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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

      發布時間:2023-09-02 16:20:15 查看人數:51

      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

      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適應鐵路改革發展需要,切實保障機務行車安全,依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結合機務行車安全實際,重新修訂《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簡稱《安規》)。

      第2條 全路機務系統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從嚴治本,基礎取勝,規范管理,強基達標”的指導思想,著力從“基層、基礎、基本功”抓起,以執行一次乘務作業標準為管理主線、以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為管理核心,不斷探索和把握機務安全生產規律,完善運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機車乘務員(含動車組司機,下同)技術業務素質,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和日常考核,強化現場控制,努力實現行車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穩定”。

      第3條 本規則所規定的機務行車安全管理的原則、制度、標準和有關要求,各級機務管理和生產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嚴格執行。

      第二章 分級管理及職責范圍

      第4條 機務行車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職能作用。

      第5條 鐵道部要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機務行車安全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制定機務行車安全裝備使用管理規則,按規定參加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組織全路機務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和對規檢查。

      第6條 鐵路局要根據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安全措施,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作業標準;參與相關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組織機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規檢查和日常考核。

      第7條 鐵路局應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等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非正常行車安全為重點,制定下列安全措施,匯編成冊,組織機車乘務員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1.防止冒進信號安全措施。

      2.防止超速運行安全措施。

      3.防止自動閉塞區段列車追尾安全措施。

      4.防止列車折角塞門關閉安全措施。

      5.防止斷鉤安全措施。

      6.防止調車作業事故安全措施。

      7.防止弓網故障安全措施。

      8.防止坡停安全措施。

      9.機車防火安全措施。

      10.機車防溜安全措施。

      11.防止道口交通肇事和路外傷亡安全措施。

      12.施工行車安全措施。

      13.區間救援安全措施。

      14.長大下坡道行車安全措施。

      15.惡劣天氣行車安全措施。

      16.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安全措施。

      第8條 鐵路局應制定下列基本制度:

      1.安全例會制度。

      2.安全責任追究和日常考核制度。

      3.機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標準和呼喚應答作業標準考核制度。

      4.定期對規檢查、評比制度。

      5.行車安全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6.乘務指導組安全管理制度。

      7.機車乘務員勞動時間管理考核制度。

      8.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9.人身安全及電氣化鐵路安全制度。

      10.發生或防止事故通報制度。

      第9條 機務段要認真貫徹執行鐵道部、鐵路局有關機務行車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安全措施,充分發揮基層生產單位的作用,不斷加強安全基礎,強化現場作業控制。

      第10條 機務段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由段長任主任,主管安全副段長任副主任,成員由相關科室和各車間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安全科,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11條 機務段每月召開安全例會,以會議紀要和“對策表”(見附件1)的形式下發各科室、車間,并報鐵路局機務處。會議內容應包括:

      1.分析總結上月行車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機車運用、設備質量及行車安全裝備使用管理等方面情況。

      2.通報上月工作落實及“對策表”整改兌現情況,影響行車安全的職工思想動態和其他情況。

      3.針對下階段安全工作和當前存在的問題,結合季節性特點,安排本月安全重點工作,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限期解決。建立完善“問題庫”制度,對本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及時書面上報鐵路局有關部門。

      機務處應派員參加各機務段安全例會,每季度至少覆蓋一次。

      第12條 運用車間安全例會在段安全例會召開后3日內召開,由車間主任主持,車間管理干部及有關人員參加,運用、安全科派員參加,以會議紀要和“對策表”的形式下發各班組,并報機務段安委會。會議內容應包括:

      1.傳達貫徹段安全例會要求。

      2.分析通報上月行車安全、人身安全情況,落實上次安全例會布置工作及存在問題整改兌現情況;分析通報行車安全裝備使用、待乘休息、指導司機管理及安全技術教育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通報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執行作業標準的考核情況;分析通報影響行車安全的職工思想動態;分析通報關鍵地段安全控制和關鍵人員幫教轉化情況,確定本月行車安全關鍵地段及關鍵人員。

      3.結合段安全例會要求和車間實際,安排本月重點工作,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限期解決。對本車間無法解決的問題,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書面報送段領導及有關部門。

