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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測監控的管理(1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2 18:05:12 查看人數:63

      安全監測監控的管理

      第1篇 安全監測監控的管理

      第一條項目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臺帳,對設備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后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后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鑒定后,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采用抗靜電地板,并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項目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周期校準和系統信息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系,共同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礦通風科調度匯報,并檢查該地點被控設備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程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設備的電源。

      (二)通風科調度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調度室匯報。

      b)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匯報并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項目部(礦)調度室匯報,并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匯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項目部(礦)調度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項目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b)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傳感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運行日志;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項目部經理(礦長)、項目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的位置和斷電范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繪制。(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設備型號、信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展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傳感器位置、型號及斷電范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第2篇 h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3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規范

      一、一般規定

      (一)后,方可持證上崗,安全監控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成立專業安全監控隊伍,并配齊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維修、傳感器標校、系統管理、監控中心站值班、與上級管理部門的數據聯網、動態模擬圖的制作和修改、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的繪制和修改、監控日報表的打印、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達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標準。瓦斯監控系統(斷電儀)不健全、運行不可靠、不具備斷電功能或該設未設的采掘工作面不準生產。

      (二)安全監控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控知識、通風安全技術專業知識和機電相關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頒發的合格證

      (三)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有具體詳細的說明并附有供電控制系統圖,具體包括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斷電范圍應詳細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并繪制布置圖。

      (四)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裝置和接地保護。

      (五)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安全監控系統要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系統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并具有手動切換功能,當一臺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六)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由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分站和斷電儀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七)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調試。

      (九)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填寫記錄和檢查結果報表,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0.1%),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十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要逐級審查簽字。由監測監控隊分管領導審查簽字后報礦長、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并簽字,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況,礦長、總工程師要分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代為審閱簽字。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進行安排落實解決。礦長、總工程師審簽后的監測日報表要留存一個月以上,再由監測監控組統一收回保存兩年以上。

      (十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必須設在調度室,礦長、生產副礦長、安監科長、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專業組、通修隊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終端。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擺設有序,中心室非監控管理和值班人員不得入內。

      (十三)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臺帳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十四)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風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的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或者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采煤工作面的傳感器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風傳感器懸掛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傳感器或者甲烷報警儀懸掛在距切頂線0.5米處。

      (二)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迎頭5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并且不能與風筒在同一側,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處設置回風甲烷傳感器。另外,在掘進工作面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距進風巷道門子口10—15米。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前3~5米。

      (四)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六)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中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傳感器。

      (七)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八)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九)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十一)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二)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四)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十五)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十六)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十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

      (十八)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十九)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二十一)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超限報警和斷電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

      第4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第一條項目部(礦)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的管理臺帳,對設備的安裝、維修、報廢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條分站經大修后必須在地面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通電試驗以確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后必須送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傳感器更換電路板或感應元件也必須進行調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條裝置的報廢要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對確需報廢的應經分公司通風實驗室鑒定后,履行報廢手續。

      第四條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 必須裝備兩臺同等功能的計算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

      (二)必須采用抗靜電地板,并安裝空調,確保室內空氣溫度和濕度符合要求。

      第五條項目部(礦)管理職責。

      (一)監測隊

      a)負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周期校準和系統信息的傳輸工作。

      b)地面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監控主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監控備用機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確保系統的連續工作。

      c)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維護人員進行處理,作好記錄。

      d)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及時與通風科聯系,共同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查明原因,并作好記錄。

      e)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中心站值班人員要立即向礦調度室、礦通風科調度匯報,并檢查該地點被控設備是否已斷電,否則要立即實施遠程斷電,切斷該區域所有機電設備的電源。

      (二)通風科調度

      a)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發現有異常情況要隨時向礦監控中心站查詢、向礦調度室匯報。

      b)當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呈上升趨勢,超過正常值0.2%時要向值班科長匯報并及時與監控中心站聯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c)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向項目部(礦)調度室匯報,并向通風值班、科長、主管技術員匯報,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項目部(礦)調度室: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機要保持24小時開機,值班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并經常瀏覽,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斷電值(正常調校除外)時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隨時掌握處理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六條項目部(礦)要建立以下技術管理資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 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b) 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傳感器調校記錄。

      f) 重點監控異常情況處置記錄;

      g) 中心站運行日志;

      h) 安全監控日報、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i) 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j)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備情況統計表(月報);

      k)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斷電控制圖。

      其中安全監控日報必須由項目部經理(礦長)、項目部(礦)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必須由總工程師、通風科科長(或監測隊長)、值班員簽字。

      第七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應標明中心站、電源、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位置,標明接線情況、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情況。

      第八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圖應標明分站、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的位置和斷電范圍,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及編號,標明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九條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圖基本要求:

      (一)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繪制。(上報1:5000)

      (二)在圖上標明主要通風設施及風流方向。

      (三)標明系統中心站主要設備型號、信號傳輸線路種類及長度、分站或擴展器的位置和型號、各類傳感器位置、型號及斷電范圍。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須向分公司通風管理部上報一份。

      第5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更好地服務礦井安全生產,調度監視監控系統應用于生產中,現對該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施工單位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設施時,必須對安全檢測系統作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一、 安全監視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探頭及線纜、接線盒由該地點的施工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監管,否則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安全監控系統:

      1、各分站點由各分站地點的單位負責監管。線纜、接線盒、甲烷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各分站主機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看、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內,其離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掛。

