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現狀、問題及對策
煙花爆竹產品屬于爆炸物品,具有季節性強、易燃易爆、可流動性、傷害性的特點。自2004年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由公安機關移交安監部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工作經過幾年的規劃發展,取得一定長足進步,但也存在監管難度大、安全意識薄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要求執行不到位、零售經營網點布點不合理、聯合執法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不到位等問題,結合安全監督管理現狀和經營管理實際,要逐步探索符合實際的對策措施,強化制度、落實責任、夯實基礎、嚴格管理,建設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企業,促進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安全。
一、現狀
(一)工作職責涉及多個部門,打擊非法違法經營行為職責不明確
根據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第五條規定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的有權處理機關是公安部門、安監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六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安監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部門法定職責過程中存在以下5種違法違規行為有交叉現象,兩個部門均有處理權,致使責任不明確、處置工作推諉,分別是:1、有許可證,無營業執照;2、有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3、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4、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有經營范圍;5、無許可證,無營業執照。
(二)監督管理、打非治違、自律約束工作機制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在監督管理方面,一是安監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論證、實施行政許可、組織安全檢查,但安全生產準入關和行政許可關把關難、安全檢查標準和要求執行難的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二是多數地方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尚未建立;在聯合執法方面,打擊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在自律約束機制方面,多數地方煙花爆竹協會至今尚未建立。
(三)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工作措施和技術要求難以執行到位
安監部門承擔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準入和審查、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從實施執行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單獨銷售專柜、有安全警示標志、有崗位責任制、有2只以上消防滅火器、有監管責任公示牌“六有”要求的情況看,有的零售網點執行較好,但在思想上和行動真正重視的不多,仍有部分零售網點春節期間沿街流動或在固定經營場所門口另設攤點進行銷售;90%零售網點設置了單獨銷售專柜,但有的沒有半封閉,有的只是一個貨架,而不是專柜,真正稱得上專柜的占60%;零售網點的安全警示標志不是不足,就是設置位置不合理,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崗位責任制形同虛設,甚至有的就沒有建立健全;40%的零售經營網點消防滅火器擺放位置不符合要求,30%的零售經營網點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數量不足2只。煙花爆竹經營管理是動態的,安全監管工作跟不上經營管理變化。由于季節性經營特點,在日常監督檢查上存在松懈和麻痹思想,疏于監督檢查,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一些工作措施和安全技術要求在執行上存在一定差距。
(四)多種因素導致煙花爆竹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時有發生
一是非法運輸時有發生。由于批發企業壟斷經營造成煙花爆竹產品批發價格居高不下,零售經營網點不愿意從批發企業采購,有的零售經營網點從轄區外采購煙花爆竹產品導致非法運輸行為發生。
二是批發企業違規配送煙花爆竹產品。批發企業向一些未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零售經營網點供貨,導致非法經營行為嚴重發生。
其次,批發企業向多數《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逾期,又沒有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零售經營網點供貨,導致非法經營行為嚴重發生。
三是煙花爆竹產品來源渠道存在問題。零售經營網點應依照有關規定從二級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但不時有不法商販偷運煙花爆竹成品以低于批發企業價格向零售網點或個人兜售。
四是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完善。多數地方尚未建立打擊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有權處理機關無工作合力,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體制不完善,安監部門勢單力薄,打擊取締工作成效不顯著。
二、問題
(一)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職責交叉
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經營行為的有權處理機關安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置時,面臨5種非法違法經營行為的情形:1、有許可證,無營業執照;2、有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3、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4、無許可證,有營業執照,有經營范圍;5、無許可證,無營業執照。其中第3、4、5種情形在具體實踐中既與安監部門有關,又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在實踐中存在推諉扯皮現象,造成安全監管工作難點,導致聯合執法工作不力。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數量大、分布散,在經營布點、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審查上難以依照規定逐一核實,受委托現場審查的一些鄉(鎮)安監部門存在不關不嚴的問題,致使安全管理基礎工作薄弱。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變更的,沒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3、崗位責任制形同虛設,沒有發揮落實責任的作用。
4、安全警示標志數量不足,或設置位置不明顯。
5、批發企業未建立健全銷售臺賬,煙花爆竹銷售流向不清,造成持有或未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都可以向批發企業進貨,造成安全監管難點,形成非法違法經營行為。
6、未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聯合執法機制未建立,尤其在打擊取締非法違法經營行為方面善存在空白,以及職責交叉,造成監管不力、推諉扯皮的問題。
7、未建立煙花爆竹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方面處于真空狀態。批發企業批發價格居高不下,由于成本的問題,零售經營戶不愿意從批發企業進貨,是當前煙花爆竹監督管理的熱點問題。
(三)技術方面問題
1、固定經營場所多數與原申辦工商營業執照核準經營其他物品的經營場所為同一個經營場所,如經營百貨、紙火、農藥、種子等的經營場所,與其它物品混放銷售,甚至有的經營戶另設攤點進行銷售,造成嚴重違規行為。
2、不設置銷售專柜或銷售專柜不規范。一是按照專柜封閉隔離火源還有差距;二是銷售專柜與其他物資柜臺安全距離不夠,沒有起到消防通道的作用。
3、安全設備(消防器材)配備不足。要求配有2只以上消防滅火器,并放置在方便取用的地方,而實際情況是,或配備數量不足,或放置位置不合理。
4、防火防爆基礎薄弱。一是在經營地點有生活設施;二是經營地點電源線路、電氣設備未使用防火防爆器材;三是對客戶如吸煙等明火行為勸阻不力;四是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5、批發企業仍有未配備煙花爆竹配送車輛的占多數;未建立健全銷售臺賬。
三、對策
一是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加強非法行為經營行為和行業自律。進一步細化明確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職能,要求上述有關部門組織召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解決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肅清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市場秩序。
同時,應建立煙花爆竹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約束和調節作用,強化市場調節作用,平衡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戶的利益。
二是加強準購證、運輸許可證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安監部門要嚴格煙花爆竹準購可證發放條件和資質審查工作;公安部門嚴格管理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發放、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從運輸渠道杜絕非法違法行為。
三是加強基礎管理,強化隱患排查整改。日常安全檢查工作應當以規范零售經營網點未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不設置銷售專柜或銷售專柜不規范,消防器材設置不符合規定要求,防火防爆基礎薄弱,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及時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行為等為主要安全檢查內容,開展隱患和問題排查,在督促整改上下足功夫,消除安全隱患,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加強批發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側重解決目前無配送車輛、銷售臺賬不建立健全、批發價高的現狀;以及零售經營戶向二級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監管工作。
五是深入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抓好批發企業存儲標準化和零售經營網點經營行為標準化實施工作,切實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為落實責任,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手段抓緊抓實。