      機務段段長每季度、主管安全副段長每月至少參加一個運用車間安全例會。

      第13條 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和機車故障等影響行車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立即逐級上報。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責任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教訓不明不放過,沒有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沒有受到責任追究不放過)的原則,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限期解決。

      按照鐵道部、鐵路局事故通報要求,認真汲取外單位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擺問題,消除隱患,保證安全。

      第14條 鐵道部每年、鐵路局每半年、機務段每季度進行一次對規檢查,檢查要排定名次,對存在突出問題或成績較差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進行考核。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落實責任,限期解決。

      第三章 待乘休息管理

      第15條 擔當夜間乘務工作的機車乘務員,必須實行班前待乘休息。鐵路局應制定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管理制度,統一規定夜班待乘休息的起止時間。機務段應制定細化落實措施,明確規定各待乘車次的具體待乘時間并予以公布。

      機車乘務員待乘臥床休息不少于4小時;非常預備乘務人員應等同待乘機班,納入待乘管理范圍。

      第16條 機務段應建立待乘室管理辦法。內容包括值班人員崗位職責、微機管理及叫班系統、備品交接、臥具換洗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檢查考核辦法。

      第17條 機務段應建立段、車間干部檢查待乘室制度。段、車間值班干部每天必須檢查待乘休息情況,并簽字確認。

      鐵路局應對待乘及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18條 待乘室應具備良好、衛生的休息環境,備品清潔整齊,室外環境肅靜,房門上設活動遮簾式觀察窗。

      待乘室應配備自動叫班系統及清洗、烘干、消毒設備,臥具做到一人一換。

      冬、夏季應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適時開放取暖、降溫設備,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19條 各機務段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建立駐公寓指導室,制定駐公寓指導室工作職責和作業標準。內容包括傳達上級通報,檢查待乘休息情況等。

      機務段要根據具體情況,規定請假離寓的限定時間;建立機車乘務員段外公寓休息記錄簿(見附件2)和請、銷假登記簿(見附件3)。

      第20條 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機車乘務員公寓的共管共建工作,提高服務質量,改善住宿條件,為機車乘務員創造良好的休息環境。駐寓值班人員按時參加公寓召開的寓乘共管共建會議,反映機車乘務員的合理要求,協助公寓搞好共管共建活動。

      第四章 出退勤管理

      第21條 機務段應制定出退勤調度員作業標準,機車乘務員出退勤作業內容應納入一次乘務作業標準。

      第22條 機車乘務員出勤必須按規定著裝,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攜帶必備規章和證件,接受酒精含量檢測。證件不全、酒精檢測不合格嚴禁出勤。

      第23條 機務段運用車間應根據當日運輸任務、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施工安排、機車質量、事故通報、電報要求以及擔當區段的天氣狀況,區別客、貨、調、小運轉等不同情況,制定向出勤機車乘務員傳達的具體事項和要求。機車乘務員出勤指導、傳達簿格式見附件4。

      第24條 出勤調度員必須認真進行出勤指導,監督機車乘務員閱讀有關要求;需要記名式傳達的,機車乘務員必須按規定簽字(蓋章)。遇有列車運行圖調整、列車運行監控裝置(以下簡稱lkj)基礎數據換裝,暴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時,運用車間要有運用干部坐崗,加強出勤指導,必要時,安排干部添乘。

      第25條 因臨時任務需要,由貨運機車乘務員擔當旅客列車牽引任務時(途中臨時變更除外),必須指派運用干部或熟悉情況的人員添乘。

      第26條 機車乘務員退勤時,應將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向退勤調度員說明;退勤調度員進行分析,做出記錄,必要時,立即通知車間或機務段安全科。

      第27條 機車乘務員待乘、出退勤(含外段及折返點出退勤)應實行打卡(指紋儀)確認制度。加強機車乘務員名牌管理。

      第28條 遇使用機型、牽引定數、機車交路、線路(站場)設備等發生變化及新線開通時,必須在調整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正式實施前,及時制定安全措施,編制列車操縱提示卡,發至有關機車乘務員。在調整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正式實施后的三個月內,完成列車操縱示意圖的修改工作。

      鐵路局每年、機務段每半年應組織開展客貨車安全正點平穩操縱比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五章 運行揭示及ic卡管理