      3、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吹甲烷傳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回撤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室。

      三、 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管理:

      1、掘進工作面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m,放炮后掛在距迎頭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m范圍內,線纜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標準,此項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組長負責回撤及敷設。

      2、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5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出安設監控申請單,交于調度室。掘進巷道從風機至工作面由使用單位敷設,采煤面從分站以外由本單位敷設。

      3、機電處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各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使用單位要給予配合,機電處要制定甲烷傳感器的使用制度、維護保護措施,確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感器。

      5、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有特殊情況除外)其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7、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0日,必須將井下設備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運行。

      8、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檢測值班員及工區,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安全監控維修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聯的單位拿出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10、調度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監控設備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值班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領導。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測室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技術資料:

      負責檢測的單位及有關單位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安全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6篇 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辦法

      為認真落實“監測監控、先抽后采、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綜合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公司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正常運行,發揮系統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及肥礦集團《加強瓦斯遠程監測監控和調度信息網的管理規定》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成立安全監測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董事長.安全監測監控中心站設在生產管理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劉超分管該項工作。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傳感器標校等日常工作。

      各生產單位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現場盯班干部為現場監控設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制

      1.公司董事長是安全監測監控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組織相關人員落實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及要求,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2.公司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審查安全監測監控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通防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做好安全監測監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抓好安全監測監控日常技術管理,并監督執行情況。

      4.生產管理科通防副科長負責安全監測監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監測監控日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人員工作落實情況,并落實督查考核。

      5.通防技術中心對安全監測監控工作負有技術指導責任,具體負責編制審批作業規程中安全監測監控技術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審批,并對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檢查管理。

      6.安監處負責監督安全監測監控措施落實,對現場安全監控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7.機電科負責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供電部分的編制與審查,監督相關單位為安全監控系統提供供電保障,確保系統可靠運行。定期對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系統進行檢查。

      8.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1)負責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與維護工作。

      (2)負責安全監控主機(包括監控主機、熱備機、上傳主機的軟、硬件)、環網交換機、分站、傳感器、監測纜線及控制設備的安裝、回收、故障處理、檢修、維護、巡檢等工作。

      (3)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定期調試、校正工作,確保設備數據準確、斷電可靠。

      (4)負責安全監控系統測點增加、修改、刪除等操作,并將測點變更情況報調度室。

      (5)負責安全監控設備臺帳、內業資料填寫、整理、保管工作。

      (6)負責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動態系統圖的繪制、修改、打印、保存、報送等工作。

      (7)指導使用單位維修人員處理斷線、停電、報警等一般故障。

      (8)負責使用單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相關設備管理、維護情況的檢查考核。

      (9)負責安全監控服務器數據的備份和保存。每3個月備份一次,保存至少2年。

      9.各采掘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線路和傳感器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為監控系統分站電源及遠程控制開關接線,為斷電范圍提供條件。在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關于現場各類傳感器故障的通知后,及時安排維修人員處理現場故障,確保在2個小時內排除故障。

      三、監控系統通用要求

      (一)設備要求

      1.回采工作面安裝完畢試生產前、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設備,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臨時停產的采掘工作面、備用采煤工作面,必須保證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回撤過程中,要及時調整、完善監控范圍,工作面封閉前不得停用安全監控設備。

      2.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中規定的型號選擇安全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所有接入監控系統的設備、電纜(井下部分),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二)性能要求

      1.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小時連續運行。

      2.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3.接入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

      4.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對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

      5.安全監控主機或主通訊電纜發生故障時,各分站傳感器必須能夠正常工作且必須保證瓦斯、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

      6.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7.安全監控系統的數據采集、傳輸、控制、顯示、報警、存儲、查詢、穩定性、可靠性以及其它性能參數,均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

      (三)設計要求

      《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規程、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

      (四)安裝要求

      (一)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時,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二)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使用電纜傳輸信號的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別設置防雷裝置,同時應有良好的抗干擾性能。進入中心站的所有網絡傳輸線(金屬導體)和交流電源必須采取防雷措施。

      (三)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硐室或房間內,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四)井下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

      1.斷電范圍內;

      2.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

      3.掘進工作面內;

      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被串掘進巷道內。

      (五)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以保證監測監控的可靠性。

      (六)監控分站(電源箱)應設置專用供電開關,以方便進行分站備用電池檢修和更換設備。

      (七)安裝斷電控制時,被監控區域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按照接線圖進行連接,具體方法由總工程師審定后實施。

      (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監測監控組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和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九)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甲烷、溫度、一氧化碳等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雜物,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面的地點;風門開關、設備開停、煙霧、負壓等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可靠反映監測點實際情況的位置。

      四、傳感器的設置

      (一)采煤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處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3)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4)工作面抽排風機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距抽排瓦斯風筒出口3~5米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5)工作面回風皮帶順槽內有兩部皮帶的,需在第二部皮帶機頭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增設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6)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管路出口的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7)采用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進風巷道口以里10-15m處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一氧化碳傳感器

      一氧化碳傳感器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濃度≥0.0024%co。

      3.溫度傳感器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巷道上方距工作面回風口10~15m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頂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報警溫度≥30℃。

      4.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皮帶機、采煤機、破碎機、循環溜子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機組設備運行情況。

      (二)掘進工作面

      1.甲烷傳感器

      (1)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距迎頭不大于5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 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且不得與風筒掛在巷道同側。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0.8%ch4。

