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設施安全小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責任制
1.1.1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1.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制定并組織審查建筑安裝施工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1.1.3 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進行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1.1.4 制定“三廢”治理和噪聲防治等措施規范,并檢查執行情況;
1.1.5 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做到新建項目不留隱患。按照“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使用;
1.1.6 負責基建與生產的聯系、配合、交接工作;
1.1.7 負責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和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發生事故按合同處理;
1.1.8 負責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1.1.9 負責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并督促有關單位使環保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1.1.10 編制公司基礎、排污和環保等相關制度和標準文件,并對公司的基礎設施、排污設施和環保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1.1.11 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報修,并做好記錄,由專人負責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