      第29條 各鐵路局必須制定收受調度命令管理、運行揭示管理、ic卡數據編輯及傳遞管理辦法,實現程序化、規范化管理。

      第30條 機務段接收運行揭示調度命令后,須依據調度命令編制運行揭示和ic卡數據文件。運行揭示編輯原則按擔當交路分線編輯,編輯格式見附件5、附件6。

      第31條 對編輯完成的運行揭示和ic卡數據文件必須進行“三級核對”:編核人員編輯完成后相互校核,做到“編、核分離”;機車調度室主任或值班主任審核后發布至各派班室;各派班室接收人員與運行揭示臺確認接收數量后交付使用。

      運行揭示傳遞登記格式見附件7、ic卡數據文件傳遞登記格式見附件8。

      第32條 交付機車乘務員攜帶的運行揭示(以下簡稱交付揭示)要按機車交路別分區段編輯,并標明有效時段。各區段運行揭示應按照列車運行方向由近至遠順序排列。

      第33條 派班室應按區段分設運行揭示欄,保證櫥窗光照充足,玻璃明亮(以顯示屏公布運行揭示,必須保證顯示屏作用良好)。揭示欄內不得存放、公布與運行揭示無關的內容。運行揭示欄出示的運行揭示應按上下行、站序、公里數順序打印。

      第34條 機車乘務員出勤時,出勤調度員將其值乘交路的ic卡數據文件錄入ic卡。機車乘務員在司機手冊車站站名處及交付揭示上予以標注,在列車運行中,經過一處劃掉一處,逐個銷號。

      第35條 列車運行途中,遇跨越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有效時段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車運行沒有可依據的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時,機車乘務員須提前向列車調度員報告(或向前方車站值班員報告轉告列車調度員),根據列車調度員安排接收運行揭示調度命令。遇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不通等原因無法報告時,應在前方站停車報告。

      第36條 對沒有終止期限的運行揭示,按月核對,重新公布并做好記錄。機務段機車調度室運行揭示臺按月核對、重新公布,并做好核對記錄。到期的運行揭示須及時撤除。

      第37條 派班室機車調度員應實行對口交接制度,交班機車調度員將運行揭示出示或撤除情況,向接班機車調度員逐條說明,接班機車調度員應逐條核對。

      第38條 當跨局機車、乘務交路發生變化時,由鐵路局機務處負責向調度所(或相關局機務處)提供接收調度命令處所及傳真電話,確保調度命令按時發布到位、及時接收。

      第39條 夜班接到臨時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時,由機車調度室值班主任負責組織;運行揭示臺調度員按命令要求及時編輯或撤除運行揭示,編輯ic卡數據文件,經機車調度室值班主任審核后發布。

      第40條 機車乘務員不能在派班室出勤時,運行揭示的傳達由鐵路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章 施工安全控制

      第41條 機務段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明確在施工中行車安全管理職責,做到精心組織、預想充分、準備細致、措施具體、現場可控、總結認真。

      第42條 凡改變信聯閉條件、變更列車徑路的施工,主管副段長要主持召開安全科、運用科、職工教育科、運用車間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制定機務行車辦法、安全措施、施工安排一覽表(見附件9),繪制施工行車安全明示圖(見附件10),并及時傳遞至派班室。

      第43條 改變信聯閉條件、變更列車徑路的施工前,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施工計劃、措施、行車辦法等方面的培訓。機車乘務員(含外局機車乘務員)出勤時,必須由運用干部把關,檢查出勤人員對施工行車辦法、安全措施的掌握程度,檢查是否攜帶施工行車安全明示圖,指導出勤機班進行施工行車安全措施模擬演練,正確掌握lkj操作方法并登記。

      第44條 各鐵路局按區域劃分各機務段施工管理范圍,施工現場安全監控實行屬地化。

      第45條 做好施工當日機務行車安全指揮和安全控制工作。主要內容是:

      1.傳達運行揭示。

      2.貫徹執行安全措施。

      3.添乘施工影響范圍內重點列車。

      4.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及時調整行車辦法并準確傳達到相關人員。

      5.反饋施工現場的信息。

      第46條 施工結束后,必須對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現場指揮及特殊事件的處理、各崗位人員執行任務、行車設備變化等情況進行總結,連同施工命令、計劃、安排及各種施工資料,整理歸類成冊,存檔保留三個月。