      (2)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工作面回風流距工作面回風門口10~15m范圍內風流穩定的位置,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8%ch4,斷電濃度≥1.0%ch4,復電濃度<0.8%ch4。

      (3)采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需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增設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側幫不小于200 mm。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

      2.風筒風量開關

      風筒風量開關卡在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風筒末端第二節風筒中部,用于監測掘進工作面迎頭風量是否充足。

      3.開停傳感器

      開停傳感器分別卡在局部通風機開關負荷側的電纜上,用于監測局部通風機運行及切換情況。

      (三)其他地點

      其他地點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煙霧傳感器、風門傳感器、負壓傳感器、水位傳感器等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按照《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l029-2007)的相關標準執行。

      五、斷電控制器的安裝使用

      (一)采煤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煤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采煤工作面配電點處,對工作面機組的供電電源及工作面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電源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二)掘進工作面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掘進工作面的斷電控制器安裝在采區變電所或掘進工作面的總開關處,對掘進工作面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供電總開關實現斷電控制。當工作面瓦斯濃度超過瓦斯傳感器斷電值以及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發生斷線等故障造成現場瓦斯數據不能正常上傳時,斷電控制器切斷掘進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三)瓦斯超限報警分析制度

      1.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報警一律按照事故分析處理。

      2.瓦斯超限報警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記錄數據為準,現場便攜儀數據為參考,由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負責統計整理匯報,具體超限斷電數據設定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3.瓦斯超限報警后,當日由通防技術中心通防副科長組織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區隊盯班副區長、班組長、安監員、瓦檢員、當班電工分析處理,明確現場情況,將分析結果記錄備案,并匯報礦總工程師及生產副總經理。分析記錄處理結果由安全監測監控組保留存檔。

      4.分析記錄必須詳細記錄超限報警具體數據及發生地點、時間、原因、處理結果、分析結論,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方可生效。

      六、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一)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職責

      1.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2.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48h方能下井。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3.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4.各采掘頭面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與相關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后進行交接。使用單位接收后,相關監控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5.采煤面回采結束并封閉后,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負責將所有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撤除并升井進行檢修。

      6.安全監測監控組分管技術人員負責各采掘頭面規程措施監控部分的編制與審查,按要求繪制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及斷電控制圖;指導安全監測監控組按照相關規程措施標準安裝并完善井下監控設備;按時備份系統數據,妥善保存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

      7.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與調度員聯合值守,對各種情況統一指揮;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對各采掘頭面內傳感器出現的一般故障及報警情況及時通知區隊相關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重大故障及時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監控系統出現報警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報警處理指令,按照瓦斯超限報警匯報制度,及時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認真做好記錄;填寫中心站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總經理及總工程師審閱。

      8.安全監測監控組維修人員每天對井下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上井后按時填寫巡檢記錄及檢修記錄;督促各采掘單位現場監控設備及線纜的管理維護及標準化工作;每七天對井下所有在用甲烷傳感器進行標校并測試斷電功能,確保傳感器數值準確、斷電功能正常;對升井的監測設備及時維修,按要求做好維修調試記錄。

      9.安全監測監控組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所有監控設備及線纜的領取、發放和保管;建立相關監測監控設備臺賬及設備月度使用情況報表,確保現場在用設備和倉庫內備用設備帳、卡、物統一。

      (二)監測監控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1.各單位工作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均由使用單位按照機電設備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每班必須安排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負責隨時維護和排查現場監控設備設施的一般故障,并將名單報送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

      2.各單位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注明“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并嚴格落實。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現場必須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

      3.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申請中要注明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斷電開關控制電纜的敷設及斷電范圍等內容,經生產管理科分管科長簽字后送安全監測監控組。

      4.在安裝監控設備時,使用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提供開關電源側作為監控電源,防止瓦斯超限斷電時切斷監控自身電源。安裝完畢,經安全監測監控組與使用單位雙方共同驗收合格后,安裝的傳感器等設備交給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在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嚴禁使用單位私自拆除斷電控制線。

      5.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暫停運行時,必須先匯報生產管理科安全監測監控組后進行,現場由安監員安排當班便攜儀負責人按規定懸掛好便攜儀并密切注意便攜儀讀數。

      6.采掘工作面供電系統發生變化,原有斷電控制器不能實現工作面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斷電時,采掘單位必須立即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配合安全監測監控組人員對斷電控制器進行重新設置,確保斷電控制器正常實現斷電功能。

      7.采掘工作面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動由現場使用單位負責,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必須由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動,安監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

      8.傳感器由使用單位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干燥,避免灑水淋濕,保證正常使用。移動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9.工作面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并安排相關人員現場處理。

      10.掘進工作面傳感器需延線時,使用單位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請,經生產管理科分管主任簽字后報送安全監測監控組,由使用單位維修工領取線纜及接線盒進行延線,延線前維修工必須電話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值班人員。

      11.采煤工作面傳感器需回收線纜時,由使用單位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后,按每100米截線連同接線盒一起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

      七、考核獎懲

      (一)對安全監測監控組的考核

      1.監控組接到使用單位安裝監控設備申請后未及時安裝造成生產影響的,考核監控組班組長200元,成員每人100元。

      2.各主要大巷、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主井及采區變電所內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監控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使用單位維修工無法處理的故障時,安全監測監控組未及時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因標校不及時造成傳感器超限報警斷電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二)對基層單位的考核

      1.施工單位未落實每班一名維修工作為監控負責人對現場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進行維護管理的,考核單位正職每人100元。

