑幕墻各施工階段安全防護重點

      3.1預埋件處理、焊接階段

      安全防護重點:防墜落、防觸電、防火災。因為預埋件是均勻的分布在結構立面上,點多面廣,而且施工面、操作點狹窄,操作受到限制,施工中易發生人員墜落事故或工具、材料墜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可在施工面加設安全繩(鋼索),操作人員把安全帶系掛在安全繩上,可防人員墜落。每2-3層搭設一層安全網,可以把意外墜落的工具零件網住,防止發生物體打擊。操作中,材料要放到離結構邊1米遠的地方,操作人員配備工具袋,小型工具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可以有效的防止墜落和物打事故。焊接預埋件、支座時要大量使用電焊機。因為施工點多,而且分散,施工中要頻繁更換施工位置,電焊機的二次線不到位或用鋼筋代替二次線是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種現象易造成觸電事故,在施工中應加以糾正要教育電焊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和“八不”“四要”“一清理”的安全防火制度,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在結構邊立面上焊接,電焊火花下落、飛濺,易引燃周圍的易燃物,造成火災事故。解決的辦法是,可用薄鐵皮或阻燃材料自制接火斗,掛在施工點下面把電焊火花接住,并應清理周圍易燃物,配備滅火器材,指定專人看火,做到萬無一失。

      3.2安裝主龍骨、次龍骨階段

      安全防護重點:防止人員、材料墜落。在臨邊的高處作業,易發生因誤操作和閃落而引起的人員墜落或材料墜落,造成傷亡和物體打擊事故。可在牢固的地方設置安全繩,操作人員把安全帶系掛在安全繩上,小型工具隨手放入工具袋內,材料不要放在結構邊上,以防無意碰撞或被風刮落,造成物打事故。

      3.3掛裝幕墻玻璃板材、窗扇階段

      安全防護重點:高墜、物打。幕墻玻璃板材的安裝方法大多是插掛式、緊壓式和單元式,因為板材較重,一般都是多人操作。為防止已掛裝好而未注膠的玻璃板材發生墜落,插掛式的要插入槽內,使用膠條塞縫,使玻璃板材定位,防止出槽;壓緊式的要將板材壓緊,單元式的要固定牢固。并要安排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注膠,最好掛一層注一層,及時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操作人員可把安全帶系掛在安全繩上,繩子長短視現場情況而定,以既不影響操作,又能確保安全為準。現在幕墻裝飾施工多采用外腳手架、外爬架或電動吊籃施工。在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本工地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用電動吊籃施工,應另編制“電動吊籃安全操作規程及施工方案”,并由專人負責施工全過程中的檢查、糾正、落實,及時發現并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施工安全。

      4.結語

      根據建筑幕墻施工作業的特點,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作業現場,對既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現場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進行認真檢查落實,盡早發現事故隱患,盡早消除或降低損失,把企業與員工面臨的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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