      第七章 機車乘務員超勞管理

      第47條 機車乘務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標準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有關規定。鐵路局應結合本局實際,制定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的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對在工作中不負責任,無故造成機車乘務員超勞、視超勞情況不顧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進行嚴格考核;因超勞引發鐵路交通事故,追究鐵路局調度所和機車乘務員所屬單位領導的相關責任。

      第48條 為避免和減少機車乘務員超勞,鐵路局列車、機車調度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將日(班)計劃與列車開行階段計劃相結合,準確掌握列車編組情況或列車運行位置,并作為機車乘務員叫班依據。階段計劃確定后,列車、機車調度員要及時向有關車站、機務段調度員傳達。

      2.列車、機車調度員須密切配合,遇列車車流接續不好、編組列車晚點或列車運行晚點時,須及時通知機務段機車調度員。

      3.機務段機車調度員在通知叫班前,須與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聯系,確認列車編組情況或列車運行位置,及時通知公寓或待乘室,做到準確叫班,一核一派一叫。

      第49條 列車、機車調度員必須掌握列車運行和機車乘務員一次連續工作時間等情況,對運行途中有可能發生超勞的機班,要加強組織指揮,重點掌握,優先放行。

      機車乘務員出勤或機車出段后,等待工作時間計入乘務員勞動時間。因列車編組晚點等原因延誤開車,待確定開車時間(含立折交路折返開車時間)后,累加本區段列車運行圖圖定運行時間,若超過《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的一次連續作業時間的規定時,機車調度員應主動組織機車回段或機車乘務員換班。

      第50條 機車乘務員在運行途中發生超勞時,應及時向列車調度員匯報情況。列車、機車調度員應及時組織換班或在有休息條件的地點調休。嚴禁命令機車乘務員在機車上調休。

      第51條 途中發生超勞的機班在本車間派班室退勤時,要逐一登記,為分析超勞原因和提出改進建議提供依據。

      第52條 為正確掌握途中機車乘務員的一次連續工作時間和超勞分析的一致性,鐵路局應制定鐵路局、機務段機車調度相互聯系通報制度。超勞統計和原因分析,應按月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八章 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

      第53條 鐵路局應制定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管理細則,機務段制定細化落實辦法。

      第54條 機務段應成立以段長為組長,主管安全副段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和車間負責人參加的行車安全裝備管理領導小組,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55條 機務段段長每季、主管安全副段長每月須參加行車安全裝備的使用管理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各部門行車安全裝備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下一階段行車安全裝備的使用管理提出要求。

      機務段段長、主管安全副段長對行車安全裝備的使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56條 機務段應建立lkj等行車安全裝備故障分析考核制度。因行車安全裝備質量問題造成遲撥、臨修,要認真分析,查明原因,建立臺賬,做好記錄,對責任問題進行考核。

      第57條 機務段應建立行車安全裝備管、用、修工作聯系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相關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解決行車安全裝備管、用、修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第58條 機務段應建立與電務等行車安全裝備維護單位的日常信息反饋制度。對于行車安全裝備故障或異常信息必須書面反饋,督促整改并書面回復,有關書面回復須存檔待查。

      第59條 機務段應制定行車安全裝備使用分析考核制度。行車安全裝備使用過程中發生關機、lkj緊急或常用制動、違章解鎖等重要信息須認真分析,確定責任,實施考核,并制定整改措施。非法關機、人為銷毀lkj運行記錄文件或數據,嚴肅處理。

      第60條 lkj操作使用手冊由鐵路局機務處以鐵路局lkj專業機構提供的資料為基礎組織編寫,以鐵路局文件形式公布,并根據運輸生產條件變化及時補充、修訂。lkj操作使用手冊應做到機車乘務員人手一冊,出乘時攜帶使用。

      第九章 指導司機管理

      第61條 機務段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指導司機崗位責任制、工作標準和工作質量考核制度。

      第62條 指導司機的任用實行“公開招聘、考評結合、擇優聘任”制度。按月進行考核,按季進行排序,排序結果與指導司機的待遇掛鉤。指導司機享受班組長待遇。

      第63條 指導司機負責本指導組人員技術業務指導工作,不斷提高本指導組人員安全生產和優化操縱的技能水平。每季度對本指導組機車乘務員添乘覆蓋率必須達到100%;對月度確定的關鍵人,每月添乘不少于1趟。