      2.施工單位未能為監控設備提供電源側接口造成監控設備供電電源不合格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3.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安裝監控設備造成生產影響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4.安裝監控設備時,施工單位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組通知不派人現場協助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當日值班干部100元。

      5.施工單位不能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或擅自將斷電控制線甩掉造成斷電不起作用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6.因停電或延線、撤線影響監控設備運行造成監控系統曲線不連續而未事先向安全監測監控組匯報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及電工工長各100元。

      7.施工單位供電系統發生變化造成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且未通知安全監測監控組并配合更改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8.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吊掛,吊掛不規范的,記當班班組長違章一起,考核監控負責人100元。

      9.因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傳感器進水或傳輸線破皮短路,造成監控系統報警的,考核施工單位1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造成監控設備損壞且無法修復或設備丟失的,按照設備原價對施工單位進行考核,并按照設備價格的10%掛罰單位正職、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

      10.因現場管理不善、野蠻施工,導致傳感器故障或線路故障造成監控曲線不連續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100元;導致監控系統主傳輸線路故障,造成采區監控系統大面積中斷的,考核施工單位2000元,當班盯班干部、班組長及責任者每人200元,記責任者違章一起。

      11.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施工單位不及時安排維修工處理或維修工不聽從監測人員指揮,不積極排查故障,記當班維修工違章一起,考核當班盯班干部及班組長每人100元。

      12.施工單位工作區域內監控設備、設施及線纜不符合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機電隊長及電工工長每人100元。

      13.掘進單位在巷道貫通后,未經安全監測監控組同意擅自撤出監控設備、設施和線纜的,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14.采煤單位在回采回撤線纜過程中,每100米監控線連同接線盒一同回撤升井交安全監測監控組,否則每次考核施工單位500元,單位正職及機電隊長每人100元。

      為強化監測監控現場標準化管理,減少現場施工造成的故障,提高監測監控人員管理的主動性,安全監測監控組每人每月對各基層單位的考核不得低于1000元,完不成考核指標的按差額對個人進行考核,完成考核指標的提取當月罰款數額的30%作為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未涉及內容,執行《煤炭工業礦井監測監控系統裝備配置標準》(gb50581-2010)、《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標準。

      第7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第8篇 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1.0102102綜采工作面運回順及上隅角監測設備的維護、調校由井工通風科負責。

      2.監測傳感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移設工作由綜采隊負責。

      3.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維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綜采隊要及時移設監測傳感器,必須嚴格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要求懸掛傳感器,

      上隅角傳感器懸掛標準:上隅角傳感器懸掛在距切頂線800mm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5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工作面傳感器懸掛標準:距上口10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回風傳感器懸掛標準:回風流混合處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串聯風傳感器懸掛標準:距被串聯工作面進風口后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5. 0102102綜采工作面使用的甲烷傳感器,靈敏度高,要求在移設傳感器時必須要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以防止造成傳感器發生誤報警。

      6.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

      7.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保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8.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探頭的報警值、斷電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9.工作面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嚴格按規定加強管理,傳感器必須每7天調校一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每7天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實驗,保證瓦斯斷電系統功能完好。

      10.瓦斯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或信號不能正常傳輸時,采煤工作面必須切斷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9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貴州省境內從事采掘作業的煤礦(含煤礦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得從事煤礦生產活動。

      第二章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四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條 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章 監控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七條 裝備監控系統的礦井應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和配齊相應的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經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一氧化炭、溫度,水位及頂板等環境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接到匯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記錄出來結果備查。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并簽字。

      第九條 為確保監控系統不間斷的可靠正常運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傳感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各種傳感器應有足夠的備用量。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對安全監控設備和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甲烷校準氣樣的相對誤差必須小于5%。

      第十一條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享。

      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監測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控日報表;

      (7)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備用。系統必須有防雷電保護,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

      第十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性能可靠,工作穩定;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井下設備必須取得煤礦安全標志。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生產企業和銷售商要有良好的質量和信譽,安裝監控系統時,必須提供聯網數據界面協議,便于今后實現全省聯網。對煤礦監測系統維護人員做好系統使用及監測監控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察工作,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煤礦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要進行專項監察。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一十九條 未按規定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一律下達停止作業通知書。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體私營煤礦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系統維護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全監控設備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定期進行校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10篇 h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在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依據《煤炭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等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所有礦井。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三條 各礦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

      各礦井必須按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聯檢的設備。

      第四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斷電圖。

      第五條 傳感器的安裝(拆除)嚴格執行通知單制度,通知單由礦通風區根據設計、井下采掘布置、通風情況提前下發至礦監控隊,安裝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安裝地點、安裝時間、吊掛位置、報警值、斷電值、斷電范圍等,由監控隊組織安裝。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拆除地點、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單必須注明傳感器拆除地點、拆除時間、拆除原因等,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通知單樣表見附表《傳感器安裝通知

      單》、《傳感器拆除通知單》。

      第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第七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八條 井下采、掘工作面傳感器安裝完畢后,確認傳感器、斷電器正常工作,由監控隊和使用單位現場辦理交接手續,設備、線纜、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隊負責日常監管、檢修、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十條 各礦井在新開工作面或作業地點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安設、線纜吊掛前,在標準化方面應提前設計、制定計劃,監控隊做好設備及線纜使用臺賬,要求一巷道一臺賬,做到設備及線纜的發放、回收數量清楚明了,牌板、標志牌等發放、回收有帳。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斷電范圍,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兩級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介休洗煤廠和有附屬洗(選)煤廠的礦井要將洗(選)煤廠的日常瓦斯管理納入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倉上方、封閉的地面機房內上方、封閉的地面煤倉下口、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濃度較高的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aq1029的規定,傳感器的調校每七天進行一次。各礦井附屬洗(選)煤廠應設監控終端,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瓦斯傳感器要與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并實現數據上傳。

      第十三條 井下監控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控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井下安全監控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瓦斯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瓦斯氣樣井下現場調校一次,每一年檢定一次。其余傳感器按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檢定、標校(調校)。“三閉鎖”功能必須每7天井下測試一次,并有記錄查詢。瓦斯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前,各礦井應提前一天上傳調校數量、地點等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監控值班室。瓦斯監控主機、監控分站、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傳感器井下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見附表《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上報表》、《井下瓦斯傳感器調校、斷電測試

      記錄》“三閉鎖”測試記錄表見附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閉鎖”測試記錄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電、故障、風電”閉鎖功能必須實現斷電迅速、可靠,嚴禁異地斷電、超范圍斷電、交叉斷電或斷電范圍不完整。

      第十六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定期巡檢、維護。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監控值班室進行處理,并在巡檢記錄上做好記錄備查,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礦調度責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撤人,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七條 井下各類監控裝置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控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淋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短接閉鎖開關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嚴禁在監控系統軟件內使用各種方式進行數據屏蔽、刪除。

      第十九條 監控隊負責地面中心站(監控機房)、井下公共巷道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的標準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標準化管理,監控設備、線纜、牌板等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信息監控系統標準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巷道內設備的各類傳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噴漿、灑水等作業前,由帶班長和跟班隊將傳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恢復到正確位置,嚴禁包裹或遮擋傳感器。嚴禁出現因灑水、放炮、隨意拖拽、磕碰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傳感器或系統誤報警,確保傳感器可靠、正常運行。

      第四章機房、聯網與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礦井監控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礦井井下監控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監控值班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并作出相應處理;對于確因監測系統故障引起的異常,礦監控值班員應立即派人現場處理。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時,各礦井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匯報礦調度,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做好詳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監控主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設定系統各個地點監控裝置的報警、斷電、復電控制參數和其它控制參數。

      第二十四條 礦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開停必須正確定義,實現停風報警及報警短信息分級發送,嚴禁不設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條 監控主機應啟動系統自動日志功能,確保監控系統控制參數的嚴密日志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第二十六條 監控機房內各類設備必須按技術標準進行規范配接,做到設備完好、布(接)線整潔標準,保證設備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設備功能不完善在線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監控機房必須配備在線式且不低于4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并保證ups電源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機應實行雙機備份。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正常運行,且數據不丟失;每間隔15天必須進行在線聯機測試一次。

      第二十九條 監控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有一種完善的病毒防護措施,且保證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周期。監控系統主(備)機必須專機專用。禁止在主(備)機上進行任何與監控系統無關操作或安裝運行任何無關軟件。

      第三十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及時進行井下各類監控裝置的增加、刪除和變更設置,井下監控裝置變更后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嚴禁出現監控裝置地點、控制參數等出現井上設置定義與井下實際不相符情況。機房監控主機對于井下傳感器調校設置與定義在調校結束后應及時刪除設置。

      監控系統必須按照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井下各個監測設備、各個測點的規范命名定義。

      第三十一條 監控機房監控系統動態實時數據保存不少于3個月,分鐘數據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為光盤刻錄或異地硬盤存儲。

      第三十二條 監控機房值班員必須按規定打印模擬量監控日報表,報礦長、總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三十三條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每月無計劃上傳中斷次數應少于3次。

      第三十四條 監控機房必須按照相應技術規格和標準進行裝修;必須配備空調和防火器材,必須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統。

      第三十五條 汾西礦業集團信息中心負責對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運行、維護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控系統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規范系統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機構、人員與投入

      第三十六條 每季度組織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人員進行全員上機考試。各礦井信息監控系統所有從業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考試。對于全員考試不重視礦井、人員將進行通報考核,80分以上為合格,95分以上為優秀,考試不合格人員可在下一季度進行補考,對于連續兩次不及格、考試作弊、替考人員將給予一定時間內不得職稱評定、建議調離本崗位等處罰。各單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所有信息監控系統從業人員名單和每季度參考人員名單以oa形勢上報至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聯系人:楊秀梅;聯系電話:0354-7191504,詳見附表《礦信息監控系統人員統計表》《季度信息監控系統考試人員統計表》。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礦井監控部門新進入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大專或大專以上文憑。

      第六章 設備檢修

      第三十八條 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和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例行檢修。

      第三十九條 凡經大修的各類傳感器和監控設備,必須經有資質部門計量檢定、質量性能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經檢定部門檢定為不合格的傳感器,嚴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報警系統

      第四十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屬各礦井必須安裝瓦斯超限短信報警系統,并嚴格執行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關于報警、預警短信息發送規定。

      第四十一條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不得隨意停用短信報警系統,必須每日對短信報警系統進行手動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

      第八章 制度與資料

      第四十二條 各礦井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礦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帳卡、報表、圖紙和記錄等技術資料,并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數據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第四十四條 各礦井應嚴格建立信息監控系統設備管理、使用、報廢臺賬,相關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號前上報集團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監控系統設備臺賬見附表《信息安全監