      指導司機應按規定填寫月工作考核記錄簿(見附件11)和添乘指導簿(見附件12)、添乘信息單(見附件13)。

      第64條 指導司機每月抽查、復核本指導組的lkj運行記錄數據日勤分析結果不少于10個,本指導組全員按月覆蓋,關鍵人按旬覆蓋,及時掌握本指導組人員作業情況,據此改進機車乘務員的作業行為,提高操縱水平,確保行車安全。

      第65條 指導司機應積極開展班組建設活動,按照班組管理規定設立管理臺賬,參加班組評比與考核。

      第66條 運用車間主管副主任負責指導司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內容為:月工作計劃審批,技術、業務指導、月度工作質量評價及考核等。每年組織一次指導司機技術業務鑒定。

      第67條 運用車間主任按季度對指導司機的工作進行抽樣檢查,評價副主任對指導司機管理的工作質量。抽查比例應不低于指導司機總數的30%,年覆蓋率應達到100%。

      第十章 機車乘務員教育培訓管理

      第68條 機務段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教育先行”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愛護機車、遵章守紀、安全正點、平穩操縱”的機車乘務員隊伍。

      第69條 機務段要加強機車乘務員現場作業安全控制,實行機車乘務員違章違紀年度“12分”扣分制。年內扣分累計達到12分時,停止其擔當乘務工作或吊銷機車駕駛證。

      第70條 機務段職工教育科要根據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重點工作以及運輸任務和機車乘務員配備等情況,制定年度機車乘務員脫產、日常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勞資部門和運用車間要積極配合,保證計劃兌現。

      第71條 機務段職工教育科應按有關規定配齊專職技術教育人員,配備基本的教學設施和機車模擬操縱裝置及相關教具,開展直觀教學,做到學習有資料、演練有場地、操作有實物、分解有模型、考試有題庫。

      第72條 充分發揮機務段、運用車間、指導組教育網絡作用,兼職教員應在運用干部、相關技術人員、優秀司機中選拔聘任。

      運用車間在職工教育科的指導下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結合行車安全實際以及季節性安全重點,制定季、月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73條 機車乘務員學習培訓的有關規定

      1.集中脫產培訓時間每年每人不少于80學時(8學時為1天,下同);動車組司機每年集中脫產培訓不少于120學時,其中每年送專門培訓基地培訓不少于80學時;日常技術學習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

      2.機務段根據不同機型確定機車乘務員應急故障處理范圍,并組織機車乘務員實作練習、熟練掌握;每半年進行1次實作抽查考試,抽考比例不低于10%。

      3.行車有關規章制度和非正常情況安全行車辦法的閉卷考試每半年1次,考試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4.機車乘務員乘務作業標準化鑒定每年1次。

      5.對三新(新職、轉崗、晉升)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覆蓋率達到100%。

      6.對擔當臨時旅客列車牽引任務的貨運機車乘務員,應提前進行針對性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旅客列車操縱辦法、非正常情況安全行車辦法等。

      第74條 職工教育科要建立規章試卷分析制度,及時進行試卷分析,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制定對策,及時調整培訓計劃,加強薄弱環節培訓。

      第75條 機車乘務員練習列車操縱等實際作業技能,必須實行培帶合同制度,簽訂《培帶合同》。培帶人由運用車間確定,職工教育科備案。合同中應注明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培訓內容和標準及解除合同的條件,對培帶人在培帶期間依據工作質量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培帶合同》格式由鐵路局規定。

      第76條 練習列車操縱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鐵路機車操縱練習證》,經過列車操縱辦法的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在培帶司機指導下練習操縱。下列情況禁止操縱練習:

      1.牽引重點列車時。

      2.使用機型和區段變化時。

      3.遇暴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時。

      4.遇非正常情況行車時。

      5.擔當事故救援時。

      6.其他情況由各鐵路局自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77條 本規則規定的各種臺賬、表報、資料使用計算機統計、管理和存儲時,可以不再設立書面材料。

      第78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79條 合資(獨資)、地方、專用鐵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80條 本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鐵運〔2002〕13號)、《機務行車安全管理對規標準》(運裝機運〔2004〕306號)同時廢止。

      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為適應鐵路改革發展需要,切實保障機務行車安全,依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結合機務行車安全實際,重新修訂《機務行車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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