      測監控系統設備統計表》。

      第九章 獎罰

      第四十五條 為有效杜絕因各類原因造成的誤報警,依據《汾西礦業集團公司2023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礦井每發生一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對礦井進行處罰;一月內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發生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誤報警,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雙倍對礦井進行處罰,并追究礦井分管領導等相關人員責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誤報警,每發生一次按考核辦法最高處罰金額一半對礦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針,進一步抓好全礦的安全生產管理,發揮、利用、管理好我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充分發揮好監測系統的監控效能,杜絕礦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對我礦監測監控系統作如下規定,希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管理組織機構:

      礦成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由總工程師擔任,副組長:由通風副總工程師擔任,組員:由安監副站長以及安全、技術、生產、通防等有關同志擔任。

      二)、管理規定

      (一) 監控(系統)設備的安裝、調試、校正、故障處理與維護及回收

      第1條有瓦斯涌出的每一個采掘頭面都必須安置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串聯通風的被串回采面進風巷,串聯通風的 被串掘進面的局部通風機前,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巷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礦井每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巷傳感器。主扇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自燃煤層礦井,每個采區及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主要扇風機及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第2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有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時。

      第3條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響行人行車,安裝維護方便,要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條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由生產科根據頭面安排情況通知通防科做好監控設備安裝準備工作,通防科完成準備工作后匯報生產科,由生產科通知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裝工作,誰延誤誰負責。

      第5條監控設備的初始安裝由通防科和機電科共同完成,機電科

      負責交待該頭供電系統情況和監控設備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監控設備并配合機電科作好搭火和監控設備安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第6條監控設備的前移,在不改變供電線路系統的情況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否則由機電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條采掘頭面瓦斯探頭的挪位由瓦斯員完成,因移位不及時崩壞探頭由瓦斯員賠償。

      第8條機電科改變供電線路,施工單位維護員維護設備及其他單位觸及監控設備時,任何人不準甩掉不用,否則按“三違”處理并處于不低于200元罰款。

      第9條監控設備的回收由通防科負責,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及時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回收設備并做好下一個頭面監控設備的準備工作。因設備回收不及時造成設備損壞、丟失的,由通防科賠償。

      第10條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

      第11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后2天內由通防科負責制作和填寫現場監控牌板內容。

      第12條監控設備安裝完工后,由技術科組織通防、機電和安全部門做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條系統管理人員監控設備每月定期至少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co探頭等每周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校正一次,每七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一次,調試前必須先電話通知調度室。對風速和抽風機房負壓儀每十天測試對比一次,調試的內容有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檢查調校(試)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漏掉一項(次)罰款20元,發現的問題處理不及時每項罰款50元,每次校驗有記錄可查。

      第14條井下連續使用一年的監控儀要運至地面全面檢修一次。

      第15條每次調試、檢修的內容要有記錄,每臺(個)設備要建立臺帳。

      第16條井下監控設備出現故障,要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延遲2小時罰款100元。

      第17條通防科要做好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要按規定配齊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

      第18條通防科每月初5號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填繪好安全生產監控設備布置圖和線路圖(可合一)、圖上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斷電儀、分站、中心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等,交總工和監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條監控設備安裝合格后交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要擺放整齊,不影響通風行人安全,線路要吊掛平直合理,要經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當設備出現故障且不能處理時,由通防科負責處理。

      第20條當監控地點出現氣體超限斷電時,必須由瓦斯員現場查明

      情況,撤出人員;恢復送電時必須由瓦斯員檢查完氣體,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氣體超限嚴格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甩開監控或強行送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并處于500~1000元罰款。

      第21條瓦斯員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頭監測數據、便攜儀監測數據對比一次,發現三者相差超過0.05%時必須向科里情況,并盡可能查明原因。現場先以數據較大者為依據,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員查明二者誤差原因,并在8小時內復核調校完畢,且把處理結果登記臺帳。

      (二) 監控值班人員管理規定:

      第22條監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調度室監控中心由生產科管理。

      第23條監控中心和監控主站必須有專人24小時負責值班,時刻監控井下監控內容變化情況。每班要填寫專項記錄。

      第24條通防科監控主站人員發現井下監控主畫面(或模擬圖)上內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風速、風門、負壓等出現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及時向科值班人員匯報,值班人員要及時安排人員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未發現或未安排處理,罰款50元;監控主站人員和科值班人員要作好匯報登記記錄。要協調的,要及時向調度室人員匯報;調度室值班員要安排及時處理,超過30分鐘未安排的,罰調度值班員50元。

      第25條調度室監控中心發現監控內容有異常或報警斷電時,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關單位及時處理。發現不及時,超過30分鐘的按50元罰款,發現問題未安排處理的罰款50元,對監控問題要作好專項記錄。

      第26條監控主站對井下監控發生的事故要有詳細記錄,說明原因及回報和交處理情況,無記錄又沒有說明情況每次罰值班員200元。

      第27條監控主站要班班填寫好交接班記錄,并詳細填寫當班監測主要內容與發生不正常情況。

      第28條調度監控中心對發生co、ch4超限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匯報給值班礦長,值班礦長處理不了的,匯報礦總工程師、礦長。

      第29條監控主站維護、軟件添加及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軟件添加由通防科負責,調度室監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產科管理。

      第30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要擺放有序。

      第31條監控主站及監控中心為要害場所,非值班人員不得入內,上級及檢查人員入內必須登入來人記錄,其他人員進入監控主站罰監控值班人員20元。

      第32條監控硬件維護人員不準任意擺弄、插拔設施,監控微機不準任意調動,出現故障時要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護,不準玩游戲上網,不準任意刪減軟件,專用于監控安全生產,要全天候予以監控,如發現在監控機上玩游戲、上網或做其它不相關的內容罰款100元。

      第33條負責監控人員要加強專業學習,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處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需要。

      第34條通防科要明確一名副職分管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技術科要定期組織通防管理人員對監控系統內外業進行專項檢查工作。

      第12篇 防止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數據中斷措施

      第一條 地面監控設備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路電源供電,并定期檢查供電路線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切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切換設備的準備工作,并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切換。在切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與監控系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系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系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并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系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系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調制解調器的前端、地面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松動和進水。

      (六)系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電磁信號的干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并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于0.5ω。

      (二)嚴禁監控系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系統數據信號的干擾。

      (三)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系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 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四)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五)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系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六)在系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三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的供電電源要接在不經常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制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系,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爆破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監控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其它

      各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風副總負分管責任,通風區(科)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第13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監控機構管理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具體分工:

      組長陳負責全礦的監控系統維護及調試、安裝等

      副組長負責管理井下監控系統小組成員的工作安排等

      監控組成員負責監控系統的校檢、安裝、維護及調試等

      監控組成員張盟主要負責便攜檢測儀、瓦斯檢測儀等設備的校檢工作。

      地面中心站監控人員:

      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保證礦區內監控信息系統的正常有序的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監看制度

      一、礦區監控系統由中控室負責監控,由調度部負責監督檢查中心監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員負責作好廠區監控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班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匯報。

      三、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安全有序,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刪除監控資料。

      四、監控用的計算機不得做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認真學習監控的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好監控設施。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六、負責中控室的衛生清潔,保持室內干燥,設備、布線排列整齊。

      七、嚴禁非中控人員進入中控室。

      八、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當班時不得擅自脫崗,嚴禁看報刊雜志,聽收音機、打私人電話等與其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點之前向調度室辦公室匯報當天的監控情況。

      第二章圖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記制度

      一、礦內監控系統圖像實行自動保存,有毒危險藥品庫房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其他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天。

      二、外來單位人員需要查看監控圖像需調度室主管批準,填寫監控信息圖像查看記錄表,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監控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擾、妨礙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要及時主動設置密碼。

      二、嚴禁將計算機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三、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將公司的數據、軟件及資料復制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未經公司許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員不得使用操作監控計算機系統及相關設備。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六、對涉及公司秘密、商業秘密和員工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員崗前培訓、人機演練制度

      一、新入職員工按照公司培訓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其中包括監控系統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二、新入職員工在接受相關培訓后,需進行考核,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績作為入職的參考。

      三、公司按照相關制度不定期進行突發事件的演習,其中包括監測系統突發情況的操作演練;員工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熟練程度將被記錄,作為職務晉升的參考。

      系統運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員要定期對自己的計算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應及時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報告調度室。不得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或光盤,嚴禁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調度室安排維修班組定期檢察監測系統線路和設備,超出服務期限的設備要及時更換。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中控室。

      四、嚴禁帶零食進入中控室,室內嚴禁煙火,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

      監控值班制度

      為保證我礦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更好地服務于礦井安全生產,發生故障能及時排除,杜絕發生不安全隱患。提高人員素質及工作責任心,特制定以下監控值班制度。

      1、監控室每日由兩名監控維護人員執行24小時值班制;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值班期間主要負責地面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包括儀器校驗)、故障處理及夜間井下突發故障的排除和設備的搬遷等工作任務。

      3、值班實行每日輪換制度。

      4、值班期間對發現故障設備應及時、有效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或拒不處理。

      5、值班時應對無故障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及保養、檢修。

      6、值班人員負責當日監控維修室室內衛生清潔工作及設備整理擺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間不得出現空崗、脫崗、缺崗等違紀現象。

      8、值班人員如有外出,必須通知調度室值班員,并通知聯系方式。

      9、值班期間不得酗酒聚眾在維修室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礦井監控設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據《規程》要求,對井下瓦斯超限地點實行瓦斯電閉鎖及掘進面局扇停機實現風電閉鎖功能。為確保監控設施功能的靈敏、可靠,防止人為或設備故障,不能正確有效實現“兩閉鎖”功能。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定期試驗制度:

      1、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監控維護人員每星期一(根據工作情況可提前或推遲1~2天),定期對井下所有安設基本分站實現閉鎖功能的地點進行閉鎖功能測試。

      3、測試前必須電話通知調度室,并告知井下作業人員。

      4、瓦斯電閉鎖試驗應人為調高甲烷傳感器至斷電點,試驗閉鎖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應及時整改。

      5、調試時要密切注意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是否與設計相符合,不符合規定時要及時校正。

      6、應檢查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不符合應及時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電鉗工進行整改。

      7、測驗完畢,應與瓦檢員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校驗,避免出現誤差超過允許范圍。

      8、風電閉鎖試驗應人為移動開停傳感器進行試驗,發現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整改。

      9、測試完畢要及時、如實填寫試驗記錄。

      10、測試結果應匯報通風科長及礦總工程師。

      11、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存。

      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井下監控瓦斯數據采集主要來源于井下安設的甲烷傳感器及人員隨身攜帶的便攜式報警儀。為了保證傳感器測值準確,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真實的瓦斯數據,為合理安排指導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瓦斯數字依據。根據《規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1、每七天定期對我礦監控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校驗,檢查數據傳輸是否正常、設備功能是否良好、數據采集存儲是否完整、監控軟件運行是否正常。

      2、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及便攜式報警儀進行調校。

      3、調校應使用標準氣體及空氣氣樣進行校對。

      4、調校人員應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及相關校驗程序對設備進行嚴格細致的校驗。

      5、發現不合格設備要及時修理,更換損壞元件。

      6、設備校驗時嚴禁吸煙,以免造成校驗誤差。

      7、每臺設備至少應反復校驗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驗準確程度。

      8、甲烷傳感器低濃元件應使用0.5%、1.0%、3.0%三種標準氣體進行校驗,高濃元件使用3.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9、便攜式瓦檢儀使用1.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10、嚴格按照設備性能要求對報警點、斷電點等參數進行校驗。

      11、校驗過程中應對每臺設備校驗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12、校驗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管。

      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為使監控通訊實施正常有效運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務于安全生產。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每日對設備積塵進行清掃。

      2、時刻注意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指示燈狀態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設備操作程序正確使用設備。

      4、井下設備由監控維護人員,每日入井對所轄設備進行巡視檢查。

      5、及時清掃設備及電纜煤塵。

      6、注意觀察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狀態,指示燈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7、根據《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及時對設備進行校驗、調試。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監控設備后,應把設備升井,進行必要的檢修維護。

      9、井下發現故障設備要及時更換,不得帶病運行。

      10、每日入井應對所轄設備外觀、線路及安設位置進行仔細檢查。

      11、認真檢查分線、接線嘴是否松散,有無擋板,螺絲彈簧是否齊全,杜絕失爆。

      12、升井設備值班人員應及時檢修、維護以備再用。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上、井下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服務生產,確保安全,提高監控人員工作積極性,增強人員責任心,強化人員勞動組織紀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監控維護人員實行早班、貳班入井對井下設備進行維護、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值班主要負責地面監控設備維護、修理及夜班井下突發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貳班15∶30~23∶00,值班24小時,每班兩人。

      4、入井人員應嚴格遵守《規程》及礦有關規定,確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種開關量傳感器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6、中心站值班員應對中心站內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做出正確判斷,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7、監控人員嚴禁出現遲到、早退、空崗、脫崗、缺崗、睡崗(中心站)等違紀現象。

      8、監控維護人員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時間每次不少于4小時。

      9、值班人員應對工作場所進行衛生清掃工作及設備、記錄等要擺放合理,不得亂扔亂放。

      10、對井上、井下出現的監控故障要及時、有效處理,不得拖延或拒不處理。

      1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對井下監控設備布置進行搬遷、調整。

      12、嚴格按照其它有關規定完成對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務。

      第14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管理

      一、一般規定

      (一)后,方可持證上崗,安全監控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總工程師的同意。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成立專業安全監控隊伍,并配齊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維修、傳感器標校、系統管理、監控中心站值班、與上級管理部門的數據聯網、動態模擬圖的制作和修改、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圖的繪制和修改、監控日報表的打印、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轉,達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標準。瓦斯監控系統(斷電儀)不健全、運行不可靠、不具備斷電功能或該設未設的采掘工作面不準生產。

      (二)安全監控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控知識、通風安全技術專業知識和機電相關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頒發的合格證

      (三)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有具體詳細的說明并附有供電控制系統圖,具體包括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斷電范圍應詳細標明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并繪制布置圖。

      (四)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裝置和接地保護。

      (五)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連續正常工作,設備性能符合規定。安全監控系統要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系統主機應不少于2臺,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并具有手動切換功能,當一臺主機出現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

      (六)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由機電部門和使用單位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分站和斷電儀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七)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和監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八)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調試。

      (九)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瓦斯檢查員每班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填寫記錄和檢查結果報表,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0—1%,±0.1%),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十一)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要逐級審查簽字。由監測監控隊分管領導審查簽字后報礦長、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并簽字,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況,礦長、總工程師要分別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代為審閱簽字。對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進行安排落實解決。礦長、總工程師審簽后的監測日報表要留存一個月以上,再由監測監控組統一收回保存兩年以上。

      (十二)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必須設在調度室,礦長、生產副礦長、安監科長、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專業組、通修隊應安設安全監控系統終端。安全監控系統中心室要保持設備干凈衛生、設備擺設有序,中心室非監控管理和值班人員不得入內。

      (十三)安全監控機構應建立以下臺帳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等。

      (十四)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傳輸電纜等,并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

      二、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風設置甲烷傳感器、工作面的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或者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采煤工作面的傳感器懸掛在回風巷內,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風傳感器懸掛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傳感器或者甲烷報警儀懸掛在距切頂線0.5米處。

      (二)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距迎頭5米內設置甲烷傳感器,并且不能與風筒在同一側,在距回風巷道10—15米處設置回風甲烷傳感器。另外,在掘進工作面的風筒末端設置風筒傳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距進風巷道門子口10—15米。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在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前3~5米。

      (四)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五)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六)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中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傳感器。

      (七)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八)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九)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十)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十一)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二)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十四)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十五)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風壓傳感器。

      (十六)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十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

      (十八)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十九)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二十)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二十一)所有設置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地點,必須實現超限報警和斷電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

      安全監測監控的管理(1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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